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法制局关于公开征集我市2014年立法项目建议的通告
公务员申论真题及答案解析(44)
公务员申论真题及答案解析一、多选题(共计4题,每题1分)1.材料1近年来,全国各地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但这一过程中也陆续出现了一些问题。
2022年6月,G市日报记者对本地住房租赁市场展开了专项调查。
市民王先生名下有三套房,其中的两套房常年出租。
“我平时工作很忙,所以更倾向找‘长租客’,这样就不用老浪费时间找下一任租客。
可有些人,租房的时候答应长租,合同也签了,结果没租几个月,说都不说一声,直接跑了。
这种事发生好几回了,虽然可以扣押金,但一次次重新找房客非常麻烦。
”王先生无奈地说道,“租房市场如果没有普遍稳定的租赁关系,对租赁双方都是不利的。
”无独有偶,已经毕业四年的小许也有类似的感受。
“现在租的这个房子,我已经住了两年多了,我还挺想一直租下去的,但房东每年都要涨租——刚搬进来还是三千块一个月,现在已经变成四千了。
要是每年只涨个一两百,我倒还能接受。
不管怎么样,我反正要重新找房子了。
”“中介说房子离地铁十分钟,事实上最起码得半小时”“中介告诉我小区商业配套不错,实际上小区周围就一个小超市和两三家小吃店”“中介发的图片上的房子可好了,实地一看,漏水、掉漆是常有的事儿”……G市的租客们不仅要面对每年都涨的房租,还要和中介们“斗智斗勇”。
中介服务不规范还体现在押金问题上。
对此,已经毕业一年的小李深有感触。
今年6月,小李住满一年准备退房时,中介以地板有刮花、厨房灶台有缝隙等各种莫须有的问题为由,不退还押金。
因为急于换工作,小李不想跟中介耗下去,最后不要押金就搬走了。
“如今,中介机构遍布大街小巷,而且都是不大的店面,只要有一张桌子、一把椅子、一部电话,就轻易说自己是中介公司,为何?现在成立一家中介公司只需要申请个体营业执照。
这种情况下,大量黑中介、无证从业人员充斥房屋中介市场自然不足为奇。
”G市资深中介王飞面对记者如此说道。
近年来,群租房的负面新闻时常见诸报端:2020年11月,G市B区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9人受伤,事后查明房间内设置大量的家用电器和拖线板,租客在插线板上使用大功率电器;2021年8月,G市某小区一50多平方米的群租房内私拉电线,最终发生火灾,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G市群租乱象丛生,住房租赁市场亟需大力整治。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大立法【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1.13【实施日期】2014.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局、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海口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已呈请市委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通过实施立法计划,努力为建设“四宜三养”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和海南首善之城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为此,对落实立法计划提出如下要求:一、保证审议项目按时提请审议。
承担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织精干力量认真进行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按照规定时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如因故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起草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报告并作说明。
二、抓好调研项目的调研起草工作。
承担立法计划调研起草项目的单位要抓紧组织力量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办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处置闲置土地若干规定等项目争取早日完成起草任务,条件成熟的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所有调研项目的起草单位10月底前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调研报告和法规初稿。
三、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要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提前参与有关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工作,确保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努力完成年度立法任务。
四、继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一是立法要准确反映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同时也要尊重立法自身的科学规律。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海府办[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海府办〔2009〕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已经 2009年 3月 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凡列入《海口市人民政府 2009年立法计划》中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拟安排审议的政府规章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成立立法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做到人员、时间、内容、责任“四落实”,按时保质地完成草案的起草上报工作。
不能如期完成立法任务的,起草单位要向市法制局书面说明原因。
列入《海口市人民政府 2009年立法计划》中调研起草、成熟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安排审议的规章项目,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并于 2009年 10月 31日前将调研报告报送至市法制局。
二、起草单位要从全市大局出发,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切实做好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和协调工作,着重从制度上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起草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各部门意见,充分协商和沟通;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
起草单位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时,要按照《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要求,提交送审稿、起草说明、征求各方面意见情况等材料,起草说明应包括立法必要性、立法背景、立法依据、立法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或措施、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三、起草单位要充分贯彻民主立法的原则,积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行政和执行典型案例)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行政和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4•【分类】其他正文行政典型案例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农业有限公司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罚案【关键词】:关联事实考量政府信赖利益保护违法过错责任处罚合理性【案情概要】2009年,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招商建设堆插村休闲农业项目,要求建设周期为2年,公开承诺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桃源公司通过琼山区政府的引荐与堆插村签订合作建设协议。
项目备案批准配套建设接待中心、驿站、景观点等服务设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
2012年3月,海南省农业厅、琼山区政府将该项目确定为省休闲旅游重点项目、区政府重点旅游项目。
琼山区召开专题会议,要求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桃源公司利用水塘岸边的荒坡废地、边角地、灌木丛坡地及村中空闲宅基地进行建设,并投入巨资为村民建设生产生活设施。
2012年6月,海口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涉案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
琼山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函申请调转12亩预留宅基地用地指标,并给予办理农转用手续;琼山区旅游局向海口市法制局作出说明,介绍项目是政府主导的重点旅游项目,不存在非法占地的故意,建议免除行政处罚。
2012年12月,市国土局向桃源公司、堆插村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2013年5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此后,企业没有进行加建、扩建。
项目先后获评省五椰级乡村旅游点、2016年中国最美休闲农庄、2017年首批共享农庄示范点、中国乡村旅游金牌农家乐、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省乡村旅游示范点、海口旅游名村、省休闲观光果园等荣誉称号,2014年获省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2017年纳入海口市重点投资项目,2018年获共享农庄创建试点专项奖励资金。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2014年度制度建设工作情况的通报-海府办〔2015〕16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2014年度制度建设工作情况的通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2014年度制度建设工作情况的通报海府办〔2015〕1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不断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立法)工作,进一步提升市政府立法质量和水平,我局对列入2014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现将我市2014年度制度建设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海口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共安排制度建设(立法)项目(含调研项目)53件,全年共完成32件,完成率较去年上升10%(具体完成情况详见附件1)。
