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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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移民安稳致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2008〕84号)和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9〕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峡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以下简称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解决库区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涪陵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及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库区基金使用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移民意愿,维护移民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突出问题;坚持宜小不宜大的原则,以“短、平、快”项目为主;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
第五条库区基金项目的使用方向。
(一)库区城镇移民家庭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等遗留问题的补助支出;
(二)库区移民就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即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库区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
(三)库区移民社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就业岗位开发;
(四)库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旅游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生产设施建设与维护;
(五)库区人畜饮水、交通、农村能源、供电及通讯、社会文化、卫生事业等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与维护;
(六)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防护工程建设与维护;
(七)库区其他经批准的补助支出。
第六条库区基金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财政局和区移民局共同管理,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项目法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原则。
区移民局负责牵头组织库区基金项目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会同区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下达年度库区基金项目预算;负责审核库区基金项目各类资金的到位情况;负责库区基金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区移民局审查基金项目的申报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库区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库区基金的使用应与现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及结存资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等各类移民扶持专项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一)库区基金项目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库区基金的申报程序。根据市级下达全区库区基金年度项目预算投资控制指标,申请使用库区基金的项目法人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向区移民局和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移民局汇总项目后,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项目实施情况,在市级下达的年度项目控制指标内,提出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审核。在市级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由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当年项目投资计划,并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所涉及的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确需调整的,应按原项目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未按批准项目实施的,区财政局不予拨付或扣减项目补助资金。
(二)库区基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年终后,区财政局向区政府报告库区基金年度收支结余情况,编制列入本级财政总决算,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区移民局根据库区基金使用详细情况,编制库区基金统计年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时间分别报市移民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库区基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凡使用库区基金的项目法人,应向区移民局和区财政局申报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地点、性质、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和规模、移民受益人数、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构成、建设起止年限、社会经济效益等技术经济指标。
(一)使用库区基金5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由项目单位编制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编制。
(二)使用库区基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个工程项目,应当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三)凡使用库区基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均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对零星分散、规模小、建设同类的项目,可以乡镇(街道)、居(村)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一个项目实施。
(四)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使用库区基金项目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作为区政府审查项目的依据。
第九条库区基金项目应按照三峡移民迁建项目及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竣工验收制,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条项目验收。
库区基金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设计、监理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单项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移民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使用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综合验收;对于以户为单元实施的移民创业致富项目,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抽查;使用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区移民局和区财政局组织初步验收的基础上,申请市移民局、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检查验收。
库区基金项目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及竣工财务决算、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和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验收办法可参照《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渝移发〔2008〕70号)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编制、设计、监理、监测评估等费用可按基本建设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定列入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开发就业岗位和经营性项目的法人单位要制定详细的移民受益方案,报区移民局组织审查,并出具承诺;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或受益单位签订管护协议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项目建成后的管理、维护,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管理。
库区基金项目档案是库区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真实记录和客观反映,各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档案,做好项目前期、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收集、归档和整理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