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研究
中日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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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比较研究作者:徐梦雅郭文慧尤海铭王佳琪沈露怡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14期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无形文化遗产,是最古老也是最鲜活的文化历史传统,是国家、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
中国作为世界上拥有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在非遗的保护、宣传和传承方面却稍显薄弱。
而日本作为非遗项目研究起步较早的国家,对于非遗的研究已经积累不少研究成果。
文章以杭州织锦和日本结城绸为代表,了解中日两国在非遗项目的异同点,通过对比、分析、归纳的方式,为中国非遗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宣传;保护;利用一、保护措施的比较研究(一)国家层面两国都就非物质文化遗产颁布了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的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相关条例,可以得出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给予重视;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在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上被赋予了相当的责任和任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保护工作,并且会对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根据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日本的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传统建筑物群等几类,其中无形文化财是指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成果。
故结城绸属于无形文化财。
《文化财保护法》规定了重要无形文化财及重要无形文化财之外的无形文化财的指定及其保持者或保持团体的认定、保存展示、记录档案的制作及经费等内容。
《文化财保护法》的认定对象:主要包括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保护团体认定三种形式。
此法,同样表现日本对文化财产的重视、也鼓励了地方政府、地方公共团体、民间组织甚至个人参与保护。
对比两部法律,可发现明显差异点之一的在于《文化财保护法》里提及了“个别认证”。
对于无形文化财,为使其存在具体化,日本将无形文化财的体现者――该项技术的保有者(个人或团体)一并列入文化财而加以确认。
中国茶道和日本茶道非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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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茶道和日本茶道非遗茶,是中日两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茶道和日本茶道,作为文化的代表,自古以来就承载着人们对于生活、艺术和精神追求的热爱。
作为两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茶道和日本茶道有着相似之处,同时也有着独特的特色和风格。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国茶道和日本茶道的非遗价值和传承意义。
一、中国茶道的非遗价值中国茶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之一,它将茶叶的煮泡、品评、品鉴过程与礼仪、文化相结合,形成独具特色的茶道文化。
中国茶道的非遗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文价值:中国茶道饱含着中国人民对于和谐、平静生活的追求。
在茶道的过程中,人们通过泡茶、品茶,寻找内心的宁静和舒适,体验生活的美好。
中国茶道以“礼”为核心,注重礼仪和人伦关系,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道德观念。
2.艺术价值:中国茶道注重茶具、茶具摆设和泡茶的过程。
无论是精美的茶壶、雅致的茶具摆设,还是独特的揉茶、焯茶和注茶的动作,都体现着茶道的独特艺术性。
中国茶道以其精致的技艺和独特的审美价值,成为了世界茶道文化的瑰宝。
3.文化价值:中国茶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国传统绘画、诗词文学、宗教信仰等相互交融,形成了独特的茶文化。
茶道文化通过神秘的茶学、茶具文化、茶艺文化等形式,传递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中国人的审美情趣。
二、日本茶道的非遗价值日本茶道,或称“茶道艺术”,是日本独特的文化遗产,以其独特的仪式性和哲学意味而广为人知和喜爱。
日本茶道的非遗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精神价值:日本茶道强调“和敬清寂”的精神,追求平和、内省的境地。
在茶道中,主人及来客共同分享喝茶的仪式,同时体会寂静的氛围,通过沏茶、品茶的过程中体验身心的平静。
日本茶道不仅是一种文化表达,更是一种精神追求和修行方式。
2.艺术价值:日本茶道注重仪式、茶具和艺术装饰的细微差别,通过精致的摆设和特定的动作,隐含着丰富的艺术意味。
无论是茶室的设计、花道的布置,还是茶具的选择和使用,都充满了禅意和审美价值。
中日庭院文化比较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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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庭院文化比较与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中日庭院文化的比较与研究,探讨了两国庭院文化的起源、发展,建筑特点的比较,园林艺术的异同,以及对传统文化的影响和当代传承发展等方面。
通过分析中日庭院文化的共同点与差异,展望未来发展,并探讨中日庭院文化对促进文化交流的意义。
中日庭院文化作为两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了历史的沉淀和传承,更是文化交流与互鉴的重要载体。
本研究将为中日庭院文化的推广和传承提供理论支持,促进中日两国文化间的深入交流与合作。
【关键词】中日庭院文化,比较研究,起源与发展,建筑特点,园林艺术,传统文化影响,当代传承发展,共同点,差异,未来展望,文化交流意义1. 引言1.1 中日庭院文化的背景中日庭院文化是中日两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然景观的诗意表达与艺术演绎。
其背景源远流长,起源于古代中国的园林艺术,经过千年岁月的演变和发展,与日本园林艺术相互影响、相互借鉴,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日庭院文化。
中日庭院文化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蕴含着深厚的哲学思想和审美情趣,体现了中日两国人民对自然与人文的共同追求与理解。
中日庭院文化的背景受到历史、地理、宗教、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是中日两国文化传统的重要象征和载体,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深远的意义。
研究中日庭院文化的背景,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中日两国传统文化的交流与融合,还可以促进中日文化的互相理解与尊重,为增进中日友好关系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1.2 研究意义中日庭院文化比较与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中日庭院文化的比较研究,可以深入探讨两国传统文化的共同之处和差异之处,有助于增进中日两国人民对彼此文化的了解和尊重,促进文化交流与互鉴。
对中日庭院文化的比较研究可以揭示其在两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传承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
通过比较中日庭院文化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可以揭示其中蕴含的历史、艺术、哲学等方面的内涵,对弘扬中日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价值。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调查研究工作体系的中日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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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方案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国内外纷纷采取了一系列解决方案。在国内,可以通过 完善法律法规和提高公众参与度来推动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例如,制定更加详 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管理办法,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益;加强宣传教育,提高 公众对历史街区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同时,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 推动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
