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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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移民局•【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渝移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9〕40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2008]84号)精神,为规范全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审批(一)申报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移民意愿,维护移民权益;2.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突出问题;3.坚持宜小不宜大的原则,以“短、平、快”项目为主;4.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

(二)申报重点2009年度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重点支持四个方面的项目:一是解决移民群众饮水、出行、用电、就医和上学等“五难”问题的项目,占40%;二是继续支持原后期扶持基金实施的“万户移民致富工程”项目和移民自主创业就业项目,占30%;三是支持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占20%;四是解决移民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占10%。

各区县可根据上述比例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经市移民局认可。

年内全市将完成三峡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明年开始,库区基金项目原则上由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审批后的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方案,报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后,由区县(自治县)组织实施。

(三)资金规模2009年度全市1.3亿元资金总额,按区县(自治县)安置移民人数确定控制规模,各区县(自治县)在控制规模基础上扩大5%编报项目。

今后每年1月底前,市里将按区县(自治县)安置移民比例下达预算控制指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03•【文号】财工字[1996]40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3日财工字[1996]404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国家电网建设公司:现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下属及相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使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合理和有效使用,防止三峡工程建设资金被挤占、挪用、浪费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拨付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及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三峡总公司)筹集的用于三峡工程的各种资金。

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即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不同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使用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凡直接使用的单位,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只能用于三峡工程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凡间接使用的单位,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应首先满足合同规定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1)直接使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包括三峡总公司、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简称移民开发局)及地方移民机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电网建设公司;(2)间接使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合同单位,包括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委会)、三峡工程的其他设计单位、交通部三峡工程航运指挥部,以及在履约期间的各施工单位(含国内其他承包商)、科研单位、监理单位及国内有关生产制造厂家。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财企[2003]25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2003年10月8日)第一条为筹集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所需资金,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从三峡电站售电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

第三条扶持基金提取标准为每千瓦时4.5厘钱。

第四条扶持基金从三峡电站投产发电时开始计提,每台机组提取期限为10年。

若10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已提足扶持基金,提足之日不再继续提取;若10年期满,按照本办法规定没有提足扶持基金,可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适当延长提取期限。

第五条扶持基金扶持范围包括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含坝区移民)及未享受到“低保”和再就业等政策的城镇移民。

第六条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扶持基金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缴纳。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峡电站发电后按月计提扶持基金,并于下月初的3日内就地将扶持基金全额缴入中央金库。

缴库时使用“一般缴库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8406款“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收入”第840605项“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科目。

同时,在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等内容。

第八条扶持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三峡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渝府发[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8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移民安稳致富,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三峡库区区县(自治县、市)在本辖区内安置的移民及外迁移民接收县(市)安置的移民的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指全额或部分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后期扶持对象(国家规定纳入后期扶持政策范围内的移民)创造移民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实施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移民主管部门综合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的原则——科学决策。

项目确定必须遵循移民后期扶持总体规划,充分体现移民意愿。

——分级负责。

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评估、监管负责制。

——全程管理。

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责权明确。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渝移发[2009]4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移民局【发布日期】2009.05.07【实施日期】2009.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9〕40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2008]84号)精神,为规范全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审批(一)申报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移民意愿,维护移民权益;2.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突出问题;3.坚持宜小不宜大的原则,以“短、平、快”项目为主;4.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

(二)申报重点2009年度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重点支持四个方面的项目:一是解决移民群众饮水、出行、用电、就医和上学等“五难”问题的项目,占40%;二是继续支持原后期扶持基金实施的“万户移民致富工程”项目和移民自主创业就业项目,占30%;三是支持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占20%;四是解决移民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占10%。

各区县可根据上述比例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经市移民局认可。

年内全市将完成三峡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明年开始,库区基金项目原则上由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审批后的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方案,报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后,由区县(自治县)组。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渝水〔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2017〕50号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为落实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明晰小型水库管理责任和任务,规范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小型水库的工程效益,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至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2017年2月28日重庆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小型水库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水库。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小型水库权属,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做好干流水库水生态保护,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水库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五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负责所属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申请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6〕44号)和《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审查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三峡后续发〔20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重庆市财政安排我区,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我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及相关费用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以《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所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以项目为基础,以实现移民安稳致富及库区经济社会持续全面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所确定的建设任务。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一)申报。

