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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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冬虫夏草资源可持续利用展望

我国冬虫夏草资源可持续利用展望

我国冬虫夏草资源可持续利用展望章力建;李兵;胡育骄;李正【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冬虫夏草产业在中国蓬勃兴起,带动了产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农牧民增收,但也带来了冬虫夏草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问题.文章分析了我国冬虫夏草资源现状、开发利用和市场贸易等情况,提出了冬虫夏草资源可持续利用需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冬虫夏草资源可持续发展进行了展望,对指导冬虫夏草资源保护和永续利用,维护产区社会、经济、生态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期刊名称】《农业展望》【年(卷),期】2010(006)003【总页数】6页(P32-36,封3)【关键词】冬虫夏草;可持续利用;展望【作者】章力建;李兵;胡育骄;李正【作者单位】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北京,100125;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北京,100125;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北京,100125;中国农业科学院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北京,100081【正文语种】中文冬虫夏草是生长在高海拔地区的一种独特物种,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和保健功能,全球仅分布于中国、不丹、印度和尼泊尔等4国。

在我国冬虫夏草主产于青藏高原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等5省(自治区)的100多个县。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健康意识的逐渐增强,冬虫夏草的市场需求逐年加大,价格不断升高,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

伴随冬虫夏草产业的蓬勃兴起,乱采滥挖冬虫夏草现象引发的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以及冬虫夏草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已引起国际社会和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冬虫夏草产区分布在我国的青藏高原地区,冬虫夏草资源的利用关系着国家、地方和农牧民的利益,也关系着生态、生产和生活的协调发展,更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牧区和谐发展。

因此,研究冬虫夏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前景,对促进冬虫夏草产区的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发展意义深远。

1 我国冬虫夏草资源现状1.1 我国冬虫夏草资源分布情况我国冬虫夏草资源主要分布于海拔3500~5000m的地区,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和云南等5省区均有分布(版图a,见封三)。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经2009年6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实现野生植物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开发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古树名木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其根、茎、叶、皮、花、果、种子及其衍生物等。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冬虫夏草的采集、销售、保护等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保护恢复为主、积极发展、有偿利用的方针。

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鼓励和支持人工培育种植珍贵、稀有野生植物。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下统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采集许可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2.20•【字号】•【施行日期】1992.02.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2年2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综合我区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活动的,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二)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管理法的规定。

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民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破坏野生动和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西藏自治区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区、饲养场、科研单位和动物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地(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市)、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公安、司法、工商、环保、兽防、医药管理等部门及驻军、武警部队应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暂无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地区的地(市)、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西藏冬虫夏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西藏冬虫夏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ZHUO Ga,LUO a g,W ANG u Zh n M
( ie A r u trl n ia ub nr ol e Lnh , ie 80 0 ,C i ) Tbt g4 l ua adAnm l sagyC lg , izi Tbt 6 0 0 hn c H e a
冬 虫夏草是 西藏 自治区最具特色 的生物 资源之一 , 是 也 冬虫夏 草产区农 牧 民的主要收 入来源 。然而 由于冬 虫夏 草 无序采挖 已严重破坏 了西 藏冬虫 夏草适 生地 的植被 和蝠蛾
其、 芒康 、 江达 、 巴 、 边 昌都等县均 产冬虫 夏草。
2 资 源 开 发 中存 在 的 问题
卓 嘎, 章, 罗 旺 姆
( 西藏农牧 学院 , 西藏林芝 8 00 ) 60 0

