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业务尽职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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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免责失追责制度范本

尽职免责失追责制度范本

尽职免责失追责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公司合法利益,明确公司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尽职免责2.1 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创造合法利益。

2.2 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审查相关事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3 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公司决策部署,确保公司利益的实现。

2.4 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公司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失追责3.1 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公司追责。

3.2 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公司追责。

3.3 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公司追责。

3.4 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客户信息,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公司追责。

第四条免责条件4.1 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法预见或者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不承担责任。

4.2 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但因公司管理不善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不承担责任。

4.3 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按照公司决策部署行事,但因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不承担责任。

4.4 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履行报告义务,但因上级领导未采纳建议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追责程序5.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追责制度,对涉嫌失职的员工进行调查核实。

5.2 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对失职员工进行处理,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是一种针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特定制度,旨在明确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担保业务中的职责和责任,并规定在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及损失后,如何认定和免除相关责任。

以下是该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尽职免责的适用范围:该制度通常适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这些机构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2. 尽职免责的认定标准:当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及损失后,启动有关调查流程。

如果认定该机构及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各自岗位职责,那么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3. 责任免除的范围:责任免除可以包括内部考核、经济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责任。

这意味着,在尽职免责的情况下,相关工作人员不会因担保业务的代偿及损失而受到上述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融资担保机构可能有不同的尽职免责制度,具体内容可能会有所差异。

此外,该制度通常是为了鼓励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更加审慎、负责地开展担保业务,同时确保在出现风险时能够公正、合理地处理相关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XX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XX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XX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 实施细则
XX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推动XX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有效为“三农” 、中小微企业和居民等社会经济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形成“能担、愿担、敢担”的制度激励措施,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XX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9)X号 )、《XX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国有或国有 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22)X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六)发现担保项目出现风险,没有及时与合作金融机构沟通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风险化解方案,相互推诿
误风险处置时机,导致代偿的;
(七)发生担保代偿后,未及时履行追偿清收义务,导致担保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全部或部分丧失,或代偿损 失扩大的;
(八)向被担保人乱收费,直接或变相增加被担保人融资负担的;
(九)索取、接受被担保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经济利益的;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县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实际控股,以服 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三农”等融资主体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 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户或居民等社会经济主体。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全县国有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狮政办〔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规定的通知狮政办〔2020〕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狮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石狮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63号)和《泉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规定》(泉金〔2018〕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具有政府性功能,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以服务中小微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一、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一)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影响正常经营的;(二)现有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在次级及以下(不良贷款)的;(三)环保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五)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偿债能力的。

二、责任追究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情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一)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与客户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担保的;(二)在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向客户索取或接受客户经济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流程完成相关操作的,如越权审批、违反程序、违规操作、未按规定做好保后检查追踪、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问题等;(四)在抵押、质押担保业务中,存在未进行实地核查或评估严重失实、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或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等存在重大失误行为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融资担保行业尽职免责指引解读

融资担保行业尽职免责指引解读

融资担保行业尽职免责指引解读融资担保行业尽职免责指引解读一、引言融资担保是一种在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的金融工具,它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及其他融资主体在获取融资支持时面临的信用风险问题。

然而,融资担保涉及的风险与责任也是不可忽视的。

为了规范和引导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担保公司尽职免责指引》。

本文将对该指引进行深入解读,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和免责规定。

二、融资担保介绍及行业特点1. 融资担保的定义和作用融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并为借款人获得融资提供支持。

它主要解决了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问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增加了就业机会。

2. 融资担保行业的特点融资担保行业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拥有较高的风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用风险:融资担保公司需要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即在借款人违约时无法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 客户风险:融资担保公司的客户主要是中小企业及其他融资主体,这些客户的信用评级较低,存在较高的违约概率。

- 利润风险: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来源主要依赖于担保费用和业务收入,如果发生违约或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将对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三、融资担保公司尽职免责指引解读1. 指引的背景和目的《融资担保公司尽职免责指引》作为银保监会推出的行业规范,旨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明确其免责的法律和法规依据,并为投资人、借款人提供便利和保护。

