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路政尽职免责制度
行管部门履职免责制度范本
免责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保障行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管部门履职免责,是指行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出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情况,导致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但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照本制度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行管部门履职免责适用于下列情况:(一)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变化,导致行管部门无法按照原定方案或者方式履行职能的;(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行管部门无法按照原定方案或者方式履行职能的;(三)行管部门已经依法履行告知、征求意见等程序,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仍然提出过高要求,导致无法达成协议的;(四)行管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导致未能按照原定方案或者方式履行职能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导致行管部门未能按照原定方案或者方式履行职能的情况。
第四条行管部门履职免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行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二)行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三)行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四)行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条行管部门履职免责的认定和处理程序如下:(一)行管部门应当对未能按照原定方案或者方式履行职能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报告;(二)行管部门应当将书面报告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三)行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当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管部门审批;(四)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
第六条行管部门履职免责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作为对行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路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路政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 路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路政管理部门,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均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2. 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 各岗位人员按照各自岗位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1. 路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单位得到贯彻执行。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4)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2. 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1)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2)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3)对本部门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
(4)对本部门使用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3. 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4)配合安全生产检查,接受安全生产监督。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完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3.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黔府办函〔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3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意见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因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统筹推进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一长”(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交管站,村、居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点,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村级专兼职劝导员,县、乡、村农村公路路长)管理机制,构建“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二)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三)组织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挂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分级挂牌、限期治理、及时销号、约谈问责”机制;(四)建立健全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五)探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诚信体系,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共管共用;(六)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七)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强化结果运用。
路政安全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公路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公路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路的路政管理,包括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管理以及相关辅助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路政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路政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路政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三)负责公路养护、施工、运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五)负责公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六)负责公路路产保护,防止路产损失;(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公路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公路建设安全管理(一)公路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二)公路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三)公路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公路安全投入使用。
第八条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一)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公路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二)养护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养护人员安全;(三)养护作业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第九条公路运营安全管理(一)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二)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公路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第十条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一)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公路工程追究问责制度内容
公路工程追究问责制度内容一、追究问责的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
追究问责的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任职行为必须合法合规。
2. 尽责尽职。
追究问责的对象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不得因私利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 权责一致。
