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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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修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号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修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号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修订)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号《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3049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3049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3049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3049号提案的答复省工商联:《关于支持和规范民营企业参与司法治理的建议》(第20223049号)收悉,由我厅独办,现答复如下:正如提案所言,当前民营司法鉴定机构已经成为我省司法鉴定行业的主力军,从机构、人员及鉴定业务看,占比均超过三分之二。

多年来,这些民营机构依法诚信执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服务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贡献。

但诚如提案所指,民营机构存在发展前景不明朗、政策环境有待改善、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如何支持和规范民营机构发展成为我们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重点课题。

贵单位提出的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评价体系、给予政策扶持等建议,符合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际,契合我厅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思路。

我厅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落实推进。

一、在完善工作机制方面。

一是推进行业党建工作,做实行业党的组织建设,实现行业党的组织全覆盖。

认真落实“三进”“四同步”要求,党建引领业务发展。

创新党建活动载体,努力实现行业党建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

二是构建管理制度体系,推动《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重新制定出台,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是严格把好准入关,细化《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建立登记评审专家库,进一步规范专家评审和执业能力考核工作,实行“逢入必考”。

四是强化鉴定质量管理,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转发《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加快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

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二、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向设区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明确具体业务类别以及对应的仪器设备、鉴定人,同时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三、设区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真实性、完整性,决定是否受理。

经初审,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上报省厅审核。

四、省厅经审核认为具备条件的,决定组织专家开展评审,通过设区市司法局提前3日告知被评审单位,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省厅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从“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

五、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人员条件、技术能力、设施设备等三个部分。

其中,人员专业条件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若干规定(试行)》(闽司〔2016〕284号)文件规定执行,设施设备配置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执行。

技术能力按照所申请项目的相关能力要求执行。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6.15•【文号】司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已经2021年5月26日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1年6月15日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的审核,规范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司规〔2020〕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96号和司规〔2020〕4号等规定,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机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定时限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选取相关的评审专家,分别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专业领域组建专家评审组,每个专业领域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为具备高级职称的鉴定人,执业范围应包含被评审的专业领域。

评审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应覆盖被评审的所有专业分领域及项目。

福州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福州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福州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鉴定委托,运用专门性知识,按照一定的方式。

流程对鉴定委托内容进行鉴定的机构,因为其往往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权益,更关系到诉讼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很有必要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管理办法。

下面小编为您提供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州司法鉴定机构。

▲福州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闽司[2014]260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闽司〔2014〕260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各司法鉴定机构: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司法鉴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步入了一个新阶段,对于推动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的,适用于全省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是规范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制度。

《条例》从管理体制、鉴定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对司法鉴定工作予以制度规范,建立了统一管理体制,构建了科学管理体系,规范了鉴定程序,明确了权利义务,细化了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学习贯彻《条例》,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各司法鉴定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抓好学习培训,确保《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大力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宣传《条例》作为我省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要内容之一,从现在起到12月,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采用专刊报道、访谈节目、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迅速掀起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形成密集宣传态势,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福建省规范化司法所达标评选评分细则(定稿)

福建省规范化司法所达标评选评分细则(定稿)
备注
1、以下任何一项未符合条件者,直接取消参评资格。
①六个一级指标单项都是100分,每项设有达标分,每一个单项都必须达到达标分;②所长为副科级;③街道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20㎡,乡镇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80㎡;④司法所外墙除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⑤工作有重大失误,或司法所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32、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镇(街道)设立法制辅导站、村居(社区)设立法制宣传栏或法制学校;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实现法制宣传教育面达到95%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面达到80%以上。
20分。每项达标分4分,未达标扣分。
33、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深入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充分履行依托在司法所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辖区内每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15分。制定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计划(3分),并在辖区内开展法律“六进”活动(4分);编印以案释法宣传材料(4分);定期组织辖区村居、企事业单位开展法制文艺宣传活动(4分)。
16、充分发挥乡镇法律援助站的职能,指导法律援助站开展本辖区范围的法律援助工作。
10分。辖区内设立法律援助站(2分);统一悬挂法援标识(2分);印制相关法援宣传材料或法援便民服务卡(2分);指导帮助有法律援助需要的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并对案件进行初审(2分);办理市、县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事项和指派的案件(2分)。
5分。符合条件但未建立的扣5分;不具备成立条件但党员未明确组织关系的扣2分;未按照规定组织参加活动的,扣3分。
二、科技管理信息化
(100分)
达标分:85分(含)以上。
7、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手配备电脑,按要求分别内外网专用。
20分。每少配一台扣5分,未按要求分别内外网专用每少一项扣5分。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3.12.15
•【字号】闽司〔2023〕163号
•【施行日期】202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工作部:
鉴于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调整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申请范围变化的实际,经请示司法部,现就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中,对没有强制要求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可由专家评审组按照司法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及其附件要求,结合被评审的检测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状况等实际情况,对实验室资质要素适当赋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意见》(闽司〔2021〕115号)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事项按照原规定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
2023年12月15日。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1.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去买东西,肯定想挑个质量有保障的吧?司法鉴定机构也得达到高标准才行!比如说在鉴定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就得像侦探一样细致入微,一丝一毫都不能马虎。

