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中医结业学员名单doc -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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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上半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上半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上半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深继医教[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上半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深继医教〔2007〕17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学会,各有关单位:我市2008年上半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工作已结束,经评选,共有149项被列为2008年上半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6项市级学术会议被列为备案项目,现予以网上公布(深圳市卫生局网址:),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请于2008年1月10日前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一楼咨询服务部,将项目申报表取回存档。

地址:市罗湖区贝丽南路1号。

二、请各单位到深圳市卫生局网站查询相关项目,通知广大卫生技术人员,以便其自行选择相关专业学习,各单位要为参加学习者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支持。

三、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继续医学教育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认真做好项目实施,我办将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项目执行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取消其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四、我局将于每年1月和7月上旬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五、已获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培训需求在当年度内再次举办者无需申报或备案。

附件:1、2008年上半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列表2、学术会议备案项目列表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附件2:注:市级学术会议按以下授分标准授予Ⅱ类学分,不能重复授分。

1.会议宣读2分。

2.论文摘要1分。

3.会议列题或无论文参会1分。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2011年第一批国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2011年第一批国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2011年第一批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2.24【实施日期】2011.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2011年第一批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第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日的通知》(粤继医教〔2011〕1号)文件,我市共有41项获准为2011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见附件1),37项获准为2011年第一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见附件2)。

为保证上述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将上述项目信息公布,并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积极参加学习。

二、项目主办单位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一)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学时和所授学分,不得任意增删申报表中的项目内容,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二)我市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仍然实行全程网络管理,项目举办前需网上提交举办申请,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请登录“深圳卫生科教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的“最新消息”栏目查询“关于实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程网络管理的通知”。

(三)外省市拟在我市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在项目举办前2周将办班通知、日程安排、《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拟在我市举办备案表》(一式两份)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人事处612室)备案,经备案后举办项目授予的学分才能予以认可。

(四)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小组将对公布的国家级、省级项目进行抽查和督导,督导结果将作为主办单位或项目下一年申报或备案的依据之一,我市也将对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作不定期现场督导。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深卫基妇发[2008]2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6.04【实施日期】2008.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8]21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及有关医疗保健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在《深圳市妇幼卫生监测预警通报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妇幼卫生监测情况,特制定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

一、预警的意义预警,是指针对各种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危机,捕捉其具有警戒防范意义的前馈信息,及时采取有效的警备预防措施,从而促进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和维持最优水平的服务。

启用预警机制的目的是加强技术服务过程中的环节质量控制。

深圳市妇幼卫生监测预警值按基于“指标”或基于“不良事件”两个方面设定。

二、预警指标根据预警指标的条件,对全市产科医院进行预警的产科质量指标有:产后出血发生率、新生儿重度窒息率、剖宫产率;对全市各区妇幼保健工作进行预警的指标有:活产数和产科病床使用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子痫发生率等。

基于个案的预警指标有:经评审认为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和可避免的足月非畸形新生儿死亡个案、院内子痫发生个案、发现非法接生导致的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个案等。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深卫医政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医政发〔2009〕44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为优化医疗机构的布局,规范医疗机构设置行为和指导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在我市兴办医疗机构,优化我市卫生服务体系结构,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规范选址的依据。

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落实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深圳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

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

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3、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及优势医学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及优势医学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及优势医学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2.20
•【字号】深卫人发[2011]547号
•【施行日期】2011.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及优势医学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1]547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技术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我市医学学科体系建设,我委确立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毒理学科(群)、市人民医院消化内科等80个项目作为全市医学重点学科(88个建设单位),其中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毒理学科(群)等11个作为优势医学重点学科(群),现予以公布。

本轮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暂定五年。

优势医学重点学科(群)是在医学重点学科的基础上为了整合全市、全院相关资源、促进学科向更深更广发展,提升我市的医学学科学术层次而设立,优势重点学科(群)的召集人是该学科群的总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负责该学科(群)不同单位之间技术协作、学科建设、联合
攻关等组织协调。

各学科带头人(首席专家)为相应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各学科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设置单位,其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该重点学科建设,对建设周期内建设成果负领导责任。

附件: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优势医学重点学科(群)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3•【文号】国中医药人教函[2012]148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函〔2012〕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根据《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18号)、《关于印发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考试大纲及第三批实施方案和培训大纲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19号)精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单位组织选拔考试、择优录取的基础上,经我局审核,确定翟兴红等511人为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

