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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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及解读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及解读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有效发挥项目资本金的宏观调控和风险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渝建市场〔2020〕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渝建市场〔20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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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西安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消息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目前西安当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在调研阶段,成文的文件已经“数易其稿”,还未上交西安市政府。
上海
上海方面,虽然开发商还没有接到类似通知,但各家地产商对于预售款政策并不陌生。记者了解到,目前沪上房地产开发商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都必须提交专项账户资金证明,以保证预售工程能够顺利完成而不至于产生项目烂尾等风险。只是,往往资金进入专项账户后,开发商依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对资金支取。
2010年6月30日
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照进度进行核发发商挪用,抽逃预售资金,我局将尽快制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全市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备案的,相应费用可凭已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在相应节点前提前支取,但不得超过节点用款额度。
昆明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
2011年1月1日
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之一:已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本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预售三资金可按建设进度申请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更新日期:2011年3月15日
地方
规定名称
出台时间
主要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4月13日
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和账户设立标准(一)严格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选择标准。

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为支行级以上的银行,且为该商品房项目的按揭银行,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将预售资金账户管理信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网的各项规定和技术条件,实时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预售资金账户信息。

承诺严格按照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除因房地产管理部门禁止其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外,监管银行不得变更。

(二)规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数量。

同一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项目名称为准)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设规模为准。

土地属划拨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可批准的该项目建设总规模为准。

一个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统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名称。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称统一设立为“(填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品房销售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办事指南

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办事指南

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办事指南设置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号)一、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档环节办事指南(一)办理时间:楼栋达到预售条件,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之前。

(二)需提供的材料:、《预售项目建档申请表》(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网()首页“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平台”填报申请并生成申请表打印);、建档项目所有《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本项目已建立的《项目手册》原件。

(三)办理时限:个工作日。

(四)办结成果:出具《预售项目建档通知书》(一式五份)。

二、市管项目核定预售资金监管额环节办事指南(一)办理时间: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日内。

(二)需提供的材料:、《预售资金监管额核定申请表》(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网()首页“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平台”填报申请并生成申请表打印);、《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认书》(原件);、经房管部门备案的《重庆市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原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市管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为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的项目)须提供《承诺执行配套设施建设承诺制度证明》(在市开发办项目处办理);、项目公司申请享受母公司预售资金监管优惠政策须提供材料(一个监管项目只须提供一份)①母公司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承诺函》一份(样本在开发企业申请表格中下载);②项目公司股权关系的证明材料,须工商部门盖章。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房地产交易所、市国土资源房屋监察大队:为明确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职责、监管内容、措施和相关程序,指导我市各级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有效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渝文审[2006]31号),现将《办法》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应组织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内容,认真贯彻《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办法》实施房地产交易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

市局随后也将组织培训学习。

二、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日常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的台账记载,按季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报表。

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的有关执法文书、表格和交易监督管理报表市局将随后印发,在正式印发前,请各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日常工作记载。

三、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季形成《房地产交易监察报告》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当季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件数、类型以及与上季度的比较分析;(二)当季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的件数、类型以及与上季度的比较分析;(三)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四)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分析;(五)辖区内存在潜在风险的房地产项目的分析和处置预案。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发挥项目资本金的宏观调控和风险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核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管理原则】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实行银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或者制定项目资本金监管相关政策措施和配套规定,以及监管手续办理相关示范文本;(二)建立和维护项目资本金监管信息系统;(三)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四)负责主城中心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项目的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五)宣传和贯彻执行项目资本金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非主城中心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权限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二)项目资本金监管规范性文本的领用和发放。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项目建设总规模确定】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与项目地下建筑面积之和为准。

第七条【监管银行确定】从事项目资本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应当是分行级以上的银行,能够将监管的资金信息用专线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系统联网,将资金出入账信息实时导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系统,能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项目资本金监管的规定,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书。

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和营销

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和营销

关于加强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和营销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下发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附件1)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政府相关机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进账归集和支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按照上述规定,从项目办理预售证至完成项目产权初始登记止,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按预售总额的35%确定)须全部归集进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接受监管机构监督,并按工程进度节点和比例向监管机构申请支付使用。

