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新版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新版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依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131号)、《相关深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相关问题通知》(建房[]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照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能够后,完工立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协议约定支付预购房款(包含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和预售人签署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置资金监管账户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置预售商品房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署和账户设置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监管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该和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置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需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础单位设置,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标,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置。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需为基础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而且预留签章要和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置专用账户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协议》网上签约立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标准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有贷款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标准上应该开立在提供贷款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项目,预售人应该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标抵押权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海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

海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

海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指定主题】海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引言】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预售一直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重要的交易方式。

然而,由于过去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引发了一些购房者和社会公众的担忧,特别是涉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安全和监管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海南省政府推出了一项新的举措,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

本文将深入探讨海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的意义、操作方式以及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正文】1. 海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的定义和意义海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是由开发商向银行购买的一种保险工具,用于保障购房者预先支付的购房资金。

这意味着,一旦开发商无法按时交付房屋或违反合同约定,购房者可以通过保函向银行追索自己的预售资金,从而有效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这项新举措的出台,不仅增强了购房者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的信心,也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2. 海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的操作方式及流程根据海南省政府的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需要向指定的银行购买预售资金监管保函。

具体操作方式包括:(1) 开发商与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的合同,约定保函金额、有效期和费率等内容。

(2) 开发商按照约定向银行支付保函费用。

(3) 银行核实开发商的资质和相关文件,确保开发商符合购房者权益保护的要求。

(4) 购房者在购房时支付房款至指定银行账户,并获得相关的购房凭证。

(5) 一旦发现开发商违约或无法按时交付房屋,购房者可以凭借购房凭证向指定银行追索预售资金。

3. 海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1) 提升购房者信任度:海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有效地增强了购房者对预售资金的信心,使他们更愿意参与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进而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2) 规范开发商行为:购房者通过海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约束开发商,迫使他们履行合同承诺,提高开发商的行为规范和透明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_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____》(建房[____]____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管理,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品房销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管理机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等各相关主体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的是购房人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支付的一定金额,包括购房款、首付款、订金等。

第二章预售资金的存储和监管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专户,并由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挪用、冻结或私自处置。

第七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核对和清点,确保预售资金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购房人提供预售资金的状态和使用情况,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应当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别存入不同的商业银行账户,确保资金的专项使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按照工程进度、质量检验等要求进行结算,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给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预售资金的监管报表和公示第十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报表,对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送。

第十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披露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预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用于存放预售资金,该账户应当由监管机构和开发商共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第四条:购房者支付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购房者支付的预售款进行及时核实和登记,并向购房者发放预售款收据。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向购房者提供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包括预售款的使用明细、资金余额和购房者权益的保障等内容。

第七条:监管机构应当对开发商的预售款使用进行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预售款的合法使用和购房者权益的保护。

第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预售款监管制度,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监管机构和开发商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购房者的投诉和纠纷,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违规使用预售款的开发商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2)下面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一个草稿范本,供参考: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者在商品房项目未竣工前向开发商预付的购房款项。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纳入专门账户进行监管,并由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每个商品房项目均应设立独立的账户。

第五条开发商在进场施工前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专门的监管账户,并及时通知购房者。

第六条购房者在交纳预售款项后,应及时将购房款项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一、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通过预售方式融资所筹集的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项目。

三、监管主体1. 监管机构(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3)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2. 监管服务机构(1)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代收购房款项并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独立第三方机构:由监管机构委托,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评估和审计,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监管原则1. 资金专户原则购房款项必须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

2. 资金监管原则购房款项必须由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收代付,并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释放。

3. 信息公开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监管金额等内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监管措施1. 银行开户及业务受理(1)购房款项必须通过开发商委托的银行进行收款,并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2)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开发商具备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的能力。

(3)银行对购房者的身份和购房合同进行验证,确保购房款项的合法来源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

2. 资金监管和释放(1)开发商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提取购房款项。

(2)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海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海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后中止。

第六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辖区内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主要职责是:(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二)定期巡查预售项目,对开发企业管理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预售资金收存、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银监局)负责办理《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对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具体实施对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对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进行监管;(二)及时将《监管协议》报送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海南银监局备案;(三)受理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申请,负责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资金出账审核,并实地核查工程形象进度;(四)做好预售资金收存、使用情况的月报工作;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琼建管〔2022〕84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建管〔2022〕84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7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有效遏制建筑工程施工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施工转包等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为自贸港项目建设做好服务保障,根据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以及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治理的监督建议》(驻住建纪监〔2022〕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建设方案》,立足海南自贸港实际,紧紧围绕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市场环境的要求,全面清查并处理我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等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项目,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为期约1年(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的施工转包违法分包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巩固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成效,有效遏制建筑工程施工转包等违法行为,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海南自贸港建筑市场秩序,有效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保障建筑工地施工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海住建规字〔2022〕2号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海住建规字〔2022〕2号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商业银行、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工作部署,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以及《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琼建房〔2013〕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资金监管主体职责及监管内容。

