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经济法》预习考点:“其他协同行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关于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关于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对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进行了明确分析,“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而后应参照以下因素来体现自身的市场份额,其一,经营者应具备控制销售市场亦或是一定的原材料市场采购能力。
其二,经营者应具有相应的市场份额,并能体现出市场竞争能力。
其三,其他经营者应当对自身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进行合理把控。
其四,经营者应具备技术和财力条件优势。
其五,经营者进入到市场之后,难以程度进行控制。
”同时达到下述几项条件的,可以认定经营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其一,两个经营者在市场份中合计达到2/3。
其二,一个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份额达到1/2的。
其三,三个经营者在有关市场当中,可占据市场份额达到3/4的。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份额无法达到1/10的,则不应推断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现有的经营者存在市场支配的可能性,但是有证据提出反面意见的,也不可认定它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从上述几点法律规章中可以明确认知,市场份额对于经营者来讲具有重要意义,要想确定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就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的内容为依据,认知到自身所占据的市场地位,而后作出精准的推定和判断,借此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一、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分析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过程中,会遵循着相应的界定标准。
基于这一问题,西方国家层对此提出了三中界定方案,其一为市场结构标准。
其二为市场结果标准。
其三为市场行为标准。
其中的市场结构标准,就是结合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而后评估它是否能够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参照市场结构标准,相关的企业在市场中如果占据着诸多的市场份额,那么则可初步判定此企在市场中占据着一定的支配地位。
而市场结果标准则是参照经营者的综合性的经济效益,对其市场支配地位予以判断和确定,以此为基准,在市场竞争模式下,企业会结合市场销售份额和价格,对其生产成本予以控制,在此过程中的生产成本和价格之中将会体现出切实的差异性,可能会出现非正常盈利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可以归结到不具备竞争优势这一问题上。
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与处罚研究
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与处罚研究垄断现象在市场中始终是个敏感的话题,它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消弱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健康与持续发展,各国普遍制定了反垄断法。
然而,在实践中,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及垄断行为的罚则却成为一个颇具挑战性的任务。
一、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垄断行为的认定及反垄断措施的实施。
然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并非一项简单的任务,它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市场份额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
市场份额的大小直接反映着企业在市场中的影响力,一般情况下,超过50%的市场份额会被认定为支配地位。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仅凭市场份额是否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市场支配地位仍存争议。
其次,市场准入难度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方面。
如果一个市场存在很高的准入门槛,那么少数企业就能够支配整个市场,即使其市场份额并不高。
因此,准入门槛的高低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予以综合考虑。
此外,市场结构、技术壁垒等因素也需要考虑。
例如,如果市场竞争激烈,存在多个具有实力的竞争者,那么即使某个企业在市场份额上占据绝对优势,也难以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一些具有突破性技术壁垒的企业,即使市场份额相对较小,但其对市场的控制能力也会被高度重视。
二、垄断行为的处罚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后,对于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应当被予以相应的处罚。
然而,垄断行为的罚则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难题。
一方面,对于一些涉及到垄断行为的企业,仅仅依靠罚款等经济制裁往往难以起到实质性的威慑作用。
因此,对于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可能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手段,如吊销营业执照、限制高管担任职务等。
另一方面,垄断行为的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行为的严重性、影响范围等因素。
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垄断行为之间存在差异,过于统一的罚则制度可能导致刑罚过重或过轻的情况发生。
因此,反垄断法应当在罚则制定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罚则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试析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试析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作者:刘欣琪鲍丹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8期摘要反垄断法又被称为“经济宪章”,我国法律主要针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首先通过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其次研究我国禁止滥用市场地位制度的适用情况,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构成要素及认定原则,再通过比较各国反垄断立法状况和实践状况,拟评析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和漏洞,最后对我国反垄断法提出建设性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市场竞争作者简介:刘欣琪、鲍丹丹,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77-04一、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要素辨析(一)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内容,中国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改进反垄断立法进程中的重中之重。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世界各国从不同的角度也对其有不同的定义。
一般来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拥有绝对的市场优势企业滥用自身的支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正的交易或者通过各种手段排除削弱竞争对手的行为。
欧共体法院在案例中曾经对“滥用”做过下面的解释:“滥用”是一个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行为相联系的客观概念,该行为指影响市场结构的行为,该市场因该企业的存在而使得竞争程度被弱化;和具有阻碍着该市场现行竞争程度的维持与增长之效果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不同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营业者在通常的竞争条件下的行为。
