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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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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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 0.6米;②.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2.3.8 建设用地内应按下表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 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他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 3.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街坊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机动车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 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 4.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大于30㎡控制。 5.凡本表中未予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6.一分区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范围 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0%。 7.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完成面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 垂直距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3.13 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 2.3.14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①.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 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7%的配套 服务设施用房;②.非生产性工业项目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 2.3.15 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 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 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 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城市便民服务区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城市便民服务区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城市便民服务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6•【字号】成城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城市便民服务区的实施意见成城发〔2017〕18号成都高新区城管环保局、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区(市)县城管部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

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规定,为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同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市委市政府将城市便民服务区建设,列入了2017年十大民生实事工作目标。

为扎实推进城市便民服务区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贴近民生、主动服务”,以“人本城管”建设为导向,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服务职能,增强市民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城市便民疏导区建设充分尊重民意,发扬民主,应更加注重惠民、利民、便民,为群众排忧解难,不得扰民。

——坚持科学设置。

城市便民疏导区应建设在公建配套比较薄弱区域,充分满足市民生产生活需求。

——坚持依法设置。

城市便民疏导区建设应充分利用闲置资源,优先考虑闲置地块等,并依法监管。

(三)工作目标。

各区(市)县分别新建2个便民疏导区,并于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投入使用。

二、责任分工(一)市城管委。

负责城市便民疏导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实施考核。

(二)区(市)县城管部门。

负责组织辖区内城市便民疏导区的选址、建设工作,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参与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对流动商贩等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并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完善管理机制、增强服务职能。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和建筑分册(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和建筑分册(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2017年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3.1 建筑间距 (13)3.2 建筑退界 (18)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第五章附则 (34)附录一名词解释 (35)附录二计算规则 (39)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

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8•【字号】成府发[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4]8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和四川省相关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2001年冬至2002年春依法选举产生的第六届村民委员会、第五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即将届满,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第六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将依法在今冬明春进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4〕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依法实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尊重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是完善村(居)民自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必须坚持把加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放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大局中去贯彻。

依法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利于增强城乡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2用地比例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3.2 节点及标志物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 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成都市社区用房屋建设设规范标准[详]》

《成都市社区用房屋建设设规范标准[详]》

《成都市社区用房屋建设设规范标准[详]》word格式文档icsdb510100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510100/t150—202x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202x-05-08发布202x-05-08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专业整理word格式文档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用房功能分类......................................................................15建设要求..........................................................................35.1基本要求......................................................................35.2功能分类要求..................................................................45.3各功能房面积占比..............................................................46标识..............................................................................66.1标识设计、设置及管理..........................................................66.2标识图样......................................................................77管理与维护........................................................................77.1管理..........................................................................77.2维护..........................................................................8附录a(规范性附录)标识图样.. (9)专业整理word格式文档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2x给出的规则起草。

(完整版)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完整版)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 总 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 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一)协调管理主体。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性,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按照本规定公开。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并具体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其他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公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方可将城乡规划报送审批。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内容要求)城乡规划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图纸、文本和说明,并同时明确下列事项:(一)公开的起止时间、相关说明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期限;(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生效时间;(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5年8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经过统一规划、合理市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建设用地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和住宅组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及居住在小区范围内进行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住宅小区实行属地行政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统一领导。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综合管理。

各级城市建设管理、规划、房地产、市容环卫、市政、公用、环保、园林绿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电信、教育、卫生等部门依法按职责负责住宅小区内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协同街道办事处共同搞好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住宅小区建设期间,由开发单位组建或聘用物业公司参与建设期的管理,并签订承包合同。

住宅小区移交后,由街道办事处或小区管理委员会按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聘物业公司承包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房屋的使用、维护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进行的服务和管理。

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要求规范

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要求规范

实用标准文档ICSDB510100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 510100/T 150—2015 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2015-05-08发布 2015 - 05 - 08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用房功能分类 (1)5 建设要求 (3)5.1 基本要求 (3)5.2 功能分类要求 (4)5.3 各功能房面积占比 (4)6 标识 (6)6.1 标识设计、设置及管理 (6)6.2 标识图样 (7)7 管理与维护 (7)7.1 管理 (7)7.2 维护 (8)附录A(规范性附录)标识图样 (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昌川、江维、黄小宇、梁秋蓉、任雁、李茂春。

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社区用房的术语定义、分类、建设要求、标识、管理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市(镇)社区、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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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T 50908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JGJ 67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建标 167-2014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社区用房社区开展民主自治、服务管理和各类活动的用房,包括具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社区办公、服务、活动和辅助用房。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成办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1〕8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水平,切实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8〕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统筹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一)全面加强各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

对全市历年来以各种形式安置农民所形成的集中居住区,包括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新居工程小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土地整理项目安置小区等城镇新型社区;在城镇规划区外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建设的农村新型社区、农村聚居点、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均应纳入统筹建设管理的范围,在工作机制建设上实现全域覆盖并全面规范。