要: 分析 了西藏冬 虫夏草资源开发 中存 在的问题 , 并针 对这些问题 , 出 了 强冬 虫夏草资 源 提 加
开发 中的 宣传力度 、 建立西藏冬 虫夏草保护 区、 品质评价指标体 系等建议 。
关键词 : 西藏 ; 虫夏 草;资 源; 护 冬 保
2 1 过 度开发 冬 虫夏 草资 源 , . 已对环 境构成 巨大 的
破坏
冬虫夏草 已成 为西藏 当地 农牧 民最 主要 的收入来 源之
属 昆虫 的生存环境 , 严重影 响了冬虫 夏草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和利用 。笔者就 西藏冬虫 夏草 资源开发 与利用 中存 在 的问 题, 进行了一些分析 。
山采挖虫 草, 他本人从事冬虫夏革买卖 , 今年收入 8 万元 。 冬虫夏 草虽然 给当地农 牧民带来 了直接的经济效益 , 但
目前 的采挖方式 已对其 生长环境造 成 了破坏 。一般 采挖工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曲市2019年冬虫夏草采集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曲市2019年冬虫夏草采集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曲市2019年冬虫夏草采集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那政办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曲市2019年冬虫夏草采集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那政办发〔2019〕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中、区)直各单位:《那曲市2019年冬虫夏草采集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4日那曲市2019年冬虫夏草采集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2019年冬虫夏草采集交易管理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70号)、《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90号)和《那曲地区冬虫夏草采集交易管理办法》(那行发〔2015〕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规范冬虫夏草采集秩序,做到科学有序采集,确保冬虫夏草采集期间全市社会局势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会议、自治区“两会”、全区经济工作和农业农村工作暨脱贫攻坚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决策和指示精神,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努力实现西藏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构建“六个新那曲”这一主题,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冬虫夏草采集交易管理行为,营造良好的冬虫夏草采集秩序,确保冬虫夏草采集安全有序。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8•【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二00六年二月八日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采集秩序,维护、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集虫草、管理采集活动、保护虫草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规范采集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原则,对虫草采集活动实施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虫草采集管理、虫草资源保护工作。

虫草产区县(市、区)环境保护、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林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虫草采集管理、虫草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虫草产区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虫草资源保护和采集管理责任制。

虫草产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虫草采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其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虫草资源的意识。

第六条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注重现实、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省(区)、县(市、区)、乡(镇)群众采挖虫草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维护好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虫草资源管理第七条自治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地虫草资源普查情况,编制西藏虫草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藏药材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藏药材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意见
X才在食 品 安全工作 中 作 出 突 出 贡献 的 单报后 一个 月 内 向 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作 ,
位 和 个 人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 奖 出 书 面报告 , 对 通 报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措 施 与
励 。 时 限 , 并抄送 国 务 院食 品 安 全委 员 会 办 公室 。
头等部分 品 种蕴藏量急 剧下 降 绿绒蒿 、 白 花范藏药材流通 秩序 促进 藏 药材 资源 合理 利


龙 胆 、 乌 奴龙胆 等部 分 品 种 处 于 濒 临灭 绝 的用 , 加 强 藏药材研发和 人才 队伍建设 , 逐 步建
境 地 已 不能 满 足藏 医 药 产业 发展 和 人 民 群立起 以 政府 牵 头 部 门 协作 全社 会 共 同 参
藏医 药事 业持续 健康 发 展 ,
根据《


院 办一
、我 区藏药材 资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保护
和利

工 作 面
公厅关 于 转发工业和 信息 化部等部 门 中 药 材临 的形 势和 任 务
保护 和 发展规划
2 0 1 5 2 — 0 20

年)
的 通 知 》藏 医药 学 是 我 国 最 有影 响
的 民 族 医 药
全 面建成小康社会 的 决定性 阶段 。 加 强藏 药原则 。 充分发挥政府在藏药材资源 保护 和 利
材资源保 护 和 利用 工作 有利 于 生态 环境 与用工作政策制 定 、 组织协 调 和 规 划 编 制 等 方 ,



藏药材资源 大力 开发利 用 的 藏 医药产 业链 ,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6【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虫草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虫草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虫草交易活动是指虫草收购行为和虫草销售行为。

虫草收购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并取得虫草收购许可证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虫草采集者购买虫草的交易行为。

个人购买自用的除外。

虫草销售是指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消费者出售虫草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虫草收购、销售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虫草收购许可证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虫草交易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虫草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为虫草交易活动创造条件,促进农牧民增收。

第五条虫草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当地农牧民成立虫草交易(经营)专业合作组织,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条从事虫草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虫草交易第七条虫草收购实行许可制度。

收购虫草的,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虫草项目的营业执照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虫草收购许可证明。

藏药的审核标准

藏药的审核标准

藏药的审核标准藏药,即藏族传统药物,是指在中国西藏自治区以及其他藏族聚居区广泛流传和应用的药物。

藏药的审核标准主要参照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也结合藏医药的特点进行制定。

以下是关于藏药审核标准的一些要点:1. 安全性评价:藏药的审核首先要确保其安全性,包括对药材的来源、采集、加工、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这涉及到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多个方面的检测。

