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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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学籍管理制度包括什么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包括什么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包括什么制度学生入学报到是学籍管理的起始步骤,也是学生进入学校的第一步。

在入学报到时,学生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到学校报到,学校应当对学生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进行核实,确保学生的身份信息准确无误。

学校还应当向学生介绍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让学生了解学校的管理方式和要求。

二、注册管理注册管理是学籍管理的重要环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注册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注册流程。

学生在入学后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学校要对学生的注册信息进行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学生注册完成后,学校应当及时发放学籍证明和学生证,方便学生在校内外的身份识别和使用。

三、学籍管理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学校要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审核和更新,及时处理学籍变更、休学、退学等相关事务。

学校还应当加强对学生出勤情况、学业成绩、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四、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生涯的重要记录,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详细、规范的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库,确保学生的档案安全完整。

学校还应当加强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严格控制学生档案的查阅权限,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学籍异动管理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等情况。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籍异动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异动申请进行审批和备案。

学校还应当加强对学籍异动的跟踪和管理,在处理异动事务时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确保学籍变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毕业管理学生毕业是学籍管理的重要节点,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毕业管理制度,对毕业生进行综合评定和审核。

学校要明确毕业生的毕业条件和毕业要求,确保毕业生成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学校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授予毕业生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和升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强化学籍管理责任,保障学生权益,提高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以及毕业后保留在校学籍的身份。

学籍管理是大学对学生学籍的登记、存档、信息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学生学籍相关的权益保障和规范化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权责一致、信息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按照学院或学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接受学校的学籍管理。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助完成。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或非法使用,学校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第七条对于未按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学生,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处理。

拒不配合、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取消学籍。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建立前,学生须进行入学报到手续。

学生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报到注册。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进行学籍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计划、学费收缴等内容,并颁发学生证书。

第十条学生须认真核对学籍信息,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及时向学校提出更正申请,学校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学生结果。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建立后,学生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项学习、考试和考核活动,并履行相应的学费缴纳责任。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二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中途休学、转专业、转学等,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或转专业、转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告知学生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学校应按照规定返校报到,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学籍将重新生效。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期间,原学院、转入学院要加强沟通,确保学生学籍转移顺利进行。

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学籍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管理学生学习生活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下面是某校学籍管理制度的规定:
1. 注册:学生入学时需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2. 学籍变动:学生需要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如转学、休学、退学等。

变动时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3. 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规定的学分要求修满相应课程,方可毕业。

每学期学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学分。

4. 缺勤迟到:学生需按时上课并保证出勤率。

如果出现迟到、旷课等情况,学校将给予相应的警告和处罚,严重者会影响学籍记录。

5. 学业成绩:学生需按时参加学校的考试和评估,成绩记录将作为学籍管理的重要参考。

较低的成绩可能会受到警告、补考或退学等处理。

6. 行为规范:学生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与同学友好相处。

如出现违纪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分,严重者可能受到开除或停学等处理。

7. 信息变更:学生需在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学校,如住址、联系电话等。

学校将及时更新学生档案信息,确保与学生保持联系。

以上是某校学籍管理制度的主要规定,具体的细则可能因不同学校而有所不同。

学生在校期间需认真遵守,以确保自己的学籍安全和学业顺利完成。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学籍管理信息化是指应用信息技术平台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河北省是如何进行学生学籍管理的?下文是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两个《细则》,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照两个《细则》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并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发挥学籍信息在基础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二、加强培训,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规定配备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

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两个《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的特点,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整体管理水平。

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术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学本科生指已被录取为本科生,且具有合法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该公正、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招生、注册、选课、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与变更第七条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工作应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的招生信息录入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时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注册过程中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学校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更改姓名、性别、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贫困、疾病、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中断学习期满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重新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与转入学校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不符合招生条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学生的违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评定与奖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公布成绩。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学籍管理系统是一个教育单位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内容对于学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来说都至关重要,所以学籍管理系统应该能够为用户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快捷的查询手段。

