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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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北制药: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六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李哲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根据2006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载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做出决议并向贵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于2006年12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刘震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2006年12月2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145,012,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 意 见 书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1、关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06年8月18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时间,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9月4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565人,代表的股份为181,094,1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公司度财务报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公司度财务报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
资产负债表、2004年度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和2004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 表。这些会计报表由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当局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审计的 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418,519,915.97 569,045,818.31
六〔4〕 六〔5〕
652,597,750.39 30,000,000.00
682,597,750.39
611,508,177.74 30,000,000.00
641,508,177.74
1,089,663,768.91 382,364,562.10 707,299,206.81 2,851,404.97 704,447,801.84
59,116,027.36
42,042,378.35
应付工资
13,499,646.19
7,084,484.84
应付福利费
8,763,207.76
9,250,909.60
应付股利
五〔20〕
60,284.89
182,146.50
应交税金
五〔21〕
3,424,952.45
11,154,028.19
其他应交款
单位负责人:曹江林
财务负责人:胡金玉
附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母公司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04.12.31
2003.12.31
六〔1〕
96,490,667.20 4,790,000.00 11,469,159.11 5,604,293.04
六〔2〕 六〔3〕
119,905,145.47 28,708,061.52 39,337,371.94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李志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贵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表决事项、表决程序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刊登于2006年8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按通知日期和地点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人员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391,486,07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80%。

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且股东代表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对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票经四名监票人清点(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两名),由监票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大会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字。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公司章程》之规定。

五、综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Hylands Law Firm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5A15A1, 5th floor, Hanwei Plaza, No.7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04, China电话Tel:(86-10)65612460,传真Fax:(86-10)65612322关于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致: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浩天律师”)接受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妍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浩天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经于2007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份数41,530,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4.87%。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新建材: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北新建材: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2020年3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9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额1,689,507,842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2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38,539,643.04元。

公司2019年度不送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也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故意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此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
(本页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少明)(谷秀娟)(朱岩)
2020年3月19日。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司XX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XX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XX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XX 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XX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北新建材: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9

北新建材: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JIA YUAN LAW FIRM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7邮政编码:100031E-MAIL:eoffice@电话TEL:(8610)66413377传真FAX:(8610)66412855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嘉源(10)-04-009 致: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晏国哲律师出席了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本所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有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28日下午2: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国建材大厦16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股权分置定向法律意见书

股权分置定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改字( 2006 )第020号中国.北京工人体育馆院内 邮政编码:100027电话:(010)65515671 传真:(010)65060852二○○六年八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改字(2006)第020号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路桥”或“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及保荐机构在改革说明书及保荐意见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5.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中银股字[2006]第0012号中银律师事务所TANG LAW GROUP北京·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12层 邮编:100086 Add: 12/F, Qingyun Dangdai Plaza,No.43 Western Road Beisanhuan,Haidian District,Beijing 100086 电话(Tel):(010)62122288 (总机) 62137301 传真(Fax):(010)62137361 网址(http):// 电子邮箱(E-mail):office@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中银股字[2006]第0012号致: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焦维律师出席公司于2006年5月20日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一、会议时间:2006年5月15日(星期一)上午10:30(北京时间);二、会议地点: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三、主持人:张新四、会议议程:(一)介绍来宾及股东到会情况(二)审议各项议案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三)股东发言(四)投票表决(五)选举计票人与监票人进行计票(六)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七)征求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是否有异议(八)宣布表决的议案是否通过(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会议结束。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5月15日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各位股东: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005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的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在额度内企业可以自主发行,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短期融资券作为新的融资渠道,资金成本相对较低。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必须具有较优的经营业绩,企业效益和前景良好,各方面处于同业领先,同时由于市场普遍认同余额包销的承销方式,承销商也倾向于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善,信息披露相对透明的优质上市公司,短期融资券的顺利发行是对公司良好信誉、优异业绩、稳定成长的充分肯定。

公司目前的贷款业务都是以信用方式按照基准利率办理的,近年来,随着银行改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各商业银行对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和审批程序更加严格和复杂,部分商业银行也曾向公司提出在基准利率上上浮一定比例或者提供担保、质押等要求。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资产总额为32.86亿元,净资产15.44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3%,公司的银行贷款余额为11.05亿元,融资规模相对较大,2005年母公司发生财务费用总计5602.7万元,商业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相对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融资成本仍然较高,按照央行1年期票据的招标利率约为2.02%,参照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溢价水平,初步测算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资金费率约2.92%-3.5%,如顺利发行,公司预计可以节约财务费用900-1200万元左右。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27 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江津董事长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5 人,董事梁斯扬、李勇因工作 原因未出席本次董事会,分别委托翁振杰董事、廖克难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黄胜蓝 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独立董事陈重代为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 事王格放因在国外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内容: 一、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二、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6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 三、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四、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6 年财务决算报告》 ; 五、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6 年利润分配预案》 经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 2006 年实现利润总额 10,692.84 万元,缴纳企业所 得税 1,667.18 万元,实现净利润 9,025.66 万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 902.57 万元, 根据财政部规定在未分配利润中支出的退休职工住房一次性补贴 11.39 万元。 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27,039.49 万元, 减去本年度派发 2005 年度现金红利 3,321.03 万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1,830.16 万元。 2006 年度分配预案为:根据股改时公司股东重庆国投的承诺,2005 年至 2009 年度将在股 东大会上提议并赞同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或以现金分红并送股或转增股本方式进行分配,若公 司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时,则现金分红比例将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 分配利润)的 50%;若公司以现金分红并送股或转增股本方式进行分配时,则现金分红比例将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30%。 2006 年公司拟以 2006 年末总股本 31,000 万股为基数,以现金分红并送股的方式向全体股 东进行分配,2006 年公司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 8,111.71 万元,为此,公司拟按每 10 股送 1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79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本利润分配预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六、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七、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 公司董事会同意王格放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取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请求,同意公司控股 股东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荐的时伟华同志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