总行公司业务部通过相关渠道获悉,该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将于2014年3月执行,3-6月以手工台账方式管理运行,6月监管机构完成与银行的系统对接后将直接通过系统监管,届时只有接入监管系统的入围银行方有资格开立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

公司业务部通过前期与市级相关部门的渠道建设,已让我行被重庆市建委列为预售资金监管入围银行之一,现总行正与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开发对接工作。

鉴于新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实行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是否开立在我行,将对我行开发贷款项目的封闭管理造成重大影响,同时,预售资金首付款的强制监管并按进度和比例使用将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带来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对公存款沉淀。

为加强我行开发贷项目的封闭管理,锁定还款来源,同时拓展对公存款来源渠道,现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支行、营业部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辖内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以项目预售许可证证载监管账户和签订重庆建委统一格式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为准),已同开发企业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开立有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支行,要加强与当地国土房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沟通,掌握相关工作进度和力度,及时按照《附件1》和《附件2》相关新监管要求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履行监管责任。

若因支行监管核查不力影响全行监管资格的,总行将严厉追责。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01]496号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01]496号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01]496号2001年6月6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预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城镇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市城镇商品房预售登记工作并办理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渝北、巴南及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发证。

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应按本规定第四条向有管辖权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售登记机关)申办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项目,已完成小区道路、环境工程,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屋主体工程上升至地上两层以上(有地下层的,地下层除外);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的开发项目,房屋系多层建筑的(八层及其以下的),主体结构封顶;系高层建筑的(八层以上的),主体工程进度达到规划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预售人:(以下简称甲方)工程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丙方)鉴于:1、甲方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存续的公司,已经取得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甲方开发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已达到预售条件,甲方已在丙方处开立商品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2、乙方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存续的工程监理公司,资质证书号为;乙方已与甲方于年月日签署了《工程监理合同》,乙方已知晓甲方对外签署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与本协议项下工程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的全部内容。

3、丙方系银行的分支机构,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其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使用预售资金。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的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座落位置:预售房屋类别及面积:资金监管范围凡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商品房的所有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

三、监管资金的使用范围本协议所列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不能用于偿还甲方的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

四、预售资金监管方式三方同意,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如下方式进行:1、甲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委托丙方代为收取,并存入其在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帐号:;2、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在甲方欲使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按照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相关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向工程监理人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制《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3、乙方按照上述《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相关工程承包合同及实际工程进度审核甲方的用款计划,决定甲方的用款时间、条件、金额,并在核实用款金额后,签署《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4、丙方依据乙方签署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管理,保障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而投入的自有资金。

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本金的筹集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投资需求,合理筹集资本金。

第六条资本金的筹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有资金、股东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规,不得通过非法集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三章资本金的使用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资本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项目前期费用、建设资金等。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资本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本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

第十条企业在使用资本金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合理控制项目成本,不得挪用资本金进行非法活动。

第四章资本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住建委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住建委报送资本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建委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暂停项目审批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最新版)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最新版)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下简称甲方)工程监理机构: (以下简称乙方)资金监管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等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开发并拟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订立本协议:一、甲、乙、丙三方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项,将严格遵守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房地产、城乡建设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预售商品房概况三、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凡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本次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

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1、按照渝府办发[2013]169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建设总规模和可以设立的监管账户数量为下列第()项:(1)本项目建设总规模小于10万平方米,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2)本项目建设总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含),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

2、本项目前期已设立监管账户情况为下列第( )项:(1)本项目前期未设立监管账户;(2)本项目前期已设立一个监管账户:账户名称:账号:。

(3)本项目前期已设立二个监管账户:a、账户名称: 账号:;b、账户名称:账号: .3、本次申报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下列第( )项:(1)甲方在丙方新设立监管账户:账户名称:账号: 。

(2)甲方沿用在丙方已设立的监管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4、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甲方应以一个预售许可证为单位,向丙方申请在监管账户下设立该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资金子账户。

