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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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课程期末考试要点归纳

《行政法学》课程期末考试要点归纳

《行政法学》课程期末考试要点归纳一、名词解释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活动。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行政证明:行政相对人持有一种法律的文书或证书,本身就可以凭此向有关的组织或者个人证明自己的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章节要点归纳1.行政的特征: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特殊性,普遍性,法律性,规范性。

3.行政合理性原则内容:比例原则(最小损害原则,罪罚相当原则)平等原则,正当原则。

4.行政人的特征:是个人不是组织。

实施行政行为的个人。

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也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

实施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行政主体承受。

(期末考试复习)行政法复习重点

(期末考试复习)行政法复习重点

1、行政法法源(制定法法源)2、行政立法(论述题,我国行政法) P553、行政法律程序性基本原则(简答) P75 4、行政机关概念(名词解释) P91 5、行政机关性质与特征(简答) P91 6、行政机关职能与职权(简答) P91 7、行政相对人概念(名词解释) P139 8、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方面)(简答) P139 9、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裁决 P169 10、行政规范性文件(名词解释)P176 11、行政解释性文件(名词解释)P183 1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简答) 13、行政确认(名词解释)P249 14、行政裁决(名词解释)P254 15、行政处罚原则(论述)P271 16、行政法制监督设置的必要性(论述)P145 1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论述) 18、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论述) 19、行政复议(名词解释) 20、行政复议的特征(简答) 21、行政复议管辖(名词解释)P387 22、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简答)P442 23、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简答)P442 24、移送管辖(名词解释) 25、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简答) 26、行政诉讼判决(名词解释) 27、行政赔偿(名词解释) 28、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论述) 29、行政赔账的侵权损害范围(问答) 30、行政赔账义务机关(名词解释) 31、行政赔偿方式P559一、名词解释1. 行政法的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2. 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者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3.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4.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最新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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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名词解释(4,12可能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立法:广义理解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普通性规范的行为。

狭义理解是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那些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和起到模范作用的行政相对人以物质或精神上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8,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责,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对已经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质或精神层面上的救援与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0,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11,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述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

行政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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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选择题:近五年司考题+模拟题(单选+不定式);简答题;判断分析题(重在分析);论述题;(可能)案例分析、名词解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每一个都可能考(直接论述+运用)!看分答题。

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在问题中也会涉及)1、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

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确认: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证明、确定、认可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3、裁量行政:受法律宽松约束的行政活动。

4、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所做的,能够引起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并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6、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国家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8、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①行政主体是指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及独立参加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某些行政主体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如村民委员会)。

②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组织管理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机关。

③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1)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2)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主体,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同样可以是行政主体。

9、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

二、简答题1、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区别及意义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a区别:①法律规定职权的程度不同:羁束行政行为——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范围、方式和程度,裁量行政行为——法律为该权力的运用和行使留下了一定的范围和空间;②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自由程度不同: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严格依法行使该权力而不能参以自己的主观意见;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际运用该权力时基于行政目的,可以通过自由判断,自主选择作出一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法期末重点总结

行政法期末重点总结

行政法期末重点总结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执法和行政争议解决等。

二、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指行政机关的构成形式和内部结构。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组织可以分为独立行政机关和从属行政机关,也可以分为集中行政机关和分散行政机关。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做出的具体行动。

根据行政目的和效果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命令行政行为、决定性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行为。

行政行动的合法性可以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考察。

四、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遵循的规则和步骤。

行政程序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制定、公开、送达、执行和变更等环节。

行政程序的主要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自由裁量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和效率原则等。

五、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和处罚的活动。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律适用原则等。

六、行政争议解决行政争议解决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决的过程。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重新审查和决定的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审查和裁决的程序。

七、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追究和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违法责任和行政不作为责任。

行政违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等。

行政不作为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采取必要行动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行政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法领域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

未来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法治意识、加强行政程序保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行政监察和建立行政法官制度等。

