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4•【文号】国粮发[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1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加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推进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国粮发〔2006〕14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我局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责,结合粮食检验监测工作实际,制订了《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附件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二○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粮食质量监测实施方案
粮食质量监测实施方案一、前言。
粮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粮食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制定和实施粮食质量监测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监测目的。
1.了解粮食质量现状,掌握粮食质量变化趋势,为政府制定粮食质量安全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及时发现粮食质量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3.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促进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监测内容。
1.农产品质量监测,包括粮食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等指标的监测。
2.品质评价,对粮食的外观、色泽、气味、口感等进行评价,确保粮食品质符合国家标准。
3.食品安全监测,检测粮食中是否含有致病微生物、有害物质等,保障食品安全。
四、监测方法。
1.采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和定点抽样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2.检测手段,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和科学的检测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监测频次,根据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监测频次,保障监测工作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五、监测机构。
1.建立健全的监测机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和地方各级监测机构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监测网络。
2.加强监测人员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六、监测结果应用。
1.监测结果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监测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监测结果分析,对监测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3.监测结果应用,将监测结果应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制定、风险评估等方面,推动粮食质量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
七、结语。
粮食质量监测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不断完善监测工作,为我国粮食质量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讨论稿)第一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为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规范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下达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等任务,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服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和申请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基本条件要求,在粮食行业现有的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中择优选定,坚持中央和地方共建共享的原则,并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命名。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命名:属于省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统称中心级监测机构);属于市、县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统称区域监测站)。
第五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设立不改变原机构隶属关系.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每年应向国家粮食局报告粮食质量监测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审批、命名、复审和监督,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工作.受国家粮食局的委托,中心级监测机构指导辖区内区域监测站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交办的主要任务:(一)对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进行例行监测。
(二)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进行质量抽查。
(三)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
(四)收集所在区域内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动态信息.(五)开展国家粮油标准、粮食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定的基础性研究、制订和修订。
(六)参与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的运行工作.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一般应为财政全额或差额补助的事业法人单位,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粮食质量管理制度范文
粮食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粮食质量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负责粮食质量监管的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与粮食质量相关的生产、加工、储存、流通和销售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政策,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管体系,推动粮食质量全程监管。
第二章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第四条国家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由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牵头成立,负责制定粮食质量监管政策和制度,统筹、协调、指导全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
第五条省级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由各省级政府牵头成立,负责本地区的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合理分工,共同协作。
第六条县级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由各县级政府或地方性粮食仓储企业牵头成立,负责本地区的粮食质量监管工作,配合省级机构的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乡镇级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由各乡镇政府牵头成立,负责本地区的粮食质量监管工作,配合县级机构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章粮食质量监管体系第八条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监管机构、粮食生产企事业单位、粮食仓储企事业单位、粮食流通与销售企事业单位、粮食质量检测机构等多个环节,各个环节共同组成完整的监管体系。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的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要求进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十条政府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粮食质量监管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并依法执业,确保粮食质量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章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第十二条粮食生产企事业单位应依法选择符合生产要求的良种、化肥、农药,并合理使用,确保粮食在生产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十三条粮食仓储企事业单位应确保仓库环境清洁干燥,进行粮食储存前的处理和消毒,对仓库温度、湿度和通风进行监控。
第十四条粮食流通与销售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粮食质量在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粮食质量的监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目标1. 确保粮食的基本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2. 及时发现粮食质量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防止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积极开展粮食质量监测研究,推动粮食质量管理的不断进步。
三、监测内容1. 原料检测:对收购的粮食原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2. 加工监测:对加工过程中的粮食进行检测,检验其加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以及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 存储运输监测:对存储和运输环节的粮食进行监测,确保存储条件和运输工具符合相关卫生标准,防止粮食发霉、变质等问题的发生。
4. 市场监测:对市场上销售的粮食产品进行监测,检测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5. 食品添加剂监测:对粮食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测,确保其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6. 食品安全标识监测:对粮食产品的包装标识和标识内容进行监测,确保其真实、准确,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情况。
四、监测方法1. 抽样检测:根据不同环节和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抽样的方式、数量和方法,确保抽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实验分析:对抽样所得的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检测其相关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3. 现场调查:对重点环节进行现场调查监测,如加工场所、存储设施、市场销售点等。
4. 数据统计:对监测所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五、监测管理1. 责任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粮食质量监测管理工作。
