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长城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5〕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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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长城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2.28施行日期2015.12.28文号卫政办发〔2015〕197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长城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5〕197号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长城保护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中卫市长城保护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境内长城保护管理工作,有效保护这一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长城保护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长城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长城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的长城保护意识,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挖掘我市文化底蕴,丰富文化内涵,提升文化品位。
二、保护原则(一)长城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二)坚持整体保护与分段保护相结合,最大限度保存真实历史信息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保护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逐步治理的原则。
三、保护目标通过有效措施,长城保护管理得到全面加强。
长城保护“五纳入”(即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有实质性进展。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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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卫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7
【实施日期】2008.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
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国内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本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原则,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及通讯费等。
第三条补贴标准按区域划分,一类地区: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二类地区:除一类地区外的其它省市;三类地区:自治区境内。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及通讯费实行定额发放。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职务级别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职务级别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一)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卫政办发〔20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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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卫政办发〔2019〕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中卫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调整中卫市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现通知如下:一、调整中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李晓波市委副书记、市长副主任:崔昆市委常委、副市长(负责日常工作)孙文德市委常委、副市长位亮市委常委、副市长曾申平市委常委、副市长叶峰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蔡菊副市长张隽华副市长李斌副市长赵建新副市长,中卫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中宁县工业(物流)园区党工委书记董立军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戎尽寒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成员:何太成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魏建广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越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杨智龙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段鹏举市新闻传媒集团党委书记、主任武秀宏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张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严玉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陈自强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冯忠铁市教育局局长肖军军市公安局政委杨宏伟市民政局局长李斌市司法局局长杨树春市财政局局长孙尚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汪万文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赵凤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冯建军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刘宏阳市水务局局长景兆珍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陈贵贞市商务局局长袁海清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局长田风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龙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陈桂凤市统计局局长刘辛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王占仁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徐光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赵吉文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李崇新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公室主任魏旭东市供销社主任马如兴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孙振夏市气象局局长张照辉市邮政管理局局长范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田小平市交通警察局局长郭爱迪沙坡头区区长何建勃中宁县县长许正清海原县县长张振红海兴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朝升市总工会副主席白杨团市委书记王燕玲市妇联副主席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分工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分工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d371f28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5c.png)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卫政办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4日中卫市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分工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数据有序共享的决策部署,市委和市政府依托“云天中卫”建设,积极推进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构建和各行业信息系统整合,取得了积极成效。
整合了全市51个非涉密系统迁移上云,建设了中卫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城市综合信息库、区块链平台等数据共享核心基础设施,出台了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管理办法,发布了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和开放目录,健全了数据发布、申请、应用工作机制,政务数据有序共享体系基本形成。
但实际工作仍存在数据供需对接不顺畅、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数据安全存在风险隐患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数据供需对接,构筑满足“数字政府”和全市智慧应用建设需求的数据共享体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4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和系统观念,紧紧围绕自治区“数字政府”建设目标,依托“云天中卫”建设整体规划,建立健全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发挥数据共享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数字化发展,为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cc46f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a8.png)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全面推行公务活动支出公务卡结算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大财务制度改革,是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重要举措。
按照自治区推行公务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2009年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计划,我市已在市直各部门(单位)实施公务卡改革。
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部分部门(单位)重视程度不够,行动迟缓,公务活动仍未纳入公务卡结算。
为了促进公务卡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行公务卡改革公务卡是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所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
公务卡制度是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银行卡(公务卡)为载体,以“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为管理机制,对市直各部门(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改用公务卡结算支付,最大程度地减少现金支付具有重大意义,是一种现代财政支付管理制度。
建立公务卡制度是为了规避现金支付风险、规范单位支付行为、方便公务用款、增强支付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财税管理能力、推进银行卡支付体系建设、促进廉政建设、共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决策。
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公务卡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增强实施公务卡改革的自觉性,切实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二、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切实将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市直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卫财发〔2009〕)184号、《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财发〔2008〕270号)要求,积极行动起来,按照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https://img.taocdn.com/s3/m/e8eff0597fd5360cba1adb72.png)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中卫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15【实施日期】2008.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方案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中卫市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充分调动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城市社区建设,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08]47号)文件精神,现就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提出如下方案:一、调整社区服务范围,核定社区工作者职数,增加社区工作经费根据自治区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社区工作者职数按照城镇社区居民户数进行核定。
原则上3000户以下的社区,定员为5人;3000户以上的社区,定员为7人;1000户以下的城镇社区原则上要进行撤并整合。
目前,沙坡头区共有城市社区18个,总户数31100户,88700人。
有社区工作者95名。
其中3000户以上的城镇社区有1个(华西社区);1000-3000户的城镇社区有14个;1000户以下的城市社区有3个(迎水桥镇的迎新社区、迎铁社区、绿盛社区)。
为了整合社区资源,提高社区综合服务功能,促进社区发展,将居民户数少,服务职能发挥不明显的社区实行撤并,保留居住区域相对集中、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社区。
实行城镇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一肩挑”、城镇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一)调整合并社区。
