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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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保护传统工艺和文化、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针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制度重构方案。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现状及问题(一)保护模式现状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手段,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制度等行政手段。

这些措施在保护地理标志、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二是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导致侵权行为频发;三是地理标志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不足,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不高;四是国际合作与交流不足,我国地理标志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有限。

三、问题成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但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法规之间衔接不紧密等问题。

这使得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法律漏洞,给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管理体制不顺畅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

这导致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三)宣传推广不足由于宣传和推广力度不足,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不高。

这使得地理标志的市场价值无法得到充分体现,也限制了地理标志的进一步发展。

四、制度重构方案(一)完善法律制度应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管理机构和职责等。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完善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完善

试论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完善【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在相关农业和手工业产品的保护中占有重要地位。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完善,将对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对农民增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其的发展历程毕竟较短,难免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特别是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在法律规制和管理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入手,从集体行为的角度分析地理标志保护在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外部性;集体行为;法律保护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产品地理标志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

它不仅代表作了某种农产品的重要的品质保证和独特性,更体现了该相关地区深厚的文化底蕴,是国家和地区内不可多得的重要资源。

特别是现代消费观念下,对具有地方自然和人文特色的优质农产品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大,其产品的附加值也不断增长。

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我国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有助于我国农产品产业化的发展促进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提高,同时地理标志产品的高附加值也必将会为我国农民增收创造出一条新的路径。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化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保护农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和知名品牌”,表现出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视和重要意义。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地理标志(geographicial indication)是一种标志性知识产权,从字面上理解是指表示某商品的地理分布和来源的一种记号、标识或符号。

”[1]地理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所标志商品的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特定地区内自然因素或者长期形成的特殊人文因素所决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及2001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都将它作为一个全新种类的知识产权来保护。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保护传统工艺和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制度重构策略,以期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现状(一)保护范围与认定标准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涵盖了农副产品、传统手工艺品等多个领域。

然而,在认定标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认定程序繁琐、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导致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地理标志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二)保护力度与执行效果尽管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保护力度和执行效果上仍存在不足。

一方面,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给地理标志权利人带来损失;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在处理地理标志侵权案件时,往往存在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衔接不畅、重复立法等问题。

此外,地理标志保护的司法实践也面临诸多挑战,如侵权行为认定难、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二)管理体制不科学我国地理标志的管理体制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

这导致在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注册、监管等环节中,容易出现管理漏洞和权力寻租现象。

(三)社会参与度不高地理标志的保护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

然而,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社会参与度不高,相关主体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导致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四、制度重构策略(一)完善法律体系1.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认定标准等,使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2. 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避免重复立法和法律冲突。

3. 完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_从_安溪铁观音_说起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_从_安溪铁观音_说起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 0 08 .1 1(中)
法学研究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从 “安溪铁观音” 说起
苏秋香
摘 要 对我国来说, 地理标志还是一个比较崭新的知识产权领域。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采取“商标法+原 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的模式, “混合立法模式” 基于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 即 。 本文对国际上的三种主要立法模式做出了比 较, 提出了我国应该采取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模式来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规制, 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地理标 志的保护提出了建议, 以期能对安溪铁观音这个地理标志及全国其它地方的地理标志的保护有所裨益。 关键词 安溪铁观音 地理标志 立法模式 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8)11-029-02

