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税法一》税务师考试试卷及解答参考(2024年)
2024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模拟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哪项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A、销售货物B、进口货物C、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D、转让无形资产2、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说法正确的是:A、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直接作为税前扣除B、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直接作为税前扣除C、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D、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只有在会计处理时可以扣除,税法不予认可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中,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是:A.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B.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C.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D.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某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该行为在增值税处理上应当:A. 不征税B. 按照同类商品的平均售价计算销项税额C. 按照同类商品的最高售价计算销项税额D. 视同销售,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5、某企业2022年度会计利润为500万元,其中含有一笔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购买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20万元。
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A. 500B. 510C. 470D. 46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B.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C.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免税货物的,应缴纳增值税。
D. 增值税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7、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的是()。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一、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二、扣缴义务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源泉扣缴所得项目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转让财产所得;(四)其他所得。
四、扣缴程序及要求(一)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合同备案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帐簿设置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四)税款扣缴、入库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五)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原外资税法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后形成的。
本条与原外税法第十九条相比,主要有三点变化:第一,原外资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分别属于纳税人和税率的规定。
本法改为分别在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条第二款陈述,使不同类别的规定更为明晰。
第二,原外资税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人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分别属于课税方法和缴税日期的规定,本法改为在本条和第四十条陈述,使不同类别的规定更为明晰。
第三,原外资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O%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本法改为在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作原则规定,具体优惠办法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
国税发【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2009.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下载: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0.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PPT课件
随着国际税收环境的变化和非居民企业业务的不断发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对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防 止税收流失、保障国际税收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知识也有助于企业在跨 国经济活动中合理规避税收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概
02
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定义
计算方法
根据非居民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采用适当 的计算方法,如直接计算法、间接计算法等 ,确保准确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缴纳方式和时间
缴纳方式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缴纳方式包括银行转账、支票等,具体缴纳方式根 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确定。
缴纳时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缴纳时间根据实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应税所 得的时间确定,通常为次月15日前。
收征管效率。
源泉扣缴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 些问题和挑战,如扣缴义务人责
任不明确、信息不对称等。
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建议和展望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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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源泉扣缴法律法规,明确 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责任,加 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源泉扣 缴数据采集、分析和利用水平 ,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目的
确保中国税收权益,防止税收流 失,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源泉扣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源泉扣缴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源泉扣缴的具体政策规定和 操作指南。
税务风险识别
识别可能影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的各种因素,如税收政策变化、 跨国交易复杂性等。
办税指南-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
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一、事项名称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扣缴义务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当扣缴义务人提前将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或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时,对合同信息进行采集或者信息变更。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
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九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1.A06865《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九、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国税发〔2009〕3号
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二○○九年一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 2 —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老会计经验】企业把利润汇出境外的税,源泉税是什么税-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企业把利润汇出境外的税,源泉税是
什么税-
源泉税是什么?源泉税的扣缴人是谁?什么情况要交源泉税?哪些非居民企业适用源泉扣缴?源泉税的税率是什么?扣缴义务人应
如何扣缴税款?等等问题,困扰着需要和源泉税打交道的财务人员,现在小编就来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这个税种。
什么是源泉税呢?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践中,这类所得税通常称之为预提所得税。
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
简单的说源泉税,是指外资不在国内注册,但是为国内企业提供服务等情况下,国内企业在付款的时候要扣除其应该在国内缴纳的所得税等税金。
举个列子:一笔交易总有付钱的一方,那它就是源泉。
此源泉扣缴也称为源扣缴或属地原则扣缴,它最多出现于跨境之技术交易或者技术贸易,例如[点此进入更多详细介绍]什么是源泉扣缴呢?源泉
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
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
[点此进入更多详细介绍]源泉税的明文法规出处及源泉税分析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告2017 3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0-17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实务源泉扣缴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源泉扣缴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问:源泉扣缴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会计实务:实施源泉扣缴的情形
实施源泉扣缴的情形
实施源泉扣缴的情形如下所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所谓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源泉扣缴与特别纳税调整
