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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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玻璃规范

青岛玻璃规范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玻璃的使用,事关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众安全。

但近期我市部分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在安全玻璃的设计和施工中,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明确、建设及施工单位随意降低使用标准、监理单位验收把关不严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工程使用安全。

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现就建筑安全玻璃的设计与施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正确理解掌握现行技术标准及规定(一)现行国家技术标准及规定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2003;3、《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JGJ102-2003;5、《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6、其他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安全玻璃相关规定1、安全玻璃:是指破坏时安全破坏,应用和破坏时给人的伤害达到最小的玻璃,包括符合国家标准GB9962规定的夹层玻璃、符合国家标准GB9963规定的钢化玻璃和符合国家标准GB15763.1规定的防火玻璃以及由他们构成的复合产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安全中空玻璃应为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两片或多片玻璃都是安全玻璃。

2、下列情况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门玻璃和固定门玻璃(无框门玻璃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有框门玻璃面积不大于0.5m2时,也可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6mm的普通退火玻璃和夹丝玻璃);(2)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包括:门玻璃;安装在门上方的玻璃;安装在门两侧的玻璃,其靠近门道开口的竖直边与门道开口的距离小于300mm);(3)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4)单块面积大于1.5m2窗玻璃;(5)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塑料窗;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其他落地窗;(6)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内的顶棚,以及吊顶和雨棚;(7)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屋面玻璃,其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8)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9)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10)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内天井中庭的栏板;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应采用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

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不详点击数:50 更新时间:2005-6-2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海南建筑外立面禁止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已批未建的要整改

海南建筑外立面禁止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已批未建的要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12月4日,住建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特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属地管理制度;推行第三方评价;规范评价标识管理方式;严格评价标识公示管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强化评价标识质量监管;加强评价信息统计;健全完善统一的评价标识管理制度。

(本刊)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2017年12月11日,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特下发《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就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通知》指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

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在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中要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岗位责任制度;实施样板示范制度;促进质量管理标准化与信息化融合;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体系。

(本刊)海南建筑外立面禁止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 已批未建的要整改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玻璃幕墙使用,减少光污染等不利因素对环境造成影响,近日,海南省住建厅和海南省规划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风貌管理严控玻璃幕墙使用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因特殊需要确需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各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从严审查把关。

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的通知

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1]2号各区县建委、规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一月二日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饰、维修工程),采用玻璃做建筑材料的,应执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96)、《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97)等相关设计施工标准、规范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GB9962、GB9963标准的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以及符合上述标准加工组合而成的中空玻璃。

本规定所称相关材料,是指与安装安全玻璃有关的边框型材、成品窗、密封胶、硅酮结构胶等材料。

第四条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建筑工程部位,必须设计使用安全玻璃:(一)幕墙;(二)各类天棚、吊顶;(三)观光电梯;(四)室内隔断、倾斜装配窗;(五)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六)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七)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八)单块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和落地窗;(九)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第五条建筑工程使用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含进口安全玻璃与相关材料),必须符合各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有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必须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认定资格的产品和由取得认定资格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生产许可证或资格认定证明应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

第六条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部位使用安全玻璃,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

第七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安全玻璃的工程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主题词:建材安全管理规定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精)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精)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436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玻璃幕墙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及验收工作,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并满足建筑节能要求,根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标准,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有关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严格建立和执行玻璃幕墙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制度,职责明确,责任落实,规范质量安全行为,切实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规范及标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玻璃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和验收等各项工作,特别要重点做好对材料进场检测、工程施工、结构质量检查验收和检测及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等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确保使用安全;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玻璃幕墙工程的有关规范标准,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施工,必须按如下规定和要求执行:(一基本要求1、承担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包业务;2、幕墙设计应提供完整的施工图。

如非项目主体(结构设计单位设计的,应由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对玻璃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3、幕墙施工图必须经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4、玻璃幕墙性能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5、幕墙施工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按专项方案实施施工,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标准的规定。

(二质量控制要求1、安装玻璃幕墙的主体结构,应符合有关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2、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3、幕墙玻璃的外观、质量和性能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的规定;4、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5、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每块玻璃下端应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托条应能承受该分格剥离的重力荷载作用,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2mm,高度不应超出玻璃外表面,托条上应设置衬垫;6、幕墙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设缝的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7、玻璃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应准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新时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设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筑设计的重要性建筑的适用性、舒适性、安全性,直接影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近年来,虽然我省建筑设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城市建筑仍然存在贪大、媚洋、求怪,缺乏文化底蕴与地域特色,追求开发强度,忽视宜居环境,追求外形古怪,忽视功能使用等问题。