通用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属教育行业事务管理软件;可广泛应用于全日制大、中小学及其他各类学校,系统涵盖了小学、初中、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中的学生基础信息管理、学生异动管理(转班、转校、休学、复学、留级、退学)、毕业生信息管理(小学毕业、初中毕业、高中毕业)、奖惩管理等多项管理功能等进行综合管理和快速查询,有助于提高整个学校的教育水平和管理水平。

1、使用最新开发工具开发,运行稳定、效率高;2、学籍管理系统对硬件要求低,350M以上剩余硬盘空间即可保证软件顺利运行;3、可扩展性和灵活性强,用户可以自由定义所需掌握的学籍信息并根据需要随时调用和查询已录入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管理制度大全

学籍管理制度大全

学籍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籍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的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证明、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以学校教育教学目标和学生个人成长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体系,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和档案资料准确无误。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由校级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二级学院、部门配合完成各项学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对接,保障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籍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学籍注册。

未如期注册的学生,需向学校请假并提供具体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补注册。

第十条学生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历证明等。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体检,并提供相关体检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学生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当发放学生证,并在学校内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学籍证件和档案资料,如遗失需及时向学校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学生注册后,应当按时缴纳学费,并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学生如需休学、退学,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七条学生如需变更个人信息,应当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步骤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如需转专业、转学制,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学生如需更改户口信息,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如需重新发放学籍证明、学籍报告,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具体理由,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学生手册电子版

学生手册电子版

河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逐步完善教学管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制与修读年限第一条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

四年制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为4年。

(意味着在学校最多读6年,无论休学还是降级)二年制专接本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为2-4年,基本学制为2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的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经审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先办理缴费手续后,凭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勤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

河北科技大学 学生学籍异动须知

河北科技大学 学生学籍异动须知

河北科技大学学生学籍异动须知一、学生如何办理休学学生在校期间如有重大健康问题或其他影响继续学习的情况,需暂停学业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1、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特殊原因可经学校批准续休,但修业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高修读年限。

3、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其他应由家长签字同意)。

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4、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2)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3)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4)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5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如果已经参加当学期一些课程的考试,需填写《河北科技大学学生网上选课申请单》保留课程的选课记录,以便任课教师录入考试成绩。

如果考试通过,休学复学后不必再次修读此课程。

如果不填写《河北科技大学学生网上选课申请单》,将删除当学期所有的选课记录,任课教师将不能录入成绩。

二、学生如何办理复学手续1、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向所在学院(系)提出复学申请,并在两周内办理完毕,过期不再办理;2、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后主动联系学校复学,否则按照自动退学处理(如果学生在9月至1月的学期休学,应于下一年的9月初复学。

如果学生在2月至6月休学,应于下一年的2月初复学);3、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当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4、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5、学生复学,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则可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批准,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编入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

6、学生休学复学后如果选课已经结束,需填写《河北科技大学学生网上选课申请单》补选当学期应该修读的课程,以便任课教师录入考试成绩。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由入学名册、在校登记册、在籍档案、毕业档案等构成,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每年举行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录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考生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志愿排序等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六条新生入学前,应进行体检和学籍核查,符合相关要求者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籍核查主要包括对新生户籍、身份证明、高考成绩等进行审核,确保招生信息真实有效。

第八条入学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签署学生违纪承诺书等。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军事训练、思想政治教育等必修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方可获得在校生身份。

第十条跨校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在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在校注册学生,每学年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与生活检查,对不合格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准确记录学生考勤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评估学习成绩,及时通报学生个人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实践实习、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章毕业与离校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综合考试或论文答辩,评定毕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如需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应按照学校规定提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河北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逐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制与修读年限第一条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具体修读年限为:四年制本科生修读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为4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经审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先办理缴费手续后,凭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勤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

各种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并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本科生的学籍信息,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的学习、成长和评价相结合,促进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学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籍管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相结合,共同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服务。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档案管理第七条在大学本科生入学时,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及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和入学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审查和更新,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生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学籍异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要求而发生的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学籍异动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申请,并及时通知学生其学籍异动是否被批准。

