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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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修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号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修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号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修订)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号《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福州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福州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福州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鉴定委托,运用专门性知识,按照一定的方式。

流程对鉴定委托内容进行鉴定的机构,因为其往往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权益,更关系到诉讼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很有必要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管理办法。

下面小编为您提供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州司法鉴定机构。

▲福州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闽司[2014]260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闽司〔2014〕260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各司法鉴定机构: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司法鉴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步入了一个新阶段,对于推动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的,适用于全省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是规范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制度。

《条例》从管理体制、鉴定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对司法鉴定工作予以制度规范,建立了统一管理体制,构建了科学管理体系,规范了鉴定程序,明确了权利义务,细化了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学习贯彻《条例》,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各司法鉴定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抓好学习培训,确保《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大力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宣传《条例》作为我省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要内容之一,从现在起到12月,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采用专刊报道、访谈节目、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迅速掀起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形成密集宣传态势,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福建省规范化司法所达标评选评分细则(定稿)

福建省规范化司法所达标评选评分细则(定稿)
备注
1、以下任何一项未符合条件者,直接取消参评资格。
①六个一级指标单项都是100分,每项设有达标分,每一个单项都必须达到达标分;②所长为副科级;③街道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20㎡,乡镇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80㎡;④司法所外墙除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⑤工作有重大失误,或司法所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32、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镇(街道)设立法制辅导站、村居(社区)设立法制宣传栏或法制学校;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实现法制宣传教育面达到95%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面达到80%以上。
20分。每项达标分4分,未达标扣分。
33、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深入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充分履行依托在司法所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辖区内每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15分。制定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计划(3分),并在辖区内开展法律“六进”活动(4分);编印以案释法宣传材料(4分);定期组织辖区村居、企事业单位开展法制文艺宣传活动(4分)。
16、充分发挥乡镇法律援助站的职能,指导法律援助站开展本辖区范围的法律援助工作。
10分。辖区内设立法律援助站(2分);统一悬挂法援标识(2分);印制相关法援宣传材料或法援便民服务卡(2分);指导帮助有法律援助需要的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并对案件进行初审(2分);办理市、县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事项和指派的案件(2分)。
5分。符合条件但未建立的扣5分;不具备成立条件但党员未明确组织关系的扣2分;未按照规定组织参加活动的,扣3分。
二、科技管理信息化
(100分)
达标分:85分(含)以上。
7、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手配备电脑,按要求分别内外网专用。
20分。每少配一台扣5分,未按要求分别内外网专用每少一项扣5分。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3.12.15
•【字号】闽司〔2023〕163号
•【施行日期】202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工作部:
鉴于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调整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申请范围变化的实际,经请示司法部,现就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中,对没有强制要求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可由专家评审组按照司法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及其附件要求,结合被评审的检测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状况等实际情况,对实验室资质要素适当赋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意见》(闽司〔2021〕115号)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事项按照原规定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
2023年12月15日。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1.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去买东西,肯定想挑个质量有保障的吧?司法鉴定机构也得达到高标准才行!比如说在鉴定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就得像侦探一样细致入微,一丝一毫都不能马虎。

2. 认证认可评审要求能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呀!这就好像一场比赛要有公平的裁判一样。

想象一下,如果鉴定结果不准确,那岂不是会造成很大的麻烦?比如在一个案件中,错误的鉴定可能导致无辜的人受冤屈啊!
3. 司法鉴定机构得严格遵守这些评审要求呢!不然怎么能让大家相信他们的结果?这就如同盖房子,基础不牢可不行啊!所以每一个环节都得认真对待,就像我们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一样。

4. 评审要求能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哟!这不就是让他们不断进步的动力吗?好比运动员要不断训练来提升自己的水平。

比如要求鉴定人员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术,才能更好地为大家服务呀!
5. 这些评审要求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呀!它们就像是守则一样要严格执行。

就像我们遵守交通规则保障安全一样,司法鉴定机构也要按要求来才能保证鉴定的质量啊!比如设备要定期维护,确保准确性。

6.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真的是非常关键呢!这可是关系到很多人的权益啊!相当于为大家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比如在涉及到人身伤害的鉴定中,准确的评审要求才能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结果呀!
7. 总之,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是绝对不能忽视的!它们是保障司法鉴定科学、准确、可靠的基石。

