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所交易规则差异对照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附件:2006年版《交易规则》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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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版《交易规则》新旧对照表新《交易规则》(2006年发布) 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二章 交易市场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一节 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第五条 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 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香港和上海交易所交易制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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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上海交易所交易制度差异4.问:两地市场交易制度差异有哪些?答:目前,两地市场交易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T+0与T+1、涨跌幅限制等方面,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审慎投资。
主要如下:(1)交易时间。
在香港联交所,交易日的9:00至9:30为开市前时段,9:30至12:00为上午持续交易时段,13:00至16:00为下午持续交易时段。
需要注意的是,在圣诞、新年、农历新年前夕,仅有半天交易,因此,港股通的投资者对此要特别留意,避免因忽视了两地交易时间差异而造成损失;(2)涨跌幅制度。
沪市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在香港联交所市场,则不实行涨跌幅制度,个股价格波动可能更加剧烈,投资者应当充分注意到港股在价格剧烈波动时可能面临大量损失的风险;(3)日内回转交易。
在内地A股市场,实行T+1交易制度(交易所买卖基金等少数产品除外),也就是说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在第二天才能卖出。
与此不同,香港联交所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可以当天卖出,因此,投资者可以在一个交易日内对同一只股票进行多次买卖交易;(4)股票交收时间。
在内地A股市场,结算周期一般为T+1日,也就是当天卖出的股票,投资者在第2天就可以收到款项。
与此不同,香港市场证券结算与经纪商之间的结算周期为T+2日,即投资者卖出股票后,至少需要2天才能收到此款项;(5)股票报价显示。
在内地A股市场,就股价显示的颜色而言,红色代表股价上涨,绿色代表股价下跌;与此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股份上涨时,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
此外,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香港联交所市场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港股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因此,参与港股通的投资者还需特别留意,切记不同行情报价颜色显示的含义,规避因对此的误解而做出错误决定,并遭受相关损失;(6)每手交易单位。
在内地A股市场,每手交易单位统一为100股。
国际贸易价格条款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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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价格条款对比国际贸易价格条款对比一、引言国际贸易价格条款是贸易合同中关于价格确定、支付方式以及相关责任和约束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贸易价格条款上存在一定差异和特点。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价格条款进行比较和分析。
二、FOB价格条款1·定义:FOB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装运人员后不再负责运输,所有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细化内容:a·FOB装运港: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装运港,并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直至装船为止。
b·货物装船通知:卖方会向买方发出货物装船通知,买方需按照通知时间安排运输。
c·运费支付:买方需承担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运费支付方式可以协商确定。
d·货物风险转移:一旦货物装上船,风险立即转移到买方,卖方不再承担责任。
e·报关和退税: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可享受相关退税政策。
三、CIF价格条款1·定义:CIF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表示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并承担相关费用和风险。
2·细化内容:a·货物险种:卖方需为货物购买适当的保险,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b·运费支付:卖方需承担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
c·货物风险转移:货物风险在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后转移到买方,卖方不再承担责任。
d·目的港到港服务: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的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费用。
e·报关和退税: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可享受相关退税政策。
四、EXW价格条款1·定义:EXW是Ex Works的缩写,表示卖方仅需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其他费用和责任由买方承担。
2·细化内容:a·提货地点:买方需指定提货地点,并负责安排提货和付费。
国际贸易价格条款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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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价格条款对比国际贸易价格条款对比国际贸易中的价格条款对于买卖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的价格条款可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利润,也可以对合同履行的风险进行管理。
以下将对比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价格条款。
1. EXW(Ex works)EXW是最基本的价格条款,意味着卖方只需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所有费用和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卖方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包装、运输和报关等工作。
EXW对于卖方来说风险较小,因为卖方只需交付货物到指定地点即可完成合同义务。