理标识。 TRIPS 协定第 22 条第 1 款称地理标志为:其标示除某商品 “ 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 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 该商品 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其他特征, 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欧盟 ” 《关于 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 2081/92 号条例第 2 第 条第 2 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地区、 “ 特殊的地点或者在个别案例 中是一个国家的名称, 用以形容一种农产品或食品来源于该地区、 地 点或国家, 并且该产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质、 声誉或其他特色归因于该 地理来源, 并且该产品的生产或加工或预备是在该特定地区完成的。 ” 而 《澳大利亚商标法》 则将地理标志定义为 “就某国家或地区或某国家 内区域出产的物品而言, 指在该国被许可的标志, 用以表示该产品出 产于该国家、 地区或区域; 或表示因该地理产地而具有某种质量、 名誉 或其他特征。 ” 我国基本上采用 TRIPS 协定中的定义。在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 第 16 条第 2 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地理标志, “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 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地区的自 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三、 国际保护地理标志的三种主要立法模式④ (一)采取商标法的保护模式 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又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注 册集体商标还是证明商标的方式来保护, 例如美国兰哈姆商标法; 二 是注册为集体商标, 例如德国商标法第 99 条就规定了地理来源标志 作为集体商标的可注册性; 三是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保护, 例 如英国商标法。 目前大多数的国家采用商标法模式。该模式不仅可以使现有的 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还可有效避免因主管机关不同而引发的 冲突和纠纷。采用这个立法模式的国家一般都以具有较为完备的商 标法为前提, 其符合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中商业标识的一 个类别特征。 (二)采取专门的立法保护模式 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可以算是法国了。法国是保护地理标 志权最早的国家之一, 其立法起源于 1905 年 8 月 1 日的禁止商业活 动中假冒行为的法律。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大, 通常以列举和概括 方式规定了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 所以其在寻求救济方面具有比较强 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如吴汉东所说的 “地理标志与商标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识别性标记, 基本功能都是用来 区别商品的来源。因此, 现代商标往往拓宽了商标的保护种类, 将集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冲突与完善措施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冲突与完善措施

我 国地 理 标 志 法律 保 护模 式
地理标志 , 团体、 该 协会或者 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 ”
20 0 7年 2月 1日, 国家 工商 总局 正 式公 布 了地 理标
1 商标 法保 护模 式 .
1 ] 为适 应 中 国加入 WTO 的需 要 , 足 TR P 满 S协 志产 品专用 标 志_ 。
该团体 、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 商标 法和 专 门法 2种 模 式 , 以期 为 我 国地 理 标 志 的 组织 ,
法 律 保护 提供 政策 参考 。

纳为会员 ; 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 体商标
注册 的团体 、 协会 或者 其他 组织 , 可 以正 当使 用该 也

以美 国为 代 表 的 国 家 注册 ,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 保护 做 出了重 要 贡 献 。然 而 , 证
明商标 的组成部分除外 。其 中第 1 条第 1 6 款规定 , 是地理资源十分贫乏 的“ 新世界” 国家, 其所倡 导的 商标 中有商品的地理标 志, 而该商 品并非来源于该 商标法保护模式符合美国国情 。随着我国对地理标 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 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 志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 , 这种模式越来越不适 应我
我 国地 理 标 志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的 冲 突与 完 善 措 施
天 吴 彬
( 中农业大学 外 国语 学院, 华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 O


地理标志在我 国主要有 2种保护模式 : 商标法保护模式 与专 门立 法保护模 式。2种保护模 式都对
我 国地理标 志的发展做 出了重要贡献 。但实践 中, 种模 式同时对一种客 体实施保护 也不可避 免地造成 了混乱 2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是保护具有特定地域来源的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工具,是传统文化的独特体现和地域特色的重要标识。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保护地方特色产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制度重构方案。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的法律框架。

虽然有《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法律漏洞,导致保护力度不够,难以有效维护地理标志的权益。

2. 保护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和部分传统手工艺品上,对于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建筑风格等领域的保护尚属空白。

这导致一些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地理标志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3. 行政执法力度不足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行政执法力度不足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假冒伪劣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的声誉和价值。

同时,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三、制度重构方案1. 完善法律体系首先,应制定一部系统性的地理标志保护法,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范围、保护方式等,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扩大保护范围应将保护范围从农产品和传统手工艺品扩展到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建筑风格等领域。

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地方特色文化,还能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3.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应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完善的执法机制。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维护地理标志的声誉和价值。

4. 推广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的效率和准确性。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市场秩序,促进特色农产品发展,提高农业农村经济活力和社会效益而设置的。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状况与发展情况如下:1.政策法规健全中国政府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非常重视,为此出台了《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范围、保护对象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我国还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双边和多边协议,加强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2.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不断提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规范了产品的质量、品种、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不仅可以提高产品的品质和信誉,还能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3.地理标志品牌知名度提高我国一些地理标志产品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国内外市场上备受欢迎。

