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古代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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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法制史】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从法经开始)。

《法经》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性法典,它体现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重刑轻罪”等法家主张,贯穿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精神。在《法经》的编制体例上,既以刑法为主,又包含了诉讼法、行政法的内容,可以说开了后世“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体制的先河。至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以示对法的统一适用的重视,从此律遂作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律典的编纂体例不变,这从出土的秦律中,得到了实证。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经过秦汉魏晋隋,至唐代制定《唐律疏议》,使“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体例臻于定型,内涵也更为充实。除了以刑法为主体外,还兼杂其他部门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确实是融汇诸法于一部法典之中,而且只对

少数违法行为采用行政的或民事的处罚办法,其余基本上适用刑罚手段。唐以后,无论是《宋刑统》还是《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袭了纳诸法于一典的编纂体例,历一千二百余年而未变。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法文化输入以后,在认识与立法实践上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有些接受西方法律影响的开明的思想家,在建议清廷制定专门的商法、民法。特别是20世纪初,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仿照大陆法系分别制定了刑律、民律、商律、民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最终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法典体系体例,使中国的法制与世界先进的法制开始了某种程度的接轨。

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典

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典

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典

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典

1.《法经》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制定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也是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2.《秦律》

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时,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在犯罪与刑罚方面,秦律以先秦法家的性恶论为思想基础,以重刑主义为其指导思想,规定了殊多种类的犯罪和相当严酷的刑罚。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对《秦律》加以重新补充和修订,颁行全国,对后世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3.《汉律》

汉高祖刘邦时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作为一部综合性的法典,发挥了法律体系的框架作用。《九章律》加上汉朝之后制定的《越宫律》《朝律》等,统称为《汉律》,对汉朝以及后世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4.《晋律》

《晋律》受《魏律》的影响而制定,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在体例的改进和条文的简明方面都突破了秦汉以来的传统旧律,在我国古代法制编纂史上是一大进步,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具影响的一部法典。

5.《唐律疏议》

唐高宗李渊时期编撰的《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以隋朝《开皇律》为蓝本。唐太宗即位后,又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法典——《贞观律》。《贞观律》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唐高宗时期又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了《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中国法制史 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 论文

中国法制史 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 论文

自战国时期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变化摘要

在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主持编制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代各国的重要法典大都是建立在《法经》的基础之上。古代中国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不断在发生变化。自战国时期《法经》至汉代《九章律》篇目逐渐增多,而从曹魏时期《新律》十八篇后,篇目又渐渐减小,直至隋朝《开皇律》标志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本文将介绍自战国《法经》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内容、特点及影响。

一、战国时期的《法经》

《晋书刑法志》曰:“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梁启超先生在《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中也说“语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之人物,则李悝其首屈一指矣。”可见李悝所著《法经》在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经》一曰立后此成文法之基础。“然则二千年间之法律,无不以李悝所制定者为蓝本,不过因缘时代之需要,而有所损益云尔。”“故后世一切法典之对于《法经》,非徒母子血统关系,而实一体化身的关系也。”二曰集前此成文法惯习法之大成。“悝之《法经》,既撰次诸国法而成。”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记载“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惩治盗贼是《法经》的首要任务,有了盗贼犯罪,就必须囚捕查办。所以《法经》把盗贼最多法律内容置于各篇之首。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记载“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有“又以《具律》具其加减”的说法。

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

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

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

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春秋战国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古代的法律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不同地区和国家以自己的方式制定法典。法典的结构多为篇、章、节等,内容主要包括刑律、刑罚和官员的职责等。

2. 秦汉之际: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开始进行法律的统一和整理。在这一时期,制定了《秦码》和《律令》,其中《秦码》通过将法条按各类案件分类,在法典中设置了各类案件的法规,形成有条理的分类结构。

3.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这一时期,法律编纂更加系统化,主要有《晋律》和《南北朝律》两部法典。这些法典的结构更加完善,包括了人身权、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各个方面的规定,并设置了分论、节、款等层次结构。

4. 唐宋时期:唐代和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高峰时期。唐代的法典《大唐律令》以及宋代的法典《大宋律》都是综合性的法典,将刑罚、刑律、婚姻家庭、民事纠纷等方面的规定都纳入一个完整的体系中,并通过编绘关系图等方式形成结构化的览读法律条文的工具。

