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12.1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市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的准确记录和管理,保护权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实施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二、建立档案管理系统为了有效管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首先,需要制定详细的档案管理规定,明确档案的分类、整理、存储和使用方式。
其次,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信息管理平台,便于相关部门和个人查询和查阅档案信息。
最后,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对档案管理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力度。
三、档案整理和存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整理和存储是确保档案信息完整和准确的重要环节。
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整理和存储标准,并派出专业人员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在整理过程中,应将相关的权属证书、合同、协议、登记资料等有关文件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存储方面,应采取安全、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以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四、档案使用和维护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使用主要包括对档案信息的查询和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应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使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方便地查询和核实房地产权属信息。
同时,对于需要出具证明的情况,要规范证明的程序和格式,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另外,在维护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档案借阅和复制的管理制度,避免档案信息的泄露和损毁。
五、加强监督和执法为了确保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规范和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通过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并纠正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
对于对档案管理工作失职失责的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问责。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六、总结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城市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通过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规范档案的整理和存储,便利档案的使用和维护,加强对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可以有效保护权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乎着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也与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那么,究竟什么是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呢?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简单来说,就是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转移、变更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这些档案是对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和记录,具有法律效力和重要的参考价值。
有效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首先应当明确管理的职责和分工。
一般来说,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岗位来负责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
在档案的收集方面,要确保全面和准确。
从房地产项目的初始规划、建设许可,到房屋的销售、交易以及后续的变更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资料都应当被收集归档。
这就需要与规划、建设、国土等多个部门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出现资料缺失或者错误的情况。
对于收集到的档案,要进行严格的整理和分类。
按照不同的项目、时间、区域等要素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查询和使用。
同时,要建立科学的编号系统,确保每一份档案都有唯一的标识符,方便快速定位。
档案的保管是管理办法中的重要环节。
保管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基本条件,以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同时,要建立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对档案的保存状况进行评估和处理。
在档案的利用方面,应当制定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要保障合法的查询和使用需求得到满足,为政府部门的决策、企业的发展以及市民的个人需求提供支持;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档案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为了确保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也应当与时俱进。
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档案,提高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从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以及落实管理办法的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是记录房地产权属、权益和交易信息的重要工具,对于保证买卖双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档案记录了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可以有效防止房地产权属纠纷的发生。
其次,档案资料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凭证,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十分关键。
因此,加强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档案管理主体管理办法规定,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等工作。
同时,各地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的流程管理办法规定了档案管理的具体流程,包括房地产交易流程中的档案收集、整理和存储等环节。
其中,档案收集应由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全面收集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档案资料。
档案整理则由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将档案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和归档。
最后,档案的存储由市级档案馆进行管理,并严格控制档案的查阅权限,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的利用管理办法鼓励档案的利用,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各地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档案查询系统,方便市民查询房地产权属信息。
同时,还应加强档案资料的数字化建设,提高档案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效率。
三、落实管理办法的措施为了有效落实管理办法,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各区县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严密性。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活跃,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变得越发重要。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它记录了房地产的产权归属、使用状况、交易历史等关键信息,对于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那么,什么是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呢?简单来说,它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产权转移、房屋变更等房地产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这些档案详细记载了每一处房地产的产权归属、面积、位置、用途、交易情况等重要信息,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管理要点和措施:一、档案的收集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档案收集的范围和标准,确保全面、准确地收集各类房地产权属档案。
这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来源证明、房屋测绘报告、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
同时,要建立健全档案收集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沟通,及时获取最新的房地产权属信息。
二、档案的整理对收集到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方法进行整理。
可以根据房地产的地理位置、产权类型、登记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查询和利用。
整理过程中,要确保档案的条理清晰、内容完整、装订规范。
三、档案的保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库房中,库房要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基本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档案出入库管理制度,对档案的借阅、归还进行详细记录,防止档案丢失或损坏。
四、档案的利用在保证档案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应当为房地产权利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查询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同时,要加强对档案利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为房地产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摘要: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是指对城市房地产的权属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存档、管理和查询的工作。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房地产的权属信息,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各地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背景及意义,并详细分析了这些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过程。
一、背景及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房地产开发与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依据,涉及到市民的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健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提高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1.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各地政府应设立相应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和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人员和技术设备,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明确该机构的职责,包括对房地产权属信息的核实、登记、维护和查询等。
2.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收集和整理城市房地产相关的权属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产权合同等。
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编目体系,便于存档和管理。