比如如下著名的地理标志产品:西湖龙井茶、北京烤鸭、东北大米等。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不断健全,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和保护标准,保障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

二、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前景随着我国消费者消费观念的变化和有关政策的深入推进,特色农产品将受到更大的重视和爱护。

因此,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以下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发展前景:1.进一步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中国特色品牌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未来要让消费者更深入了解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价值,认识到它们在中国特色品牌建设中的重要性。

同时,加强对商家、监管人员等的培训,提高地理标志认证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将地理标志产品推向市场是保护地理标志的根本。

下一步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的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相关的推广计划,从消费者角度出发,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和认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品质和地位。

3.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完善将对地理标志未来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提供更加系统化的保障。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思考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思考
洲国家和一些亚 洲 国家 , 中以法 国为代 表 。11 其 99年 5月 6
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 》 《 、 国际 商标 注册 马德 里协定 》 国 际文 等 件和我 国政府文 件以及一些学者则一般将 地理标 志称为原 产
地 名 称 、 源 标 记 , 至 直 接 称 之 为 产 地 标 记 、 地 名 称 。而 货 甚 产
完善等 问题 , 应从 统一地理标志的管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 , 完善 《 商标 法》 的相 关规 定 , 从加 强《 不正 当竞争 法》 反 对地理 标志 的保 护等 方面入
手 , 立 起 我 国 完善 的 地 理 标 志 法律 保 护 体 系 。 建
关键 词 : 理标 志 ; 地 法律 保 护 ; 善 完
第 21 1卷 第 1 0 0年 3月 1 期
长沙铁道 学院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M r 2 1 a. 00
Vo . 1 No 1 11 .
完 善 我 国 地 理 标 志 法 律 保 护 思 的 考
王 志 红
( 南公安 高等专科学校 法律 系, 南 长沙 40 3 ) 湖 湖 1 18 摘 要 : 国虽然 已建立起 了与 WT 我 O规 则基本 一致的地理标 志法律保 护体 系, 但还存在 双重 管理体 系并存 , 法律规 定不够
我 国官方文件 和国内学者开始使用这一 统一概念则源 自 20 01 年修正的 《 商标 法 》 。该 《 商标 法 》 1 将 地理 标 志 定义 第 6条 为 : 标示某商品来源 于某 地区 , “ 该商 品的特定 质量 、 誉或者 信
日, 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对 地理标志专 门保护 的法律《 法 原产 地标志保 护法 》 确定 了原产地命 名制度 。这一模 式的保 护水 , 平较高 , 其优点在于 , 给予了产地范 围内特 定经 营者对原产 地

农产品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

农产品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

农产品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地理标志是指一个产品的名称或标志,因其地理环境、产地、生产工艺等特定因素而具有独特性和特殊形式的商品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旨在保护产品的地域文化、品质和知名度,维护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农产品产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策。

一、现状分析1.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漏洞目前,我国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法规法规较为滞后,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力度不够,相关的执法和监管体系也不够健全。

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地方政府、企业和组织滥用地理标志,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2.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不高由于缺乏有效的宣传推广,许多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知名度不高。

在市场上,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了解有限,无法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和优势,导致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足。

由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基地、生产工艺、管理水平等因素的不稳定性,使得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也较为不稳定。

有些地理标志产品在推出初期品质很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质量下降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二、发展对策1.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法规法规制定和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法规法规,提高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认证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执法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

2.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通过加大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可以通过网络、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加强地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共同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工作。

3.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基地、生产工艺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地理标志产品是指由特定地域的自然条件、人文历史和传统技艺等因素所决定,并赋予其在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上具有明显优势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传统性和特色性,因此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价值。

我国自2007年起陆续实施了《商标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法规,保护和管理了一大批地理标志产品。

但与此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国的保护和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滞后、侵权打假难等。

对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法律法规保护体系逐步完善我国自2007年起陆续出台了《商标法》《食品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了保护,例如在商标注册、食品质量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

