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第二编

合集下载

国际私法课件PPT教育课件

国际私法课件PPT教育课件
. 15
(四)实体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 2.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非缔约国不适 用公约。 3.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 存在法律冲突。 4. 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统一 实体规范未做规定的,适用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5. 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 需要当事人选择。 6. 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开拓新领域,国际条约的制定滞后于 社会发展。
.
13
(二)统一私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
.
14
(三)冲突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 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 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 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 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应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十分复杂 ,受国际私法制度的制约。 3. 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 16
(五)实体法和冲突法调整方式的比较
1. 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 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 种调整方法。 2.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 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主要在商事领域。 4. 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 方面相辅相成。
.
17
(三)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
4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 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78条:“凡民事关 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的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 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 外民事关系。” · 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以国内部 不同的法域。 · 关于法域(law district or territorial legal unit)的含义 (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 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

国际私法课件第2章

国际私法课件第2章
14
二、欧洲大陆国家
(一) 欧洲大陆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说 毕耶(Antoine Pillet, 1857—1926)。 巴迪福(Henri Batiffol,1905—1989)。 齐特尔曼 (Ernst Zitelmann, 1852—1923)。 拉贝尔等比较国际私法学派(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的代表。 克格尔(Kegel, 1912—2006 )。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胡伯三原则 (1)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 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2)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 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 臣民;(3) 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 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 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内国及其 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这三项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把普遍主义的观点完全 推翻了,并把国际私法纳入了特殊主义——国家主 义的轨道。
13
一、英美国家



(五) 里斯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他在改造传统冲突法体系的基础上,主持编纂了以最密 切联系原则作为理论基础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Conflict of Laws, 1971)。 首先,它实现了理论基础的彻底变革,以“最密切联系 原则”取代了“既得权”学说;其次,抛弃了硬性冲突 规则,以可供选择的系属公式代替了不变的单一系属公 式。 该《重述》第6条是它的核心条款,确定了“最密切联系 原则”所要求的具体内容,并指出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 则,提出了进行法律选择时应该考虑的因素,从而开创 了把“(法律选择的)规则”和“(法律选择的)方法” 结合起来加以规定的很好的范例,而且还表明冲突法所 追求的并不能局限于实现“冲突正义”,还应包括州际 和国际关系上的利益,法院州以外的其他州的政策和司 法的便捷的利益,等等。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2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2

代表人物:里斯(美国) 主张:选择法律时,哪个地方的法律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有
最密切联系,就适用哪个地方的法律。根据特定领域的具体 要求规定了多个连结因素,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准 据法。
影响:改变了传统冲突法僵硬、机械的法律选择方式,赋予冲突规范 极大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将外国法纳入更普遍的“公正和有效”判断 标准,不仅受到美国理论界和司法界重视,也被其他国家和一些国际 条约所借鉴。
划分依据:立足于现行法具体规定还是更合理的处理结果
利益分析方法(interests analysis approach) ➢ 内 容 : 透过法律冲突的表象,分析其背后 的利益冲突,然后根据利益冲突的情况决 定法律的选择。 ➢ 实质:将传统冲突规范中表示空间场所意 义的连结因素,变为以利益的有无、大小 作为法律选择的标准。 ➢ 代表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克 格尔的利益法学。
第二章
国际私 法
(八)法律直接适用理论(theory of loi d’application immediate)
代表人物:弗朗西斯卡基斯(希腊裔法国籍) 理论主张: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某些特殊的民商事关系的具有强
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民商事关系时,不必援引冲突规范,可直 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 影响:注重国家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不能放弃和不容减损的 核心利益,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引起学者和立法者 关注。
➢ 评价:发挥法官能动性,保证案件合理判 决;但分割过细,可能会加重司法任务。
第二章
思考题
1.比较法律关系本座说与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差别。 2.比较政府利益分析说与利益法学的异同。 3.试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4.比较法域选择方法与规则选择方法的根本差别。 5.你对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有何看法?