2. 有效性评价:藏药的功效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

这通常包括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以及临床试验等多个阶段,以证明其对特定疾病的治疗效果。

3. 质量控制:藏药的生产过程中需要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每一批次的药品都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

这包括对原材料的筛选、提取、制剂、包装等各个环节的控制。

4. 成分分析:藏药的成分复杂,审核时需要对其主要成分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确保药品中有效成分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5. 临床应用历史:对于传统藏药,其长期的临床应用历史也是审核的重要参考。

需要收集和评估相关的临床使用数据,以证明其疗效和安全性。

6. 注册审批:藏药在上市前需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审批流程,提交完整的注册申请资料,包括药品说明书、临床试验报告、生产工艺流程等。

7. 法律法规遵守:藏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国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8. 保护与传承:在审核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对传统藏医药知识的保护和传承,鼓励和支持正宗传统的藏药研发和应用。

总之,藏药的审核标准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了藏医药的传统知识和文化。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藏药的研究和开发也在不断地深入,以满足现代社会对健康的需求。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
院森林生态环境与
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项 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自然保护研究所(国 家林业和草原局世 界自然遗产保护研
究中心)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345.6 433.5 280.0
240.0 195.0 149.6 149.6 140.0
100.0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42
同比增长:35.5%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1394.46同比增长:71.0%
平均金额(万元)
¥321.82
同比增长:8.5%
3/2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2 TOP3 TOP4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三标段: 西 藏 自 治 区 林 业 调
2022 年西藏自治区林草生态综合 查规划研究院
监测)中标公告
西藏自治区农牧科
2023 年西藏自治区草原生态修复 学 院 草 业 科 学 研 究
治理试验示范项目中标公告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39.0%。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4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2 日 生成
2/21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环境治理业 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消防设备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5 个、7 个、7 个。其中环境治理业 消防设备 其他专业咨询与 调查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6998.99 万元、2573.16 万元、1440.75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青藏高原“软黄金”——浅谈冬虫夏草的开发

青藏高原“软黄金”——浅谈冬虫夏草的开发

19- 20 年 ,西 藏 冬 虫 夏 草 总 9 9 07 收入 年 均 递增 率 为 2 . O %。那 曲作 3 为西藏 最 大 的冬虫 夏草 产 区 ,2 0 07
50 0米 的地 区 生长 着 一 种 神 奇 的 0
生物— — 冬虫 夏草 ,它 是分 布在 我
夏 草 的价 格 上 涨 了近 1 0 倍 ,目 0 0
前 最 好 的冬 虫 夏 草 ,可 以卖 出 4 O 万 元, 克 的天 价 ,价格 比黄 金 还 千
目前 ,只有 很少 的一 部分 草原 野 生 植 物 得 到 了 开 发 利 用 ,例 如 ,甘 草 、麻 黄 草 、肉 苁 蓉 、沙
藏 、青海 、四川 、甘肃和云南等五
省 区 ,并 以西藏那 曲地 区 、昌都地 区和青 海玉 树藏族 自治州 、果 洛州 为 分布 中心 。据 估计 ,冬虫夏 草分
成 为 青 藏 高 原 独 具 特 色 的 知 名 产
业 品 牌 , 产 区 农 牧 民 也 摆 脱 贫 困 ,过 上 了富 裕 的生 活 。据统 计 , 西藏 、青 海 主产 区县城有 8 %以上 O
猛 ,逐步走上了资源一 初级产品一 初
加 工 产 品一 加 工产 品 的 良性发 展 精 轨 道 ,冬 虫夏 草 产 业 已形 成 规 模 ,
原始 ,资源综合利用率低 ,加工技
术落 后 ,初 级 产 品 比重 大 ,附加 值 低 ,直接 利用 仍然 是 目前最 主要 的 利用 形式 。总 体上 ,我 国草 原野 生 植 物 的 开 发 利 用 还 处 在 较 为 原 始 落 后 的初 级 阶段 ,科 学 地 开 发 利 用 与经营体 系 尚未全 面形 成 。
布 面积约 占我国陆地 面积 的 l%。 O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经2009年6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应当以自治区公布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自治区依法实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

依法登记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与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的原则,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制定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林地管护组织,组织群众护林,落实林地管护责任区和管护费用,明确管护责任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林地管护责任。