这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2. 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体系逐步健全我国设立了一批境内外具备资质的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认证和监督。

这些认证机构不仅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而且还有严格的认证标准和程序,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目前,我国已有数百个地理标志产品通过了认证,并享有相应的政府保护。

3. 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保护意识逐步提高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的保护意识逐步提高。

许多地方政府在推广当地的地理标志产品时,都加大了对产品质量和声誉的宣传力度,提高了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和信任度。

地理标志品牌建设也逐步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发展建议1.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建设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建设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建设涉及到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在品牌建设方面,应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提高人们对地理标志品牌的认知度和好感度。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完善探讨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完善探讨

要 素组 成 , 明原 产 地 的 地 理 位置 , 这 种 标 志 的最 低 要 求 是 达 到 标 对
指示 他 人 识 别 商 品 来源 的 目的 ; ( ) 理标 志昕 指 示 的商 品 具 有 独 特 的 品质 、 征 或 者 良好 的 2地 特
信誉 ; () 品具 有 的独 特 品 质 、 征 或 者 良好 的 信 誉 和 地 理 标 志 所 3商 特

| 。


我国地理标 志保护的制度完善探讨
黄 汉 章 ( 中南财 经 政 法 大学
【 摘 要 】 理 标 志 是 一 项 特 殊 的 知 识 产 权 , 当今 经 济 竞 争 中 扮 演 着 地 在 越 来越 重 要 的 角 色 。我 国 是 地 理 标 志 拥 有 大 国 , 善 和 健 全 现 有 地 理 完
它特 征 主 要 归 因 于 其地 理 来 源 。 ” 地 理 标 志 的 基 本特 征 主要 有 : ( ) 理标 志是 一 种 指 示 性 标 志 。 它 由 文字 、 形 或 其 他 可 视 1地 图
段 。反 不 正 当 竞争 法保 护 模 式 是 指 将 地 理 标 志 纳 入 反不 正 当竞 争 法 的保 护 范 畴 , 理 标 志 的 相 关 权 利 人 、 他 进 行 正 当竞 争 的经 营 地 其 者 以及 消 费者 都 享 有禁 止不 正 当竞 争 的权 利 。这 种模 式 的典 型 代
企业信用意识 、 自律 意 识 实 现 自我 控 制 。 ( ) 不 正 当竞 争 法保 护模 式 三 反 地 理 标 志 不 仅 是一 种 识 别 性 标 志 , 同样 是 一 种 市 场 竞 争 的手 一
知识 产 权 组 织 ( P ) WIO 赋 予 其 定 义 为 : 理 标 志 是 用 于 商 品 WIO , P 地 上 的 , 有 特 殊 地 理 来 源 并 且 具 有 与 原 产 地 相 关 的 品 质 或 声 誉 的 具 标 志 。WIO的 本 意 是 欲将 之 前 的 与 地 理 标 志 有 关 的 术 语 全 部 涵 P 盖 , 中包 括 原 产 地 名 称 和 货 源 标 识 。 随 着 WT 对 各 国 的 影 响 其 O

论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

论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

1、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理标志法律法规体系,但在一些细节方面 仍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对于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处罚措施 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此外,对于一些新兴的农业产业和特色产 品,尚未制定相应的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导致这些产业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3、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为了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建立了 完善的执法体系,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其次,加强了对地理标志 产品的质量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此外,还建立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公示 制度,提高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三、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 存在的问题
2、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尽管我国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企业和农民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申请地理标志 保护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度不高,对产品的 质量和特色缺乏了解,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地理标志管理机构职责不明
二、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 的现状
1、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自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的定义、申请流程、保护范 围、侵权行为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各省市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形成了以国家法律为基础、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法律 法规体系。
然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相比,我 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起步较晚,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在商标注册保 护模式中,存在商标注册审批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而且注册成功后也并不能 完全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产地的独特性。此外,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保护模式 中,对于标志使用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滥用和冒用现象。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是保护某一地区或地域内具有特殊自然、人文及经济价值的农副产品、工艺品、文化资源等的有效手段。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提升地方特色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然而,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制度重构方案。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相对零散,涉及的法律条文较多但缺乏系统性,使得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保护等环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效果也参差不齐,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保护机制不完善在保护机制方面,存在重申请轻保护的现象。