追究问责的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自己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能擅自越权或逃避责任。
4. 全面平衡。
在进行追究问责时,必须全面、公正、平衡地考虑各方面因素,不能片面或偏袒某一方。
5. 重罚重责。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予以惩处,严格追究责任。
二、建立追究问责的机制1. 制定问责规定。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追究问责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2. 设立问责机构。
相应的政府部门和监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追究问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完善问责程序。
建立追究问责的详细流程和程序,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责任人员,确保问责过程公正、严格。
4. 强化问责监督。
加强对追究问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问责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施。
5. 深化问责体制改革。
通过改革问责体制,优化问责机制,提高问责效能,完善追究问责的法治化、阳光化和透明化。
三、追究问责的对象和方式1. 问责对象。
公路工程建设中可能涉及问责的对象包括政府部门、监管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2. 问责方式。
对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和赖账等情况,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撤销资质等方式进行问责。
四、加强问责效果的监督1. 建立问责档案。
对于问责对象,建立相应的问责档案,记录问责情况、处理结果和问责效果等信息,作为对其日后工作的参考。
2. 定期评估问责效果。
各级政府部门、监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对追究问责的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完善问责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涉及的各个主体,对其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提高各方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促使其履行好安全管理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责任追究:政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导者,负有重要责任。
制度中应明确政府部门在交通安全管理中负责的具体职责,并规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和追究机制。
2.企业责任追究: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直接管理者,承担着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责任。
制度中应规定企业在运输过程中要履行的安全责任和相关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3.驾驶人责任追究:驾驶人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直接参与者和生命安全的守护者。
制度中应明确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对违法驾驶的行为进行追究,包括处罚和扣分等。
4.社会责任追究: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应参与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来,制度中应规定社会各界在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追究机制,对于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究。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推动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同时,也能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让相关主体更加重视交通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二)是指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1. 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对于违反交通法规和规定造成事故的,将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2. 道路交通安全监督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
3.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行政执法尽职免责情形
行政执法尽职免责情形
在行政执法中,为了保障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通常会对其进行一定的尽职免责规定。
尽职免责是指在合法、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因为无法避免的原因导致的一些情形下,对其免除法律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行政执法尽职免责情形:
1.合法执法行为:如果执法行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的,执法人员在合法执法的过程中有可能获得尽职免责。
2.紧急情况下的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执法人员可能需要采取紧急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的紧急执法行为可能会得到尽职免责。
3.合理判断错误:如果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基于合理的判断犯了错误,但这个错误并非故意或严重过失,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考虑尽职免责。
4.法律法规变动: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动,导致执法人员的判断出现偏差,但其行为在原有法律法规下是合法的,可能会考虑尽职免责。
5.不可抗力:执法人员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例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无法按规定履行职责,也可能获得一定程度的尽职免责。
需要注意的是,尽职免责并非对执法人员的一刀切保护,其具体应用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制度对尽职免责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因此在具体情境下,执法人员和公民应当依法维护各自的权益。
路政管理规定「最新版」
路政管理规定「最新版」路政管理规定「最新版」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路政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路政管理规定【最新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路政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2020年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0年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全方位、全链条、多层次的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道路运输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从源头准入、监管执法、基层基础、应急救援等环节进一步补齐各环节各领域安全监管短板,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努力实现“三个持续减少、一个坚决防止"的目标,即道路运输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持续减少,坚决防止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体系。
1.督促落实企业主责。
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场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有关法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维护、驾驶人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动态监控等关键制度。
—86 —2.构建共建共治体系。
建立健全各级安委会、道交委、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整合部门行业资源,凝聚交通治理合力。
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及时消除隐患漏洞。
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保险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安全治理,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综合运用信用中国、信用交通、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载体,加快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客货运输经营行为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4.完善事故调查制度。
严肃事故调查,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督促整改隐患、堵塞漏洞,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
