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市场规范管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商品展销会管理

合集下载

粮食销售规章制度范本

粮食销售规章制度范本

粮食销售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销售管理,规范粮食销售行为,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从事粮食销售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粮食销售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粮食销售组织第四条公司设立粮食销售部门,负责组织粮食销售活动。

粮食销售部门应具备专业知识,熟悉粮食市场行情,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粮食销售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市场需求,制定粮食销售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粮食销售部门应建立健全粮食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日期、品种、数量、价格、销售对象等信息,并定期汇总、上报。

第三章粮食销售管理第七条粮食销售应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粮食销售价格应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定价。

在销售过程中,如遇到市场价格波动,应及时调整销售价格,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第九条粮食销售部门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十条粮食销售部门应加强粮食储存管理,确保储存粮食质量不变、数量准确。

第四章粮食销售监督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粮食销售监督小组,负责对粮食销售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小组由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监督小组应对粮食销售计划、销售价格、销售质量等进行审查,确保粮食销售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监督小组应对粮食销售部门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粮食销售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在粮食销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所有。

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制度

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流通效率,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安全第一,质量为本;(三)科学管理,高效运作;(四)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政策性粮食采购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目录、质量标准和价格政策进行。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品种、规格、质量要求和交货时间等。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采购部门应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九条政策性粮食储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确保粮食质量。

第十条储存设施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功能。

第十一条储存部门应建立健全粮食出入库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储存部门应做好粮食温湿度控制,确保粮食安全。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政策性粮食运输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运输部门应选用合格的运输工具,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运输部门应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质量。

第五章销售管理第十六条政策性粮食销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目录、价格政策和销售渠道进行。

第十七条销售部门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合规性。

第十八条销售部门应做好销售记录,及时反馈销售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合规性;(二)粮食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三)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粮食销售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粮食销售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粮食销售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销售市场秩序,保障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我国粮食产销平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从事粮食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粮食销售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采取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

第四条粮食销售应当依法征税,不得逃避税务责任。

第五条粮食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管控,确保出售的粮食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粮食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价格,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粮食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做好供需对接,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第八条粮食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章粮食销售许可第九条从事粮食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

第十条粮食销售许可的申请流程: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并符合条件后,颁发相应的粮食销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粮食销售许可证应当明码标价,公示于单位内部或对外公示。

第十二条粮食销售许可证吊销的情形:(1)许可证持有人存在违法行为;(2)许可证过期未续期;(3)许可证持有人自行停止粮食销售。

第三章粮食品质管理第十三条粮食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出售的粮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粮食销售单位应当定期对粮食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五条粮食销售单位应明码标价,不得以次充好,不得销售过期或变质的粮食。

第十六条粮食销售单位应当对粮食储存条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粮食不受潮、发霉等影响。

第十七条消费者购买的粮食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可向粮食销售单位要求退换货或索赔。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八条粮食销售价格应当合理,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第十九条粮食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公示销售价格,并及时调整价格。

第二十条粮食销售价格调整的原则:(1)市场供求关系;(2)生产成本变化;(3)政策导向。

第五章市场监管第二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粮食销售市场的监管,保障市场秩序。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2021修订版)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2021修订版)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2021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三章调控与储备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应急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保障地方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流通,包括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粮食流通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建立现代粮食仓储、物流和应急保障设施体系,提升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承担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政策性粮食购销和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粮食流通产业促进和设施建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等职能,以及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持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推广优良品种和绿色高效技术,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有效供给。

粮食主产区和产销平衡区应当稳定粮食生产,粮食主销区应当稳定区域内粮食自给率和区域外粮源供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流通安全风险评估、粮食品质测报机制,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区域内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供应等情况以及评估结果。

粮食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粮食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粮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粮食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粮食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生产管理第五条粮食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粮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料管理,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防止污染粮食。

第七条粮食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粮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追溯体系,记录粮食生产、加工、销售等信息,确保粮食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粮食加工管理第九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原料管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

第十一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对加工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追溯体系,记录粮食加工、销售等信息,确保粮食产品可追溯。

第四章粮食销售管理第十三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追溯体系,记录粮食采购、销售等信息,确保粮食产品可追溯。