现予公布。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名单北京市30人翟兴红赵含森王俊宏王东红李东李守国柳红芳李方玲逯俭王玲玲刘仍海张耀圣李怡孙凤霞王凌谢新才崔红生刘初生李宏艳杨燕姜敏杨承芝黄小波徐寅平张龙生周炜娄卫海于晓刚姚卫海徐俊林天津市18人张春红周正华谭涛史哲新李兰青刘长玉王作顺王金贵方文岩李慧臻张朝晖韩立新王遵来王红任勤李军付滨赵英强河北省25人杜艳茹于晓东石瑞舫唐静康日新李波张建强蔡春江李领娥张玉峰谷占卿宋清江邢殿文樊建平杨洪娟张国江郭刚杨晓黎刘春龙李彦竹靳秀明程玉珍魏勇军洪月光刘建山西省10人王世荣秦艳虹赵玉珍郜志宏申宝林张XXX 张文红杜秀娟王文革张捷内蒙古自治区10人肖映昱殷玉杰董坚高国俊吴美翠戚艳李向振杨雨民包凤芹杨永光辽宁省25人殷晓莉石月萍杨杰代晓红刘英军姜寅光庞敏郑曙琴王恩龙王昕陈民李红梅江红王鹏李丽陈苏宁肇颖斌潘淑云苏显红仇绍晨乔文军丁海燕王世轩关丽君姚啸生吉林省12人赵德喜张守琳凌霞姜丽红王秀阁刘淑荣武卫东杨世红赵伟红崔立金蔡宇孙世文黑龙江省20人刘桂兰王今朝刘长发张晓忠吕焱红郑佳新王宽宇陈英华姜家康韩凤娟陈波郭伟光袁晖戍郭力太鑫王晓婷李忱王军张晓菊李晓红上海市22人陆灏周雄根钟薏史晓张正利顾军花吴娅妮李红倪伟高月求沈卫东张振贤张炜李勇张春燕刘胜周敏董莉柳国斌宗蕾曹烨民李璟江苏省30人吴坚邓舜周恩超王长松殷勤朱杰杨金荣李志彬石磊李淑萍蒋中秋李伟兵蒋建胜陈顺中沈安明张晓春季建敏XXX美卞美广马济佩王长德陈四清方志军丁炜许陵冬史锁芳谢林叶进邵华吉亚浙江省28人张卫星叶人陈华林咸明侯春光王宏献郑宏飞李文伟俞东容汤军杨丹红裘黎明刘喜德黄平方宏图胡炜刘小菊王肖原戈言平茹清静楼建国张志娣王津杨光成袁建芬朱可奇傅瑞阳金晓滢安徽省10人张梅朱慧志顾健霞牛云飞罗玉环尹小青刘怀珍查安生张荣珍储浩然福建省19人陈霖裘红玲温立新李劲松黄源鹏熊尚全杨光邹强邱健吴天敏严玉莲陈琦辉陈进春张闽光洪敏俐李芹石荣林源陈朝霞江西省20人付志红赖强华洪恩四邓棋卫喻闽凤李启平郑甦罗来培王茂泓郭晓蒙金兰简弄根李锐争金朝辉康勇张季林冯骏严东标程书桃陈岗山东省30人刘冬梅于波马胜孙娟陈士洲阚士宇卢思俭王禹增张洁马福文朱维平刘玲王祥生李玉忠杨毅王中琳贾红玲刘阳川王科先周明爱盖德美赵桂琴冯树军毕德明李晓宋艾云李运伦杨佃会赛自金杨述特河南省28人马淑霞冯志海康志媛周正朱翠玲王育勤张国海崔书克李玲薛爱荣庆慧胡沛罗宏伟孙素明刘辉刘革命彭金军忽中乾杜耀战翟磊唐云华师卿杰刘勤建邹文庆梁健张先茂张旭剑田中伟湖北省20人王友明王汉明焦杨陈新胜程伟柳朝阳何本鸿金劲松张明敏潘红玲邓可斌范恒陈明达林爱珍杨贤海孙勤国许国振姜锦林苏国阳郑传华湖南省20人杨征宇XXX玲刘建和刘绪银喻京生毛以林姚欣艳沈智理冯国湘刘鑫蒋志诚陈其华刘春华李点谭迎春章薇朱明芳丁建国王大海吴清明广东省30人刘敏魏丹蕾邬晓东吴智兵XXX 丘梅清祝维峰冯崇廉周迎春郭建文张志敏杨洪涌陈瑞芳顾颖敏孙玉冰王立新许华文小敏郑泽荣李艳廖蔚茜戈焰吴海科徐国良杨志敏梁东辉熊昌盛罗健李一明邹旭广西壮族自治区10人李伟伟黄国东农泽宁郑茂斌庞学丰陈斯宁黄彬胡跃强罗芳牛豫洁海南省4人冯志成邱晓堂王家辉张晓阳重庆市4人曾凌文张小平刘华宝黄伟四川省20人黄青松岳仁宋谢萍曾倩杨东东扈晓宇张勤修梁超童明欧张世俊毛红王俊峰白雪肖国辉汪静陈云凤何爱国苏修辉吕均艾双春贵州省5人谢甦许滔XXX 谭旭宏李兰云南省10人姜丽娟张宏李青魏丹霞李晓杨伟彭华郭英张玉和沙剑轲陕西省16人王亚丽田耘孙万森张效科刘素香张强宋虎杰靳光荣王捷虹任晓芳杨晨光贾惠军郭亚雄王凤琴孙成军付春爱甘肃省7人欧秀梅王志刚杨维建权晓理胡敏棣杨家蕊胡胜根青海省4人沈永勤敬小华曹得胜杨翠兰宁夏回族自治区4人李培润吴少东赵凯王淑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人邓皖利李鹏张震中李军李巨琪李涛王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人杨百京姚丽中国中医科学院11人徐浩熊露吴煜XXX东冯利杨志旭贾小强高蕊衷敬柏寇秋爱马堃。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深卫计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家庭医生服务管理,推动家庭医生服务的建立与完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7日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家庭医生服务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医生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与常住居民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由协议约定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该居民提供的综合性、连续性、协调性、个性化的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家庭医生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相关政策,规范、监督、指导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开展。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医生服务进行质量考核和监督评价。

