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30201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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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宁人社函[2012]349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2〕349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扎实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原则和程序,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凡在我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期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待遇享受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2013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档次缴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四、缴费原则及方式根据不同的参保人群,缴费分为自助缴费和核定缴费两种形式。
自助缴费是指自愿选择参保档次标准缴费的普通城乡居民。
核定缴费是指城乡特困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特殊参保城乡居民。
(一)城镇居民参保缴费。
2012年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可持户口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学生证明或社会保障卡直接到指定银行自助选择二档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缴费;新参保的人员先持户口本、居民二代身份证、学生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到所在街道(社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指定银行缴费。
医保
![医保](https://img.taocdn.com/s3/m/8d6fb35dbe23482fb4da4cbb.png)
城镇职工、城镇从业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以银川市为例)1、政策依据: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等手段强制推行的一种新型医疗保险制度。
2、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理1、办理依据:(1)《关于城镇从业人员缴费参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51号)(2)《银川市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189号)(3)《银川市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7]71号)(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1号)(5)《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批复》(宁人社发[2010]255号)2、事项办理参保范围:城镇职工:银川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单位职工)都应参加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单位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向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程序:城镇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无需个人自办。
流程:用人单位提交职工申请→医保中心受理→审核→办理→按时缴费→医保中心向职工发放医保(IC)卡→享受需要提交的材料:由单位统一办理,个人信息单位采集,无需自己向医保中心提交。
缴费额度:(单位6%+个人2%,从工资里扣)单位在职职工缴费: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
最大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大额医疗补助的最高额度为15万。
解析:也就是说,一旦你得了大病,超出费用个人无法负担,医保能给你报的最多也就是20万,上面两项加起来。
支付比例:缴费年限: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男累计30年,女累计25年,不够年限的必须补缴纳。
医保卡使用:职工使用医保(IC)卡,可在本市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用IC卡上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药店医药费用和住院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管理办法(草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管理办法(草案)](https://img.taocdn.com/s3/m/9d69813a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82.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管理办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14•【分类】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执业医师(药师)从事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就医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事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服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监控机构受其委托,具体从事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管理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药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等各项政策规定,履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执业药师应当遵守医疗保险政策和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外配、非处方药品自购和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等服务。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药师)不得有下列骗取医疗保险资金的行为:(一)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虚构就医诊疗行为,虚假申报结算费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二)以参保人员名义开具药品处方或购药凭证而取药自用或兑换现金、有价证券;(三)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医疗文书、虚开费用凭证,协助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四)将非医疗保险支付项目串换为医疗保险支付项目;(五)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主要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70cb4b156c175f0e7cd1374e.png)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主要内容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原定的门诊特病种名称统一定为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起付额统一调整为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70%。
将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不含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治疗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最高支付到全市上年度同类门诊大病的平均额度。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一)、住院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含职工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
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及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和异地(含因公、探亲急诊急救)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
(二)、参保职工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医疗保险甲类药品及中药饮片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含职工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乙类药品、民族药及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含职工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三)、参保职工住院使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特殊医用耗材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项目价格在1050元(含1050元)以下的,支付75%,项目价格在1050元以上—5200元(含5200元)的,支付65%,项目价格在5200元以上—10300元(含10300元)的,支付55%,项目价格在10300无以上的,支付45%.(四)、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和异地(含因公、探亲急诊急救)就医,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0%(五)、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三、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5万元。
四、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年度统一调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宁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全文及慢特病保障病种及诊断认定标准(2023年版)
![宁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全文及慢特病保障病种及诊断认定标准(2023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a74724ee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db.png)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优化调整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1)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坚持平稳过渡、衔接顺畅,确保改革前后政策连续性。
坚持协同联动、同步推进,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
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我区实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诊共济保障,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和标准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给予报销的制度安排,分为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和门诊慢特病保障。
定点医机构每年由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确定,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四条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加强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门诊共济保障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统筹基金结算时对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和门诊慢特病保障单独记账。
第二章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第五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除政策规定外,不得支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当月实际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900910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1b.png)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正文:----------------------------------------------------------------------------------------------------------------------------------------------------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各有关零售药店: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药品服务成本,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根据银川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评审小组实地评审考核意见,经我局研究决定,确定同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一分店等31家药店作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见附件)。
以上零售药店在建立健全本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经培训后取得上岗证,并经我局验收确定后,市医保中心完成微机对口,联网启动,市辖三区范围内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在以上零售药店购药。
附件1:《银川市2014年定点零售药店名单》附件2 银川市2014年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27日附件1银川市2014年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序号名称备注1宁夏同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一分店2银川市百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分店3银川市兴庆区仁和堂药店药房一分店4银川宁药利尔康药店5宁夏宁东民生大药房6宁夏医正药业有限公司医兴堂药品超市石油城店7宁夏医正药业有限公司医兴堂药品超市一分店8银川市兴庆区益舒堂大药房9银川市金凤区德济堂药店10宁夏医正药业有限公司医兴堂药品超市三分店11银川市兴庆区万康药房12银川市金凤区佳家阅药店13银川市金凤区明远堂药店14银川市兴庆区万福安大药房五渡桥店15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康友欣药房16银川市兴庆区博医堂大药房17宁夏凤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18银川市金凤区万福安大药房紫欣店19银川市金凤区益远堂大药店20银川市西夏区新市区国药店一分店21银川市西夏区联合大药房22银川市兴庆区鸿德药店23银川市金凤区裕民药房24银川市兴庆区八里桥药店庆丰苑店25银川市金凤区益燊药店26银川市金凤区百药堂药店27银川市兴庆区仙鹤大药房银川店28银川市迎宾大药店29银川市兴庆区(西夏区)众和堂大药房30银川市金凤区四方药店31宁夏协力厚医药有限公司益生堂店附件2银川市2014年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序号名称备注1宁夏民政厅民康医院心理门诊2银川市兴庆区卓越口腔诊所3银川市计划生育指导服务中心4银川市兴庆区凤北诊所5银川市银佐诊所6东环综合诊所7华林诊所8长泰中西医诊所——结束——。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a42c2e6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c3.png)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9•【字号】•【施行日期】2000.06.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6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为加强职工就医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根据《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普通门诊住院管理一、职工持《银川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凭IC卡和本人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职工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二、职工门诊、住院使用的药品须在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其中,住院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的费用,职工自付30%,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使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支付(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出台前,暂执行自治区公费医疗药品目录)。
