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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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3.29•【文号】学位[1991]5号•【施行日期】199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1991年3月29日学位[1991]5号)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在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中开展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业务和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水平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均可接受本单位和其它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

第五条各级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水平,以及进行资格审查、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有关事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应与向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局(司),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

现将两个文件印发,请遵照执行。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是当前和今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充分认识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型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抓住机遇,着力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深化培养机制改革,加强教学条件建设,重视构建和形成一支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合理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

强化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包括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学位质量保证体系。

切实加大投入,加强教学基础设施、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

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学习、实践、创业等提供良好条件。

充分调动社会、行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作用,积极争取各方面资源,拓宽就业渠道。

积极探索全日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健康、积极地发展。

附件:一、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附件一: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随着现代科技与社会的快速发展,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学位[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龙源期刊网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4年第10期本刊讯(杨希)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8月18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4年—2019年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

《通知》指出,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14年—2018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19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通知》强调,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自主组织实施。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统筹考虑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

自我评估的标准和内容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

随机抽评以自我评估为基础,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

评价材料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从学位授予单位直接调取自我评估材料。

《通知》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作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

据悉,此次评估的范围包括: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86.04.15•【文号】[86]学位字001号•【施行日期】1986.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

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二)属于上述门类的学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自行审批:1.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简称《专业目录》,下同)中的一级学科范围内,首批和第二批授权学科、专业点中,至少有一个学科、专业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者至少有两个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2.学科、专业名称一般应是已列入《专业目录》的。

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原创版】目录1.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介2.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点一级学科简况表的内容3.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的注意事项4.举例:中国语言文学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正文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介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授权单位可以开展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学科领域。

这些学科领域在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影响力,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

二、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点一级学科简况表的内容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点一级学科简况表是学位授予单位在申请设立硕士点时需要提交的文件之一。

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学位授予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单位地址等。

2.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名称:填写申请的学科门类及其对应的一级学科名称。

3.学科简介:简要介绍学科的发展历程、学术地位、研究方向、人才培养情况等。

4.师资队伍:列举该学科的师资力量,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等,以及他们的学术成果和研究方向。

5.科研情况:介绍该学科在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获得的科研项目、取得的专利等。

6.教学情况: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质量、实践教学等方面。

7.学科建设规划:对该学科未来的发展方向、目标、计划等进行详细阐述。

三、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的注意事项在填写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按照表格要求填写:确保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填写错误导致申请失败。

2.突出学科优势:在填写时,要着重强调学科的特点、优势和特色,以提高审批通过率。

3.严谨客观:在描述学科情况时,要做到严谨客观,避免夸大其词。

4.认真审核:在提交前,要对表格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无一遗漏。

四、举例:中国语言文学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以下是中国语言文学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的部分内容:1.学位授予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湘潭大学单位代码:10530单位地址:湖南省湘潭市2.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名称:学科门类:文学一级学科名称:中国语言文学3.学科简介:中国语言文学学科有着悠久的历史,学术地位较高。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学位〔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教育局,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完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会议审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20年11月11日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20年7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底线思维,以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为重点,学科条件保障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相统一。

第四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

(一)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均应当接受专项合格评估。

(二)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每轮次评估启动时,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部委属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着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加快发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经研究,决定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原则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以适应需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为基本原则。

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增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力度,积极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在审核工作中,着重调整、优化硕士研究生类型结构,不断扩大硕士专业学位授权范围,完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地区布局,推进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

自行审核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单位,须认真研究本校(院)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以及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考虑学术型研究生与应用型研究生培养关系,根据不同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办学条件,以更高标准、更长远目标确立本校(院)新增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办学要求,严谨论证,特色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不同院校的办学优势,综合考虑结构布局、地区需要等因素,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严格程序,明确办法,确保审核工作平稳实施。

二、研究、制定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有关学位授予单位须根据本地区或本校(院)研究生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研究并制定今后6年(2010-2015年)本地区或本校(院)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包括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想、发展思路;不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招生规模、占研究生招生总数比例;如何协调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关系;如何建立激励教师从事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评价机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研究生专业学位办学模式和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提高培养质量等。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含部分经教育部同意的目录外专业)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含部分经教育部同意的目录外专业)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六月说明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同时,学位授予单位按本目录中各学科、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目录制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二、本目录是在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原目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订的。

修订的主要原则是:科学、规范、拓宽;修订的目标是:逐步规范和理顺一级学科,拓宽和调整二级学科.本目录和原目录相比,有如下变化:增加了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增加到12个;一级学科有原来的72个增加到88个,二级学科(学科、专业)由原来的654种调整为381种,各学科门类的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是:哲学, 一个一级学科,8种学科、专业; 经济学, 2个一级学科、16种学科、专业; 法学, 4个一级学科,27种学科、专业; 教育学, 3个一级学科,17种学科、专业; 文学, 4个一级学科,29种学科、专业; 历史学, 1个一级学科,8种学科、专业; 理学, 12个一级学科,50种学科、专业; 工学, 32个一级学科,113种学科、专业; 农学, 8个一级学科,27种学科、专业; 医学, 8个一级学科,53种学科、专业; 军事学, 8个一级学科,19种学科、专业;管理学, 5个一级学科,14种学科、专业.三、本目录中有16个一级学科带“(含:)”, 括号中的内容是对二级学科所包含内容的强调或补充,其学位授权和研究生培养除医学门类中有关学科按括号中的内容进行外,其他学科均按二级学科进行,“科学技术史(分学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分语族)”,其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授权和研究生培养按括号中限定的学科范围进行.四、本目录中部分学科、专业注明可授不同学科门类的学位,此类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硕士博士学科及专业目录

