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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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

一、定义

在实际工程中,合同计价方式有近20种。不同种类的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条件、不同的权利和责任分配、不同的付款方式,对合同双方有不同的风险。应按照具体情况选择合同类型。有时在一份工程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同工程分项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最典型的合同类型有:

(一)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出的工程量表,它通常是按照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编制的。但其中的工程量是参考数字,实际合同价款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所报的单价计算。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等形式。

这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使用围为广,FIDIC施工合同和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属于该类合同。承包商仅按合同规定承担报价的风险,即对报价(主要为单价)的正确性和适宜性承担责任,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承担。由于风险分配比较合理,能够适应大多数,能调动承包商和业主双方的管理积极性。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的容,单价合同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围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

(二)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以一次包死的总价格委托,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所以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同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该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较为简单、省事,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不可能根除索赔)。在正常情况下,可以

免除业主由于要追加合同价款、追加投资带来的需上级(如董事会、甚至股东大

注:○1文本[1][2][3][4]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相关条款○2另[6][7][8][9][10][11]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的相关条款,下文不再说明。

会)审批的麻烦。

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承包商报价必须包含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想。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的容,总价合同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围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

二、计量支付方法

无论对于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而言,他们都有一定的计量原则。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的容,“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

(一)单价合同的计量支付

采用单价合同进行成本核算的好处在于既坚持了招标的方向,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又能够节省时间,加快建设,确保提前实现投资回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价合同可以说有着独一无二的优势。采用单价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第12.3.3条关于单价合同的计量的容约定执行:规定引用如下: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 对于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规定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第12.4.3进度申请付款单的提交的有关规,“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2]

案例一:2007年7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经过公开招标,根椐评审结果与中标单位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土建及安装的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房产公司开发的多层住宅楼项目。项目建筑面积23118M2(由12幢多层住宅楼构成),招标工期为180天,开工日期约定按监理单位及房产公司批准日起算,合同造价人民币2650.3万元,该工程于2008年4月竣工,于2008年10月起开始竣工结算审核。该工程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约定采用单价合同。该项目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工程量的增减、图纸变更等原因对该项目措施项目费中的基坑排水、措施项目费中的模板数量确认、水电价格的调整、工程量清单描述变化单价的确定、钢筋工程量的核定、室外道路基层、材料价格调整等方面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

1、措施项目费中基坑排水费用的确认:建筑公司认为其中3幢住宅原基础埋深-2.0米(室外高差为30CM)(采用基坑大开挖)投标报价不用考虑基坑排水未报价,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基础地质条件原因基础埋深开挖-5.2米,要求增加基坑排水费用,计费用为5.6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原基础挖土深度为-1.70米报价时已达到计算基坑排水要求,所以不认可该项费用。

2、措施项目费中模板数量的确认:由于其中3幢原基础图纸变更,由条形基础改成桩基基础,由于桩基础是矩形条基,高度较高,建筑公司认为条基模板应按接触面计算面积,该项费用增加为1.2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原报价时是按定额含量计算面积的,所以该项模板调整只能按定额含量计取。

3、水电费补差:建筑公司认为该工程投标时是按定额价格报价的,未考虑市场价格,所以要求补差,计增造价3.5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原投标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按市场价报价,故不予计取该项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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