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03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典型组合方案35页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9岁计划书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2.相当于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 5.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六、终末期肾病: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赫兹、赫兹和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 眼球缺失或摘除;2 矫正视力低于;3 视野半径小于5度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9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L ;网织红细胞<1%;9血小板绝对值≤20×10/L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六、严重心肌病:指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心功能衰竭,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须满足永久不可逆性体力活动能力受限、无法从事任何体力活动的条件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2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3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持续三个月以上,须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晨僵;2 对称性关节炎;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5 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破坏和关节畸形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狼疮性肾炎分型:Ⅰ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Ⅱ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Ⅲ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Ⅳ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Ⅴ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三十二、终末期肺病: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1持续低于升;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的进行输氧治疗;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三十三、严重克隆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大脑或脑干严重损害,并导致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且植物人状态须已持续30天以上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天以上;须至少满足下列一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三十七、严重冠心病: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为治疗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因输血而感染;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注: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4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第六条特定疾病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指经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1原位癌;2相当于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两项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核磁共振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1脑垂体瘤; 2脑囊肿;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年龄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十、严重头部外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 2在遭受外伤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注: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2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和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除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外,本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第八条责任免除。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分期为T1NM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50种疾病名细表
保障范围广,40种大病全面承保40类重大疾病不仅包含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列25种;还包含我公司以往重疾产品承保的病种;更增加了客户普遍关心的其他病种。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心肌病27.严重重症肌无力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脊髓灰质炎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32.终末期肺病33.严重克隆病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5.持续植物人状态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37.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8.严重冠心病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10种轻症提前给付,不减少死亡、高残保额人性化设计,保险责任创新;10大轻症提前给付20%,不减少死亡和高残保障金额;彰显央企责任与实力,减少理赔纠纷,消除销售顾虑。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包含原位癌)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7.主动脉介入手术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10.严重头部外伤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患轻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20%(最高以10万元为限),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重疾保额减少为基本保额的80%。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K03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典型组合方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 保险(A款、B款)