第四条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应当为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家庭医生服务。

鼓励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依法到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执业,参与家庭医生服务。

第六条医疗机构组建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应当配备全科医师、社区护理人员,并可以吸收公共卫生医师、专科医师、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社(义)工、社区网格管理员等人员加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及成员职责分工,定期开展考核;并指定1名全科医师作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负责人,负责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成员任务分配和管理。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文件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卫人发〔2011〕43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消除疟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光明和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广东省卫生厅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㊁省教育厅㊁省科学技术厅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㊁省公安厅㊁省财政厅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㊁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㊁省广播电影电视1局㊁省旅游局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除疟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0〕182号)和‘关于成立广东省消除疟疾行动协调小组的通知“(粤卫〔2010〕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消除疟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2深圳市消除疟疾实施方案疟疾是我市主要寄生虫病之一,在八㊁九十年代建市初期,深圳曾发生较大规模的间日疟暴发流行,1984疟疾年发病率高达为1097.89/10万,经过多年的科学防治,疟疾的发病率下降到目前的1/10万以下,达到控制和基本消除疟疾的水平㊂由于引起疟疾流行的自然和社会因素仍未消除,疟原虫和传播蚊媒耐药性的发生,国际贸易和人口流动导致了输入性疟疾病例的增多,疟疾疫情仍然存在反复或上升的可能㊂根据近几年的疟疾报告病例统计,我市的疟疾发病人数约占全省报告病例的30~50%㊂为了巩固和加强疟疾防治工作成果,根据卫生部等十三部委联合下发的‘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卫疾控发〔2010〕47号)和广东省十一厅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除疟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㊂一㊁疟疾流行区分类我市属于疟疾流行区,福田㊁罗湖㊁南山㊁盐田㊁宝安(含光明新区)㊁龙岗(含坪山新区)等区均被国家划为二类地区㊂二㊁目标(一)总目标到2015年,全市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2017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㊂3(二)阶段目标2011~2014年各区年发病率控制在1/万以下,2015年无本地感染病例,2017年通过消除疟疾考核验收㊂(三)阶段工作指标2011~2014年实现以下指标:1.技能培训(1)市㊁区疾控机构和街道综合性医院疟防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及消除疟疾工作要求的培训比例,2011年达到85%,2011~2014年按年提高5%㊂(2)市㊁区和街道综合性医疗机构门诊相关科室临床医生㊁实验室检验人员接受过疟疾诊断㊁治疗㊁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的比例,2011年达到85%,2011~2014年按年提高5%㊂(3)各区社康中心相关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防治基本知识培训的比例,2011年达到85%,2011~2014按年提高5%㊂(4)口岸卫生检疫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2011年达到90%,2011~2013年按年提高5%㊂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㊂(1)市㊁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综合医院能够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比例2011年达到95%,2012年达100%;街道综合性医疗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比例达到90%,2011~ 2014年按年提高5%,至达到100%㊂(2) 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㊁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4的发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1%㊂(3)疟疾病例实验室检测率,2011年达95%,2012达100%;实验室确诊比例,2011年~2012年达75%,2013年达100%㊂3.病例报告㊁治疗和个案调查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率达到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达到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达到100%㊂4.疫点处置疫点处置率:2011~2012年达到70%,2013年达到100%㊂5.媒介防制疟疾传播季节,有本地发生疟疾病例的区,疫点区域居民的长效蚊帐㊁浸泡蚊帐㊁纱门纱窗等防护设施覆盖率2011年达到70%,2011~2014年按年提高5%㊂6.健康教育㊂(1)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2011年达到60%,2011~ 2014年按年提高5%;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2011-2012达到80%以上;2013~2014年达到90%;边境口岸和卫生检疫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2011年达到85%, 2011~2014年按年提高5%㊂(2)在出入境口岸㊁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场所放置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的比例2011年达到90%,2011~2014按年提高5%至100%㊂到2015年实现以下指标:51.技能培训(1)市㊁区疾控机构和街道综合性医院疟防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及消除疟疾工作要求的培训比例达到100%㊂(2)市㊁区和街道综合性医疗机构门诊相关科室临床医生㊁实验室检验人员接受过疟疾诊断㊁治疗㊁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100%㊂(3)各区社康中心医疗机构相关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防治基本知识培训的比例达到100%㊂(4)卫生检疫工作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100%㊂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㊂(1)市㊁区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比例保持100%;街道综合性医疗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比例达到100%㊂(2) 三热”病人年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总数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1%㊂(3)疟疾病例实验室确诊比例达到100%㊂(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疟疾疫区公告为判定标准)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的比例保持100%㊂3.