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约束银行高管绩效薪酬 银监会加强银行薪酬监管
约束银行高管绩效薪酬银监会加强银行薪酬监管时间:2010年03月12日 10:15:43 中财网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有垄断企业的高管收入,以及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受到更多公众的关注。
近日,银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应在基本薪酬的3倍内确定"等要求,令此波关于薪酬的讨论尘埃落定。
专家指出,新规的发布将有利于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薪酬制度在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发生了重大变化,"官本位"和"大锅饭"体制被打破。
遵循市场化、公司化原则,银行薪酬制度逐步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并与业绩相挂钩,激励约束作用明显增强,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热议,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比如,一些银行高管薪酬过高,与其他行业差距过大;薪酬水平与业绩和风险暴露相关性较低;薪酬结构中基本薪酬占比过高,导致薪酬的激励作用不足;薪酬水平的确立缺乏科学依据等。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重视和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
而本次金融危机也表明,许多国家金融业不当的薪酬制度安排导致了金融机构的过度冒险和逐利行为,并造成金融机构稳定性下降和行业不稳定。
因此,加强对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共识。
事实上,我国金融机构薪酬问题早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要求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重视并研究解决好金融机构薪酬管理问题。
2009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同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财政部负责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水平审核。
商业银行薪酬延期支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薪酬延期支付管理办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及主发起行有关延期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增强本行重要岗位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促进各项业务稳健经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延期支付对象延期支付对象包含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
分别是高管管理人员、总行职能部门正副职、客户经理以及信贷审查、不良催收、信贷内勤、会计主管等岗位人员。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参照主发起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其他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延期支付比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按员工年度实际考核绩效薪酬确定,各类适用对象及延期支付比例如下:本行可根据经营情况、整体风险状况及岗位对风险影响的重要程度,调整各类人员绩效延期支付比例。
第三章延期支付的计提方式本行中层管理人员及风险相关岗位人员的延期支付自2018年度开始,按当年绩效薪酬的一定比例计提(计提标准见第二章),原提取的延期支付薪酬和风险金个人部分一并计入延期支付总额。
第四章延期支付管理(一)综合管理部1、负责制定延期支付薪酬管理办法并按期进行修订;2、负责延期支付薪酬的核算、统计工作,每年根据风险合规部出具的风险责任认定情况制作支付清单,提交运营管理部作结算处理。
(二)运营管理部1、负责对延期支付的薪酬进行专户管理,建立专门的延期支付台账,记录员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部分的收支情况,包括追索、扣回、支付等,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并按制度要求按期返还;2、负责对本行延期支付绩效薪酬扣划和管理进行实时监控。
(三)合规风险部负责对风险管理对象风险损失及赔偿的认定,并做出止付和扣回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建议。
(四)内审部负责全行员工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与核实,并出具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负责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的监督检查;负责每年对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延期支付薪酬的返还一、延期支付薪酬计提满3年后,第4年起开始返还。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1)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政策性银行和实施条线管理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考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落实监管要求和实现自身发展战略,通过建立考评指标、设定考评标准,对考评对象在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风险状况及内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改进经营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树立稳健绩效观,确定稳健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定稳健的绩效考评目标和具体指标。
(二)合规引领。
绩效考评应当体现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有序竞争,培养合规文化,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三)战略导向。
绩效考评应当以发展战略为导向,以经营计划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坚持既定市场定位,执行既定发展战略,实现差异化发展、内涵式发展、均衡性发展,提高服务实休经济的能力。
(四)综合平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兼顾效益与风险、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当期成果与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实施绩效考评。
(五)统一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考评管理机制,注重绩效考评的过程和质量管理,强化绩效考评执行力和约束力,确保经营管理要求逐级传导的一致性。
第二章考评指标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合规经营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第六条合规经营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情况,包括合规执行、内控评价、违规处罚等方面。
银监会:发银行业限薪令
;2008年兴业银行董事长高建平278.5万元275万元行长李仁杰270.6万元265万元(根据兴业银行高管风险基金考核发放办法,两人上述薪酬中均含有年度风险基金,须延后3年考核发放,其中高建平每年为58万元,李仁杰每年为56万元。
)宁波银行董事长陆华裕176.1万元161.1万元行长俞凤英167.3万元152.3万元副行长邱少众(新加坡籍)616.3万元617万元(根据年报,2009年陆华裕所持宁波银行股数少了100万股,俞凤英少了90万股。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2009年和2008年年报。
)金融“限薪令”出台一年之际,银监会抢在上市银行年报出台前,推出《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在薪酬设计上主要设立了四道红线:一是延付、止付、扣回制度,除高管及相关风险岗位人员部分绩效薪酬延付至少3年外,如果在延期支付的期限内,高管职责内风险损失暴露,银行应将相应期限内已经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二是以风险控制指标约束银行薪酬;三是薪酬披露,高管薪酬亦列入披露内容;四是不设薪酬限额。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指引》称,除商业银行外,由银监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该《指引》。
银监会:不是“限薪”对《指引》出台的背景,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10日说,全球金融危机警示,薪酬激励不当将导致过度冒险和逐利。