典型组合方案
2020/4/14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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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目标
了解组合销售的原则,掌握产 品组合的方法,进一步理解产品 的功能,灵活运用产品组合进行 销售,更好的满足多方位需求。
2020/4/14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2
课程大纲
I. 组合销售的原则 II. 产品组合方式 III. 典型组合方案 IV. 组合销售的利益
2020/4/14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25
客户利益
生命保障:最高38.7万元 重大疾病保障:最高25.8万元 高残保障:38.7万元 教育金:18岁-21岁每年领1万元,4年共领4万元 婚嫁金:25岁领取6万元 满期金:60岁领取20万元 红利:60岁累积红利为268871元(中等) 总收益最高:38.7万+4万+6万+20万+26.9万 =95.6万元
2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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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保险计划最高利益图例演示
30岁 男性 假设80周岁后身故
身故金 2万元
总收益: 24.97万元
净收益
15.13万元
至80岁累计红利 49689元
最高生命保障 祝8万寿17元金万元
9.84万元
6万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
4万元养老金
注:本图示红利 按中等红利预测
2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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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美满人生” 保险计划
险种名称 康宁终身A 鸿寿年金
保额 2万
4万(60岁领)
交费期 20年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一、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注:(小于3岁的,投保时,必须提供健康证明)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即保终身。
合同终止:死亡给付,合同终止;发生重大疾病给付,合同终止。
三、疾病范围1、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共40种,其中20种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20种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2、10种特定疾病:一共:50种四、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40种)(1)合同生效至180日内,发生合同规定内的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退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180日后,发生合同规定内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额(保额),意外导致发生合同内重大疾病的,不受180天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特定疾病保险金(10种)合同生效日至180日内,发生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发生特定疾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2)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
2
儿 妻车 房票 子 子子 子子
失去健康一切为零
3
食品污染
不
工
良
作
习
压
惯
力
环境污染
4
重疾严重威胁生命和健康
A、癌症、脑中风、心脏病 占总死亡-60%以上 年人群死亡率-4‰左右 死亡人数-500万人
B、每年新发生重大疾病 发生率-5 ‰以上 城市发生率-8 ‰ 发病人数-800-1000万人
•X周岁
X周岁+180天
•被保险人年龄
终身
16
高度残疾保险责任
意外高残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因病高残 退还所交保费 (不计利息)
合同终止
因病高残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X周岁
X周岁+180天
•被保险人年龄
终身
17
身故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
但18岁以下退保费
• 病故 退还所交保费
• (不计利息)
22
课堂练习
李女士(1976年12月5日出生)于2012年6 月1日为本人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基本保额20万,20年交
1)其投保年龄为多少? 2)每年需交保费多少?每天只需多少元? 3)若于2012年12月8日被初次确诊为特疾,并于2013年2月
8日确诊重疾,请问李女士是否可获得理赔?赔多少? 4)若于2012年12月8日被初次确诊为特疾,并于2013年2月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11
十种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险金
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单借款
在满足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可达保单当时的现金价 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80%。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身故保险金
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终身保障
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保单借款
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产品详情:
投保范围
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产品提供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 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康宁保险产品组合
保障程度高 产品竞争力强
பைடு நூலகம்
佣金比例高
康宁
折标系数高
客户有需求
• 健康需求
• 竞争者
公司有政策
• 佣金高
• 培训支持
Ⅰ 康宁保险产品组合 Ⅱ 产品组合卖点
Ⅲ 产品组合话术
六十年国寿魂龙腾盛世组合
六十年国寿情情满人间组合
六十年国寿爱爱满中华组合
组合定位:高端客户群体,价格昂贵; 组合理念:世界一流的品牌,世界一流的服务, 世界一流的公司; 组合险种: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金彩 明天(A款)+国寿附加定期寿险(A款)+国寿长 久呵护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医疗 补偿+国寿长久呵护定额给付
六十年国寿情情满人间组合
六十年国寿爱爱满中华组合
组合定位:中端客户群体; 组合理念:民族寿险,服务大众;传递价值,保 持和发展客户 组合险种: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附加 定期寿险(A款)+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医疗费 用+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医疗补偿
30岁男性保险责任 1、人身保障:500000元; 2、重大疾病保障:150000元; 3、意外伤害医疗补偿:50000元; 4、住院医疗补偿:20000元; 组合单价(30岁男性)年交:5816.5元
• 电视 • 广播 • 报纸
借助媒体宣 传
• 设立咨询台 • 客户联谊会 • 个人
加强陌生拜 访
• VIP客户活动 • 客户回访 • 客户服务
依托转介绍
根据客 户需求
强化职 场训练
套用产 品组合
管理
销售
服务