该指引的发布将有效减少风险并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良性发展。

2. 重要免责原则- 信息披露免责:融资担保公司要求按照合规的要求,向投资人、借款人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风险预警提示和担保风险的评估等。

在信息充分透明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以信息披露免责来降低对借款人违约的责任。

- 客户自行决策免责:融资担保公司在对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应明确告知借款人需自行承担经济风险,并要求借款人具备做出决策的能力和知识。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融资担保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为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帮助其实现业务扩张和发展。

然而,由于融资担保的风险本质以及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于融资提供方的选择十分谨慎。

为了规范担保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在金融市场中得以实施。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是指担保机构在提供担保服务时,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将其记录和披露给相关方,以在出现债务违约风险时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

尽职调查是担保机构重要的职能之一,它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项目可行性等进行评估,为担保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投资建议。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的目的在于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并提高债权人、投资者和借款人的信心。

担保机构在实施尽职调查时,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市场前景,评估其还款能力和抵押物的价值,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担保额度和担保方式。

这样一来,担保机构能够更加合理地估计风险,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对于投资者来说,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和透明度,帮助他们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投资者可以通过了解担保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对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和风险有更清晰的认识。

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还可以提高借款人的融资便利性和获得贷款的机会。

因为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进行了细致的尽职调查,借款人能够更容易地获得融资支持,从而提高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

然而,尽职调查的实施并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它需要担保机构充分投入时间、人力和资源。

尽职调查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主观判断和误判等问题。

为了弥补这些不足,担保机构应加强人才培养、技术引进和内部管理,确保尽职调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管机制,监督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

总结回顾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是为了规范担保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建立的一项制度。

小贷公司尽职免责制度范本

小贷公司尽职免责制度范本

小贷公司尽职免责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尽职管理,规范公司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尽职责任公司员工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全面履行调查、审查、审批、监管等职责,确保贷款业务风险可控。

第三条尽职调查(一)对公司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二)实地调查客户经营场所,了解客户经营状况及贷款用途,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对贷款担保物进行实地查看,评估担保物的价值及权属情况,确保担保物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尽职审查(一)对公司客户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合规、真实、完整。

(二)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风险性进行评估,确保贷款项目具备还款能力及盈利空间。

(三)对贷款担保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担保物能够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第五条尽职审批(一)根据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情况,对公司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确定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方式等。

(二)对贷款审批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确保贷款审批的合规、合理。

(三)对贷款审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贷款审批的公开、透明。

第六条尽职监管(一)对贷款客户进行定期回访,了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贷款担保物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担保物的价值及权属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对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持续关注,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贷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条尽职免责(一)公司员工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若已履行尽职调查、审查、审批、监管等职责,且未发现明显风险隐患,可免除相应责任。

(二)公司员工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若已按照公司制度和流程操作,但因市场行情、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贷款风险,可免除相应责任。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和效益,根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担保业务工作手册》、《薪酬制度》、《担保业务风险控制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担保业务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一)在对外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二)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三)不按公司规定执行担保业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一)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二)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三)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四)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五)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六)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七)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八)下列情形的违章违纪担保:1、超越审批权限,大额担保不经集体审批;2、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担保;3、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的担保;4、向无借款资格人提供的担保以及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借款人提供担保;5、利用职权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提供的担保;6、其他违规违纪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支小支农担保绩效考核尽职免责制度

支小支农担保绩效考核尽职免责制度

支小支农担保绩效考核尽职免责制度支小支农担保绩效考核尽职免责制度近年来,中国政府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实施了一系列的农业扶持政策,其中包括了支农小微企业贷款和支农担保业务。

然而,由于农村市场需求不成熟,企业信用状况较差等原因,这些小微企业往往面临着较高的信用风险,进而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支农担保绩效考核尽职免责制度应运而生。

