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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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单位、托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对外的公益性捐赠一般只限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等中间机构的捐赠,不得直接向企业和个人捐赠;(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的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不允许以赞助支出的名义开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合理支出。
(四)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对外捐赠必须经过决策机构集体决议,大额捐赠要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
第二章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
第六条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当有拖欠的债务时,应当首先偿还债务,在偿还债务后还有能力时,再向公益事业捐赠。
第七条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它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应当
依法拒绝。
第三章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其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
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捐赠
额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末净资产的1‰。
第四章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对外捐赠的管理,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必须经过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并填写《**集团系统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上报
集团公司审批。
集团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审
核捐赠流程,合理确定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第十二条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须事先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其中, 单笔金额(或等
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 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集团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
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须事先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由集团
董事会决策并报国资委核准。经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对外捐赠事项需要向集团公司报送如下材料:(一)企业对外捐赠请示,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
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赠金额;
(二)企业决策机构书面决议;
(三)《**集团系统企业对外捐赠申报表》(附件一)
和《**集团系统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附件二);(四)其它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在履行二级企业和集团公司
决策程序后,可以先行捐赠。捐赠实施后2个工作日内由集团公司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企业应按季度汇总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全部对外捐赠情况,并填列《**集团系统企业对外捐赠季报表》(附件三),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集团公司。
第十五条企业对外捐赠全部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科目。对外捐赠支出额在年度利润总额l2%(含)范围内允许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调整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项目实施、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集团公司报批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责任。
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