病例报告㊁治疗和个案调查㊂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率保持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保6持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保持100%㊂4.疫点处置㊂疫点处置率达到100%㊂5.媒介防制㊂疟疾传播季节,疟疾疫点区域居民的长效蚊帐㊁浸泡蚊帐㊁纱门纱窗等防护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㊂6.健康教育㊂(1)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边境口岸和卫生检疫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㊂(2)在出入境口岸㊁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场所放置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的比例达到100%㊂到2017年实现以下指标:1.全市各区完成疟疾消除考核认证2.疑似疟疾病人实验室诊断(1)街道综合性医院以上医疗和疾控机构均具备疟原虫血片镜检设施和能力㊂(2)所有疑似疟疾病人均得到实验室疟原虫血片镜检㊂(3)流行病学不能确定感染来源的实验室确诊疟疾病例均得到基因分子分型溯源检测㊂三、防治策略和措施目前主要采取以清除疟疾传染源,阻断疟疾在当地传播的综7合性防治措施,加强 三热”病人的血检监测和输入性病例处置,防止继发传播;对于本地发生病例要及时做好疫点的调查和处理工作㊂输入性疟疾重点防范来自非洲㊁东南亚等地区和国家的输入性恶性疟病例的潜在威胁㊂防治策略可根据防治进程和流行的情况作改变适时调整㊂(一)加强传染源控制和管理1.以血检监测为工作重点,及时发现疟疾病人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 三热”病人开展疟原虫血检监测,年血检率不低于辖区人口的1%㊂各区根据血检任务再进行分配,各区根据任务数,采用疟疾快速诊断试纸条(RDT)进行初筛,可疑阳性者必须制作血片进行确认㊂全市各区血检任务指标见表1㊂为控制本地病灶点扩散和传播,各区对近3年有本地感染病例的社康中心实施快速诊断试纸条(RDT)筛查,RDT检测阳性者,须制作血片并采集肝素抗凝血1ml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查核实㊂对于各区承担的 全球基金疟疾项目”中的疟疾血片镜检任务,应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合理分配血检任务数㊂8表1 全市各区 三热”病人计划血检任务指标辖区常住人口数(万)血检总数全球基金镜检数*镜检或RDT检测数福田区120.611206159006161罗湖区88.50885045004350南山区98.89988946005289盐田区22.77227711001177宝安区317.7431774800023774龙岗区180.0218002600012002光明新区41.59415920002159坪山新区21.10211010001110合计891.22891223310056022 *镜检数为2010年全球基金任务数,将随每年全球基金任务数实时调整,镜检数或RDT检测数亦随之调整㊂2.规范治疗疟疾病人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当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进行治疗㊂对所有疟疾病人应进行全程督导服药㊂所有病例的治疗由各级医疗单位的临床医生负责执行㊂3.疟疾疫情报告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在24小时内实现网络直报㊂4.病例核实㊂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立即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㊂必要时由市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病原学确认和基因分型分析㊂对于确认的输入性病例,若为国内输入者,及时通知输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联合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若输入地为境9外,通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协助开展调查,并实行双向备份,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的疟疾病例样品备份给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发现的疟疾病例样品备份给深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㊂5.疫点处置在出现疟疾病例并具有传播条件的居民点(疫点),由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病例搜索,对近2周内有发热史者采集血样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或RDT检测,同时对疫点所有住家采取相应的媒介防制措施,发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提供疟疾咨询服务信息㊂6.休止期根治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对上年度间日疟病人进行抗复发治疗,具有详细追踪治疗的记录㊂(二)加强媒介防制1.防蚊灭蚊㊂疟疾传播季节,各区要结合爱国卫生运动,进行环境改造与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场所,降低蚊虫密度㊂在疫点采取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和杀虫剂处理蚊帐等措施㊂2.加强个人防护㊂疟疾传播季节,提倡居民使用驱避剂㊁蚊香㊁蚊帐㊁纱门纱窗等防护措施,减少人蚊接触㊂(三)加强健康教育1.开展大众健康教育㊂广电㊁新闻等宣传部门要结合 全国疟疾日”活动,通过广播㊁电视㊁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01疟疾防治知识和国家消除疟疾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疟疾防治和消除工作的积极性㊂2.加强对辖区涉外企业员工的健康教育㊂员工外派到疟疾疫区工作前进行疟疾防治知识的培训,归国后鼓励到疾控和医疗机构进行疟疾排查㊂3.开展出入境人员健康教育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入境口岸设置公益广告宣传栏或电子大屏幕等设施,在出入境旅客通道摆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㊂商务㊁旅游等部门应当组织对集中出境务工㊁旅游人员的疟疾防治知识培训㊂4.开展中小学生健康教育㊂在中㊁小学校,教育部门应当结合健康教育课或主题班会活动,开展疟疾防治健康教育,通过 小手牵大手”的方式,让学生向家长和周围人群开展宣传,不断扩大疟疾防治知识的传播范围㊂5.加强社区宣传教育㊂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医院㊁社区健康服务中心㊁大型工程建设工地等场所,设立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㊂(四)加强流动人口的疟疾防治1.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㊂卫生㊁商务㊁质检㊁旅游等部门定期向公众发布境内㊁外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㊂部门之间定期交流工作信息㊂2.加强出境人员疟疾保护㊂出入境检验检疫㊁商务㊁旅游11部门应对出境人员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和提供咨询服务;商务部门应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出境人员安排随队医生㊁抗疟药品㊁防蚊设施等㊂3.做好出入境人员疟疾筛查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报告疟疾疫情㊂商务㊁旅游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报告的疟疾病例的同行返回人员进行追踪随访㊂4.