2. 认证认可评审要求能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呀!这就好像一场比赛要有公平的裁判一样。

想象一下,如果鉴定结果不准确,那岂不是会造成很大的麻烦?比如在一个案件中,错误的鉴定可能导致无辜的人受冤屈啊!
3. 司法鉴定机构得严格遵守这些评审要求呢!不然怎么能让大家相信他们的结果?这就如同盖房子,基础不牢可不行啊!所以每一个环节都得认真对待,就像我们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一样。

4. 评审要求能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哟!这不就是让他们不断进步的动力吗?好比运动员要不断训练来提升自己的水平。

比如要求鉴定人员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术,才能更好地为大家服务呀!
5. 这些评审要求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呀!它们就像是守则一样要严格执行。

就像我们遵守交通规则保障安全一样,司法鉴定机构也要按要求来才能保证鉴定的质量啊!比如设备要定期维护,确保准确性。

6.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真的是非常关键呢!这可是关系到很多人的权益啊!相当于为大家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比如在涉及到人身伤害的鉴定中,准确的评审要求才能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结果呀!
7. 总之,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是绝对不能忽视的!它们是保障司法鉴定科学、准确、可靠的基石。

我们要重视这些要求,就像重视我们的健康一样,这样司法鉴定行业才能更好地发展,为大家服务!。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闽价服〔2016〕280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6〕28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办: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司法鉴定收费应遵循《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司法鉴定定价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列入附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风险高低等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收费;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许可、暂未列入附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实行阳光收费。

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司法鉴定机构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有关规定,于每年4月底前将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严格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

福建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福建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福建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包括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当地的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都需要严格的按照福建省政府规定的管理办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但是在管理办法当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问题。

▲福建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鉴定业务,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直接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有关备案登记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备案登记,单独编制名册并公告。

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六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福建省司法鉴定新标准是什么?

福建省司法鉴定新标准是什么?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福建省司法鉴定新标准是什么?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福建省司法鉴定新标准是什么?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福建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闽司〔2007〕183号

福建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闽司〔2007〕183号

福建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闽司〔2007〕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三条做好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是司法鉴定机构应尽的职责。

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二)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鉴定档案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四)完成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集、整理和归档第六条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将有关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并按下列顺序整理立卷:(一)鉴定文书正本;(二)司法鉴定委托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合同;(四)鉴定文书底稿;(五)检验检查记录;(六)送鉴材料;(七)收费凭证复印件;(八)送达回证;(九)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送鉴材料,应当复印或拍照存档。

复制的文件材料,应当有“复印件”标识。

如不能复印或拍照存档,应当附加说明。

第七条归档的光盘、录音带、录像带、CT片、X片等应有说明材料和标识符,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与其相关的鉴定档案的参见号,并单独整理存放。

第八条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案卷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卷内文件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

(二)案卷封面可打印或书写。

书写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三)卷内目录应当按卷内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集中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集中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集中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0.25•【字号】闽高法司〔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集中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1号本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要求,我院制定《关于集中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中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进一步完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集中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是指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的事项,采取集约化办理模式,并统一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二、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委托鉴定统一服务窗口,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针对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开展咨询;2.统一受理本院各审判执行部门移送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业务;3.根据规定受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业务;4.掌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司法鉴定各方关系,及时反馈司法鉴定情况。

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四、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开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要依法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五、审判、执行部门在开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1.决定启动鉴定、评估程序,确定委托鉴定、评估事项;2.鉴定、评估材料的收集、补充、质证与认定;3.督促当事人预交鉴定、评估相关费用;4.确定举证时效、评估基准日;5.勘查现场等需要协助完成的相关工作;6.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7.审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初稿及终稿的异议;8.确定鉴定、评估费用的预交方;9.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协调会,推进鉴定、评估工作开展;10.其他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0-10-0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和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注册资产数额、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八条司法鉴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

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司法部2012年9月14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依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资质认定等规定制定,同时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1.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2.参考文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5)GB/T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0)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福建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465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465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46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制定了《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另行制定下发,在下发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8〕393号)附表所定的《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继续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附: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闽司〔2015〕262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司〔2015〕262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等规定,现将我省开展2015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5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4月底。

二、考核机关市属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的考核机关为各设区市司法局;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及其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的考核机关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省直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的考核机关为省司法厅。

三、工作流程(一)司法鉴定人应当于2016年2月20日前完成对本人2015年度的执业活动、教育培训等情况的自查总结,并向所在机构递交相关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对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和执业情况的审查、评价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经被考核人阅签意见后,连同机构年度考核材料一并报送考核机关。

