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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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全省农村税费改
革工作的意见
【标 签】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 号】皖发﹝2001﹞6号
【发文日期】2001-04-25
【实施时间】2001-04-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省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我省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减轻了农民负担,初步遏制了农村“三乱”(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初步规范了农业税收征管行为和农村分配关系,改善了基层干群关系,取得了阶段性初步成效。

但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较为复杂,改革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少数地方对农村税费改革的认识还有偏差,工作不到位,政策不落实,一些政策及配套措施尚需进一步调整完善。

因此,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对于巩固和发展试点成果,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文件)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巩固、规范、完善、配套”的要求,现就做好2001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全体党员干部要继续认真学习中央7号文件。

学习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上作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掌握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

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将农村税费改革作为2001年的重点工作来抓,做到工作不松、政策不变。

要对去年以来的试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回顾,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查找工作中的不足。

要抓紧制订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并
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有关责任人。

稳定农村税费改革的领导和办事机一贯彻落实目标责任制、制定并认真执行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办法,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宣传工作。

重点是宣传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基层通过艰苦奋斗解决实际困难的典型等。

通过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准确掌握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征收税费的观念,不断强化勤政廉政意识和严格执行政策、全心全意为农民群众服务的自觉性。

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抓紧抓实有关配套改革工作,同时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
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央7号文件、国务院国发[2001]5号文件和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要求,严格控制农民负担水平,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各地要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中的重大政策问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常年产量、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等涉及农民负担最重要的几个变量。

对经过省里同意调整的计税常产、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要逐项加以落实。

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农业税计税价格,并保持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稳定。

结合中央及省转移支付后新的农业税收实际征收数,重新调整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严格控制并确保农民负担不超过1997年的负担水平。

各县(市、区)对因政策性因素进行调整的实施方案,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集中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地要继续严格按照中央7号文件的规定,以土地二轮承包合同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不得重新丈量承包土地面积,不得按航测面积、普查和详查面积确定计税土地面积,以保持土地二轮承包政策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轮承包政策不落实的地方,要抓紧按规范签订承包合同书,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同时,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用地的实际变化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适当调整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凡土地已被征用且已缴纳或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要及时调减计税土地面积;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财政、土地部门及征地单位要尽快办理有关手续。

减少或者增加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实行申报审批
制。

财政部门要建立土地管理档案,对农业生产用地进行动态管理,切实解决“有税无地”或“有地无税”问题。

要积极探索促进土地流转的方法和途径,建立土地流转机制,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防止土地抛荒。

进一步规范计税常产。

在坚持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分类确定计税常产上限,乡镇可在上限范围内对各村的常产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和调整,只能调低,不能调高,坚决把过高的常产调下来。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均衡农村中不同从业人员的税费负担。

原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有关税费、改革后原则上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不得将负担转嫁给农民。

对承包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要制定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及养猪、养牛等养殖专业户,可以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统一管理和使用。

三、严格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完善征管办法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基层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认真执行国家税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征税。

严格执行农业税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政策,做到税负公平、合理。

分解到村、到户的农业税收入及其附加要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规范农业税收征收方式和行为。

继续按照简便、规范的要求,大力推行定点、定时、定额的“三定”征收方式。

坚持实行纳税通知制度,对核定的农业税费,要在规定期限内向纳税人送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并合理确定纳税期限。

严格税收票据管理,统一使用省规定的农业税税票。

进一步完善农业特产税政策。

严格执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交叉征收的规定。

农业特产税要继续按照据实征收的原则组织征收,不得平均摊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教育征管人员树立依法治税和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转变工作作风,认真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

调整、充实征管人员,加强农业税收征管队伍建设。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可按照税法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税款收缴手续,但要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对相关人员上岗前要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

同时,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除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到农民家中征收农业税,尤其不得组织小分队上门收税。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不得在农业税收以外代收任何费用。

凡不按政策规定征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要按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

建立和健全农业税收司法保全机制。

在积极引导农民群众自觉纳税的同时,对极少数不履行纳税义务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农户,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以维护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四、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健全村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乡镇财政财务及村级财务管理
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合理确定乡镇的事权与财权,做到乡事乡办、乡财乡理、权责结合。