5. 元明清时期:元代的法典《大元律》与唐宋时期的法律体例相似,但内容更为详细。明代的法典则采用了《大明律》,引用了唐代法典的内容,并进行了一些删减和修改。清代的法律

体例则采用了分类编纂法典的方式,其中以《大清律例》最为著名,将法律的规定按照刑律、赋役、户口、民事等方面进行分类,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典。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从分散的篇章结构逐渐发展成层次清晰、内容全面的综合性法典体例。

6. 现代时期:随着近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法律体例结构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在中华民国时期,颁布了《民法通则》和《刑法通则》,这些法典更加强调了现代法律的特点,如人权、合同、侵权等领域的法规被纳入其中。此外,也出台了一些专门规范特定领域的法典,如《劳动法典》、《婚姻家庭法典》等。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一、夏商

论述题:

1、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

“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其历史意义表现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试述中国古代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

试述中国古代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

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法经》的篇目、体例、结构、内容虽然还比较简单,但其立法成就空前,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其中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两篇,分《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新增《卫宫》、《违制》、《诸侯》、《关市》四篇。《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三、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其后的隋唐《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宋朝的《宋刑统》都采用了十二篇的体例结构。可见北齐律对后世法典编纂的影响之重要。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将晋律首创、进而为南北朝各代法典所相继沿用的《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并把篇目名称简化为《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此后的隋

从《法经》到《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典编纂体例的变化

从《法经》到《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典编纂体例的变化

从《法经》到《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典编纂体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变化:

从《法经》到《秦律》:这一时期是从战国至秦朝。李悝制定的《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秦朝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秦律》,进一步发展了法典体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汉律》到《晋律》: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典体系,制定了《九章律》,并逐步发展为《汉律》。到了晋朝,制定了《晋律》,又称为《泰始律》,以20篇为基础,并对汉律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

从《北齐律》到《唐律疏议》:北齐时期制定的《北齐律》确立了12篇的法典体例,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随后,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都沿用了12篇的体例结构。这一时期,法典的编纂体例逐渐完善,并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

从《宋刑统》到《大明律》:宋朝的《宋刑统》沿用了唐末的编纂体例,并有所修改。而明朝的《大明律》则突破了传统的12篇体例,首创了按六部官制的分目的新体例。

总体来说,从《法经》到《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典编纂体例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8_真题-无答案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8_真题-无答案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8

(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

1. 蒙古政权的第一次汉化立法是______

A. 《条画五章》

B. 《新立条格》

C. 《至元新格》

D. 《大元通制》

2. 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是______

A. 《条画五章》

B. 《大扎撒》

C. 《至元新格》

D. 《元典章》

3. 元朝江西行省对世祖以来约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是以下哪一部法律______

A. 《大扎撒》

B. 《至元新格》

C. 《大元通制》

D. 《元典章》

4. 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以下哪一项罪名的确立:______

A. 强奸罪

B. 奸淫幼女罪

C. 强奸幼女罪

D. 拐卖幼女罪

5. 在元朝,对“幼女”年龄,界定在______

A. 16岁以下

B. 14岁以下

C. 18岁以下

D. 10岁以下

6. 下列关于元朝婚姻与继承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 元朝在婚姻方面仍保持着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不强求划一

B. 元朝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

C. 关于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元朝基本上沿用唐宋旧法,但不似唐宋那样严格

D. 在继承方面,蒙古人和色目人都要依照元朝法律,不允许变通本俗法

7. 在元朝,取代隋唐三省的是以下哪一机构______

A. 中书省

B. 门下省

C. 尚书省

D. 刑部

8. 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御制______

A. 《大明律》

B. 《大诰》

C. 《问行条例》

D. 《大明会典》

9. 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被叫做______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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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汉

1,汉代法制思想:

(一)汉高祖至文景时期

汉朝初年的黄老思想的流行,帝国刚从战乱中恢复,急需休养生息,无为而治是这一时期的法制思想基础。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二)汉武帝以后

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转型。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2,九章律的篇目: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3,汉代立法的概述:

(一)立法指导思想

(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的原则。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确立了黄老学派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的指导思想。

(2)汉武帝“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与封建正统法律的产生。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汉武帝时期,封建国家已经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

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儒学思想家董仲舒适时地提出了“罢黜百

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指

导思想。.

