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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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厦建协〔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协〔2017〕13号各相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提高市级财政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7〕68号)等相关规定,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2017年8月8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提高市级财政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7〕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承接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的单位汇总名单。

原则上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方可承接市级财政项目代建任务,但以下情形需要选择名录库外代建单位的应由业主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建设局研究同意:(一)抢险救灾、安全保密项目;(二)我市稀缺专业(即名录库内符合要求的单位不足5家的专业以及建设管理创新方面相关专业)等特殊原因。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名录库的建立、管理、考评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资委、交通、水利、海洋、市政园林、港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代建名录库的建立、管理、考评等工作。

厦门市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17
•【字号】厦建协〔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厦门市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
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的通知
厦建协〔20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各相关指挥部:
为进一步提高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成效,现将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投资概算超过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一)因工期紧张等急需开工的项目由责任单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二)抢险救灾、安全保密或工程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项目,以及招标失败的项目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
(三)重大片区内项目经各重大片区指挥部研究明确。

二、关于代建单位招标有关时限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文件应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应不少于10日。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投资大、公益性等特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由于在项目管理方式上存在问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超"现象比较普遍,腐败事件时有发生,投资效益往往不能最大化。

近年来,不少地方已经意识到对现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

这当中,比较成熟和先进的一种方式就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一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

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

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我们现在所说的代建制则是指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与CM制相比,无论是在代理人的定义上还是在选择程序上,现代代建制都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

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这两种在国际上广泛运用的现代项目管理模式也有着很大区别。

目前,发达国家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1)设计-建造总承包(Design-Build),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2)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还需承担技术服务;(3)交钥匙总承包(Turnkey),与EPC方式基本一样,但对试运行需承担全部责任。

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建重[2011]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2.28【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厦建重〔2011〕1号)各有关单位: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活动(以下简称"代建")的管理,提升代建专业化水平,提高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07】45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以下简称"代建名录")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甄别或审查后,具备工程代建资格的单位汇总名单。

进入本市代建名录的代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从事相应规模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代建业务。

第三条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本市从业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实施考核,并对代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进入本市建设工程代建名录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行业信誉;(二)在本市或经调查确认的其它地区有效承担过代建或工程项目管理,并获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相关方良好评价;(三)年利税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能为代建项目提供适量周转或应急资金;(四)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和管理水平的国有投资公司;(五)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专门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具有代建管理经验的人员,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国家或省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发文字号】厦财资[2016]1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资〔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效率,特制订《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财政局2016年6月20日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建立财政性投融资资金支出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衔接,提高财政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是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通过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等)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地块、码头、绿化、下穿通道、护岸、水库工程、轨道交通、海堤开口等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厦府〔2002〕42号【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2-03-01【时效性】有效【内容分类】投资建设财税各区人民政府、海沧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2、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3、代建管理合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三月一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制度,明确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的责、权、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投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实行代建是指项目业主在项目获准后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全部工作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代建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管理。

第三条代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代建单位向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向政府负责。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工程土建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原则上实行代建,土建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是否代建,由项目业主根据自己管理能力确定,并报计划部门核准。

财政性投融资的其他建设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度。

第五条市计划部门应在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核准项目是否代建。

第二章代建单位资格第六条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合同,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的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二级房地产开发,甲、乙级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其中之一资质的单位。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7.23施行日期2001.07.23文号主题类别基本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23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保证重点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是指财政投融资的我市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委托方式,将建设单位的项目法人责任事项交由熟悉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定、具有较强经济和技术力量、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进行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厦门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具体负责对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代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代建单位资质管理第四条我市国有一、二级房地产企业、甲级监理单位,经市重点办登记确认,可作为市重点工程项目的代建备选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重点办取消其备选单位资格:(1)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任务的;(2)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的;(3)发生重大代理责任事故的;(4)无招投标资格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它情形。