支小支农担保绩效考核尽职免责制度,是指银行机构将一部分对支农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责任和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同时对担保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和免责。

这意味着,担保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尽职义务,以确保支农小微企业贷款的顺利发展。

下面,我们将就支农担保绩效考核尽职免责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和解读。

一、支农担保绩效考核尽职免责制度的深度解读在支农担保绩效考核尽职免责制度下,银行和担保机构是相互合作的关系。

银行提供贷款,担保机构提供保证,并共同承担风险。

这一制度的出现,有助于缓解银行的信用压力,提高了支农贷款的发放率,也为农村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空间。

但也带来了一些隐患和挑战,比如担保机构的选择和贷款规模的控制等问题。

建立一个有效的支农担保绩效考核尽职免责制度至关重要。

1. 担保机构的选择和评估担保机构的选择和评估是支农担保绩效考核尽职免责制度中的关键环节。

银行应该根据担保机构的专业水平、经验和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担保机构也需要履行相应的尽职义务,比如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提供必要的违约担保。

2. 风险的分担和免责在支农担保绩效考核尽职免责制度中,银行和担保机构需要共同承担一定的风险。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担保机构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违约责任。

银行也需要对担保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确保其履行尽职义务。

当然,对于一些非常规风险的情况,如借款人破产等,银行也需要免除担保机构的责任。

二、支农担保绩效考核尽职免责制度的广度探讨支农担保绩效考核尽职免责制度的广度涉及到的问题较为广泛,包括了信用风险、融资成本、利率浮动及扶贫效果等方面。

贷款尽职免责实施方案

贷款尽职免责实施方案

贷款尽职免责实施方案
首先,贷款尽职免责实施方案包括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

在贷款发放之前,贷
款机构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这包括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收入来源、资产状况等,以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和诚信度。

其次,贷款尽职免责实施方案还包括对抵押品或担保人的审查。

在贷款业务中,抵押品或担保人是贷款机构的重要保障,贷款机构需要对抵押品的价值、担保人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以确保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可以通过抵押品或担保人来实现债权的保障和回收。

此外,贷款尽职免责实施方案还包括对贷款合同的审查和监督。

贷款合同是贷
款业务的重要依据,贷款机构需要对贷款合同的条款和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并且在贷款发放后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逾期还款、违约行为等问题。

最后,贷款尽职免责实施方案还包括对风险的预警和控制。

贷款机构需要建立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贷款业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以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综上所述,贷款尽职免责实施方案是贷款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贷
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对于保障贷款机构的利益和客户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贷款机构应严格按照尽职免责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健发展。

《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现将《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12月26日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融资担保服务,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及四项配套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是指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府性担保公司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责任。

第三条尽职免责适用于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司及其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尽职免责适用于出现代偿损失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是担保公司内部管理行为的规范,是担保公司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的基础,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担保公司的员工,包括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第四条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担保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第五条担保公司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担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担保业务管理第六条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包括信用担保、保理担保、融资担保等,担保业务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担保业务审批流程,制定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条件、担保期限等。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理档案,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签订程序和管理责任,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行。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方法,根据客户信用情况、行业情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对高风险的担保业务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机制,定期对业务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问题。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建立内部控制框架。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明确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担保公司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担保公司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担保公司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担保公司是一种专门提供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担保公司的业务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对公司运营及风险管理的规定和措施,旨在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并降低经营风险。

首先,担保公司的业务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业务范围:明确规定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业务范围,包括担保种类、业务对象、担保期限等。

2.业务申请与审批:规定客户进行担保业务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

3.资格要求:担保公司要求员工具备特定的资格和能力,包括资质证书、从业经验等。

4.财务管理:规定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定、利润分配、财务风险控制等。

5.内部纪律与行为准则:规定担保公司员工的行为准则,包括廉洁自律、保密义务、诚信原则等。

6.信息管理:明确担保公司的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客户信息的收集和保护、公司内部信息的通报和管理等。

接下来,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定风险评估模型和评估方法,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2.客户准入与风险防范:制定客户准入标准,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同时运用风险控制工具降低业务风险。