三、职工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办法支付。
职工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除收取应由职工个人自付的住院起付额等费用外,还应根据诊治需要预收相当于医疗费用15%左右的押金。
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暂执行自治区医疗收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管理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是指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和治疗项目。
五、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CT(不含电子束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
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治疗项目主要包括: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4、安装心脏起搏器、置换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5、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6、医疗直线加速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30201版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30201版](https://img.taocdn.com/s3/m/349d972da6c30c2259019eab.png)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医保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服务机构和费用结算、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服务规程。
第四条职工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职工医保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职工医保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三)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四)职工医保基金统收统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五)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级经办、一卡结算。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市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医保具体业务。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职工医保的业务经办,并对县(市)、区职工医保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内的职工医保业务。
财政、卫生、民政、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协同做好职工医保工作。
第六条职工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七条医保经办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不得在职工医保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应参加职工医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4bdda28770bf78a64295469.png)
../2我的文件夹/...../更多资料请访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ee9ae58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55.png)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0年6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步推进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98〕4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宁政发〔99〕9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银川市城区、新城区、郊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都要参加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待条件具备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仍按原渠道解决。
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审核同意后帮助解决。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
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基金中心)具体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五条参加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自治区人劳厅《关于转发〈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劳(险)字〔99〕123号)规定,向市医保基金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1c256f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8d.png)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银政办发[2009]27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2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银川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宁政发〔2009〕119号)和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宁医改小组〔2009〕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和服务水平,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2009年年底前,对现行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和优化,基本实现三项主要工作目标。
一是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二是在全市统筹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三是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和50%。
建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继续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级管理、分级经办、一卡结算的市级统筹运行模式,并逐步向全市统收统支过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制度,为自治区级统筹奠定基础。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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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6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为加强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基金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和《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银政发〔2000〕110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结算方式是:总量控制,服务单元指标考核,预算定额结算。
二、职工门诊医疗费用或药店药品费用由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
个人医疗帐户不够支付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和职工个人须自付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现金交费。
三、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已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和药店药品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记帐,市医保基金中心审核后按日结算。
四、职工住院个人应自付的住院起付额和其他应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职工向定点医疗机构现金交费或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
五、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按月向市医保基金中心申报。
市医保基金中心审核后,按照预算定额和考核办法按月结算支付。
六、市医保基金中心以各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97、98、99年)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平均床日费用、平均住院例费用为基本,扣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量和物价指数等因素,浮动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实施后第一年度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预算定额。
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办法报审稿-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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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和完善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家建立和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居民医保事务。
卫生、财政、民政、教育、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残联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四条居民医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级经办。
第五条按照财政补助分级承担机制,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
第六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城乡居民,应按本办法参保。
第八条外来投资、务工人员在本市城乡幼儿园、中小学上学的子女,没有在原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按本办法参保。
第九条本市辖区内各类中专、技校和高校在校学生应按本办法参保。
第十条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又同时参加本市以外统筹地区各类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按本市居民医保规定予以待遇补差。
第十一条居民按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当期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居民医保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互不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参保缴费第十二条居民医保基金构成(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三)社会捐助的资金;(四)居民医保基金利息收入;(五)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宁夏银川市每月职工医保核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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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每月职工医保核定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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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b3646f3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7d.png)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银政办发[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4日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7号)、《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银党办〔2014〕7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银川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安排如下:一、医保方面1.制定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加快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推进,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市人社局负责。
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2.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施意见。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
(市人社局负责。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底)二、医药方面3.制定银川市取消药品加成补偿政策。
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建立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机制。
(市卫生局负责,人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4.制定银川市药品(耗材)招标采购和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关政策。
建立银川市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使用、监督相衔接的“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招标采购新机制,探索“两票制”改革,减少中间环节。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延长银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限的公告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延长银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限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89b138f1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2c.png)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延长银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