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上级提出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原则、投资规模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经区级分管领导组织审查签字后报区移民局。

申报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相关规定,完成前期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审批程序,政策性补助类项目以及部门需打捆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区级分管领导组织审查签字后报区移民局。

申报项目还应按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申报要求,完善其他必要的相关程序及手续。

(二)审核。

对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区移民局牵头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初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按权限审查审批转报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权限审查审批转报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区城乡建委负责按权限审批项目规划选址;区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审查办理;区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区水务局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涉河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查;区移民局负责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及优化完善意见,是否符合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以及对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等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综合平衡汇总我区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区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再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08•【字号】涪陵府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7〕11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8日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依据《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和《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三峡库发〔2014〕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坝前水位(吴淞高程)从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间,在三峡水库涪陵段形成的特殊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库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有:马鞍街道、李渡街道、敦仁街道、崇义街道、荔枝街道、江东街道、江北街道、白涛街道、龙桥街道、珍溪镇、新妙镇、南沱镇、清溪镇、蔺市镇、义和镇、百胜镇、石沱镇、武陵山乡。

第三条消落区管理坚持保护为先、治理为重、科学规划利用和服从三峡水库调度的原则。

第四条消落区属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库管理部门管理。

未经有权限的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消落区(设置航标等公益性助航设施除外)。

第五条经核准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采取措施维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并在三峡水库蓄水前和主汛期到来前进行库底清理。

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slbu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水利部、财政部颁发的《库区建设基全项国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利用库区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安排的19 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回。

利用其他资全安排的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

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评估、审查、审批、监管负责制。

——全过程管理。

从项回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生产经营到后评估的全过程管理。

——责权利相结合。

新建项目必须首先明确投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或项目曹理单位),由投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项目的划分。

同一省肉同一水库的所有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单项工程总称为总项目其中建设规模较大,地点集中连贯的公路、输变电、水利、加工业等项同和集中违片开发种植业、养殖业等单项工程做为一个独立的子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处理;单一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种植业、养殖业、改土造地等,可以移民乡为单位捆绑为一个项国处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前期工作的过程和内容。

主要包括: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总项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规划评估,规划审查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规划编制。

基层移民主管机构牵头组织编制规划,经省级移民主管机构组织评估并审查汇总,形成总项目规划文件。

规划文件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函送水利都审批。

第七条规划评估。

总项目规划文件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组织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移民遗留问题现状;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目标与总体方案;规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000年三月一日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确保移民资金有计划使用,保障库区移民任务完成,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移民迁建单位管理和使用三峡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国家安排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项目及移民工作的专项投资,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设施复建费、环境保护费、行政管理费、培训费、科研费、规划费、勘测设计费、监理费、基本预备费、移民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移民耕地占用税以及上述各项资金的存款利息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移民项目,是指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及库区淹没处理投资项目,分为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设施复建、环境保护等五大类。

第五条移民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移民任务分解包干到库区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其中移民项目资金按大类包干。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应在包干的限额内安排使用移民资金,并确保移民任务按期完成。

第六条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5•【字号】渝府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30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现库区移民“安得稳,逐步能致富”,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基金设立三峡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分享的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全额用于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并以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为基础进行管理(我市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见附表)。

第三条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扶持范围是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和未享受低保和再就业政策的城镇移民。

第四条扶持基金的分配。

扶持基金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后期扶持政策范围(即:按规划建房人口扣除农村移民外迁人数,扣除城镇移民中的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职工、财政供养人员、已享受低保政策的居民人数)移民人口所计算的比例,在各安置和接收移民区县进行分配。

市财政收到中央拨付的扶持基金后,按与市移民局共商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的分配比例下达各区县财政。

现确定的分配比例适用于2004年(含2003年)、2005年。

第五条扶持基金按项目安排使用,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三峡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

