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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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8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8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编报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二)督促所属单位科研项目配套自筹资金到位;(三)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四)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制度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制度
加强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确保科研经费的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科研经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
对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 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 、停止拨款等。
对涉及科研经费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将根据 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
分、罚款、承担法律责任等。
05
附则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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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总则 • 科研经费的来源与使用 • 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与决算 •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 附则
01
总则
制定目的和依据
目的
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发展 。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技工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制度。
解释权与修订权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和国防科工局。在解释本制度过程中,如 果出现歧义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情况,由财 政部和国防科工局共同协商解决。
修订权
本制度的修订权归属于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局 。在修订本制度过程中,如果有重大政策调 整或涉及面较广的问题,需报请国务院批准 后实施。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预算、使用、监督和验收。
适用对象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军队单位、科研机构和企业等。
经费管理原则
集中管理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应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专款专用
经费应专项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活动,不得挪用、 挤占。
决算审批流程
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确保决算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

国防科工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

国防科工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

国防科工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25日财防[2008]11号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防科工委。

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技是决定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防务创新建设的重要支柱,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当前,科学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密切相关,国家防务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与科技研究与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防科技工业的科研经费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的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提升国家防务技术创新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体系,为此特制定本办法,以指导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

二、定义1.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是指为军队体系服务的产业化研究与开发、生产、测评、装备维护等各领域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主要从事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研究,以及相关技术服务;2.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家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的经济投入;3.本办法所称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是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需的研发经费;4.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是指国防科技工业为军队体系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支持、技术检测和技术培训等;5.本办法所称产业化研究经费,是指军队体系支持的产业化研究、开发和应用技术研究所需的经费;6.本办法所称装备维护经费,是指军队体系支持的装备维护活动所需的经费。

三、经费管理原则1.科学经费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有序、全面、科学、统一、高效的原则,按目标、计划、分类管理;2.科学经费应执行控制、审计、变更、考核的管理制度;3.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应结合各个科研阶段进行分阶段投入,力求在科技投入与科技产出之间实现有效、可持续的优化;4.科学经费管理应结合全面预算管理、科技创新管理、军队技术装备管理等有机统筹,以适应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需要;5.经费管理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的科研经费不同类型、不同科研部门及不同科研性质,结合经费管控的要求,以提高科学经费的利用率为目标,制定适当的管理和分配政策;6.按照经费管理要求,按时填报科研经费使用报告,并将有关报告按期报送给有关部门。

四、经费管理机构1.经费管理机构由中央军委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军队体系军队委共同负责;2.军队委负责经费审核、拨款等事宜,负责监督军队体系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和企业的科研经费使用;3. 中央军委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系统,设立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管理,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涵盖了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直接关联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各种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自筹资金两部分。

科研经费及与之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确保各级责任主体有效行使管理职责;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目标和任务编制预算并执行;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确保经费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内容包括项目概要、承担单位、负责人与研究人员、研制周期、总投资与资金来源、预算安排等,项目应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财政部负责审批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拨付经费、审批决算、监督检查等;国防科工委负责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监督使用情况、组织财务决算审计等;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编报预算、督促资金到位、监督检查等;项目研制单位负责编报预算、确保自筹资金到位、成本核算与控制、编报决算等。

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和项目收益。

项目成本涵盖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等,具体包括为开展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例如,设计费包括计算费、论证费等;专用费涉及购买或租赁专用设备的费用;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和运输费用;外协费指支付给外部单位的检测、加工费用;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等也有明确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此外,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和项目收益也有具体的规定。

重大科研项目可计列系统协调费,而某些费用如赔偿费、违约金等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包括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关于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司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

关于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司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

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院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一、研发支出成本构成的变化总结下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取消设计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事务费的内涵发生较大调整;●调整部分科目名称及内容;明细科目具体变化及影响如下:1、设计费取消设计费科目,原设计费相关成本项目,按照12号文规定,根据相关成本发生明细归集到事务费、外协费、工资及劳务费用等。

针对于我院历年各项目发生的设计费明细分析,原设计费主要包括以设计人员的工资和外单位协同研制检测的费用,日后项目按照12号文规定,工资部分计入工资及劳务费,外单位研制、研究、设计、检测费计入外协费,另零星的聘请专家的相关项目论证分析费按照实际发生计入事务费项下的会议、差旅、专家咨询费等科目。

2、专用费●专用费计列范围调整,有增有减;●更加强调专用性的特点;●增加了知识产权、保险费等新内容我院原归集的的专用费主要为专用仪器设备、专用软件等,按照12号文规定,专用仪器设备不计入专用费,统一归集至科研用固定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折旧分摊至固定资产折旧费;12号文新增技术引进费(技术引进费强调了“从国外获得”的样品样机和产品设计资料,不限于从国外获得的“样品样机费”和产品设计资料,还包括工艺流程、材料配方、检验方法等方面的技术资料或技术服务所需的费用)和知识产权费,针对于我院以后年度的业务情况,支付给JVPC的历年的技术服务费可按实际发生和比例计入项目的技术引进费。

3、材料费●材料费可计列范围有所增加,兼顾研制各环节需要的材料费用;4、外协费●外协费可计列范围有所增加,更多工作内容可纳入外协费;●明确内部研究机构之间不得按外协费计列;●明确不承担科研任务的总承包单位与所属法人单位之间不得计列外协费;●关联单位之间的外协合同价款需要严格测算确定;我院原外协费主要是相关科研项目外协,以及支付JVPC提供技术服务的部分外协项目,根据12号文规定,后续JVPC的技术服务计入技术引进费,其他原有预算的外协服务依旧计入外协费。