1、互派专家进行学术交流。中日两国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面都有着丰富 的经验和独特的见解,通过互派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可以加深两国在保护工作体 系方面的了解,提高彼此的保护能力。
2、共同开展保护项目。中日两国可以在一些具有共同历史文化遗产的地区 开展保护项目,如古城保护、传统建筑修缮等,通过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同时,我们也对什刹海的生态环境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从水质到生物多样性, 从污染源到生态恢复可能性,我们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我们发现,虽然什刹海 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压力,但是通过科学的保护和治理,仍然有可能恢 复其原有的生态活力。
在总结这次调查结果时,我们认为什刹海历史文化街区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 我们应该在保护其历史文化价值的注重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以实现历史文化 街区的可持续发展。
未来,我们将继续对什刹海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保护。我们希望 通过我们的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什刹海的历史文化价值,让这个北京城内的人 文与自然景观都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胜地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
参考内容二
基本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许多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着消失的威胁。然而,一 些城市已经开始意识到保护这些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昆明作为云南省的省会,也 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昆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再生的研究, 以期为其他城市提供借鉴。
3、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中日两国可以互相派遣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 交流,提高彼此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面的技术水平。
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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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对比作者:刘静来源:《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2014年第01期摘要:面对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各国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
本文从传承人的认定、传承人的保护、传承人的传承三个方面比较了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不同,为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好保护与传承,从而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文化,不论是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技能等,还是有关自然界的知识与实践,都依赖特定的人群和特定的环境,存在于人们生产生活实践之中,靠群众或个体的口传心授而流传。
要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绵延的发展,就必须关注并保护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传承人,使其更好的传承有关的知识和技能。
一、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比较(一)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由于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着一个以上的传承人,从众多的传承人中挑选出来,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
日本的人间国宝基本相当于我国所指的“代表性传承人”。
日本的“人间国宝”的产生是非常谨慎的。
日本政府对于无形文化财传承人认定的一个重要条件,即要对非物质传统文化的传承起到一定作用的人。
可以是一个个人,也可以是多数人。
“人间国宝”是一项日本艺能界认可的最高且是终身的荣誉。
这些艺术家在传承技艺时要进行记录、保存并公开。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产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省市等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非遗传承人包括普通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
普通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群众基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代表性传承人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他们的作用显得更加注目。
(二)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需要传承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传承人一旦认定,政府就应该提供各方面的支持保障。
浅谈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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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研究Simply analyse and research the comparison of Chinese and Japanes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了对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及其认定、解除等规定。
我国于2011年6月1日颁布了《非遗法》,以此为依据来认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随着我国“申遗热”不断升温,在对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上,虽然取得了重大进步,但还是存在着很多体制上的问题。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在结合本国实际保护情况和人文情况的条件下,借鉴吸收国外的保护措施,以更好的发掘和保护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保护;传承。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机器大工业时代的兴起和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流失。
近年来,人们意识到了人类祖先留下的瑰宝的重要性,从而“文化自觉”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抢救、保护以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此起彼伏。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更是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保护人类正在发掘的仅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就开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程。
日本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从而确立了有关文化财指定、管理、保护、利用、调查的制度体系,完善了保护的内容。