做好境内流动人口疟疾防控㊂在疟疾流行区实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疟疾防护用品,并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疟疾防控工作㊂流动人口疟疾病例实行属地化管理,病例输入㊁输出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互间应当及时沟通相关信息㊂公安㊁卫生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疟疾病例追踪,重点人群筛查和相关信息的沟通㊂(五)完善疟疾监测检测网络建立和完善疟疾参比实验室网络㊂市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疟疾确认实验室,协同国家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疟疾实验室网络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疟疾病例虫种鉴定及基因分型工作㊂市㊁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所有网络报告的疟疾病人血片进行实验室复核,并抽查至少5%的发热病人阴性血片㊂街道综合性医院以上各级医疗机构须配备疟疾血检所需器材,并至少有2人熟悉疟原虫血检技术㊂各级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技能考核和质量控制,确保实验室网络正常运行㊂21四、政策和保障(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区政府要把消除疟疾工作列入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作到位㊂(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落实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消除疟疾工作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卫人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制定消除疟疾工作方针㊁政策㊁规划和措施,负责综合协调工作㊂发展改革㊁财政部门负责将疟疾消除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疟疾防治与消除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㊂商务㊁出入境检验检疫㊁公安㊁旅游等部门负责出入境人员疟疾健康教育㊁病例检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并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㊂广电部门负责安排多种形式的疟疾防治知识宣传㊂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㊂科技部门把疟疾防治与消除相关科学研究项目列入市科研支撑计划㊂(三)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消除疟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㊁‘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㊁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依法㊁科学开展31消除疟疾工作㊂(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市及各区要建立㊁健全疟疾防治专业队伍㊂市㊁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至少配备2名疟疾防治技术人员,街道综合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至少有1人负责疟疾防治工作㊂要逐级分期㊁分批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人员业务水平㊂(五)增加财政投入,确保工作开展㊂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㊁区政府要将消除疟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市级财政承担市级卫生部门组织的宣传培训㊁督导评估及全市检测耗材的经费;区级财政承担区级卫生部门组织的宣传培训㊁督导评估及日常工作经费㊂同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消除疟疾工作的开展㊂(六)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加强交流合作将有关消除疟疾计划的研究项目工作列入市科研计划,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关键问题,组织研究人员跨学科的联合攻关㊂积极开展国内外各层次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并充分利用全球基金等国际资助项目支持疟疾消除行动㊂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一)目标责任和责任追究各区㊁各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㊁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㊂对没有实现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41人的行政责任㊂(二)防治工作监督与检查根据 科学㊁定量㊁随机”的原则,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㊁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㊂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各区下级机构每年开展2次督导,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对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1次督导,对现症病人的规范治疗㊁休止期根治㊁人群预防服药㊁疫点处理㊁健康教育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㊂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单位㊂为保证血检质量,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对辖区各医院开展1次血检质量的督导和检查,对期间的阳性血片全部复核,阴性片复核5%㊂要求各级医院对阴性片保留3个月,阳性片保留1年以上,并由市疾控中心核实留存㊂(三)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疟疾消除工作进行检查和通报㊂2017年全市完成疟疾消除认证资料的准备,各区做好迎接省里对达到阶段性目标开展的考核评估工作㊂附件:深圳市消除疟疾行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51附件深圳市消除疟疾行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张 丹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副组长:王庭珠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陆 健 市科工贸信委副主任王虎善 市财政委副主任唐海海 市教育局副局长罗 威 市公安局副局长吕志平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易能全 市文体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林汉城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疾控处处长叶 秦 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处长张月光 市科工贸信委计财处调研员罗东辉 市财政委社保处调研员张 玲 市教育局思政与体卫艺处副调研员李龙文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副支队长李政良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处处长丘 干 市文体旅游局旅游协管处调研员 办公室主任:林汉城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疾控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马汉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杨 浩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疾控处主任科员谢 旭 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科科长61主题词:卫生 疾控 疟疾 方案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㊂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秘书处2011年6月16日印发校对人:杨浩71。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人员库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人员库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人员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深卫人规财[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人员库的通知(深卫人规财〔2011〕23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办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遴选监管,完善和细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用药需求,切实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积极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组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人员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遴选督查人员的条件和要求(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奉公廉洁。