其中,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7件,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4件(出台2件),完成率为57%;政府规章审议项目2件,均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1件)完成率为100%;,规范性文件审议项目30件,已提请市政府审议13件,完成率43%;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12件,政府规章调研项目2件,已完成调研工作的13件,完成率93%。
除《计划》安排项目外,还出台1件法规、2件规章和29件规范性文件,较去年增加45%(详见附件2)。
全年向省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30件;受理备案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共26件。
全年完成《计划》安排项目较好的单位有:市市政市容委、市旅发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爱卫办。
办理计划外项目较好的单位有:市旅发委、市交通港航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立法起草调研论证不充分有的单位起草《计划》项目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未能坚持问题导向,没有深入基层了解管理所需,缺乏对现阶段管理现状的必要掌握,思路不清,对策不足,具体的制度设计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存在照搬照抄上位法的现象,有的甚至存在合法性问题,导致《计划》项目延迟出台或未能出台。
海口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程
海口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海口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程(2014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口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增强立法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口市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建议、论证和确定等工作。
第三条确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急需先立的原则,坚持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相结合,通过立法引领、推动、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为本市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立项的综合工作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两个类型。
审议项目是当年拟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项目,每年安排四个左右。
调研项目是安排调研起草、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每年安排八个左右。
符合本规程规定的立项条件,法规草案建议稿比较成熟或者更具立法紧迫性的建议项目,可以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
符合立项条件的其他建议项目,可以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
上一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可以优先安排为审议项目。
调研项目连续三年未被列为审议项目的,不再列为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
第六条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立项:(一)属于地方立法权限,具有合法性;(二)立法目的明确、公正;(三)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四)法规草案建议稿比较成熟,内容合理、可行,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制度、措施且操作性较强;(五)法规草案建议稿基本符合立法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语言表述准确。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2012年修订)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01•【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6月25日审议通过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1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增强执法检查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章提出议题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在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2个月内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有关机构整理提出;(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执法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机构整理提出;(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收集,交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七)“一府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执法检查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查处和问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查处和问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海府办[2008]167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查处和问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8年6月2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08〕167号文件发布)第一条为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建筑,有效遏制新建违法建筑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对违法建筑查处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职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与《海口市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对本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负责指导、监督各区执法大队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并具体查处重大违法建筑案件。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日常巡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发现、查处和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实施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日常巡查、举报处理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对违法建筑查处的能力和效率,将违法建筑查处责任落实到路段的每一名执法人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09]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2.18施行日期2009.02.18文号琼府办[2009]23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09〕23号)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已经2009年2月16日五届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二○○九年二月十八日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18件)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送省法制办审查时间报省政府审议时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1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已送)(已报)(已报)2关于海南农垦体制改革的决定省农垦总局(已送)(已报)1月3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修改)省海洋与渔业厅2月2月3月4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废止)省交通厅(已送)(已报)3月5海南省万泉河生态保护规定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月2月3月6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省人事劳动保障厅2月3月5月7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改)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2月4月5月8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修改)省建设厅2月4月5月9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修改)省民宗委4月7月10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省建设厅4月6月7月11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