建筑能否体现建筑方针,能否满足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规定要求,建筑设计起决定性作用。

没有优秀的建筑工程设计作支撑,再好的规划也不能实现。

建筑工程设计在加强建筑节能、保护生态环境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是建筑工程灵魂与龙头。

建筑工程设计对于创建更具生命力的建筑、提升城镇化品味和质量、提供舒适宜居环境起着重要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建筑设计。

二、积极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不仅要符合规划要求,更要体现建筑艺术、环境景观艺术、人文及历史文化艺术的综合要求,因此各地要紧密配合,积极探索和开展城市设计,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城市设计中的作用。

(一)积极探索和开展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

城市设计应统筹城市整体平面、立体空间、建筑风貌体量、色彩、天际线、景观绿化等要素,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各地应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积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探索、制定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加快建立和培育城市设计队伍,加强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街区和城市保护区的城市设计工作。

建筑工程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一、引言建筑工程中,安全玻璃的使用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不仅保障了建筑物内部的安全和舒适度,也直接关系到住户的生命安全。

因此,制定严格的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安全玻璃的选用、安装和维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安全玻璃的选用1. 安全性能要求安全玻璃应具备抗冲击、耐爆破以及防火等安全性能。

根据建筑规模和用途的不同,可以选择钢化玻璃、夹层玻璃、防弹玻璃等不同类型的安全玻璃。

2. 规格和厚度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风荷载等因素,确定安全玻璃的规格和厚度。

一般情况下,建筑高度较大的地方使用的安全玻璃应选用较大厚度的玻璃,以增强其抗冲击能力。

3. 其他特殊要求根据建筑工程的需要,还需考虑安全玻璃的隔声性能、隔热性能等特殊要求。

三、安全玻璃的安装1. 安全玻璃的支撑和固定安全玻璃的支撑和固定是确保其安全性能的关键。

在安装过程中,要确保玻璃表面无划痕、破裂等缺陷,并采取适当的支撑措施,以防止玻璃承受过大的压力而破裂。

2. 密封和装饰处理安全玻璃的安装完成后,要对其进行密封处理,以确保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

同时,还需进行美观装饰,以提升整体建筑的视觉效果。

四、安全玻璃的维护与检查1. 定期清洁安全玻璃的表面容易积聚灰尘和污渍,影响视野和光线透过性。

因此,应定期对安全玻璃进行清洁,保持其表面清洁亮丽。

2.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安全玻璃的表面是否产生划痕、破损等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换。

特别是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应及时检查安全玻璃是否出现冰冻、开裂等现象。

五、安全玻璃的破损处理1. 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在安全玻璃破损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首先,迅速通知相关人员,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然后,对破损的玻璃进行隔离封控,以防止其导致更大的伤害。

2. 破损玻璃的更换在破损玻璃得到封控后,需要及时进行更换。

在更换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确保新玻璃的选用和安装质量。

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建筑玻璃是现代建筑中不可或缺的材料之一,其广泛应用在建筑的外墙幕墙、窗户以及室内隔断等位置。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建筑玻璃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建筑玻璃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建筑玻璃的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

二、建筑玻璃设计要求1. 建筑玻璃的厚度、类型和强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在选择玻璃类型时,应考虑建筑的用途、位置以及可能遭受的风、雨、冲击等自然因素。

2. 玻璃的尺寸设计应合理,尽量避免使用大尺寸玻璃,并考虑防护措施,如设置安全网或安装防护条等。

3. 玻璃的安全边缘处理应符合相关要求,以减少边缘损坏和人员受伤的可能性。

三、建筑玻璃安装要求1. 建筑玻璃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或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2. 安装前,应对建筑外墙或室内墙体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处理,确保墙体结构的稳定和承重能力满足玻璃的要求。

3. 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人员应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手套等。

四、建筑玻璃维护要求1. 建筑玻璃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

如发现玻璃有裂纹、脱落或变形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 维护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维修人员的安全。

维修人员应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建筑外墙玻璃维护时,应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

如有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和周围建筑设施的安全。

五、建筑玻璃使用要求1. 在建筑使用玻璃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将玻璃用于非正常用途或超负荷使用。

如在玻璃上进行钻孔或添加额外负荷,应经过专业人员评估后方可进行。

2. 建筑内部使用大尺寸玻璃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合理布置,确保行人的安全。

例如,应设置警示标识、拉起安全网或设置防护条等。

3. 需要破坏建筑玻璃时,应经过相应审批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本一、概述建筑安全玻璃是指在建筑物中起到防护和安全作用的玻璃制品。