各县(市、区)对乡镇因农村税费改革形成的政策性财力缺口要进行认真核定,结合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进基数部分和乡镇财政综合预算,重新核定乡镇收支基数,完善县乡财政体制。

要继续对乡镇尤其是财政困难的乡镇予以政策倾斜,保证乡镇组织基本正常运转。

各乡镇要根据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勤俭节约,压缩财政支出,集中有限的行政和教育经费,保障工资的正常发放,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供给、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办学质量。

各村级组织要结合改革后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做到办事透明、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管理和监督村级财务。

乡镇政府和乡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按比例同时征收入库的规定,不得把收入缺口都留给村级组织。

同时,要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协助村级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大力推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指导和帮助村级组织用好、管好村级资金。

五、进一步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规范和加强对各种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不允许借结婚登记、计划生育、建房、子女入学、收取水费和电费等,搭车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更不允许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要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提供和接受服务的双方按协议收取费用,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强行收费。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们要加强对生产性水费、电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收取生产性水费、电费和各种乱收费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情节或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坚决取消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有关部门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重新设计和制定考核农村工作及基层干部的各项指标。

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收费的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省规定的学杂费限额,结合当地实际,从低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中小学的代收代支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按规
定的范围使用,并及时做好结算和清退工作。

农村中小学一律不得强制学生统一着装。

农村中小学书籍、课本可用简装本以降低费用。

组织开展农村中小学收费情况检查,对中小学学杂费、书本费、校服费等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继续加强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

各级都要抓紧建立农民负担监督联系点制度、监测制度、信息员制度、信访制度和检查制度,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要给每个农户发放负担监督(明白)卡,凡卡外的收费项目,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农民反映强烈的地区,继续实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

今年要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农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各项不合理的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并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在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要继续落实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

对一些加重农民负担的重大问题。

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协调处理。

对农民负担出现严重问题的地方,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同时要追究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督查工作
继续强化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检查。

指导和督促,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省、市、县督查组、巡视组和工作指导组2001年要继续保留,并统筹安排,分阶段开展督查工作。

被抽调人员的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为抽调的人员创造条件,保证其全力以赴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督查和指导工作。

具体督查工作计划由省督查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

市、县可根据省督查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本地区的农村税费改革巡视和指导工作。

七、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线,继续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节减经费开支等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确保改革成功的重要配套措施。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布局调整为重点,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落实计划,规定时间要求,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并建立考核责任制。

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凡未按要求在2000年底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的地方,必须加快进度,加大实施力度,确保在2001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做到机构精简到位,人员定岗到位,机制、职能转换到位。

在推进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要妥善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和有关工作的衔接,保证机构改革期间工作平稳过渡、正常运转,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配合机构改革,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人员的管理。

建立全省统一的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控制人员超编。

认真贯彻落实省关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部署。

农村中小学布局的调整,必须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认真规划和论证。

要结合教育体制改革,重点抓好中小学编制管理,辞退农村代课教师,逐步精简教师队伍,建立教学人员合理竞争与有序流动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

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按照“保工资发放、保基本正常运转、保师生安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教师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

今年先选择部分县进行教职工工资由县统一发放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开。

未进行试点的县(市、区),要在农业税收入中按照1999 年农村教育附加的规模切出一定比例,保证用于教育投入。

把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结合起来,积极筹措和管好用好相关资金,保证农村中小学危房得到及时改造和修缮。

同时,要积极拓宽教育筹资渠道,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调动社会各界办学的积极性。

继续开展村级改革。

压缩村组补贴干部人数。

村干部尽量交叉任职,村民小组长尽量由村干部兼任;调整和改进农村社会保障对象的负担办法,目前凡由村级负担的,全部改为由乡级负担,确保村级负担有明显减轻。

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盘活集体资产。

省、市、县要挤出一部分财力,用于扶持和引导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

八、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各地要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税费改革的积极性和生产热情,提高广大农民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意识和水平,增强基层组织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村级组织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理集体事务。