收集和整理的档案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档案的存档与管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应进行适当的存档和管理。
存档方式可以有电子存档和纸质存档两种形式,并应进行备份和加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和查阅的制度,严格控制档案的使用权限,防止档案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4.档案的查询与服务档案管理机构应提供便捷的查询和服务渠道,方便市民查询房地产权属信息。
查询方式可以包括线上查询和线下查询两种形式,供市民选择使用。
同时,要完善相关的查询机制,确保查询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1号令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1年8月29日【实施时间】2001年12月1日【发布单位】建设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蓬勃增长,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档案管理的背景、原则、重要性以及具体办法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提高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背景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是当前城市房地产市场和土地管理的必然要求。
如今,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土地资源的有限性日益凸显,城市房地产权属的确认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一个高效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将有助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
原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始终依据以下原则:1.法制原则。
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全面性原则。
涵盖了城市所有土地和房地产的权属关系和变更情况,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综合性原则。
结合不同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实现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一体化。
4.便利性原则。
建立便捷的查询和审批机制,方便公民和企业获取房地产权属信息。
5.安全性原则。
加强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档案遭到破坏、篡改或泄露。
重要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对于城市的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具体而言,它具有以下重要性:1.维护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通过准确记录土地使用和变更情况,可以及时发现和调整土地资源的配置问题,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可以保障投资者和购房者的权益,防止虚假房产信息以及权属纠纷的发生。
3.加强城市土地整治。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有助于城市土地整治工作的推进,提高城市的土地利用效率和质量。
4.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通过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信息公示平台,可以减少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5.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有效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可以提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房地产行业也迅速蓬勃发展。
城市房地产的权属管理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加强对房地产权属的监督和保护,制定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二、背景房地产权属档案是指记录房地产权属情况的各项材料、文件和信息档案。
它是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的需求,传统的权属管理方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
因此,为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制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三、目的和原则(一)目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加强对房地产权属的监督和保护,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
2. 规范性原则:对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 统一性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标准,确保各级档案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4. 安全性原则:加强对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不被篡改。
四、主要内容(一)档案管理制度基于城市房地产的特点与需求,制定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确立档案管理的流程、责任和权限。
同时,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档案录入和整理对城市房地产权属相关文件和信息进行录入和整理工作。
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信息丢失和错误。
(三)档案查询和调阅建立便捷的档案查询和调阅系统,方便相关人员查询和使用档案信息。
同时,加强对档案查询和调阅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不被滥用。
(四)档案保存和保管建立合理的档案保存和保管系统,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安全保管。
对于不再使用的档案,及时进行归档或销毁处理,保证档案空间的有效利用。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地产的发展也日益迅猛。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房地产权属的确权和管理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市政府制定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意义城市房地产是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生活的基础和保障。
房地产的所有权属关系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城市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着权属不明晰、证据不足等问题,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便,也增加了纠纷的发生。
因此,制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确保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明晰性和安全性,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档案管理的原则和内容《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性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管理,确保管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 统一性原则:统一和规范档案管理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全市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一致性和互通性。
3. 完整性原则: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档案信息的丢失或篡改。
4. 公开性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市民提供便利的档案查询和复印服务,保障市民的知情权。
根据以上原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立:设立专门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材料的归档审查:建立档案材料的归档审查制度,加强对房地产交易流程的监督和审查。
3. 档案信息的统一录入和管理:将房地产权属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录入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易于查询。
4. 档案查询服务的提供:为市民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提高市民对房地产权属的知情权。
5. 档案保密和安全管理:建立档案保密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档案的访问和使用权限,防止档案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三、档案管理的操作步骤为了使《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得以贯彻执行,以下是具体的操作步骤:1. 归档审查: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者需要提交相关的房产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由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归档审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权属的管理和档案的归档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
为了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原则和档案管理措施三个方面来分析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办法。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基础。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下,所有涉及到房地产权属的交易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归档。
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对各类房地产权属变动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不动产档案。
这些档案记录了房屋的权属情况、交易记录和权属变动情况,为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技术和法律支持。
二、档案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完整记录每一笔交易和权属变动的情况。
这包括所有权人的身份信息、房屋的地理位置和建筑面积、交易的时间、价格等详细信息。
通过完整记录,可以有效防止房地产权属争议的发生,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一致性原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所有登记信息都应与实际房地产权属情况相符,确保档案可靠性和真实性。
如果发现档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避免对房地产交易产生不良影响。
3. 保密性原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档案的保密性。
只有相关部门和受权人员才能查阅和使用档案信息,并且要对档案信息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
三、档案管理措施1. 归档流程管理:建立健全的归档流程管理体系,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和销毁程序。
各环节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操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技术支持:利用信息化技术,研发和应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系统。
通过系统化的管理和数据共享,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数据备份和安全措施,防止信息丢失和泄露。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 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交接手续。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
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 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 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 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 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 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 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归档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 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 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 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 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 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