对于买方来说,EXW条款则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成本,因为买方需要承担货物的运输、保险和报关等费用。
2. FOB(Free on Board)FOB是最常见的价格条款之一,表示卖方需要将货物交付至指定的装运港口,承担运费和装运费用。
一旦货物装上船,所有风险和费用则转移给买方。
FOB价格条款对于卖方来说,除了需要负责货物的装运和相关费用外,其余责任均转移给买方。
对于买方来说,FOB价格条款可以节省运输费用,因为卖方通常能够获得较低的运输价格。
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保险和其他相关费用。
3.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IF是一种包含保险和运费的价格条款。
卖方需要提供货物、承担费用和责任直到货物被运送到目的地港口。
卖方还需要购买海上运输的保险。
一旦货物抵达目的港口,所有费用和风险则转移给买方。
CIF价格条款对于买方来说,相对于FOB价格条款,买方不需要自行购买货物运输保险,而且可以由卖方负责货物的装运和保险等费用。
CIF价格条款可能会使卖方的成本增加,因为卖方需要为货物购买保险。
4. DDP(Delivered Duty Pd)DDP是最全面的价格条款,卖方需要承担货物运输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包括装运费用、保险费用以及进口关税和税项等。
卖方需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并负责所有相关手续和费用。
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规则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ad9e35cf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8a.png)
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规则对比交易结构:上交所的交易结构采用集中竞价撮合的方式进行。
即在特定的集合竞价时间段内,投资者可以提交委托单,交易所会根据买卖双方的委托单进行撮合成交。
而深交所的交易结构则是连续竞价撮合的方式进行。
即任何时间都可以提交委托单,并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
交易时间:上交所的交易时间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而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也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交易方式:上交所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集中竞价、封闭式基金交易、回购交易等。
其中集中竞价是主要的交易方式,也是最常见的股票交易方式。
而深交所的交易方式也包括集中竞价、封闭式基金交易和回购交易,但相比之下,深交所更加注重创新交易方式的引入,如“分级基金”、“LOF”等。
交易规则:上交所和深交所在交易规则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交易安全机制上,上交所实行T+1的交易制度,即当日成交的股票将于下个交易日完成交割。
而深交所实行T+0的交易制度,即当日成交的股票当日就可以完成交割。
另外,在涨跌停板的设置上,上交所的涨跌停幅度为10%,而深交所的涨跌停幅度则分为5%和10%两档。
此外,上交所和深交所在交易规则上还存在一些具体细节的差异,比如交易费用的计算方式、交易流程的要求等。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需要了解这些差异,以充分把握交易机会并遵守相应的交易规则。
总的来说,上交所和深交所在交易结构、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投资策略选择适合自己的交易所,并了解其交易规则,以便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f8839737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38.png)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上交所与深交所是中国两大主要证券交易所,也是债券市场的主要交易场所。
这两个交易所的可转债交易规则有一些区别,下面将对它们进行对比分析。
一、可转债的交易时间1.上交所:上交所的可转债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15至9:25进行连续竞价交易,下午1:30至3:00进行集合竞价交易,交易时间较为短暂且只有一个竞价阶段。
2.深交所:深交所的可转债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15至9:25进行集合竞价交易,下午1:00至3:00进行连续竞价交易,交易时间相对较长且分为两个竞价阶段。
二、可转债的交易规则1.上交所:上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规则相对简单,允许任何投资者参与交易,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交易方式主要为竞价交易,即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报出买入或卖出的价格,最终成交的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
2.深交所:深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规则相对复杂,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不同的交易规定。
个人投资者在交易时需要指定一个证券公司作为代理,而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交易。
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集合竞价交易按照指定的交易时间内报价,连续竞价交易则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随时报价。
三、可转债的交易费用1.上交所:上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费用较为简单,主要包括交易佣金和印花税。
交易佣金是投资者在交易时支付给证券公司的费用,通常为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
印花税则是根据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交纳的费用。
2.深交所:深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费用相对复杂,除了交易佣金和印花税外,还有一些其他费用。
例如过户费是指在股票所有权转让时,根据股票转让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过户机构的费用。
结算费是指在交易成交后,根据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证券公司的费用。
除了这些费用外,还有一些其他费用如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交易所的交易征费等。
总之,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规则在交易时间、交易规则和交易费用等方面有一些差异。
投资者在进行可转债交易时需要遵守各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并根据自己的投资需求进行选择。
国际贸易价格条款对比
![国际贸易价格条款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a4c27f2e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93.png)
国际贸易价格条款对比国际贸易中,价格条款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商品价格的条款。
不同的价格条款可以对买卖双方的权益和风险产生不同的影响。
本文将对几种常见的国际贸易价格条款进行对比分析。
1. EXW(出厂价)EXW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地点(通常是卖方工厂或仓库),买方需要自行承担所有的运输、报关和保险等费用和风险。