村内重大事项要充分征求广大村民意见,向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村内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要实行“一事一议”,在得到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部分有不同意见的村民,要做好宣传、解释和教育工作,不得采取强制性处罚措施,防止激化矛盾。

积极稳妥地开展村级规模调整。

在调整村级规模、小村并大村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不搞硬性撤并。

要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水系分布情况,按照区域面积相宜、便于村民自治新原则;由乡镇提出撤并和调整方案,并经被撤并、调整的村的村民会议表决通过,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地在调整村级规模时,要做好村级班子的选配工作,尤其是要选配好村党支部书记,同时组织村民选出真正愿意为群众办实事、有一定素质的人担任村委会主任,增强村级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九、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努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

转变观念,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确定发展农业、农村经济的新思路。

要进一步增强市场意识、效益观念,把指导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真正从数量的增长转到质量效益的提高上来,把主要工作精力由一般生产指导转到提供信息、科技、深加工、组织销售等服务上来,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各地在调整农业结构时,要切实遵循自然规律,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依据比较优势,选准品种,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不搞行政命令。

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种植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养殖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多种经营,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要认真搞好农副产品深加工的科技服务和信息服务,把千家万户的农民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结起来。

化解市场风险,确保在农业增产的同时,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

各县(市、区)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过渡期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充分发挥“两工”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严禁搞以资代劳,同时要采取严格措施,防止借“两工”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要认真做好乡镇债务的清理和消化工作。

在清理乡村两级债务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债务化解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解决债务问题。

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分清乡村债务的性质,根据乡村和农民实际负担能力,逐一排查,研究制定措施、方法和步骤,明确偿还办法和时限,并抓好落实。

消化乡村债务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不准向农民转嫁或摊派,不准借还债务之名向农民乱收费。

各地在清理不良债务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新的不良债务发生。

涉及农村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项目,一定要从农村实际出发进行建设,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和超越农民负担能力。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扶持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生产、建设性项目,不得强迫村和农民提供配套资金。

政府及部门组织的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项目建设,一律不得向农民集资。

不允许再通过贷款、向外举债等方式来完成上级交办的项目。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个复杂、渐进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根据中央7号文件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制订2001 年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计划,通盘考虑,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抓紧制订、调整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并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以保证农村税费的顺利进行。

附件:
2001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主要任务 具体要求 牵头部门 协办单位 时间安排
1 推动全省学习、贯彻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知识竞赛 以县为单位组织县、乡、村干部参加学习和知识竞赛 省税改办 省财政厅 6月份
2 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宣传教育活动 利用省“一报三台”开展专题宣传,组织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文艺演出 省委宣传部 省税改办 全年
3 审核、批复各县(市、区)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调整方案 各县4月中旬报送2001年调整方案 省税改办 5月中旬
4 开展三个阶段农村税费改革督查工作,指导各级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巡视、指导工作 6月份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税改督查工作动员会,分午、秋、年终三次督查 省税改办 省委组织部 7月、9月、11月
5 开展县、乡财力状况调研,探索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转移支付方案的新思路 选择7至8个县进行调研 省财政厅 4月底
6 严格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全面推广农业税“三定”征收方式,完善农业税收征管政策 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文件 省财政厅 4月底
7 开展农业特产税征收方式调整的专题调研,完善农业特产税政策 制定具体的税目、税率和征收方式,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文件 省财政厅 4月底
8 进一步落实土地二轮承包政策,加强计税土地管理,探索土地适度集中经营的具体办法 制定调整计税土地面积的原则和程序,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文件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 4月底
9 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健全村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乡镇财务及村级财务管理 由省委、省政府出台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开展村级财务检查 省财政厅 省农委 7月份
10 规范农民负担监督卡和收费卡,进一步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制 制定并监制全省统一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和收费明白卡 省农委 省物价局
4月份
11 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建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制定发展乡村经济的具体办法和奖励措施,省财政厅建立扶持村级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省农委 省计委、省财政厅 5月份
12 规范清理乡村债务,制订化解乡村债务的具体办法 出台规范性的化解债务的文件,积极推动乡村消化债务 省农委 省财政厅 7月出台文件,年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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