第十五条学籍异动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成果、道德品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优秀表现,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第十八条奖惩管理应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奖惩管理制度,明确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第五章学籍统计与监测第二十条学籍统计与监测是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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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逐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制与修读年限第一条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具体修读年限为:四年制本科生修读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为4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经审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先办理缴费手续后,凭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勤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

各种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并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辅导员签署意见,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超过一周,须经院长审批。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病假须持有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对于达到学籍处理及处分条件的学生,要及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

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㈠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㈡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㈢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㈣应予退学的;㈤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允许在本校转专业,具体规定按《河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三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㈠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㈡ 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㈢ 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特殊原因可经学校批准续休,但修业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高修读年限。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其他应由家长签字同意)。

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㈠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㈡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㈢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㈣ 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㈠ 学生休学后办理手续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完毕,过期不再办理。

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㈢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则可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批准,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纳。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一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六章 学业考核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 )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GPA )是学生已学过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按学分加权)。

即将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乘以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对应的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攻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GPA )。

课程成绩所对应的课程绩点如下表:平均学分绩点(GPA )既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授予学士学位、评定奖学金、判断能否提前攻读高年级课程以及申请自修课程等的依据,也是学生是否留降级的重要参考指标。

∑∑⨯=(课程学分)课程学分)(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二条 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学业状态,在每学年注册时将其编入相应年级进行学籍和学业管理。

一年级学生获得第一学年课程总学分(不含任选课程,下同)的60%后,升入二年级。

二年级学生在获得前两学年课程总学分的75%后,升入三年级。

三年级学生在获得前三学年课程总学分的85%后,升入四年级。

对达不到相应升级条件的学生做留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每学期期末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学生有责任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

学籍处理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第二周进行。

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开学时,由学院对不能按期升入高一个年级学习的学生予以留级警示,对平均学分绩点(GPA )低于1.8的学生予以无学位警示。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㈠ 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高修读年限且未达到结业条件者;㈡ 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㈢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㈣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㈤ 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㈥自愿申请退学者;按照本条规定对学生的处理,不按纪律处分对待。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㈠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对于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和主管学生的副书记现场证明签字并做出说明即视为送达,对于确实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㈡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习一年及其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㈢因受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㈣退学学生符合结业条件的可以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章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六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攻读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学位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包含专业选修课和通识素质教育选修课。

必修课是本专业必须攻读的课程;学位课是学生取得学士学位所重点考核的课程;专业选修课属于专业教育模块,是拓展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课程,学生可在特定的专业课程群中任意选择;通识素质教育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开设的通识教育课程,包括哲学与社会科学类、经济管理类、艺术与体育类和自然科学类等课程。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按要求选择课程并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格或合格及以上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选课制。

学生通过办理选课手续获得攻读课程的资格,具体要求如下:㈠选课。

学生应当在选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选择攻读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

未经选课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无效;㈡退课。

学生可以在退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销已选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

已注销的课程不载入学生成绩单。

选课的具体要求见《河北科技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为均衡学业负荷,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必修和学位课程不得高于35学分(含重修课程),并优先保证重修课程的修读。

第三十条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学位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评定学习成绩。

成绩及格者,取得规定学分。

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记载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可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课程考试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考核和补考,需重修:㈠一学期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㈡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第三十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考试旷考、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考试作弊者,并依据《河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每学期开学初的补考,每门课程只能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军事训练、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的实践环节不设补考,必须重修。

通识素质教育选修课程不设补考,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专业选修课程是否设置补考由开课学院确定。

旷考课程和考试作弊的课程必须重修,不得参加补考。

第三十五条补考合格及以上者,其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其学分绩点时按85%计算。

重修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八章免听、先修课程第三十六条学生学有余力,可以修读上一年级的部分后续课程,但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每学年学籍处理时,达到相应年级的升级条件可以提前进入高一年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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