行政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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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试重点一、填空题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4、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5、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6、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7、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8、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9、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10、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11、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12、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13、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14、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15、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7、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0 条和第61 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18、行政强制的对象是向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19、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20、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21、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22、行政命令式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23、以行政知道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24、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是警告和通报批评25、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6、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27、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同等重要28、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29、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30、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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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复习重点第⼀章⼀、名词解释(1)⾏政:国家通过⼀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进⾏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2)⾏政法:是有关⾏政以及与⾏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政关系:指⾏政主体因从事⾏政管理活动⽽与⾏政相对⼈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4)⾏政法律关系:指⾏政关系经⾏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政法的特征(1)国内公法;(2)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法;(2)既是控制法⼜是保障法。

(3)具有多元性;(4)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5)⾏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

三、⾏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特征和变动。

(1)主体①概念:指⾏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种种具体的⾏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或者⾏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或多⽅当事⼈。

②分类;⾏政主体、⾏政相对⼈、⾏政第三⼈(2)客体:指⾏政法律关系主体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特征①意思表⽰上的单⽅意志性;②形态上的多样性;③主体上的恒定性与不可⾃由选择性;④内容上的法定性、不对等性、统⼀性与不可⾃由处分性。

(4)变动:⾏政法律关系的产⽣、⾏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章⼀、⾏政法基本原则概念:指指导⾏政法的制定、执⾏、遵守以及解决⾏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政⽴法、⾏政执法、⾏政司法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

体系;依法⾏政原则、⾏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效便民原则和监督与救济原则⼆、依法⾏政原则概念:⼜称⾏政法治,指⾏政机关和其他⾏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使⾏政权或者从事⾏政管理活动。

内容:职权法定、法律有限、法律保留三、⾏政合理性原则概念:指⾏政法律关系当事⼈的⾏为,特别是⾏政机关的⾏为,不仅要合法⽽且要合理,也就是⾏政机关的⾃由裁量⾏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内容:(1)⽐例原则。

⽐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三个特性(2)平等对待四、程序正当原则(1)程序公正:任何⼈不得做⾃⼰案件的法官;任何⼈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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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
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
简答:
1行政主体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担负着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以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
3从总体而言 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在全社会全体公民中依法进行的 一切合法活动都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第一章
名解:
1.行政:行政的一般含义就是组织协调和管理的意思,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国家行政,是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特征就是具有公共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③研究目的:行政法学的研究目的是维持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在法律上的平衡;行政学的目的在于提高行 政效率。
与政治学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行政法就是一门政治学,因为行政法以国家行政活动为规范对象,政治学是研究国家性质和职能,政治与行政的关系,个人与政府的关系,自由和权利的理论,直接涉及到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活动的范围和方式,构成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因此政治学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学应有的基本常识。
3行政职权的内容和特征
(一)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 8行政强制执行权 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第一章绪论1.1.1、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1.2、行政权。

行政权的含义: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1.1.3、行政法: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行政权。

1.1.4、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1.5、行政法的分类。

①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②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③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1.2.1、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1.2.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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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第⼀章⾏政法的概念第⼀节⾏政与⾏政法1.三种最基本的⾏政法上的⼈:⾏政主体(包括⾏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相对⼈(直接被⾏政机关的活动所约束的⼈)、利害关系⼈(没有被⾏政⾏为直接约束,但明显受到⾏为的波及的⼈)2.⾏政是国家⾏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段发⽣作⽤的活动。

是对⾏政职权的⾏使。

(1)⾏政是国家⾏政主体的活动。

法⽆授权,不得为之;⾏政活动只能由⾏政主体本⾝或其他组织或个⼈以⾏政主体的名义作出。

(2)⾏政是⾏政主体的特定活动。

⾏政只是⾏政主体的部分活动;⾏政主体为⾃⾝利益⽽从事的其他活动,如借贷、租赁、买卖等,不属于⾏政。

(3)⾏政是⾏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3.公⾏政和私⾏政:公⾏政须通过⾏政⽅式来解决,私⾏政属民法的调整范围。

4.⾏政的特征:(1)⾏政具有国家意志性(2)⾏政具有执⾏性(3)⾏政具有法律性(4)⾏政具有国家强制性5.⾏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变现形式多样,没有统⼀完整的法典。

第⼆节⾏政法的渊源与分类1.⾏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有权法律解释、条约和协定第三节⾏政法的基本原则1.⾏政合法性原则(依法⾏政原则)基本含义:⾏政主体的设⽴,拥有⾏政职权和⾏使⾏政职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法律优先原则:⾏政⾏为不能与上位法律相抵触和违背。