(二)制定法律

(1)“约法三章”。

(2)《九章律》。

(3)汉律六十篇的形成。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4,上请原则:

汉代上请适用的对象既有皇室宗亲、外戚、享有一定秩禄的官吏,也有老人、小孩,以及因亲情触犯法律的人;

上请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不准越级上请。

5,汉代削弱地方势力的法律:

酌金律;推恩令;左官律;阿党附益法

6,汉代的罪名:

一,危害中央集权犯罪:对应罪名有阿党附益罪,非正,左官罪,僭越罪,出界罪,漏泄省中语,酬金

中国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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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

系别:法政学院法学专业

班级:法学汉班

姓名:屠明双

学号:

510

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成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进展进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当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长,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显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阻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要明白得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需了解她的起源和特点。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点

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成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兴盛而开始了不断积存、不断进展的辉煌历程。通过尔后几千年的积存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确实是咱们通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进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点呢?

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样理论以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久存在的。马克思以为,法律是社会进展到一按时期,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显现而产生的。这是法律产生的全然缘故,也是法律产生的一起规律之一。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缘故,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刻。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但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结论。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
唐律《名例》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律条相互 呼应。
为了尽可能不放过任何犯罪,唐律在《名例》 篇中设有“轻重相明”等规定,使各种不利 于封建统治的行为,尽量囊括其中,基本做 到了“滴水不漏”。
唐律的历史地位
(一)唐律对后世封建立法的影响
1.五代时期的《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其卷数和 篇目与《唐律》完全一致。
(1)内忧:“盗贼蜂起” (王小波、李顺 )
(2)外患:北方少数民族政权的威胁(辽 、西夏、金)
2、经济方面 (1)立租佃制:农民比前朝有较多的自由。 (2)“编户齐民”:农民有相对独立的主体资格。 (3)不抑土地兼并: “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
立锥之地”。 (4)工商皆本:欲利可言,农工商皆本。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一、德刑并用 唐初君臣以隋为鉴,重视德与刑并用 二、宽简、划一、稳定 三、用法公平、审慎
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主要立法 (一)《武德律》 (唐高祖) (二)《贞观律》 (唐太宗) (三)《永徽律疏》 (唐高宗) (四)《唐六典》 (唐玄宗) (五)《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
沿用《晋律》。崇尚玄学,清静 无为,不屑立法。
(四)北朝时期的立法
1、北魏——《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开北朝立法之先河。
2、东魏——《麟趾格》 3、西魏——《大统式》
4、北齐——《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949条。是其时立法技术水平最高的一部法典。其上承汉 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对 后世影响很大。主要变化是: (1)开创了封建法典十二篇体例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 《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2)首创《名例律》,冠于律首 (3)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即死、流、徒、鞭、杖。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曾宪义·第五版)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

法律产生的三个规律

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

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二、夏代的《禹刑》

关于《禹刑》的由来、性质及内容

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甘誓

四、夏代的监狱

夏台或均台

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敬鬼神

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商代的立法概况

《汤刑》、汤之官刑、弃灰之法

(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刑、王命和单行法规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一)主要罪名

不吉不迪、颠越不恭

(二)刑名

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

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

(1)墨刑

(2)劓刑

(3)刖刑

(4)宫刑

(5)死刑

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及审判活动

(二)监狱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

周礼: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治:儒家将周礼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基本原则:亲亲(孝)、尊尊(忠)、长长、男女有别。亲亲、尊尊为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中国古代的法典、制度和礼法社会

中国古代的法典、制度和礼法社会
中国古代的法典、制度和礼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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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
法律
内容 中国
司法公正
中国
发展
建构
法律

引礼
债法
内容摘要
中华法系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在司法制度上有许多创新。如在唐宋之际,对司法行政官员的选拔实行“试 判”考试,注重对被选拔人员法律素质的考察,在案件受理阶段实行三审立案审核制,对疑难案件实行奏谳制度, 对司法官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这些措施都充分体现了传统法律追求程序公正和实质正义的理念,值得总结和借 鉴。本书以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为基础,对战国秦汉至唐宋之际的法典体例和内容演变进行了细致的考证,作者 指出,在秦代不仅存在“秦《法经》”六篇的法典形式,令作为古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在秦代已十分成熟,秦 代的法律体系是法、律、令的体系,汉朝初年的《九章律》是秦《法经》六篇与秦律三篇的重新组合。令是中国 古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作者通过对北宋《建隆令》《天圣令》和南宋《庆元令》的条文内容进行比较,认为 从《元丰令》以后,宋令的篇名、条文内容与唐代相比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第一节中国古代的引礼入法及中华法系的历史走向 第二节中国古代的丧葬礼俗与法律 第三节中国古代服饰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中国古代出行的法律制度