第八条自治区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有偿利用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九条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根据与林地所有权人达成的协议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西藏冬虫夏草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西藏冬虫夏草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西藏冬虫夏草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卓嘎旺姆刘太平来源:《湖北农业科学》2013年第11期摘要:西藏冬虫夏草产区农牧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冬虫夏草。

然而由于过度放牧等因素造成草场退化,冬虫夏草的无序采挖也已对西藏冬虫夏草适生地的植被和蝠蛾属昆虫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严重影响了冬虫夏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针对由于盲目采挖冬虫夏草资源和市场缺乏监管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和环境问题,提出了西藏冬虫夏草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冬虫夏草;西藏;资源管理中图分类号:S567.3+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11-2584-04冬虫夏草是青藏高原最具特色的生物资源之一,早在15世纪藏医中就有记载。

冬虫夏草已定为中国濒危物种和国家二级保护珍稀物种。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冬虫夏草的需求量日益增大,其价格逐年攀升,已成为冬虫夏草产区农牧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但由于对冬虫夏草资源的无序采挖,使青藏高原冬虫夏草适生地的植被和蝠蛾属昆虫的生存环境遭受到极度破坏,已严重影响了冬虫夏草资源的可持续采挖和利用。

下面就西藏冬虫夏草资源开发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1 冬虫夏草的资源分布冬虫夏草全球仅分布于中国、不丹、印度和尼泊尔4 国。

在中国冬虫夏草资源主要分布于海拔3500~5 000 m的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的100多个县。

据调查西藏7个地(市)中有6个地(市)产冬虫夏草,其中昌都地区11个县全部产冬虫夏草,山南地区12个县全部产冬虫夏草,林芝地区7个县全部产冬虫夏草,拉萨市1个城关区和所属7个县全部产冬虫夏草,那曲地区11个县中6个县产冬虫夏草,日喀则地区18个县中11个县产冬虫夏草,阿里地区不产冬虫夏草(其中有1个县不能确定),以上共55个县(区)有冬虫夏草分布[1]。

冬虫夏草是由冬虫夏草菌(Ophiocordyceps sinensis,无性型: Hirsutella sinensis)寄生于蝠蛾属的幼虫而形成的僵虫与子座的复合体。

冬虫夏草 采挖证

冬虫夏草 采挖证

冬虫夏草采挖证
关于冬虫夏草的采挖,涉及到野生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问题,不同地区和国家都有相应的法规和管理规定来管理冬虫夏草的采挖。

在中国,冬虫夏草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保护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法规,采挖冬虫夏草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或者采挖证。

具体的采挖证办理程序和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可以向当地农林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咨询,了解申请采挖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此外,为了保护冬虫夏草资源,一些地区还制定了限制采挖的政策,例如限制采挖数量、采挖季节、采挖方法等,以确保冬虫夏草的种群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

请注意,在采挖冬虫夏草时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保护野生资源,并确保采挖活动的可持续性。

此外,购买冬虫夏草时,建议选择合法、可靠的渠道,以确保购买到合法经营的产品。

冬虫夏草采集证模板

冬虫夏草采集证模板

冬虫夏草采集证模板
采集证
编号:
本证明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人的申请所发放的冬虫夏草采集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冬虫夏草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申请人获得了本采集证。

持证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限:
本采集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即从发证之日起至下一年同日止。

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可以依法从指定的冬虫夏草采集区域采集冬虫夏草。

采集区域:
本采集证指定的采集区域为:
采集限额:
持证人在有效期限内,可根据相关规定采集冬虫夏草数量为:
采集责任:
持证人在采集冬虫夏草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采集时必须佩戴采集证,并随身携带身份证明。

2. 只能在指定的采集区域内进行采集,不得进入禁止采集或保护区域。

3. 采集数量不得超过限额,且不能为未成年和孕期动物。

4. 采集时应注意保护其他植物和动物的生态环境,不得采伐破坏。

5. 不得使用炙烤等不合规的采集方式,保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 采集过程中应服从相关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采集证的管理和使用:
1. 本采集证只限持证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涂改。

2. 如有证件遗失、损毁或需要补办,持证人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3. 持证人在采集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发证机关保留随时收回或注销本采集证的权利,对持证人的采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特此证明。

发证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盖章:。

藏药药材资源的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研究

藏药药材资源的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研究

藏药药材资源的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研究藏药药材资源是中国传统医学文化中的珍贵遗产之一,其中许多草药具有独特的医疗作用和丰富的药理学成分。

