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苏劳社[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8〕76号2008年10月15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各地普遍采用“差额结算”的方式进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金的支付,这种征缴和支付合二为一的结算方式,在改革试点初期,简化了经办程序,方便了参保单位。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形势不断发展,特别当参保单位遇到经济困难时,往往不能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领取,“差额结算”的弊端凸显出来。
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规范”的总体要求,我省不少地区主动开展了结算方式改革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全省实行“全额缴拨”的参保单位数占全部参保单位数的比例已达到48%以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人数占全部离退休人数已达到32.7%以上。
为指导和推动全省改革,现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坚持改革创新,探索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办法,推进和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差额缴拨”改“全额缴拨”,以下简称“差改全”)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苏政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苏人社发〔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0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进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问题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起薪当月工资标准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发生升降的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当年不调整,次年再调整。
二、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过渡期内退休的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以其退休时实际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和计算新办法待遇的视同缴费指数。
三、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待遇问题改革后,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中,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退职)时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
上述人员中,办理退休手续的,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办理退职手续的,参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过渡期内参照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今后,国家出合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工龄30年以上的“老科员”退休时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问题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2014年10月1日至当地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前退休的工龄在30年以上的“老科员”(比照苏人通〔2000〕26号文件规定确定),其退休时视同缴费指数按当地副主任科员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机管[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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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机管〔2006〕3号)省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苏政复[1993]70号)的规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
改革以来,各单位都十分重视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绝大部分符合参保范围的单位,都能够按规定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手续,但有个别单位至今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未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
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补缴费行为,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现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办法规定如下:一、根据规定,应当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尚未参保,或参保未及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和职工,都应补缴养老保险费。
应缴费未缴费的时间不作为参保职工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计算。
二、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通知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实行分段计算办法。
1、如需补缴自1986年10月到1993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1993年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0%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不补缴。
2、如需补缴1993年10月~2001年6月期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2001年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2%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按照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8年以后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历年年补缴基数,统一按1%的补缴比例计算。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江苏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两部批准,现就2022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时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一)普遍调整1.每人每月增加27元。
2.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挂钩增加,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4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2元;25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8元。
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1元的,按21元增加。
3.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增加。
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1.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28元和36元。
2.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苏人社发[2014]206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加上城乡劳动力流动就业加速,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制定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
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对适用范围、衔接时点、衔接条件、衔接方式、资金转移、经办规程等作出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确保落实到位不走样。
要把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政策与制度内转移接续政策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参保人员无论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延续累加。
三、全力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服务工作。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根据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简化操作、方便群众的要求,抓紧调整完善本地区的经办管理程序,做好相关流程的对接。
江苏省关于退休的最新规定

1.为提高退休人员的知识技能和适应社会发展,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机会;
2.鼓励退休人员参加老年大学、社区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学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教育部门合作,为退休人员提供学习资源和支持。
二十一、退休人员健康管理与关爱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退休人员健康状况的跟踪与管理,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十七、退休人员丧葬待遇
1.退休人员去世后,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享受丧葬补助;
2.丧葬补助的申请程序和发放方式,参照养老金发放的相关规定执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简化丧葬补助的办理流程,为退休人员遗属提供便捷服务。
十八、退休人员其他福利
1.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如节日慰问、医疗保健等;
江苏省关于退休的最新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年龄
1.企业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
3.城乡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三、退休待遇
1.企业职工: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城乡居民:按照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四、退休程序
1.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为退休人员提供法律支持。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的服务需求,不断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各地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公开透明的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社会力量成为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实行政社分开,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购买服务工作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严禁承接主体将养老服务转包。
江苏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江苏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江苏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是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生活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该政策旨在确保事业单位员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充裕的福利和保障。
本文将对江苏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一、退休资格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员工达到以下条件即可申请退休:1. 年龄要求: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2. 工龄要求:员工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25年,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方可申请退休;3. 审批程序:员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
二、退休待遇江苏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规定了有关退休待遇的内容。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养老金:根据员工平均工资、工龄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每月发放的养老金金额;2. 医疗保障:退休员工和其配偶可以继续享受医药费用补助,具体金额根据员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和政府相关规定计算;3. 社会保险:退休员工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4. 生活补贴:退休员工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生活补贴,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退休金调整江苏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规定了退休金的调整方式。
按照国家规定,退休金应与物价指数和工资变动情况挂钩,进行适当的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相关通知。
四、退休人员权益保障江苏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强调了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密:事业单位应对退休人员的个人隐私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2. 劳动关系保障:事业单位应与退休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其合法权益;3. 福利待遇保障:事业单位应及时向退休员工发放退休金、生活补贴等福利待遇,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4. 社会支持:政府、家庭和社会应给予退休员工一定的关爱和支持,帮助他们适应退休生活。
五、退休人员服务江苏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还规定了退休人员服务事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苏人社函〔2020〕213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1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本单位退休人员的人事管理职责。
各参保单位要密切关注本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情况,对退休人员状况变动、银行卡注销变更、养老保险待遇未发放到位等情况,应及时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待遇发放工作正常进行。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待遇发放银行卡信息出现错误,或因相关信息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养老保险待遇多次发放失败的,在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申报变更前,经办机构可将相关待遇费用划拨至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代为发放。
三、参保人员去世后因注销银行卡等导致相关养老保险待遇无法发放的,经办机构可将相关待遇费用划拨至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的继承人。
四、参保人员去世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和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办理结束后再支付去世人员的丧葬抚恤费。
因参保单位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养老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追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8月28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规范作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内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一)由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的职工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
职工在原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并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6]9号)第五条的规定推算储存额。
1、职工由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应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出具未参保的证明。
2、职工由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其历年实际缴费基数。
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缴费年限(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在推算储存额时,推算储存额的工资基数,改按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历年实际缴费工资计算。
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3、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不论是否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均可按苏劳社险[2001]44号文件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4、原在各级人才市场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根据有关政策改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后,参照本款第2项的规定执行。
(二)由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金。
原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帐户,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继续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江苏养老金上调方案

