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中央财政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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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财农〔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2017年发布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印发的三个办法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3月24日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7.12•【字号】苏财农〔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资金)的通知苏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2〕21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激励资金)的通知》(财农〔2022〕56号)精神,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下达给你市,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衔接资金金额为5000万元,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55110000004,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

二、请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农规发〔2022〕13号)和《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1〕5号)要求,将衔接资金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领域符合资金管理规定的具体项目,其中用于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占比不低于55%。

三、从2022年起,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标识:01中央直达资金),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办〔2022〕12号)要求做好直达资金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2022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2022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2022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3.07•【文号】农办计财〔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2022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部署要求,为更好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撬动更多资源要素向乡村汇聚,探索产业集聚发展模式,整体提升农业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2年继续统筹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统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政策任务资金,紧扣稳产保供目标任务,优化产业布局,汇集资源要素,推进集聚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在对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延续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支持新创建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4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00个农业产业强镇,推动乡村产业形态更高级、布局更优化、结构更合理,并将其打造成为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有力抓手。

二、建设重点2022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主导产业选择要进一步突出“抓主抓重”,重点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规划布局,聚焦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花生、牛羊、生猪、淡水养殖、天然橡胶、棉花、食糖、乳制品、种业、设施蔬菜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简称“重点品种”),适当兼顾其他特色农产品,统筹做好项目谋划设计。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5.16•【字号】苏财农〔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实施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扎实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加快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4号)和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现将2023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

其中,中央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110000004,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

省级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其中,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列“2120816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支出”。

一、根据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2023年中央衔接资金(包括提前下达部分)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各市县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要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面清晰、流向明确。

二、本次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厕所革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重点地区建设补助、重点县(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和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等方面。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2016年)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府法[2015]81号)要求,经对本厅2009-2015年制发的编“苏财规”文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审核和确认,现将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相关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相关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相关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苏财建〔2023〕127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相关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苏财建〔2023〕127号有关市县财政局,省农业科学院: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方向)第四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财建〔2023〕11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方向)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财建〔2023〕11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绿色发展专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方向)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财建〔2023〕129号)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下达农业相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23〕823号),经研究,现将2023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指标下达给你们,专项用于农业相关专项,具体项目名称、金额、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详见附件。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请你们加快预算执行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同时,督促有关方面抓紧落实其他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江苏监管局的监督检查。

二、请你们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对照省发展改革委苏发改投资发〔2023〕823号文件所列的绩效目标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及时分解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和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江苏省2023年农业相关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表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8月24日附件江苏省2023年农业相关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文号】财农〔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作用。

应会同各有关部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国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2017年国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2017年国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县(市、区)属于全省蔬菜(包括水生蔬菜、食用菌、马铃薯、魔芋等)、水果(柑橘、梨、桃等)和中药材主产县,且贮藏保鲜或烘干设施需求量较大(原则上设施需求不少于45座,100吨冷藏库占比不超过50%)。

实施主体要有设施需求、有资金实力、有设施用地、有用电保障、有积极性。

(二)申报县(市、区)休闲农业、或主食加工、副产物利用比较突出,有一批实力较强的省级以上休闲农业示范单位或龙头企业,农企利益联结较紧密。

实施主体近一年来项目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底前能完工。

(三)县(市、区)政府重视,在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和工作经费方面有保障。

(四)向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或者省级以上贫困县倾斜。

近二年实施过产地初加工项目,实施情况良好且仍有需求的优先考虑。

未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农民不能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经营主体不能作为实施主体。

二、建设内容(一)支持蔬菜、水果、中药材主产县(市、区)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户(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建设冷藏库、通风库、贮藏窖等贮藏保鲜设施,以及热风烘房等烘干设施。

(二)支持省级以上休闲农业示范单位或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拓展农业多功能,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延伸农业产业链,发展主食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新示范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资金额度(一)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为主的县(市、区),申请补助资金不少于250万元,资金与任务匹配。

(二)以整县推进产业融合为主的县(市、区),申请补助资金不超过800万元;产地初加工设施不少于25座。

(三)补助标准。

原则上每个合作社补助设施不超过5座、每个农户不超过2座,主要设施补助标准见附件6。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苏财农[2008]252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8]25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财农[2008]236号),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将《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236号)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和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建设项目。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农林、水产、农机、水利等有关农口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及批复等;各有关农口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主导产业划分、编制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等。

项目的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公布日期】•【字号】苏财农发[2010]4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苏财农发[2010]41号)各市、县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省有关单位:为积极贯彻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和管理机制创新,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工作效能,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从2009年起,我省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试行“先建后补”。

为切实做好“先建后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原则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先建后补”,坚持按项目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原则,实行项目先实施、后报账。

二、试行范围凡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扶持范围内的,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均试行“先建后补”。

三、补助范围财政资金补助范围按照国家农发办下发的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执行,主要对生产经营性投入进行补助,不得超范围使用财政资金。

市县开发、财政部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四、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农发办当年度规定标准执行。

2010年度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

项目建设总投资中不含劳务工资、土地购置及租赁费、化肥、农药、饲料、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办公设施及非生产性投资。

