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迁安慢病报销理流程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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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迁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实施城乡居民保金实现居民老有所养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和引导农村和城镇居民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筹资实行“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制度模式储蓄积累与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后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江西省合并后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统一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江西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四、参保人按什么标准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自愿参加、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市财政局、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残联、教育局及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的工作,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为具体经办机构,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居民医保工作,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制定居民医保工作的总体规划。
(二)拟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
(三)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对居民医保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五)负责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
(六)协调处理有关居民医保的争议。
(七)对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
(八)负责对全市居民医保经办业务的指导。
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一)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
(二)编制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负责从具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
(五)负责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居民医保业务指导。
(六)负责居民医保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七)负责居民医保的咨询、查询事宜。
(八)负责居民医保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doc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来源:孝人社发〔2011〕40号第一条根据鄂人社发〔2011〕25号《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减轻城镇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统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是指提取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统称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门诊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的制度。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从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额度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15%。
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四条孝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式医疗服务,门诊医疗费进行统筹管理,引导参保居民选择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第五条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本着“自愿、就近、便捷”的原则,自主选择一家二级或二级以下的医疗保险签约定点医疗机构,(下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签约单》,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与参保居民签约。
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学生可由学校集中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约或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六条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签约期至少为一个保险年度,如要重新选择门诊就诊医疗机构,可在每年办理续保手续时到原定点医疗机构注销后再办理新签约手续。
未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原定点医疗机构在下一年度继续生效。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以下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每人累计报销限额为220元。
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群众自愿,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拟定、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核拨工作,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技术人员的医疗行为的监督,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物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店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入托幼儿参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低收入人员身份认定,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特困人群的数据统计和参保登记工作;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残疾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的经营管理,确保用药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等工作。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分别统筹。
市及所辖区按本办法参加市本级统筹,各县(市)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需求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自愿参加,严格认定,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凡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处于劳动年龄段内而不能就业的、持有《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居民(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在校大学生和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
(一)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230元。
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240元,个人缴纳110元。
(二)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
其中,政府补助120元,家庭缴纳20元。
迁安多措并举确保农民廉价就医
截 至 2 0 年 底 , 5 . 万 人 得 到 了 39 05 有 95 3 44万 元 的 补 本院 住 院 病 人 的合 作 医疗 信 息进 行 按 月公 示 , 让在 院 偿 , 均 住 院 补 偿 9 0 。 民 平 均 住 院 费 用 在 逐 步 住 院 病 人 了解 合作 医疗 情 况 。 合 作 医 疗 监 督 委 员 会 次 9元 农 市 下 降 , 0 4 比 20 年 平 均 住 院 费 用 下 降 了 24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定 点 医 院 的 服 务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20 年 03 9元 农 民 少 支 付 38万 元 , 0 5 市 、 5 20 年 乡两 级 参 合 农 民 次 强 化督 导 职 能 。 时 , 安 市 在 公 共 媒 体 上按 季 度 公 同 迁 均住 院 分别 比 20 年 又 下降 了 1. 2 . 按 2 0 示 市 区 各 医 疗 单 位 常 见 病 、 发 病 的 住 院 费 用 情 况 。 04 8 %、 8 %, 4 8 04 多
年 住 院 费 用 水 平 计 算 , 0 5年 农 民 少 支 付 医 药 费 用 各 种 公 示 与 检 查 手 段 , 同营 造 了 最 广 泛 的 监 督 氛 20 共
11 1 3万 元 。
围。
( ) 理 指 导 农 民就 医 .坚持 农 民 自主 选择 医院 二 合
一
、
建 立 并 完 善 医药 费 用控 制 机 制
合 农 民 次 均 住 院 费 用 水 平 目标 ,各定 点 医院 根 据 费 用 控 制 总 目标 , 病 区 、 生 逐 级 管 理 , 于 违 规 责 任 按 医 对
迂安多措并举确 保农 民廉价就医
■ 瑞 武 、洪 娟 、 中菲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3•【字号】冀政[2007]99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不断完善我省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自愿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二)目标任务。
从2007年10月起,确定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试点城市先期启动,2008年扩大试点城市,2009年底启动城市要达到90%以上,争取用2年-3年,初步建立覆盖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10年在全省各统筹地区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参保范围、统筹层次和筹资水平(三)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迁安市城乡医保缴费标准
迁安市城乡医保缴费标准迁安市城乡医保缴费标准迁安市城乡医保缴费标准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xx年度迁安市城乡居民缴费工作正式开启,至xx年1月20日结束。
迁安信息港文章《市民注意:xx年度城乡医保收缴工作从明天开始》就xx年度城乡医保政策进行解读,但仍不断有市民打咨询“参保所需提供哪些资料”等问题,为解开市民疑惑,现将具体内容公布如下:xx年12月26日至xx年1月20日在迁安市除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已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配偶和未在校子女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在校学生及市直幼儿园、光荣幼儿园在学校缴费)(1)家庭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原件、复印件;(2)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非本市户籍居民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复印件(180日内新生儿可按照跟随父母原那么,提供父母居住证);(4)外籍(含港澳台)来我市务工人员的配偶及子女需提供本人的护照原件、复印件和已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职工医保单位盖章);(5)转移接续人员需提供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或统筹区域外参保凭证。