2. 人员培训:加强监测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设备设施: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和设施,确保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及其他 资料、凭证;4.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 扦样检验。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 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粮食经 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 年度监管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粮食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地方粮食管理部门 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上级粮食部门检查过的单 位,下级粮食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有权采 取的措施:1.进入粮食经营者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 情况;2.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情况;3、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 后,方可从事粮食检验活动。 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开展粮食检验。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 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检验数据。 粮食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 人对数通报同级食药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 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调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 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 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
9.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主要是依托粮 食识别代码,建立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10.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粮 食为超标粮食,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消费 者,召回粮食,记录备查;同时将相关情况报 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召回、停 止销售的粮食部门可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召回的粮食按超标粮食处置。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展[2011]241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展〔2011〕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为加强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成立项目建设协调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决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财务司、监察局和标准质量中心。
协调小组下设项目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局标准质量中心。
国家粮食局成立项目建设专家组,负责相关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省(区、市)的项目建设工作。
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作为各省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指导、协助、服务于本省(区、市)市、县级粮食检验监测机构的项目建设工作。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授权挂牌的检验监测机构,以及隶属于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验监测机构等,属于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范围。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发〔20xx〕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已于9月8日印发,将于20xx年10月8日起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宣传培训贯彻落实。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xx年9月30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的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全文)2
2016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全文)(2)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第四章粮食检验第二十六条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粮食检验活动。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开展粮食检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检验规范对粮食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
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报告应当加盖粮食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
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粮食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收购验质检验以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查检验,可采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快速检验结果可作为收购验质依据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检筛查的依据。
采用快速检验方法进行监测和抽查检验,发现测定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
第二十八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消除质量安全监管盲区,充分发挥检验机构的作用。
凡属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命名的粮食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粮食检验机构检验能力的比对考核;比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被考核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支付相应费用。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监测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监测机构分为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监测站和综合检验中心三类,实行统一命名挂牌。
省级监测中心按“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命名,区域监测站按“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命名,综合检验中心按“所在地名+国家粮食检验中心”命名。
第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
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等属于非独立法人的,须经本单位法人代表授权,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1 —任。
(二)有稳定的公益性事业经费保障。
(三)计量认证有效。
(四)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检验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和环境条件。
(五)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检验能力:(一)省级中心: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各类粮油产品的质量、内在品质和卫生安全项目;具有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开展主要粮油产品质量跟踪和标准研究验证检验的能力。
(二)区域监测站: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当地主要粮油品种的各项质量、内在品质和主要卫生安全项目。
(三)综合检验中心:具有比较全面和完备的粮油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专业化检验能力,具有较强的粮油标准研究和参与国际验证检验的能力。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2.06•【文号】国粮发规〔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发规〔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各垂直管理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强化质量管理,确保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并经2021年1月20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7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2月6日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食指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管和年度考核。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
对辖区内收购、储存环节中央储备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5则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5则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22年第05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和有关批示精神,规范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活动。
第三条: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系统性收集粮食质量品质、污染情况以及粮食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综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的活动。
其目的是为粮食调控政策制定、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收购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库存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其他专项监测)。
收购监测,是指为指导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有效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服务相关部门单位政策制定,对当年新收获粮食的常规质量、内在品质(营养品质、加工品质、食用品质等)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按程序和规范进行采样、检验、分析和评价等活动,一般分为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监测等形式。
库存监测,是指为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对库存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状况,按程序和规范进行采样、检验、分析和评价等活动。
应急监测,是指发现粮食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处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需要、应对公众关注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而开展的监测。
其他专项监测,是指用于评价特定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而开展的监测。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4篇)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提供可追溯的粮食安全管理,建立的一套监督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建立粮食质量监督部门或机构,负责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处理违规行为等。
2. 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等。
对粮食质量进行抽查、抽样检测,确保粮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 认证制度:建立粮食质量认证制度,对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进行认证,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信息和选择。
4. 投诉处理制度:建立粮食质量投诉处理制度,规定投诉受理程序和处理流程,及时解决消费者对粮食质量的投诉和纠纷。
5. 可追溯制度:建立粮食可追溯制度,记录粮食从生产、加工、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信息,确保粮食的安全性和质量可追溯,能够及时有效地追溯粮食问题的责任和来源。