国际私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国际私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30
第二节 司法判例
31
一、司法判例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32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 的立场和态度
33
第三节 国际条约
34
一、国际条约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35
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 工作的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二)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三)美洲国家组织 (四)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五)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
55
四、美国学派
(一)历史条件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三)影响和评价
56
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
57
一、英美国家
(一)库克的“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 (二)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Principle of Preference Theory (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四)莱弗拉尔的“影响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 (Five-Choice-Influencing Considerations) (五)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Doctrine of Lex Fori) (六)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15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16
一、学 说
(一)“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 (二)“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 (三)“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
17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18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
19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二)私国际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四)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或法律冲突(the conflict of laws)

国际私法课件

国际私法课件

国际私法课件绪论之一:国际私法的概念【知识结构】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二、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方法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知识点】国际私法概念的两种含义作为本门课程的名称,与“民法”、“刑法”等概念一样,在汉语中“国际私法”的概念有两种基本含义:1、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分支;2、以该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分支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问题】应当从那一种基本含义出发去研究国际私法的内涵和外延?? 从逻辑上说,研究对象应当先于学科产生,部门法的内涵和外延决定了相应学科的研究范围? 但不要忽视学科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学科的发展对法部门的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学科的发展会先于法部门而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学科的研究范围会影响法部门的内涵和外延【例证】我国民法学与民法部门之间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提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远远滞后于法学体系中国际私法学科的发展【小结】对国际私法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应当基于法律体系中的国际私法部门,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学科发展现状【观点】实际上,无论是作为部门法的国际私法,还是作为学科的国际私法其内涵和外延均决定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践需要。

两者在理论上最终应当是统一的。

? 作为法律部门的国际私法【问题】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提示】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1、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调整方法:调整社会关系所运用的方法【问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有什么特点?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式?有什么特点?3、国际私法要解决的特殊问题是什么?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知识点】国内通说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称之为涉外民事关系。

【学术争鸣】也有学者(如陈卫佐《比较国际私法》,第23页)认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不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第一第二编

国际私法第一第二编
约地或履行地等标准而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
本案是最密切联系说运用的经典案例。 将纽约州和加拿大安大略省进行比较,纽约州对该案的 联系和利益要比安大略省对该案的联系和利益更为直接和 重大。安大略省与此案的唯一联系时事故偶然发生在那里。 而纽约州则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如侵权人、受害人、侵权
车许可证发放地、保险地等。
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 并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 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 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 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 判决的申请,故该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生效,所以中国法院有 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 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 加拿大国籍,梁某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9年,沈某与 梁某发生矛盾,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 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朗科公司案
2006年12月10日,我国深圳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向美国 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递交诉状,控告美国PNY公司侵犯了 其闪存盘、闪存MP3及其他闪存移动数码产品的基础性的 美国专利(US6829672)。朗科公司是一家由留学归国人 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1999年在全世界率先研制成功用 于实践计算机数据存储与交换的新一代移动存储器——闪 存盘,即优盘。于2002年在中国获得专利,2004年获得美 国专利。PNY公司是在1985年成立的美国计算机存储零售 市场主要企业之一,其闪存盘产品在美国市场销量前三。 经过两年多的诉讼,此案以朗科公司向PNY公司授权许可 而告终。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冲突规范的类型
根据冲突规范对应适用法律的指定的不同(或根 据对连结点规定的不同),可以把它们划分为 四种基本的类型: a.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b.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c.重叠性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rules) d.选择性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rules) 连结点的连结方法 结论: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基本的形式,其他各种 形式的冲突规范都是其发展或变形;法律的形 式取决于法律的内容。
把握国际民商事关系含义及特点的实践意 义
国内案件与国际私法案件的区分标准是案件中是 否含有涉外或国际因素,即案件涉及的是否为 国际民商事关系。 案例:世界银行贷款修建高速公路案 实务中,国际私法案件中的涉外或国际因素应该 包括所有与外国法或外域法有实质联系的情况, 即应超越“三要素”的判断标准。
我国对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3月1日 实施)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三条对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国际 私法案件)作了列举,包括: a.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b.信用证纠纷案件; c.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d.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e.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该规定第四与第五条的规定是: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 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 本规定。(不实行集中管辖但属于涉外案件)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 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涉港

《国际私法概论》课件

《国际私法概论》课件

法律冲突的类型:包括法律规则冲突、法律原则冲突、法 律概念冲突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以根据 您的需求进行调整优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您的需求进行调整优化。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冲突规范:确定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个法律规范 实体规范:规定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权利义务 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的关系:冲突规范是实体规范的前提,实体规范是冲突规范的具体化 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识别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解释准据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添加标题
体现:该原则体现在国际私法中的许多方面,如法律选择、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等。
添加标题
意义:该原则有助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自由、平等和公正,推动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 展。
添加标题
实践:在实践中,该原则要求国际私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避免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 进行不当干预,同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和保障,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实践意义:在实践中,各国应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国 际关系和平发展。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添加标题
定义: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应当尊重各国的 主权和独立,不得干涉他国内政,不得侵犯他国主权。
添加标题
具体体现:在国际私法中,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体现在多个 方面,例如: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适用双方当事人选 择的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在 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遵守国际惯例等。
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涉外民商事案件概述:介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定义、类型和特点,以及在国际私法 中的地位。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的法律原则、规则和方法,包括冲突规 范和准据法的选择、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等。