然而,随着藏药市场的扩张和经济利益的驱动,藏药药材资源的过度开采和不合理利用已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藏药药材资源,同时实现其可持续利用,需要进行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研究。

一、藏药药材资源的现状藏药药材资源丰富,种类繁多。

其中,藏药师母、青蒿、桑黄等草药是集中在西藏地区的地方性药材,有着较高的市场需求和价值。

同时,还有一些药材如冬虫夏草、藏红花、慈姑等在国内外市场上都有一定的认可度和较高的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藏药市场的扩大,藏药药材资源已遭受过度开采和不合理利用,资源量已逐渐减少和质量下降。

一方面,由于西藏地区地处高海拔缺氧区,施工难度大,采集成本较高,而藏药生产的收益相对较高,导致经营者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常常采取过度开采的手段,对植物种群的存续产生了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在采集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划和监管,往往会导致采集区域的污染,损害药材的质量和生态环境。

二、生态保护的必要性针对藏药药材的生态保护问题,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物种多样性维护、生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性利用。

其中,建立保护区、实施野生保护措施、加强管理措施是维护物种多样性的有效手段;采取生态友好的采集方法,减少损伤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完善野生资源基础数据库,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测,以促进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三、可持续利用的策略实现藏药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考虑到市场需求和生态保护的双重需求。

其中,对于市场需求,可以依据药材的不同特性,采取多种提高经济效益的策略,如尽可能多地使用藏药药材、多元化的药物开发和生产方式、加强国际和国内药品市场的宣传和营销。

对于生态保护需求,应建立长效的保护机制,加大投入,完善制度和法律政策。

例如,建立藏药药材资源保护区、加强监管执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等,以保障藏药药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浅谈西藏草原生态环境的现状及其保护对策

浅谈西藏草原生态环境的现状及其保护对策

题目:浅谈西藏草原生态环境的现状及其保护对策摘要草原生态环境在西藏的总体生态环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与西藏的经济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随着西藏畜牧业经济的发展,草原生态环境的压力也迅速增加。

草原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西藏的首要环境问题,它关系到西藏牧区人民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西藏自治区及周边地区的安定和团结。

本文通过对当下西藏草原生态环境的状况以及所存在问题的解读,分析这些问题所产生的原因,探究保护西藏草原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及现实意义,并根据西藏现实情况从法律以及行政两个方面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西藏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保护对策The Legal Protections on Tibet Grassl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AbstractThe grassland ecology plays an important part in overall Tibeta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o Tibetan economic life. This paper through set out the status of the grassl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existence problems in Tibet of now. Analyzing the reasons of these problems and the treated method was put forward.Keywords:Tibet Grassland Eco-environment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目录一、引言二、西藏草原生态环境现状(一)草原生态环境问题成西藏首要环境问题-----------------------------4(二)草原生态环境问题影响西藏经济发展-------------------------------4三、西藏草原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探析(—)自然因素------------------------------------------------------5(二)人为因素------------------------------------------------------5四、西藏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6五、保护西藏草原生态环境的基本措施(一)行政措施-------------------------------------------------------7(二)法制措施-------------------------------------------------------9六、结语------------------------------------------------------------------11七、致谢语八、参考文献一引言西藏是我国五大牧区之一,草原面积约为124419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为82500万亩,西藏草地为基础的西藏草地畜牧业一直是西藏比较重要的经济支柱。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年修正)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年修正)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12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1994年10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5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保护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市(地)以及以畜牧业为主的县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草原科学研究与推广机制,加强草原科技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提高草原建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自治区鼓励科技人员开展草原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指导农牧民进行草原建设、保护与合理利用。

国家对冬虫夏草的通知

国家对冬虫夏草的通知

国家对冬虫夏草的通知
冬虫夏草,又称冬虫夏草酊、冬虫夏草露,是一种温和的中药,历史悠久,在中国传统医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近日,国家正式发布了关于冬虫夏草的通知,全面规范了冬虫夏草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以确保冬虫夏草的质量和安全。

首先,国家对冬虫夏草的生产加强了管理,要求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生产,并具备合格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MP
认证等,以确保冬虫夏草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国家还对冬虫夏草的销售加强了管理,要求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销售,并具备合格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确保冬虫夏草销售的正规性和安全性。