第十六条粮食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粮食购销领域管理制度范本

粮食购销领域管理制度范本

粮食购销领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购销的管理,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粮食购销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粮食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粮食购销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粮食购销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二章粮食生产和储存管理第五条粮食生产者应当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种植权,遵守种子管理、农药使用等规定,确保粮食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粮食生产者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配合粮食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粮食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粮食生产档案,记录种植面积、品种、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信息,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八条粮食储存管理单位应当遵守粮食储存管理规定,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分类、包装,确保粮食储存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粮食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仓储设施的维护、灭虫防霉等措施,确保粮食储存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条粮食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储存档案,记录粮食的入库、出库、库存等情况,确保储存管理的可追溯性。

第三章粮食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粮食销售单位应当合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粮食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追溯制度,对所售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分类、包装,确保粮食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粮食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档案,记录粮食的采购、销售、库存等情况,确保销售管理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粮食销售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第十五条粮食销售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粮食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购销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保障粮食生产和销售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粮食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粮食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经营单位的违规情况等信息,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最新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最新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

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粮食企业销售管理制度

粮食企业销售管理制度

粮食企业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粮食企业的销售管理工作,提高销售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粮食企业的销售管理工作,包括销售组织、销售流程、销售绩效考核等内容。

第二章销售组织第三条粮食企业销售部门的设置应当符合企业规模和销售需求,设置销售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等职能部门。

第四条销售部门应当制定销售计划,包括销售目标、销售策略、销售任务等内容,并按照销售计划开展销售工作。

第五条市场部门应当对市场进行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制定市场营销方案,提供市场情报支持销售工作。

第六条客户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需求,维护好客户关系。

第三章销售流程第七条粮食企业销售流程包括订单接受、生产计划、产品配送等环节。

第八条订货环节,销售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客户需求,填写订单,并及时提交给生产部门。

第九条生产计划环节,生产部门应当根据订单情况制定生产计划,确保供应充足。

第十条产品配送环节,配送部门应当根据订单要求,及时将产品送到客户手中,确保及时交付。

第四章销售绩效考核第十一条粮食企业应当制定销售绩效考核制度,包括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完成销售任务,提高销售业绩。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当重视客户满意度,积极解决客户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由粮食企业销售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订时须重新发布。

粮食企业销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粮食企业销售管理工作,细化销售流程和绩效考核内容,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粮食企业的销售管理工作,包括销售流程、绩效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销售流程第三条销售流程包括订单接受、生产计划、产品配送等环节。

第四条订单接受环节,销售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客户需求,填写订单时,应将订单内容、数量、交货日期等详细信息准确填写,并及时提交给生产计划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9.28
•【文号】工商法字[1999]第249号
•【施行日期】1999.09.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24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6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及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发布的《商品展
销会管理办法》进行展销会登记。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推荐】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讲解-word范文模板 (2页)

【推荐】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讲解-word范文模板 (2页)

【推荐】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讲解-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讲解建立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要向社会公告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实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讲解”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讲解201X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X年5月2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7号令公布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管理工作进入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

一、颁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什么重要意义?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推进和巩固粮食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有利于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有利于转变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坚持依法行政。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哪些职权?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2、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3、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4、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5、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考试题库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考试题库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考试题库)一、单选题1.截至目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过了(八)次修订。

A. 3B. 4C. 5D. 6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属于(B)A.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B.行政法规C.部委规章D.地方性法规3.2021年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以第几号国务院令公布的(B)A.第407号B.第740号C.第470号D.第704号4.2021年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八)起施行。

A.4月15日B.4月20日C.5月15日D.4月25日5.粮食价格主要由(B)形成。

A.国家调控B.市场供求C.种粮成本D.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6•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B)时应当及时出库。

A.不宜存B.轻度不宜存C.重度不宜存D.严重不宜存7.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C)年。

A. 1B. 2C. 3D. 48.国家实行粮食收购(D)制度。

A.许可B.登记C.审核D.备案9.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C)粮食储备制度。

A.统一B,分层C,分级D,分别10.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或者在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情节严重的,处(D)罚款A.2万元以下B.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C.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11.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由(八)进行监督检查。

A.市场监督管理部门B.粮食行政管理部门C.发展改革部门D.农业农村部门12.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多少罚款(C)。

A.1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C.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D.5万元以上13.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银行是(B)A.中国人民银行B.中国农业发展银行C.中国农业银行D.中国建设银行14.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八)。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农产品购销【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展销馆管理制度

展销馆管理制度

展销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展销馆的管理和运营,维护展销馆的正常秩序,保障客户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展销馆内的所有员工和相关合作方。

第三条展销馆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服务至上。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展销馆设立管理层和各部门,包括市场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客户服务部等。

第五条展销馆管理层负责全馆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各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