修改)省人事劳动保障厅4月6月7月12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修改)省外事侨务办4月6月7月13海南省林木林地权属流转条例省林业局4月6月7月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改)省国土环境资源厅6月8月9月15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人事劳动保障厅6月8月9月16关于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决定省旅游局6月8月9月17海南省洋浦保税港区条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7月9月11月18海南省禁毒条例(修改)省公安厅7月9月11月二、拟制定的省政府规章(10件)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送省法制办审查时间报省政府审议时间1海南省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省交通厅已送已报2海南省自驾租赁车管理办法省交通厅已送已报3海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残疾人联合会已报4海南省优势矿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已送3月5海南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已送3月6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2月5月7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改)省人事劳动保障厅2月5月8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建设厅5月9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省交通厅5月8月10海南省渔港管理办法(修改)省海洋与渔业厅8月10月三、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法规规章项目(47件)类别序号项目名称研究起草单位法规法规1海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农业厅2海南省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条例(修改)省农业厅3海南经济特区农村土地流转条例省农业厅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省农业厅5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改)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6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残联海南省气象灾害防治条例省气象局8海南省旅游条例(修改)省旅游局9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改)省教育厅10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省教育厅11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条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2海南省天然林保护规定省林业局13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省红十字会14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省国土环境资源厅15海南省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办公厅16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省审计厅17海南省政府采购规定省财政厅18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改)省民政厅19海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省民宗委20海南省消防条例(修改)省公安厅21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保护条例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省国家安全厅23海南省法制宣传条例省司法厅24海南省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条例省人事劳动保障厅25海南省电力保护条例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规章海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2海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建设厅3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水务局4海南省政府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务服务中心5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修改)省法制办6海南省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修改)省外事侨务办7海南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省民政厅8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省民政厅9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11海南省政府公共会计暂行办法省财政厅12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省公安厅13海南省海岸带保护管理规定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14海南省土地置换办法省国土环境资源厅15海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省国土环境资源厅16海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省海洋与渔业厅17海南省填海造地项目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权证管理办法省海洋与渔业厅18海南省涉案财务价格鉴定规定省发展改革委19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省统计局20海南省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交通厅21海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省交通厅22海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林业局——结束——。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14]2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2.28施行日期2014.02.28文号琼府办[2014]28号主题类别立法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14〕28号)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已经2014年2月20日六届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11件)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送省法制办审报省政府审议时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1海南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管理局(已报送)(2014年1月已审议通过)(2014年1月已报送)2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省人口计生委1月2月3月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省民政厅1月2月3月4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修订)2月3月上旬3月5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月4月5月6海南经济特区自驾租赁车管理规定省交通运输厅2月4月5月7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修订)省教育厅2月4月5月8海南省旅游条例(修订)省旅游委4月6月7月9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省工商局4月6月7月10海南经济特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条例省农业厅4月6月7月11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省国土环境资源厅6月8月9月二、拟制定的省政府规章(8件)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送省法制办审查时间报省政府审议时间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报送)(2014年1月已审议通过)2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报送)(2014年2月已审议通过)3海南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定(修订)省气象局(已报送)(2014年2月已审议通过)4海南省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省财政厅5月9月5海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规定省公安消防总队5月9月6海南省潜水业管理规定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7月10月7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省国资委7月10月8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省旅游委7月10月三、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54件)类别序号项目名称研究起草单位法规1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修订)省海洋渔业厅2海南省南繁条例省农业厅3海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省国家安全厅4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5海南经济特区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6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