监管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主体。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条款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概况、监管账户的户名及账号、预售资金的收存管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构成(含具体金额)和管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重点监管资金,不得少报;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前,应按照项目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为目标,对开发企业申报重点监管资金的分项构成、各分项金额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行全过程监管。

二、账户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在签订中介代理合同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监管账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购房资金监管与风险控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购房资金监管与风险控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购房资金监管与风险控制简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法规,该法规对购房资金的监管与风险控制提出了相关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购房资金监管与风险控制的要求和措施。

购房资金监管要求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建立购房资金监管机制,以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

具体的监管要求包括:1. 资金监管账户:开发商需要在银行开立专门的购房资金监管账户,将购房者的款项存入该账户,并将账户与购房合同挂钩,确保购房者资金的安全。

2. 资金监管比例:开发商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一定比例的购房款项存入购房资金监管账户。

这样一来,即使开发商出现经营风险,购房者的购房资金也能够得到保护。

购房资金风险控制措施1. 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需要获得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

该证书是开发商合法销售商品房的证明,购房者可以通过查询预售许可证来确认开发商的合法性。

2. 购房合同: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交付标准和交付条件等。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的法律依据,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3. 资金监管证明:购房者在购房资金监管账户存款后,开发商需要向购房者提供资金监管证明。

这样一来,购房者可以通过查询资金监管账户来确认其资金是否得到合理监管。

购房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的意义购房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中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监管和控制措施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

这些措施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了房地产市场的过热以及开发商的违规行为。

总结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购房资金的监管和风险的控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

购房资金的监管包括建立资金监管账户和存入一定比例的购房款项,并与购房合同挂钩。

购房资金的风险控制包括开发商获得预售许可证、签订购房合同和提供资金监管证明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6〕20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6〕20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6〕20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3日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优化旅游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不动产登记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后将部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开发单位所有,自营或委托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可由各市县政府根据需要决定,但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70%。

所有客房由开发单位统一经营或委托统一经营,以保证酒店的完整性。

产权式酒店不同于商品住宅,属商业性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取得产权式酒店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规划许可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施工许可工作。

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预(销)售许可工作。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产权式酒店的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琼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琼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琼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5•【字号】海府[2018]150号•【施行日期】201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琼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海府〔2018〕1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目标,防止房价“大起大落”,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停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出售商品住宅(经批准的企业人才周转房除外)。

二、严格落实琼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2018年4月22日20:00后户籍迁入我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1套商品住宅(引进人才落户购房除外)。

三、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的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报建时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规划性质审批。

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项目也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规划性质由规划部门重新审核。

具体按以下要求指导管控:(一)设有独立卫生间的小户型办公建筑配建比例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其余80%的办公空间建筑单套分割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二)建筑层高须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琼建规函〔2014〕523号)有关规定从严管控。

(三)卫生间、茶水间、饮水供应点等公共配套建筑应集中设置,燃气入户应当符合消防和规划设计规范。

(四)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改变建筑用途,不能按住宅户型进行设计改造,不得设置外挑阳台,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1.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保障购房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商品房预售项目的资金监管工作。

3.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开发商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资金监管,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1.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当由开发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确保独立于开发商自有资金账户。

2.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行、账号、账户名称等信息应当如实公示,并定期更新。

三、预售资金划拨和使用1.开发商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节点,及时划拨购房者的预售资金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开发商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 不得将预售资金用于非购房用途;(2) 不得将预售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投资或经营活动;(3) 不得挪用预售资金用于开发商自身的其他经济利益。

四、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的职责1.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对开发商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核实资金划拨和使用情况。

2.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定期向购房者公示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账户余额等信息。

3.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行为,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和纠正。

五、购房者权益保护1.购房者可以向预售资金监管机构查询和咨询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账户余额,随时了解自己的权益情况。

2.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购房者提出的查询和投诉进行及时回应,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挪用预售资金的开发商,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2.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不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开发商,将被限制办理商品房预售活动。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2)1.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是房地产行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为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2•【字号】海府办[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2〕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琼府办〔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位,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配售核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具体负责本办法及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监察、价格、统计、公安、人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海南省住建局关于颁发预售许可证规定