30岁男性保险责任 1、人身保障:5285384.9元; 2、重大疾病保障:300000元; 3、每三年返还:25684.64元 4、意外伤害医疗补偿:100000元;住院医疗补偿 :100000元;定额给付日津贴:1000元; 组合单价(30岁男性)年交:100000元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计划
病因未明的原发性退行性脑变性疾病。多起病于老年前期 或老年期,潜隐起病,缓慢进展,以智能损害为主。 • 60岁以上老人年龄每增加5岁,患病危险增加1.85倍 • 60岁人群的患病率为1%,而85岁人群的患病率为30% • 我国阿尔茨海默病患者已超过500万人 • 糖尿病、高血压、高胆固醇血症都是高风险因子 一种常见于中老年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多在60岁以后发 病。帕金森主要表现为患者动作缓慢,手脚或身体பைடு நூலகம்其它部 分的震颤,身体失去了柔软性,变得僵硬。 •4月11日是世界帕金森病日 •近年来帕金森症的发病率呈现上升的趋势,在50岁以 上年龄组的发病率约为1% •近20年中国帕金森病发病率至少增长了20多倍 周老师家庭生命绿荫保障计划
周老师家庭生命绿荫保障计划
一个重要的理念
投资保险并不是花钱,而是转存。
储 蓄 帐 户 保 险 帐 户
周老师家庭生命绿荫保障计划
周老师家庭生命绿荫保障计划
从容和镇定是每个人的必备素质,如何做到 这两点,奉劝所有的人在一往无前追求事业成功 的同时,请为自己和家人留一个温馨的家。一张 可以睡的床,一笔可以让孩子继续读书的学费。 对于企业成百上千万的投资,这些钱也许微不足 道,在你得意时对你的生活毫无影响,在失意时 却可以使你拥有那份从容和淡定。 --- 著名企业管理大师 余世维
周老师 三口之家 康宁保障计划
被保 险人 周老 师 周夫 人 宝宝 年龄 年交 交费 终身 大病 其它 备注 保费 期 保障 保障 功能 33岁 4700 20年 15万 15万 保 29岁 3800 20年 15万 15万 2岁 2050 20年 15万 15万
10550 元
单 借 款
18岁 前5万
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要考虑的是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在我们的生活中,疾病的风险无处不在。
为了给我们的健康和家庭经济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保险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 版就是其中一款备受关注的产品。
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它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尚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程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康宁终身保险案例
康宁终身保险案例。
被告××××保险股份××分公司。
住所地:××市黄河路670号。
原告白××与被告××××保险股份××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及其委托代理人俊高、被告××人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成玉、马惠民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诉称:2003年3月26日,原告的丈夫马明朝与被告签订两份人寿保险合同,投保被告的国寿鸿寿年金分红型保险和康宁终身保险,双方约定受益人为原告。
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每年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了保险费用。
2008年8月17日,投保人因病在××市中心医院治疗,因医治无效。
于2008年8月22日死亡。
原告的丈夫死亡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而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尽快理赔支付,被告却于2009年6月22日给原告下达了拒赔通知。
原告认为被告拒赔于法无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给原告保险金额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人寿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因原告的丈夫马明朝早在2002年1月份就因病毒性肝炎在解放军302医院住院治疗,但是投保人马明朝在2003年3月份投保时却未向我公司如实告知,属带病投保。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保险责任。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为证明自己的主,向本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一)2003年3月25日,原告的丈夫马明朝与被告××人寿公司签订的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一份,该份合同包括客户服务指南、现金价值表、保险单、保险条款、个人保险投保单、分红保险声明书、保险合同送达书。
KO2康宁终身重大疾病AB款目标市场及话术34页
高收入 普通教育 程度 平均收入 水平 高教育程 度
平均收入 水平 普通教育 程度
意外 健康 -重大疾病 父母医疗保险 意外 健康 –重大疾病
•子女 投资/储蓄 健康 -教育资金 -重大疾病 -健康意外 意外 投资/储蓄 自身保障 养老 健康 自身保障 -重大疾病 子女 意外 -健康意外 储蓄 -教育资金
退休生活
健康 保本储蓄/投 资 孙辈教育 意外
高收入 高教育程 度
意外 健康 -重大疾病 父母医疗保险 养老 意外 投资/储蓄 健康 -重大疾病
高收入 普通教育 程度 平均收入 水平 高教育程 度
平均收入 水平 普通教育 程度
意外 健康 -重大疾病 父母医疗保险 意外 健康 –重大疾病
•子女 投资/储蓄 健康 -教育资金 -重大疾病 -健康意外 意外 投资/储蓄 自身保障 养老 健康 自身保障 -重大疾病 子女 意外 -健康意外 储蓄 -教育资金
2017/8/25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5
课程大纲
I. II. III.
需求分析 产品特点及目标市场 销售话术
2017/8/25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6
康终A款产品特点
性价提高实惠多
随需而变贴生活
件均增加收入火
2017/8/25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7
生命周期 收入/教育
单
身
意外 健康 –重大疾病
健康 保本储蓄/投 -重大疾病 资 孙辈教育 储蓄 健康 意外 意外
•保本储蓄/投 储蓄 资 健康 -重大疾病
康终产品特点
康终保本我心安,一朝投保保终身 保障范围更广泛,病种清晰责任清 保费豁免更关怀,交费方式随我愿 急需用钱来借款,保一赔多身价高 养老避税可得兼,全家康宁乐无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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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16
保险计划最高利益图例演示
30岁 男性 假设80周岁后身故
身故金 2万元 总收益 24.97万元
净收益
至80岁累计红利 49689元
15.13万元
最高生命保障 8万元 17万元
祝寿金
6万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
注:本图示红利 按中等红利预测
9.84万元
4万元养老金
9
典型组合方案(三)
关注点:
教育金、满期金祝快乐成长, 健康、保障护一生平安。
康宁终身B
+
鸿宇两全
2017/8/25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10
典型组合方案(四)
关注点:
定期返还、高额保障、 健康保障逐年递增, 投资收益一生相随。 康宁终身B
+
金鑫两全
2017/8/25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21
“吉祥如意” 计划特点
责任期间身价高
大病意外锁定牢
缴费合理计划好
幸福关爱乐陶陶
2017/8/25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22
典型组合方案(三)
目标市场
高收入的家庭
关心少儿健康成长
关心少儿疾病保障
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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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典型组合方案(三)
产品组合方式
III.