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 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
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房地产权属档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就像是一本详细的“账本”,记录着每一处房产的来龙去脉和归属情况。
为了确保这些档案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
简单来说,它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产权转移、变更等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这些档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它们是进行房地产市场调控、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于房产所有者和相关利益方而言,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明。
比如,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清晰准确的权属档案能够避免产权纠纷,让买卖双方都能安心。
那么,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呢?其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负责管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并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档案管理的流程和要求,能够认真负责地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其二,要规范档案的收集。
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等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材料,如申请书、合同、证明文件、测绘图纸等,都应当及时收集齐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其三,档案的整理也有严格的要求。
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编号规则,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系统整理,便于查找和利用。
比如,可以按照地域、房产类型、时间等进行分类。
在保管方面,更是要格外小心。
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地方,有必要的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设施,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档案出入库制度,对档案的借阅、归还等进行详细记录。
说到利用,这也是房地产权属档案的重要价值所在。
但利用必须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相关部门和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而对于一些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档案,在利用时更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为了保证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
然而,在这繁荣的背后,房地产权属信息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权益的保护,特制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机构根据不同地区和规模,设立相应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并负责具体的档案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档案建设要求1. 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系统,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应具备信息存储、查询、备份和恢复等功能,纸质档案应按照规定分类整理并妥善保存。
2. 档案收集要求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时间,将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权属信息及时报送至档案管理机构。
同时,档案管理机构要做好信息核实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可靠。
3. 档案保存要求档案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房地产权属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目登记,并制定相应的保存期限。
对于重要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采取多元化的保存方式,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申请,提供权属档案的查询和复制等服务,并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密性。
5. 档案销毁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对满期档案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销毁记录,保证销毁过程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四、档案管理责任1. 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和维护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2.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相关房地产权属信息,并协助档案管理机构做好信息核实工作。
3. 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档案管理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有效。
五、违规责任与处罚对于不按规定提交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档案管理机构应予以警告,并要求纠正。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档案管理的收益实施规范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将带来以下益处:1. 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力。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15•【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房屋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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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保障产权,促进城市发展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房地产市场成为了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产权、促进城市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管理现状以及未来发展等方面探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及其作用。
一、历史背景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土地制度改革。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的城市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
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对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需求日益增加。
二、管理现状目前,在我国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中,涉及不同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房地产开发商、买卖双方以及相关的法律机构等。
这些主体在不同的环节中负有不同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各种手段来管理和保障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其中,政府部门在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管,确保其在登记和备案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房地产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对房地产买卖双方的服务和管理,为他们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指导,确保房地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此外,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直接管理者,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开发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将相关的房地产信息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权属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开发商还应为购房者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和法律咨询,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将逐渐完善。
在未来的发展中,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管理经验,结合本国的国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办法。
首先,可以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更加明确权属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要求,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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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1号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编辑本段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
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
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第九条
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十条
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
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第十一条
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材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编辑本段第三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
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房地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
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变化、产权文件形成时间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第十六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的一致。
第十七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权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
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
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十九条
保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并按照国家《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房屋自然灭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整理归档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
编辑本段第四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密级。
第二十六条
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编辑本段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编辑本段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奖惩办法等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