将迎水桥镇的迎铁社区撤并到迎新社区,使沙坡头城镇社区由原来的18个合并为17个。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fe03642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81.png)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卫政办发〔2015〕186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政办发〔2015〕186号沙坡头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日中卫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应按照经营管理与监督分离原则,健全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出资人负责。
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相统一的薪酬体系,提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共中卫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卫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64ead25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ba.png)
中共中卫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卫党办发[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卫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卫党办发〔2011〕212号)中宁、海原县委、政府,沙坡头区工委、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驻卫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1〕6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制度建设,保障党政系统高效运转,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一)建立领导带班制度。
市委和政府领导在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分别参加市委和政府值班室安排的值班带班工作。
各县(区)、各乡(镇)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也要建立健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领导带班制度。
安排值班时,每周确定2名领导带班,一名为主班,一名为副班,主班领导负主要值班责任。
领导带班期间原则上要值守当地,并到单位上岗,手机应二十四小时开机。
主要领导外出,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报告手续。
各县(区)、各部门要制订在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领导干部带班表,并于每月底前5日将下月领导干部带班表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于每月初5日前将上个月带班领导同志带班情况分别上报市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
(二)建立值班情况报告制度。
凡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各县(区)、各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委和市政府(市委值班室电话:7068929;政府值班室电话:7068835),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中宁、海原县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同时按要求上报区党委和区政府。
报告时要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涉及人员、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报告清楚,并及时续报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卫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卫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7fb786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79.png)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卫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卫政办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卫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卫政办发〔2011〕87号)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卫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卫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全市特殊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4号)精神,结合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一)加快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作为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与水平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以中卫市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体系,继续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推进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持续发展,千方百计地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努力做到残疾儿童与正常学生的义务教育同步发展、同步提高。
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5%以上。
(二)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各县(区)要在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的前提下,以职业教育为主,积极发展残疾人中等教育。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d514ad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43.png)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卫政办发〔2022〕77号•【施行日期】202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日中卫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持续创新优化全市政务服务,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迭代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安排,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公平可及的基本原则,以“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加强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管理,通过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统筹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促进区域和城乡政务服务均衡发展,推动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持续提升行政效能,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中卫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美丽城市”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31号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美丽城市”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538c1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c8.png)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美丽城市”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美丽城市”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31号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中卫市“美丽城市”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7日中卫市“美丽城市”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为使我市城市干净、整洁、美观,市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开展“美丽城市”建设行动,并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深入实施“城市化带动”战略,突出“沙漠水城、花儿杞乡、休闲中卫”的城市定位,坚持“以绿为美、以水为源、以净为荣、以适为宜、以人为本”的城市建管理念,打造宜居、休闲、生态美城市。
二、整治期限本次建设行动从3月20日开始到5月20日结束,为期两个月,市区、中宁县、海原县、海兴开发区同时组织开展。
三、整治内容实施城市环境深度保洁、交通秩序、绿化提升、占道经营、亮化美化、乱写乱贴、门头牌匾、噪音污染、街道破损修补等“九大”工程,全面消除“城市病”及城市顽疾。
四、市区整治内容及责任划分(一)环境深度保洁工程1、巩固提高“以克论净”深度保洁成果,不断提升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按照“两个五”的标准,加大城区主次干道、广场公园、湖泊水系等公共场所卫生保洁考核力度,确保高效、干净、整洁、美观。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人:赵吉文2、严格按照“两个10”的标准,组织各物业公司对小区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整治,小区环境卫生必须达到道路每平方米尘土不得高于10克,地表垃圾停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卫政办发[20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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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卫政办发〔2014〕71号)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机构:《中卫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4日中卫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逐步完善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卫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办公、商业等物业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运营、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负责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性政策意见;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会同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和实施,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中共中卫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中卫”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卫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中卫”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05de42b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36.png)
中共中卫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中卫”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卫市委员会,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卫党办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卫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中卫”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党办发〔2012〕52号)中宁、海原县委、政府,沙坡头区工委、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区属驻卫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中卫”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2年4月19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中卫”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卫市第三次代表大会和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平安中卫”建设,为建设和谐富裕新中卫提供保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和谐富裕新中卫为目标,以基层平安创建活动为抓手,不断强化社会管理措施,着力提升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管理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有效整治,依法治市进程扎实推进,基层基础建设明显加强,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提高。
三、重点工作(一)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机制1、加强实有人口动态管理。