公路路政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2篇)
公路路政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一、背景和目的公路路政副处长作为单位的领导干部,对于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生产安全具有重要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公路路政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特制定此《公路路政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二、原则和要求1. 安全第一原则:公路路政副处长要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在履职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自身和单位人员的安全。
2. 依法履职原则:公路路政副处长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规。
3. 完整掌握工作情况:公路路政副处长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推进。
4. 亲自抓落实原则:公路路政副处长要亲自参与和抓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推卸和搪塞责任。
5. 注重宣传教育:公路路政副处长要加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三、职责和任务1. 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公路路政副处长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和需要,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等不同层次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及时向上级报备。
2.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公路路政副处长要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3. 确保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完好:公路路政副处长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装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并具备使用功能。
4. 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公路路政副处长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全体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自护意识。
5. 协调处理事故和突发事件:公路路政副处长要及时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和突发事件,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6.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公路路政副处长要负责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 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公路路政副处长要定期向上级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反映问题和建议,寻求上级的指导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交通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交通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交通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是指在履行执法职责过程中,如果交通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但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执法结果不符合预期或产生不良后果,交通执法人员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通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勇于执法,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效果。
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因执法结果不符合预期或产生不良后果而给交通执法人员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责任追究。
根据该制度,交通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执法,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如果执法结果不符合预期或产生不良后果,但交通执法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且尽到了应有的职责和义务,那么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交通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并不意味着交通执法人员可以任意执法或滥用职权。
如果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滥用职权或故意造成不良后果,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交通运输部交通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是为了保护交通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效果,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执法或滥用职权。
公路路政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路路政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路路政副处长应当对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
他/她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 坚守职责。
公路路政副处长应当正确理解和履行自身的职责,时刻关注公路路政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积极参与其中。
2. 安全管理。
公路路政副处长应当参与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的安全进行。
他/她应当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并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领导组织。
公路路政副处长应当组织、调配相关人员和物资,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他/她还应当负责安排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问题。
4. 事故应对。
公路路政副处长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各级工作人员,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和事故,在最短时间内防止事故扩大化,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5. 监督检查。
公路路政副处长应当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情况,并督促下级部门及人员落实安全制度和措施。
他/她应当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公路路政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总之,公路路政副处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之一,他/她应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公路路政部门的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2020年路政尽职免责制度
路政尽职免责制度所谓尽职免责,我们通常理解为一个人在从事一项工作时,只要按照本职岗位上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尽力履行职责,即使因客观原因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也可以不为此后果承担责任。
我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全面的。
“只有尽职才能免责”,很显然尽职是免责的前提,只有在尽职的基础上才能谈免责,这句话重点在尽职。
翻开 __画卷,我们可以找到有关尽职的诸多词语,什么鞠躬尽瘁、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忠于职守等等。
古往今来,我们有关尽职的解释太多太多。
尽:就是全力做出,竭力做到最好;职:就是职责。
尽职就是尽最大努力完成自己的职责。
尽职是全身心地付出,尽职是挑战难题的勇气,尽职也是战胜困境的决心。
尽职是对工作职责的勇敢担当,是对工作环境的积极适应,也是对自己所负使命的忠诚和信守。
在现实社会中,无论你从事的是什么样的职业,要想做到免责,必须先做到尽职。
而尽职,我认为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找准自己的岗位,清楚所在岗位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常常说“要找准位置”。
这里的位置就是指自己工作的岗位。
固然位置很重要,只有找准自己的位置之后才能正确的履行职责。
每一个参加工作的公民都有自己的岗位,这个岗位所对应的是它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要想把工作干好,做到尽职免责,那么我们首先要找准自己的岗位,清楚它的权利与义务。
只有找到了自己所处的岗位,并清楚它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而避免行使超出这个岗位的权利或不行使这个岗位应当拥有的权利。