此外,国家还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使用冬虫夏草,避免过量使用或不当使用,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国家还对冬虫夏草的管理加强了监督。

要求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冬虫夏草质量控制体系,定期检查冬虫夏草的质量和安全,以确保冬虫夏草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国家发布的关于冬虫夏草的通知,旨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冬虫夏草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保障。

在此,我们呼吁各级政府和企业,尽快落实国家发布的关于冬虫夏草的通知,做到严格按照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确保冬虫夏草的质量和安全,使消费者获得更多的保障。

总之,国家发布的关于冬虫夏草的通知旨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冬虫夏草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希望各级政府和企业能够按照规定,加强冬虫夏草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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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采区内采集虫草的,由虫草产区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采集行为,没收违法采集的虫草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采集证。
第二十三条 伪造、倒卖、涂改、转让、出租、出借采集证的,由虫草产区县(市、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采集秩序,维护、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集虫草、管理采集活动、保护虫草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七)不得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八)做好生活垃圾的及时处理;
(九)遵守虫草产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虫草产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本地虫草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虫草产区县(市、区)农牧、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监督,查处违法采集虫草和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 虫草产区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虫草资源保护和采集管理责任制。
虫草产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虫草采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其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虫草资源的意识。
第六条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注重现实、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省(区)、县(市、区)、乡(镇)群众采挖虫草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维护好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牗三牘没收破坏草场的采挖工具;
牗四牘对采挖后不回填的,责令立即回填;
牗五牘依法责令虫草采集人员停止违反草原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虫草产区地(市)、县(市、区)财政、审计部门对虫草采集证的发放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虫草的,由虫草产区县(市、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采集行为,没收违法采集的虫草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采集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规范采集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原则,对虫草采集活动实施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虫草采集管理、虫草资源保护工作。
虫草产区县牗市、区牘环境保护、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林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虫草采集管理、虫草资源保护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虫草产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3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森林、林木和林地破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虫草产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落实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预案或者不采取措施及时、依法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后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虫草采集实行一人一证。采集证由虫草产区县(市、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申请采集虫草应当向虫草产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申请人所提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采集证。
禁止无证采集或者在禁采区采集虫草。
第十三条 虫草采集证由虫草产区县(市、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格式印制。发放虫草采集证,除依法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虫草资源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地虫草资源普查情况,编制西藏虫草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
虫草产区县(市、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虫草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编制本地虫草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地(市)行署牗人民政府牘批准,报自治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草原承包者、使用者有权对违法采集虫草、破坏草原生态环境和草原畜牧业建设设施的行为进行劝告,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牗一牘查验采集证;牗二牘进入虫草采集现场实施勘测、拍照、摄像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的草原为虫草禁采区。有草原使用权争议纠纷的区域,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禁采区处理。
第九条 虫草产区县(市、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虫草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历年虫草采集情况,制定虫草采集计划。
虫草采集年度计划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虫草采集区域、采集面积、计划采集量、适宜采集量、采集人员数量、采集期限和禁采区域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60208(颁布时间)
20060401(实施时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文号)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虫草资源管理
第三章 采集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2006年1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虫草产区县(市、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虫草采集年度计划时,应当协调处理好与草场承包者、使用者的利益关系。
第三章 采集管理
第十一条 采集虫草应当取得采集证。采集证的发放对象为虫草产区县域范围内当地群众,因历史传统跨县域采集虫草的,由相邻县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采集证应当载明持证人及其相关身份资料、采集区域和地点、有效期限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采集证不得伪造、倒卖、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虫草采集人员申办虫草采集证时,依法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具体缴纳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商自治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十五条 虫草采集人员应当服从虫草产区县(市、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按照采集证的规定进行采集。
第十六条 虫草采集人员应当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草原建设设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虫草采集地的风俗习惯;
(草皮随挖随填;
(四)不得使用对草原植被具有破坏性的虫草采集工具;
(五)不得毁坏草原、畜牧业建设设施;
(六)不得砍挖灌木、挖草皮、掘壕沟、采挖其他野生珍稀植物、防风固沙植物;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草原植被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采集证,并由虫草产区县(市、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逾期拒不恢复植被的,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虫草产区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预案,及时调解处理虫草采集活动中的纠纷。
虫草产区地(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在虫草采集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防范和卫生防疫等工作,防止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非虫草产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虫草采集人员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协助虫草采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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