①⾏政主体的设⽴必须合法。

⾏政主体是能以⾃⼰的名义拥有和⾏使⾏政职权,并能以⾃⼰的名义为⾏使⾏政职权的⾏为产⽣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

②⾏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

⼀切⾏政⾏为都以⾏政职权为基础,⽆职权便⽆⾏政。

③⾏政职权的⾏使应当合法。

④违法⾏使⾏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PS:案例“在家看黄⽚违法吗?”2.⾏政合理性原则(⽐例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核⼼)含义:是指⾏政⾏为应当具有基本的理性、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及⽴法⽬的。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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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名词解释(4,12可能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立法:广义理解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普通性规的行为。

狭义理解是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那些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和起到模作用的行政相对人以物质或精神上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8,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责,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对已经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质或精神层面上的救援与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0,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11,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述、申述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

(完整版)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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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三)、特点: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优益性 5、不可处分性(P12)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

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学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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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1、行政:行政一词一般含义是指“执行事务”、“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等。

在此意义上,行政又通常可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

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即“公共行政”。

行政可指两个彼此相关的事物,一是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一是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类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总的来说,行政是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①积极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②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行政权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危害公共管理秩序,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行政权的扩张带来了行政机构的膨胀和公职人员的大量增加,互相推诿,效率低下。

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素质、觉悟品德和能力不足、考核和问责制度不健全,也有可能发生行政权的行使与公益目的想偏离的现象。

③因此要根据一定的原则、规则、通过一定的制度加以制约,以防行政权被违法行使或被滥用。

为避免行政权发生消极的甚至破坏的作用,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要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以监督,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限制是行政法的关键所在,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其向着法治的良性方向发展。

保障行政权的形式符合公益目的。

在制度构建中,要主义采取激励与制约的双重机制,维护行政权与公民权在整体结构上的平衡。

3、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说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行政法的渊源:含义:行政法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组成,而着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又通过丰富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法期末复习

行政法期末复习

行政法期末复习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一章行政法绪论一、行政法概念含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包括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

内涵:①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

②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决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

③行政法除了奉行法治,这些原则的目的还旨在保证公共领域内的权力行使的责任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二、表现形式(重点是中国的)1、成文法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颁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另外,还有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等)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注意论述题、名词解释、选择题)一、行政法定原则(要求行政符合法的形式正义)1、含义:所谓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等内容。

2、子原则:A、职权法定原则a、含义:所谓职权法定原则,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b、内涵:①行政职权来源于法;②行政职权受制于法;③越权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B、法律优先原则含义:即法律相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无效。

C、法律保留含义:法律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

二、信赖保护原则1、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2、起源:联邦德国是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之地3、适用条件:a、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

这一基础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两种。

b、具备信赖行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采取了信赖行为。

行政法复习重点

行政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第一章行政法概述重点:行政法的概念特征;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及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管理和对其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特征:A、非法典性:缺乏统一的、完整的法典。

B、形式多样性:行政法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

C、行政法的内容广泛D、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无严格区分E、行政法具有变动性F、行政法在性质上是规范行政权的国内公法。

二、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1)行政法的地位:A、现代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之一B、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其最重要的实施法。

(动态宪法)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有着互动作用,其主要体现在:1)宪法对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指明了方向,行政法的发展落实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2)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3)行政法的深入发展推动了宪法的更新、改造,是宪法修改的动力之一现代行政法弊端:管理色彩太浓,维权程度过低2)行政法的作用:A、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力的实现B、合理设定行政权,保障行政的统一与高效。

(立法机关:民主;行政机关:高效与统一;司法机关:公平)C、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促进民主与法治。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重点:渊源的概念、特征、分类一、概念:行政法的来源及有哪些表现形式二、特征:1)多样性2)效力的等级性3)易变性三、分类:1)法的历史渊源2)法的理论渊源3)法的形式渊源4)法的实质渊源四、种类:宪法;法律(基本法及一般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规章(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定原则:A、职权法定: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B、法律保留:行政法范围小与法律C、法律优先:行政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行政比例原则:概念: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应全面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并使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