卖方只需负责将货物交付到约定地点,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优点:买方可以自由选择货物的运输方式和报关代理,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缺点:买方需要独立承担所有的运输费用和风险,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贸易和物流知识。
2. FOB(离岸价)FOB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港口,并将货物装载到船上,卖方需负责安排并支付海上运输费用。
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起始港口和目的港口之间的运输、报关和保险等费用和风险。
优点:卖方负责货物的装运和安全交付到港口,买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船运公司、报关代理和保险公司。
缺点:买方需要自行承担海上运输费用和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前的费用和风险,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贸易和物流知识。
3. 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CIF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港口,并承担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货物损失的风险。
买方只需支付货物的成本、保险费和运费。
优点:卖方负责货物的装运、保险和安全交付到港口,减轻了买方的负担和风险。
缺点:卖方可能会在费用中加入一定的利润,买方需要接受较高的价格。
4. DDP(目的地交付)DDP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包括运输、报关和保险等费用和风险。
优点:买方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和风险,只需等待货物到达目的地即可。
缺点:卖方需要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需要承担高额的费用和风险。
,不同的国际贸易价格条款对于买卖双方的权益和风险有着不同的影响。
买卖双方在选择合适的价格条款时,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能力和需求,以及市场的竞争和风险因素,做出明智的选择。
中美会计准则具体差异列表对比
![中美会计准则具体差异列表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ee91239f4afe04a1b171de54.png)
1.存货?
表1?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差异比较
4.2 长期股权投资
表2?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差异比较
4.3 固定资产
表3?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差异比较
4.4 无形资产
表4?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差异比较
4.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表5?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差异比较
4.6 雇员薪酬、福利、奖励(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
表6? 企业会计准则第9/10/11号—雇员薪酬、福利、奖励差异的比较
4.7 收入
表7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差异比较
4.8 建造合同
表8?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差异比较
4.9 政府补助
表9?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差异比较
4.10 所得税
表10?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差异比较
4.11 企业合并
表11?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差异比较
4.12 金融工具
表12? 企业会计准则第22/23/24/37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转移、套期保值及列报的差异比较
4.1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表13?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差异比较
4.14 财务报表列报
表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差异比较
4.15 中期财务报告
表15?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中期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
4.16 关联方披露
表16?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差异比较。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439cadaa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94.png)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可转债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可转债是一种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属性,可以在约定的条件下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在中国,上交所和深交所是两个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二者在可转债交易规则上有一些差异。
两个交易所对可转债的发行有不同的规定。
上交所规定,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只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而深交所则允许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这一规定的不同导致了两个交易所的可转债发行方式存在差异。
两个交易所对可转债的交易机制有所不同。
上交所采用了限价竞价的交易方式,即投资者可以在限价范围内提交买入或卖出的委托,最终以最优价格成交。
而深交所则采取了集合竞价的交易方式,即投资者在集合竞价时段内提交买入或卖出的委托,最终以同一价格成交。
这两种交易方式各有优劣,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交易方式。
两个交易所对可转债的交易时间也有所不同。
上交所的可转债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而深交所的可转债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与上交所基本一致。
这一规定的一致性使得投资者可以更方便地进行可转债的交易。
两个交易所对可转债的风险控制也有所不同。
上交所规定,可转债的交易价格不得超过每张面值的130%,同时也有价格波动限制。
而深交所则规定,可转债的交易价格不得超过每张面值的110%,同时也有价格波动限制。
这些限制的存在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以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可以看出两个交易所在可转债发行对象、交易机制、交易时间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可转债时,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交易所进行投资。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掌握可转债的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修订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修订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ee9e6b4451e79b89690226c3.png)