新规特别强调风险控制指标,其中开列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案件风险率等5项指标,若一项未达标,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两项未达标,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下浮,高管应下浮更多;若三项以上未达标,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下浮,全行基本薪酬不得增长。
针对与国际趋势接轨的高管薪酬“延付”,杨家才特别提到,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杨家才当日还否认了“限薪”一说。
银行业主要监管政策和规定
主要监管政策和规定一览表《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1)《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7)《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12)《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16)《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28)《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31)《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36)《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52)《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 (55)《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60)《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 (64)《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 (68)《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70)《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 (72)银监会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2005]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
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银监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和实际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出问题,未能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
银监会于2010年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实践看绩效考评是稳健薪酬的基础,为此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树立稳健绩效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从董事会高管层到主要负责部门的管理机制、从总行(总公司)到分支机构的传导机制以及绩效考评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
各银监局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纳入持续监管范畴,按照《指引》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查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银行薪酬专项审计方案
一、审计背景为了加强银行薪酬管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提升薪酬绩效管理水平,降低潜在风险,根据银保监会监管要求及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薪酬专项审计方案。
二、审计目的1. 检查薪酬管理制度的合规性,确保各项薪酬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评估薪酬体系设计的合理性,确保薪酬与绩效相匹配,激励员工积极性。
3. 发现薪酬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提升薪酬管理水平。
4. 促进员工合规意识,营造良好的薪酬管理氛围。
三、审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4.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5.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6. 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四、审计小组1. 审计小组组长:张XX2. 审计小组组员:王XX、李XX、陈XX五、审计期间审计期间为202X年1月1日至202X年12月31日。
六、审计内容与重点1. 薪酬管理体系设计- 薪酬结构合理性分析- 薪酬水平与市场竞争力对比- 薪酬与绩效挂钩程度评估2. 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薪酬发放的合规性检查- 薪酬调整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评估- 薪酬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3. 薪酬内控制度建设- 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薪酬管理流程合规性检查- 薪酬管理风险防控措施4. 重点岗位薪酬管理- 高管薪酬合理性分析- 关键岗位薪酬激励效果评估5. 员工满意度调查- 薪酬满意度调查分析- 员工对薪酬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七、审计方法1. 文件审查:审查薪酬管理制度、合同、报表等相关文件。
2. 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员工对薪酬管理的满意度。
3. 面谈: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工进行面谈,了解薪酬管理实际情况。
4. 数据分析:对薪酬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薪酬体系的合理性和激励效果。
八、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将形成审计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交给行领导及相关部门。
九、审计纪律审计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保守商业秘密,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独立。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薪酬构成 (3)第三章薪酬支付 (5)第四章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5)第五章董、监事津补贴 (5)第六章附则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或“本行”)综合竞争力,建立有效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监管指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一致性原则:坚持责、权、利相一致,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并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原则;(二)持续性原则:坚持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三)协调性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薪酬构成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整体收入构成包括基本年酬、绩效年薪、超额奖励及福利津贴。
整体收入=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超额奖励+福利津贴第四条基本年薪(一)基本年薪是本行向其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基本报酬。
(二)基本年薪标准每年由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出初步方案,由董事会研究后,根据本行所属人才市场薪酬状况、经营状况(总资产规模、业务收入规模、人数、利润总额、市场范围等)及市场竞争力策略定位等每年调整一次。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根据职务差异设定分配系数,根据商业银行岗位职级体系确定如下:1.董事长:12.行长:13.党委书记:0.954.监事长:0.955.副行长:0.96.行长助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0.8(四)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标准×分配系数第五条绩效年薪(一)绩效年薪是本行向其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业绩报酬。
