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是怎样的
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
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
大家都知道设立公司之后股东必须对公司进行出资,出资的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过去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限定于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当中,现在新的公司法对公洞的出资方式做了一定的放宽规定,很多人不了解公司法的规定,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一、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
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规定。
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
2013年《公司法》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事实上,虽然2013年《公司法》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方式多样化,引发的争议依然较多。
▲(一)债权出资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做出规定。
之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于债权的出资一直持否定态度,对债权用于出资的情形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但在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针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这意味着债权是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
【热荐】新公司法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热荐】新公司法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当然,它对公司的良性发展运营也有这很大的作用与意义,是不可或缺的一部法律。
在2014年3月1日新颁布的公司法里对虚假出资的内容有所变化,那么新公司法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今天,网站就带您来看看。
一、关于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的变化新公司法第216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之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在“法律责任”一章的显著变化就是把原来散见于各条的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统一规定。
究其原因是为了精练条文,相同的部分不再重复,由本条统一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不影响和抵免应负的刑事责任。
《公司法》在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主要规定了行政、刑事责任,并不是说公司的法律责任只有这两种。
公司作为私法主体,应以民事责任为主,但相关民事责任在前面条文中已有表现,没有规定的适用是民事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一般规定。
本章的任务只是将《公司法》与相关行政、刑事立法衔接。
[1]根据该条规定,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来该章中一些条文最后一句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对违反公司法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追诉。
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法的学者仍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包括在公司犯罪可适用的罪名之内。
[2]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公司法修改后行为人仍然可能构成上述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即使很少发生,也不能认为上述罪名就不存在。
二、关于注册资本缴纳方式的修改不意味行为人不能构成虚报注册罪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方面,特别是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方面,作出了质的修改,表达了立法的进步。
本文将简要地对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述,期能抛砖引玉,请各位方家指正。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概述(一)原《公司法》规定的五大出资方式,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新《公司法》修改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与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另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能够作为出资的还有符合条件的资本公积金、盈利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
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来看,除了已经明确规定能够出资的三大类非货币财产外,即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法律更设定了一个授权性的兜底条款,即凡是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且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均能够作为出资,这将使得能够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空前地多样化,也将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殛需国家有关机关制订具备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导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行为。
(二)在懂得《公司法》规定的“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时,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几点。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比如枪支、弹药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因不具备可依法转让性,不得作为出资,但“可依法转让”与“可自由转让”务必区别开来,比如国家限制流通的财产是否能够作为出资,则不能一概而论,所谓限制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流通或者需经特别程序流通的财产,比如金、银、文物等,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是否应为被投资公司所必需。
公司法认缴出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认缴出资规定有哪些?公司既然是公民自行拿出资金成立并且以求获得更多利润的组织就需要有序地要求相关的股东缴纳足额的资金,那么,公司法认缴出资规定有哪些?其实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进行出资的时候都是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认缴的。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公司既然是公民自行拿出资金成立并且以求获得更多利润的组织就需要有序地要求相关的股东缴纳足额的资金,那么,公司法认缴出资规定有哪些?其实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进行出资的时候都是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认缴的。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公司法认缴出资规定有哪些?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
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
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
而且,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也并非意味着可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期限可约定并非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
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
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如下根据新法规定,结合实务操作,分析各种常见出资方式的注意事项。
现金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
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
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对于增资规定是怎样的?