这个解释已经十分明确的指出“滥用”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影响市场竞争,即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为使得市场竞争被严重弱化。
二是可能阻碍市场竞争程度的维持和竞争效果,即有可能改变市场结构,阻碍市场发展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滥用”一词并没有做非常明确的释义,在反垄断法通过之前,我国关于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立法都分散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虽然都涉及到了各个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客观方面,但其规制的对象都不止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对其的表述也很模糊和概括。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2、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4、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5、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6、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7、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12、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产品。
包括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触及农产品和不动产。
1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市场⽀配地位企业经营者占有市场⽀配地位本⾝并不具有违法性质,但我国《发垄断法》明确规定,禁⽌⽀配地位滥⽤的⾏为,意思是指具有⽀配地位企业不能利⽤⾃⾝优势条件实⾏垄断⾏为。
那么,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市场⽀配地位?店铺⼩编为你讲解。
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市场⽀配地位(1)企业已取得市场⽀配(或优势)地位。
这是企业实施⽀配地位滥⽤⾏为的前提条件,也是⽀配地位滥⽤⾏为的主体要件。
(2)具有⽀配地位的企业必须实施了⽀配地位滥⽤的⾏为。
这是⽀配地位滥⽤⾏为的客观⽅⾯。
如果以合法竞争的⽅式或以国家或政府授权的⽅式取得市场⽀配地位,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产、销售其产品或提供其服务的⾏为,不仅不为法律所禁⽌,⽽且还为法律所保护。
只有当具有市场⽀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市场⾏为限制了有效的、⾃由的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时,反垄断法才对之予以禁⽌和规制。
(3)具有市场⽀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市场⾏为破坏了⾃由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则该市场⾏为即被认定为⽀配地位滥⽤⾏为。
这是⽀配地位滥⽤⾏为的客体要件。
由此可知,⽀配地位滥⽤⾏为的客体(对象)为⾃由的竞争秩序、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如果该类企业实施的市场⾏为没有对以上客体造成任何损害后果,那么该类企业的市场⾏为就不能认定为⽀配地位滥⽤⾏为⽽为反垄断法所禁⽌和规制。
(4)具有市场⽀配地位的企业利⽤其⽀配地位的优势,在与交易相对⼈为市场交易⾏为时,出于限制、阻⽌、遏制竞争之⽬的,故意采取低价倾销、搭售以及附加不合理条件、诋毁竞争对⼿等⼿段以造成将竞争者排挤出该相关市场的结果,从⽽实现其攫取⾼额利润的愿望。
这是⽀配地位滥⽤⾏为的主观⽅⾯要件。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该类企业的⾏为才能构成⽀配地位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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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反垄断法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
而其中一个核心概念就是市场支配地位。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和意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或者一组企业通过其在市场上的能力或者地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或影响市场的价格、供给、需求等因素,具有较高的市场议价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具备一定的优势地位和垄断能力。
市场支配地位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经济意义。
首先,市场支配地位会导致市场的竞争程度减弱,国内外企业难以进入市场,从而限制了市场的开放与自由,扼杀了市场创新和发展的活力。
其次,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可能导致价格垄断、限定竞争、掣肘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经营自由,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和平稳运行。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标准在反垄断执法中,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成为了至关重要的判断。
然而,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综合考虑市场容量、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进出壁垒等多个因素。
1.市场容量市场容量是指某个市场的最大需求量或者最大销售量,是衡量一个市场规模的指标。
当一个企业占据了较大的市场容量时,其影响力和控制市场的能力也随之增强。
2.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个市场中所占的销售额或者产量的比例。
一般来说,当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40%时,即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指市场中前若干家企业市场份额的和,反映了市场的竞争程度。
当市场中的企业集中度较高时,表明市场竞争程度相对较低,一个企业更容易获得市场支配地位。
4.进出壁垒进出壁垒是指企业进入或者退出市场所面临的障碍或者成本。
当市场中存在较高的进出壁垒,导致新进入者难以进入市场,现有企业则更容易保持其市场支配地位。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一旦企业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是违法行为。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个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可以通过控制价格、产品质量等手段影响市场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因此,建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组织。
三、定义1. 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在某个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可以通过控制价格、产品质量等手段影响市场竞争。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利用其在某个市场上的相对优势地位,采取排挤、歧视等手段破坏正常竞争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行为1. 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或服务,排挤其他经营者;2. 限定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歧视其他经营者;3. 滥用知名品牌或商标,误导消费者;4. 强制捆绑销售,限制消费者选择权;5. 采取霸王条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手段,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机制1. 投诉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2. 调查核实: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证据。
3. 处理结果:如果发现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
