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 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国家权力的表现,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基本法律。
刑法的任务是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约束犯罪行为,制衡罪责和刑罚,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民利益。
二、刑法的特点1.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2. 刑法是保护秩序和保障权益的基本法律,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3. 刑法是规范性的法律,具有明确的条文和明确的适用条件和规则。
4.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罚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刑法的功能1. 惩罚功能:刑法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制衡。
2. 预防功能: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惩和预防措施,预防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3. 教育功能: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衡,通过对罪责和刑罚的明确,起到了对社会道德和行为的教育作用。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刑法的规范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法律条文之上,保障公民权益和限制国家权力。
2.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范围和限制。
3. 罪责并罚原则:犯罪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刑罚。
4. 公正、公平原则:刑法适用必须保证公正和公平,保障公民权益。
5. 人权和利益保护原则:刑法的规范必须保障人权和公民利益,不得损害公民基本权利。
六、刑法的体系结构刑法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它包括了一系列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
1. 刑法的总则:包括刑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2. 罪刑法定:包括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范围和限制等规范。
3. 犯罪行为:包括对犯罪行为的特征、条件和要素的规范。
4. 刑事责任:包括对犯罪者的刑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5. 刑罚: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和对犯罪者的处罚的规范。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罪刑法定原则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 无罪推定原则D. 刑罚加重原则答案:D2.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钱包后归还失主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答案:C3. 刑法中的“犯罪”是指:A.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B. 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C. 违反刑法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D. 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答案:C二、判断题1.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答案:正确2. 犯罪预备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错误(犯罪预备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犯罪预备罪)3. 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1. 简述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答案: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禁止类推适用,确保公民的法律预期性,防止司法擅断。
2. 什么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答案: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包括犯罪行为的方式、手段、结果等,它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之一,用以确定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类型的法律特征。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李某打成轻伤。
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因争执而故意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并造成了李某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张某)、犯罪客体(李某的身体权)、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轻伤结果)以及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因此,张某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论述题论述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答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刑法的适用上,所有公民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种族或其他个人特征,都不得享有特权或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2024年度-刑法总论教案(全部)
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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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罚处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 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学习要求
学习者应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熟悉刑 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在学习过程中, 应注重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 会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 ,还应注重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和素养,树立 正确的法律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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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
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 适度判处刑罚。同时,还要考虑犯罪人 的个人情况,如年龄、精神状况、前科 等。
VS
刑罚的执行
刑罚的执行是刑罚权的实现过程。在执行 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犯 罪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同时,执行机关 还要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和帮助,促 进其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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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与体系
刑罚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 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刑罚的体系
我国刑罚体系由轻到重,形成了一个 完整的阶梯。对于同一种犯罪,可以 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刑罚,实现 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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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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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体系结构
刑法各论通常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顺序进行编排 ,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
一、引言
1.什么是刑法总论?
2.西田典之的贡献
二、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
1.刑法的定义和特点
2.刑法总论的研究对象
3.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
三、刑法总论的历史发展
1.古代刑法总论的起源
2.刑法总论的现代发展
四、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
1.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概述
2.法律确定性原则
3.刑法法定主义原则
4.刑罚法定主义原则
五、刑法总论的基本结构
1.刑法总论的分类体系
2.刑法总论的结构要素
六、刑法总论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刑法总论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2.刑法总论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七、刑法总论的现实意义
1.刑法总论对刑法立法的指导作用
2.刑法总论在刑法解释中的应用
八、结论
1.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重要性
2.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
以上是对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一个简要介绍和探讨。
刑法总论作为刑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结构等内容,对于刑法的理论建设和实
践应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西田典之在刑法总论的研究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他的观点和方法对于刑法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刑法总论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化和拓展,希望未来能有更多学者对该领域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一)公法的特征公法是与私法相对应的概念,公法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的法律。
而私法是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