国际私法全套课件314

国际私法全套课件314

• 3 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
• 平面的法律冲突:发生在同一层面的主权 国家之间或者同一国家不同法域之间的法 律冲突(横向的法律冲突)。 • 垂直的法律冲突:不同层面的上位法与下 位法之间法律冲突(纵向的法律冲突)。
• 4 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 对同一社会关系,有众多的法律竞相调整 而产生的法律冲突被称为积极的法律冲突 。与此对应,对某一社会关系,各国法律 均不参与调整的现象即消极冲突。
• 2双边冲突规范
• 其系属含有一个抽象的连结点,并以其为 依据推定适用某一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 姻缔结地法律。
• 3重叠适用冲突规范
• 其系属中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其所指引 的法律同时适用于其范围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 系的冲突规范。 • 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均有离 婚理由的,不得离婚。 •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法律至少应包含 两个,而其中必然有一个是法院地法。
• 4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 系属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而只需要 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指引,以便选定法律适用于某 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 这类冲突规范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 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上 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 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其方式依婚姻各方的属人法 ,但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有效。 •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按顺序依次选择) •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应适用父亲的本国法, 只有当不在人世时,才适用母亲的本国法。
•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概念:社会关系中的某一法律事实将调整该 社会关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 联系在一起时,由于法律内容的差异和位 阶的高低而产生矛盾和冲突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冲突规范的性质与特点
A.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规范,它是法 律适用规范; B.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 法律选择规范; C.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 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
A. 它是在国际民商交往中产生的,不仅表现为私 人间的关系,也体现了国家间的关系; /news/talk/jiaodianfangtan/cla sspage/video/20100907/100879.shtml B.它主要表现为平等主体间的私法关系; C.它是具有某种外国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D.它是广义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即其范围非常广 泛。 使用“国际民商事关系”这种表述的理由:舍 “涉外”而“国际”主要强调普遍性立场和范围 的广泛性;使用“民商事”的提法旨在强调商事 法律冲突问题是国际私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舍“法律关系”而“关系”是强调民商事关系在 受法律调整前的状态,用它来表述国际私法的对 象更准确些。
判断以下冲突规范的类型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依结婚时夫的本国法 。 夫妻财产制,在结婚时夫为德国人者,则依德国法。 德国人的继承,虽于外国有住所,仍适用德国法; 法国人的继承,虽于德国有住所,适用法国国法 。 ——继承,不论被继承人在何国有住所,适用其本国法。 中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我国境内外国人的遗产,以 及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中国人在我国境外的遗产,动产 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国境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 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 。 婚姻之权利,依当事人各该本国法。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 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许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 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

国际私法学 完整课件

国际私法学 完整课件
义倾向。 2、不同点: a) 人法、物法的范围不同。 b)适用外国法的依据不同。 巴、 达、 杜、 胡 c) 学说价值、缺陷不同 巴、 达、 杜、 胡
40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学说: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代表人 2、学说主要内容 3、学说价值及缺陷 4、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依据? 内国法院如何适用外国法?
1、重述:(restatement)美国法学会从联邦及各 洲的大量判例中总结出的相关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2、《合同法重述》、《侵权法重述》、 《冲突法重述》
1934年 比尔 第一部 1971年 里斯 第二部(1986年修订) 3、美国确定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
35
第五节
五、总结及补充
(三)惯例及习惯 custom
(二) 统一实体法直接调整
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规范.
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66条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 或损坏, 买方支付价格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 造成.”
18
(三) 两种调整方法(规范)的关系: 1)相同点: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解决
6
《国际私法》----- 马丁. 沃尔夫著,李浩培等译 《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 萨维尼著 李双元等译 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 13th ed(1993 by 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y Cheshire and North