本次养老金上调采取普调与分类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普调部分:为所有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统一增加一定金额的基本养老金。
2.分类调整:根据退休人员的工龄、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调整系数。
3.倾斜调整: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特殊群体,给予适当倾斜。
3.本方案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完)
第2篇
江苏养老金上调方案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合理调整养老金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养老金上调方案。
3.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退休人员充分了解政策内容。
八、其他事项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3.本方案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九、附则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完)
(3)养老金水平调整系数:根据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确定相应的调整系数。
3.倾斜调整:
(1)高龄退休人员:对年满XX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XX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XX元。
六、资金来源
养老金上调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调整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江苏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三、调整原则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苏人社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9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即《规定》第八条统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规定》第八条所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依照国家有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就业登记地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条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8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0〕88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部分地区陆续反映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为规范统一政策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参保人员达到50周岁时,经认定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如果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其中:有单位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延长缴费;灵活就业等其他情形的,以灵活就业身份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申请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延长缴费期间户籍发生变更的,不改变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待其在延长缴费地缴费至满15年后,在延长缴费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我省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领取地出具不予支付丧葬抚恤费的确认函后,由我省最后一个参保地按我省规定支付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并全额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9日
——结束——。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6〕93号)

索引号:550232674/2016-00068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发文日期:2016-03-31文号:苏人社发〔2016〕93号主题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2016年3月31日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二、经办和管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等工作。
人社部发[2020]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人社部发[2020]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7764bc91b4daa58da1114a03.pn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受行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苏劳社机管[2004]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4.06.02
【实施日期】2004.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的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社机管[2004]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不少地方来电询问,已经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有关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在职参保人员),受到下列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单位停发工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暂停缴纳养
老保险费。
(1)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苏财社[2011]1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7.12
【实施日期】2011.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
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制定如下实。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9.05•【字号】苏劳社险〔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险〔2001〕35号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精神,在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及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加。
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暂不纳入。
2、财政部分供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已经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继续参保。
3、中央部属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可按照社会保险属地原则,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5、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是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应是经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
6、各级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和条件的,应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其他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筹集。
2、参保单位应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以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苏劳社险[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2007年10月25日)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登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档案时,记载的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月实际缴费工资的合计数;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各年缴费工资的记载,仍按苏劳险 [1992]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或在以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形式转换过程中,出现重复缴费情形的,可以将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但缴费年限不得累加,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和证(卡)的缴费工资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300%。
四、参保人员同时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在各用人单位的缴费应当合并计算,但缴费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 300%,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300%的 8%,缴费年限不得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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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规[20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
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6〕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为规范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就具体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和欠费补缴问题
(一)暂不能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1 / 2
有关规定确定个人缴费工资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和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确定。
(二)每年1月1日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正式公布期间,缴费工资上、下限仍延用上年度标准,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新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改革后,不再开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证明。
(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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