3.资金安全与流动性管理: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监测、资金流动性管理、风险分散、充足资本等措施,以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4.内控与审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业务流程、交易授权、风险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管和审计,确保公司内部运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5.信用及担保风险管理: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担保风险管理制度,对担保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和担保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担保公司的风险可控。

6.外部环境监测:及时了解和评估市场环境、政策法规和行业动态等对担保公司业务和风险管理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综上所述,担保公司的业务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在保障公司正常运作和降低经营风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担保公司业务尽职免责规章制度

担保公司业务尽职免责规章制度

担保公司业务尽职免责规章制度一、背景介绍担保公司作为一种金融企业,履行着担保业务的职能。

在担保业务的过程中,为了保护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制定相应的业务尽职免责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二、尽职义务1.担保审查担保公司在承接担保业务时应对借款人进行认真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等。

在信用评估、财务分析、项目评估等方面应当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合同履约监督担保公司应对被担保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如果发现借款人存在违约行为或经营困境时,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偿还债务、重新调整还款计划等。

3.违约处置当被担保方存在违约行为时,担保公司应及时启动违约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启动担保责任、诉讼追偿等。

4.内部监督控制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确保业务人员的行为符合公司的业务规范和道德规范。

担保公司还应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业务操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5.保密义务担保公司在履行担保业务过程中要保护借款人的隐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三、免责原则和条件1.担保公司的尽职免责原则担保公司在履行尽职义务的过程中,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1)被担保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担保公司无法依靠这些信息作出正确的判断;(2)被担保方不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或者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3)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被担保方经营困难;(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违约。

2.免责的条件担保公司在免除责任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担保公司出具的尽职报告真实、准确;(2)担保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发现被担保方有违约行为,并尽力采取合理措施解决问题;(3)担保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采取追偿措施,努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尽职免责管理制度

尽职免责管理制度

尽职免责管理制度一、引言本公司一直致力于建立并落实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业务运作的正常和安全。

尽职免责管理制度是公司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明确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规定了员工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从责任中免除的情形。

本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规范员工行为,避免事故的发生,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员工的工作行为,明确员工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规定了员工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利益。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四、责任范围1. 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流程、标准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公司的利益。

2. 员工在工作中应当尊重客户和同事,提供真诚和高效的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

3. 员工对工作中的错误或疏漏应当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 员工应当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免责情形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员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员工可以免除责任。

2. 员工在工作中加班超时或者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作,导致疲劳或精神不集中,出现事故,员工可以免除责任。

3. 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突发情况或意外事件,无法采取合理行动避免事故发生,员工可以免除责任。

4. 公司在员工进行工作时提供的设备、工具或者信息出现了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员工可以免除责任。

六、免责程序1. 员工在发生免责情形时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或者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免责情形的存在。

2.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员工提供的证据,并在确认免责情形属实后对员工进行免责处理。

3. 公司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管理,完善担保管理责任制,识别、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根据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建立担保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确保担保资金的绝对安全;追究担保风险的形成原因;对担保风险分清责任,并发挥集体监督作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提高担保管理水平和担保质量。

第四条担保责任追究的原则是:实行总经理与评审工作组常务组长共同负责制;坚持担保业务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对职能部门和业务人员分别追究责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1、经风险管理部认定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或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2、经贷款人(银行)认定已转入次级类贷款且满3个月后仍未偿还的贷款的担保;3、经贷款人(银行)认定由次级类贷款转入可疑类的贷款的担保;4、经贷款人(银行)认定由可疑类贷款转入损失类的贷款的担保;5、因不及时在保项目的跟踪,错失清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等。

第三章担保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六条公司风险管理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的属于本制度规定责任追究范围的风险担保项目逐笔报送总经理。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对风险管理部上报的风险担保项目进行责任界定,提出处罚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对风险责任在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意见报董事会,风险责任在100万元以上的处罚意见报股东会。