我们要重视这些要求,就像重视我们的健康一样,这样司法鉴定行业才能更好地发展,为大家服务!。

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分工、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到目前为止,司法鉴定机构还不够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分级也不是很完善。

在司法鉴定机构分级中,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有哪些呢?下面,律所365的会提供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供大家参考。

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鉴定质量控制和诚信度评估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分工、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遵循“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地域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每2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任务职责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二)监督指导各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的评定工作;(三)决定评定对象等级的授予和撤销,公告评定结果;(四)其他与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各省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组成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三)决定评定对象等级的授予和撤销,公告评定结果;(四)其他与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司[2013]126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3.06.05
【实施日期】201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
(榕司〔2013〕126号)
福州市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要求,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我市司法鉴定程序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负责。

二、承办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参加司法鉴定全过程,凡未参加司法鉴定的不得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盖章。

三、统一施行司法鉴定人签名制度。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承办鉴定人本人签署姓名,不得由他人代为签名或。

【2019年整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19年整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1.2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4本准则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司法鉴定管理文件等相关要求,适用于具有实验室性质或者具有检查机构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本准则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活动的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

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条款,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均应当符合。

本准则所称的司法鉴定实验室,是指从事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在分析检测基础上,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以检测活动为主的司法鉴定机构。

其资质认定评审除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条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司法鉴定实验室条款规定。

本准则所称的司法鉴定检查机构,是指从事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在专业判断基础上,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符合性结论,以检查活动为主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资质认定评审除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条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检查机构条款规定。

2.参考文件《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司发通[2006]57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司发通〔2007〕71号)《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 (等同采用ISO/IEC 17025 :2005)《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 (等同采用ISO/IEC17020:1998 )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福建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福建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福建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包括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当地的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都需要严格的按照福建省政府规定的管理办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但是在管理办法当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问题。

▲福建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鉴定业务,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直接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有关备案登记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备案登记,单独编制名册并公告。

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六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福建省司法鉴定新标准是什么?

福建省司法鉴定新标准是什么?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福建省司法鉴定新标准是什么?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福建省司法鉴定新标准是什么?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福建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闽司〔2007〕183号

福建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闽司〔2007〕183号

福建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闽司〔2007〕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三条做好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是司法鉴定机构应尽的职责。

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二)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鉴定档案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四)完成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集、整理和归档第六条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将有关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并按下列顺序整理立卷:(一)鉴定文书正本;(二)司法鉴定委托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合同;(四)鉴定文书底稿;(五)检验检查记录;(六)送鉴材料;(七)收费凭证复印件;(八)送达回证;(九)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送鉴材料,应当复印或拍照存档。

复制的文件材料,应当有“复印件”标识。

如不能复印或拍照存档,应当附加说明。

第七条归档的光盘、录音带、录像带、CT片、X片等应有说明材料和标识符,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与其相关的鉴定档案的参见号,并单独整理存放。

第八条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案卷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卷内文件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

(二)案卷封面可打印或书写。

书写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三)卷内目录应当按卷内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码。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委员会-10-0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和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司法鉴定人、注册资产数额、鉴定业务范围等第八条司法鉴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只能有一处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的注册资产是指设立登记时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各项资产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十一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 3 名第十二条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申请登记制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章程;资产证明;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由登记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制定本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规范要求第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应当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鉴定仪器设备和司法鉴定人员的情况确定第十七条申请人持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复文件及〈司法鉴定许可证〉办理开展业务的有关事宜第十八条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同一地区同一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第四章变更登记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鉴定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产数额的,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产数额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于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注销:自愿解散的;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在限期一年内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第六章年度检验与公告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二月一日到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年度检验材料:年度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司法鉴定人变更情况;仪器设备更新情况;司法鉴定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执业的资格对于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注册;对于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间不得继续执业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年度检验,应当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收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等由登记管理机关在省级以上的主要报刊上予以公告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的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外,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的1倍以下的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 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项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行业鉴定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