在监狱工作中,我们同样有对应的岗位,这些不同的岗位区分了我们每个监狱民警的不同工作内容,并划分了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你没有找准自己所处的岗位,那么你很可能没有履行应该行使的职权,进而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这样就很容易出现失职,从而造成不良后果。
明确岗位职责熟悉业务知识岗位职责指一个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它与我们所在职位的工作息息相关,是我们干好工作的出发点。
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需要制定路政执法人员管理的相应制度!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增强路政执法人员工作责任感,提高路政执法水平,规范路政执法行为,保障路政执法正确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路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路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路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是指政治素质、思想修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能:是指行政执法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及组织管理才能。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等。
绩:是指执法工作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路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二)在宣传贯彻公路法律法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三)在查处路政违法案件中表现突出的;(四)在公路建设、路政管理和法律服务等工作中维护公路部门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成效显著的;(五)按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
第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三)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五)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违法实施路政许可的;(七)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局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公路局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公路局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局各级干管人员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追究管理失职行为,保证全局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各级干管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的,属管理失职行为。
不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和不完全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等情形;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等情形。
各级干管人员应对其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情节较重、造成损失较大或者不良影响较大的追究上一级直至单位领导失职责任。
第三条管理责任追究贯彻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的直接管理人员,承担直接管理失职责任;直接管理人员的上级主管人员是间接失职管理人员,承担间接管理失职责任。
重在追究直接管理失职责任。
第四条各级干管人员发现下属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必须及时加以制止并逐级上报,或视情节越级上报。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隐瞒。
对于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所在单位要做到不找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改进措施不到位不放过。
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对失职干管人员的调查处理原则上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 2 页共 4 页所属单位党政主管由市局党委或交通局纪委直接调查处理;班子其他副职由市局党委处理。
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监察部门审批。
市局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失职干管人员追究种类有:一、通报批评;二、警告、记过或记大过;三、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四、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赔偿;五、党员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七条追究干管人员管理失职,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路政部门公路建设尽职免责制度解析
路政部门公路建设尽职免责制度解析
2023年,公路建设已经成为了城市化建设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公路建设牵涉到多个部门和复杂的施工过程,此类工程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成为了民众非常关心的问题。
为了保障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路政部门逐渐建立了尽职免责制度。
尽职免责制度是指责任者在尽全力做到最合理、最可能的预测和相应措施后,对结果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的制度。
在公路建设中,尽职免责制度是路政部门为规范公路建设管理,提高质量安全水平而设立的一种规定。
首先,路政部门在公路建设之前会进行多重评估,从地理环境、气候因素、土壤地质、施工设备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估和预测,掌握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避免出现安全隐患。
此举就是为了保证尽职责任,避免因没有提前预警而面临的巨大风险。
其次,路政部门会对每个施工环节进行精细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管。
对于可能会影响工程质量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完善各种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逐步从源头保障公路建设质量。
此外,路政部门还将加强与社会监督管理机构的合作,确保公路建设管理的公开透明,为民众提供准确的信息。
同时,路政部门支持公众举报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总之,道路建设是提高城市化建设的必要构成之一,而道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影响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形象。
路政部门尽
职免责制度的实施,为公路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提高了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也让人们更加放心和安心。
公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公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和部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部属单位依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部属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
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部属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一)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三) 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四) 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五) 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部属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 主持作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的;(三)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四)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
交通行政执法履职风险避责指南
交通行政执法履职风险避责指南《交通行政执法履职风险避责指南》嗨,新朋友,今天我就跟你唠唠交通行政执法履职风险避责那些事儿。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啊,咱们得把交通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弄明白。
就像咱们出门得认路一样,这法律法规就是咱们执法的路线图。
我一开始啊,觉得知道个大概就行,结果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就闹笑话了。
比如说关于交通处罚的一些具体金额啥的,模糊不清就可能导致处罚不当。
这可不行,一定要把那些法条一条条的看仔细喽。
还有啊,咱们执法的时候,程序可是重中之重,就如同盖房子先打地基。