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道路上,参考借鉴日本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然而,面对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文化多样的现状,对保护理论方法的探索明显落后于保护实践的现实需求。
关于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与保护方法的思考
![关于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与保护方法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1b703c701711cc7931b7166a.png)
的非常完整 , 朴优美 , 古 感觉 像新建 的一样 , 禁令人联 不 想 起古时 1本社会 和人 民的生活方式 。 日本在非 物质文 3 化方 面的保护也处 处可见 ,如 日本保存 和流传下来 的四 种 古典戏 剧形 式 : 能 ”“ 言 ” “ “ 、狂 、 歌舞伎 ” “ 和 木偶 ” 。其 中, 能剧是世界上保存最 古老的专业戏 剧 , 的意义主要 它
① 林和生 :1 《 本对非 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t : w . i a o o .g I20- 60/ 1—— 8 3 , hp/ wc n e U ro .l 060 -6 02 12 。 t/ w h e f d e rc, , - 2 ② 王晓葵 :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演变及相关问题》ht:w wciesf ko . g n,0 0 1— 82 1— — 8 《 ,t / w . n e ll eo . ,2 1— 0 1/0 2 1 2 。 p/ h o r rc
无 形的非物质文化 的各方 面 。既包括 土生土长 的本 民族 文化 , 也包括吸收外来文化后形 成的本 土文化 。对于世界
收 稿 日期 :0 2 0 — 6 2 1— 2 1
作 者 简 介 : 巧 红 (9 5 )河 南 开 封 人 , 州 大 学 外 语 学 院讲 师 , 侯 17 一 , 郑 日本 留学 硕 士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 日本 语 言学 , 日文化 比较 。 中
在 于唯美 的舞台艺术。歌舞伎始于 1本的江户时代 , 3 现代 歌 舞伎 已经成为一种 成熟 的剧种 。木偶 戏是用 木偶 来表
演故事的戏剧, 它是 由演员在幕后操纵 木制 玩偶进行表演
的 戏剧 形 式 。
科 文组织 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中、日、韩“非遗”教育传承比较及启示
![中、日、韩“非遗”教育传承比较及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8c46f564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3e.png)
2018-10文艺生活LITERATURE LIFE:中、日、韩“非遗”教育传承比较及启示李金领(烟台南山学院,山东烟台265713)摘要:“非遗”传承目前存在在传承方式的套用,单纯关注传承机制、代表性传承人与团体性项目传承客观性存疑,人才培养缺陷,现行的学习教育中,技艺传承重于理论探索,重传承轻管理的现象在各大院校中均有体现。
本文从中、日、韩三国非遗传承比较,以期对我国非遗的教育传承提供借鉴和入径。
关键词:传承方式比较;日用化传承;并轨传承中图分类号:G7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8)30-0171-02一、我国“非遗”传承的存在的问题(一)传承方式的泛用与套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式多样,但根本目的在于存续“活态传承”①②。
严格来说,非遗保护法规只对传承、研习、研修、培训予以指导,而没有规范具体形式。
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因非遗项目类别、保护主体、用途导向等原因逐渐形式化。
沿用到非遗传承中,则被解读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成发展的环境当中进行保护和传承,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过程当中进行传承与发展的传承方式”③。
通过不同代入情境的解读,一时似乎任何音乐、剧作、工艺美术、舞蹈、游艺都可进行活态传承,这导致传承流于形式参照、移植、嫁接。
(二)传承结果的理想化期望我国教育史上的师徒关系分为两类,“非亲非故”、“带有亲缘关系”。
④目前非遗的传习主要涵盖两种,即正式传承与非正式传承,前者包括师徒传承、教育传承及家传,后者则师徒名分缺失,是师生规范化的体制教育。
无论家传、师传还是学校教育传承都带来不可量化的传承结果。
但非遗不同的门类有各自的特点,不能统一的规划标准进行。
而非正式传承则主要是学校教育,但教师本身并不是传承人,可称之为次级传播者。
因此对核心技艺的掌握无法准确认知,而且短时间内无法产生社会效益。
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密切相关的人主要有三方:政府、学者、民众。
⑤鉴于对非遗传承人群的文化艺术素养提升要求,国家制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旨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能力和水平”⑥。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综述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综述](https://img.taocdn.com/s3/m/b7184212964bcf84b9d57b65.png)
No 5 VO . 8 . I2
No 52 0 . 01
日本 非物质 文化 遗 产 保 护研 究 综 述
钱永 平
( 中山大学 中国语言文学系 , 广东 广州 5 0 7 ) 125 摘要: 日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方 面取得 了了不起 的成就。本文 尝试 对有关 日本 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 护的 中文文献进行 回顾评述, 以期从整体上认识 日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关键词 : 本 ; 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 ; 护 保 中图分类号 : 1 G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4 9 1 2 1 )5 0 8 — 6 10 — 4 ( 00 0 — 0 9 0
运动的理论与实践》 色音的《日 的文化政策与传 , 本 统 民俗保护 制度》 。 】 其次就 日本各时期 《 文化财保护法》 具体内容 以及保护制度和举措 , 保护程序 、 护效果 , 保 尤其是 传 承人认定 这一 制度 进 行 详 细 的介 绍 , 而 展 开学 进
术分 析 , 我 国如何借 鉴 日本经 验展 开非遗保 护 。 探讨
汉语 “ 化遗产 ” 文 理解 , 日本 术 语 中无形 文 化财 与无
围绕 日 文化财保护法》 本《 出台的相关背景 、 直 接起 因 、 文化政 策 、 政府 文 化 管 理机 构 的设 置 、 政 财
体 系 中的文 化 财 保 护 等 内容 展 开 系 统 介 绍 的是 苑 利 、 军 的 《 化 遗 产 报 告— — 世 界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顾 文
戏曲曲艺与音乐类苑利的从日本韩国经验看中国戏曲类文化遗产保护以日本经验反思我国戏曲类的非遗保护作者探讨了如何建立濒危戏曲的特殊保护机制就传承人指定政策提出相应建议提醒官方指定传承人时应当谨慎处理的问题如何动用而不滥用行政资源给传承人以更多的实惠同时又不破坏文化遗产固有的传承秩序是今后遗产经济学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对中日古代建筑的研究
![对中日古代建筑的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12a2d77d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f1.png)
对中日古代建筑的研究【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了中日古代建筑,包括其历史演变、特点、文化内涵、材料与工艺以及保护与传承。
中日古代建筑在两国文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展现了古代建筑技术的精湛和文化传统的丰富。
通过对中日古代建筑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古代建筑的发展历程,以及探究其中蕴含的文化内涵。
保护与传承古代建筑也是本文关注的焦点,对古建筑进行保护与传承,有助于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保留民族的文化记忆。
结论部分对中日古代建筑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总结,并展望了未来研究的方向与重点。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促进中日两国古代建筑文化的交流与传承。
【关键词】中日古代建筑、历史演变、特点、文化内涵、材料与工艺、保护与传承、研究现状、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日古代建筑的研究是一门涉及中日两国历史、文化和建筑艺术的重要学科。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日两国的古代建筑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演变,体现了当时人们的智慧和审美观念。