三、代建单位招投标第五条代建委托可实行招标委托、直接委托二种委托方式。

造价1000万以上的工程实行招标委托,造价1000万以下的工程可实行直接委托。

实行招标委托的,代建备选单位均有资格参加投标。

第六条代建招标应按程序简便、业主负责、专家评议的原则,根据招投标的一般要求,在市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3•【字号】厦府[1996]综139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日厦府〔1996〕综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由市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标底审定、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以市计委为主;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市建委为主;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开工前的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市审计局为主。

第二章立项文件审定第五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文件,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应在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厦思政办〔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19〕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思明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7日思明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发展,快速推进项目实施,明确建设(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发挥代建专业技术水平,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参照《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关于完善代建激励约束机制等事项的通知》(厦财建〔2017〕81号)等有关代建管理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区级预算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区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区级财政资金但区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区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区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代建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二章项目代建管理第四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策划阶段将代建单位的选择方案上报分管领导,若无法确定代建单位的,上报区政府研究协调。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厦建协〔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协〔2022〕8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水平,强化代建管理人员履约尽责,根据《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及《代建工作规程》(DB3502/T 078-2022)等相关规定,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6月2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配备第三章人员履责第四章人员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代建工作水平,强化代建管理人员履约尽责,根据《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及《代建工作规程》(DB3502/T 078-2022)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人员的配备、履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代建人员管理包括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及施工阶段等全过程管理。

前期阶段是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下达至开工,施工阶段是指建设项目开工至竣(交)工验收。

第二章人员配备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招标文件及代建合同约定,结合建设项目的需要组建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列入代建合同并在现场公示配备人员名单。

第五条代建单位在前期阶段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需求,调配人员充实工作力量,指定一名前期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加快推进建设项目可研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等成果并进行审核把关,科学推进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异议处理质量,加快协调推进概(估)算批复、用地批准、规划许可等前期手续办理。

建设项目代建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代建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2建设项目代建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版)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代建总承包单位:日期:年月日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甲方(建设单位):乙方(代建总承包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总承包办法》(厦建规〔2023〕2 号-协)、《代建工作规程》(DB3502/T 078—2022)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就委托乙方承担关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代建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内容及规模:(使用功能、建设用地/道路等级、建筑面积/线路长度等)4.总投资:(概算等)5.资金来源:(出资比例等)6.批准文件:(立项文件等)二、代建总承包事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代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投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期等管理责任。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1.配合协调项目水、电、路、气、通讯等与现有基础设施的接驳,配合做好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等协调工作。

2.严格执行项目投资管理、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有关规定,且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3.在概算批复的建设标准和功能前提下,组织开展项目设计方案优化及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4.受甲方委托,组织项目施工、监理、监测检测、主要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发包管理,并与其签订及履行合同。

5.加强履约履责,强化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日常履约检查,加强差异化管理。

6.协助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甲方按规定程序报批。

按月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7.受甲方委托,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变更)、施工许可证、各类专项验收、竣(交)工验收等建设审批手续。

8.牵头做好项目统筹协调,强化施工过程管控,坚持清单管理、倒排工期,主动对接设计、施工单位,及时识别和管控工程变更风险,避免工程管理人员出现串通舞弊现象。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厦财建[2013]117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建[2013]1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现制定《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9月23日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所属的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市财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工作。

统一出具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实行分级管理。

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或融资的项目,其中中央、省、市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财审中心负责审核管理;其中中央、省、市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和区财政审核中心负责审核管理。

第四条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经济规范;以及财政、发改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为主要依据;(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勘察设计管理文件等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有关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规定;(三)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支出预算、征地拆迁等批准文件;图纸、合同、技术成果及建设管理文件等材料;(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通过融资方式筹措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预算审核、决算审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风险防控、效益优先、专款专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审核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依据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图纸、合同及建设管理文件等材料;(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四)其他有关依据。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二)经批准融资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资金,包括通过银行融资、信托凭证、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国外贷款及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方式举借的资金;(三)上级财政拨款;(四)社会捐赠资金;(五)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六)其他资金。