7海南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省地税局、省国税局8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修订)省海防口岸办法规9海南省中部生态核心区保护管理条例省国土环境资源厅10海南省三沙旅游管理规定省旅游委11海南省三沙环境保护规定省国土环境资源厅12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省国土环境资源厅1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4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修订)省旅游委15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修订)省旅游委16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修订)省旅游委17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修订)省物价局18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修订)省水务厅19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省科技厅20海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海洋渔业厅21海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省盐务局22海南省港口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2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工商局24海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省林业厅25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省水务厅26海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7海南省节能监察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8海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省民宗委海南省公共文体服务保障条例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30海南经济特区彩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31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测绘地理信息局32海南省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省地震局33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省质监局34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35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6海南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省教育厅37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省司法厅38海南省鼓励和保护华侨投资若干管理规定省外事侨务办39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省民政厅40海南省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省林业厅规章1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海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修订)省民政厅3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省国资委4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省公安消防总队5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修订)省林业厅6海南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省物价局7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修订)省民政厅8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省民政厅9海南省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传播管理办法省气象局10海南省会展业管理规定省商务厅11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务厅12海南省国有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办法(修订)省国资委13海南省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省残联14海南省规范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修订)省法制办——结束——。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府[2012]107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4【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2]1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已经2012 年8 月31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职能部门之间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作中的相互配合,确保依法履行职责,联合查处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划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或不按行政许可的要求,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包括:(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未报建或报建未批准的建筑;(三)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第四条查处违法建筑应坚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部队、学校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建设。
第六条市发改、财政、审计、法制、城管、国土、规划、住建、水务、电力、卫生、环保、消防、安监、公安、监察、工商、食品与药品、宣传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在违法建筑的查处中应按本规定加强协调,配合监控全市建设行为,确保所有建设工程均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6.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
附件:1.《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2.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6月27日附件1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辞二○○六年八月十八日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维护城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海南省海口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在本辖区内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工作。
环卫、规划、园林、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四条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燃气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考全国文综测试Ⅰ卷解析(政治部分)
2019年高考全国文综测试Ⅰ卷解析(政治部分) 2019年高考全国文综测试Ⅰ卷解析(政治部分) 本试卷分第Ⅰ卷(选择题)和第Ⅱ卷(非选择题)两部分。
第Ⅰ卷1至8页,第Ⅱ卷9至 15页。
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Ⅰ卷留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在答题卡上务必用直径0.5毫米黑色签字笔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晰,并帖好条形码。
请仔细核准条形码的准考证号、姓名和科目。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在试题卷上作答无效。
24.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我国“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接着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
下列行为属于宏观调控经济手段的是A.国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B.物价部门核准公共交通的价格C.国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D.工商部门给新办企业发放营业执照解析:试题以十七大报告内容为材料,以近两年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为背景,考查考生对宏观调控手段的理解。
解题时留意,设问要求考生从选项中推断哪一个属于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
B、D两项属于是行政手段的表现,C项是法律手段的表现。
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安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整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
国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有利于调动农夫从事农业生产的主动性,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
A项正确。
25.假设2019年某国一单位M商品,其价值用该国货币表示为15元。
假如2019年生产M商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50%,且该国的货币价值下降(贬值)20%,在其他条件不变的状况下,2019年一单位M商品的价值用货币表示为A.12元B.12.5元C.18元D.18.75元解析:本题把数学学问与政治经济学学问做了有机的结合。