(二)熟悉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和遴选办法。

(三)身体健康,本人自愿,能够积极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评审及遴选监督工作,熟悉计算机操作。

(四)未在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或兼职,未在其管辖、关联的协会、学会中任职。

(五)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六)药学(包括中药和西药)专家(专业分类53)和护理专家(专业分类54)需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药品临床医学专家(专业分类01至52区间)需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七)医用耗材采购管理专家(分类编码HG)要求专门从事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具备设备、检验、影像部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耗材临床医学专家(分类编码H01至H32区间)需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八)遴选督查人员要求从事纪检、财务、审计、采购等相关岗位工作四年以上。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下半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下半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下半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深继医教[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下半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深继医教〔2009〕8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学会、各有关单位:我市2009年下半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工作已结束,经评选,共有208项被列为2009年下半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7项市级学术会议被列为备案项目,现予以网上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请于2009年7月15日前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一楼咨询服务部,将项目申报表取回存档。

地址:市罗湖区贝丽南路1号。

二、请各单位到市卫生局网站查询相关项目,通知广大卫生技术人员,以便其自行选择相关专业学习,各单位要为参加学习者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支持。

三、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继续医学教育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小组将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督导结果将作为评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及以后申办或备案的依据之一。

四、已获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培训需求在当年度内再次举办者无需申报或备案。

附件:2009年下半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市级学术会议备案列表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2009年下半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列表(共208项)2009年下半年市级学术会议备案列表(共17项)注:市级学术会议按以下授分标准授予Ⅱ类学分,不能重复授分。

1.会议宣读2分。

2.论文摘要1分。

3.会议列题或无论文参会1分。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卫生系统对口扶持工作小组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卫生系统对口扶持工作小组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卫生系统对口扶持工作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深卫人发[2010]318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卫生系统对口扶持工作小组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318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机关各处室:对口扶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一项长期战略决策,是贯彻邓小平“共同富裕”理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政治稳定、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促进不同类型地区协调发展,加快贫困、边远、落后地区脱贫奔康步伐具有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在深圳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卫生系统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科学服务、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稳定、持续、科学地开展卫生对口扶持工作,逐渐形成了以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医院、卫生对口援疆、支援陇南地震灾区恢复医疗卫生秩序和“双到”扶贫为重点的卫生扶持工作体系,在思路创新、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卫生帮扶各项工作得到不断规范和发展,成效明显,在全市对口扶持工作中形成了鲜明的特色,有力促进了深圳市卫生事业和受援地区卫生事业的共同发展。

当前,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院工作纳入医改工作重点,我市卫生对口扶持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系统对口扶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深圳市卫生系统卫生对口扶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和组织构架工作小组组长:江捍平工作小组副组长:陈图深、张丹、许四虎、罗乐宣工作小组成员:罗晓琼、王鹏飞、陈广钦、林汉城、廖庆伟、周复、各区卫生局局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1号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1号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1月17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是主要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社康机构分为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类社康中心)、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二类社康中心)、社区健康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康站)。

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社康机构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社康机构。

非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类社康中心(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深卫人发[2010]96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968号)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程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我委行政行为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起草、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报送本处室、单位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

计划应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报送审查的时间等做出简要说明。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首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结业人员名单和表彰优秀学员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首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结业人员名单和表彰优秀学员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首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结业人员名单和表彰优秀学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首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结业人员名单和表彰优秀学员的通知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同意举办深圳市西医学习中医知识培训班的请示的复函》(粤中医函[2009]228号)和《关于举办深圳市“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的通知》(深卫人发[2009]55号)精神。

我委于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举办了“深圳市首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

通过学习、考勤、考核和综合评价,朱小瑜等67位学员成绩合格,给予结业(附件1)。

在两年的培训期间,涌现出一批热爱中医、勤奋学习、积极进取、遵守纪律、学习成绩优良的优秀学员。

为表彰先进,决定授予陈汴生、柯玮等7名学员为“深圳市首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优秀学员(附件2),并予以表彰。

希望深圳市首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结业的学员,要经常温习中医知识,钻研中医经典,坚持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注重中西医的相互结合,在医疗工作中具备扎实的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诊疗方法,具有运用中西医理论知识对各科疾病进行临床诊疗的基本能力。