(6)没有社会保障卡的提交二寸白底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有社会保障卡携带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1、安康卡正反面复印件2、报销年度缴费确认单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诊断证明书、住院收据(当日出院即报者不需要提供)1、安康卡正反面复印件2、报销年度缴费确认单3、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4、诊断证明书、住院收据(当日出院即报者不需要提供)1、安康卡正反面复印件2、报销年度缴费确认单3、诊断证明书、住院收据(当日出院即报者不需要提供)1、安康卡正反面复印件2、报销年度缴费确认单3、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诊断证明书、住院收据(当日出院即报者不需要提供)。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发〔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统称参保居民。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统收统支。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覆盖范围外所有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各类学生,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配偶和未在校子女,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就业后,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保参保手续。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构成:(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三)社会捐助的资金;(四)基金的利息收入;(五)其他应纳入的资金。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分别简称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以及申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对参保人员进行内部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调机制,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协调机构,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日常管理,并受委托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迁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决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二、内设机构情况第二部分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经济分类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九、“三公”经费等相关信息统计表十、政府采购情况表第三部分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五、财政拨款收入情况说明六、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八、“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十、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2.政府采购情况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一、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措施,并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规范和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负责人力资源的流动、调配、开发、管理工作。
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负责特殊群体、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创业的总体工作。
拟订就业、创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家和省市文件制定我市政策;负责就业资金和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认定和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负责就业统计工作。
负责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工作;负责失业人员动态监测,建立预警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以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负责援企稳岗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全五篇)
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全五篇)第一篇: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城镇居民);(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三)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四)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
初始阶段,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以下统称城区)范围内实行市级统筹,各县(市)分别运作,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组织引导低保对象参保,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及相关信息的提供。
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唐山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唐山市所有城镇居民,包括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和非户籍居民。
2.参保范围和方式2.1 参保范围2.1.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1)具备唐山市城镇户籍的居民;(2)暂住唐山市城镇范围内的居民;(3)非户籍居民在唐山市城镇范围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民。
2.1.2 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2 参保方式2.2.1 基本医疗保险强制参保唐山市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时,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2.2 参保登记和缴费参保人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和缴费,缴纳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1 医疗服务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常见病、多发病和罕见病等各类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
3.2 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就诊时,可根据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支出费用报销给予其合理的医疗费用补贴。
4.基金筹措和管理4.1 基金筹措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和财政拨款等构成,确保基金的充足和稳定。
4.2 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保障基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2.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3.医疗机构合作协议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指为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权益而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和康复等服务内容。
2.参保人员:指符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指参保人员支付的医疗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比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9•【字号】冀政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完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推动医疗保障更加公平、医疗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一)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以及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地户籍城乡居民,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居住证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市级为单位统一筹资方式、待遇政策、基金管理、服务监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
没有实现市级统筹的地方要在2018年底前实现市级统筹。
迁安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尝试和探索
迁安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尝试和探索
李春满;王文中;孙秀梅;刘海如
【期刊名称】《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年(卷),期】2008(022)002
【摘要】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支持公共卫生框架的逐渐形成,政府在为群众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职责逐步明确。
迁安市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和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总页数】3页(P12-14)
【作者】李春满;王文中;孙秀梅;刘海如
【作者单位】迁安市卫生局,河北,迁安,064400;迁安市卫生局,河北,迁安,064400;迁安市卫生局,河北,迁安,064400;迁安市卫生局,河北,迁安,0644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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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保报销手续
新医保报销手续(2011.11.)一、迁安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手续1、参保职工、城镇居民因病在我市11家定点医院住院,凭有效的医疗保险IC 卡、职工医疗保险证、身份证,24 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在医院直接办理住院手续,不必到社保中心开具住院通知单。
2、女职工生育需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医保证、卡,结婚证、准生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院当日24小时内到社保中心开具住院通知单,凭住院通知单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直接结算。
3、企业男职工配偶因生育住院需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医保证、卡,结婚证、准生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4 小时内到社保中心备案,出院后持相关手续交单位主管社保人员,集中到社保中心审批、报销。
4、意外伤害(医保证、卡,诊断证明、单位证明),24小时内到社保办理备案手续,出院后持相关手续到社保中心审批、报销。
5、因病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但不能确诊和诊治的疾病,需要到市外医院治疗的,必须办理转诊手续,实行逐级转诊制度,转诊当日持市内二级甲等医院转院证明到社保中心医审科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出院后持相关手续交单位主管社保人员,集中到社保中心审批、报销。
无转院手续,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未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且需直接转院的,凭我市内二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门诊病历,转诊当日到社保中心医审科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出院后持相关手续交单位主管社保人员,集中到社保中心审批、报销。
无转院手续,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转院手续适用于所有医保报销。