国际私法的概念完整PPT

国际私法的概念完整PPT
交付完毕。 制定主体: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际招标方式,中标者中有几家中国公司 三是程序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A(营业地在中国)——B(营业地在美国) 书上的概念: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
➢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1分 ➢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1分 ➢ 法律规避 2分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2分 ➢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2分 ➢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法律适用 2分
▪ 国际私法分值位居第二,但其显著特点是 试题难度不大,当年新增法条为考试重点 ,重点突出。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程序规范(各国涉外的和国际统一的)
立了一个法人组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 争议的解决方法:国家的内国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
国际私法的性质
部,负责具体的建设工作。工程项目采用 事故发生后,根据日本的民事法律,吴某的妻子与肇事方(日本人)协商一致,由肇事者赔偿吴妻和其父母100万日元,并在日本东京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国际私法的范围 ▪ 国际私法的性质(了解) ▪ 国际私法的名称(了解) ▪ 国际私法的定义(了解) ▪ 国际私法的体系(了解)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国际民商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 简称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
▪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
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中标者中有几家中国公司。
国际条约➢和合惯例同成为的国际法私法律的主适要渊用源 、仲裁机构 1分 国制际定统 主一体➢冲:票突一法个据国—家—当的间立接事法规机范人关制能定,力不具法有普律遍约适束力用、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1分 域外取证 1分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分 书上的概念: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全套课件 国际私法

全套课件 国际私法

私法的统一化”的含义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 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 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
第二种观点如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国际 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
30
第一节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一、罗马法时代 二、种族法时代(period of personal laws) 或属人法时代(period of racial laws) 三、属地法时代
31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四、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
1. 尽管国际法要求有关缔约国必须善意地履行条约的义务, 但是履行条约的国内程序仍然得由各国自己决定。
2. 在如何处理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即条约与国内法的相 互地位问题,各国实践不尽一致,大体上有四种做法。
3. 在规定国内法与条约地位平等的国家中,如何处理两者的 抵触问题。
4. 目前越来越多的有关冲突法和程序法的国际私法条约规定
15
二、判例
• 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 中国不承认判例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
私法领域,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判例的重要 性。
16
三、 国际条约
•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目前,国际公约越来越 成为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条约的适用,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 问题: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二)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law of conflict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课件第二编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课件第二编
17
三、重叠性冲突标准
重叠性冲突标准(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 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 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标准。
18
四、选择性冲突标准
选择性冲突标准(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也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 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 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5
二、 冲突标准的结构
6
三、冲突标准的特点
第一,冲突标准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标准 的结构。
第二,冲突标准不同于一般实体法标准。 第三,冲突标准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标准。
7
第二节 连结点
一、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二、连结点的分类 三、连结点的选择 四、连结点的软化处理 五、互联网的应用对传统连结点提出的挑战 六、连结点的冲突
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说,既然识别是援引哪一冲 突标准的前提,那么前一种观点应该是正确的。 34
四、识别的依据
(一) 法院地法说 (二)准据法说 (三)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 (四)个案识别说 (五)功能识别或目的识别说 (六)几点总结性的认识
35
五、二级识别问题
我国有学者指出,不能将法院地法作为一种 僵硬不变的识别模式,在一些情况下,应该考虑 适用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识 别。对于这种将“最密切联系原那么〞引入识别 的主张,你有何评价?
44
三、反致在理论与立法上的分歧
(一) 理论上的分歧 (二) 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的反致制度 (三)反致制度的开展趋势

国际私法课件第二编

国际私法课件第二编
第二编 冲突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1
第三章 冲突规范
本章是对冲突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的阐述,内容是国际私法所特有的,是教 材的重点章,每节内容都应耐心、仔细学 习。
2
第三章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第二节 连结点 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 第四节 准据法表述公式 系属公式 第五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适用的 合理限制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第六节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 突正义” 实体正义” 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第七节 识别
三、重叠性冲突规范
重叠性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是指对“范围”所指的 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 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 规范。 例如,1902年海牙《离婚及别居法律冲突 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 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 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19
四、选择性冲突规范
选择性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也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 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 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例如,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28条 规定:“就结婚形式而言,如依婚姻举行地法,或依 婚姻举行时夫妻任一方的本国法,或依婚姻举行时夫 妻双方共同居住地法,被认为有效,则该婚姻形式被 认为有效。” (二)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83条规定,婚姻中子女 地位的确认,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子女出生时的婚姻 住所地法,视其中哪一法律最有利于子女的准正而定。 2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3
六、连结点的冲突

对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各国即使规定同一个
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但赋予该连结点的含义可
能是不尽相同的,因而提出了究竟应依哪一国的
法律观点和法律概念进行解释的问题。

一般说来,连结点究竟在何处,原则上都是依法
院地法的概念进行解释的,但有三个例外。
14
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第四节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
第五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第六节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与
“实体 正义”的辩证关系 第七节 识别
3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 特点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三、冲突规范的特点
4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
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
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
均对该民事关系主据法的规范。
5
二、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由“范围”(category)、“准据法(lex
causae、applicable law)或系属(attribution)”二部 分组成。