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相关规定,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基数实际经营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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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政策性银行和实施条线管理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考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落实监管要求和实现自身发展战略,通过建立考评指标、设定考评标准,对考评对象在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风险状况及内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改进经营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树立稳健绩效观,确定稳健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定稳健的绩效考评目标和具体指标。
(二)合规引领。
绩效考评应当体现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有序竞争,培养合规文化,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三)战略导向。
绩效考评应当以发展战略为导向,以经营计划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坚持既定市场定位,执行既定发展战略,实现差异化发展、内涵式发展、均衡性发展,提高服务实休经济的能力。
(四)综合平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兼顾效益与风险、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当期成果与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实施绩效考评。
(五)统一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考评管理机制,注重绩效考评的过程和质量管理,强化绩效考评执行力和约束力,确保经营管理要求逐级传导的一致性。
第二章考评指标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合规经营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第六条合规经营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情况,包括合规执行、内控评价、违规处罚等方面。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商业银行制定稳健的薪酬监管政策提供指引。
稳健薪酬监管是确保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本指引将涵盖以下内容:定义和解释、薪酬制度设计、风险敏感型薪酬、薪酬合理化、透明度与披露、监管要求和监督与执行。
2. 定义和解释2.1 商业银行:指在合法经营许可下开展各类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2.2 薪酬:指商业银行向员工提供的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等报酬形式。
2.3 风险敏感型薪酬:指与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相关的薪酬。
2.4 薪酬合理化:指确保商业银行薪酬制度符合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5 监管要求:指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薪酬制度设计和执行的要求。
2.6 监督与执行:指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薪酬制度的监督和执行。
3. 薪酬制度设计3.1 薪酬目标的界定:明确商业银行薪酬的核心目标,包括激励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3.2 薪酬结构的设计:确保薪酬结构合理,考虑到员工的职位、工作业绩和风险敏感因素。
3.3 薪酬管理的程序和流程:建立完善的薪酬管理程序和流程,包括薪酬审查、控制和决策机制。
3.4 薪酬决策的公正性:确保薪酬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出现潜在的薪酬偏差。
4. 风险敏感型薪酬4.1 风险敏感型薪酬设计原则:确保风险敏感型薪酬与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相匹配,防止过度激励和不当风险行为。
4.2 风险敏感型薪酬的要素:明确风险敏感型薪酬的要素,包括业绩指标的选择、权重分配和薪酬的延期支付等。
4.3 风险敏感型薪酬的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及时披露风险敏感型薪酬的细节和相关信息,保证透明度。
5. 薪酬合理化5.1 薪酬合理化原则:确保商业银行薪酬合理化,避免薪酬过高或过低。
5.2 薪酬与业绩的关联性:建立薪酬与业绩关联的机制,促进员工绩效评估和薪酬调整的公正性。
5.3 薪酬的可持续性:确保商业银行薪酬的可持续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激励和高风险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政策性银行和实施条线管理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考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落实监管要求和实现自身发展战略,通过建立考评指标、设定考评标准,对考评对象在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风险状况及内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改进经营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树立稳健绩效观,确定稳健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定稳健的绩效考评目标和具体指标。
(二)合规引领。
绩效考评应当体现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有序竞争,培养合规文化,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三)战略导向。
绩效考评应当以发展战略为导向,以经营计划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坚持既定市场定位,执行既定发展战略,实现差异化发展、内涵式发展、均衡性发展,提高服务实休经济的能力。
(四)综合平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兼顾效益与风险、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当期成果与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实施绩效考评。
(五)统一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考评管理机制,注重绩效考评的过程和质量管理,强化绩效考评执行力和约束力,确保经营管理要求逐级传导的一致性。
第二章考评指标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合规经营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第六条合规经营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情况,包括合规执行、内控评价、违规处罚等方面。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2〕123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23号各证券公司: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更好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经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3日附件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更好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证券子公司。
第二章原则与目标第三条贯彻稳健经营理念。
证券公司应当将薪酬管理与风险管理紧密结合,制定与风险水平、特征及持续期限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落实,实现稳健经营。
第四条确保合规底线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监督机制,保障薪酬制度有效落实,确保薪酬约束机制与合规管理有效衔接,避免过度激励、短期激励引发合规风险。