6. 处理违规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加强对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维护粮食质量安全。
通过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提高消费者对粮食的信任度,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2)粮食是人类生活中重要的生活物资之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的内容,重点包括监测体系、质量管理、监督执法等方面。
一、监测体系粮食质量的监测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粮食质量监测体系主要包括粮食质量监测点、监测方法和监测指标等内容。
1.粮食质量监测点:对于不同地区的粮食质量监测点的设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科学布局,以保证监测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监测方法:粮食质量监测方法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包括外观检测、化学成分检测、微生物检测等内容,以确保粮食质量的全面评估。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监测信息的管理:省粮食局对监测风险要 及时报国家局备案,并通报省农业、卫生计生、 食药等部门。县以上粮食部门应公开发布常规 粮食质量监测信息,指导收购、促进产销衔接。
第三章 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
(一)从事粮食收储运加销应当符合粮食质 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对经营场所、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检 验能力和检验仪器的检定提出了要求。其中对 检验能力要求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 验能力。(水分测定、容重、天平等,企业能 够做到,但储存品质方面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能 不能做到,办法要求省局提出报省政府公布, 这也是我省下一步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1.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 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 进行相关培训。
2.实行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必须按照粮 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 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
3.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 术规范》要求加强安全管理,防霉变。
4.严格执行药剂使用管理制度。药剂残效期大 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
10.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粮 食为超标粮食,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消费 者,召回粮食,记录备查;同时将相关情况报 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召回、停 止销售的粮食部门可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召回的粮食按超标粮食处置。
第四章 粮食检验
(一)粮食检验机构要有资质,出具的检验数 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对检验数据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 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
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及其他 资料、凭证;4.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 扦样检验。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文件,旨在加强对国内粮食质量和安全问题的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对该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包括政策的主要内容、背景和影响等方面。
政策背景近年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不断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其中,粮食质量和安全问题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粮食是国家的战略物资和民生必需品,其质量和安全影响着国家经济和人民生命健康。
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中国政府加大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力度。
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九个严禁”,即严禁私存、私运、私购、私卖、私贩、私标、私替、私仓、私藏,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和监督措施。
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而来的。
政策内容1. 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该政策文件要求国家建立完善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包括制定粮食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全国统一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等。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监管。
2. 加强粮食采购、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政策文件要求对粮食采购、加工、运输等环节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粮食质量追溯体系,确保粮食的来源可追溯、加工可追溯、运输可追溯。
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政策文件还加强了对大型企业的监管,要求其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职责。
3. 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和监测体系为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政策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和监测体系,确保所有粮食的检测和监测达到国家标准。
同时,加强对粮食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监管,加强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和技术培训,提高检测质量和水平。
4. 加强对粮食进出口的监管为保障粮食进出口质量安全,政策文件要求对粮食进出口的环节加强监管,严格执行进口粮食的检验检疫制度和出口粮食的出厂检验制度,确保粮食进出口的质量和安全。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近年来,我国粮食生产和质量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
为了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国家发布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这一法规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
本文将就《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以期帮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规。
一、法规背景《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是国家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加强粮食质量管理,提高粮食质量水平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粮食质量安全的关注度也逐渐增加。
由于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农作物种植和收获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挑战也日益增多。
国家必须出台相关法规规范粮食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确保粮食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法规内容1.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原则《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明确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原则,其中包括依法管理、科学监管、综合治理、风险防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导和保障,有利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贯彻实施。
农业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粮食的市场流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法规还规定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有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各方合作共同维护粮食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明确了各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预警工作,及时发布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规定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相关措施,为有效管理和监督粮食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提供了有力支持。
2024年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
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认证认可监管、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
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
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粮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 2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优化粮食供给结构,发展绿色优质粮食产品,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着力解决粮食质量安全预警监测与检验把关能力不足、基层粮食质检机构严重缺失的问题,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完善的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在“十三五”期间,建立与完善由6个国家级、32个省级、305个市级和960个县级粮食质检机构构成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以下简称粮食质检体系),实现“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和国家、省、市、县四级工作联动。
监测覆盖面提升60%以上。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统计制度,建成全国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工作效率显着提升。
全面核准核定粮食质检工作任务,理顺粮食质检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粮食质检体系健康良性运行、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以点带面,基本实现第三方检验。
粮食产品综合合格率提升5%以上。
2017年,重点在粮食年产量10万吨以上或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市区)建设粮食质检机构160个左右,同时建设40个市级粮食质检机构。
2018年,重点在粮食年产量5~10万吨或人口50万~80万的县(市区)建设粮食质检机构500个,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统计制度和1个全国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2019年,建设6个国家级、32个省级、265个市级和300个县级粮食质检机构。
其余县(市区)由市级粮食质检机构(或相邻县级机构)覆盖。
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调整,形成以“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核心、区域重点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支撑”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