部分地区过于注重地理标志的申请和注册,而忽视了后续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导致一些被注册的地理标志因缺乏有效管理而逐渐失去其特色和价值。

此外,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使得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三)管理体制不统一我国地理标志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农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管理混乱、效率低下。

此外,地方政府的保护力度也存在差异,一些地区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进展缓慢。

三、制度重构方案(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法,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申请条件、注册程序、保护范围等,确保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保护等环节有法可依。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保护机制建设1.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2. 强化监管: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和特色得到维护。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

3. 推广宣传:加强地理标志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三)统一管理体制应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维护等工作。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对策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对策

常是 这些地 区农 民的主 要 收入 来 源 ; 同时保 护 地 理
3・ 5 1 维权专栏
标 志也 可依法 打击 假 冒行 为 , 获得 批 准 的地 理标 志 产 品 , 地范 围 以外 的生 产 者 不 得 使 用 , 不 得 假 产 也 冒专用标 志 , 样 就 可 以依 法 维 权 , 高无 形 资产 这 提 的价值 。 无论 是 在 国内还是 在 国外 , 地理 标 志 产 品都是 当地 的一个 重要产 业 , 该产 业 的发展 直 接 关 系到该 地 区的经济 发展 , 响到 当地众 多 群众 的利 益 。地 影 理 标 志制度 是 打造保 护 区域 品牌 , 特别 是 促进 农业 标 准 化建设 , 造特 色经 济体 系 的重要 知 识产 权 制 打 度 。优先建 立本 地支 柱产 业 的地理 标 志产 品标 准 , 它能 实现 资 源利 益 最 大 化 , 进 现代 农 业 发 展 , 促 提 高农 产 品 附 加 值 和 知 名 度 , 进 区 域 经 济 快 速 发 促
展 。在发 挥 当地支 柱产 业优 势 的 前提 下 , 立包 括 建 农产 品 的产 地 环境 技 术 条 件 、 产 技 术 标 准 、 品 生 产
质量 标准 以及 包装 、 运 、 签 等 的相 关 标 准 , 储 标 就能 全 面发挥 出地 理标 志产 品 的优 势 , 为供 需 双 方 提供 交 流 的共 同平 台 , 高 农 产 品 的声 誉 , 进 传 统 的 提 促 支 柱产业 焕 发 出新 的生 机 。在 经 济 全 球 化 的大 背 景下, 随着 国际分工 的 深 化 , 品生产 日益 国 际化 , 产
护 制度 。2 0 年 第 九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01 员会 第 2 4次会 议通 过 了修改 的《 标 法 》 商 中对 地理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选择及制度完善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选择及制度完善
20 0 9年 8月
大 众 商 务
P p lr B sn s o ua u ie s
No 8, 0 9 . 20
( 总第 1 4期 ) 0
( u ua vl, O 1 4 C m lie N .0 ) t y
我 国地 理 标 志 保 护 的模 式选 择及 制度 完善
刘 扬
( 西北 政法 大学 ,陕西西 安 7 0 6 ) 10 3
中 图 分 类 号 :9 34 D 2 .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 23 20 )8— 29 0 10 88 (09 o 0 8 — 1
3. 商标法》内容的修改 1《 () 1 明确地理 标志在商 标法中的地 位。根据《 商标 法修 改草稿 》 征 ( 求意见稿 2 0 0 7年版 ) 以下 简称 《 ( 修改 稿》 , ) 目前 我国地 理标 志只 能作 为证明商标 或集体 商标 申请 注 册 。 理标 志 很 明显 是商 标 法 的二级 客 地 体。 因此 , 我们建议 《 商标法 》 3条 第 1款 应改 为 : 本 法 所称 商标包 第 “ 括商品商标 、 服务商 标 , 并且 包括 集 体商 标 、 证明 商标 和特 殊标 志 。 另 ” 外 , 1 中增 加一款 : 地 理标志 需要取得专用权 的 。 当作 为集体商 在 6条 “ 应 标 或者证明 商标 申请注册 。 ” () 2 完善在先权 制度 。对于 地理标 志保护 的两 大体 系而 言, 相互承 认在 先权利 , 于解决地理 标志产 品专 用标志权 与地 理标志集体 商标权 对 或 者地理标 志证 明商标 权 之 间的冲 突 具 有重 要意 义 。《 改稿 》 3 修 第 l 条规 定 : 申请商标侵 害他 人 在先 享 有的 姓名 权 、 “ 肖像 权 、 名称权 、 利 专 权或 者其他权利 的 , 不得注 册。 本条 明确了 在先 权 的范 围, ” 是商标 立法 上很 大的进步 , 但笔者认 为 , 为了更好 的避 免冲突 , 完善地理标志 的双轨 制保 护 , 应将 “ 理标志权 ” 地 明确规定在 3 条中。 1 故 第 3 条应改 为 : 申请商标 侵害他人在 先享有的姓名权 、 1 “ 肖像权 、 名称 权 、 专利权 、 著作权 、 地理标志权 或者其他在 先权利的 , 不得 注册 。 ” 统 一地 理标志 专用标志 。《 改稿》 12条 第 l 修 第 2 款规 定 : 国家工 “ 商行政 管理总局 ” 布地理标志产 品专 用标 志 , 理标 志合法 使用 人可 颁 地 以在地 理标志产 品上使用该标 志。 而 国家质 检总 局也 颁布 了 自己认可 ” 的地理标 志产品专 用标 志 , 个专 用标 志在样 式上 、 两 管理 上存 在明 显的 区别 , 易造成标志使 用上的混乱 。因此 , 者认为 , 笔 为避 免形成市场 上标 志使 用的混乱 , 我们 可 以先统 ~地 理标 志产 品专 用标志 的样 式 , 逐步 再 统一对 地理标志产 品专用标志使 用的管理 。 3. 对 于 专 门 立 法 的 一 些 构 想 2 对于地理 标志 的专 门立法 保 护 , 结 合 我国 国情 , 应 同时借 鉴 T Is R P 协议生效 后一些 国家 的做法 , 制定专门的地理 标志法 。在 具体 制度 构建 中, 应着重注意 以下几点 : 明确 管理 机 构。明确 每 种产 品专 门的管 理办 法 。明确行 业协会 的法律 地位与 职责 。 充分发挥 行业协会在 具体地 理标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是指通过法律、政策和管理措施,保护具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的原产地特征和质量特性,维护地理标志的独特性和知名度。