深证 A 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深 板综合指数、深证 B 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证 B 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10.1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11 本规则自 2021 年 4 月 6 日起施行。
—2—
整理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整理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
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 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
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主板 A 股股票、中小企业板股票、创业板股票、B
主板 A 股股票、创业板股票、B 股股票、封闭式基金
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分别是本所编制的 的对应分类指数分别是本所编制的深证 A 股指数、创业
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五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五
只证券;
只证券;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1—
修订前
修订后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
跌幅限制比例为 5%,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 为 5%,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
深沪两交易所规则差异对照表
![深沪两交易所规则差异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7e872010a300a6c30c229ffe.png)
深沪两交易所规则差异对照表
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申报:
深交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上交所:集合竞价阶段: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连续竞价阶段: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
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2、B股买卖——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中国上市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
B股采取记名方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中,在上交所上市的B股以美圆结算,在深交所上市的B股以港币结算。
B股市场于1992年建立,2001年2月19日前,仅限外国投资者买卖。
2001年2月19日后,B股市
场对国内投资者开放。
上交所交易规则2023新老对比
![上交所交易规则2023新老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c4c59b8b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eb.png)
上交所交易规则2023新老对比示例文章篇一:《上交所交易规则2023新老对比》嗨,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上交所交易规则2023年的新老对比,这可有意思啦。
以前呀,老的交易规则在很多方面有着它自己的一套做法。
比如说在交易时间上,大家都习惯了那种固定的模式。
早上开盘,然后到中午休息,下午再接着交易。
这就像我们每天上学,有固定的上课和课间休息时间一样。
老规则下的股票交易,很多投资者都已经摸透了节奏,就像我们熟悉每天上学的路程一样。
那新的2023年上交所交易规则有啥不一样呢?先从交易申报这个方面来说吧。
以前申报的时候,可能手续和要求相对比较固定。
现在啊,新规则就像是给交易申报这个大机器加了好多新零件。
申报的价格限制范围有了调整。
这就好比我们搭积木,以前只能按照一种方式搭,现在可以有更多不同的搭法了。
以前的申报规则就像一个小盒子,只能装固定形状的东西,新规则把这个盒子变大了,还改变了形状,可以装更多不同的东西了。
再说说涨跌幅限制吧。
老规则下的涨跌幅限制,就像是给股票价格穿上了一件紧身衣,价格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活动。
新规则呢,就像是把这件紧身衣稍微改宽松了一点。
这是为啥呢?这是为了让市场更有活力。
就像我们在操场上跑步,如果总是在一个很小的圈里跑,肯定跑不痛快。
股票市场也是这样,如果价格限制太死,市场就没办法充分地展现它的活力。
你想想,如果一个股票本来很有潜力,但是老规则限制着它不能涨太多,就像把一个想要高飞的小鸟的翅膀捆住了一部分,多难受呀!还有信息披露这一块。
老的交易规则下,信息披露就像一个有点破旧的窗户,有时候透进来的光不是那么明亮。
新规则下,这个窗户就像是被换成了一个又大又明亮的落地窗。
公司要披露的信息更多更详细了。
这就好比我们和小伙伴分享秘密,如果只说一点点,小伙伴就很难完全了解情况。
现在公司把更多的信息告诉大家,就像把整个故事都讲清楚一样。
投资者就能更好地做出决策啦。
我有个邻居叔叔就是股民,以前他总是抱怨老规则有些地方不方便。
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差异对照表
![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差异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0717eb8984868762caaed575.png)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连续竞价阶段规则如下: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3.4.4)。
分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确定不同的有效申报。集合竞价阶段规则如下: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市价申报方式采用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采用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及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共五种方式
两所交易规则差异对照表
深交所
上交所
席位
保留了席位概念,同时新增加了交易权限管理的条款。
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概念取代了交易席位的概念(2.1.1),增加了交易权与交易业务单元一节(2.2.1、2.2.2、2.2.3)。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交易所交易制度修订对比表
![交易所交易制度修订对比表](https://img.taocdn.com/s3/m/4317617e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00.png)
交易所交易制度修订对比表
交易所交易制度修订对比表可以按照不同的交易所和时间进行整理,以下以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整理了两个交易所交易制度的修订对比表:
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修订对比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修订对比表