第八条董事会或股东会将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处罚意见进行研究,作出处罚决定,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督办。

第九条有关业务部门和业务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对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处罚决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督办意见必须认真执行,积极实施,不得推诿、拖延。

尽职合规免责管理制度

尽职合规免责管理制度

尽职合规免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合规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企业业务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员、代理人等。

第三条公司要求全体员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意识,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合法、规范、透明。

第四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加大对合规免责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

第五条公司对违反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合规风险管理第六条公司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深化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强化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公司要设置风险管理部门,明确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司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并根据不同风险的不同应对措施,加强对不同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第九条公司要建立合规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机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处置风险事件,减少损失。

第十条公司要不断完善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章合规培训第十一条公司要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使员工全面了解公司的合规免责管理制度、公司业务风险及规避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要依照员工的工作特点和规模,制定合规培训计划,举办相关专题讲座、课程培训等。

第十三条公司要加强对合规培训的监督和落实,确保合规培训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章合规监督第十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合规监督评估体系,明确合规监督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要建立合规监督机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合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第十六条公司要建立合规违规事件的报告、登记、核查、处理和归档制度,建立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合规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五章合规宣传第十七条公司要加强对合规免责管理制度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让员工了解和熟悉公司的合规免责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公司尽责免责制度

担保公司尽责免责制度

担保公司尽责免责制度担保公司尽责免责制度是指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承担的责任和免责规定。

这种制度旨在明确担保公司的责任范围,保护担保公司的权益,同时也便于借款人、投资人等相关方了解担保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担保公司尽责免责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责任范围:明确担保公司的责任范围,即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应承担的义务。

这包括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承诺提供担保、履行保证责任等。

2. 责任限制: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对自身的责任进行限制。

这可以通过限制担保公司的最大担保金额、限制担保公司的责任范围等方式实现。

3. 免责条款:担保公司在合同中可以设置一些免除责任的条款。

例如,针对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行为导致的担保失效,担保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4. 赔偿机制: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如果发生债务违约等情况,需要确定赔偿机制。

担保公司可以与借款人、债权人等达成协议,明确赔偿的方式和金额。

担保公司尽责免责制度的存在可以使各方在担保合同中更清楚地了解担保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减少争议的发生,维护担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合理的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也有利于担保公司在承担风险时能够更加合理地分担风险。

补充一些关于担保公司尽责免责制度的内容:5. 限制准则:担保公司尽责免责制度可能依赖于特定的法律、监管规定或行业准则。

这些准则可能规定了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应当遵守的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应的责任和免责规定。

6. 信息披露: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前,应向借款人、投资人等相关方充分披露其尽责免责制度内容。

这有助于相关方了解担保公司的责任和免责规定,作出知情决策。

7. 争议解决机制:担保公司尽责免责制度可能涉及争议解决机制,即当出现争议时,相关方之间应如何解决。

这可以包括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以便保障各方权益。

8. 监管合规:担保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通常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的所有融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担保、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

第三条公司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确保担保业务风险在公司可承受范围内,避免因担保业务导致公司经营风险。

2. 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担保业务合法合规。

3. 诚实守信原则:坚持诚信经营,维护公司良好信誉。

4. 专业化原则: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流程第四条公司融资担保业务范围:1. 对借款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

2. 对履约、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等提供担保。

3. 其他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业务。

第五条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流程:1. 客户申请:客户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2. 审核调查:公司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评估担保风险。

3. 审批:经公司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签订担保合同。

4. 担保实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5. 担保解除:担保期限届满或担保事项解除,解除担保。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1. 风险识别:识别担保业务潜在风险。

2. 风险评估:对担保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3. 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担保业务风险。

4. 风险预警:对潜在风险进行预警。

5. 风险化解:对已发生的风险进行化解。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包括:1. 客户资信调查:对客户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确保客户具备偿还能力。

2. 担保额度控制:根据客户资信、担保业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额度。

3. 担保期限控制:根据担保业务类型和客户偿还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期限。

4. 担保方式控制:根据担保业务类型和客户需求,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追究的原则1.依法追究: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担保责任违法行为的责任。