六、监督管理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竞争情况的研究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
3. 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和报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本制度发布之后发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按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内容提要: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各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一个关键。
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占等类型。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采纳“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的标准。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程序与规则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其次测算市场份额,再次考察其他反映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因素,综合以上因素得出认定结论。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份额反垄断法有三大支柱内容: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控制。
为了达到完善竞争的目的,反垄断法一方面通过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和加强进行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在市场支配地位已经形成和加强或无法阻止的情况下,则禁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然而,目前国内对此的研究明显落后,实践几乎是一片空白。
2007年8月31日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八、十九条粗线条式地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这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但仍有待细化。
鉴于此,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考察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分析和研究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类型、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则的问题。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nt Position),又称控制市场地位,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使用这一术语。
相对应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使用了“垄断力”(Monopoly Power),日本的反垄断法使用了“垄断状态”一词,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竞争法使用了“独占”,匈牙利的反垄断法使用的则是“占有经济优势”。
尽管各国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使用的称谓不同,但所指的经济现象是大致相同的,即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
第69讲_其他协同行为认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第二单元垄断协议考点04:“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P490)1.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对于价格垄断协议中的“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
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2.非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3)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此外,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例题·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执法机构认定非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2016年)A.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B.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C.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解释D.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答案】ABCD考点05: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P490)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解释】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例题1·单选题】某行业协会的全体会员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85%。
由于近期原材料涨价影响了行业利润,该协会遂组织召开了由会员企业领导人参加的“行业峰会”,与会代表达成了提高产品价格的共识。
会议结束后,该协会向全体会员企业印发了关于提高本行业产品价格的通知,明确要求会员企业统一将产品价格提高15%。
接到通知后,会员企业按要求实施了涨价。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定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指:一方在某个市场的存在使得其他市场对象无法平等参与竞争,而这种非平等状态是由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所致。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
1.定价滥用:指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高昂的价格销售自己的产品,从而排挤其他竞争者。
2.技术滥用:指企业通过特定技术抑制市场竞争,如开发出可以抑制竞争者技术进入的技术或技术标准,或者阻止竞争者对其产品技术的试用与开发等。
3.垄断侵占:指企业利用控制市场的地位,以广泛而持久的方式,侵占市场,从而阻止可能挑战其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进入或扩大销售规模。
4.非正常竞争:指企业通过虚假宣传、侵害私家财产、与其他企业签订不合理的协议或者提供互不对等的不合理促销等手段,来破坏市场竞争的秩序。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确实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某个市场上,拥有占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占支配地位的几家企业,具有能够主宰市场发展方向的能力。
2.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指企业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阻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根据《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必须导致受害者面临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才能确定企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配地位对企业来讲,如果拥有市场的⽀配地位,就可掌握更⼤的市场和⽣产资料,增加企业的核⼼竞争⼒,以实现企业的更快发展。
那么,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配地位呢?店铺⼩编为你讲解。
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配地位对市场⽀配地位的推定必须考虑以下两⽅⾯的内容,即确认涉嫌对象的市场范畴和确认涉嫌对象的市场⽀配地位。
(⼀)相关市场的确定确定相关市场是判断经营者是否享有⽀配地位的前提。
相关市场是“当事⼈在其中从事经营活动时的有效竞争范围和判定在相关当事⼈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着竞争关系的场所。
”它包括产品相关市场和地域相关市场两项基本内容。
(⼆)市场⽀配地位的认定关于市场地位的认定,有三种⽅案:市场结果⽅案、市场⾏为⽅案和市场结果⽅案。