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所交易制度的修订可能会因不同的交易所和时间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需要关注交易所的具体规定和公告,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交易制度的最新变化。
沪港交易机制比较
![沪港交易机制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2c362dfe51e79b89680226a2.png)
沪港交易机制比较本章我们首先对沪港两市基本交易机制进行对比,并分析其差异,其次主要针对沪港通的特殊交易机制进行梳理。
(一)、沪港市场交易机制对比表13列明并对比沪港两市的基本交易机制,以及沪港通交易机制的特殊安排。
除这些特殊安排外,参与沪港通的投资者应遵循表格中列明的两地市场基本交易机制。
具体来看,沪港两市交易机制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交易时间对于交易日的规定,沪股和港股都规定法定节假日(公众假期)除外,但是内地和香港的节假日存在差异,导致沪股和港股的交易日存在差异。
港交所网站列有假期表,上交所会在节假期前夕发布休市公告。
港股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将没有延续早市及午市交易。
要是当天没有早市交易,当天也不会有延续早市交易。
而沪股在节假日前早市和午市都有交易。
港股在遇有台风及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时有特殊的交易安排。
根据警告讯号发布和取消时间,港股相应设定了取消和恢复交易的时间。
而沪股只规定“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没有因为天气原因而作出对于交易时间的特殊规定。
此外,上交所和港交所在开盘前集合竞价时段的交易安排也存在区别。
具体比较如表14所示。
2、交易方式沪港股市的交易方式类似,均为开盘前实行集合竞价,其他交易时间实行连续竞价,不实行做市商制度。
3、撮合配对方式沪港股市实行类似的撮合配对方式,即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但两者也存在细微区别。
港股在集合竞价时段的对盘次序以买卖盘类别为最优先(竞价盘比竞价限价盘享有优先的对盘次序)。
4、开盘价的计算沪港股市的开盘价计算方式类似,都是以集合竞价方式产生。
5、收盘价的计算沪港股市收盘价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沪股是选取证券最后一笔较以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而港股是选取最后一分钟的交易时间内,每隔15秒所记录的5个按盘价的中位数作为该股票的收市价。
6、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沪港股票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存在差异。
沪股(A股)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固定为0.01元人民币,而港股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取决于该股票的价格,具体如下表:表15港股价格最小变动单位高于0.50至10.000.010高于10.00至20.000.020高于20.00至100.000.050高于100.00至200.000.100高于200.00至500.000.200高于500.00至1,000.000.500高于1,000.00至2,000.00 1.0005,000.00 2.000例如一只股票的价格为港币60.00元,那么其价格变动单位为0.05元,买卖盘申报也需要以0.05元为单位,如60.05元,而不能申报60.13元这样的价格。
佣金、返利等差异对照比较分析表
![佣金、返利等差异对照比较分析表](https://img.taocdn.com/s3/m/64f721ec0975f46527d3e166.png)
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和会计处理,但实务中的处理很不规范
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不得少缴流转税和所得税
销售
佣金
利用有资格从事中介服务的中间人促进销售而给予中间人报酬
可能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滞后于销售行为
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这样不但可以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销售
回扣
为了吸引购货方,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或其当事人各种金钱或物资折扣、优惠等利益
可能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滞后于销售行为
事先与中间人约定,当中间人完成一定销售业务后而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
计入销售费用(但出口货物佣金应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佣金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一般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除出口佣金)
销售
返利
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
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等差异对照比较分析表
各类折扣差异对照比较分析表
形成原因
发生时间
表现特征会计处理来自税务处理商业折扣
为了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折扣
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
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照一定折扣率折扣后的价格对外销售并开具发票,或采取实物折扣
在发生时将按照一定折扣率计算的折扣额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后作销售
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通常由供货商和商家协商返利结算时间(期限)
普通交易、科创板、创业板交易规则比对
![普通交易、科创板、创业板交易规则比对](https://img.taocdn.com/s3/m/939695b9e87101f69f319594.png)
普通交易、科创板、创业板交易规则比对一、证券代码证券代码的不同二、投资者门槛普通有深 A 沪A证券账户创业板复用深 A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一)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科创板复用沪A证券账户并且开通科创板(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投资者参与股票交易方式投资者参与股票交易的方式四、交易申报时间普通交易申报时间创业板交易申报时间科创板交易申报时间五、最小申报变动单位´普通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创业板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适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具体事宜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科创板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适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具体事宜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六、涨跌幅限制普通•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上市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