通过对中日古代建筑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古代社会的生活、信仰和价值观,也可以探讨两国建筑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从而促进中日文化交流和理解。
古代建筑是中日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
中日古代建筑不仅仅是建筑物本身,更是一种文化的载体和表现形式。
通过对中日古代建筑的研究,我们可以探讨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的发展,进一步深化对中日两国历史文化的认识。
对中日古代建筑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推动中日文化交流、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1.2 研究意义中日古代建筑的研究意义在于深入挖掘和探索中日两国文化传统的精髓,从建筑结构、风格、雕刻等方面揭示古代中日建筑师的智慧和技艺。
通过研究中日古代建筑的历史演变,可以了解中日两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变化和文化传承,进一步促进中日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
中日古代建筑的特点和文化内涵也反映了两国不同的宗教信仰、审美观念和生活方式,有助于增进对中日文化的理解和尊重。
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比较研究_周超
![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比较研究_周超](https://img.taocdn.com/s3/m/25bba15cc850ad02de804135.png)
思想战线2012年第6期第38卷ɴ.6,2012Vol.38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比较研究周超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与实施,不仅为中国各级政府依法展开文化遗产行政提供了根本性的依据,同时也促动了中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构的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已形成其特点,如单行立法、境外组织与个人的调查许可制、对民族边远及贫困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扶持制度、保护规划及特定地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制度等。
但在较为仓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这部法律,还存在着诸如多系原则性规定、较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同时已经确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传承人认定制度也有一些设计性的欠缺。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财保护法;比较研究;单行立法;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家文化建设事业和国民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国家文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增强中国的文化软实力、文化影响力和国民的文化自觉意识等,均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近30年之后,终于得以出台,它将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对有形和物质文化遗产的重点保护,扩展到了对无形、口头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标志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意味着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从此迈向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故被认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与实施,不仅为中国各级政府依法展开文化遗产行政提供了根本性的依据,同时,从国际比较法学研究的学术立场而言,也就产生了中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比较研究的重要课题。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各项具体规定来看,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了自己独到的特点。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经验及对我国完善相关保护体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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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技能或艺能才艺的高度精通者。第二种是综合认定。假如某项 技能或艺能是由2人或2人以上的团队一起展现的,则团队成员可 以通过综合认定得到肯定。第三种是保持团体认定。即在某项艺 能或技法中,个人的角色很淡,而且掌握这项艺能或技法的人数 也较多,就可以对以这些人为主所构成的团队进行团体认定。艺 能方面通常采用个人认定和综合认定,工艺技术方面一般多采取 个人认定和保持团体认定。至2014年11月,在艺能方面,有57人 获得了个人认定,13个团体获得了综合认定;在工艺技术方面则 有59人获得个人认定,14个团体获得保持团体认定。
一、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现状
日本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十分重视,目前已形 成了较为完整的认证与保护体系。总体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类与认定体系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与认定是做好其保护的前提。 日本把文化遗产称为“文化财”,其中对可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 进行保护的分为四类。这四类是:重要的无形文化财和重要的无 形民俗文化财;不属于重要无形文化财,但特别有必要存在的应 当采取记录作成等措施的无形文化财;不属于重要无形民俗文化 财,但特别有必要存在的应当采取记录作成等措施的无形民俗文 化财。截止2014年10月,日本全国列入非物质文化财类别及项目 数如下表。 对于分类中各项目的认定,通常分为三种:一种是个人认 定。即把称号授予个人,这类人通常被称为“人间国宝”,是某
(三)财政上的资助体系 不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自政 府的经费支持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日本,政府在财政上的经费资 助是分类、分层次进行的,并已形成了较成熟的体系。根据《文 化财保护法》的规定:“重要文化财的管理或修理需要较多经费 时,在其所有者或管理团体无法负担的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政府 可以给予重要文化财所有者或管理团体适当的补助金作为维修经 费的一部分。”对于国家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所需 经费主要由国家资助,其中对于个人认定者,由国家每年直接拨 款200万日元;如果是综合或团体认定者,其资助金额由文化厅 长官根据各项审查和现场调查情况等决定。同时,所在都道府县 甚至市町村也会给予一定资助。对于地方认定的项目则由地方进 行资助,金额由各地自行制定。国家和地方所提供的资金都称为 “补助金”,并且一个项目可以同时接受国家和地方的资助,但 国家和地方出资比例各个地方不尽相同。如栗东市对市内被认定 的文化财产的补助金不超过所需经费的1/2。若项目同时受到国家 和县政府的资助,则补助金为扣除国家、县政府补助后经费的1/2 以内。青梅市则对受国家资助的文化财产保护项目资助不超过总 经费的1/8。在东京都,对受到政府资助的文化财保护项目的资助 不超过总经费的1/10。
中日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比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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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总 457)地■參哀邊World Agriculture中日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比较与思考奪童玉娥熊哲洪志杰郭丽楠(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北京100125)摘要:中日是世界上拥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 IA H S)数目最多的两个国家,比较分析两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特点与保护措施可以为相关国家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参考。
本文介绍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况和中日农业文化遗产的特点,从国际、中央和地方政府3个层面分析比较两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措施。