以下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十个建议和意见。

1.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建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和程序,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传播行为,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市场秩序。

3. 建立地理标志认证机构:建立独立的地理标志认证机构,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工作,确保认证程序公正透明,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可信度和市场竞争力。

4. 加强宣传和推广: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增加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需求。

5. 建立地理标志产品品牌:通过品牌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形象和知名度,打造具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的独特价值,增加品牌溢价和市场份额。

6.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7. 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溯源体系: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的溯源体系,记录和追踪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8. 加强培训和技术支持: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其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9. 政府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发展:政府应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扶持力度,提供资金、政策和市场支持,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和壮大。

10. 增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地理标志产品应通过保持传统工艺、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自身的差异化竞争优势,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和市场份额。

通过以上十个建议和意见,可以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发展水平,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和现状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和现状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和现状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采用双重保护模式,包括原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和原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截至2021 年 9 月,国家工商总局已经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63 件,原国家质检总局已经批准地理标志产品 692 个。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如下:
1. 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不断提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地理
标志保护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始认识到地理标志保护对于地方经济的重要性,并开始积极申请和保护地理标志。

2. 地理标志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地
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 地理标志保护效果逐渐显现。

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一些地方
的农产品和工艺品等得到了更好的推广和宣传,提高了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虽然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地理标志保护数量不足、保护力度不够、保护效果不理想等。