硕士博士学科及专业目录

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说明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

同时,学位授予单位按本目录中各学科、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目录制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二、本目录是在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原目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订的。

修订的主要原则是∶科学、规范、拓宽;修订的目标是:逐步规范和理顺一级学科,拓宽和调整二级学科。

本目录与原目录相比,有如下变化∶增加了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增加到12个;一级学科由原来的72个增加到88个,二级学科(学科、专业)由原来的654种调整为382种。

各学科门类的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是∶哲学,1个一级学科,8种学科、专业;经济学,2个一级学科,16种学科、专业;法学,4个一级学科,27种学科、专业;教育学,3个一级学科,17种学科、专业;文学,4个一级学科,29种学科、专业;历史学,1个一级学科,8种学科、专业;理学,12个一级学科,50种学科、专业;工学,32个一级学科,113种学科、专业;农学,8个一级学科,27种学科、专业;医学,8个一级学科,54种学科、专业;军事学,8个一级学科,19种学科、专业;管理学,5个一级学科,14种学科、专业。

三、本目录中有16个二级学科带"(含∶)",括号中的内容是对二级学科所包含内容的强调或补充,其学位授权和研究生培养除医学门类中有关学科按括号中的内容进行外,其它学科均按二级学科进行。

"科学技术史(分学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分语族)",其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授权和研究生培养按括号中限定的学科范围进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每两年进行一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安排,今年将进行包括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在内的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一、审核工作的指导思想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准,优化结构,深化改革,努力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一)调整学位授权的学科结构和层次结构,积极推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对国民经济建设有直接影响的能源、交通等支柱产业和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行业的相关学科,促进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优化学位授权的地区布局,继续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促进西部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积极推动、大力扶持西部地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发展;在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审核中,坚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西部优先的政策。

(三)深化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学位授权审核体系。

1、进一步推行按一级学科申报审核博士学位授权,试行按一级学科申报审核硕士学位授权。

2、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强化国家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建设,在一部分高等学校探索自行审核设置博士点的可行性。

3、继续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统筹。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

同时,学位授予单位按本目录中各学科、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目录制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二、本目录是在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原目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订的。

修订的主要原则是∶科学、规范、拓宽;修订的目标是:逐步规范和理顺一级学科,拓宽和调整二级学科。

本目录与原目录相比,有如下变化∶增加了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增加到12个;一级学科由原来的72个增加到88个,二级学科(学科、专业)由原来的654种调整为382种。

各学科门类的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是∶哲学,1个一级学科,8种学科、专业;经济学,2个一级学科,16种学科、专业;法学,4个一级学科,27种学科、专业;教育学,3个一级学科,17种学科、专业;文学,4个一级学科,29种学科、专业;历史学,1个一级学科,8种学科、专业;理学,12个一级学科,50种学科、专业;工学,32个一级学科,113种学科、专业;农学,8个一级学科,27种学科、专业;医学,8个一级学科,54种学科、专业;军事学,8个一级学科,19种学科、专业;管理学,5个一级学科,14种学科、专业。

三、本目录中有16个二级学科带"(含∶)",括号中的内容是对二级学科所包含内容的强调或补充,其学位授权和研究生培养除医学门类中有关学科按括号中的内容进行外,其它学科均按二级学科进行。

"科学技术史(分学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分语族)",其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授权和研究生培养按括号中限定的学科范围进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1•【文号】学位〔2020〕2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省级统筹,推动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要求和自身办学特色与学科专业水平,主动调整优化学位授权点结构,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附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2020年7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与实际,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增列现行学科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其他学位授权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下称“省级学位委员会”)在数量限额内组织本地区(系统)学位授予单位,统筹增列现行学科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1.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2.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3.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1997年颁布)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

同时,学位授予单位按本目录中各学科、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目录制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二、本目录是在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原目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订的。

修订的主要原则是∶科学、规范、拓宽;修订的目标是:逐步规范和理顺一级学科,拓宽和调整二级学科。

本目录与原目录相比,有如下变化∶增加了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增加到12个;一级学科由原来的72个增加到89个,二级学科(学科、专业)由原来的654种调整为386种。

各学科门类的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是∶哲学,1个一级学科,8种学科、专业;经济学,2个一级学科,16种学科、专业;法学,5个一级学科,31种学科、专业;教育学,3个一级学科,17种学科、专业;文学,4个一级学科,29种学科、专业;历史学,1个一级学科,8种学科、专业;理学,12个一级学科,50种学科、专业;工学,32个一级学科,113种学科、专业;农学,8个一级学科,27种学科、专业;医学,8个一级学科,54种学科、专业;军事学,8个一级学科,19种学科、专业;管理学,5个一级学科,14种学科、专业。

三、本目录中有16个二级学科带"(含∶)",括号中的内容是对二级学科所包含内容的强调或补充,其学位授权和研究生培养除医学门类中有关学科按括号中的内容进行外,其它学科均按二级学科进行。

"科学技术史(分学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分语族)",其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授权和研究生培养按括号中限定的学科范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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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
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86]学位字00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6.04.15
【实施日期】198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
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
([86]学位字001号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
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

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
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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