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加快我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促进移民受益和安稳致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4〕177号)、《关于使用“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审批有关程序的函》(发改办地区〔2005〕1177号)、《关于做好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初审和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办函规字〔2005〕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9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177)精神,本着上下对口、协同配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凡申请使用产业基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业基金支持的产业领域包括:(一)农副产品加工和种植养殖业;(二)旅游业;(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现代制药业;(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五)市场体系、劳动力培训以及社会化服务等服务业;(六)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产业项目。

第四条产业基金项目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库区区县(自治县、市)可于每年1月10日、6月30日前分两批申报产业基金项目;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8月底前分两批向国务院三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报产业基金项目。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产业基金项目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

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主持,定期、不定期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协调和处理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和市级部门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审定上报产业基金项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渝办发[2007]157•【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57号)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一日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使用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基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标准。

凡纳入统筹基金安排的项目,必须符合渝办发[2006]267号文件规定的支持范畴、基本条件,应当是库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库区重点区县(自治县)或市级部门招商引资项目、市级重点工业园区项目以及有利于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

项目总投资应在1亿元左右,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除特殊情况外,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区县(自治县)切块基金(以下简称切块基金)和统筹基金扶持。

(二)突出重点。

纳入统筹基金安排的项目,应突出以下重点:一产业要突出库区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鼓励集约经营;二产业要突出特色工业园区和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三产业要突出旅游开发及直接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市场体系建设项目和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三)鼓励贴息。

统筹基金应重点用于项目贷款贴息,以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库区产业发展。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编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结余资金使用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编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结余资金使用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编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结余资金使用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移民局•【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渝移发[2009]123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移民局关于编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结余资金使用项目的通知(渝移发〔2009〕123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局:为了充分发挥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结余资金(以下简称“两项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移民安稳致富,根据财政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移民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编报两项结余资金使用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两项结余资金使用方向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结余资金是指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指标包干到区县后,因后扶人口死亡、转非等原因而结余的资金;三峡库区基金结余资金是指区县用于三峡城镇移民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后结余的资金。

(一)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项目方向1.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即城镇移民困难扶助项目;2.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项目;3.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项目。

(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结余资金使用项目方向用于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项目。

二、项目管理及报批程序(一)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申报及管理1.项目管理使用后期扶持结余资金5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应当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

使用后期扶持结余资金5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使用后期扶持结余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市移民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使用后期扶持结余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区县(自治县)参照市级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文件抄送市移民局。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11•【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2023年2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三峡水库消落区(以下简称消落区)管理,保护和修复消落区生态环境,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落区的保护、规划、利用、治理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正常蓄水位175米的库区土地征用线以下,因水库调度运用导致库区临时性出露的陆地。

本办法所称消落区所涉区县(自治县),包括巫山县、巫溪县、奉节县、云阳县、万州区、开州区、忠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丰都县、涪陵区、武隆区、长寿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江北区、南岸区、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北碚区等区县(自治县)。

第四条消落区的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以及服从三峡水库调度的原则。

第五条市、消落区所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落区的管理作为长江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河长职责范围,编制、实施消落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消落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消落区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消落区的主管机关。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消落区的综合管理与协调,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开展科学研究,指导、监督消落区所涉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消落区的管理工作。

消落区所涉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落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消落区的保护、修复和治理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05]10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05]10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05]109号)湖北省、重庆是财政厅(局):根据《研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04]177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经商有关部门,我部制定了《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三峡产业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7号)和《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财企[2004]1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投资补助,是指是使用产业基金对三峡库区产业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

本细则所称贴息,是指使用产业基金对三峡库区产业项目的中长期贷款(1年以上,不含1年)和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年)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均为中央财政无偿投入。

第三条产业基金项目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一)产业基金项目申报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

(二)产业基金项目申报应符合《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反站规划》等有关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渝办[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54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市财政局2005年6月)第一条为促进三峡库区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政府性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7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三峡办综合司《关于使用“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审批有关程序的函》(发改办地区〔2005〕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自2004年开始至2009年,每年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5亿元,累计30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就业的产业项目。

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及大型工业项目仍按原资金渠道,由国家有关部门安排解决。

已列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扶持范围的项目,不纳入“产业基金”安排范畴。

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产业基金”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

投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40%。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产业基金”投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20%。