(二)切实健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七项机制。

各区(市)县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中统筹协调、统筹编制实施方案、建设管理、物业和社区管理、就业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监督检查七项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并进行全面自查,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解决制度建立、机构和人员配置、责任分工、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缺位和不到位问题。

(三)严格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

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入住后,所在乡镇(街道)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区域农民集中居住相关统筹协调事项和对村(社区)的工作指导;区(市)县统筹、建设、房管和民政部门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业务的指导主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套设施,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机制,健全小区自治管理机制,加强国土、物管、就业、社保、医保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着力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管理水平。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外环路内)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城乡个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 B D)等城市特别地区。

第 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 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 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B 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 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 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 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 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注:①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成府发〔2007〕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推进全市社区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城乡统筹,着眼于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和生活需要,着力于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生活需求作为社区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搞好与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类服务;坚持城乡统筹,做到社区服务城乡并重,互动互补,社区服务事业城乡同规划、同建设、同推进;坚持协调发展,做到政府公共服务、社区互助服务、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促进社区服务与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2010年,社区服务基础设施更加完善。

在30个重点镇建成社区服务中心,每个社区的办公和公益性服务用房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社区服务手段进一步提高,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建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并投入使用;社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政府公共服务进一步落实,社区自助和互助服务经常化,社会化服务更加规范,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二、加强和改进社区公共服务(四)加强和改进社区就业服务。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用地比例 (2)1.3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建设用地停车 (5)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建筑面宽 (5)2.2建筑高度 (5)2.3建筑间距 (5)2.4建筑屋顶 (7)2.5临天府大道退界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7)3.1公园绿地 (7)3.2湖泊水系 (7)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8)4.1文化服务设施 (8)4.2医疗卫生设施 (8)4.3体育设施 (8)4.4教育科研设施 (9)4.5养老设施 (9)4.6农贸市场 (9)4.7行政管理 (9)4.8社区综合体 (9)4.9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9)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 (9)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9)6.1城市快速路系统 (9)6.2城市道路系统 (10)6.3公共交通 (10)6.4停车场 (10)第七章地下空间规划 (11)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1.1“三线” (12)1.2用地比例 (12)1.3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2)1.4建设用地停车 (1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4)2.1建筑面宽 (14)2.2建筑高度 (14)2.4建筑屋顶 (16)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16)3.1公园绿地 (16)3.2湖泊水系 (16)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16)4.1文化服务设施 (16)4.2医疗卫生设施 (17)4.3体育设施 (17)4.4教育科研设施 (17)4.5养老设施 (17)4.6农贸市场 (17)4.7行政管理 (17)4.8社区综合体 (18)4.9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8)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 (18)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18)6.1道路系统 (18)6.2公共交通 (18)6.3停车场 (18)第四部分小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9)1.1“三线” (19)1.2用地分类与土地使用兼容性 (19)1.3用地标准 (20)1.4建设用地选择和布局 (21)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21)第二章建筑形态 (21)2.1建筑高度 (21)2.2建筑界面 (22)2.3建筑间距 (22)2.4建筑退界 (2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22)3.1绿地体系 (22)3.2节点及标志物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23)4.1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23)4.2其他设施 (24)第五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24)5.1镇区路网 (24)5.2道路纵坡 (24)5.3道路选线 (24)5.4公共交通 (24)5.5停车场 (25)第六章基础设施 (25)6.1 总则 (25)6.3排水设施 (25)6.4防灾设施 (2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7)1.1用地选址及布局 (27)1.2用地标准 (27)1.3建筑高度及风貌 (27)1.4建筑退界 (27)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28)2.1布局原则 (28)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28)2.3其他设施 (29)第三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 (29)3.1道路选线 (29)3.2道路分类 (30)3.3 桥梁 (30)3.4 停车 (30)第四章基础设施 (30)4.1 总则 (30)4.2给水设施 (30)4.3排水设施 (30)4.4防灾设施 (31)第六部分附则 (32)附录名词解释 (33)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统一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落实全市“抓两头、放中间”的规划管理原则,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为推进全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建设内容(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划分为六类:1.行政管理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警务用房、其他管理用房;2.社区服务类: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医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站)、农贸市场、便民店、邮政设施;3.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4.文化体育类: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馆)、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5.市政公用类:公共停车场(位)、机动车清洗站、公交首末站、开闭所、消防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房、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区配套道路;6.其他。

三、主体职责(四)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订工作目标、年度建设计划和决策、协调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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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成人发[2003]6号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3.03.27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3.27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成都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规定
(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7日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7日批准自2003年
7月1日起施行成人发[2003]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社区(以下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城镇中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的划分应按照便于服务管理、开发社区资源、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社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二)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三)责权统一,管理有序;
(四)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五)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第五条社区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拓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完善组织机构,创建文明社区。

第六条社区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帮助做好社区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辖区社区的建设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社区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依法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社区建设所需经费,搞好社区设施的建设、管理,建立社
区服务网络;
(四)完成区(市)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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