中日两国农业文化遗产在遗产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背景与前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但也存在一些根本性差异;两国的保护与管理措施也较为相似,日本在产品开发、旅游发展与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概念结合方面所做工作更为细致。
通过分析比较,提出了中国进一步完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中国;日本D O I10. 13856/.cn11-1097/s. 2017. 05. 0021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展概况针对工业化农业造成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丧失、农业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农业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减弱、农业文化传承受阻等问题,在全球环境基金(G E F)的支持下,F A O于 2002年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上,联合有关国家启动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 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 ystem s, G IA H S)项目,以发掘、保护、利用和传承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意义的传统农业系统。
在多年探索的基础上,2015年6月,F A O大会正式批准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纳人部分常规预算支持。
2016年9月,F A O农业委会(C O A G)正式通过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议题。
目前F A O成立了由秘书处、科 学顾问小组、农业委会组成的三位一体的执行、评 审、管理机构,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稳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
中日遗产保护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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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建筑遗产保护比较研究(发布日期: 2010-6-8 作者:徐苏斌青木信夫)来源:《中国房地产》徐苏斌青木信夫天津大学建筑学院一、中日两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建筑遗产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
文化遗产保护各个国家都有独自的形成历程,概念也略有不同。
与之相关的一个重要概念,中国称“文物”,日本称“文化财”。
《现代汉语词典》称“文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
”《辞海》中对文物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
1982年中国公布了《文物保护法》,将“文物”概念及其所包含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其范围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
日本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这个法律是全面指定、管理、活用的保护制度,所谓文化财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资料、纪念物、埋葬文化财,1975年又补充进了“传统建造物群”,2005年修订后加入“文化景观”。
东亚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整体上看有一些共同特点,即以美术品的保护为先导,逐渐发展到建筑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入,保护的范围从一个建筑扩大到区域如城市和街区,保护的内容也从古代建筑扩大到近代建筑、近代化产业遗产等。
大约上世纪90年代又出现了亚洲建筑保护的独立思想。
二、建筑和名胜保护的历程从可移动的宝物到不可移动的建筑和名胜的保护标志着保护范围的扩大。
历史上,在废佛毁释的影响下不仅是美术品受到损害,建筑也不能幸免。
为了保护佛寺,日本1888年出现了“古社寺”概念,1896年4月20日设立了古社寺保存会,由内阁任命了保存会委员,组成了日本最初的建筑保护组织。
1897年颁布了《古社寺保存法案》。
日本文物保护技术在中国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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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物保护技术在中国的应用研究中国和日本作为两个拥有悠久历史和文化传统的东亚国家,在文物保护领域有着相似的挑战和需求。
日本作为一个拥有丰富文化遗产的国家,其文物保护技术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随着中日两国文化交流的加强,日本文物保护技术也逐渐在中国得到了应用和研究。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文物资源的国家,古代文明的延续和发展使得中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受制于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等因素,中国在文物保护技术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欠缺和不足。
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文物保护技术的引入和应用为中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日本文物保护技术在中国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文物修复和保护方面,日本具有丰富的文物修复经验和技术,这些经验和技术对于中国的文物修复工作具有借鉴意义;二是在文物保管和展示方面,日本在文物保管和展示技术方面也有一定的优势,这些技术的引入对于提升中国的文物保管水平和展示效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三是在文物科研和保护理论方面,日本的文物保护理论和科研机构也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力,这些理论和研究成果的学习和借鉴对于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提升有所助益。
然而,日本文物保护技术在中国应用研究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中日两国在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文物保护技术的应用过程中需要根据中国的国情和文化特点进行调整和适应,避免出现不适用的情况。
其次,中日两国在技术水平和研究实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技术引进和应用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的合作和交流,以确保技术的有效应用和转化。
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作,有必要加强中日两国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工作。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于文物保护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中国的文物保护技术水平,确保文物的长久保存和传承。
我国文物保护技术事业必须发扬我国传统文化,积极借鉴日本等国的文物保护技术经验,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文物遗产。
浅析中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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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的差异性□刘源/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文化建设也逐渐受到重视,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蕴含着历史发展轨迹和本质因素的整合,具有巨大的价值。
本文从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素入手,探讨中外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建立何种保护模式,希望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提供参考。