子账户开立后,丙方应向甲方出具开立子账户证明,子账户证明应说明对应的预售许可证号。

五、预售资金的收存管理1、甲方应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收取购房款的当日,将按揭购房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款等购房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全额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向丙方提供对应的子账号信息和购房人明细,丙方应即时将该笔款项调整到对应子账号中。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逐渐规范,房地产交易更加活跃。

但是目前仍存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流于形式、预售资金监管不力、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在商品房销售中未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制度凡需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下列五项商品房销售信息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上墙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销售信息公示不规范的,责令改正。

公示的内容包括: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中有关商品房销售的规定;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3、《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书》以及每套房屋的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4、商品房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公示物价部门的审价批文);5、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以及配套设施的平面布局示意图。

二、认真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中关于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

未按照工程进度擅自使用预售房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后,应通知代收预售款的商业银行和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严格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重庆市商品房项目预售办法(最新)

重庆市商品房项目预售办法(最新)

重庆市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
(示范文本)
开发企业(盖章)
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方案各项内容申报属实,并严格履行本方案中的各项内容。

如方案内容发生变更,本公司将按规定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2、本公司承诺本次预售商品房前期积累客户过程中,没有以发放VIP卡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没有不实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3、本公司承诺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收取购房者预定款性质费用时,按照可销售房
4
5
格。

6
7
一、本次预售项目基本情况
三、本次预售商品房基本情况(住宅部分)
三、本次预售商品住房开盘时间、地点及方式。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渝国土房管[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43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北部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经开区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降价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4号)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加强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和约束,现就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申报内容为贯彻新的法规和政策要求,市局对现行《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对预售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制定了新的《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见附件)。

从2012年3月1日起,全市执行新的《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按照新《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要求的内容提交商品住房预售方案。

二、严格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审查备案(一)开发企业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应提交经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

各区县交易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降价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4号)的规定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对同一项目前后期同类型楼盘申报(销售)价格降幅达到10%以上的,应要求企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要明确企业保证认真及时处理因降价引起的矛盾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 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目录
01 前言
03 修订草案的说明
02 条例全文 04 审议结果的报告
基本信息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议结果的报告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 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1年3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 部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研究,并于4月13日和28日组织两次论证会,与规划、国土、建 设、消防、工程监理协会、勘测院等单位进行沟通论证,还就有关条款书面征求了市银监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 管理部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 2011年5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 议稿。
谢谢观看
修订草案的说明
修订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 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一是《物权法》、《房屋登 记办法》等法律及规章已经施行,现行《条例》中涉及的商品房预售登记、销售计价方式、预售合同备案等内容 需要依据上位法及参考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完善;二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民生 的要求及部署,需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从政策上、制度上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三是现行 《条例》对商品房预售、房屋租赁和中介市场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是指对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的一份文件。

下面将从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监管主体、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目的1. 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 细则旨在加强对开发企业资金运作和风险控制的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 细则适用于购房者及其代理人、银行、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

三、监管主体1.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指导和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 监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管与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3. 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负责接收、保管和支付预售资金。

4. 购房者:享有权益的主体,有权监督企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管措施1. 资金专账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设立专用账户,将预售资金分账存入银行,确保与其他资金隔离。

2. 资金划拨限制: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划拨限制,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和购房者权益保障。

3. 资金用途审查:监管部门将对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的用途进行审查,确保合规使用。

4. 资金监督检查:监管部门有权对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金的存储、使用、归集等。

5. 资金风险评估:银行应对开发企业进行资金风险评估,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

6. 资金监管信息公示:开发企业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预售资金的相关信息,并公示给购房者和社会公众。

五、监管责任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立专用账户,保管好预售资金,合规使用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 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应严格履行监管义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4. 购房者:有权监督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

附件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首付款(以下简称首付款)的使用监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首付款,是指按揭购房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条本市首付款的使用监管实行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付款使用监管工作,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开发办)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预售项目首付款使用监管实行建档登记制度。

主城区(包括两江新区、高新区和经开区)的预售项目均在市城建开发办办理建档和销档手续。

主城区之外的预售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档和销档手续。

第六条主城区(两江新区除外)建设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预售项目的首付款使用监管工作由市城建开发办负责;建设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下的预售项目和非主城区所有预售项目的首付款使用监管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两江新区管理的所有预售项目的首付款使用监管工作(项目建档和销档工作除外)由两江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建设规模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为准。