A hard work, a harvest, the harder you work, the more you harves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新公司法对于增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经济活动主体来讲,注册资本就是一个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实力的象征、市场形象的代表,实力强大、信誉卓著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往往也十分雄厚,增加注册资本还能够帮助公司进一步吸引外部资金,充实资金储备、增强抗风险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那么,新公司法对于增资规定是怎样的呢?一、公司法增资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增资的方式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
1、增加票面价值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
譬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2、增加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
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配股利留存转换为出资。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当中就应当对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作出规定,另外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是在公司成立后半年之内办理,并且报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一、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
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二、出资方式《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公司法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公司的出资制度范例(5篇)
公司的出资制度范例公司出资制度第一条:出资目的公司出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运作所需的资金,并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二条:出资方式公司出资可以采取现金出资、资产出资或其他方式进行。
1. 现金出资:出资人应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注入现金资金,出资额应以人民币为单位。
2. 资产出资:出资人可以将其个人所有的资产转让给公司或者将资产作为公司的股东权益进行注入。
第三条:出资比例公司出资比例根据各出资人的出资额确定,出资比例应在公司章程或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四条:出资时间出资人在签署出资协议或合同后应根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出资。
第五条:出资方式和程序公司出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出资人提交出资申请;2. 公司进行审核和确认出资事项;3. 出资人向公司出资;4. 公司办理出资手续,更新公司资本构成和股东名册。
第六条:退资出资人有退资需求时,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依法依规办理退资手续。
第七条:出资风险出资人对出资所承担的风险应有清晰的认识,公司不对出资所带来的风险负责。
第八条:其他条款对于未在本制度中涉及的出资事项,应参照公司的章程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第九条:生效与修改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的修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无法涵盖所有情况,如有需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公司的出资制度范例(2)一、背景介绍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需要进行资金投入。
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制定和实施出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公司出资制度的制定旨在确保公司出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率和公正性,以及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出资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出资行为,包括股东的出资、公司内部合作项目的出资等。
三、基本原则1. 合法性:公司的出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哪些?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一家新公司的成立需要注册资本,而有一些中小公司由于初期启动资金紧张或者公司发展中期缺乏资金的支持,就需要得到资金财物方面的支持。
其中股东出资是公司集资的一项很重要的方式,2014颁布了新的公司法后,对出资的规定作了哪些调整?下面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一、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出资方式也称出资财产种类,是《公司法》上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在对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上,各国公司法基本趋于一致,即法定出资财产的种类,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或者财产权利。
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可见,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有两个特点:第一,出资方式采用了立法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
第二,列举的方式可分为货币、非货币出资两种。
非货币出资也可称为现物出资。
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规定的不足,既增加了列举的可以出资的形式,同时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将其他现在或将来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但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形式包括在内。
并通过但书的方式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排除在外。
二、新公司法列举的出资方式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原公司法30条对比
原公司法30条对比
原公司法第30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
根据该条款,股东可以选择以货币出资或者以实物出资的方式进行出资。
货币出资是指股东以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而实物出资则是指股东以实物资产的形式进行出资。
这样的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提供了灵活的选择,使得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出资。
从法律角度来看,原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保障了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多样化的资金来源。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从经济角度来看,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各有其优势。
货币出资可以快速为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而实物出资则可以直接为公司注入实际的生产要素,对于某些实物资产丰富的股东来说,选择实物出资可能更为方便和划算。
这样的多元化出资方式有利于吸引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促进了公司的发展。
总的来说,原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
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灵活多样的资金来源。
这样的规定在法律和经济层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利于公司和股东双方的长期发展。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及其担保应遵守的程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由公司机关做出决议。
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和民事活动,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决策不当,将会给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失。
对这类行为,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其风险,进行合理判断,做出决策。
为了引导公司对这类重大行为做出科学的决策、保证公司行为的恰当性、避免风险,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做了两方面的规定:(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由公司机关做出决议。
其一般原则是: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将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担保的决策权授予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董事会。
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担保的数额较大的,可以授权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数额不大的,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决议。
当然,公司也可以将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担保的决策权全部授予董事会,但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其特别规定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每一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做出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有这类规定的,公司机关在做出决议或在具体进行此类活动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除非修改公司章程。
本条所称“决议”包括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采用的决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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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
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规定。
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
2013年《公司法》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事实上,虽然2013年《公司法》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方式多样化,引发的争议依然较多。
(一)债权出资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做出规定。