因此,我国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模式的构想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模式的构想

中图分 类号 : 922 D 2. 9
我国地理标志的具体 国情就是 , 国拥有数量 巨大的、 我 对国计 民 生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地理标志, 这与我国幅员辽阔、 气候多样、 民族 众多、 人民勤劳 、 历史悠久等因素具有密切联系, 这与美国是个移民国 家, 历史不长, 只拥有很少的地理标志情况是不同的, 给予高水平的地 理标志保护是与美 国国家利益相悖 的。我国与欧盟一些成员国如法
国 、 国 、 大 利 等 情 况 近 似 , 水平 保 护 是 符 合 国 家利 益 的 。 据此 , 德 意 高
确权方式上, 国的确权体 系是值得我们 借鉴的。 国采取事先申请 法 法 和 事后诉讼两套确权体系。采 取事前 申请的方式在侵权发生 以前确
定地理标志权 的归属 , 在一定程度上可 以起到预防侵权 的效果。 事后 诉讼确权是一种将确权与纠纷同时解 决的一种高效率 的确权和纠纷 解 决方法。采取诉讼确权的方式更能体现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正 为私权 的地理标志也可 以采用这种确权 方式 。但地理标志权 毕竟有 其特殊性 , 以我国不防在专门法中设立两种确权方式, 所 由当事人 自
上的竞 争力, 是对科学发展观 的进一步落实 。( 明确地理标志 的条 2 ) 件 。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品的质量特色或其他特征是否享有盛誉是该 地理标志能否存在的前提。 专门法 中应当明确构成地理标志的条件 。
申请人首先应 当将产品提供给相应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 检测结果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 由该机构出具证明文件。() 3 在
大 多数国家对的保护是采取 多种方式的, 往往并不仅限于专门法的一 如物权是私权 , 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 去法院确认物权 的归属一样, 作
种方式。 笔者认为, 我国应 当采取商标法保护和 专门法保护的双重保

中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中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V 1 7No. o. 2
Ap .2 0 r 06
中 国地 理标 志 的法律 保 护 及其 完 善
王 丽 萍
( 南税务高等专科 学校 政 法系 ,湖 南 长沙 湖 40 ) 116 1

要: 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的主要是农产品, 充分利用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有重大经济社会意义。 市场上出现侵
例 又进一步强调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条规定地 第6 理标志可 以作为证明商标 或集体商标 申请注册获得
保护。据来 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的 统计数据,自 19 年 3 1日商标局开始受理集体 95 月
不利地位 , 丧失了市场机会。 更有甚者 , 一些企业在
理标志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首先 ,地理标志是一种 表 明商品来源的区别性标志 。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 之一是把来源于原产地的商 品与来源于其他地 区的
同种商品区别开来,以使消费者识别与选择。可见,
地理标志属于区别性标志的范畴。其次,地理标志 是一种 由地理名称所构成的标志。地理标志是特定 产品地理来源的标志。它可 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 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 区、地域名称 。再次 , 地理标志表明了商 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 。这是地理 标志最本质的特征 ,由于地理标志与其所标示商品 的特定质量或服务密切相关 ,因此它具有识别 同类 其他产品的功能 。一般地理名称之所以能发展成地 理标志,关键是 因为商品的特 定质量或服务特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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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卷第 2期
20 0 6年 4月
湖南农业大 学学报( 社会科 学版)
J u a o n nAgiutrl ie s y( o i ce c s o rl f n Hu a r l a v ri S ca S i e) c u Un t l n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具有地域特色的标识,不仅代表了一个地区独特的文化传统和产品质量,还是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我国作为地理资源丰富、文化多元的国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尤为重要。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在立法上仍存在诸多不足,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一)立法概况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商标法》、《原产地保护条例》等为主要依据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立法层级不高,法律效力较低;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难以覆盖所有类型的地理标志;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等。

三、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立法的完善建议(一)提高立法层级,增强法律效力为了提高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法律效力,建议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将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提升到更高层级。

同时,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更好地满足地方特色产品的保护需求。

(二)完善法律法规内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为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应明确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申请、审查和保护程序。