公法调整的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与个人处于法律上的从属地位。
而私法调整的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关系中,公民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刑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即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二)刑事法的特征刑事法是与民事法,行政法相对应的概念,指以犯罪为规制对象,围绕犯罪的侦查、认定与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程序的法律规范总和。
凡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一切法律,均可称之为刑事法。
这个意义上的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被称为全体刑法。
刑事法的特点是与犯罪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刑事法可以说是犯罪规制法,从而区别于民事法和行政法。
在刑事法中,刑法居于核心地位,是主法,是实体法,又称为本体刑法。
其中,主法是与助法相对而言的,助法是指从属性法律或者辅助性法律,程序法往往被认为是助法,而主法是指规定权利义务之实体内容的法律,实体法往往被认为是主法。
刑法总论知识点归纳
刑法总论知识点归纳刑法总论是刑法学的基础和核心部分,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是刑法体系的总开篇。
以下是对刑法总论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
一、刑法的概念和功能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通过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构成要件和适用原则,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治安的维护。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性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有罪推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无功罪不立原则、法无过罚不加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刑法实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刑法的法律关系刑法的法律关系包括主动关系、正面关系、竞合关系、归责关系和补充关系。
主动关系是指刑法主体对客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正面关系是指刑事责任与刑事犯罪之间的法律关系;竞合关系是指同时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关系;归责关系是指对同一犯罪行为涉及的多个刑事责任的划分;补充关系是指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补充关系。
四、刑法的构成要件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
犯罪行为要件是指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特征;客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针对的对象;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犯罪意图和过错;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得到的结果。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管制等;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刑罚的适用原则包括法定原则、个人化原则、适用性原则和限制性原则。
六、刑法的犯罪责任和刑事责任犯罪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给予的社会制裁。
犯罪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以刑罚为主要内容,民事责任是以赔偿为主要内容。
七、刑法的特殊原则和制度刑法的特殊原则和制度包括紧急避险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免除刑事责任原则、紧急情况遗弃罪限制原则、缓刑原则、宽大原则和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等。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1.概念: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2.性质: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罪责刑相适应。
4.空间:国内犯(属地),国外犯(属人、保护、普遍)。
5.时间:从旧兼从轻原则。
6.性质:文理:(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性);论理:法益侵犯性(违法性)、非难可能性(有责性)。
7.分类:故意犯,过失犯;自然犯(刑事犯),法定犯(行政犯);行为犯,结果犯;实害犯,危险犯;国事犯罪,普通犯罪(混合犯罪、军事犯罪);(非)身份犯;(非)亲告罪;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基本犯,减轻罪,加重犯。
8.要件:主客观相统一。
(构成犯罪的是行为,受到处罚的是行为人)刑法适用三风险:人性冲动,感情处罚要求强烈,罔顾有无明确规定;行为人主观恶劣,无论客观是否侵犯法益;侵犯法益,忽略行为人是否有非难可能性。
犯罪成立体系二要件论:违法性(法益侵犯)有责性(非难可能)。
犯罪成立体系四要件论:客体:刑法所保护为行为所侵犯的法益。
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空方法。
因果关系: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理论意义-影响罪数认定、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主体:本体,身份,年龄,控制。
主观方面:罪过,动机,目的,认识错误,意外事件。
9.未完成罪(危险可能性、现实危害性)。
顺序:犯意表示-预备行为-实行着手-实行行为-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表现(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特征:已实施预备行为;主观目的为犯罪;尚未着手(意志之外)。
障碍未遂:(未)实行终了;(不)能犯未遂(工具、对象不能)。
特征:已着手;未得逞(意志之外)。
犯罪中止:特征:时间性(犯罪过程中);排他性;自动性;有效性。
10.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体育竞技、医疗行为、执行命令、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
车润海刑法总论总结
车润海刑法总论总结【导语】刑法总论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车润海教授在这一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特的见解。
本文将围绕车润海教授的刑法总论观点进行总结,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总论的核心要义。
一、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刑法总论主要研究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车润海教授认为,刑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威慑性。
刑法总论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指导意义。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车润海教授强调,刑法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分贵贱、亲疏,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必须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3.罚当其罪原则:车润海教授指出,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应当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三、犯罪论1.犯罪概念:车润海教授认为,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素。
3.犯罪形态:车润海教授将犯罪形态分为完成罪、未完成罪和犯罪中止。
四、刑罚论1.刑罚的种类:车润海教授将刑罚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
2.刑罚的适用: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罚当其罪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3.刑罚的执行:车润海教授强调,刑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刑罚的公正和严肃。
五、刑法总论的应用车润海教授认为,刑法总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为司法工作者提供理论指导。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运用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知识,正确处理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车润海教授的刑法总论研究为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作出了贡献。
《刑法总论》课程简介
《刑法总论》课程简介《刑法总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主要介绍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构成要件及适用等内容。
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刑罚和刑事司法活动的法律学科,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课程旨在使学生掌握刑法的基本知识,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或相关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课程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刑法的历史演变、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刑法的适用等。
首先,学生将了解刑法的定义、性质和功能,明确刑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区别与联系。
其次,学生将学习刑法的历史演变过程,了解刑法的发展脉络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同时,学生还将深入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确定性原则、法律公正原则、法律人权保护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刑法适用和司法实践的基础。
刑法的构成要件是学习《刑法总论》课程的重要内容。
学生将学习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如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等。
此外,学生还将学习刑法中的特殊构成要件,如共同犯罪、未遂犯罪、累犯等。
通过对构成要件的学习,学生将了解犯罪的要件以及犯罪的成立与否。
刑法的适用是《刑法总论》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
学生将学习刑法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方式,包括刑法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
此外,学生还将学习刑法中的特殊适用问题,如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等。
通过对刑法适用的学习,学生将了解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刑法总论》课程的学习方法主要包括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课外阅读等。