之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于债权的出资一直持否定态度,对债权用于出资的情形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但在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针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这意味着债权是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如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如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如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如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注册资金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规定第一部分公司注册资金公司法新旧规定对比2022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对注册公司资本的新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修改成: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和认缴登记制是2种注册资金登记的模式。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而后者却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修改后一方面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一方面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一方面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一方面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以往的经验中,创办公司的时候往往就是因为股东出资的问题,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纠纷,甚至是耽误了公司的正常注册和运营。
所以说,公司法中就对出资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是各位股东必须要遵守的,通过公司法的约束,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下面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一、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法出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三、企业如何确定恰当的出资金额?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
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
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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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是怎样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出资的时间以及出资的份额,直接决定了将来在公司当中的地位,以及公司的运营成立等比较重要的一些事情。
由于关于出资这一块在以前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矛盾,给公司的顺利经营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
所以在我国新公司法当中对出资这一问题作出了比较规范的制定。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新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是怎样的?▲新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是怎样的?▲一、企业如何确定恰当的出资金额?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
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
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
而且,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也并非意味着可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期限可约定并非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
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
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二、企业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出资形式?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如下根据新法规定,结合实务操作,分析各种常见出资方式的注意事项。
▲(一)现金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
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
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
对此,股东在采取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时,应注意如下的事项:▲1、资金来源《公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方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规定“详细披露公司设立及增资时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
根据前述规定,在审查出资货币资金的合法性问题上,应注意审查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主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应注意:出资来源于另一企业解散所分取的财产,该企业是否依法清算;出资来源于其他企业分得的红利,出资人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出资来源于拆借资金,是否履行资金拆借的合法手续;出资来源是否为违法所得或不当得利;出资人对出资来源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权利(例如共同财产的其他共有人等),或是否存在被限制处分的情况。
▲2、出资成本汇率折算和手续费将可能增加出资的成本。
如以非本位币(即人民币,下同)出资的,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汇率折算为本位币,但由于汇率存在不稳定性,出资在汇率折算过程中将会发生损失,增大资本投入。
另外,由于银行转账出资需要手续费且各银行的手续费收费不一致,外币现钞出资存人银行亦需要支付手续费。
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
当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超过章程所限定的数额时,企业应当将其转为临时负债,并与出资者及时沟通,作出归还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3、办理手续根据新法,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
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因此,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
▲(二)土地使用权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在不少国有企业中,土地使用权是其拥有的最具价值的资产,并成为其股份制改造和组建公司时最重要的出资标的。
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土地使用权亦成为中方投资者最为经常和普遍的投资形式,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资金投入作为合作条件则成为这种企业的重要法律特征。
由于土地使用权在我国的规定复杂,因此,以土地出资在公司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也显得相当地复杂。
一般而言,需要注意如下事项:▲1、出资条件第一,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
在我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因此,任何企业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仅为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称出资的标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若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先将集体土地通过“招拍挂”途径变为国有土地。
其次,在我国仍然存在一些历史沿袭下来的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业使用的情况,对于这些从国家无偿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依法是不能作为出资使用的,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
《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第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干净的,没有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否则就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在财产价值上发生贬损,甚至完全失去投资的价值。
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出资人以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2、履行方式《公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除了将土地实际移交给公司外,还需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
应只有经过登记,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完整的、排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才完全履行了其出资的义务。
实践中,只实际交付土地而未办产权登记或只办理了产权登记而未实际交付土地的情况相当普遍,都属于出资义务的部分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未交付土地意味着出资人对公司财产的占有,损害着公司的财产利益。
未办产权登记则意味着出资人对土地权利的保留、公司对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缺少法律的效力以及随时有可被追索的风险。
▲3、税费成本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在计算投资人纳税额的问题上,根据不同税种其处理有所不同,具体内容如下:【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6]21号”)文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也就是说,对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的,以土地投资、联营的,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人和以土地投资的投资人均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说被投资、联营的企业并非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仍应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印花税】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业务,其实质上是反映转让房地产和以房地产投资双重经济行为。
因《公司法》规定,投资人以房产、土地作为投资的,房产、土地应当办理转移手续,将房产、土地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
根据印花税规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价格应当按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
我国公司法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出资金额可以由发起人自行决定。
并且出资的方式也是比较多的,除了以现金形式进行出资以外,像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都可以列为出资方式的一种。
在股东出资的时候,还需要交纳相应的税费,大家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