第八条建设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第九条建设项目概算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编制并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概算是编制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资金需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建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编入财政预算,并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财政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办理。

关于厦门、福建、上海三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和投资控制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厦门、福建、上海三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和投资控制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厦门、福建、上海三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和投资控制情况的调研报告为进一步完善省属代建项目投资控制工作管理机制,推动和促进我省代建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东工业大学课题项目组对厦门市、福建省及上海市的投资主管部门、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进行了学习和调研,并走访了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三地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情况(一)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情况厦门市从1993年开始代建试点,试点范围是部分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及社会公益性项目。

经过不断的摸索与实践,专业化管理项目建设的优势逐渐凸显,为此,市政府于2001年7月、2002年3月相继出台了《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法〔2001〕6号)和《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实行办法》(厦府〔2002〕42号),明确市重点项目和土建投资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全面实施代建制,力推项目建设的专业化管理。

厦门市由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归口市住建局管理)负责代建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代建单位不是招投标产生的,而是由项目业主在市建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中选定,并与之签订代建协议(若使用单位为事业单位,则须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盖章方能生效;对于市级重点项目或投资额度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主导项目业主共同确定)。

代建单位经选定后,按照代建协议负责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招标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以及工程建设、质量监控、资金使用等全部或大部分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可在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按照相应比例收取代建费。

代建单位无需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函,但需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督与检查,市重点办及有关政府部门在项目建设常规管理机制的基础上,通过统一主材甲供、造价审核、工程巡视、强化施工监督及项目建设后评价等方法,促进代建单位规范工作。

浅谈厦门代建制发展的经验与成效

浅谈厦门代建制发展的经验与成效
原来 5 g 5k 下 凋 到 5 gm , 0k / 2 在保 证工 期 、 工程 质 量 的前 提
好 的效 果 。
2 1 充分 利 用代 建 单位 的 专业 优 势 , 高 了政 府 投 资 下 , . 提 最终解决 了 10万元 的超出款。厦 门市作 为海峡经 济区的桥 6 工程整 体 的建设 水平 头堡 , 近几年来 在基 础设施 、 、 、 、 文 教 体 卫等 领域 方面逐 年增 加 ,
文献标识码 : A 不 清 的 问题 。
1 厦 门项 目代 建制 的 由来
从 19 9 3年开始 , 门市在 深化工 程建设 管理 体 制改革 的过 厦
“ 代建制” 目政府通过合 同来 约束代建 单位而非 行政权力 , 项
同时代建 单位通过合 同排除项 目 程 中, 就通过 采用招 标或 直接 委托等 方式 , 将一 些基 础设施 和社 这便意味着权力从该环节退 出 , 实施 中出现的各种行政干扰 , 形成了代建单 位全面履行代 建义务 会公益性 的政府投资项 目委托给一些 有实力 的专业 公司 , 由这些 从 公 司代替业 主对项 目实施建设 , 并在改革 中不断对这种 方法加 以 的管理机制 , 而最大限度地遏制 了 目前 普遍存在于政 府投资项 目中的“ 三超 ”概算超 估算 、 ( 预算超 概算 、 结算超预算 ) 象 , 现 并进 完善 , 逐步发展成 为现在的项 目代建 制度 。2 0 0 1年 7月厦 门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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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4卷 第 8期 2008年 3月
山 西 建 筑
S HANXI ARCHI TECTURE
V0 . 4 No. 13 8 Ma . 2 0 r 08
文章编号 :0 96 2 (0 80 —2 60 10 —8 5 20 )80 2 ~2

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代建项目部人员配备表

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代建项目部人员配备表

附件1
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
施工阶段代建项目部人员配备表
- 8 -
备注:
1.代建项目等级一般按投资概算总额划分,分期实施建
- 9 -
设的,按当期投资额划分。

2.项目部应结合项目特点综合考虑结构、给排水、设备安装调试等专业需求配备管理人员,并落实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分工。

3.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允许中途更换,确实需要更换的应报项目业主同意,并报项目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建设局备案。