为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物中使用的安全玻璃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玻璃门、玻璃窗、玻璃隔断等。

三、安全玻璃的选择和安装1. 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装修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选择和采购合格的安全玻璃制品。

2. 安全玻璃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施工团队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3. 安全玻璃的安装位置和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密封和固定措施,确保玻璃的稳定和耐久性。

四、安全玻璃的检查和维护1. 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玻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2. 定期对安全玻璃进行清洁,保持其表面无污物和污渍,以确保透光性和观感效果。

3. 对于有破损或被刮伤的安全玻璃,应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以免影响玻璃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4. 在清洁和维护过程中,应注意使用合适的工具和清洁剂,避免对安全玻璃造成损坏。

五、安全玻璃的使用注意事项1. 室内墙面和玻璃隔断应设置明显的防撞警示标识,提醒使用者避免碰撞。

2. 制定明确的玻璃使用规程,禁止在安全玻璃上贴涂物、写字或进行其他损坏活动。

3. 高层建筑中的玻璃窗应设置保护装置,防止意外坠落事故的发生。

4. 在有需要的场所,可以配置安全电气开关控制安全玻璃的开闭,方便使用者的操作。

5. 安全玻璃使用者应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了解玻璃的特性和正确使用方法,提高安全意识。

六、紧急情况处理1. 发生紧急情况时,如安全玻璃被破坏或破碎,请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2. 在等候救援期间,避免靠近安全玻璃,防止因破碎而造成伤害。

3. 在施救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救人员和受救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违反规定的处理1. 对于严重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使用安全玻璃,进行整改,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幕墙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幕墙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幕墙管理的通知苏建函科〔2012〕38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省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外饰面开始大量采用建筑玻璃幕墙(包括石材、金属板材等),然而由于部分建筑幕墙设计构造不合理,或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一些玻璃幕墙存在玻璃易碎、光污染、节能效果不佳等问题,加之部分建筑幕墙在施工和运行维护过程中监管不到位,在部分城市中陆续发生了玻璃幕墙玻璃自爆、脱落的事件,给市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成为城市公共安全的隐患,也因此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全省建筑幕墙安全管理,规范新建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特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建筑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

按照建筑节能、安全和光污染防治等要求,加强建筑立面设计的规划审查,合理控制建筑幕墙的面积、比例。

二、加强建筑幕墙的施工图设计审查。

严格对新建幕墙项目的审查,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设计;明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外片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外开启扇应有防玻璃脱落的构造措施。

对石材幕墙应限制其应用高度,严禁建筑外墙石材采用湿贴工艺,无立柱干挂石材高度不得高于30米。

各地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幕墙的技术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专项设计审查,对玻璃幕墙应重点审查其构成材料(型材、玻璃、石材、金属板材、人造板材、建筑密封材料等),结构设计、节点构造设计,以及抗风压、气密、水密、平面位移、抗震、保温(热工性能)、隔声、防火、防雷等性能。

对在城市闹市区或者在人流密集区采用玻璃幕墙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应限制其幕墙面积,同时还应考虑有效遮挡措施或者设计建立绿化隔离带。

从严控制建造异型、大板块玻璃幕墙建筑,确实因城市建设需要采用超高超大超限建筑幕墙的,必须通过由当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论证。

未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筑幕墙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三、加强建筑幕墙的施工安装的监管。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4篇)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4篇)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保障建筑物使用者的安全,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物中使用的玻璃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窗户、门、墙面、天花板等。

第三条建筑安全玻璃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筑安全玻璃应具有必要的强度和透明性,能够抵抗外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

第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建筑安全玻璃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建筑安全玻璃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建筑安全玻璃的分类与要求第六条建筑安全玻璃按其功能和组成材料可分为以下类型:(一)钢化玻璃:通过瞬间加热和冷却,使玻璃表面形成压缩应力,提高强度和抗冲击性能。

(二)夹层玻璃:两片或多片玻璃中夹层中间填充了高分子材料,提高强度、抗冲击性能和防火性能。

(三)浮法玻璃:通过在液态锡球上浸渍熔融玻璃,得到均匀、平整、光滑的玻璃。

(四)单片玻璃:单独或配合其他结构材料使用的普通玻璃。

第七条建筑安全玻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强度要求: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能承受正常和非正常荷载下的作用。

