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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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汇编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汇编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汇编司法所是中国法院系统中基层法院的一级机构,负责处理较为简单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为规范司法所的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司法所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将对司法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汇编。

一、司法所组织机构司法所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党组织、综合科,同时有民事部、刑事部和执行部等职能部门。

党组织是司法所的领导核心,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工作。

综合科是司法所的后勤保障部门,负责行政、财务等工作。

民事部、刑事部和执行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司法所的核心工作。

二、司法所工作流程司法所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案件受理阶段,工作人员应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和案件事实,并制作受理登记表。

立案阶段,工作人员应仔细审查案件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出具立案决定书。

审判阶段,法官应依法审理案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形成审判笔录和判决书。

执行阶段,执行员应执行判决或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所工作规范司法所的工作需要严格遵守各项规范。

首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公正、廉洁的工作态度,不得徇私枉法或接受贿赂。

其次,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和秘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和当事人的隐私。

再次,司法所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专业能力。

同时,司法所应建立健全诉讼服务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四、司法所与社区的互动五、司法所绩效考核为了提高司法所工作效率和质量,司法所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应以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公正与廉洁等为主要指标。

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重要依据,激励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水平和业绩。

六、司法所工作改进与创新司法所应密切关注社会需求和司法的要求,积极推动工作改进和创新。

司法所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化平台,提高工作的科技化程度。

司法所还可以开展审判模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度。

同时,司法所还可以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合作,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司法厅一、执法依据二、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10项)第一项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核,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律师法》第19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律师法》第20条:“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2)司法部规章《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设立。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76号):二、主要职责(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管理云南省律师协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3、执法岗位职数:4人第二项律师执业审核,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律师法》第11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通知申请人。

云南监狱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云南监狱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云南监狱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狱管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依法对罪犯实施剥夺人身自由的场所,负责依法监管、改造罪犯,并对其进行法律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监狱工作原则:依法管理、严格监管、改造教育、人文关怀、安全保障。

第四条监狱管理遵循的原则:尊重人权、保障法律权益、文明执法、依法严惩、全面教化。

第五条监狱管理的任务:维护社会安全、办理罪犯、改造罪犯、保障罪犯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监狱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监狱管理机构:监狱管理局、管教部门、医务部门、心理咨询部门、职业教育培训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

第七条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负责监狱的全面管理工作,制定监狱的政策、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提出工作计划和方案,推动监狱改革和发展。

第八条管教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罪犯进行教育管理、人员安全、表现考核、福利待遇等工作。

第九条医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罪犯的健康管理、疾病预防、治疗护理等工作。

第十条心理咨询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罪犯的心理咨询、辅导、治疗等工作。

第十一条职业教育培训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为罪犯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十二条后勤保障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监狱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食宿、供暖、清洁、安全、消防等。

第三章罪犯管理第十三条对罪犯的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其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对罪犯的管理要以人为本,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侮辱、殴打或非人道对待。

第十五条对罪犯的教育管理要分类施教,因人而异,制定个性化的改造计划。

第十六条对罪犯的监管要加强巡视检查,保证其安全、秩序、规范,防止发生事故和逃狱事件。

第十七条对罪犯的日常生活要加强管理,保证其食宿、卫生、医疗等福利待遇。

第四章法律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第十八条监狱要加强对罪犯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的通知各州、市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工作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整合力量,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按照省厅关于开展三项主题活动的要求,决定在总结全省200家律师事务所为村民委员会、乡镇开展结对帮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动员和组织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开展与部分乡镇(街道)司法所结对挂钩帮扶活动。

为此,省司法厅根据全省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制定了《云南省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州市司法局,各地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结对挂钩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抓好挂钩帮扶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律师工作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律师事务所在开展结对帮扶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维护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法开展帮扶工作。

三、结对挂钩帮扶工作由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和省厅基层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督促检查和具体落实。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随时向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和省厅基层工作处反映。

云南省司法厅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云南省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决定开展全省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选派千名律师到乡镇、进街道,开展为期两年的结对帮扶工作。

为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律师行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层次、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凝聚和整合资源,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改善民生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云司函〔2021〕134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司法局:现将《云南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司法厅2021年9月7日云南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推进司法鉴定人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适用于经云南省司法厅登记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和终身教育的要求,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政治统领,党建引领。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统领,教育引导广大司法鉴定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注重能力,强化操守。