从最开始表明身份,到最后执法结束的每一个步骤,都得按程序来。
像我有一次办案,差点忘记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处罚决定书,还好及时想起。
这里有个诀窍,你可以心里边按程序列个大概的步骤清单,每办完一个步骤就打个勾,这样就不容易遗漏了。
二、实用建议在执法过程中,证据是你最得力的“武器”。
能拍照留证的时候别偷懒,还有证人证言,要是能争取到那是极好的。
我以前碰到一个案例,有人否认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多亏我之前留了照片,不然真的说不清。
而且记得多找几个角度拍,要清晰,时间标记也不能少。
再有就是跟当事人沟通的时候,要沉着冷静,可别被对方挑起怒火。
你一上火头脑就不清楚了,说不准就说错话做错事。
就像下棋的时候,不能被对手激得乱了分寸。
记得有次我刚去执法,被一个司机一直在那大吼大叫,我差点就和他顶起来了,这是大忌。
三、容易忽视的点文书的书写一定不能小瞧。
这就好比是军人们的装备,要规整。
文书中的用词得准确、严谨。
我见过有些同事写的文书,里面有些词用得模棱两可的,这要是被较真儿起来,咱就有点麻烦。
比如说“大概、左右”这种词要少用,如果说车速“大概80码左右”,就不准确,得精确测量和书写。
还有,执法设备要随时检查是不是能用。
我就记得有次出去执法的时候,执法记录仪电量不足了,这要是真遇到个突发事件,没有记录,那是百口莫辩。
这就像战士上战场没带枪一样可怕。
四、特殊情况当遇到一些紧急情况,像有人重伤需要急救,同时又涉及到交通违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两轻一免”清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两轻一免”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甘交政法〔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两轻一免”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厅机关相关部门∶
为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提升行政机关执法能力,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切实增强政府治理效能,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省厅按照《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甘法办发〔2020】16 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认真梳理研究,编制形成了《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两轻一免"清单》,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厅报告。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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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尽职免责制度
所谓尽职免责,我们通常理解为一个人在从事一项工作时,只要按照本职岗位上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尽力履行职责,即使因客观原因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也可以不为此后果承担责任。
我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全面的。
“只有尽职才能免责”,很显然尽职是免责的前提,只有在尽职的基础上才能谈免责,这句话重点在尽职。
翻开 __画卷,我们可以找到有关尽职的诸多词语,什么鞠躬尽瘁、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忠于职守等等。
古往今来,我们有关尽职的解释太多太多。
尽:就是全力做出,竭力做到最好;职:就是职责。
尽职就是尽最大努力完成自己的职责。
尽职是全身心地付出,尽职是挑战难题的勇气,尽职也是战胜困境的决心。
尽职是对工作职责的勇敢担当,是对工作环境的积极适应,也是对自己所负使命的忠诚和信守。
在现实社会中,无论你从事的是什么样的职业,要想做到免责,必须先做到尽职。
而尽职,我认为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找准自己的岗位,清楚所在岗位的权利与义务
我们常常说“要找准位置”。
这里的位置就是指自己工作的岗位。
固然位置很重要,只有找准自己的位置之后才能正确的履行职责。
每一个参加工作的公民都有自己的岗位,这个岗位所对应的是它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要想把工作干好,做到尽职免责,那么我们首先要找
准自己的岗位,清楚它的权利与义务。
只有找到了自己所处的岗位,并清楚它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而避免行使超出这个岗位的权利或不行使这个岗位应当拥有的权利。
在监狱工作中,我们同样有对应的岗位,这些不同的岗位区分了我们每个监狱民警的不同工作内容,并划分了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你没有找准自己所处的岗位,那么你很可能没有履行应该行使的职权,进而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这样就很容易出现失职,从而造成不良后果。
明确岗位职责熟悉业务知识
岗位职责指一个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
担的责任范围。
它与我们所在职位的工作息息相关,是我们干好工作的出发点。
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有助于提升工作人员的执行力、提升工作效率。
俗话说:“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
我们只有在明确自己岗位职责并熟悉业务知识的基础上才能把工作做好、做强、做精。
一个不明确岗位职责,不熟悉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把工作做好的,更谈不上尽职。
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认真履行职责
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认真履行职责,这是我们尽职免责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尽职免责的基本要求。
它就如同万丈高楼的坚实地基,只有足够牢固的地基,才能承载起高楼的重量。
我们在工作岗位,要想做到尽职免责,就必须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义务,公平公正执法。
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利,铭记自己宣誓的诺言,牢固树立崇高的使命感,这是我们做好自己工作的基本保证。
不徇私不枉法,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常怀清廉之心,常思尽职之责,常悟正义之道。
切切实实把违规操作扼杀在萌芽状态,把徇私枉法消灭在最初的摇篮。
认真履行职责就是要有责任感。
责任感是对自己义务的知觉,以及自觉履行人生义务的态度或意愿。
责任感即包括自己履行职责的过失和责任的态度,也包括对他人和社会责任的意识。
社会学家戴维斯说:“放弃了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就意味着放弃了自身在这个社会中更好生存的机会”。
“责任重于泰山”,这句话道出了责任感的重大意义。
纵观古今中外,那些流芳百世的豪杰,无不将责任感视为一生追求的信念。
在这种坚定的责任感鞭策之下,他们不断奋发前进,最终在各自的领域取得了丰功伟绩。
我们更要有责任感,我们承担的是法律的责任,肩负的是人民的重托,支撑的是社会的和谐。
唯有强烈的责任感才能不断的激励我们勇于进取,才能不断的鼓舞我们严把安全的大门。
认真履行职责就是要有敬业精神。
敬业精神是对职业的热爱而产
生的一种全身心投入的精神,是社会对人们工作的一种道德要求,是个人最大限度地投入本职工作。
爱岗敬业是我们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我们每个工作人员干好工作的必修课。
“人是要有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对监狱工作的敬业精神。
人生好比海上的波浪,有时起有时落,它不是一帆风顺。
但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下,这种情绪都不能影响我们的工作态度;无论在怎样的条件下,这种精神
状态都不能滑坡;无论在怎样的环境下,我们都要敬业于监狱事业。
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尽职尽责,才能为免责打下基矗提出合理化建议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们每个岗位上
制定的制度都会逐渐的不适应现实工作。
在熟悉业务,认真履职之后,我们会发现很多漏洞和弱点。
这些漏洞或大或小,大多数不影响我们正常的工作。
但工作无小事,任何一个细小的漏洞都可能引发不可估量的后果。
因此要真正的做到尽职,我们还需要在日常的工作中总结“漏洞”,并针对这些“漏洞”提出合理化建议。
从而不断的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处理事务的方式方法,最终避免“火山”的喷发,为我们的免责打好预防针。
追究责任是针对出现过错,而免责是针对没有过错。
如果你能尽职尽责的把自己的工作做好,那么你就不存在过错,不存在过错自然就会免责。
所以“只有尽职才能免责”这句话的重点在于尽职,唯有尽职才能把工作做好,唯有尽职才能做到万无一失、滴水不漏,唯有尽职才能获得真正的免责。
“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线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分黑暗?如果你是一粒粮食,你是否哺育了有用的生命?如果你是最小的一颗螺丝钉,你是否永远坚守你生活的岗位?”这是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雷锋在日记中的一段话,它告诉我们无论在什么样的岗位,无论做着什么样的工作,都要发挥最大的能力,做出最大的贡献。
今天,我们重新体会这段话的含义,发现它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那就是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尽职尽责。
对待本职工作,要常怀敬畏之心,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尽心竭力、全身心地投入。
对待事业要有愚公移山的意志,要有老黄牛吃苦耐劳的精神,着眼于大局,立足于小事,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尽职,才能为免责提供强有力的前提条件,才能准确的理解尽职免责的实质内涵。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