(二)抗冲击性要求:能够承受突发冲击和碰撞,并保持完整。

(三)防火性能要求:夹层玻璃应满足相应的防火等级要求。

(四)透光性要求:保持良好的透光性,不得影响室内采光。

(五)防爆性能要求:玻璃应能承受爆炸冲击和碎片飞溅,保障人身安全。

第三章建筑安全玻璃的设计与安装第八条建筑安全玻璃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场所、自然环境和工作条件,选择适当的玻璃类型和厚度。

(二)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设计建筑物的玻璃结构、支撑系统和连接方式。

(三)合理布置建筑物的玻璃区域,保证玻璃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第九条建筑安全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安装,确保玻璃的牢固性和稳定性。

(二)使用专业的施工团队和适当的工具,保证安装质量。

(三)确保安装过程中没有破坏或损坏玻璃和玻璃周边结构。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30•【字号】青建办字[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建办字[2003]2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工程检测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1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和装饰、维修工程设计安装安全玻璃,适用本通知。

二、除《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116号)中规定的部位外,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也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采光棚(顶)、雨棚、出入口通道上盖和天花;(二)裙楼围蔽、内庭围蔽的栏板;(三)小学、幼儿园、儿童娱乐场所等儿童经常活动场所的室内玻璃隔断、玻璃门;(四)立交桥、天桥、隧道;(五)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三、对应当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部位而未使用的建筑物,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对其施工图不予以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四、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

五、本通知实施前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但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使用安装玻璃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通知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防碰撞设施(如护栏)或者将规定部位的非安全玻璃更换为安全玻璃等相应的防护措施。

本通知实施前已竣工使用的建筑物,安装使用玻璃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OO 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04•【文号】建标〔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直辖市建委、安全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天津、重庆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性玻璃幕墙因美观、自重轻、采光好及标准化、工业化程度高等优点,自20世纪80年代起,在商场、写字楼、酒店、机场、车站等大型和高层建筑的外装饰上得到广泛应用。

近年来,在个别城市偶发的因幕墙玻璃自爆或脱落造成的损物、伤人事件,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引发社会关注。

造成这些安全危害的原因,除早期玻璃幕墙工程技术缺陷、材料缺陷等因素外,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等特定环境、特定建筑的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玻璃幕墙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安全防护责任,确保玻璃幕墙质量和使用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新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措施(一)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

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公告

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公告

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地安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以下管理措施公告如下:1. 安全责任落实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运行。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同时,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3. 严格施工许可管理所有建筑施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进行相关手续的审批和备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任何未经许可的施工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4. 安全生产培训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加强协作与监督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和隐患。

同时,要加强与建筑施工单位的协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管理措施。

任何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共同维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良好秩序。

建设部关于确保玻璃幕墙质量与安全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确保玻璃幕墙质量与安全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确保玻璃幕墙质量与安全的通知建设[1994]776号【字体:大中小】近年来,各地、特别是沿海城市兴建了大批采用玻璃幕墙做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对提高建筑品质、丰富城市景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部分玻璃幕墙工程中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问题:玻璃幕墙设计方责任不清,设计达不到标准或缺乏严格的设计审核;加工制作与施工安装中存在标准不清、材质低劣现象和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行为,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工程隐患,致使幕墙玻璃开裂、脱落等工程事故时有发生;还有的使用后出现空气渗透、雨水渗漏,风压变形大、保温性能差、光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缺陷、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严重的不得不拆除重建,有的项目大批量使用玻璃幕墙,造成了大量资金浪费。

为加强管理,确保玻璃幕墙的质量与安全,使该项技术充分发挥其效益,现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完善玻璃幕墙加工制作、施工安装企业资质审查制度。

凡从事玻璃幕墙加工制作或施工安装的企业;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准进入建筑市场。

企业内设置幕墙设计机构的,其设计能力亦应列入企业资质审查内容。

凡未取得资质审查合格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得承接与玻璃幕墙相关的技术设计、加工制作、施工安装等工作,其相关产品也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二、要适度控制采用玻璃幕墙建筑的数量和规模,避免滥用。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制定在本地区适度使用玻璃幕墙的具体管理办法。

各地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掌握玻璃幕墙建设项目的审批,高层、超高层隐框玻璃幕墙建设项目作为严格控制、审批的重点。