项目单位从申报项目建议书之日起发生的属于该申报项目建设内容范畴的支出可以纳入总投资核算范围。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申报通知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申报通知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申报通知
一、推荐条件
1、有较大规模、连片且生产条件较好的农业生产综合园区。

园区内同时具有农村一二三产内容。

2、用地规模原则上连片(同一行政村内)400亩,已租或流转但未产业化开发利用的山林、旱地、水面不计算在内。

3、资金保障。

近五年来已投入资金1000万元以上。

二、严格把关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一票否决。

1、申报的示范园区内有房产开发项目的,则不属于本次申报对象,也不允许将园区的房产项目用地分割后申报。

2、除以村级集体经济兴办或控股的农村新经济组织外,申报示范园的企业必须是单一主体,主体之间不得因为连片土地面积不足或产业融合欠缺等原因而联合申报。

三、推荐程序
1、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县(市)农办(农业局)提出申报材料
2、区、县(市)初审。

由示范园所在地区县农办牵头,上报市农办。

3、市农办组织项目筛选、财务审计、项目立项。

四、补助标准
示范园项目建设市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不超过示范园内总投资(扣除市级财政历年已补助部分)的三分之一,同时不超过新增XX 额的50%并以500万元为最高限额。

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

五、推荐时间
于20XX年X月X日前将规定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淳安县农办经济发展科,联系人:XXX,电话:6XXXX7,133XXXXX900(短号6XXXX2)。

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项目申报指南【原创实用版】目录一、2017 年国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概述二、申报条件与要求三、申报项目的重点领域与方向四、申报程序与材料要求五、项目实施与评估正文一、2017 年国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概述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7 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 201711 号)要求,结合各省实际,制定了 2017 年国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本指南旨在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1.申报县(市、区)应具备良好的农业产业基础,且属于全省蔬菜(包括水生蔬菜、食用菌、马铃薯、魔芋等)、水果(柑橘类等)、茶叶、中药材、特色养殖等产业优势区域。

2.申报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3.申报项目应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且在土地、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具备良好的实施条件。

4.申报项目应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目标,以产业链延伸、产业升级、产业创新为主要内容。

三、申报项目的重点领域与方向1.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

3.农业产业融合发展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培育。

4.农业产业融合发展与农民就业创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

四、申报程序与材料要求1.申报单位应按照当地农业部门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资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规范,涉及的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加盖公章。

3.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时间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当地农业部门。

4.当地农业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至省级农业部门。

5.省级农业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评审后,确定申报项目名单并上报至农业部、财政部。

五、项目实施与评估1.申报项目获批后,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补充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苏财农发〔2015〕6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补充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苏财农发〔2015〕6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补充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补充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苏财农发〔2015〕66号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因滚动计划项目申报落实不到位以及各地主动放弃项目较多等原因,我省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投资指标尚有部分节余资金。

根据国家农发办“节余资金全部用于贷款贴息项目”的要求,现就我省补充申报贷款贴息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扶持范围和项目单位条件贷款贴息补充申报项目应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一)扶持范围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二)扶持产业每个农业综合开发县所报项目涉及优势特色产业数不超过2个。

具体扶持产业类型,按照省农业资源开发局产业处、财政厅农发办《关于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围绕优势特色产业选项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苏农开产传〔2015〕13号)中明确的优势特色产业类型进行分类。

(三)项目申报主体项目申报主体为农业龙头企业。

(四)项目申报单位条件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贷款贴息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及产业带动作用明显;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2013、2014年度连续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与不少于4户低收入农户开展结对帮扶(结对帮扶具体要求,详见苏农开产〔2014〕6号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级农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融资产品的通知-苏财农〔2015〕129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级农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融资产品的通知-苏财农〔2015〕129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级农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融资产品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级农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融资产品的通知
苏财农〔2015〕129号
各金融机构:
为推动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缓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2013年起省财政与省农委开展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创新试点,帮助金融机构承担部分风险,采取“无抵押、无担保,弱抵押、弱担保”等多种融资新模式,两年来共引导金融机构对全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授信25亿元。

在总结前两年创新试点经验基础上,2015年省财政与省农委将扩大与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合作范围,创新风险补偿合作方式,加大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信贷支持。

现将江苏省农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融资产品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将创新试点期间合作的金融产品一并重新纳入申报范围,请按照附件申报指南申报融资产品。

附件:江苏省农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融资产品项目申报指南
——结束——。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21〕8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21〕8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有关单位:为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00号),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提前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见附件1),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53农田建设”,项目代码:Z195110010002,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按照《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次下达预算做好预算编制、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待进入2022年预算年度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二、根据中央财政有关规定,该项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各市县应在接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指标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

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面清晰、流向明确。

三、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现一并提前下达2022年度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

请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苏财农【2016】129 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6】129 号各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农委: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16〕59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农财〔2016〕37号)等文件精神,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宜兴市等10个县(市、区)为201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县。

现将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下达你们,请列入2016年度“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预算支出科目,资金分配明细详见附件1。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试点县(市、区)根据有关试点实施要求和专家评审意见,完善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健全试点工作机制,认真组织试点实施工作。