(二)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对本机构资质、设备更新、人员变化、执业和管理等情况的自查总结,并向考核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考核机关收到司法鉴定机构报送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材料、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及初审意见后,应当进行审查和备案审查,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公示等相关工作。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闽价服[2008]39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8.09.11【实施日期】2008.09.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8〕39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为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 88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司法鉴定收费,是指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技手段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时向委托人所收取的费用。

鉴定人、鉴定机构从事上述三类之外的其他鉴定评估业务,必须依法经有权机关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并执行有权机关核定的收费标准。

二、凡在我省执业、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

三、司法鉴定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要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收费及代委托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后,应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五、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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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二、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向设区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明确具体业务类别以及对应的仪器设备、鉴定人,同时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三、设区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真实性、完整性,决定是否受理。

经初审,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上报省厅审核。

四、省厅经审核认为具备条件的,决定组织专家开展评审,通过设区市司法局提前3日告知被评审单位,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省厅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从“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

五、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人员条件、技术能力、设施设备等三个部分。

其中,人员专业条件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若干规定(试行)》(闽司〔2016〕284号)文件规定执行,设施设备配置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执行。

技术能力按照所申请项目的相关能力要求执行。

六、申请人在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做好接受评审准备工作:(一)备齐评审材料。

包括申请表、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含资质认定证书、仪器设备操作手册、使用记录等)、拟执业鉴定人资料(含聘用合同、社保证明、资格资质证件、从事相关工作的案例等)、从事相关工作业绩材料、内部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需复印给评审专家查阅(每人1份),并提供原件备查。

(二)完成场所和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备好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法文本。

(三)鉴定人到评审现场,接受技术能力核查。

申报的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场的,不列入评审对象。

评审期间,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将终止评审工作:(一)因评审材料不齐、场地布置和实验室建设未完成、仪器设备未到位、鉴定人未到场等原因导致专家评审不能正常进行的;(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一)推选评审组长。

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厅行政审批部门指定),负责主持开展评审工作等。

(二)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方式包括:1.查阅有关材料;2.实地查看执业场所;3.对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核查;4.核查内部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情况;5.检查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

专家组可以从机构申报的拟执业鉴定人中随机抽取一人进行能力测评,发现不具备最基本的技术能力的,视为该业务项目不具备技术能力。

(三)反馈评审情况。

根据现场评审情况,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提出意见,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当场反馈给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家组反馈的意见进行整改。

(四)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

评审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原则上当场出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作出“具备从事××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或者“尚不具备从事××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

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评审意见书》中说明。

九、专家组认为不具备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项目,司法行政部门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再次提交登记申请之前,应当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完成整改,并经所在地设区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核实。

为节约行政成本,再次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根据《细则》第七条规定终止评审的,两次评审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十、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收受申请人的礼金礼品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十一、省厅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设区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及沟通联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十二、省厅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十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所需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列入省厅的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本细则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内容及要点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意见书(参考模板)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内容及要点评审内容评审要素评价要点和评查方法一、人员条件鉴定人员数量及构成每个鉴定项目的鉴定人员数量;鉴定人跨执业类别情况;兼职鉴定人比例;鉴定人年龄结构。

核查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作记录等材料。

鉴定人超过60周岁的,查阅体检记录。

鉴定人资格资质情况核对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学位等资格资质证书原件。

核查有无存在禁止担任鉴定人的情形(如受过刑事处罚、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相关工作经历核查与拟执业的鉴定类别相关的工作经历,准入前所从事工作与申请执业类别的相关程度以及参加相关的学习培训。

担任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核查在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备案情况。

二、设施设备检测实验室建设评查实验室功能布局、面积、安全设施配置等情况。

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等3个项目,准入前实验室必须通过认证认可(CNAS或CMA)。

执业场所建设评查场所规范程度、实验室和仪器设备标牌标识、场所面积等必备仪器设备核查必备仪器设备是否齐全,评查仪器设备的功能满足程度,是否存在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情况。

逐项核对设备所有权凭证、使用说明书等。

选配仪器设备核查选配仪器的配置数量、功能等情况仪器设备维护状况核查仪器设备状态以及测量仪器的校准、检定情况。

三、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收结案登记、仪器设备台账、操作手册、设施设备使用记录等。

鉴定人能力核对参与的项目、案例和科研成果(以合同书、委托书、成果载体文件等为准)。

鉴定人对技术规范、标准、方法的掌握情况。

申请主体工作业绩核对申请主体参与的项目和案例(以合同书、委托书、成果载体文件等为准)技术能力现场测评通过现场问答、实际操作等方式测评。

申请多个执业类别的,要测评每个类别的执业能力。

测评难度与能力验证相当。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意见书(参考模板)一、基本信息(一)机构名称:(二)评审类别:(三)评审组成员:二、评审依据(一)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二)规章。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5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32号)。

(三)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若干规定(试行)》(闽司〔2016〕284号)。

三、评审情况(一)整体情况:××××××××××××××××××。

(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

(三)鉴定人条件和技术能力:×××××××××××××××××。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评审结论:“具备从事××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或者“尚不具备从事××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

评审组组长签字:评审组成员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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