这是今年高考中考生认为比较难的一道选择题。
解答此题关键是理解两个百分数所表达的含义。
在此题中,2019年该商品用货币表示,可以简洁地表示为1M=15元。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2]16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2]1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6月21日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推进重点项目的积极性,加快重点项目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口市重点项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口市重点项目,是指海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项目,不包括重点预备项目。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各辖区政府以及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以项目为奖励单位,一个年度内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个奖项的一次奖励。
本办法中所指的一个项目,是指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所确定的一个项目集合。
第五条对于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奖励,依据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比例实施。
对于区政府的奖励,由市重点办根据重点项目属地划分原则确定各区年度计划总投资,依据各辖区重点项目超额完成各区年度计划总投资比例实施。
第六条奖励参评资格:(一)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且未出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二)社会投资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新建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续建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含25%),竣工项目须年度内实现功能性完工或完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6.05.06•【文号】国办发[1996]17号•【施行日期】1996.05.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1996〕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法制局拟订的《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及立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关于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及立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务院:根据党中央提出的1996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我们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座谈、商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考虑、反复研究,拟订了《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现请示如下:一、《安排》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精神为指导,力求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突出重点,努力使立法工作同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相适应。
二、《安排》分为两档。
列入一档的法律18件、行政法规57件,共75件。
列入二档的法律28件、行政法规66件,共94件。
列入一档的法律,主要有三类: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安排由国务院1996年提出的项目;二是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则》第二类,经过多年调研、论证,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三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列的比较重要的项目。
列入一档的行政法规,都是条件比较成熟又迫切需要的项目,主要是三类:一是适应巩固、完善已出台的改革措施的需要,而且党中央、国务院对有关立法项目涉及的体制和方针政策已经确定或者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的;二是同已经出台的法律相配套的;三是根据需要与可能,进一步完善有关行政管理制度的。
列入二档的项目是今年着手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再提出的,数量较多,在工作中也要区别轻重缓急,抓住重点,加紧工作。
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
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13•【字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2002年11月29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3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可操作性。
第五条依照法定的权限,下列事项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除法律规定应由国家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南省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而本市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六条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第七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治建设工作报告
法治建设工作报告法治建设工作报告「篇一」xxxx年,xx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以及省市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执法工作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县政府及部门、乡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大幅提高。
现将县政府xxxx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的xx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xx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xx县xxxx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xx县xxxx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任务台账》,对全县各单位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进行了层层分解落实。
二是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
xxxx年,xx县被x市确定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单位,我县印发了《xx县xxxx年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确定cc乡、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四个单位为全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单位。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都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工作要点和任务台账,确保了我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同时,制定了《xx县xxxx年度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将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纳入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内容,按时完成了对各乡镇、各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三是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成立了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并制定了法律顾问团工作职责。
聘请x市中盈律师事务所x分所两名律师为县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年内法律顾问共办理行政应诉案件xx件,行政复议案件xx件,出具合同审查等法律审查意见书xx件。
各乡镇聘请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在重大问题决策、化解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从源头上把好法律关,确保了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海府办[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司法局,为海口市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增加的职责(一)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规定,增加“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各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和公证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管理监外执行和安置帮教工作。
(八)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承办涉港、澳、台有关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