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年内完成全市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推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办法,以“流动人口统一管理、政策统一实施、资源统一整合、信息统一平台”为原则,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实现流动人口管理“一卡通”;进一步完善新市民户籍制度,逐步落实新市民均等享受公共服务政策,主动服务生态移民工程,建立生态移民户籍、就学、社保、医保等迁移协作机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0b3f2f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15.png)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卫政办规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卫政办规发〔201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0日中卫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及时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县(区)筹集。
中央驻卫单位和自治区所属单位参加所在市、县(区)的生育保险。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外资三年外贸五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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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外资三年外贸五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14•【字号】卫政办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外资三年外贸五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外资三年外贸五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14日中卫市外资三年外贸五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7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加快培育我市外资外贸新态势,夯实外资外贸根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资三年外贸五年倍增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和批示精神,抢抓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等重大机遇,突出我市产业发展优势,以推动外资外贸高质量发展为统领,以促进外资外贸创新发展为动力,以实现外资外贸扩规提质为目标,全面实施开放型经济主体培育壮大计划,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培育外贸新优势,拓展外资外贸发展空间,加快融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市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由2022年的1.08亿美元增长到2025年的2.16亿美元,年均增长25%。
到2027年,全市外贸进出口总额从2022年的35亿元增长到2027年的70亿元,年均增长14%。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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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由于人员变动,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陈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祁明新副秘书长、政府督查室主任协助秘书长分管秘书一科、督查信息科、文电科、行政事务科。
主持市政府督查室工作。
张静荣副秘书长、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处理发展计划、农业、农村及推进农业产业化方面的工作。
主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工作。
卢建仁副秘书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处理工业生产、人事、劳动保障、招商引资、旅游、商务、环境保护、企业改革及推进工业化方面的工作。
主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
张学文副秘书长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处理城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族、宗教、建设预算外融资和管理、推进城市化及审计、统计、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信息中心。
李俊义副秘书长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处理监察、民政、公安、交通、信访、科技和融资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地方志办公室。
孙尚云副秘书长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处理教育、卫生、地震、招商引资及广播电视、司法、安全生产、文化体育、供销方面的工作。
贾保华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中卫宾馆工作。
二00八年二月二十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https://img.taocdn.com/s3/m/bc93d7c9f8c75fbfc77db2b2.png)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卫政办发[2010]261号【发布部门】中卫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09【实施日期】2010.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0〕261号)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中卫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和经办服务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异地就医购药结算难等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为目标,以统一政策、规范管理、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提升待遇保障水平为重点,实现市级统筹、县区经办、定点就医模式,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工作目标2010年7月份制定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统筹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8月份完成相关培训及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9月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正式启动实施。
实现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统一、基金使用管理统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和费用结算统一、经办服务规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增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的共济互助能力,方便参保人员流动和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结算,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目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3062f00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03.png)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卫政办规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的通知卫政办规发〔202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6日中卫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退役军人受到全社会的尊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退役军人办发〔2019〕11号)相关精神,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优待对象为户籍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优待对象”)。
第三条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待对象优待工作。
第四条向优待对象发放《中卫市双拥卡》。
优待对象持《中卫市双拥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以下优先或优惠待遇:(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班车专线除外)。
(二)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含)A级以上景区免除首道门票(进入景区保险费用个人自理),免费游览纪念馆和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
(三)中卫市行政区域内的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机场设置“退役军人及三属”购票窗口,优待对象享受依法优先服务。
(四)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军人军属优待窗口,开通门诊就诊绿色通道。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fa8c7b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7c.png)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卫政办发〔2018〕151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对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李晓波同志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编制、审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政协。
崔昆同志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工业与企业改革、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安全生产、统计、机关事务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分管工业园区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工作局)、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接待办(机关事务局)。
联系市监察委员会,海兴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协调市税务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卫监管分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卫支行、工商银行中卫支行、农业银行中卫支行、中国银行中卫支行、建设银行中卫支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卫分行、宁夏银行中卫分行、中卫农村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卫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卫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中卫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中卫营业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中卫营业部、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卫经销部、国家统计局中卫调查队。
孙文德同志(挂职)负责科技、军民融合产业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科技创新工作。
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联系市科协。
联系协调中卫军分区、31660部队、武警中卫市支队、消防支队、兰空雷达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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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
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卫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3
【实施日期】2015.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3日
中卫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在全市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充分调动各类优秀人才的积极性,加快我市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应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人才辈出。
第二章选拔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在我市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中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申请政府特殊津贴。
重点选拔在科研、教育、文化旅游、文艺创作、卫生、工业、农业生产及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加快我市发展,促进市场经济运行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专业人才和新型复合型人才。
选拔对象以中青年专家为主,确保在第一线岗位上工作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占绝对多数。
第五条选拔对象须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候选人。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2、在我市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术道德高尚,科研作风严谨,具备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3、事业单位申请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等资格),企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申请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等资格)。
(二)业绩成果条件:
1、专业技术人才
(1)在教育系统工作的,要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注重创新教育方式,教学科研成绩优异,在区、市教育界评为“塞上名师”、“自治区级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