第五条促进形成正向激励。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职业操守、廉洁从业情况、合规风控效果、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客户服务水平、股东长期利益等情况,同时结合业务特点建立健全薪酬管理机制,提升公司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能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监发[2012]34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6.12【实施日期】2012.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和实际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出问题,未能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
银监会于2010年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实践看绩效考评是稳健薪酬的基础,为此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树立稳健绩效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从董事会高管层到主要负责部门的管理机制、从总行(总公司)到分支机构的传导机制以及绩效考评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
各银监局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纳入持续监管范畴,按照《指引》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查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政策性银行和实施条线管理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考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落实监管要求和实现自身发展战略,通过建立考评指标、设定考评标准,对考评对象在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风险状况及内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改进经营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树立稳健绩效观,确定稳健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定稳健的绩效考评目标和具体指标。
(二)合规引领。
绩效考评应当体现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有序竞争,培养合规文化,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三)战略导向。
绩效考评应当以发展战略为导向,以经营计划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坚持既定市场定位,执行既定发展战略,实现差异化发展、内涵式发展、均衡性发展,提高服务实休经济的能力。
(四)综合平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兼顾效益与风险、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当期成果与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实施绩效考评。
(五)统一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考评管理机制,注重绩效考评的过程和质量管理,强化绩效考评执行力和约束力,确保经营管理要求逐级传导的一致性。
第二章考评指标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合规经营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第六条合规经营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情况,包括合规执行、内控评价、违规处罚等方面。
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转换,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714号印发)和《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7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财金201710号印发),结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
员工收入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资标准,以保障员工的基本。
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
员工个人收入高低要与其业务水平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工作质量的好坏、贡献多少紧密联系起来,客观公正地进行岗位劳动评价,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
坚持绩效挂钩的原则。
员工的收入要与本单位综合经营效益挂钩,增效增资、减效减资。
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要低于综合效益增长幅度。
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
通过建立效益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兼顾提高效益与控制风险的关系,防止因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而增大长期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三条薪酬管理的范围、对象范围:各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部、直属机构、分支机构。
以下称各单位。
对象:1、在岗人员。
指除勤杂工以外的在岗工作人员;2、非在岗人员。
指内部退养人员和待岗人员。
第二章在岗人员薪酬结构第四条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岗位责任薪酬和效益薪酬三个部分。
第五条基本薪酬的确定基本薪酬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薪酬,应按月支付。
基本薪酬包括保障工资和津贴。
(一)保障工资以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倍作为该项工资的月标准,这项工资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调整。
(二)津贴包括工龄津贴、行(社)龄津贴和学历(职称)津贴。
1、工龄津贴:从首次参加工作的年份起计算(扣除中间中断工作的时间),每年工龄月津贴额为2元。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doc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等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薪酬机制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二)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五条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
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条基本薪酬是商业银行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
津补贴是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津贴、补贴的政策标准确定津补贴。
商业银行应科学设计职位和岗位,合理确定不同职位和不同岗位的薪酬标准。
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
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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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2.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等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薪酬机制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二)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2.2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五条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
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条基本薪酬是商业银行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
津补贴是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津贴、补贴的政策标准确定津补贴。
商业银行应科学设计职位和岗位,合理确定不同职位和不同岗位的薪酬标准。
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