1 中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一些西方国家大力宣传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实施单边主义文化,对其他国家的文化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国际社会高度重视保护不同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元化发展。
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不仅能充分满足国家和民族的发展要求,也是促进国际交流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可靠保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数千年积淀的精华,是一种生动体现世界文化多样性的方式。
如今,我们大力提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社会价值。
在这些价值中,如果去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历史、社会、教育以及一系列人文社会科学等方面的依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状态将会是一种艺术形式,其艺术价值体现在其民族的艺术精神中,对现当代艺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因此,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其艺术价值不容忽视,它包含了丰富的创新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历史发展的有效见证,也是一种宝贵的、无价的文化资源。
有效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民间表演艺术;雕刻、编织、刺绣、锻造等民间工艺品及相关工艺品;民间活动,由普通大众代代相传的仪式和节日,以及关于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长期流传的神话、故事、传说、歌谣等口头文学,以及与上述形式相关的文化遗址。
中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看起来很不同,但都是源于人类生产生活,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浅析中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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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 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的差异性
朱 鸿 飞
一
( 苏省 苏 州 市 文化 馆 2 5 () 江 10) O
2 法 国 。法 国文 化 部 下 设 文 化 遗 产 局 ,地 方 上 也 有 相 应 机 . 构 ,负 责调 查和 监 督文 化 遗产 的 现状 和 维护 情 况 。在法 国,文 化 部 决 定重 人 文化 遗产 的保护 工 作 ,但 具体 的 工作 由文化 部所 属 的 历 史 纪念 物 基金 会 、文 化 艺术 遗产 委 员会 、考 古调 查委 员会 等 文 化 团体 完成 。实 际 上 由法 国政 府 管 理 的重 点 文 化遗 产 不 足5 %, 近 一 半 的文 化遗 产 由市 级 部 门管 理 ,而半 数 为私 人 管理 ,如 巴黎 埃 菲尔 铁塔 。 3 意 大 利 。 意 大 利 政 府 专 门 没有 文 化 遗 产 部 , 并 在 保 护 和 . 管 理文 物 古迹 方 面摸 索 出 “ 人利 模 式 ” :政府 负 责保 护 ,私 人 意 或 企业 进 行 管理 和经 营 。这 种 模式 有 利 于调 动私 人和 企 业 的积 极 性 。 多年 来 ,意 大 利 在 遗 产 保 护 和 利 用 方 面 已经 形 成 了 独 特 的 “ 大利 模 式 ” ,即 由公共 部 门 负责 保护 古 迹 ,私 人和 企业 来 经 意 营管理 和利 用这 古迹 。 4 中 国。 中 国 对 于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 保 护 工 作 是 刚 起 步 阶 . 段 ,各市 文 , 局 、文 化 局 下属 设 立非 物质 文 化遗 产研 究中心 或 办 “ 各 国对 民 间文 化认定 方式 的 比较 对 民 间文 化 的认 定 ,是 制 订 民 间文 化 保 护 措 施 的第 一 步 , 公室 , 与文 物局 区 分管 理 ,但 是 绝大 部分 地 区没 有 形成 完 善 的行 是 万源 之 本 。走 在亚 洲 民间 文化 保 护前 列 的 日本 ,有 着近 一 百 多 政 机构 。 年 的保 护历 史 , 它在 最开 始 采用 的 是 “ 指定 式 ”的认 定 方法 ,通 上 述 前三 国 都是 对 于保 护 非物 质 文化 遗产 走 在先 驱 地位 的 , 过 政府 和专 家 的指 定 , 实行 的是 局 限于 某~ 个 时代 某 一种 风 格 的 但 是 ,我 们 也能 看 出 ,他们 没 有将 物质 文 化 和非 物质 文 化从 行政 “ 少数 精 品主 义 ”和 重 点保 护政 策 。这 样的 认 定方 式 ,好 处 在于 上 完全 剥 离 区分 管理 ,同 时 ,除 了 日本外 ,其他 两个 国家 ,还 发 在 资金 相对 匮 乏 的时代 ,能保 护 下 相对 重要 的民 间文 化 ;但 通过 动 了私 人 及 企业 力量 共 同介 入 管理 。对 照 发 达 国家对 r非物 质 文 时间 的 印证 其 弊端 已经逐 渐 的显 现 出来 。譬 如 一 、容 易 引起 价值 化 遗产 保护 机构 设 置 ,中 国也正 在逐 渐规 范 与科 学设立 。 判 断 的争议 ; 由于少 数专 家对 当时 民 间文化 价值 的评 估 ,确 立 了 三 、各 国针 对 非 物 质 文化 遗 产保 护 的传 承 与未 来 发 展 重 点保 护项 目,并 给予 政府 保 护 经 费 ,无形 中造 成 其他 民间文 化 的 比较 的 价值 贬低 。二 、未 受到 保护 的 民 间文 化 ,加剧 了其流 失 于 民间 1 韩 国 : 韩 国在 非物 质文 化遗 产保 护传 承 中 ,做 了大 最宣 . 的速 度 。 传 工作 ,并 以商 业化 运 作促 使 非物 质文 化 遗产 的 传承 和 发展 。 比 而 欧美 等 发达 国家 ,在 民间 文化 的 认定 方式 上 采用 的是 “ 登 如 : 9 1 1 8 年韩 国政府 精 心组 织 ,举 办 了为 期 一 的人 型 民俗 活动 周 录 式 ”,就 是 将文 化遗 产 和 非物 质文 化 遗产 进行 注 册 、登 记 ,通 “ 民族 之风 —— 1 8 ”。广 播 、 电视 、报 纸 、杂 志等 各种 媒 体进 91 过 登录认 定 文化 遗 产和 非物 质 文化 遗 产 的资 格 ,确 定它 们 的历 史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宣 传 , 许 多 优 秀 的 民族 民 间 民俗 艺 术 能人 脱 颖 『 文化 价值 ,用 一定 的法 律法 规 的条 例 加 以约 束 ,并 通过 大众 媒 体 出 。另 外一 方 面 ,韩 国政 府利 用 非物 质 文化 遗 产 来促 进旅 游 业 的 公布 于众 ,进行 舆 论宣 传 ,提 高大 众 的保 护 意识 ,推动 文化 遗 产 发 展 , 同 时 通 过 现代 观 光 旅游 推动 非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保 护 和 发 和 非物 质 文化 遗产 的保 护 。 展 ,这 是韩 国旅游 文 化产 业 丌发 的主要 日标 。 中 国 , 是最 近 五 年 内 开 始 熏视 和 发 展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 保 2 法 国 :法 国政府 通 过 设立 的 “ 化遗 产 日”极 大地 推 动和 . 文 护 ,由 于中 困地 人 ,涉 及 的非物 质 文化 领 域 、范 围众 多 ,而 发达 促 进 了欧洲 对 『 文化 遗产 和 非 物质 文 化遗 产 的保 护 工作 。 同时 力史 区域和 落 后地 区人们 的 文化 素养 不 一 , 因此单 一 的采 取 一种 认 定 法 国政府 还每 年确 “ 史文化遗产 保护 区 ”,采取 【 历史文 化遗 一 历 i : 方 法 ,都有弊端 。 因此 , 目前 中 国在 非物质 文化保 护方面 采取 的第 产 保护 区敞开 大门 ,使之成 为人们 了解 民族 历史与 文化 的窗 口。 阶段认 定法为 :在人文 经济较 发达地 区进行 试点模 板式 方法 ,先 在 法 国 “ 化 遗产 日”活 动 的影 响 文 V,欧洲 文 化遗 产保 护 活 组 织专家 学者针对 急剧濒 危 的文 化做 出保护 范本 ,推 广至 其他 区域 动 也 蓬勃 地 开展 了起来 。1 9 年 ,欧 洲 理事 会确 立 了 “ 洲文 化 91 欧 中去。第二 阶段采用 “ 录式 ”方法 ,发动 各相关机构 、组 织 、群 遗 产 日”, 同年 欧 洲其 他数 十 个 国家 陆 续举 办这 项活 动 ,现 在 , 登 众参 考范本进 行注册 、登记 、登录 、最后进 行认 定 。 4 多个 欧 洲 国家 每 年 都在 9 的第 三 个 周末 举 办 “ 0 月 文化 遗 产 日” 二 、各 国对 保护 非物 质 文化遗 产机 构设 置 的 比较 活 动 。仅 此 可见 ,法 国设立 的 “ 化遗 产 日”不 仪对 法 国 ,而 且 文 随着 人 类 文 明程度 的进步 ,国 际社 会越 来 越重 视 非物 质 文化 对 整个 欧 洲社 会 加 强历 史文 化遗 产 和 非物 质 文化 遗产 的保护 工作 遗 产保 护 的立 法工 作 , 同时设 立 专 门的 机构 ,以此 保护 本 国 的非 产 生 了多么 大 的影 响 。 物质 文化 遗产 。 3 意大 利 : 意大 利对 非物 质 文 化遗 产 的 保 护 已成 为新 宠 , , 1 日本 。 日本 保 护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 机 构 是 随 着 《 化 财 除 了 自然和 文 化景 观 遗产 之 外 ,意 大利 的 乡村 牛态 旅 游 、美 食文 . 文 保 护 法 》几 次大 的修 改 而逐 渐 完善 起 来 的 。在 国家 文化 厅 内设 置 化旅 游 也开 始 兴 旺起 来 。 比如意 大 利 的西 西里 傀儡 戏 被联 合 国教 “ 化财 保 护 审议会 ”。承 担 的 国宝 的指 定 与解 除 工作 直接 由文 科文 组 织确 立 为人 类 非物 质 文化 遗 产 ,在 西两 里 岛上 建立 木 偶剧 文 部大 臣来 决 定 ,其他 事 务性 工 作 由文化 厅 长 官决 定 。审 议会 负 责 场 ,配 以专 业 的舞 台灯 光 、 布景 ,木偶 艺人 专 门请 手 工精 湛 的工 为文 部大 臣和 文 化厅 长 官提 供 咨询 ,会 内设有 “ 彤文 化课 ”, 无 匠雕 刻 、着 色 、设 计木 偶 形 象 ,通 过表 现宏 伟 的 史诗 传 奇故 事 , 专 门负责 日本 传统 戏 曲的保 存 与振 兴工 作 。地 方政 府 同样 也 设 置 来 展 现 西西 里独 特 的傀 儡 戏 ,他 们 以家 族 的方式 代 代相 传 。 同时