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 项 说 明(2009)京会兴核字第6-39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2207室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09)京会兴核字第6-39号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0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0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09年3月17日签发了“(2009)京会兴核字第6-8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贵公司编制了后附的200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资金占用情况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资金占用情况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对资金占用情况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贵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除了对贵公司实施2008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所执行的对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未对资金占用情况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审计程序。

为更好地理解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后附的资金占用情况表应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作为贵公司向监管部门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之用,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附件: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胡 毅 中国·北京市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善武二○○九年三月十七日附表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编制单位: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资金占用方类别资金占用方名称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2008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2008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占用资金利息)2008年度占用资金的利息2008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2008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占用形成的原因占用性质 北新塑管有限公司北新集团的参股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的孙子公司应收票据178,811.39 -178,811.39房租费 经营性往来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收帐款3,304,192.062,509,489.20 2,525,233.323,288,447.94货款 经营性往来北新塑管有限公司北新集团的参股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的孙子公司应收帐款6,630,450.712,122,461.59 242,728.008,510,184.30货款 经营性往来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孙子公司应收帐款2,812,761.77239,275.55 249,276.412,802,760.91货款 经营性往来建材轻机集团北新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的孙子公司应收帐款100,000.00 - -100,000.00货款 经营性往来北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新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应收帐款97,151.26685,792.61 427,079.78355,864.09货款 经营性往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北京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参股公司应收帐款994,658.14119,260.05 -1,113,918.19货款 经营性往来北京北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北新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应收帐款10,356.00210,141.70 197,732.9422,764.76货款 经营性往来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新集团的分支机构 应收帐款51,408.50 - 39,436.70 11,971.80货款 经营性往来保定筑根新材公司 北新集团的子公司 应收帐款461,334.4721,631.19 21,648.70461,316.96货款 经营性往来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北新集团的分支机构 应收帐款200,608.17 - -200,608.17货款 经营性往来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的孙子公司应收帐款91,661.663,108,370.98 3,200,032.64 -天津市世纪北新建材销售公司北新集团的子公司 应收帐款2,382,488.30 -2,382,488.30货款 经营性往来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新集团的分公司 应收帐款1,028,104.11 - 291,163.16736,940.95货款 经营性往来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北新集团的分公司 应收帐款2,572,318.8311,448.00 13,283.042,570,483.79货款 经营性往来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应收帐款2,532,919.88 40.00 40.00 2,532,919.88货款 经营性往来北新集团巴布亚新几内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孙子公司应收帐款 713,505.46 541,394.68 172,110.78货款 经营性往来陕西泰山石膏建材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泰山石膏的参股公司应收帐款 - 2,525,164.18 2,525,164.18 -云南泰山石膏建材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泰山石膏的参股公司应收帐款 - 6,327,827.33 6,327,827.33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收帐款 - 67,648.00 67,647.20 0.80 货款 经营性往来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预付账款284,917.166,000,000.00 217,965.396,066,951.77购买资产经营性往来北新塑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的孙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子公司预付账款 1,110.07 - 1,110.07 购货款 经营性往来 建材轻机集团北新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的孙子公司预付账款107,430.007,449,050.00 527,900.007,028,580.00 购买设备 经营性往来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46,494,587.5035,392.54 1,481,550.00 48,011,530.04- 北新塑管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 13,868.0713,868.07 -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的股东 其他应收款 - 252,513.15 252,513.15 -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其他应收款86,335.6087,936.43174,272.03-小 计70,244,794.19 32,679,627.42 1,481,550.00 65,867,736.76 38,538,234.85成都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应收账款2,620,747.5310,284,057.429,212,203.20 3,692,601.75 材料款 经营性往来 苏州北新矿棉板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应收账款 577,003.80 2,965,518.13 810.69 3,541,711.24 材料款 经营性往来 北新辰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应收账款 429,956.01409,821.48554,161.48 285,616.01 材料款 经营性往来 肇庆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应收账款 - 4,035,414.48 1,149.29 4,034,265.19 材料款 经营性往来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太仓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应收账款- 7,527,207.42656,904.876,870,302.55 材料款 经营性往来广安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应收账款 - 24,135.60 231.60 23,904.00 材料款 经营性往来 湖北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应收账款 - 139,217.90 115.80 139,102.10 材料款 经营性往来 宁波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应收账款 - 14,404,728.98 6,740,764.45 7,663,964.53 材料款 经营性往来 苏州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应收账款 5,591,750.92 51,385,070.20 53,799,207.28 3,177,613.84 材料款 经营性往来 北新建塑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应收账款 1,282,667.94 15,803,354.94 9,306,675.78 7,779,347.10 水电费 经营性往来北新房屋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应收账款 184,511.31 1,441,942.89 1,297,724.38 328,729.82水电费、货款经营性往来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应收账款 10,213.80 - 10,213.80 -北京新材料孵化器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应收帐款3,966.30 16,373.70 20,340.00 -北京捷瑞信门窗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孙子公司 应收账款 117,227.68 - - 117,227.68 货款 经营性往来 北京新型材料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股孙子公司 应收帐款462,600.00 300,000.00 -762,600.00 设计费 经营性往来北新房屋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预付账款 246,980.00 - - 246,980.00 设计费 经营性往来 北新建塑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预付账款 - 2,475,557.51 2,472,139.77 3,417.74 货款 经营性往来 郯城新兴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 预付账款892,090.13 - 159,000.00 733,090.13 材料款 经营性往来 北京新型材料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股孙子公司 预付账款178,000.00 6,000.00 184,000.00 -泰安市盛源工贸有限公司 参股孙子公司 