二、健全强化粮食质检体系运行机制粮食质检体系要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通的功能配置和运行机制。
(一)确立功能定位国家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除具备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的功能外,还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政策、法规、规划、标准及技术规范的研究与制修订,承担相关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管理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是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整体战略规划、政策和措施。
2.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粮食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粮食质量监测、抽检和评估,制订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三、监测抽检1. 粮食质量监测粮食质量监测是对粮食质量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主要包括对粮食的外观、口感、香味、色泽、营养成分、添加剂和农药残留等指标进行监测。
2. 粮食质量抽检粮食质量抽检是对市场上流通的粮食产品进行采样和检测,主要目的是确保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质量标准1. 粮食质量标准制定并实施粮食质量标准,对粮食的外观、口感、香味、色泽、营养成分等指标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粮食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标准对粮食中添加剂和农药残留的标准进行严格规范,确保粮食产品安全性和健康性。
五、风险评估1.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进行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和评估市场上流通的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及时发布风险评估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2. 应急处理对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应急处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召回、停止生产、销毁等,有效防止危害扩散。
六、责任制度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生产,确保生产过程中不搀假、不掺假。
2. 经营者责任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营,确保出售的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
3. 政府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及时处理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
七、培训教育1. 粮食质量安全培训对从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化和技能水平,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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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2006年8月30日,讨论稿)
第一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为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规范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下达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等任务,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服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和申请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基本条件要求,在粮食行业现有的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中择优选定,坚持中央和地方共建共享的原则,并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命名。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命名:属于省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统称中心级监测机构);属于市、县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统称区域监测站)。
第五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设立不改变原机构隶属关系。
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每年应向国家粮食局报告粮食质量监测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审批、命名、复审和监督,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工作。
受国家粮食局的委托,中心级监测机构指导辖区内区域监测站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交办的主要任务:
(一)对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进行例行监测。
(二)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进行质量抽查。
(三)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
(四)收集所在区域内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动态信息。
(五)开展国家粮油标准、粮食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定的基础性研究、制订和修订。
(六)参与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的运行工作。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为财政全额或差额补助的事业法人单位,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支持承诺书。
承诺内容包括:在机构设置与发展、人员稳定、仪器设备与配套设施条件改善、日常业务工作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以及其他支持事项。
(四)申请中心级监测机构的检验能力要求(详细要求见附件1):具有15年以上的粮食质量检验资历;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开展监测工作的场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配套工作制度;依据国家、粮食行业粮油质量标准,国家粮油卫生标准,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其列出的各项质量指标、主要卫生指标的能力。
申请区域监测站的检验能力要求(详细要求见附件1):具有3年以上的粮食质量检验资历;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具备开展监测工作的场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配套工作制度;依据国家、粮食行业粮油质量标准,国家粮油卫生标准,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原粮、油料和成品粮油常规质量指标、内在品质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当地必检卫生指标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申请,坚持自愿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原则。
(二)申请单位应提报真实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复审)书》及其表格(样式见附件2),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本一份。
2.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一份正式件,一份复印件。
3. 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 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申请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四)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对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集中报送国家粮食局审批。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汇总和集中报批;必要时,将组织专家对拟报批机构进行现场考察。
(五)国家粮食局对报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经批准,将发文公布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名单,
并颁发印章。
自被批准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按本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申请。
不隶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测机构,可直接向国家粮食局申请。
第十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名义和印章,仅限于在政策性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业务等方面的使用(承担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务时使用),除此之外,未经书面请示国家粮食局同意,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检验能力考核。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如存在下列第一种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如存在下列第二种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撤消其名称并收回印章。
第一种情形:
(一)违规使用机构名义和印章的。
(二)检验能力下降,已不适应工作要求的。
(三)工作不规范、效率低下或泄密的。
(四)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五)无经费保障的。
(六)重大事项不报告的。
(七)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承诺未落实的。
第二种情形:
(一)法人资格失效的。
(二)计量认证失效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不能承担并很好完成国家粮食局交办的有关业务工作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粮食检验能力要求》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件2:申请(复审)书》及其表格样式、《附件3:承诺书》样式,可在中国粮食标准质量服务网()下载。
附件1:
粮食检验能力要求
说明:本表列出了对申请中心级监测机构(以甲表示)、区域监测站(以乙表示)的检验能力要求。
实际检验能力以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为准。
附件2(样式):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复审)书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按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国粮发[2006]XX号)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现申请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请予审核。
(按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国粮发[2006]XX号)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被批准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即将届满。
现提出延续申请,请予复审。
)
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表
备注: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另加附页。
附件3(样式):
承诺书
现对(申请单位名称)作出如下意见和承诺:
隶属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意见:是否同意申请。
承诺:在机构设置与发展、人员稳定、仪器设备与配套设施条件改善、日常业务工作保障以及其他方面有何支持。
日期(公章):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意见:同上。
承诺:参照上款。
日期(公章):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意见: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同意推荐。
承诺:参照上款。
日期(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