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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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针对我市当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市局出台了多项落实政策,一是《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文件;二是《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2号)文件;三是《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简化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3〕440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一、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步骤
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及职工,并经高新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三个步骤办理退休养老金复核及领取手续。
第一步骤:
1、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参保单位专管人员,于每月20日前,持《居民身份证》(留存正、反面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
工每页签字)、《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退休职工本人核对无误后签“核对无误”及本人签字,留存正、反面复印件)等材料到社保高新区分中心申报;
2、社保高新区分中心对申报的材料经审验后,打印《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工资指数情况单》、《天津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载单》,盖章确认后参保单位到高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参保单位根据职工本人情况还需提供的材料:
1、因病退休提供《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留存原件);
2、因“特岗”退休提供《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留存原件)等。
第二步骤:
经高新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专管人员持《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到社保高新区分中心申报养老金待遇复核手续,并在《天津市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登记、变更申报名册》上进行确认。
参保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留存原件);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办理离退休,提供《用人单位聘任高级职称人员备案表》、《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留存复印件);
3、《劳动模范荣誉证书》(留存复印件);
4、社保卡原件(留存正反面复印件);
5、《天津市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登记、变更申报名册》;
6、《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相关信息采集表》;
7、上级部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步骤:
按照社保高新区分中心确定的时间, 参保单位通知当月新增退休人员到指定地点凭《退休证》、《居民身份证》进行指纹采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专用银行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政策规定
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其主要内容为:(一)“新人新办法”
1998年1月1日我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
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中人中办法”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月标准为: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平均工资指数
全部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b×1.00〕÷N
a 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为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N为职工视同和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2、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参保人员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计算“平均工资指数”和“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时,间断缴费期间缴费基数计为“0”。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参与工资指数计算。
4、计发养老金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各月缴费之和除以“12”。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参与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5、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任期限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方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退休相关待遇。
(三)“老人老办法”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本市原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