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局发文字号:财防[2008]11号颁布时间:2008-01-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9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9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9一、总则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管理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科研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科研项目管理要求。

2. 效益原则:科研经费使用应注重投入产出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透明度原则:科研经费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专款专用原则: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挤占。

三、科研经费的申请与审批1. 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需求,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等。

2. 经费预算应明确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依据,报送给项目管理部门。

3.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4. 经费预算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科研经费的使用1. 科研经费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2. 直接费用包括:科研人员工资、设备购置、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3. 间接费用包括: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管理费、设备折旧费、科研用房租赁费、水电气暖费等。

4. 管理费用包括: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审计等费用。

五、科研经费的监督与检查1. 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经费合规使用。

2.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3.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

4.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度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

3.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六、科研经费的调整与变更1. 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经费预算,应按照原预算审批程序进行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及具体内容。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发展,必须保证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和创新。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是保证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基础,如何管理科研经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此,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科研经费的来源、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

科研经费的来源主要是依靠财政拨款和自主创收。

管理方面主要是要求科研单位建立科研经费的统一管理制度,健全科研经费的稽核制度,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使用方面,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活动、人才队伍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方面。

科研活动包括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转化两方面。

基础科学研究是为了探索和创造新的科学知识和新的科学方法,应用技术转化是为了将科学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人才队伍建设是为了保证科研队伍的质量和数量,包括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等方面。

设备购置是为了保证科研设施的先进性和满足科研需要。

监督方面,主要是要求科研单位建立科研经费的监督制度,依靠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保证科研经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总之,《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旨在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公正和透明,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和创新,为国家安全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2•【文号】•【施行日期】2003.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委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委属高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国防科研试制费、科技三项费用、各类基金、校企合作的科技开发经费以及其他科研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私设账户,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在计划下达或意向合同的基础上,学校科研项目的承担部门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地编制预算收支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审批。

第六条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其内容应包括:科研项目计划下达或合同规定拨入金额,自筹经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其内容应包括: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支出金额等。

第三章核算管理第八条科研经费收入应划入学校财务部门的指定账户,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独立核算。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到账后,学校财务、科研部门要根据经费的来源渠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据实列支相关费用;国家没有规定的,学校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前提下,研究制定相应的限额标准。

限额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条开展科研工作所涉及的出差、调研、材料(或器材)消耗、加工、设备采购、交通运输、会议等各项开支,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审查各项开支内容,所有项目支出必须做到真实、清楚、合法。

【2024版】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2024版】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报告是描述国防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主要用于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国防科技报告是国家科技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防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

第三条国防科技报告工作是国防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科技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科研管理程序,在科研工作中建立国防科技报告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下达科研计划的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或通过国防科工局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技报告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国防科技报告与国家科技报告体系的衔接;(二)统筹规划国防科技报告工作发展,制定相关制度和政策;(三)总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国防科技报告工作,确保国防科技报告工作体系的正常运行;(四)推动国防科技报告的共享交流。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承担国防科技报告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国防科技报告电子版的接收、收藏和服务和归档;(二)组织研究国防科技报告相关标准规范,负责检索体系建设;(三)负责所收藏国防科技报告的统计分析和相关二次文献的编辑出版;(四)负责国防科技报告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工作;(五)组织开展国防科技报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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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编报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二)督促所属单位科研项目配套自筹资金到位;(三)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四)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项目研制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负责下列工作:(一)编报和执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二)确保配套自筹资金与中央财政拨款同比例到位;(三)对实行总承包的科研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四)严格核定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五)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科研项目经费的计价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项目收益。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十三条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四条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和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

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工艺装备发生的费用,是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产品设计定型前的工艺装备费直接列入项目成本,科研产品试生产阶段的工艺装备费在项目成本和生产成本中各负担%。

采取零星技术措施发生的费用,是指为完成研制任务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土建而发生的单项价值在万元以下的费用。

第十五条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实验费。

第十六条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实验费用。

第十七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项目使用的科研设备仪器原值的%和厂房建筑物原值的%之和计算,并按照项目所占的全年工时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号)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规定计提。

第十九条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根据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的“人员工作量(人年)”和“年人均计划工资费标准”计列工资费和劳务费。

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参与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按人数和相关标准计列劳务费,但不得列支工资费。

工资费和劳务费均按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数量、工作量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

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二十二条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二十三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元)人天执行。

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美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美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美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美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四条管理费是指科研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成本总额的%计列,并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掌握和使用。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不可预见费根据科研项目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长短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费用之和的%。

第二十六条项目收益是指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按除不可预见费以外的项目成本总和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费后的%计列。

对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项目,按年度进行项目经费考核。

通过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项目收益;未通过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

项目完成且经财务验收后,按规定统一结算项目总收益。

第二十七条重大科研项目,经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委商定后,可计列系统协调费。

第二十八条下列费用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含拨款)中开支的费用,以及基本建设或专项贷款利息;(二)按规定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三)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四)研制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对外投资以及在规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五)未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预算和拨款第二十九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科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单位、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年度预算。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一)项目研制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年度项目经费支出建议,上报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

(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汇总后,按部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一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按财政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安排意见。

财政部综合平衡后向国防科工委下达下一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四)国防科工委在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合同执行情况,提出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安排意见送财政部。

(五)财政部审核后向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一下”)。

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据此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报财政部审批(“二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六)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二下”)。

(七)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自财政部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后日内,将项目预算批复到研制单位。

第三十二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科研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中,由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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