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
第七条绩效薪酬是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
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第八条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
商业银行应确保可变薪酬总额不会弱化本行持续增强资本基础的能力。
第九条福利性收入包括商业银行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对于福利性收入的管理,商业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年度薪酬总额要综合考虑当年人员总量、结构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参考上年薪酬总额占上年业务管理费的比例确定,国有商业银行还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2.3 第三章薪酬支付第十一条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并不断加以完善性调整。
第十二条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商业银行根据薪酬年度总量计划和分配方案支付基本薪酬。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成本分期考核情况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四条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
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
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各种保险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2.4 第四章薪酬管理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
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设计,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应设立相对独立的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财务专业人员,且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应熟悉各产品线风险、成本及演变情况,以有效和负责地审议有关薪酬制度和政策。
管理层组织实施董事会薪酬管理方面的决议,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落实,风险控制、合规、计划财务等部门参与并监督薪酬机制的执行和完善性反馈工作。
商业银行审计部门每年应对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董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外部审计应将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内容。
审计、财务和风险控制部门员工的薪酬应独立于所监督的业务条线,且薪酬的规模和质量应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其能够吸引合格、有经验的人才。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订科学、合理、与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银行员工职位职级分类体系及其薪酬对应标准。
(二)基本薪酬的档次分类及晋级办法。
(三)绩效薪酬的档次分类及考核管理办法。
(四)中长期激励及特殊奖励的考核管理办法等。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
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一)经济效益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取。
(二)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
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成本度量时应考虑经济资本配置和资本成本本身变化以及拨备成本和实际损失。
流动性风险成本在度量时应主要考虑压力测试下的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资源本身的成本等因素。
(三)社会责任指标一般应包括风险管理政策的遵守情况、合法性、监管评价及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董事会应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绩效考核指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指引第十九条所列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对绩效薪酬的约束参照如下标准执行:(一)有一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
(二)有两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
(三)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除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参照第(二)款调整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薪酬监督机制,不得为员工或允许员工对递延兑现部分的薪酬购买薪酬保险、责任险等避险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每年全面、及时、客观、详实地披露薪酬管理信息,并列为年度报告披露的重要部分。
商业银行的薪酬信息披露情况应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年度薪酬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一)薪酬管理架构及决策程序,包括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的结构和权限。
(二)年度薪酬总量、受益人及薪酬结构分布。
(三)薪酬与业绩衡量、风险调整的标准。
(四)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包括因故扣回的情况。
(五)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对银行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的具体薪酬信息。
(六)年度薪酬方案制定、备案及经济、风险和社会责任指标完成考核情况。
(七)超出原定薪酬方案的例外情况,包括影响因素,以及薪酬变动的结构、形式、数量和受益对象等。
2.5 第五章薪酬监管第二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商业银行薪酬管理纳入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内容,至少每年一次对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估。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动态跟踪监测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等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于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纠正,并对下列问题予以查处:(一)薪酬管理组织架构、薪酬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核定、执行和报备绩效考核办法或年度薪酬方案的。
(三)绩效考核不严格、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计发基本薪酬、延发绩效薪酬的。
(五)未按规定追索或止付绩效薪酬的。
(六)未按规定披露薪酬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银行薪酬结构与水平应报救助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一)已经实施救助措施的。
(二)商业银行面临重大声誉风险并有可能对其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三)商业银行濒临破产、倒闭的。
(四)商业银行被依法接管的。
(五)商业银行被关停的。
2.6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在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扣回的薪酬应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子行、分行、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由母行根据本指引的原则并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监管要求对其薪酬进行调控。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指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