中日两国地域振兴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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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地域振兴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态研究由于经济发展带来的农村人口稀疏化问题是中日两国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
日本从1970年代颁布<过疏地区对策紧急措施法>开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致力于缓解人口稀疏化。
中国也从2006年开始,各地如火如茶地进行着新农村建设。
而农村是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扎根的地方,它们受农村人口稀疏化的影响,大多面临资金以及传承人不足的问题。
在讨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问题时,往往要结合地方振兴来谈。
另外,日本是世界上最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较中国有丰富的经验。
因此,本文从中日两国分别选取爱知县东荣町的花祭和安徽省池州市的池州傩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花祭和池州傩的案例分析,借鉴日本方面的经验,为池州傩的传承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另外这两个研究对象的对比研究也能给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一些参考。
本文总共分为四章。
在第一章首先总结了花祭和池州傩在传承保护方面的先行研究以及花祭和池州傩的对比研究,并从中找出了问题意识。
接着介绍了研究理论——社会结构主义中的规范理论和活动理论,指出了研究方法、目的及意义。
社会结构主义将研究对象放在集合体的流变中进行考察,重视从历史和社会文化的角度进行分析。
因此,在第二章分析花祭的实态时,首先介绍了传承地东荣叮的概况和花祭的历史发展及现状,接着用规范理论分析了氏子和大学·NPO·地域团体对花祭的保护活动,从活动理论的活动构造和解构活动两方面分析了花祭保存会和行政的作用,考察了花祭和地方振兴的关系。
同样,在第三章分析池州傩的实态时,首先介绍了传承地池州市的概况和池州傩的历史发展及现状,接着用规范理论分析了村民和学者在池州傩的传承和恢复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最后通过对池州傩活动构造中矛盾的分析,指出地方振兴中池州傩的传承问题。
第四章在总结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花祭和池州傩在传承保护上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接着借鉴花祭保护的经验,从保护和开发两个方面提出了地方振兴中池州傩的保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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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研究Simply analyse and research the comparison of Chinese and Japanes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了对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及其认定、解除等规定。
我国于2011年6月1日颁布了《非遗法》,以此为依据来认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随着我国“申遗热”不断升温,在对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上,虽然取得了重大进步,但还是存在着很多体制上的问题。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在结合本国实际保护情况和人文情况的条件下,借鉴吸收国外的保护措施,以更好的发掘和保护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保护;传承。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机器大工业时代的兴起和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流失。
近年来,人们意识到了人类祖先留下的瑰宝的重要性,从而“文化自觉”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抢救、保护以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此起彼伏。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更是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保护人类正在发掘的仅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就开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程。
日本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从而确立了有关文化财指定、管理、保护、利用、调查的制度体系,完善了保护的内容。
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道路上,参考借鉴日本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然而,面对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文化多样的现状,对保护理论方法的探索明显落后于保护实践的现实需求。
因此,全面了解和借鉴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1.中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比较研究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在这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对“保护”进行了专门的定义,即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这一定义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是作为过去的传统文化存在,可是它仍然能在现在乃至未来得到传承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这个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文化遗产。
它需要传承人或是口传心授,或是亲身教授。
传承的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性的、精神上的、需要有人为载体来传播的活态的人类精神财富。
在日本,文化遗产即文化财。
文化财是指在日本漫长的历史上产生和孕育,并被传承保护至今的全体国民珍贵的文化财产,它被认为是对于理解日本的历史和文化所不可或缺的,同时还被认为是日本面向未来的文化建设的基础。
这里的文化财,是那些得以传承下来的文化中被认为具有珍贵价值的部分,并不是所有过去的都能被称为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无形文化财,是指戏剧、音乐、传统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的文化资产中,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较高者。
不过,日本的无形文化财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重要无形文化财,即拥有官方认定技能、技术的个人,在日本通常称为①“人间国宝”。
①在日本,“人间国宝”就是“国宝级人物”。
从两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中国和日本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且都对经典传统文化的价值进行了肯定与认定。
但是,从定义上也可以看出,两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保护实践上存在着较大差距。
其一,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定义的范围比日本广。
日本的无形文化财仅仅是无形的文化资产,而中国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无形的文化资产,还有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这与两部法律制定的时代有关。