在课堂讲授中,教师将通过讲解、示范、互动等形式,使学生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
在案例分析中,学生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理解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在课外阅读中,学生将通过阅读相关的法律文献和刑事案例,拓宽对刑法的理解和认识。
《刑法总论》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基础课程,通过学习本课程,学生将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构成要件及适用等内容。
这将为学生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或相关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刑法总论
本章重点: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2、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3、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具体要件。
掌握:
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方法。
第五章
第一节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第二节
第三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对象
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 会关系(法益)。
(三)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直接侵害的某一种具体的社 会关系 1、简单客体 —— 即一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只有一 个直接客体 2、复杂客体 —— 即一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具 有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
第三节 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指向 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 犯罪对象只是一个选择要件
(一)形式的侧面 1、成文法主义;2、禁止类推;3、禁止不利于犯罪人的 事后法;4、禁止不定期刑
(二)实质的侧面
1、明确性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思想基础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 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 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新原则
从旧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 2、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也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法的规 定应当追诉的
•
•
新法重于旧法 ——适用旧法
新法轻于旧法 ——适用新法
前田雅英 刑法总论讲义
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摘要:一、引言二、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的定义与作用2.刑法总论的范畴3.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三、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四、犯罪论1.犯罪的定义与特征2.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形态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五、刑事责任论1.刑事责任的内涵与依据2.刑事责任的种类3.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减免六、刑罚论1.刑罚的种类与适用2.刑罚的执行与减刑3.刑罚的替代措施七、刑法的历史与发展1.刑法的起源与发展2.我国刑法的历史变迁3.当代刑法的发展趋势八、案例分析与讨论1.典型案例解析2.热点案例讨论九、结语正文:一、引言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权益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总论作为刑法学的基石,系统地阐述了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和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等内容。
本文旨在概括介绍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刑法学习的参考。
二、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的定义与作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刑法具有以下作用:规范犯罪行为、教育预防犯罪、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
2.刑法总论的范畴刑法总论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等方面的内容。
3.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论是对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总论则是对刑法分论的概括和总结。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刑法体系。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的种类、范围和程度,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法外处罚。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所有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得因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给予不平等对待。
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罚应与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四、犯罪论1.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行为。
刑法总论
(三)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案例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 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 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 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 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 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 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 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 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 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 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 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 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中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 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 样损害的特性。
(二)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穿
刑法总论要点
名词解释1.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单行刑法:是指具有普通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附属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2.立法解释: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3.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论是刑法学的基础,是刑法学习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刑法总论的知识点总结:
1. 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2.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惩罚犯罪行为。
3.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相适应、罪刑相当、人性化原则等。
4. 刑法的构成要件: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结果、犯罪的法律后果等。
5. 刑法的犯罪类型:刑法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累犯、共同犯罪等。
6. 刑法的刑罚种类:刑法的刑罚种类包括主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等。
7. 刑法的适用原则: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罪、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得为罪、法律有明文规定为罪等。
8. 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内犯罪、国外犯罪、国际犯罪等。
9. 刑法的适用时机:刑法的适用时机包括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行为结束时、犯罪行为被发现时等。
10. 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行为的客观和主观方面都符合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的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等。
以上是刑法总论的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刑法总论是刑法的基础和核心,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
下面是对刑法总论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整理。
一、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总论的概念和目的-刑法总论是研究罪和刑的一般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础。
-刑法总论的目的是论述罪刑法律的一般原理和普遍规范,为刑法的具体规定提供理论基础。
2.刑法学的定义和特征-刑法学是研究罪和刑的法学科目,主要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特论。
-刑法学的特征是科学性、实践性和正义性。
3.犯罪的定义和特征-犯罪是指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犯罪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非法性和有罪性。
4.刑罚的定义和特征-刑罚是国家为了惩罚犯罪行为而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法律制裁。
-刑罚的特征是国家权力的行使、有罪的个别化反应和双重性(包括矛盾性和积极性)。