坚持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育崇尚法治、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行业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司法鉴定人立足公益属性,践行为民理念,恪守职业操守,依法公正诚信执业;(三)围绕中心,全员培训。

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诉讼活动、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着眼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开展大规模培训,全类别覆盖,全员参加,持续提高司法鉴定人整体素质;(四)统筹规划,按需施教。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解读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解读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解读:03-24《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解读,欢迎大家阅读!2020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52条。

《条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突出实用性、操作性,主要有以下特点:一、紧扣省情,明确范围。

根据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司法部商两高的文件,目前纳入司法鉴定管理范围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类,难以满足司法诉讼实践需要。

目前我省四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占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61%,业务范围较广,亟需纳入规范管理。

因此,《条例》将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也纳入司法鉴定的范围,以进一步适应司法鉴定的形势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条件、登记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这样规定,既方便了群众,又保证了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为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核提供了良好基础。

三、严格规范,保证合法。

《条例》对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回避、鉴定实施、鉴定时限、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严格程序规范,促进司法鉴定的规范管理。

司法所制度模板

司法所制度模板

司法所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所的各项工作,保障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所是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等。

第三条司法所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司法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第五条司法所应当设立所长一名,副所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

第六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七条司法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兼职人员或者志愿者。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司法所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三)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代表乡镇政府参与调解重大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协助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五)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流程第九条司法所各项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环节,确保工作高效、顺畅进行。

(一)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流程:制定普法宣传计划,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利用媒体宣传等。

(二)依法治理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社会矛盾纠纷处理工作流程:接收矛盾纠纷线索,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制作调解协议书,协助执行调解协议。

司法所工作规章制度

司法所工作规章制度

司法所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所工作,保障司法为民的有效实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法所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廉洁奉公,维护司法所的形象。

第四条司法所应当注重实践与创新相结合,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效率,全力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司法所的领导机构包括所长、副所长、主任、副主任等,由法院、检察院派驻管理。

第六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

第七条司法所应当设立保卫处、宣传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三章工作原则第八条司法所应当以法治为基础,坚持法治思维,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注重服务意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案说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条司法所应当加强团队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司法所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违法行为。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司法所应当负责对辖区内的案件进行调解、审理、执行等工作。

第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知识,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第十四条司法所应当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处理各类纠纷。

第十五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案卷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便利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第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建立业务考核和绩效奖惩机制,激励工作人员提升综合素质。

第六章工作监督第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司法所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监督,保持透明度,确保公正公正。

云南省司法所管理办法

云南省司法所管理办法

云南省司法所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对司法所的管理,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6〕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司法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中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条司法所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司法所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基础装备水平和业务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各项工作全面活跃,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云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中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

第二章组织队伍管理第三条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

司法所的称为为:XX县(市、区)司法局。

XX司法所。

第四条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司法所应由3名以上公务员组成,州、市、县司法局要将清理、调整出来的政法专项编制集中用于司法所,同时,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

第六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为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的国家公务员。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未达到者应通过参加脱产、函授等成人教育的学习逐步达到。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推动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培养专业人才,健全保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侦查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质监、物价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所基层管理制度

司法所基层管理制度

司法所基层管理制度一、前言司法所是司法机构的基层单位,承担着社会矫正、服务社区等重要职能。

司法所的基层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司法所基层管理制度的建设进行探讨,旨在加强司法所基层管理,提高司法所的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

二、司法所基层管理制度的概述司法所基层管理制度是司法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照宪法原则和司法职责,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廉洁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的组织结构、领导班子、工作机制等,以实现司法所工作目标的管理规范。

司法所基层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结构:司法所的组织结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设置、职责和权限,并且在保证司法所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布局、科学分工,使司法所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领导班子:司法所的领导班子应当由合格的领导干部组成,具有政治觉悟、专业素养、作风清廉等优良品质,能够有效地领导司法所的各项工作。

3. 工作机制: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包括日常办公、值班待命、应急处置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司法所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

4. 人员管理:司法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管理人员,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奖惩等各项管理措施,保证司法所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5. 事务管理: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事务管理制度,包括案件受理、审批程序、文书制作等规范流程,确保司法所事务运作规范有序。

6. 安全保卫:司法所应当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司法所工作场所的安全稳定,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三、司法所基层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司法所基层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司法所常年来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新时代司法所工作的迫切需要。

建设与完善司法所基层管理制度需要依托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司法所基层管理制度的建设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司法所基层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对司法所基层管理制度的领导,引导司法所全体干警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司法所规章制度范文模板