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司法部2012年9月14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依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资质认定等规定制定,同时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1.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2.参考文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5)GB/T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0)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为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一致性,经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研究商定,制定本评审要求。

一、申请的类型、对象、条件和要求(一)申请类型根据《决定》、《认证认可条例》,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可规则,结合司法鉴定专业特点,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

(二)申请受理机关1.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受理;2.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申请由国家认可委受理;3.实验室、检查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三)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3.年度检案量达到2000件以上,或者所申请业务领域(业务范围)的检案量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中排在前三名(申请认可的个别情况除外);4.所申请的业务领域(业务范围)中,每个领域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所在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5.具有与其所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场地、设备;6.参加过一次以上司法部、国家认监委或者认可委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四)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拥有满足所申请资质认定范围必需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工作条件。

(五)申请要求1.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

2.鼓励符合(三)中所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二合一”认证认可。

二、评审依据(一)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是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6.15•【文号】司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已经2021年5月26日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1年6月15日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的审核,规范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司规〔2020〕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96号和司规〔2020〕4号等规定,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机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定时限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选取相关的评审专家,分别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专业领域组建专家评审组,每个专业领域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为具备高级职称的鉴定人,执业范围应包含被评审的专业领域。

评审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应覆盖被评审的所有专业分领域及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465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465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46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制定了《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另行制定下发,在下发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8〕393号)附表所定的《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继续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附: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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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二、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向设区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明确具体业务类别以及对应的仪器设备、鉴定人,同时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三、设区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真实性、完整性,决定是否受理。

经初审,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上报省厅审核。

四、省厅经审核认为具备条件的,决定组织专家开展评审,通过设区市司法局提前3日告知被评审单位,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省厅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从“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

五、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人员条件、技术能力、设施设备等三个部分。

其中,人员专业条件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若干规定(试行)》(闽司〔2016〕284号)文件规定执行,设施设备配置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执行。

技术能力按照所申请项目的相关能力要求执行。

六、申请人在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做好接受评审准备工作:
(一)备齐评审材料。

包括申请表、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含资质认定证书、仪器设备操作手册、使用记录等)、拟执业鉴定人资料(含聘用合同、社保证明、资格资质证件、从事相关工作的案例等)、从事相关工作业绩材料、内部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需复印给评审专家查阅(每人1份),并提供原件备查。

(二)完成场所和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备好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法文本。

(三)鉴定人到评审现场,接受技术能力核查。

申报的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场的,不列入评审对象。

评审期间,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将终止评审工作:
(一)因评审材料不齐、场地布置和实验室建设未完成、仪器设备未到位、鉴定人未到场等原因导致专家评审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推选评审组长。

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厅行政审批部门指定),负责主持开展评审工作等。

(二)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方式包括:1.查阅有关材料;
2.实地查看执业场所;
3.对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核查;
4.核查内部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情况;
5.检查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

专家组可以从机构申报的拟执业鉴定人中随机抽取一人进行能力测评,发现不具备最基本的技术能力的,视为该业务项目不具备技术能力。

(三)反馈评审情况。

根据现场评审情况,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提出意见,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当场反馈给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家组反馈的意见进行整改。

(四)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

评审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原则上当场出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作出“具备从事××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或者“尚不具备从事××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

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评审意见书》中说明。

九、专家组认为不具备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项目,司
法行政部门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再次提交登记申请之前,应当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完成整改,并经所在地设区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核实。

为节约行政成本,再次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根据《细则》第七条规定终止评审的,两次评审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十、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收受申请人的礼金礼品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十一、省厅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设区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及沟通联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十二、省厅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十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所需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列入省厅的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本细则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内容及要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意见书(参考模板)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意见书
(参考模板)
一、基本信息
(一)机构名称:
(二)评审类别:
(三)评审组成员:
二、评审依据
(一)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二)规章。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5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32号)。

(三)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若干规定(试行)》(闽司〔2016〕284号)。

三、评审情况
(一)整体情况:××××××××××××××××××。

(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

(三)鉴定人条件和技术能力:×××××××××××××××××。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评审结论:
“具备从事××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或者“尚不具备从事××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

评审组组长签字:
评审组成员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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