经过反复的实践,市场结构⽅案被优先使⽤。
依据市场结构⽅案,⼀个企业在特定相关市场上占有相当⼤的市场分额,该企业就占有市场⽀配地位。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三)该经营者的财⼒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2、我国《反垄断法》也对市场⽀配地位推定制度及其适⽤原则作了规定。
该法第⼗九条第⼀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配地位:1、⼀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分之⼀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该条第⼆款规定,有前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分之⼀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配地位,⼜称微量不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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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实施了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控制交易对象、制定垄断价格等行为,这些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损害。
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认定的关键因素。
市场支配
地位通常通过市场份额、竞争状况、竞争对手情况等因素来衡量。
2.行为合法性: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是认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企业的
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对竞争的损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通常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这
种损害可能是对竞争对手的排挤、对市场进入的限制、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剥夺等。
4.行为的后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后果可能会对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
序造成负面影响,这种后果可能是经济上的损失、社会福利的降低等。
在实践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也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二章
第⼗⼆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概述: 1、垄断的含义: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为。
2、垄断的特征:垄断的客观⽅⾯是垄断⾏为⽽⾮垄断结构 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垄断的主观⽅⾯是牟取超额利益 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垄断具有违法性 3、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
它⼜可分为垄断⾏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4、反垄断法的定义: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垄断⾏为: 1、滥⽤市场⽀配地位⾏为: (1)市场⽀配地位的认定依据:市场份额和市场份额标准 市场⾏为和市场⾏标准 其他 (2)相关市场: 含义: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丰在竞争关系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市场。
表现: 种类上的相关市场: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包括同类产品和服务市场、替代产品和服务的市场。
空间上的相关市场:指在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所分布的空间范围内的市场。
时间上的相关市场: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的、符合测算要求的时间范围内的市场。
(3)滥⽤市场⽀配地位的⾏为: 含义:指具有市场⽀配地位的经营者利⽤其市场⽀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为。
分类:可分为阻碍性滥⽤和剥削性滥⽤ 阻碍性滥⽤:是指具有市场⽀配地位的经营者,利⽤其市场⽀配地位实施的、以限制和排除同业竞争者、维持和提⾼⾃⾝市场地位为直接⽬的的市场⾏为。
具体表现有:掠夺性定价、过剩⽣产、交易、强制交易、拒绝交易和搭售、差别待遇等 剥削性滥⽤:是指具有市场⽀配地位的经营者利⽤其市场⽀配地位实施的、以获取超利润为直接⽬的的市场⾏为。
主要表现有:垄断⾼价、垄断低价,并且强制交易、交易、差别待遇也可⽤作剥削性滥⽤的具体形式。
危害:(对他⼈)掠夺社会资财,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对制度)践踏平等交易规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 OF MARKET DOMINANCE)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市场上面的地位,使其能够以不公平的方式影响市场,从而有损于其他参与者及消费者的利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到企业拥有的一定垄断地位,也涉及到企业的行为实质上会损害市场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市场上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通过一定的行为,破坏市场竞争、损害利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具体行为可以被分为三种:限制竞争、损害利益等,其中限制竞争是指限制其他参与者进入市场;损害利益是指利用企业在市场上的优势,妨碍其他参与者获取或者留存顾客;打击竞争就是在竞争中利用自身地位优势,损害竞争者的利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主要是综合考虑市场的供求情况以及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来判断企业是否滥用了自身的市场地位。
1、供求情况: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首先要考虑市场的供求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就可能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企业行为:另外,还要根据企业的行为判断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通过打压竞争者或者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来获得利益,就可能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理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除了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完善竞争性法规:应当完善竞争性的法规,加强市场监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例如禁止限制竞争者进入市场,禁止打击竞争等。
2、收紧市场纪律:应当收紧市场纪律,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限制企业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
3、调整竞争结构:应当通过促进新企业的发展、引入竞争性的新产品和技术,调整企业把持市场份额的结构,从而抑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经营者竞争约束的来源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019-11反垄断与反不正多丸争经营者竞争约束的来源与审场支配地住的认定郝俊淇摘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能够抵御外部竞争从而得以持续性地获取超竞争性水平的利润。
从波特的“五力模型”来看,任何经营者的赢利能力和利润状况,或多或少面临着五种力量的制约。
以此为指引,可以凝练出经营者竞争约束的三大来源,即现有竞争、潜在竞争、抗衡力量。
进而言之,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性评估框架,可以建立在以这三大竞争约束为基础的分析维度之上,同时涵盖各维度项下的若干评估因素。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竞争约束现有竞争反垄断法作为“限禁型”经济法的代表,其对经营者不当行为的限制或禁止.通常以特定的结构性条件为前提,尤其体现在对经营者单方面行为的调整上。