同时,受到表彰的学员能够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工作中加强中西医结合,突出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不断地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基层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各有关单位要珍惜中医人才、使用好中医人才,在医改工作中发挥中医药的作用与优势,从而提高我市中医医疗水平,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附件:1、深圳市首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结业学员名单2、深圳市首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优秀学员名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深圳市首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结业学员名单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刘茜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王国凯、李兴军、王满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孙燕芝、邱谷香、刘玉娟、张晶、钟旬华、谢钰珍深圳市妇幼保健院:朱小瑜、连朝辉深圳市儿童医院:廖建湘深圳市眼科医院:廖明怡、李兆芝深圳市保健委员办公室:栾鲁黎罗湖区人民医院:梁丽霞、黄永平南山区人民医院:卢奕霞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张秋玲盐田区人民医院:黄玉莲、罗奔月、赵庆锁、卢振权盐田区妇幼保健院:廖洪、秦宇盐田区盐港医院:陈志强、周枭、丁喜坤、喻登明、杨佳全严群、张艳琼、周德华、张平、伍成刚赵秀丽、郑璇妹、沈晓燕、贾淑兰、陆雪严剑、龚德祥、沈选彬宝安区人民医院:董远芳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俞梦瑾龙岗区布吉人民医院:翁伟建、邬丹丹、林俊荣、XXX、刘贵锋龙岗中心医院:李国航、霍红军、张弘、宋学鏐、易丽娟、袁强马一婷、楚建元龙岗区人民医院:刘忠民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余武强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陈汴生、姚澄深圳市麒麟山疗养院:张秀珍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柯玮、柯勇三九门诊部:刘勇附件2深圳市首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优秀学员名单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刘茜蒨深圳市妇幼保健院:朱小瑜、连朝辉深圳市保健委员办公室:栾鲁黎深圳武警医院:柯玮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陈汴生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人民医院:邬丹丹。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的通知-深继医教[2009]3号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的通知-深继医教[2009]3号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的通知(深继医教〔2009〕3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学会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2008〕49号)及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方案〉的通知》(粤继医教〔2008〕1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质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实施方案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过程的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2008〕49号)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方案》(粤继医教〔2008〕13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目的通过对每年公布的我市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地督导,了解项目的授课内容、师资、教材、所授学分、收费、学员反馈意见等项目执行情况,促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过程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

二、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成员由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及我市部分科教管理干部等组成。

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

督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的日常工作。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卫生科技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卫生科技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卫生科技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卫生科技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卫生科技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及重大事项的协调,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推进我市卫生科技教育改革创新,提高卫生科技教育水平,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决定整合科技教育相关领导机构、委员会设置,成立深圳市卫生科技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卫生科技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咨询、指导作用,决定设立深圳市卫生科技专家委员会、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深圳市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等三个相关专家委员会。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江捍平市委卫生工委书记、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张丹市卫生局副局长许四虎市卫生局副局长罗乐宣市卫生局副局长成员:罗晓琼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处处长杨才布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处长朱裕华福田区卫生局副局长卓丽罗湖区卫生局副局长常巨平南山区卫生局副局长赖丕生盐田区卫生局调研员廖欣宝安区卫生局副局长王玉琼龙岗区卫生局副局长宋杰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夏俊杰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主任张福林市医学信息中心主任李耀培市医学会常务副会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处,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罗晓琼(兼)副主任:韩铁光工作人员:周丽萍宋晓龙郑静(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省、市科技教育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研究、决定我市卫生科技教育、重点学科建设发展战略及重大决策;指导制定全市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管理政策和规定,统筹规划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讨论、审定卫生科技教育、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计划;组织协调涉及部门、单位间的重大事项以及卫生科技教育、重点学科建设方面的监督管理,如卫生科技攻关、高新技术评价、成果转化推广、卫生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绩效等。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深卫计发[2014]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08【实施日期】2014.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的通知(深卫计发〔2014〕5号)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现将《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月8日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2013年-2020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特区发展新局面的重要时期。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广东省中医药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深圳市卫生区域规划(2011年-2020年)》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2006年-2012年,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广东省中医药局、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中医资源配置显著改善,中医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是新医改实施后在我国推施的第一部地方性中医药法规,“三名三进”工程进展顺利,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体系初步构建,中医药强市人才培训工程持续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不断推进,中医药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了全面的提升,中医药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实现了广东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中医药强省“两年一小变,三年一大变”的战略目标。

(一)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评选深圳市名中医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评选深圳市名中医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评选深圳市名中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深卫中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评选深圳市名中医的通知(深卫中发[2008]28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为了进一步实施中医“三名”战略,我局将于今年11月份开展深圳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符合《深圳市名中医评选条件》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

二、评选名额:名中医20名。

三、申报及评选程序(一)申请符合《深圳市名中医评选条件》的中医于2008年10月20日前向深圳市卫生局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为一式三份的《深圳市名中医申报表》,同时报电子版1份。

(所有资料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二)申请人演讲及答辩给每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10分钟演讲时间,内容是表述自己的学术专长,每位评委可提一个问题由申请人解答。

(三)名中医评选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民主测评、满意度调查、网上知名度检索及申请人答辩结果进行评选。

(四)名中医评选专家委员会的评选结果经市卫生局批准后,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市、区卫生局办公场所及市卫生局网站上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卫生局发文公布。

四、其它事项(一)深圳市名中医评审标准为《深圳市名中医评选条件》(深卫中发[2008]13号)。

(二)《深圳市名中医申报表》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下载。

(三)受理时间:2008年11月3--7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受理地点:深圳市卫生局中医处304室。

附件:1、深圳市名中医申报表2、报送材料目录二○○八年十月十三日(联系人:范小洪联系电话:25535993 )附件一:附件二:申请名中医报送材料目录1、《深圳市名中医申报表》(一式三份,贴免冠大一寸近照);2、所在单位提交反映该候选人技术专长、学术思想、工作业绩以及在病人和群众中的声誉、近3年日均门诊量、近5年是否发生医疗事故或差错等,字数在1500字以内,附300字的内容摘要推荐材料(要求打印一式三份)。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深卫科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的通知(深卫科发〔2008〕22号)各全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培训基地、社区培训基地:2007年我局启动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2008年起,每年将面向全国公开招考1-2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进行为期三年的培训;同时,根据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今后参加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的学员,也须进行临床实践技能培训并考核。