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人的能力适用其属人法”、“物权适用物之所
在地法”这些冲突规范为例,其中“侵权行为的
损害赔偿”、“人的能力”、“物权”是冲突规 范的“范围”,“侵权行为地法”、“属人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准据法或系属”。
6
三、冲突规范的特点
第一,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的结构。
20
第四节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
一、准据法表述公式的概念 二、准据法表述公式的基本类型
21
一、准据法表述公式的概念
在除单边冲突规范以外的冲突规范中, 对指定的准据法是通过一些含有特定内容 的公式来表述的。就是运用某种连结点来 指引某一类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
22
二、准据法表述公式的基本类型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
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
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
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
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这就构成
了反致。
40
一、 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二)转致(transmission)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 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 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 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 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的情况。
主张,你有何评价?
36
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问 题
本章的内容是在适用冲突规范和进行法 律选择过程中产生出来的基本理论和基本 制度,不但理论性强,也具有一定的复杂 性,是教材的重点章。
37
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 问题
第一节 反致
第二节 先 决 问 题 第三节 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第四节 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10
三、连结点的选择
(一) 连结点的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 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二)一个新的连结点的形成与发展是有客观 根据的,是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密切相连的
11
四、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一)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
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 (二)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 (三)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
41
一、 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 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 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 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汉,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 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叫间接反致。
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二) 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 内涵理解不同。 (三) 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
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四)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
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
33
三、识别的对象

传统的观点认为只有冲突规范“范围”所涉及的
称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s),它是指冲突规范
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 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二)法律意义
9
二、连结点的分类
(一)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二)静态连结点(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 和动态连结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三)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
42
一、 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四) 二重反致(double renvoi) 在反致问题上,英国还有一个为其他国家都不采 用的独特制度,这就是“二重反致”制度,也称完全 反致(total renvoi)、“外国法院原则”(foreign court theory)、“英国反致原则”(English doctrine of renvoi)。
(一) 属人法(lex personalis)
(二) 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 lex situs)
(三) 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
(四) 法院地法(lex fori)
(五) 旗国法(the law of the flag)
(六)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
第二,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
第三,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
7
第二节 连结点
一、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二、连结点的分类 三、连结点的选择 四、连结点的软化处理 五、互联网的应用对传统连结点提出的挑战 六、连结点的冲突
8
一、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一)概念

连结点(connecting points, point of contact),又
18
四、选择性冲突规范

选择性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也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
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
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二)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19
五、进一步的说明
四、识别的依据
(一) 法院地法说 (二)准据法说 (三)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 (四)个案识别说 (五)功能识别或目的识别说 (六)几点总结性的认识
35
五、二级识别问题
我国有学者指出,不能将法院地法作为一种
僵硬不变的识别模式,在一些情况下,应该考虑
适用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识
别。对于这种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识别的
43
二、反致产生的原因
(一)一些国家认为其冲突规则指定的外国法包 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二)不同国家调整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 范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者对连结点的解释不 一致。
问题,才是识别的对象。

但也有观点认为,举凡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
所遇到的事实和由该事实引起的法律问题,均得
要求法院加以识别,它们均是识别的对象。对连 结点的解释也在其中,因为在他们看来,对连结 点解释的差异也会导致不同法律的适用。

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说,既然识别是援引哪一冲 突规范的前提,那么前一种观点应该是正确的。 34
第一,在实践中,之所以发展出多种类型的冲突规范, 完全是由于国家处理不同涉外民事关系需要采取不同的政 策。
第二,在当前的国际私法立法中,采用双边冲突规
范尤其是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比例明显升高。 第三,为了适应国家处理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政策需 要,有时还可把几种基本类型的冲突规范结合在一个法律 条文之中。
同连结点
(四)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
用不同的连结点
12
五、互联网的应用对传统连结点 提出的挑战
在传统冲突规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与地域 因素和空间场所有关的连结点,在网络空间中并 无太大的实际意义。对于如何确定互联网案件的 准据法,一些学者曾试图提出解决方案。但总的 来说,这还是一个正在探索的领域。
(一) 法院地法适用的机率 (二) 无节制地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不符合发 展国际民商关系的要求 (三) 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方面的新进展
26
第六节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 性、“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 的辩证关系
一、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 二、冲突法上的“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 问题
27
二、双边冲突规范 三、重叠性冲突规范 四、选择性冲突规范 五、进一步的说明
15
一、单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是直接规定
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 的冲突规范。

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中规定的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
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 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 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
17
三、重叠性冲突规范
重叠性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 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 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