海南省住建局关于颁发预售许可证规定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方案中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原件)(1份);
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原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1份);
7、已完成基础以上的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2、商品房14、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海南省住建局关于颁发预售许可证规定
一、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的监管,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下面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细则: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以前,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并指定监管银行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2. 监管银行负责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存放预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将预售款项存入该账户,不能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3.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预售资金的详细账目和资金来源证明,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监管银行会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包括查验账户余额、核对收支情况等,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按照约定的进度向购房者履行合同,并及时将购房者的支付款项存入监管账户。

6. 监管部门会对预售资金进行定期审计,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7. 在商品房竣工后,监管银行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核实实际销售情况,并对预售资金进行结算。

8. 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挪用、私分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商品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一些基本实施细则,具体执行细则可能会根据地区的法规和监管要求有所不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针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具体措施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监管主体: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一般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机构或基金负责监管。

2.监管机构: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

3.监管流程: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流程和步骤,包括申请资金监管、审核资料、开设监管账户、监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

4.监管标准: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标准,包括预售资金只能用于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等。

5.监管措施: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措施,例如实行定期监管、随机抽查、验收监管报告等。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2013]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2013]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0.23施行日期2013.10.23文号琼府[2013]68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2013〕6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业对推动经济发展、惠及民生、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结构不合理、产品品质不高、基础和服务设施不配套、市场监管不到位、规划执行不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房地产开发的规划管理(一)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

尽快修订完善《海南省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科学确定我省房地产发展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与节奏。

指导各市县严格按规划推动房地产开发建设。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商品房用地的管理。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旅游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改为商品房用地。

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应由市县政府主导编制。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县及各部门不得擅自与企业签订土地成片开发协议,不得审批新的土地成片开发项目。

对未经省政府批准签订的各类土地成片开发协议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整改。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抓紧编制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岸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明确岸线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功能分区及开发时序,严格控制一线岸线土地资源单纯用于商品房开发。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是指对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的一份文件。

下面将从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监管主体、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目的1. 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 细则旨在加强对开发企业资金运作和风险控制的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 细则适用于购房者及其代理人、银行、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

三、监管主体1.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指导和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 监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管与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3. 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负责接收、保管和支付预售资金。

4. 购房者:享有权益的主体,有权监督企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管措施1. 资金专账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设立专用账户,将预售资金分账存入银行,确保与其他资金隔离。

2. 资金划拨限制: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划拨限制,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和购房者权益保障。

3. 资金用途审查:监管部门将对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的用途进行审查,确保合规使用。

4. 资金监督检查:监管部门有权对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金的存储、使用、归集等。

5. 资金风险评估:银行应对开发企业进行资金风险评估,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

6. 资金监管信息公示:开发企业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预售资金的相关信息,并公示给购房者和社会公众。

五、监管责任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立专用账户,保管好预售资金,合规使用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 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应严格履行监管义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4. 购房者:有权监督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
的实施意见》(琼府办[]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后中止。

第六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预售
资金的收存、使用。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辖区内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二)定期巡查预售项目,对开发企业管理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预售资金收存、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银监局)负责办理《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对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具体实施对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对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进行监管;
(二)及时将《监管协议》报送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海南银监局备案;
(三)受理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申请,负责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资金出账审核,并实地核查工程形象进度;
(四)做好预售资金收存、使用情况的月报工作;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按一个项目开设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监管银行如给开发企业开通网上银行的,双方必须在《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限制账户资金的转出使用。

开发企业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监管账户以及在其他银行的开户情况一同报房管部门备案。

开发企业有开发贷款且选择开发贷款行以外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的,应当先征得项目开发贷款银行的书面意见。

开发企业需要变更监管银行的,应先征得原监管银行的书面意见,方可与新的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于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房管部门备案。

监管银行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报送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海南银监局备案。

第八条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项目重点监管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以及归还项目开发贷款。

在保证整个项目交付使用的资金条件下,监管银行可允许开发企业调用其超出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的部分。

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主要由项目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含税)以及的不可预见费用构成。

第九条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应按照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初始登记三个环节设置预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开发企业可以在预售资金使用节点前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但不能超过相应节点用款额度。

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建设费用(含税)的。

第三章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预售资金存入相应的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凭相应的监管账户缴款回单,为购房人开具售房发票。

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按开发企业提供的监管账户直接划入。

开发企业收取现金或跨省份收取预售资金的,必须在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现金或预售资金转回监管账户,并在《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