创业板•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七、单笔申报数量限制单笔申报数量限制八、市价委托深市市价委托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沪市市价委托(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创业板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科创板市价申报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在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包含投资者的最高买价和最低卖价,转限价申报的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三)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四)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九、限价委托´普通无挂单限制,有效价格就是涨跌幅的10%范围内´创业板(买卖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围)1.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限价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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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所交易规则差异对照表深交所上交所席位保留了席位概念(2.1.1),同时新增加了交易权限管理的条款(2.1.3)。
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概念取代了交易席位的概念(2.1.1),增加了交易权与交易业务单元一节(2.2.1、2.2.2、2.2.3)。
收盘集合竞价引入了最后3分钟收盘集合竞价制度(2.3.2)。
无此规定。
收盘价确定方式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4.2.3)。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4.1.3)。
权证没有具体规定,打算以专门规则加以规定。
将权证当日回转交易写入规则(3.1.5),并在其他几处条款也增加了权证的内容(3.4.9-3.4.11)。
交易商采用主交易商概念(3.1.6)。
采用一级交易商概念(3.1.6),并且在规则中明确写明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3.7.9)。
竞价申报时间9:25至9:30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进行处理(3.3.1)。
9:25至9:30不接受申报(3.4.1)。
市价申报方式采用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最采用最优五档即时成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及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共五种方式(3.3.4)。
并且对申报价格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或对手方无申报的情况,明确规定申报自动撤销(3.3.6)。
交剩余撤销申报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两种(3.4.4)。
对申报价格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或对手方无申报,申报是否自动撤销未作规定。
竞价交易债券和债券回购的申报单位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3.3.9)。
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3.4.8)。
单笔申报最大数量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3.3.10)。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3.4.9)。
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3.3.12)。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3.4.1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申报规定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可以暂存于主机,当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自动参加竞价(3.3.15)。
无此规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申报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可以暂存于主机,当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自动参加竞价(3.3.16)。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分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确定不同的有效申报。
集合竞价阶段规则如下:(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3.4.4)。
价格限制。
连续竞价阶段规则如下:(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3.4.15、3.4.16)。
有效竞价范围分为有涨跌幅限制和无涨跌幅限制两种情况,并且对中小板股票的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3.4.3、3.4.4以及3.4.5)。
只对有效申报范围进行规定,对有效竞价范围没有规定(3.4.14-3.4.16) 。
集合竞价成交价两个以上价格符合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两个以上价格符合条格为成交价(3.5.2)。
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如果仍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则取中间价为成交价(3.6.2)。
大宗交易增加了多只A股、基金或债券的品种组合交易(3.6.1)。
无此规定。
大宗交易门槛(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3.6.1)。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3.7.1)。
大宗交易申报时间从9:15开始接受申报(3.6.2)。
从9:30开始接受申报(3.7.2)。
大宗交易意向报价无强制性规定。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意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3.7.4)。
并且当意向申报被接受时,申报方至少应当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成交等强制性内容(3.7.5)。
转托管转托管(4.1)。
实行指定交易(3.2)。
即时行情内容采用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的概念(5.2.1)。
采用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的概念,并且包含前收盘价格信息(5.2.1)。
上市首日证券即时行情公布内容对股票、债券和基金明确区分表述(5.2.3)。
未区分。
即时行情的传输必须是深交所许可的通信系统(5.2.4)。
无此规定。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明确为“前三只证券”(5.4.1)。
将证券予以了明确,仅包括股票、基金(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