同时,还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地理标志制定不同的保护措施,确保各类地理标志都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为确保地理标志法律的有效执行,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的执法力量来维护地理标志的合法权益。

其次,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能力和素质。

最后,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法合作,共同打击侵犯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结论综上所述,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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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2015年5月21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将地理标志的名称列入了此文本当中。

地理标志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所涉及的利益更为复杂,不仅关系到代表地区的私权领域,也会涉及到消费者,市场等等公共领域。

我国作为一个地理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对地理标志保护有一定的成果,目前我国三种保护途径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以商标法保护为主导,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共同保护,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地理标志是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它不仅仅能作为货物地理来源的表示,还能作为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原产地所有的特定的质量。

作为一种背后蕴藏巨大经济利益的无形财产,在各国受到重视。

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历史悠久的国家,有许多名胜产品,同时我国也是农业出口的大国,重视对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提高我国的综合竞争能力,开拓我国的经济贸易,提高我国在国际中的综合地位。

“地理标志”在我国被确立为通用术语才十几年,尽管制定符合国际规定的条款,但其实国内的立法和实践都存在非常多的矛盾,我国在制定保护制度是应在适应国际规则的条件下制定出符合中国本国法学形势的相关制度
一、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的现状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过度且混乱”①,立法技术粗糙,国外的术语直接借鉴和移植,没有充分考虑到与中国国情和地理环境社会环境相符合的情况,造成之后的立法和实践困难。

(一)术语的不一致。

2013 年的《商标法》并未对地理标志的内容进行修改,例如第3条第3款对证明商标中关于地理标志内容订为“原产地”,而在第16条中又使用“地理标志”,在立法的术语运用中在一部法律中就已经不统一了。

(二)体系不统一,法律的权威性没能体现。

商标法和专门保护导
致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呈现多样化,另外各法律保护的角度和层次不同② ,各部门利益不同,立法模式不同,法律体系混乱无序,没有一个体系的规定,工商管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商标法实施细则》、《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祖册和保护办法》等,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门做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另外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立法多重主体不同的立法模式容易发生冲突。

(三)对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地理标志缺乏应有的保护,很多地理
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

我国主要以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一直对地名的商标的问题不重视,原来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和现在的地
理标志发生了冲突,难以协调而产生了诸多的矛盾。

二、保护标准的定位和以及和国外的衔接
各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构建是不同,法国很早就对地理标志相关内容进行了专门的法律制定。

美国则在商标法体系中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

从对法国和美国两个典型的立法模式国家来看,由于我国的立法传统和实践,不能照搬两种立法模式的任何一种。

从利益分享角度③ ,我国适合从现在的“商标法模式为主导,专门法和反不正当保护法为辅”的共同保护模式,转为“以专门法保护为主,商标法和反不正当保护法为辅”的立法模式。

具体如下:
(一)明确立法目的。

通过对地理标志权利利益分享的分析,明确,地理标志要保护特定区域内的生产者对地理标志享有权利和利益,促进特定地区甚至全国的经济发展。

(二)明确保护对象。

地理标志的概念强调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对产品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性的关联,所以,应对拥有这种标志的利益方的利益。

同时可以学习法国对葡萄酒,香槟,奶酪等产品的专门规定,对具有我国的突出产品进行专门的规定。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模式可以作为最低层次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对所有的混淆商品或者来源行为加以制止并提供救济,这样不仅可以
给地理标志提供最基础的保护,也能解决商标的混淆问题。

三、执法方面的制度完善
我国现有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三个机构来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但分工不明确,存在很多时候只能相互交叉的情况。

应明确三个管理部门的分工和职能;为了更好的更高效率低成本的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应当只由一个机构统一管理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集体性权利,在对其侵权上的防护上更加不容易,需要给予特殊的关照,赋予比其他一般知识产权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专门立法,由于国内现在的管理制度,是不可能做到三部门全身而退的。

所以,在逐渐建立专门保护的制度是,以上各部门要完善信息系统,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协作,和国际地理标志接轨。

作者:何晓璐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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