二、特别纳税调整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 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 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调整方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 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 行定价的方法。
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 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 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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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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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 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 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 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 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 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 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 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特别纳税调整
(一)调整范围
1.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
(3)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二、特别纳税调整
(一)调整范围
2.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方法。
二、特别纳税调整
(三)核定征收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 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有:
1
2
3
4
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 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 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
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二、特别纳税调整
(四)加收利息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 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 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这可是个在企业经营中挺重要的事儿。
咱先来说说啥是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简单讲,就是有些收入得在源头就把所得税给扣下来,免得后面麻烦。
比如说,咱国内的企业给非居民企业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这些,就得把该扣的税扣下来再给钱。
我之前碰到过这么一档子事儿,有个国内的小公司,从国外引进了一项新技术,要给对方付特许权使用费。
这公司的财务人员是个刚入职不久的小姑娘,对这源泉扣缴的事儿一知半解。
结果呢,钱是直接给人家转过去了,没扣税。
等到税务局来查账的时候,可把这小姑娘给急坏了,眼泪汪汪的,直后悔自己当初没弄明白。
那为啥要有这源泉扣缴呢?这就好比是给企业所得税设了一道“关卡”。
要是不这么扣,万一有些非居民企业拿了钱跑了,或者不好找了,那国家的税收不就受损失啦?所以说,这也是保障税收的一种手段。
再说说这源泉扣缴的范围吧。
像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等,都可能涉及到。
而且,这扣缴的税率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比如说利息,一般是按照 10%的税率来扣缴。
可要是对方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和咱们国家有税收协定,那可能就按照协定的税率来。
这就得多留意,不能搞错了,不然又是麻烦事儿。
还有啊,这扣缴义务人也有责任。
你既然负责扣税,就得把该做的事儿做好。
要按规定计算应扣税款,按时申报缴纳,还得保存好相关的资料以备查。
要是没做好,那可是要承担责任的,罚款啥的都有可能。
有一次我去参加一个企业财务培训,有个老板就抱怨说,这源泉扣缴太麻烦了,一不小心就容易出错。
旁边另一个老板就说,麻烦是麻烦,但该做的还得做,这是守法经营的基本要求。
我觉得这话挺在理的。
总之,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虽然有点复杂,但只要咱们财务人员认真学习,弄懂政策,按照规定来操作,也能把这事儿做好,不给企业添麻烦,也保证国家的税收能应收尽收。
可别像开头说的那个小姑娘一样,因为不懂而出了岔子。
源泉扣缴名词解释
源泉扣缴名词解释
嘿,你知道源泉扣缴吗?这可真是个有意思的东西呢!比如说,你
在公司上班,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公司就会直接从你的工资里扣除
一部分税款,这就是一种源泉扣缴啦!就好像你去果园摘果子,果农
在你把果子带出园子的时候,先拿走一部分作为“保管费”一样。
源泉扣缴简单来说,就是在款项支付的时候,支付方依照法律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一种方式。
想象一下,这就像是一个守门员,在钱款
出去的那个“球门”前,把该扣的税款给拦下啦!比如企业给员工发工
资要代扣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很常见的源泉扣缴的例子呀。
再比如,
支付给境外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也需要进行源泉扣缴呢,是不是很
神奇?
咱再深入说说,源泉扣缴它的作用可大啦!它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
入库呀,免得有些人耍赖皮不交税。
这就好比是给税收大厦打了一个
牢固的地基,让整个税收体系稳稳当当的。
要是没有源泉扣缴,那收
税得多麻烦呀,可能好多税款都收不上来呢!
而且哦,源泉扣缴还能让征税更高效呢!不用等大家都主动去交税,直接在源头就把事情搞定了。
就像你做饭的时候,提前把食材都准备
好了,做起饭来就轻松高效多啦。
你说源泉扣缴是不是特别重要?它就像是税收世界里的一个小卫士,默默地守护着税收的秩序和稳定呢!所以呀,我们可得好好了解它,
知道它的重要性,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我们的税收制度呀!
总之,源泉扣缴是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通过在款项支付
时的代扣代缴,保障了税款的及时收缴和征管效率。
我们可不能小瞧
它哟!。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是指⾮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所得,由⽀付⼈作为扣缴义务⼈,在每次⽀付或者到期应⽀付时,从⽀付或者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缴的纳税⾏为。
关于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是什么的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1、源泉扣缴,是指⾮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的所得,由⽀付⼈为扣缴义务⼈。
税款由扣缴义务⼈在每次⽀付或者到期应⽀付时,从⽀付或者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缴。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七条对⾮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源泉扣缴,以⽀付⼈为扣缴义务⼈。
税款由扣缴义务⼈在每次⽀付或者到期应⽀付时,从⽀付或者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缴。
⼆、⾮居民企业如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特许权使⽤费所得,以收⼊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的与该机构、场所⽣产经营有关的费⽤,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法等证明⽂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近年来,我国吸引外资力度不断加大,外资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与此同时,我国加强了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外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也逐步完善。
然而,在管理实践中,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认定非居民企业、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给非居民企业和相关部门带来了管理和操作上的困扰。
本研究旨在探究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问题,为完善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并为相关政策制定和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分析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实践,重点探究以下几个方面:1.非居民企业概念、认定和分类问题。
2.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核定方法。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收优惠问题。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基于以上问题,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和研究。
三、预期成果本研究的预期成果包括:1.对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实践进行深入分析,探究相关问题。
2.提出完善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建议,为相关政策制定和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3.撰写符合学术规范的毕业论文,并结合实际案例和调研结果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四、研究难点和可行性本研究的难点在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问题涉及到涵盖国际贸易、税法和财务方面的多学科交叉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不同企业类型和所处行业的差异性问题。
因此,需要对多学科多维度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本研究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1. 研究所需的文献、数据、案例较为充足。
2. 研究所需的技术工具较为普遍和成熟。
3. 研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支持课题研究。
四、研究目标和进度安排本研究的目标是通过系统性、全面性和实用性的研究,明确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问题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建议,为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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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非居民企业按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财产净值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
二、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 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程作业和劳 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 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