我国古代主要法典编撰的演变情况

我国古代主要法典编撰的演变情况

我国古代主要法典编撰的演变情况(一)

一、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情况

1、西周:礼、刑。礼是一种习惯法,而刑是一种成文法。刑作为一种成文法在西周时尚未公布出来,到春秋时才公布出来。礼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是“五礼”:军、凶、嘉、宾、吉。礼与刑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出礼入刑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相当于我们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刑相当于我们法律规则中的否定的法律后果。

2、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正是将律、令作为定型化的法典,一经制定不再有单行法规编入,开启了后代法典的基本形式,科、格起着补充作用。

3、宋代:赦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昭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赦是把众多的散赦,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编赦始于宋太祖《建隆编赦》,宋仁宗前,律赦并行,宋神宗变法时宣布“反律所不载者,一断以赦”,赦达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位,神宗时设有“编赦所”

4、明代:律,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大皓,大皓是明初的特别刑事法规,是朱元璋“刑乱国用重典”的主要手段之一,处罚重于《大明律》,甚至是五刑之外的刑罚,大皓体现了重典治吏的思想,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朱元璋死后,明大皓也随之废止了。

5、清:例,清朝法律形式中,比较有特色的是例,有条例、则例、事例和成例(也称定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条例和则例。条例是单行法规,是司法部门根据典型案件抽象出的条文化的单行法规,经皇帝批准后颁布施行。《大清律例》颁布以后,该法典的律文部分不再变化,但是附于该法典律文之后的条例则可以修改。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在刑部之下特设律例馆,主持其事。则例是指由中央机构就本机构的行政事务,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从一定意义上讲,则例也是一种行政法规。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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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部分

十四、国际经济法

司法考试法制史常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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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常考知识点,法制史是司法考试中分值比较少的科目,但是这些分是我们不能丢失的。一些法制史的常考点是很重要的,每年司考的重复考查率是很高的。所以大家要牢记掌握这些考点。

一、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1、西周契约制度

2、中国古代主要法典的体例结构

3、成文法的公布

4、西周与宋代的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

5、商鞅变法

6、诬告反坐原则

7、“春秋”决狱

8、“亲亲得相首匿”

9、汉文帝除肉刑

10、西周的婚姻制度

11、《法经》

12、死刑复奏制度

13、西晋、唐、古罗马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美国、德国法学家的法学著作的效力

14、汉至五代的刑讯原则

15、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

16、法律的儒家化

17、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

二、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1、南宋继承制度

2、唐律五刑

3、化外人原则

4、翻异别勘

5、《永徽律疏》

6、《明大诰》

7、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8、唐律中的“十恶”

9、唐宋法制的基本内容

10、《唐律疏议》

11、南宋财产继承制度

三、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1、《大清新刑律》

2、清末“预备立宪”

3、清朝的会审制度

4、清末的法制发展

5、《大清民律法律教谕罔草案》

6、《中华民国宪法(1947)》

7、会审公廨

8、清末修律

四、罗马法

1、罗马法的分类

2、罗马法的重要制度

3、古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的关系

4、罗马私法

5、罗马法的复兴

6、《十二表法》

7、《国法大全》

8、罗马法的渊源

五、英美法系

1、英国陪审制度

2、衡平法

3、各国法律制度

4、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5、各国司法法律教谕罔制度

6、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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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法经》的篇目、体例、结构、内容虽然还比较简单,但其立法成就空前,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其中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两篇,分《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新增《卫宫》、《违制》、《诸侯》、《关市》四篇。《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三、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其后的隋唐《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宋朝的《宋刑统》都采用了十二篇的体例结构。可见北齐律对后世法典编纂的影响之重要。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将晋律首创、进而为南北朝各代法典所相继沿用的《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并把篇目名称简化为《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

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此后的隋
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四、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1.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2.删除“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3.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五、唐朝的《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仿照《开皇律》,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

六、宋朝的《宋刑统》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沿用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的编纂体例。这是宋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

七、明朝的《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篇目有:名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脏、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八、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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