行政法的考试重点

行政法的考试重点

行政法的考试重点
行政法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考试重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重点掌握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2. 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重点了解行政机关的种类、职能和权力,并熟悉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效力和效果。

3. 行政法律关系:重点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性质,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诞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

4.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重点熟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了解合规性的规定和标准,以及国家赔偿和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5. 行政诉讼:重点了解行政诉讼程序、救济范围和救济方式,以及行政诉讼的特点和原则。

6. 行政许可制度:重点了解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效力,熟悉行政许可的盘查与限制、撤销与变更等规定。

7. 行政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特点,了解行政法领域的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

以上只是行政法考试的一些重点内容,具体考试内容还需根据教材和教师的要求确定。

建议考生认真学习教材,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多进行习题训练和案例分析,及时解答疑惑,以提高对行政法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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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名词解释(4,12可能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立法:广义理解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普通性规范的行为。

狭义理解是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那些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和起到模范作用的行政相对人以物质或精神上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8,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责,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对已经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质或精神层面上的救援与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0,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11,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述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

12,行政处罚:具有法定管辖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3,监督行政:即对行政的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14,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15,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16,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简答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简答or案例)(1)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征:①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②是一种解禁性行政行为。

③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④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⑤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1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2 特征:(1)具有监督行政和对相对人合法权利进行救济的双重属性。

(2)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

四,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五)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倾销五,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互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

③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的权利具有不可处分性。

④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的行使的有限性。

⑤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⑥救济形式的多样性六,行政行为的无效的情形1,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使其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导致犯罪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无效后果:行政相对人不受该行为约束,可以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且不会引起任何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该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也可以任何时候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先不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

七,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①主体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在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

②权力属性要件,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

③客观要件,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的。

八,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区别1,立法主体不同。

行政立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

2,立法调整的对象不同,行政立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务,权力机关立法调整的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3,所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必须符合法律,若有抵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所有行政立法,但次于宪法;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高于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

4,立法程序不同,行政立法程序一般教简便、灵活、注重效率。

权力机关立法程序正式、严格、注重民主。

九,行政处罚的概念和一般程序概念:指具有法定管辖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一般程序: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

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使用广泛,适用于:①对个人处以警告以上或50元以上罚款,对组织处以警告以上和1000元以上罚款,治安处罚则是200元以上罚款。

②情节复杂的案件,即属于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案件。

③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普通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审查调查结果,4制作处罚决定书,5送达处罚决定书十,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具备的条件①案情方面:违法事实确凿、清楚②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的依据③处罚程度上:只适用于警告和少量的罚款(罚款数额,公民50以下,单位1000以下,治安处罚200以下)十一,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三原则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2,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判原则3,人民法院均衡负担原则十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1,性质和使用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性质,适用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具有司法性质,其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2,使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是行政法规范;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规范。

3,目的和对象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主要在于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适用于一切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排除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强迫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适用于行政诉讼参与人等。

4,种类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种类有四种: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论述(两个都必考)一,论正当程序原则。

(含义和内容)1、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采取告知、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方式,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回避原则)(1)公开原则:是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

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项:①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公开,②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公开,③行政权力运行的结果公开,④政府信息公开。

(2)公正原则: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办事,不偏私;2.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程序公正的应当回避;2.禁止单方接触;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3)参与原则:受到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作用。

参与原则程序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①听证权②获得通知权③陈述权④抗辩权⑤申请权二,论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1,权力机关的监督: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是我国最全面,最权威的监督,是保证行政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行政的根本途径。

2,监督的内容:①政治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从宏观上进行监督、审查是否符合国家和政策。

②法律监督:权力机关对政府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包括政府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

③工作监督:权力机关对政府工作进行评价,审查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中的不足。

3,权力机关的监督方式:①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决策及决策实施的结果进行的全面的、宏观的监督;②提出质询和询问,质询是对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批评,询问是一般的了解情况;③调查、视察、检查政府工作,对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具有实际意义;④受公民的申述和意见,权力机关联系人民群众,保障人民群众政治、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也是了解政府实际情况,更好的执行监督行政职能的重要途径;⑤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直接而有效的监督手段;⑥监督政府组成人员,罢免权和撤职权是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组成人员的重要手段。

案例:永济县石桥村村民朱某自 1972 年外出,杳无音信,其宅基地一直荒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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