限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地方税务局,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3.07.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延长银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限的公告
尊敬的缴费人:
因自治区地税局数据中心于7月20日至24日进行搬迁,在此期间网络运行中断,缴费人将无法正常缴费,为了不影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正常缴费及待遇享受,经银川市地方税务局、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将银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延长至8月31日。
特此公告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3年7月17日。
银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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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管理办法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银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33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07]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资料审定、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等经办管理工作。
县(市)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事务所(站)(以下简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等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全市居民医保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水平、统一业务流程。
第五条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统筹层次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确定,条件成熟后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六条按照财政补助分级承担机制,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七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自愿参加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参保条件第八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过去无稳定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出生40天以后的婴幼儿、少年儿童、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其他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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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医保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服务机构和费用结算、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服务规程。
第四条职工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职工医保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职工医保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三)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四)职工医保基金统收统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五)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级经办、一卡结算。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市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医保具体业务。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职工医保的业务经办,并对县(市)、区职工医保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内的职工医保业务。
财政、卫生、民政、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协同做好职工医保工作。
第六条职工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七条医保经办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不得在职工医保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应参加职工医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医保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到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职工医保费。
第十条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关系发生转移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总额的2%缴纳;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0%缴纳,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非因不可抗力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税务机关代为征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缴费数额。
第十三条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累计30年,女累计25年。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指从原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包括通过补缴获得的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指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以及转业和退伍军人的军龄。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办理法定退休手续时,应参保而未参保年限应当补缴。
补缴标准是:按补缴年度的上一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补缴。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而未参保年限应由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等原因注销的或参保人员已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参保人员补缴。
补缴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个人账户不予补划。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办理法定退休手续时,应保未保年限补缴后,缴费年限仍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由参保人员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一次性补缴至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相应职工医保待遇;不愿补缴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
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费。
第十六条移交本市纳入职工医保管理的退休人员,以自治区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为基数,按本市平均寿命计算的余命年数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
第十七条凡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当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6元。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清算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合并、重组、分立、转让时,承接的单位负责缴清欠费并继续承担应缴的职工医保费。
第十九条参保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从欠费的第4个月起停止支付其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拖欠费用后恢复待遇,停止期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予以补报,个人账户资金予以补划。
补缴拖欠费用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对确因经营困难,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征缴机构可与其签订缓缴协议并书面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协议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缓缴期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二)以个人缴费方式参保的人员中断缴费的,从中断当月起停止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
中断缴费后续保的,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缴费年限,期间不享受住院、门诊大病待遇,不补划个人账户,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未补缴的,扣除中断时间,中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续保时,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相应推迟6个月。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二十条职工医保基金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职工医保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职工医保历年结余基金及当期基金并入市级医保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职工医保基金实行收支预算拨付制度。
即:基金收入,市、县(市)税务部门征缴的医疗保险基金全部上缴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基金支出,市医保经办机构每年按照全市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列出年度预算和月度拨付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按月度计划逐月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上月待遇支付情况,每月底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下月用款计划,市医保经办机构应于次月10日前预拨至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按月结算,年终决算,结余基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职工医保基金划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四条个人账户的划拨:参保人员4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45以上(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划入,退休金低于2008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60元的4%划入,退休金高于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按4%划入。
退休金高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核定缴费基数,按4%划入。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其余部分构成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将医保关系从我市转出的,个人账户资金随同本人医保关系转移。
第四章医保待遇第二十七条职工医保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普通门诊、门诊大病、住院等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药品、非医保药品和个人所需的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及药监部门准许经营的保健品费用。
第二十八条个人账户资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可结转使用。
参保人员死亡的,职工医保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承担。
(一)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含职工医院)200元;县(市)二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市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一个职工医保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参保人员,从第二次起,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费用降低20%;(二)统筹基金住院报销比例: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医保甲类药品及中药饮片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职工医院)95%;县(市)二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
乙类药品、民族药、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职工医院)95%;县(市)二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市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75%;(三)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特殊医用耗材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项目价格在1050元(含1050元)以下的支付85%;项目价格在1050元以上—5200元(含5200元)的支付75%;项目价格在5200元以上—10300元(含10300元)的支付65%;项目价格在10300元以上的支付55%;(四)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计算,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5%;(五)参保人员患符合按病种包干付费试点病种的,按《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包干付费试点方案》执行;(六)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保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门诊大病)为5万元;(七)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且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当年12月31日为其办理住院费中途结算手续,次年仍继续住院的,按照下一个医保年度交纳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医疗费用未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不办理中途结算手续,住院医疗费用以出院日期所在年度标准进行结算;(八)参保人员经门诊急诊急救后住院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急救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所住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在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可计入当次住院费用;(十)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在门诊急诊抢救留观72小时内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发生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