第四条投资补助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项目;(三)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劳动力培训基地项目;(四)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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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移民安稳致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2008〕84号)和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9〕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峡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以下简称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解决库区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涪陵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及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库区基金使用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移民意愿,维护移民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突出问题;坚持宜小不宜大的原则,以“短、平、快”项目为主;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

第五条库区基金项目的使用方向。

(一)库区城镇移民家庭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等遗留问题的补助支出;
(二)库区移民就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即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库区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
(三)库区移民社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就业岗位开发;
(四)库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旅游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生产设施建设与维护;
(五)库区人畜饮水、交通、农村能源、供电及通讯、社会文化、卫生事业等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与维护;
(六)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防护工程建设与维护;
(七)库区其他经批准的补助支出。

第六条库区基金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财政局和区移民局共同管理,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项目法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原则。

区移民局负责牵头组织库区基金项目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会同区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下达年度库区基金项目预算;负责审核库区基金项目各类资金的到位情况;负责库区基金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区移民局审查基金项目的申报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库区基金的预决算管理。

库区基金的使用应与现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及结存资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等各类移民扶持专项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一)库区基金项目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库区基金的申报程序。

根据市级下达全区库区基金年度项目预算投资控制指标,申请使用库区基金的项目法人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向区移民局和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移民局汇总项目后,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项目实施情况,在市级下达的年度项目控制指标内,提出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报区政府审定。

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审核。

在市级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由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当年项目投资计划,并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所涉及的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

确需调整的,应按原项目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未按批准项目实施的,区财政局不予拨付或扣减项目补助资金。

(二)库区基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年终后,区财政局向区政府报告库区基金年度收支结余情况,编制列入本级财政总决算,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区移民局根据库区基金使用详细情况,编制库区基金统计年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时间分别报市移民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库区基金项目的申报管理。

凡使用库区基金的项目法人,应向区移民局和区财政局申报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地点、性质、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和规模、移民受益人数、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构成、建设起止年限、社会经济效益等技术经济指标。

(一)使用库区基金5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由项目单位编制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编制。

(二)使用库区基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个工程项目,应当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三)凡使用库区基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均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

对零星分散、规模小、建设同类的项目,可以乡镇(街道)、居(村)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一个项目实施。

(四)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使用库区基金项目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作为区政府审查项目的依据。

第九条库区基金项目应按照三峡移民迁建项目及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竣工验收制,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条项目验收。

库区基金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设计、监理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单项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移民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使用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综合验收;对于以户为单元实施的移民创业致富项目,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抽查;使用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区移民局和区财政局组织初步验收的基础上,申请市移民局、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检查验收。

库区基金项目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及竣工财务决算、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和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

验收办法可参照《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渝移发〔2008〕70号)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编制、设计、监理、监测评估等费用可按基本建设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定列入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开发就业岗位和经营性项目的法人单位要制定详细的移民受益方案,报区移民局组织审查,并出具承诺;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或受益单位签订管护协议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项目建成后的管理、维护,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管理。

库区基金项目档案是库区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真实记录和客观反映,各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档案,做好项目前期、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收集、归档和整理工作。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设计划批准文件、施工设计文件及资料、项目建设合同、招投标资料、施工(建设)资料、项目竣工资料、验收资料、工程审价及财务决算、监理资料、移民受益资料等。

竣工验收后交移民局一份。

第十四条库区基金项目资金管理。

(一)加强库区基金项目的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库区基金管理的规定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库区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资金拨付
1.对用于解决库区城镇移民家庭困难的补助和特殊救济等个人生活性补助支出,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定的支付计划,从区财政“库区基金”专户将资金拨付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再由委托的金融机构将资金直接划到受益移民家庭或个人的存折(卡)上。

2.对用于经批准的库区项目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业主。

第十五条库区基金可结转资金至下年继续使用。

一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需重新报批后使用;对库区基金项目总投资额超计划投资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对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区移民局和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及资金拨付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

各项目业主应于每月25日前按时向区移民局、区财政局统计上报。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会同移民局建立库区基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按项目实行资金追踪问效,定期通报相关信息,区财政局应加强库区基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区移民局应督促项目实施业主,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八条项目业主单位对收到的库区基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使用库区基金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接受区财政局、区移民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改变库区基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或截留、挪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区移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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