典型组合方案
IV. 组合销售的利益
2017/8/25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3
组合销售的原则
保障责任更满足需求
保险期间更符合人性
交费期间更利于客户
兼顾客户、业务员、公司利益
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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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课程大纲
I.
II.
组合销售的原则
产品组合方式
III.
张先生,30周岁 ,某公司职员,
家庭年收入50000元左右
选择“美满人生”保险计划
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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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美满人生” 保险计划
险种名称 康宁终身A
保额 交费期 保费
合计年交费
鸿寿年金
4万(60岁领) 20年 2840元 4920元/年
2万 20年 2080
交费说明:每年交纳4920元,20年共交费98400元。
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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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客户利益
生命保障:可享受最高 17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可获6万元。(若发生在 缴费期内,免交以后各期保费) 高度残疾保险金:最高可获9万元。 养老金:60岁至79周岁每年领取2000元,20年 共领4万元。 祝寿金:80周岁生效对应日领取80000元。 红利:80周岁累计红利 49689元。 总收益:最高24.97万元。
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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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保险计划最高利益图例演示
0岁 男性 假设80岁身故
至60岁累积红利 268871元 重大疾病及身故金 38.7元万
净收益 70.54万元
总收益 95.6万元
最高生命保障 60岁满期保险金 38.7万元
20万元
共交费 25.06万元
25岁婚嫁金 6万元
典型组合方案
IV. 组合销售的利益
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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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产品组合的方式
健康险+养老险
健康险+卡折式业务
健康险+少儿险
健康险+两全险
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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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课程大纲
I.
II.
组合销售的原则
产品组合方式
III.
典型组合方案
IV. 组合销售的利益
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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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典型组合方案(一)
关注点:
健康、养老、资金安全、 投资收益,健康、快乐无忧。
康宁终身A
+
鸿寿年金
2017/8/25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8
典型组合方案(二)
关注点:
交费低、保障高, 健康、保障伴终身。
康宁终身A
+
吉祥卡
2017/8/25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2017/8/25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25
客户利益
生命保障:最高38.7万元 重大疾病保障:最高25.8万元 高残保障:38.7万元 教育金:18岁-21岁每年领1万元,4年共领4万元 婚嫁金:25岁领取6万元 满期金:60岁领取20万元 红利:60岁累积红利为268871元(中等) 总收益最高:38.7万+4万+6万+20万+26.9万 =95.6万元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 保险(A款、B款)
典型组合方案
2017/8/25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1
课程目标
了解组合销售的原则,掌握产 品组合的方法,进一步理解产品 的功能,灵活运用产品组合进行 销售,更好的满足多方位需求。
2017/8/25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2
课程大纲
I.
II.
组合销售的原则
李先生,30岁,某外资企业经理, 家庭生活富足 为0岁的宝宝选择“珍爱嘉年华” 保险计划
2017/8/25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24
“珍爱嘉年华”保险计划
险种名称 保额 缴费期 保费 康宁终身B 5万 20年 4750 鸿宇两全 10万 3年 51870
交费说明:前三年每年交56620元,三年共交:169860元 后17年每年交4750,共交80750元。二十年共交:250610元。
18岁—21岁 教育金4万元
注:本图示红利按中等红利预测
“珍爱嘉年华” 计划特点
2017/8/25
个险销售部培训处-新产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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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如意”保险计划
险种名称 保额 缴费期 保费 合计年交保费 康宁终身A 吉祥卡 4万 1份 20年 1年 4160元 100元 4260元
交费说明:每年交费4260元 二十年共交:85200元。 以后每年交100元,65岁时共交1500元。
2017/8/25
“美满人生” 计划特点
大病账户巧安排
夕阳年金福如海 红利累积财富来
保险新族开心派
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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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组合方案(二)
目标市场
一般收入的人士 风险意识强 责任心强 有保险需求
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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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组合方案(二)
王先生,30周岁,某公司销售人 员,经常出差,单身,年薪5万 元左右 选择“吉祥如意”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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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I.
II.
组合销售的原则
产品组合方式
III.
典型组合方案
IV. 组合销售的利益
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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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组合方案(一)
目标市场
收入相对稳定的年轻人和中年人
关注养老金的补充
关注大病保障
注重保值增值
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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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组合方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