然而,各司法辖区用以概括这种前提条件的术语并不相同。
最明显的,我国反垄断法以及欧盟竞争法采用的是市场支配地位的称谓,而美国反托拉斯法则采用了市场势力、实质性市场势力、重大市场势力或垄断势力的称谓(以下统称“实质性市场势力”)。
①尽管存 在术语上的差异,但一般认为,市场支配地位与实质性市场势力是两个可以相互替换的概念,并且二者都体现了经营者在以下两方面的能力:一是将价格有利可图地提升到竞争性水平之上的能力;二是将这种超竞争性水平的价格维持在相当长时间的能力。
②这两潜在竞争抗衡力量种能力其实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前一种能力侧重于结果层面的“价格控制力”,后一种能力侧重于过程层面的“竞争抵御力”。
③把这两种能力合起来看,市场支配地位即是经营者能够抵御外部竞争因而得以持续性获得超竞争水平利润的能力。
④进一步讲,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经营者是否能够持续性地获得超竞争性水平的利润。
然而,由于竞争性的价格或利润水平几乎不可能被准确测算,⑤因此,一种务实和稳健的方法是识别、评估那些足以对经营者利润水平或贏利能力形成约束的因素及其作用。
在这方面,波特的“五力模型”提供了某些关键见解,有助于识别经营者竞争约束的来源,进而有助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名词解释:市场支配地位
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名词解释: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是什么?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人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未必是“独占”者。
市场的非独占者有足够强大的影响市场竞争的能力时,也会成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经营者共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多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之间具有紧密关联关系,或者它们相互之间无关联关系但属于相关市场内不存在实质竞争的寡占者,当它们作为整体具有足够的影响市场竞争的能力并涉嫌共同实施了某种滥用行为时,则该多个经营者可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市场结构状态。
当今世界的反垄断法已由结构主义转变为行为主义,即法律主要关注垄断行为,对市场支配地位这种结构状态并无否定性评价。
尽管各国反垄断法中不一定都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而分别有垄断状态、独占、垄断力以及经济优势等不同的称谓,但它们所指的经济现象却是大致相同的。
市场支配地位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使用这一术语。
相对应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使用了“垄断力”(Monopoly Power),日本的反垄断法使用了“垄断状态”一词,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竞争法使用了“独占”,匈牙利的反垄断法使用的则是“占有经济优势”。
尽管各国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使用的称谓不同,但所指的经济现象是大致相同的,即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
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界定问题探析
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界定问题探析在市场经济中,实施反垄断法以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公平竞争。
然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界定问题,并分析目前的挑战和发展。
1.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在相对竞争的市场中具有能够单方面决定价格或经营策略的能力。
然而,如何界定这种能力仍然存在争议。
传统观点认为,企业在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对市场价格有显著的影响力,这就构成了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程度的提高,这种界定方式逐渐受到挑战。
2. 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界定在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是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和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
通常,判断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2.1 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是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般认为,企业市场份额超过50%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这是因为当一个企业在市场中拥有绝对多数份额时,该企业可以通过对价格和经营策略的单方面决定来控制整个市场。
2.2 市场入口壁垒市场入口壁垒对于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也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一个市场存在高度的入口壁垒,如专利保护、技术壁垒或资金需求等,那么少数企业就有可能控制市场,构成市场支配地位。
2.3 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选择能力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选择能力也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
如果市场竞争程度较低,或者消费者对该市场中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选择能力有限,那么某一企业就有可能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3. 挑战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方式正在受到挑战。
一方面,新兴科技巨头在市场中迅速崛起,它们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和强大的技术实力。
然而,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方式并不能很好地适应这些新情况。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市场竞争更加复杂,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选择能力大大增强,这也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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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预习考点:“其他协同行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内容导航】:
1.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2.非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垄断协议的内容。
【知识点】:“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1.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于价格垄断协议中的“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
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2.非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同一致的行为。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3)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此外,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内容导航】: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三单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
【知识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
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释】由于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