第六条展销馆每年设立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评选年度优秀员工和部门。

第七条展销馆设立安全保障和应急预案管理组织,负责展销馆内的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理。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八条展销馆实行全员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礼仪培训。

第九条展销馆对员工的工作绩效和行为进行考核,对优秀员工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纠正和奖惩。

第十条展销馆建立健全的薪酬制度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展销馆注重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晋升机会和培训计划。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二条展销馆要求员工对顾客进行礼貌服务,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展销馆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权益。

第十四条展销馆推行客户满意度调查,及时反馈客户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展销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展销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包括费用管理、成本控制、财务报表管理等。

第十七条展销馆要求各部门遵守财务纪律,不得擅自挪用资金、虚报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展销馆实行审计制度,对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六章市场营销第十九条展销馆建立市场调研和营销策划制度,及时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动态。

第二十条展销馆严格执行价格管理和促销活动管理制度,不得以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方式进行营销活动。

第二十一条展销馆建立健全的市场预警机制,及时调整营销策略和产品结构。

第七章安全保障和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展销馆负责人必须重视安全保障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食品展销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展销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应当严谨细致,确保所有参与食品展销会的相关方,包括举办方、参展商、消费者等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活动。

以下是一些关于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议:1.资质审核:对所有参展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他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这包括检查他们的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

2.食品审查:对所有参展食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安全、卫生且符合质量标准。

食品应具备详细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原料等信息,同时要避免食品的过期或变质。

3.场地安全:对展销会的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地干净整洁,无安全隐患。

包括对电力设备、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作。

4.人员管理:对所有参与食品展销会的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5.卫生规定:制定严格的卫生规定,要求所有参展商遵守,包括食品储存、制作、销售等环节的卫生要求。

6.投诉处理: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渠道,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7.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8.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9.定期巡查:对展销会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执行,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10.记录管理:对展销会的所有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食品审查结果、巡查记录、投诉处理情况等,以便日后查阅和总结。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建议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不断收集各方反馈,持续优化制度内容,提升食品展销会的整体水平。

提供一篇范文供参考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食品展销会的食品安全,保障参展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参加食品展销会的所有参展商、工作人员及消费者。

三、管理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所有参展商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展销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展销中心日常管理制度

展销中心日常管理制度

展销中心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展销中心日常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展销中心日常管理应遵循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工作效率。

第三条展销中心日常管理应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第四条展销中心日常管理应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协同各部门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展销中心日常管理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绝不允许任何人员违反规定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展销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展销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由展销中心主要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对展销中心各项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展销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展销中心设立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展销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对自己部门的日常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十一条展销中心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全方位管理。

第十二条展销中心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人事管理,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展销中心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展销中心对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展销中心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估,公正公平公开,奖惩分明。

第四章经济管理第十六条展销中心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保证财务安全。

第十七条展销中心对财务收支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第十八条展销中心建立健全的成本控制制度,保证经济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展销中心财务收支的审核审批程序必须合法合规,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展销中心对外经济合作及合同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证合法合规。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展销中心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展销中心对各种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整改,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展销中心加强消防安全,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消防演习,确保应急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部分市场规范管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商品展销
会管理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
第四部分市场规范管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1.什么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粮食经营活动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的活动统称为粮食经营活动。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指的粮食的含义是什么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3.什么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粮食经营者答: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4.什么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粮食收购答: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5、什么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粮食加工
答: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或者将半成品粮转化成成品粮的经营活动。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哪些违反粮食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7.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具体由哪个部门管辖
答: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8.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具体由哪个部门管辖
答: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
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什么叫商品展销会
答: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的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10.举办展销会是否要办理登记
答:需要办理登记。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

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11.商品展销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答: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12.举办展销会应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举办单位应向举办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展
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13.申请办理展销会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答: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展销会的申请书;
(三)场地使用证明;
(四)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14.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的银行账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15.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应如何处理答: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6.商品展销会的举办单位对参展经营者应履行什么职责
答:举办单位负责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备案。

17.国家对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发布招商广告有什么特别规定,对违反规定者应当如何处理
答: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8.什么是经纪人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
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纪人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三)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四)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20.从组织形式上分,经纪人包括哪几种类型答:从组织形式上分,经纪人包括: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经纪人;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的个人独资经纪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的合伙经纪企业;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经纪公司。

21.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答: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
(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
(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22.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违法行为答: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3.城乡集市贸易的主管部门是哪一个部门答:城乡集市贸易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有关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共同搞好城乡集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