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是上世纪50年代制定的,虽然日本是最早认识到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文化遗产重要性的国家,可毕竟受时代的限制,对文化遗产的认识还不够全面。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我国结合当代社会实际情况,于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一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从各个方面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其二,日本从无形文化财中又将重要无形文化财整理出来加以归纳,并重点保护,使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了层次性和重点性。
以官方认定的方式来区分重要无形文化财,从官方的角度对重要无形文化财加以肯定,更加有利于对日本国内最具价值的无形精粹进行保护和传承。
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比较笼统,只要是对能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能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没有明确“国之精粹”的保护措施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差异。
在这点上,我国可以吸收借鉴日本的经验,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特殊保护,这样不仅能很好的保存优秀的文化遗产,还能促使各地加大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及传承。
其三,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传承和保护为主,日本则是为了未来的文化建设而对其进行保护。
这也可以看出来,我国在面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没有很好的运用前人留下的丰厚文化财产,仅仅是为了保存而传承和保护。
相信把传统精髓与现代化建设相结合,使二者和谐共生,定能为我国以后的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
2.日本文化财体系中的无形文化财保护立法的历史日本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明治初年。
1871年5月,明治政府颁布了《古器旧物保存方》,这是日本政府第一次一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案。
1879年制定了《古社寺保护法》,开始保护重要寺庙等历史建筑物。
这项法令的提出,标志着日本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早在19世纪末,就已经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为了保护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
这项法令的出笼,得益于当年贵族院提出的《关于史迹及天然纪念物保护的建议》这项议案。
这份提议案中明确指出,随着国势的发展,土地的开拓、道路的新建、铁路的开通及工厂的开设等人为因素,史迹及天然纪念物正在遭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①。
国家有责任颁布一部旨在专门保护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的宪法,使日本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得到更为妥善的护。
二战结束后,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确立了制定、管理、保护、利用、调查“文化财”的制度体系。
《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典。
其内容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化财保护委员会;第三章,有形文化财;第四章,无形文化财;第五章,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第六章,补则;第七章,罚则、附则。
从其内容可以看出,当时的《文化财保护法》就已经将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分开来,综合考虑了二者的保护问题,从而形成了大文化财理念。
1954年,根据三年的试运行期,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对《文化财保护法》又进行了一次较大修订。
这次修订明确规定了可以指定无形文化财。
但因为无形文化财具有“无形性”,看不见摸不着,为使其存在具体化,最终决定将无形文化财的体现者――该项技术的保有者(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一并列入文化财而加以确认。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民俗文化财产遭到严重践踏。
日本政府又于1975年在《文化财保护法》中对民俗文化财进行了新的设定,将原来包括民俗资料在内的衣食住、生产习俗、信仰、年中行事等民俗事项统称为“无形文化财”。
自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以来,这项法律已经取代了以往所有有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一直沿用至今。
自1975年《文化财保护法》改动之后,其基本框架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
将所有类型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写入①苑利,《西北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法律,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在世界上恐怕也是惟一的。
这种系统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文化财保护法》虽然只是日本关于遗产保护方面的一项法律,但对后来整个国际制定颁布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法律法规,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这部法规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一)提出了无形文化财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
从1879年颁布的《古社寺保护法》和1919年制定的《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可以看出,当时日本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只局限于对大型文物建筑的保护。
直到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的颁布,才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式有了法律文件。
1955年日本又开始了对重要无形文化财的认定与保护。
可以说,日本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在整个世界上是先行一步的,这些举措对于保护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文化财保护法》颁布之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意识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问题。
可以说,日本这项法令的颁布,拓宽了人类对文化遗产的认识,拓展了文化遗产的保护领域。
在这半个多世纪以来,日本又多次对无形文化财进行了重新认识,对文化财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完善。
我国直到2011年才有了《非遗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对我国传承、发扬和保护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重要作用,可以说也是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前进的一大步。
不过,毕竟我国对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时间太短,因此,借鉴学习日本对无形文化财保护的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首次提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在《文化财保护法》中,通过制定重点保护的无形文化财项目,认定其相应的保持者来保护国家重要的传统艺术和传统技艺。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财保护法》中规定了:“文化财持有者,同时也应该是文化财的传承人,如果文化财的持有者将自己的技艺密不传人,那么,无论他的技术有多高,都不会被政府指定为‘人间国宝’或‘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持有人’。
”这项规定明确了日本政府对于无形文化财传承人认定的一个重要条件,即要对非物质传统文化的传承起到一定作用的人。
由此可以看出,日本早在上个世纪就已经意识到了要传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就要对其传承人进行发掘,并明确作为无形文化财传承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