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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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
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标 签】营业税税率,农村信用社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1﹞267号
【发文日期】2001-12-25
【实施时间】2001-12-2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
税﹝2001﹞1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2.09
•【字号】大国税发[2004]23号
•【施行日期】200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4]23号2004年2月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征收分局应立即将辖区内2003年1月1日后成立的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挑选出来,并于2004年2月20日前通过FTP网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对于有以“四种抵扣凭证”(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运输发票、农产品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新办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7号文件要求进行专项人工纳税评估,具体对照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和增值税纳税情况,重点审查其经营情况的真伪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三、从2004年3月1日起,各征收分局要将有以“四种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新办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按月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
四、各征收分局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工作成果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于2004年3月2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此项工作将列入市局的年度考核。
附: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1997﹞236号【发文日期】1997-01-24【实施时间】1997-0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暂行规定第四条 明确如下: (一)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法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在上报审批核销时必须附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借款人失踪或死亡,必须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呆账损失不论数额大小,应由各市(县)局各分局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
三、贷款呆账的核销程序,执行暂行规定的第六条 第一种办法。
四、对经市国税局已批准核销的贷款呆账又收回的,按收回的年限适当计提劳务费。
即已核销2年又收回的可按收回金额5%以内提取劳务费;核销2年以上又收回的,可按收回金额10%以内提取劳务费。
五、自1998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审批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东电报局环球市场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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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东电报局环球市场有限公司向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出租网络线路及设备有关税务处理问
题的批复
【标 签】出租网络线路及设备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4﹞205号
【发文日期】2004-10-11
【实施时间】2004-10-1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东电报局环球市场有限公司向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出租网络线路及设备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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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
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1998﹞20号
【发文日期】1998-03-02
【实施时间】1998-03-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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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
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大亚湾核电站,广东核电投资,核力发电企业,核电行业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财法﹝2008﹞223号
【发文日期】2008-04-03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税局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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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发﹝2006﹞69号
【发文日期】2006-04-04
【实施时间】2006-04-0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12.20•【字号】大国税发[1995]第253号•【施行日期】199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国税发[1995]第253号1995年12月20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产损失审批制度1、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坏账损失和商品削价损失。
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及报废净损失,当年核销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法人代表审批,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当年核销额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二十万元以上的(含二十万元)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
3、未建立坏账准备金和削价准备金的坏账损失和削价损失,当年核销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五万元以上的(含五万元)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
4、对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和削价准备金的企业,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和削价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坏账准备金和削价准备金的部分,按上述权限审批。
5、对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不论其数额大小,一律报市国税局审批。
6、未按规定权限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总机构(或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制度1、企业总机构(或主管部门,下同)及所属企业同在我市的,其管理费的收取办法和审批程序,仍按大税所字[1994]149号关于印发《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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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财法﹝2006﹞716号
【发文日期】2006-12-22
【实施时间】2006-12-2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
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14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144号2006年10月1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大连市继续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6]86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免征营业税。
——结束——。
大连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征税问题,学校办企业,福利企业【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税政一﹝1994﹞119号【发文日期】1994-06-18【实施时间】1994-06-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县)区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及市局的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 1.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非管理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和转让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下同)所实现的营业额,免征营业税,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非管理人员总数50%以上的,对其销售不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非管理人员总数35%以上,但不足5O%的,对其销售的不属于应交纳消费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各基层税务机关审查,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适当减免增值税照顾。
2.福利企业包括民政部门举办以及其它部门举办,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经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以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为主的各类企业。
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必须是持县(市)区以上医院鉴定,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可的盲、聋、哑、痴、呆、傻及肢体残缺者。
3.企业管理人员与非管理人员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标准划分,在计算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时,企业的管理人员应限定在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20%以内。
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必须按照现行用工管理制度办理用工手续,并按规定承担残疾人员劳动保险费用,对于不按此要求办理手续或承担费用安置的残疾人员以及采取只挂名不安排参加劳动的办法所安置的残疾人员,都不得作残疾人员计算安置比例。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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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
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征收营业税,农村信用社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1998﹞33号
【发文日期】1998-03-21
【实施时间】1998-03-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 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大国税发[2005]266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266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各征收分局应当在2006年1月底前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超过标准的次月2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月底前认定完毕。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月底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当月通知纳税人。
具体认定方法如下:1、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企业和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2、对2004年6月30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办理。
3、对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少于一个月),在整改期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3.15
•【字号】大国税发[2007]50号
•【施行日期】2007.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发〔2007〕50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补充规定第一条,(三)、(四)款时,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联次必须齐全。
二、补充规定第一条(五)款所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是指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做为分户档案资料管理。
三、各基层局要加强对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管理,并注意在发票校验环节或报税环节对红字发票所对应的“通知单”的审核。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取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7]第15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7.23
【实施日期】1997.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
取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156号1997年7月23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 / 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11.26
•【字号】大国税发[2001]247号
•【施行日期】2001.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
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247号2001年11月26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明确的十种涉嫌违规专用发票,经稽查部门检查后,确认为正常专用发票的,由金税工程管理科出具书面证明通知企业抵扣。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12.11
•【字号】大国税发[1996]第248号
•【施行日期】1996.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248号1996年12月1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通知,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列举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范围,凡总局未列举的,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汇缴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我局大国税发[1995]22号文件规定。
三、对汇缴成员企业当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损失和坏账、呆账处理等损失,一律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方可进行税前扣除。
附件:《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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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农电企业征收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1996﹞45号
【发文日期】1996-03-18
【实施时间】1996-03-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等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销售东北电网的电力,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相应调整发电厂预征的增值税的定额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征收率,另行下达。
三、以上规定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它用电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
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明电﹝1995﹞1号第8条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力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