2.严格追究:对于担保责任违法行为,不论其性质和影响大小,都应严格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3.真实追究:在责任追究中,要求担保公司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和证据,确保追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权益保障:责任追究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其经营合法合规的权利。

二、责任追究的主体1.担保公司内部: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内部审查和监控,对内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2.监管机构: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有权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3.受损方或债权人:受损方或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担保责任,要求担保公司赔偿损失。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1.内部处罚:担保公司内部可以通过警告、罚款、限制业务等方式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行政处罚:监管机构可以对担保公司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受损方或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要求担保公司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

4.刑事责任:对于涉及犯罪的情况,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刑事追究。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调查核实:相关机构对担保责任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2.评估和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评估和认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影响和责任人。

3.追究责任:根据评估认定的结果,依法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整改和赔偿:担保公司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根据法律规定赔偿受损方或债权人的损失。

五、责任追究的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担保公司内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部审核、监控和审计,确保合规运营。

2.监管机构监督:相关监管机构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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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汇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业务尽职免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担保业务工作管理制度,促进担保业务管理,明确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公司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章程、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尽职免责制度是指当担保业务出现代偿等风险事项后,依据本制度规定,担保公司对从事担保业务调查、风险审查、合规审批、保后管理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职责,并根据工作人员尽职的情况,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的一项制度。

第二章业务工作尽职要求
第三条担保业务人员主要包括担保业务部、风险评审部、合规审查部的所有人员,公司实行担保项目部门责任制度,担保业务部对担保调查情况负责,风险评审部对发表的评审意见负责,合规审查部对审查的内容负责。

(一)担保公司业务部具体尽职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担保对象的担保申请和收集担保对象的基本资料、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及担保业务需要的其他信息等。

2.负责对担保队象的借款的用途及收集的资料进行初审,对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反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实地调查,将实地调查情况、分析结果形成基本符合实际的书
面调查报告,得出的调查结论无重大差错。

3.对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担保的企业,提供该担保对象的反担保措施及抵(质)押资产清单,无重大遗漏。

4.依据合规部制定并经律师审核的法律合同文本,负责组织与合作银行及担保对象签署保证合同,无重大过错。

(二)担保公司风险评审部具体尽职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对担保对象的整体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及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进行风险评价,基本符合实际,无重大差错。

2.负责对担保对象的整体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及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进行风险评价,并出具风险评审意见,基本接近实际,无过分悬殊。

3.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证照与实际一致,无重大差错。

4.保后管理人员负责不定期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保后管理,查看抵押物,并对在保企业划分风险级别,进行分险提示;负责拟定风险企业代偿和追偿方案,分级及时合理,方案切实可行。

(三)担保公司合规部尽职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依反担保手续、抵(质)押清单,制定法律合同文本,经律师审核后,交业务部与银行及担保对象签署的合同合法合规,无重大差错,担保对象缴纳担保费后,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前,对送审部门提交的担保材料,负责贷款担保材料的合规性审核、法律风险提示以及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合规审查部应认真审查担保材料,独立发表的意见基本符合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差错。

第三章业务工作免责要求
第四条当公司担保事项出现代偿等风险时,公司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业务部门和业务人员遵照本制度的业务工作尽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的履行了职责,担保贷款发生风险,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工作人员的全部责任。

(一)借款企业(或实际用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者)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
(二)因政府需要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
(三)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
(四)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押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
第五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业务部门和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免责:
(一)完全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贷款;
(二)彻底未按公司操作规程办理的担保贷款;
(三)根本未对客户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对明显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贷款;
(四)完全未按照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或抵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偏高偏低的担保贷款;
(五)能够办理而因人为原因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贷款;
(六)长期未按制度实施保后管理,致使风险未及时发现、防范和控制的;
(七)发现客户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未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因业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导致发生风险的担保贷款。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赤峰市汇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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