二、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则,包括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和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则。
-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禁止非法犯罪行为和非法刑罚。
-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刑罚。
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特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素包括罪名、刑罚和法定刑三个方面。
3.禁止反复追究原则-禁止反复追究原则规定了犯罪人在同一犯罪行为上不能被重复追究责任。
-禁止反复追究原则确保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刑罚的公正公平性。
4.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规定了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保障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性。
三、犯罪的构成和责任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两个方面,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意图。
2.犯罪的责任-犯罪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刑法总论精释
刑法总论精释刑法总论是指刑法中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定及适用基本原则等范畴。
刑法总论包括了罪与刑的关系、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能力、情节、法定刑、自由裁量、数罪并罚、量刑、罚金、特别规定等基本问题。
下面将对刑法总论的一些基础概念进行简要的解释。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通过对罪犯进行惩罚和纠正的方式实现这一目的。
而在确定罪名时,必须符合罪名的构成要件。
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了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即行为要素和思想要素。
当一个犯罪行为符合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就可以认定该行为已构成相应罪名。
判决的主体必须是刑罚责任能力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觉行为可控能力的一种基本素质。
在实践中,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定,如年龄、心理状态、智力程度等。
如当事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判决过程中,应该根据犯罪的情节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量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最高刑罚和最低刑罚,而自由裁量是指法院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情况等因素,对刑罚施加合理的限制、增减或变更。
在量刑时,应该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以及其所导致的后果,严格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预防和避免过度的惩罚。
罚金是指在一定的限额内对被告人作出的罚款判决,通常用于对轻罪和累犯进行惩戒。
特别规定是指刑法中对某些特定犯罪情况或地区或行业的犯罪行为进行的专门规定。
特别规定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刑法规定,在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刑法总论是刑法的基础,对于刑法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应该得到条理化、规范化的阐述,以保证犯罪的惩戒效果和司法公正性。
刑法总论
认 识 错 误
法律 将有罪误认为无罪 认识 将无罪误认为有罪 错误 对定性及处罚轻重的误认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事实 认识 错误 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行为对象认识错误 工具手段认识错误
可能考题:打击错误的处理。如打错人了,是否既遂? 可能考题:打击错误的处理。如打错人了,是否既遂?
2.客观方面——因果关系 2.客观方面——因果关系 客观方面—— 一、因果关系概说 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 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因果关系的形式 (一)简单的因果关系 (二)复杂的因果关系 (三)中断的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独立异常 重点考虑: (重点考虑:中断的因果关系 何时存在、何时无因果关系) 何时存在、何时无因果关系)
• 犯罪构成理论
1.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以 周岁和 周岁为界,分为完全无责任年龄、相 刑事责任年龄以14周岁和 周岁为界,分为完全无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以 周岁和16周岁为界 对责任年龄、完全责任年龄。 对责任年龄、完全责任年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 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 引起的,不是犯罪。 引起的,不是犯罪。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摘要:一、西田典之及其刑法总论简介二、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1.刑法基本原理2.犯罪论3.刑罚论4.罪数论三、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在我国的影响和启示正文:西田典之是一位著名的日本刑法学家,他的《刑法总论》是一部在刑法学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著作。
该书以严密的逻辑、独特的见解和全面的论述,对日本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内容主要包括刑法基本原理、犯罪论、刑罚论、罪数论四个方面。
一、西田典之及其刑法总论简介西田典之(Noriyuki Nishida)1927 年出生于日本滋贺县,1951 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曾任东京大学教授、日本刑法学会理事长。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是他长期从事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的结晶,自1976 年出版以来,多次修订再版,是日本刑法学界的经典之作。
二、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1.刑法基本原理- 西田典之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
- 他主张,犯罪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
2.犯罪论- 西田典之将犯罪分为实质犯罪和形式犯罪,实质犯罪是指侵害法益的行为,形式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 他强调,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三要件:违法性、有责性和故意或过失。
3.刑罚论- 西田典之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实现个别预防和社会预防,即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震慑他人不敢犯罪。
- 他主张,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相适应。
4.罪数论- 西田典之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一罪包括连续犯、继续犯和状态犯,数罪指同时犯数罪。
- 他强调,罪数的认定要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
三、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在我国的影响和启示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对我国刑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丰富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视野。
2.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为我国刑罚论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刑法总论导学教程
刑法总论导学教程刑法总论是犯罪学的基础知识之一,主要涉及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刑法的历史渊源以及刑法的基本原理等。
刑法总论的学习对于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在1200字以上的篇幅内,简要介绍刑法总论的导学教程。
刑法总论的导学教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
刑法是指国家以刑罚威慑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规范。
导学教程应明确刑法的内涵和外延,并阐述刑法的基本特点,例如刑法的一般与特殊性、禁止与积极性、保护与惩罚等。
其次,刑法总论的地位和作用。
导学教程应解释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即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优先地位和对其他法律的制约作用。
此外,还应说明刑法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和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治的作用。
然后,刑法总论的历史渊源。
导学教程应简要概述刑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从古代到近代,从家族法到现代刑法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探讨刑法的历史渊源和对现代刑法的影响。
同时,还应介绍刑法学科的起源和发展。
此外,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也是导学教程的重点内容。
导学教程应阐明刑法的基本原理,如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人责任能力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刑法实施的基础,对刑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刑法总论的导学教程旨在使学生了解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地位和作用、历史渊源、基本原理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通过导学教程的学习,学生可以奠定扎实的刑法基础,为后续学习犯罪学和刑事诉讼法等专业课程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还可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刑法问题的解决能力。
最终,使学生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刑法的理论知识,正确判断和处理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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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考核
《刑法总论(高起专)》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
1、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2、什么是量刑?量刑的原则是什么?