为确保培训质量及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全科医学教学管理组织(一)各临床实践培训基地应根据《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管理规定》(附件1)要求,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同时成立医院全科医学教学管理办公室和各专科全科医学教研组。

要求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由主管院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科室的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管理人员组成,需有1名秘书负责日常工作;教研组成员至少由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和1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秘书组成,且在2009年前均须获得省级全科医学临床师资培训合格证。

(二)各社区培训基地应按要求成立全科医学教研组,教研组成员至少由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和1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秘书组成,且在2009年前均须获得省级全科医学临床师资培训合格证。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培训基地应根据《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管理规定》,结合本基地实际情况,制定《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三、上报有关材料请各基地于2008年7月25日前,将全科医学教学管理办公室和各专科全科医学教研组成员名单列表(附件2、3)、社区实践基地全科医学教研组成员名单列表(附件4)、《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上报我局科教处。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深圳市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会议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深圳市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会议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深圳市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深圳市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会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深圳市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经研究,决定召开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2012年3月7日(周三)下午3:00二、地点:深圳市中医院六楼阶梯教室三、参加人员:1、深圳市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继承人(名单见附件);2、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继承人所在单位分管院长和科教科长(或医务科长);3、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中医药学会、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

四、议题:1、第一批继承工作阶段性检查工作部署2、第二批、第三批继承人统一进岗工作部署3、签订协议五、会议议程:(主持人:廖利平处长)1、张慧敏副处长宣读第二批、第三批继承人名单;2、市卫人委领导与市中医院领导、市中医药学会会长签订协议;3、深圳市中医院领导讲话;4、深圳市中医药学会领导讲话;5、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领导讲话;6、市卫人委中医处廖利平处长进行工作部署;7、市卫人委许四虎副主任讲话。

六、其他:1、市属医院参会人员由所在医院负责通知,区属医疗机构参会人员由所在区卫生局(卫人局)负责通知。

2、请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中医药学会做好会务工作。

(联系人:中医处范小洪电话:25535993;深圳市中医院罗玫电话:88358110;市中医药学会皮敏电话:88297504)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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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第三期中医“经典与临床高级研修班”暨名中医药专家学经验继承理论课程培训班学员
结业名单(146人)
深圳市中医院:陈生赖意芬祁爱蓉郑敏车艳楠谭晴江闫兵刘禹翔李韵霞郭绍举蔡本强刘远声
熊广林松俊王海英于海波林峰张志玲
卢日铭胥丹桂彭立生罗玫周文彬谭丽虹
深圳市人民医院:张思为韩全水鲍圣涌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刘明铭林崇汉王满邹燕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颜彪华李杰邱谷香王宏川张晶
李知玉吴学东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贝剑宏
深圳市儿童医院:张芳蓉
深圳市眼科医院:李兆芝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廖利平
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户红卿卢启贵蔺福辉周立华马坚
赫明堂
罗湖区中医院:吴娈灵杨洪杰林志文田锦鹰张焕琨林海苗峻程聪景光光秦标胡波朴利文
罗湖区人民医院:张绍芳禤少敏廖文生余粤海郝英
福田区中医院:潘阳杰侯素春金素芳文莉高鹏翔钟敏胡翀妮彭姝峰张天奉李彤
福田区人民医院:罗裕清钟跃青
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彭凌云张永翔
宝安区中医院: 林国彬周柏宇朱冬梅张锡利顿艳波李其信
彭俊杰
宝安区人民医院:庞世权
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韩同坤吴凡伟
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林滢宇
南山区人民医院:邓惠玲周金兰卢奕霞
南山区蛇口医院:张秋玲
南山区西丽人民医院:潘中瑛
龙岗区卫生局:曾永光
龙岗区中医院:叶欣杨祥正吴永雄梁鼎天程肖芳董美荣刘健杨萍
龙岗中心医院:赵燕欧淑萍李复雄黄惜惠
龙岗区人民医院:陆燕萍邹立华刘忠民张学英朱红邹莲霞
罗东安
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姚艳玲陈静英
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余武强
深圳景田医院:秦琴
深圳流花医院:粟俊
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边防门诊部:罗爱华
深圳沙河医院:邓秀娟
龙华新区人民医院:耿萍杨建军
龙华新区观澜人民医院:王细生余建华梁伟根郭蜀豫陈小琴大鹏新区中医院:肖鹏
坪山新区人民医院:张小松孙玉萍谢杨春
光明新区人民医院:刘日红
盐田区盐港医院:丁喜坤
徐晓明中医外科诊所:主嘉佳
和美妇儿科医院:陈捷聪
黑向书中医坐堂诊所:黑菁
黄多茹中医内科诊所:黄志勉
黄海涛针灸诊所:黄海涛
明德中医馆:邢维平
南湖社康中心:喻俊程吴梓平
深圳国药堂中医诊所:戴苑苑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小学(校医):李骏友和中医馆:刘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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