二、迁安市医疗保险报销提供资料(需加医院相关科室印章)1、住院病历复印件(提供病历复印件内容)①住院病历首页;②住院记录;③手术患者提供手术记录;④会诊记录单;⑤各种检查报告单(化验、X 线、核磁共振、CT扫描等);⑥出院记录;⑦长期医嘱单;⑧临时医嘱单2、汇总用药诊疗明细表3、住院收据(住院期间门诊收据)4、诊断证明(或出院证)5、转院证明6、本人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证7、转诊医院的医院等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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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信息来源:唐山迁安市工商业联合会发布人:唐山迁安市审核员发布时间:2009-04-20迁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身体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基本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以及《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唐政发〔200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本市户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失地农民、城中村居民以及常年在城镇居住、就学的我市农村人口,均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条筹资原则和标准(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基金。
政府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对城镇困难居民以财政补助为主扶持参保。
(二)18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类居民筹资标准为120元。
具体缴费标准与补助标准为:18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40元,财政补助210元;城镇低保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290元;一级或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补助350元。
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类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6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因素,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参保缴费期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预缴费制,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为参保缴费期,参保居民一次性缴纳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当年不再办理参保,待下一年度再重新参保。
当年新出生的婴儿,可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逾期当年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参保缴费办法(一)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儿童)以学校为单位集体办理参保,其他城镇居民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
(二)中小学生首次参保应提供在校生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迁安城区内各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儿童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参保单位全员参保,由学校或幼儿园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医保费收缴工作,填写《迁安市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和汇总表,经市教育局审核盖章后,由学校直接报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审批手续,收缴的医保费上缴市医保中心。
其他学校学生以各镇乡中心校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由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和医保费收缴工作,各镇乡中心校进行复核汇总,《迁安市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经市教育局审核盖章后,报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审批手续,收缴的医保费上缴市社保中心。
学生续保缴费时由学校提供续保缴费汇总表。
(三)18周岁以上非在校学生类居民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参保资格初审合格后,填写《迁安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由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镇乡、城区街道办事处审核。
由镇乡、城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站报市社保中心审批,收缴的医保费上缴市社保中心。
市社保中心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参保,发放《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证》和医保IC卡。
第六条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享受门诊和住院两部分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每人每年划入资金20元,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就医。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医疗费实行分段累进报销,起付线为400元,400元以上至5000元甲类目录报销5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甲类目录报销60%;10000元以上甲类目录报销70%。
18周岁以上非学生类居民每人每年报销医疗费封顶线为50000元,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类居民每人每年报销医疗费封顶线为80000元。
第七条将参保居民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门诊治疗费用和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类居民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起付线为4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封顶线为3000元。
第八条将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类居民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第九条建立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年限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挂钩机制,鼓励城镇居民早参保、连续参保。
城镇居民参保满一年后连续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年度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增加0.5%,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80%。
连续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年度住院医疗费报销封顶线提高10000元。
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后再次参保的,中断前缴费年限不予合并计算。
第十条将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用药范围,按照迁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用药范围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住院床位费用、特检特治费用、治疗药品费用、转外地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报销:(一)住院床位费用: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
实际床位费低于12元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12元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付。
(二)特检、特治费用: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检、特治诊疗项目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剩余部分按规定报销。
(三)治疗药品费用:使用“甲类目录”治疗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报销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
使用“乙类目录”治疗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先自付10%后,剩余部分再按使用“甲类目录”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转外地住院医疗费用:在本市以外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本市住院的标准报销。
第十四条就医、诊疗、报销程序(一)参保人员应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需住院治疗的,应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证》和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住院审批手续。
定点医院凭市社保中心住院通知单为参保人员办理住院。
定点医院在办理住院时应严格审核住院人身份,做到人、证、卡、病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
否则,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由就诊医院支付。
(二)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需由市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并经市社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
(三)急诊、抢救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住院的,可就近就医抢救治疗,但应凭诊断证明书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保中心补办相关手续。
否则,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由参保人员自负。
(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应报销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络直接报销,每月由定点医院与市社保中心进行结算。
在外地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专用卡》、诊断证明书和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及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到市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征缴、发证、就医管理和费用报销等具体业务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的身份界定;市民政局负责城镇低保人员的核定;市残联负责一级或重度残疾人员的核定;市教育局及各学校、幼儿园负责组织中小学生和在园儿童参保缴费工作;市财政局要将补助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镇乡、城区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站负责本辖区参保人员登记、审核上报和医疗保障基金征缴工作。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已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应及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能参加一种。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结余部分转下年使用。
对城镇居民因突发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互衔接机制,参保年限可相互接续。
具体办法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可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两者可合并计算。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在按着当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补缴差额后,可视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两者合并计算。
参保年限实现接续后,原参保年限同时终止。
第十九条各镇乡、城区街道办事处、教育局要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市政府将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各镇乡、城区街道办事处、教育系统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考核。
对完成年度参保缴费任务的单位,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5元标准,由市财政拨付专项业务经费。
第二十条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按照《迁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迁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迁政〔2005〕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