三、要明确玻璃幕墙的设计责任。

负责玻璃幕墙设计的建筑设计单位与玻璃幕墙制作图设计单位应协同配合并明确设计责任。

鉴于玻璃幕墙设计涉及多环节、多专业的特点,建筑设计单位和制作厂家不应单独承担,需协同完成,建筑设计单位在玻璃幕墙设计中负责选型、提出设计要求。

幕墙制作图设计单位根据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具体负责玻璃幕墙的技术设计,确定幕墙材料,选择制作厂家及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制作加工、施工安装工程的质量,它是玻璃幕墙设计的专项负责单位。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办字[2003]2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12.30
【实施日期】200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青建办字[2003]2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工程检测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1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和装饰、维修工程设计安装安全玻璃,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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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玻璃幕墙规划设计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玻璃幕墙规划设计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玻璃幕墙规划设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11•【字号】闽建设[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玻璃幕墙规划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3]2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建筑玻璃幕墙广泛用于高层建筑外围护结构,丰富了城市建筑立面设计,成为建筑装饰行业的一大特点,但也存在玻璃自爆脱落伤人、不符合节能要求等问题。

为规范全省新建建筑玻璃幕墙规划设计,保证玻璃幕墙设计质量,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建筑玻璃幕墙规划设计管理。

建筑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建筑玻璃幕墙设计质量,事关建筑功能发挥和正常使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建筑玻璃幕墙规划设计管理,保证设计质量。

二、要严格控制建筑玻璃幕墙的设计。

(一)以下建筑和部位,选用玻璃幕墙应进行严格控制:(1)T形路口房屋建筑的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选用玻璃幕墙;(2)住宅(宿舍楼、公寓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在二层及以上选用玻璃幕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及以上选用玻璃幕墙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1)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2)临街建筑;(3)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三)选用玻璃幕墙,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项目主体设计单位应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2)外片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均质钢化玻璃及其制品;外开启扇应有防脱落的构造措施,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3)应采用预埋件连接,且与主体结构同步施工;无法采用整浇的,可采用机械锚栓和化学锚栓混合埋件,但锚固长度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的有关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锡政办发[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5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促进环境保护和建筑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行政区域内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建筑玻璃幕墙前期审批管理(一)建筑玻璃幕墙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并按国家、省、市现行有效的规范、规程和规定进行设计。

建筑玻璃幕墙设计应当与周边环境、城市风貌相协调,并符合我市建筑色彩和城市景观亮化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限制住宅、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建筑上使用玻璃幕墙。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的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使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的建筑物,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三)在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临街的建筑,发生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它建筑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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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技术与管理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建筑工程安全玻璃的使用,事关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众安全。

但近期我市部分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在安全玻璃的设计和施工中,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明确、建设及施工单位随意降低使用标准、监理单位验收把关不严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工程使用安全。

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现就建筑安全玻璃的设计与施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掌握现行技术标准及规定
(一)现行国家技术标准及规定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2003;
3、《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JGJ102-2003;
5、《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6、其他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安全玻璃相关规定
1、安全玻璃:是指破坏时安全破坏,应用和破坏时给人的伤害达到最小的玻璃,包括符合国家标准GB9962规定的夹层玻璃、符合国家标准GB9963规定的钢化玻璃和符合国家标准
GB15763.1规定的防火玻璃以及由他们构成的复合产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安全中空玻璃应为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两片或多片玻璃都是安全玻璃。

2、下列情况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门玻璃和固定门玻璃(无框门玻璃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有框门玻璃面积不大于0.5m2时,也可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6mm 的普通退火玻璃和夹丝玻璃);
(2)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包括:门玻璃;安装在门上方的玻璃;安装在门两侧的玻璃,其靠近门道开口的竖直边与门道开口的距离小于300mm);
(3)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4)单块面积大于1.5m2窗玻璃;
(5)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塑料窗;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其他落地窗;
(6)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内的顶棚,以及吊顶和雨棚;
(7)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屋面玻璃,其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
(8)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9)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10)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内天井中庭的栏板;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应采用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玻璃位于建筑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11)玻璃幕墙;
(12)电梯及其外围护;
(13)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14)小学、幼儿园、儿童娱乐场所等儿童经常活动场所的室内玻璃隔断、玻璃门;
(15)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3、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识,并不得遮盖。

4、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

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

二、严格执行现行技术标准和规定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安全玻璃的使用部位、品种、规格及保护措施应在施工图中明确。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凡存在涉及安全玻璃使用部位、品种、规格及保护措施不明确或不按规定设计安全玻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设、施工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单位不得随意降低安全玻璃的使用标准。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监理(建设)、施工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单位应对进场的安全玻璃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四)施工中必须坚持样板领路制度。

样板应经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报经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展开施工。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在建工程玻璃专项检查,凡未按要求使用安全玻璃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予以整改。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安全玻璃使用的监督管理。

对未按现行技术标准和规定施工的,不得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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