补助资金要用于支持试点方案确定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领域。

二、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督促农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试点方案实施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要加强试点项目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做好试点实施情况的总结,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新模式、新机制。

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设区市财政应当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文件后三十日内,下达至所辖区。

三、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要全面实施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全面推进公开公示制度, 及时公开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苏财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金〔2022〕12号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要求,现就2022年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类别(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

各市、县财政局要按照财金〔2019〕96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苏财金〔2020〕46号)和《关于调整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支持城乡居民创业就业的通知》(苏财金〔2021〕4号)等文件精神,分别测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工作经费奖励资金后上报。

(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

可享受该项补贴政策的村镇银行,期限为该机构开业起3年内,如已经连续3年(次)享受补贴政策,不得再申请享受该补贴。

财政部明确要求的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注册地所属县域以外发放的贷款等不纳入申报范围。

申报地区请做好本级财政承担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按规定比例兑现到位。

二、申报要求请各市、县财政局认真对照财金〔2019〕96号、苏财金〔2020〕46号、苏财金〔2021〕4号和本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奖补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按照不同的政策类别分别出具审核意见后统一行文报送。

为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市、县财政局要重点审核申报单位是否符合奖补条件、奖补资金测算是否正确等方面内容后出具审核意见及申报文件,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主要包括年度专项资金汇总申请文件和相关资金申请汇总表、绩效目标申报表等(表样详见附件),于2022年2月28日前统一行文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苏财农[2013]109号、苏农计[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3〕109号、苏农计〔2013〕48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13〕20 号)、(苏财农〔2013〕57号)的要求,经评审筛选,现将2013年度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下达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预算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细化实施方案,加快实施进度。

请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次下达的省补资金额度,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细化省补资金使用内容,明确项目实施计划。

省将统一组织各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此次下达的项目签订“2013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投资项目建设任务责任状”,并将之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所有省补项目内容必须在11月底前实施完毕,项目资金必须在12月20日前拨付到位。

二、加快资金拨付,实行专款专用。

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达资金文件后,先预拨项目实施单位省级补助资金的60%,待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4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省级补助资金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骗取项目资金。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障项目安全。

项目单位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一经查出,省财政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苏财企〔2009〕6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企〔2009〕61号各市、县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7号文件)精神,为便于各市、县尽快按要求申报有关项目,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的条件、范围和要求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目前已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

2、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审批的项目主体和实施主体必须一致。

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中规定的上缴税收是指2008年度上缴税收。

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新办企业,需在办法附件2表的备注栏里填写2009年1-6月的上缴税收。

在建项目须提供项目正式建成投产后的上缴税收预计数,但仍需达到规定的上缴税收要求。

企业上缴税收数额须提供国(地)税或财政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或其它可以佐证的证明材料。

4、申报项目的企业2008年上缴税收的数量和增幅须同时满足要求。

对技术水平高、产业带动效果好的企业,如果税收增幅达不到标准,按项目的重要性以及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予以适当放宽。

镇江市及所属市、县以及高淳县、溧水县比照苏中地区上缴税收规定执行。

二、专项资金支持的类别和内容1、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对自有资金用于购置技术设备及兼并重组项目视同贷款予以贴息。

2、贴息项目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补贴。

对用于项目建设的流动资金贷款视同项目贷款予以补贴,但须提供新上项目的投入总量,包括银行贷款、自有资金以及项目建设中的土建及设备购置等有关数字和情况说明。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省级单位农业项目计划和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省级单位农业项目计划和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省级单位农业项目计划和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苏财农〔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省级单位农业项目计划和资金的通知省各有关单位:现将2020年度第二批省级单位农业项目计划、资金、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等一并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3),本次下达的项目资金请列入2020年相应预算支出科目(详见附件1)。

有关要求如下:一、强化实施主体责任。

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4),实施方案原则上于2020年9月30日前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相关项目监管单位批复,其中适用《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项目要按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要严格按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按原审批渠道办理变更批复。

要在规定实施期限(原则上为1整年,可跨年度)完成项目实施,项目总结请于2021年7月底前报送项目监管单位。

中小农业企业产业双创新农人培育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二、强化项目实施监管。

项目监管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方案审核批复、运行监控和验收等项目监管工作。

要组织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在2020年10月20日前完成批复。

要加强项目实施运行监控,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执行,确保完成项目工作任务,项目总结经审核汇总后在2021年8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备案。

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在项目实施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监督。

三、强化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照项目绩效目标(见附件3)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自查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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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中央财政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
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农[2015]13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中央财政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的通知
(苏财农〔2015〕133号)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5年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5〕64号)精神,为做好探索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
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要充分利用农业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与二、三产业联动与融合,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形成农业产业新业态和商业模式,实现农业产业链延伸和产业功能拓展,促进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和农
民增收。

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资金支持内容:
A类:产业链延伸型融合。

农业产业链是由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收储、物流和销售等环节构成。

农业生产通过对内优化整合,对外延伸拓展,实现农资供应、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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