4.实行片区、指挥部统筹管理和“打包”管理的项目,一级及以下的代建项目负责人可在符合任职条件范围内兼任其它项目代建负责人,但累计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相应代建项目等级划分的投资额上限;现场管理人员可部分兼任使用,但专职人员总数不低于标准的80%。

5.投资概算0.5亿(含)以下的代建项目,若项目负责人专职担任的,则现场管理人员可不设专职人员。

6.凡是代建项目负责人兼任的项目,均列为当年度重点考评监管对象,一旦代建项目负责人考评履职不到位的,可责令更换。

7.“专职”是指只能全职在一个建设项目工作。

- 10 -。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责任单位是指市政府有关文件指定负责具体项目协调推进的单位,原则上为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前期工作计划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指挥部、管委会或区政府等。

市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以市政府公布的文件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是指投资主管部门在立项批文等文件中明确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管理的单位,承担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六条市建设局牵头负责拟订代建管理政策和制度,建立、管理代建单位名录,组织代建工作考评等工作,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落实代建相关奖惩工作。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代建考评工作;
(三)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代建单位实施奖惩;
(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代建工作的日常检查;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发改、财政、国资委、重点办等有关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代建单位相关考评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评
第六条 考评工作实行量化管理,由组织协调、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等要素,按一定权重组成统一评分标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项目行政审批文件、代建合同和年度计划等进行评分,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不得选择上一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代建单位;
(二)综合评分法评标时,上一年度考评优秀和良好的代建单位,可在企业资信项分别加4分和2分;
(三)随机抽取法评标时,上一年度考评优秀、良好和合格的代建单位可分别以3次、2次和1次机率参加随机抽取;
(四)确定邀请招标对象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对象时,应按照上一年度考评优秀、良好、合格的顺序择优选择。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7.08.09
【字 号】厦建协〔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一)项目代建单位自评;
(二)项目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考评检查,考评结果报市建设局备案;
(三)市建设局、市重点办对优秀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核。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工程代建〔代业主〕工作考核奖惩方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引导市级财政投融资工程代建〔代业主〕单位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责任、标准行为,充分调动代建单位积极性,提升代建水平,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1]20号〕、?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管理方法?〔闽政[2007]11号〕,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本方法所称的代建〔代业主〕,是指市级财政投融资工程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对工程设计优化,开工前准备,组织施工,控制投资、质量、平安和工期等管理行为。

本方法所称工程责任单位是指由市政府明确的工程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考核奖惩原那么】考核奖惩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原那么,对代建〔代业主〕工作进行奖优惩劣。

第四条【考核奖惩对象】本方法适用于承当市级财政投融资工程代建〔代业主〕工作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建单位〞。

第五条【考核牵头部门】考核奖惩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以及工程责任单位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共同参与,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核步骤】考核按目标备案、代建单位自评、综合考核等步骤进行。

目标备案:代建单位承接代建任务后,根据工程总体建设要求和代建合同,会同责任单位制订代建大纲及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方案,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备案,由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审核后,作为考核依据。

代建单位自评:考核由代建单位自评,并经责任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市发改委汇总。

综合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开展。

由市发改委根据代建单位自评结果及工程建设情况,以随机抽查或专项考核形式进行。

最终考核得分以随机抽查和专项考核结果为准;未经综合考核工程以经责任单位审核确认的代建单位自评得分为准。

第七条【考核内容】考核分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和工程竣工考核,分别建立相对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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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代业主)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引导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代业主)单位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责任、规范行为,充分调动代建单位积极性,提升代建水平,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闽政[2007]11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代建(代业主),是指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对项目设计优化,开工前准备,组织施工,控制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责任单位是指由市政府明确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考核奖惩原则】考核奖惩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原则,对代建(代业主)工作进行奖优惩劣。

第四条【考核奖惩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代业主)工作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建单位”。

第五条【考核牵头部门】考核奖惩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以及项目责任单位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共同参与,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核步骤】考核按目标备案、代建单位自评、综合考核等步骤进行。