司法所规章制度范文模板

司法所规章制度范文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行政和保障司法所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所规章是司法所在日常工作中制定和执行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第三条司法所规章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四条司法所的规章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全体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对象。

第五条司法所负责本规章的起草、修改和废止工作,必须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贯彻执行。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章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司法所规章的执行由所长负责,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八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所纪律,忠诚履行职责。

第九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按规定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怠工怠责。

第十一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守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内部工作纪律,听从领导安排,服从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四条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超出法定范围的礼品礼金。

第十五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民族团结原则,不得有种族歧视行为。

第十六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进行违纪违法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尊重他人,不得有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行为。

第十九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司法所的形象,不得有损司法所的声誉。

第二十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说谎欺骗。

第二十一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尊重领导,服从领导安排。

第二十二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处理事务时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偏袒或歧视。

第二十三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反职业操守。

第四章工作安全第二十四条司法所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司法所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司法所安全管理制度

司法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司法所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司法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1. 成立司法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所长担任副组长,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

2.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司法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

3. 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应急处理等。

4. 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出入管理(1)司法所实行门卫制度,门卫负责对出入人员进行登记、验证。

(2)外来人员进入司法所,必须经门卫同意,并出示有效证件。

(3)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向所在科室负责人请假,并填写《外出登记表》。

2. 用电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用电管理规定,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2)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下班前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切断电源。

3. 消防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消防设施设备齐全,并定期检查、维护。

(3)禁止在办公区域吸烟,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食品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

(2)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定期进行体检。

(3)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过程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 车辆管理(1)车辆进出司法所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2)车辆停放整齐,不得影响他人通行。

(3)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对新入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云南省司法厅印发《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印发《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印发《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云司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司法厅印发《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通知(云司发[2008]7号)省监狱局、劳教局、省政法干部学校:《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已经2008年2月26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执行效能,规范从政行为,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司法行政系统处级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简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司法所管理制度保障

司法所管理制度保障

司法所管理制度保障一、司法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司法所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所的正常运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司法所管理制度是司法所保障独立、公正、高效运行的基础。

司法所作为承载司法权力的机关,其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司法所能否履行好职能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可以保障司法所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减少各种干扰和影响,保证司法所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司法权威的发挥和实现。

其次,司法所管理制度是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的保障。

司法所作为司法权力的执行机关,其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权的行使和实现。

司法所管理制度涉及到司法所的内部管理机制、人员管理制度、案件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容,这些内部规范和制度安排对于司法所正常开展工作和维护司法权威有着重要的作用。

只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够保证司法权顺利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

最后,司法所管理制度是维护司法所稳定运行的保障。

一个完善的司法所管理制度将使得司法所内部运行更加稳定和有序,能够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和突发事件,保障司法所的稳定运行。

司法所管理制度的完善不仅是司法所自身管理和发展的内在需要,更是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改革的需要。

只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多变的社会环境和法治发展的新趋势,维护司法所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二、司法所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

司法所管理制度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严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保证司法所的各项管理活动合法、合规,并使之成为司法所管理的基本准则。

2. 公平原则。

司法所管理制度应当把公平作为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确保管理决策公平公正,出台公平合理的管理制度,实现内外公平、个体公平,妥善处理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的关系。

3. 提高效能原则。

司法所管理制度应当立足实际,不断创新、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司法所的核心竞争力、创新力和服务能力。

4. 充分民主原则。

司法所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尊重民主程序,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并且促使其行使合理激情、展现智慧、发挥特长,形成共识和壮大合力,增强内生动力。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范文(3篇)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范文(3篇)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范文(3篇)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篇1登记统计制度一、本制度所称报表包括月表、季表、年报和其它报表等。

二、报送的报表,必须有单位公章、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字。

三、报表填写、报送工作要坚持客观性、真实性、时间性、一致性的原则。

四、月表、季表、年报都应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对没有按时上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两次以上迟报视为拒报,拒报两次将责呈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类报表实行档案化管理,应于次年二月底前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七、每年区司法局将对报表的填写、保送、装订归档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接待来访制度一、热情接待。

对来访群众要坚持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周到。

二、来访登记。

在来访登记表上填写来访人姓名、单位、电话、地址及来访时间。

认真听取来访人的申诉,耐心询问有关问题,做好记录,必要时向来访人索要书面材料。

并告知来访人应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三、恰当处理。

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严格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尽量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1.能当即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予以答复或解决。

