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吊趸船租赁协议-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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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航668租赁协议

甲方: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浦航668散货船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名称、数量及用途

浦航668散货船一艘(船舶识别号:20103907302号,船舶登记号:2014P0000199号),用途为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浦航668散货船租赁期限为 5 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乙方需要续租,应在协议届满前30 日内,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按国有资产租赁程序办理。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

1.租金及计算: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500000 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

2. 租金支付:按年支付,先付费后使用,且每次租金支付应在每年末提前10日缴纳。即协议签订之日应支付第一年(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500000 元,年月日前应支付第二年租金500000 元,以此类推。

3、租赁计费起止

年月日为本机械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在机械设备租赁期间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期限预付租金而被甲方停止作业,也按协议计算机械设备租赁计费时间。

第四条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协议附件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清点浦航668散货船及船上设施设备,填写交接清单,双方签字认可,乙方方可使用租赁物。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对于租赁物如确有必要增设改造时,应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否则造成损害,乙方应负责赔偿责任。

4、乙方对租赁物的作业地点按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批准的区域为准。如在租赁期间变更作业地点,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且所有运输、签证费用乙方承担。

第五条维修保养

1、为达到正常运行条件,需对浦航668散货船进行试航、维护、维修、检验等费用约60万元(其中包含全船除锈打漆、主机线路维修、消防设施设备添加、救生艇、雷达、检验等),乙方承担。

2、浦航668散货船维修完成后,更换零部件需交回恒达公司。租赁前对船上所有设施设备进行摄像记录,双方签订交接清单,合同到期后甲方对船舶上的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对,对缺少的设施设备,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3、乙方定时对浦航668进行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并按规定进行检测试验,达到安全适航的标准,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及时维修维护或不维修维护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且产生的赔偿、维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财产保险

1、乙方需对浦航668散货船进行财产意外保险,保额以评估报告值(元)进行保险,保险费由乙方缴纳,保险受益人为甲方,若浦航668散货船在租赁期间发生损毁或灭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保险赔付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船上工作人员由乙方负责,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乙方。发票、保险单需交甲方备案存档。

第七条设备保证金

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缴纳年租金的一半即250000元整。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如期间设备需进行维修,而乙方不履行维修职责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自行维修并从设备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并有权向乙方追偿。协议到期或协议解除之日起10日内,扣除应付租赁物缺损赔偿金后,余额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八条安全责任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发生设施设备及人员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安全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设备操作

乙方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严格管理和使用甲方租赁物,并应以租赁物的性质而使用。

第十条本协议解除或终止

1、合同到期后,乙方交付船舶时必须保证设施设备完好、齐全,达到安全适航的标准,乙方添加的设施设备(交接清单为准),产权归甲方所有,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拆除,并按甲方要求将船舶停泊在甲方指定位置,延期一天按2000元结算。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租金每逾期一天,按年租金总额千分之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逾期达30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本合同到期后,乙方既不与甲方续签合同,又不将租赁物返还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支付违约金3000元。

3.任何一方不得无故中途变更或解除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都应向对方赔偿10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协议变更

1. 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正式通知乙方,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协议的当然出租人。

2.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或

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协调;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事项

1、租赁方需对浦航668散货船进行财产意外保险,保额以评估报告值(万元)保险,保险费由乙方缴纳,受益人为甲方;船上工作人员由乙方负责,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出租方,发票、保险需交出租方备案存档。

2、租赁方定时对浦航668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达到安全适航的标准。

3、在租赁期内,若因政策因素,甲方收回已租赁船舶的,我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4、本协议未涉及的条款,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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