(1)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2)量刑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第二,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
1、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1.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
二者的密切联系表现在:
(1)二者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并存,都不同程度地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 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来源并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如此。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虽然相互联系,但相互区别又是显而易见的,表现在:
(1)内容、性质和作用的不同,犯罪动机说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以比较抽象形式反映深层的刺激犯罪的力量,对犯罪实施起着推动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它以比较具体的形式,反映了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对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起着引导、指挥作用。
(2) 形成时间上,犯罪动机产生于犯罪目的之前,是促使犯罪的内心冲动和起因;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想要达到的结果。
(3)相互联系上的不同,犯罪的目的相同,但犯罪动机则可能有所不同,有时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
(4)反映的需要上,二者有时存在不一致。
例如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物质的、经济的需要可能是行为人的动机,精神的、政治的需要可能是行为人的目的。
(5)定罪量刑影响上,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量刑。
2、试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所谓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结果。
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并对刑罚的创制、适用、与执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我国刑法学理论界,通常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⑴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可见,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
特殊预防的作用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①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
②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⑵一般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可能实施犯罪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国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只限于潜在的犯罪人。
意图实施犯罪的人是指如下三种人:①危险分子,②不稳定分子,③具有私人复仇倾向的被害人及其家属。
⑶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和一般预防目的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
人民法院对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内容和信息。
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不仅可以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而且这种惩罚和改造所产生的威慑效应,还能使那些具有犯罪意念的人有所戒惧,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因此,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一方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使裁量的刑罚符合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的要求,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一般预防的需要,使裁量的刑罚实现威慑、儆戒意图实施犯罪的人的要求。
决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否则,就会影响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应不分先后同时考虑,等量齐观不分主次。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裁量刑罚的标准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应当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下,首先考虑到特殊预防的需要,然后再适当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此时决不能过分强调一般预防的需要,仅为了一时的威慑效应而任意判处重刑,甚至背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实行严刑峻罚。
四、案例分析(共20分)
被告人梁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关押于看守所等待预审。
1999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对同室杀人犯王某(被判处死刑,上报复核)说:“我看你年纪轻轻,没几天好活了,枪毙要打脑壳的,到了阴间还要痛的,你的家里人看了也很难过,还是自杀算了。
”王犯问怎么个死法?被告人说可以用绳子勒
死,并扯下自己的裤带交给王犯,说:“到时候帮助你勒。
”王犯与被告人商定晚上等其他人犯睡着后动手。
27日凌晨2时许,王犯用裤带索套住脖子,用劲拉扯,但是用不上劲,并将裤带扯断。
被告人遂劝王犯次日找机会再自杀。
次日上午,看守所大检查,因同室犯人揭发而事情败露。
被告人为毁灭罪证将拉断的带索丢入厕所。
问:被告人梁某教唆王犯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1.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该案的问题在于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的如何定性。
所谓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实施自杀行为。
教唆自杀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教唆行为,意图使他人自杀,侵犯了被教唆人的生命权利。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看透同室犯人王某年纪轻轻便将被判处死刑感到无望的心理,采用劝诱的方法教唆王犯自杀,使王某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施了自杀行为,其行为属于教唆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
⑴于某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⑵对于某的交通肇事罪,由于于某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李某的死亡是当场轧死,不是因于某的逃逸引起的,故不适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对于某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对于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
3.
(1)童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包庇罪。
(2)童某与林某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强奸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童某,因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奸罪(未遂)、包庇罪两罪进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