预付账款28,666.87 -28,666.87 材料款 经营性往来 宁波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42,593,559.58 83,091,931.00 5,169,021.12 44,487,909.38 86,366,602.32 往来款 经营性往来 苏州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101,316,362.46 112,328,614.11 9,412,845.80 105,608,678.78 117,449,143.59 往来款 经营性往来 肇庆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9,901,086.01 113,150,863.67 2,940,260.17 - 106,190,037.83 往来款 经营性往来 湖北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559,973.50 55,925,734.86 1,122,754.95 14,900,000.00 42,708,463.31 往来款 经营性往来 苏州北新矿棉板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6,934,231.02 24,793,599.57 15,591,179.57 16,136,651.02 往来款 经营性往来泰安市东联投资贸易有限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6,866,533.00 - 6,866,533.00 往来款 经营性往来 公司太仓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169,977.60 - 169,977.60 往来款 经营性往来 广安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24,242.68 - 24,242.68 往来款 经营性往来 成都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1,800,000.00 1,658,870.60 141,129.40 往来款 经营性往来54,145,123.91 往来款 经营性往来 北新建塑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54,100,000.00 56,080,749.77 4,378,001.94 60,413,627.80北京新材料孵化器有限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516.04 1,723.84 837.55 1,402.33 往来款 经营性往来 司北新房屋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478.52 478.52 -35,000,000.00 171,373.13 43,273,600.00 171,373.13 往来款 经营性往来 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8,273,600.00小计 216,504,017.40 600,452,370.75 23,194,257.11 370,350,824.59 469,799,820.67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小计 -- --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小计 -- ---总计 286,748,811.59 633,131,998.17 24,675,807.11 436,218,561.35 508,338,055.5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2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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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2501-9 邮编:100028Rm.2501-9, Golden Tower, #1 South Xibahe Rd. Beijing 100028 ChinaTel: 8610-64403022 Fax: 8610-64403020 Website: 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06]泰德股改补字第001号致: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有股权管理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国有股审核程序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已于2006年3月22日出具了《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自公司2006年3月27日公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以下简称《股改说明书》)以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方式与广大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充分地沟通与交流,在尊重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股改说明书》的调中国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2501-9 邮编:100028Rm.2501-9, Golden Tower, #1 South Xibahe Rd. Beijing 100028 ChinaTel: 8610-64403022 Fax: 8610-64403020 Website: 整部分出具本《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中国・杭州・中山北路中大广场五矿大厦五层邮政编码:310003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致: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引言)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接受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1、本所律师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就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2、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3、本法律意见书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内容、相关法律文件和法律程序之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对价安排之合理性发表意见。

4、本所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公司章程20060724

公司章程20060724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09年04月09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体改委体改发字[1997]48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100001510134。

第三条公司于1997年5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于1997年6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Beijing New Building Materials Public Limited Company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邮政编码:100037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51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龙派建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龙派建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龙派建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23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惠斌陈曦王晓颖【审理法官】俞惠斌陈曦王晓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派建材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龙派建材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龙派建材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立成北京京卫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立成北京京卫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立成【代理律所】北京京卫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龙派建材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在先注册商标的商誉也不当然延续至在后申请的商标。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书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北新建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北新建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均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短期(单个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浮动收益型或保本固定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2.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不会影响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对有关人员的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
(本页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少明)(谷秀娟)(朱岩)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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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
J INGTIAN &G ONGCHENG
A TTORNEYS AT L AW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6-10)65882200传真:(86-10)65882211
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已获公司的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有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07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11日下午13: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曹江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7年5月8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1,613,79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2.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1)《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关于确定公司2006年度审计费用及选聘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6)《关于公司200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7)《关于为苏州天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8)《关于为山东泰和东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的统计在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推举的监票人和记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为上述八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彭光亚 律师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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