目标备案:代建单位承接代建任务后,根据项目总体建设要求和代建合同,会同责任单位制订代建大纲及总体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备案,由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审核后,作为考核依据。

代建单位自评:考核由代建单位自评,并经责任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市发改委汇总。

综合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开展。

由市发改委根据代建单位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情况,以随机抽查或专项考核形式进行。

最终考核得分以随机抽查和专项考核结果为准;未经综合考核项目以经责任单位审核确认的代建单位自评得分为准。

第七条【考核内容】考核分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和项目竣工考核,分别建立相对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设置A、B、C、D四个级别,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A级,76~90分为B级,60~75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当年年终抽取部分项目对代建工作阶段性目标进行考核,侧重代建具体行为和项目阶段性成果考核。

考核主要内容含人员机构配置、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指标。

项目竣工考核: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代建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侧重项目代建总体结果的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含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文明施工、工程财务决算、廉政建设等指标。

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总分为100分,按照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1)进行综合评价,由项目代建单位和责任单位自评以及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考核相结合。

项目年度考核得分由基础分和阶段性得分组成,各个项目的考核得分按照倒权重计分法,加权平均计入代建单位的总体得分。

按照考核得分情况,将代建单位年度代建绩效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进行分级管理。

第九条【代建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的奖惩】
(一)建立信用档案和“负面清单”制度。

考核结果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每年公布代建单位评级结果名单,连续两年获D级评分的代建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招投标业务,并列入
代建单位“负面清单”。

(二)实施项目经理备案制。

项目经理负责的项目连续两年被评为D级的,项目经理三年内不得再担任代建业务项目经理。

(三)与参与代建(代业主)投标资格挂钩。

在代建(代业主)招投标活动中,给予考核结果A级的代建单位适当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

第十条【项目竣工考核】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代建总体成效进行考核,考核总分100分。

由考核工作小组按照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2)进行考核。

根据得分情况,将项目代建最终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竣工考核结果的奖惩】
(一)实行代建费用分级取费。

对评为不同等级的代建项目,按照不同的比例计取代建费用。

评为A级的竣工项目,按照该项目原代建单位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全额计取;评为B级的竣工项目,按照该项目原代建单位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0.9倍计取;评为C级的竣工项目,按照原代建单位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0.8倍计取;评为D级的竣工项目,按照原代建单位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0.7倍计取。

(二)实行代建(代业主)奖优罚劣制度。

对于评为A级的竣工项目,对代建项目投资有节余的,按节余资金的一定比例给
予奖励;对投资超概算,代建单位负有责任的,应扣减一定比例的代建费;情节严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具体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代建取费固定基准。

代建单位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基数以市发改委批复概算总投资为准,对节余投资项目代建费计取仍以批复总投资概算为基准;对代建单位负有责任的导致投资超概算项目,超出部分代建费不予以增加。

(四)实行代建精品工程专项奖励制度。

竣工考核评为A级的项目,并获得国家或省级优质工程奖项,按决算后建设单位管理费的5%~1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重大违规事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目综合考核得分直接扣减40分:
1、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公开招标的;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肢解工程发包的;在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应当上报情况的;组织实施围标、串标的。

2、因代建单位失误或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受到市级(或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3、招用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超越资质范围或无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施工的。

4、发生死亡三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及以上的安全事故,代建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

5、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6、代建单位中标后的工作进度被投诉或检查确认落后于合同要求计划进度6个月以上,代建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

7、出现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或大面积返工现象的。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9、调增概算或实际投资超过概算10%以上的,市委市政府明确的方案出现重大调整的除外。

10、项目完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第十三条【结果公示】考核及奖惩结果每年向社会公示,各代建单位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经考核工作小组最终裁决后,公开通报考核及奖惩结果。

第十四条【工作纪律】代建考核部门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五条【区级参照执行】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单位考核及奖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实施】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市级财投融资道路交通项目进行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第十七条【解释】本办法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倒权重计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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