2.比较重要的、典型的问题,应及时整理,送呈主管局领导批办。

3.来访群众要求合理,符合政策,应该解决而又长期末能解决的问题,可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或直接查办,并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

4.对于集体上访或提出无理要求或要求过高的上访者,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向局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报告。

廉政建设制度一、每年开展一次辖区群众对司法所行风评议活动;二、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司法所各项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品、礼金,循私舞弊。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司法所长既要对本所行政业务工作负总责,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考核评比制度一、每年年初,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工作部署制定业务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

二、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年度考核根据安排统一进行,日常考核随时进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 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司基〔2005〕16 号)
昆明市、曲靖市、楚雄州、王溪市、红河州、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安局、司法局: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云南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第一条Fra bibliotek总则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保证考核奖惩工作的准确与规范,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结合我 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应做到及时记载、及时考核、及时公布,确保考核工
第六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考核内容和方法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情况。
第八条
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
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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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云司基[2005]16 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5.08.25 【实施日期】2005.08.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发布日期:2009 年 5 月 6日 实施日期:2008 年 12 月 19 日)废止

司法所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司法所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司法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司法所工作职责1.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 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 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 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 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架构1. 司法所所长全面负责司法所工作,抓好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 司法所工作人员各负其责,配合所长各项工作。

四、工作制度1. 司法所工作职责: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总结上周工作,部署下周任务。

3. 业务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4. 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 保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机密和司法秘密的安全。

6. 工作纪律: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司法行政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五、人员管理制度1. 人员总规定:本制度由司法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覆盖本所所有职工。

2. 岗位设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实际需求,设置相应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3. 人员招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人事制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4. 培训考核: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其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

5. 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司法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

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

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一、司法所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本所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积极参加镇机关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

司法所(含法律服务所)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个人有笔记、有心得。

三、坚持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

集体学习由司法所长组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员参加。

集中学习时,做好学习笔记,积极踊跃发言,按要求撰写心得体会,全年不少于2篇。

个人自学,要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学习体会。

鼓励参加自学考试,提高学历层次。

四、组织学习要建立学习档案。

包括:学习计划、签到表、学习资料、学习记录、体会文章等。

(二)日常管理制度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外出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办公设备有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出现故障及时维护。

三、在上班期间,要求着装整齐、文明办公,不准从事打扑克、下棋、打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

四、文字稿件要求字迹工整,内容规范。

存档文稿必须使用黑水钢笔,上报的文稿,原则上要求打印。

五、司法所印章、信函、文印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登记簿,严格审核手续,防止滥用和被人盗用现象发生。

六、交通工具要有专人使用和保管,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不得无牌无证驾驶,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车辆借给非本单位人员驾驶。

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请销假制度1、司法所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时,必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2、请假批准权限:所长因事请假一天须经镇分管领导同意批准,两天以上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干事请假一天由所长批准,两天以上须经镇分管领导批,三天以上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因公外出到本市以外两天以上的,须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超假的按旷工论处。

3、工作人员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逐级销假。

(四)请示汇报制度1、司法所每月要向司法局和所在镇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民政部

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民政部

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民政部门登记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司证[2012]4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12.06
【实施日期】2012.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民政部门登记信息快速查
询协作机制的通知
(云司证〔2012〕40号)
各州、市司法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五部门意见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的通知》(云公发〔2011〕11号)的要求,按照“严格执法、合作共赢、循序渐进、安全保护”的原则,省司法厅与省民政厅将充分利用两个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查询协作机制。

现将协作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协作内容
(一)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工作的
领导和管理。

(二)省民政厅向省司法厅开放民政登记管理系统相关查询服务,省司法厅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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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司法所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对司法所的管理,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6〕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司法所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司法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潞城中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条司法所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司法所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基础装备水平和业务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各项工作全面活跃,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潞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中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

第二章组织队伍管理第三条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

司法所的称为为:潞城市司法局XX司法所。

第四条司法所是司法局在乡镇(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司法所实行司法局和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司法所应由3名以上公务员组成,司法局要将清理、调整出来的政法专项编制集中用于司法所,同时,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

第六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为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的国家公务员。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未达到者应通过参加脱产、函授等成人教育的学习逐步达到。

新录用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试用期满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七条司法所设所长1人,编制人数5人以上的所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

新任命的司法所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

司法所长一般应从司法所工作人员或县级司法局机关干部中选拔,所长的任免、调动,须征求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的意见,由司法局会同组织部门考察,按干管权限办理;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选调、录用,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党支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司法所工作人员党组织、团组织关系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九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但人员应明确分工,严格区分行政职能和服务职能,禁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章行政业务管理第十条司法所主要履行下列职能:(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七)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纪律(一)司法所所长职责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所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司法所的九项职能,结合本所人员的实际,科学分工,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制定和实行岗位责任制;2、围绕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制定、落实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计划,组织带领全所人员完成司法局的工作部署和镇(办事处)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3、争取基层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协调解决司法所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抓好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业务工作;4、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所内管理制度,带头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维护所内团结,加强管理教育,充分发挥司法所的整体功能;5、主持召开所务会议,研究司法所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讨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方案等;6、负责向司法局和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和反映重要情况。

副所长在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所长的授权和分工,负责承办和处理相关工作。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所长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2、服从所长的工作安排,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注重质量,讲求效率,努力做好本职工作;3、团结协作,主动配合本所其他同志的工作;4、根据司法所的九项职能,针对本地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向所长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5、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纪律1、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服从司法局和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的双重管理和领导,自觉遵守上级关于请销假的规定,不得擅离职守。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请假,须经所长同意(所长须经司法局批准),超过本辖区范围的,由司法局审批。

2、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依法开展工作。

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从事加重农民负担的活动;不得私立章法;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二条司法所的业务工作应突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重点,其业务工作的考核,由司法局制定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

考核等次应征求所在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的意见。

第四章基础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司法所应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其外墙颜色为米黄色,司法所办公用房应设置:办公室、所长室、调解室、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谈话室、法律服务室、会议室、档案室、值班室等。

司法所办公用房应建立档案(含:立项审批、设计图纸、资金使用、工程验收、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并妥善保管。

司法所办公用房由司法局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所应配备办公桌椅、电话机、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档案柜、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和必要的法制宣传器材,逐步实现办公现代化。

司法所的办公设备应造册登记,由内勤妥善管理,并报司法局备案。

所长对办公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司法局进行抽查,防止无故损坏或丢失。

所长或内勤因工作变动,应认真清点办公设备,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十六条司法所的徽章、挂牌和印章管理(一)司法所办公用房大门上方正中处应端正悬挂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徽章”,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参加重要会议、活动时应佩戴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

(二)司法所大门两侧应悬挂下列长方形不锈钢牌(长190㎝,宽30㎝):潞城市司法局XX司法所;潞城市XX乡镇(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潞城市XX乡镇(办事处)法律服务所。

挂牌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正面白底黑字,自上而下排列。

(三)司法所办公楼内应悬挂下列方形铜牌: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XX乡镇(街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站;XX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XX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四)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司法所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中央为五角星,所名与挂牌一致,自左而右环形,印章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民族乡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挂牌和印章,可参照司法所的挂牌和印章执行。

印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明确保管责任和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司法所应悬挂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示意图、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图文、法律服务所和调委会联系图文等,有关公开办事的制度应上墙明示。

(一)司法所办公室应上墙以下内容:司法所主要承担的9项职能(见本《办法》第10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图文(像片、姓名、职务等)、职责及业务公开公示制度等。

(二)调解室应上墙以下内容:调解室门外墙壁上应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图文(像片、姓名、单位、职务等)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调解室内,正面(调解主持席后面)墙壁上方正中央应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牌,两侧墙壁应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原则(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4条)、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7条)、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6条)、纠纷当事人承担的义务(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7条)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间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等。

(三)法律服务所应上墙以下内容: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图文(像片、姓名、执业证号)、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本)、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等。

第十八条司法所应建立规范的法制宣传栏(橱窗),定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

第十九条司法所办公室内应有各种统计台帐、常用法律业务书籍、有关工具书籍等。

第二十条所容所貌整洁美观,周围环境清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有序。

第五章财务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州市、县(区、市)司法局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司法所的经费保障标准,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普法依法治理等专项业务经费和司法所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经费由县级司法局向司法所核拨。

第二十二条司法所的业务培训、表彰经费等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争取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办公设备的购置等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分别由上级和县乡共同分担。

第二十四条司法所的财务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局应加强对司法所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规章制度管理第二十五条培训制度。

州市、县(区、市)司法局要建立对司法所人员定期培训机制,州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培训司法所长,县级司法局主要负责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

司法所要定期对辖区内的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并坚持持证上岗、佩戴胸徽调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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