第七条从事首付款监管业务的银行应当是支行级以上的银行,能够将监管的资金信息用专线与市城建开发办的管理系统联网,将资金出入账信息实时导入市城建开发办的管理系统,同一商业银行在重庆市主城区设立支行已经达到全覆盖,能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首付款监管的规定,并向市城建开发办出具书面承诺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4(000)004【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备案号为渝文审(2014)6号)。

现将《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工作,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明确责任,确保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总页数】5页(P21-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014.5【相关文献】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和《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2.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无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J],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J],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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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协议书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预售人:(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甲方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存续的公司,已经取得
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甲方开发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已达到预售条件,甲方已在丙方处开立商品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2、乙方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存续的工程监理公司,资质证书号为;乙方已与甲方于年月日签署了《工程监理合同》,乙方已知晓甲方对外签署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与本协议项下工程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的全部内容。

3、丙方系银行的分支机构,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其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使用预售资金。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的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
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
座落位置:
预售房屋类别及面积:
二、资金监管范围
凡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商品房的所有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

三、监管资金的使用范围
本协议所列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开
发建设,不能用于偿还甲方的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

四、预售资金监管方式
三方同意,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1、甲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委托丙方代为收取,并存入其在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帐号:;
2、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在甲方欲使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按照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相关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向工程监理人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制《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3、乙方按照上述《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相关工程承包合同及实际工程进度审核甲方的用款计划,决定甲方的用款时间、条件、金额,并在核实用款金额后,签署《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4、丙方依据乙方签署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五、预售资金的收取
1、甲方按本协议销售商品房获得的房价款应全部委托丙方收取。

为此,甲方
同意将在买受人签署的有效买卖合同或协议副本,在签署后三日内提交丙方。

2、丙方按照甲方与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代甲方收
取房价款,并向买受人出具代收款收据,甲方凭丙方代收款收据向买受人开具发票。

3、丙方应每月将当月代收的金额、明细及其专用帐户资金总额报甲方,供甲
方核对。

4、甲、丙双方同意,丙方代收取的预售资金应为甲方计息,利率为。

六、预售资金监管
1、丙方代甲方收取的预售资金,应始终全部存在甲方设立的上述专用帐户内,
丙方不得挤占,挪用。

2、丙方同意,无论甲方与丙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无论该贷款偿还期限是否
届满,丙方均不得将依本协议代收的预售资金以任何方式冲抵甲方贷款及与该借贷款有关的利息、费用。

3、丙方保证严格按照乙方签署的书面《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确定的时
间、金额向甲方支付款项,以保证施工进度。

4、因甲方履行与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需退已收预售资金给买受人的,如
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售登记,丙方应凭甲方提交的该预售商品房注销登记的文书
退款给买受人,如买卖合同尚未预售登记,丙方凭甲方与买受人签署的终止买卖关系合同退款给买受人。

5、甲方依据本条列第4项向买受人退款的,仍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由乙方进
行审核、确认。

七、预售资金的审核
1、甲方同意将预售资金使用的审核权全部交乙方行使,乙方保证并同意将按
照监理进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独立、公正、科学的行使对甲方使用预售资金的审核权和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权。

2、甲、乙双方同意预售资金审核的原则为专款专用,即专项用于本协议项下
的工程建设。

同时,乙方对使用预售资金的审核,本着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护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3、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的二十四小时内对费用
支出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签署《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的决定,如不予签署或部分签署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八、资金监管的特殊约定
1、甲方在资金监管专户中的累计到帐资金已能确保本协议项目建设所需全部
资金并超过本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15%,可向乙方申请限定资金监管数额,乙方在审核确认甲方的要求符合本条规定后,应同意甲方上述要求。

2、本条第1项所指限定资金监管数额是指,本协议三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甲方
预售资金监管专户中的累计到帐资金后,以该帐户内资金余额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金额,该资金余额的使用受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在本协议三方当事
人确认资金余额后新存入监管帐户的预售资金,不受本协议有关资金使用条款的约束。

3、限定资金监管数额的行为应依据本协议三方当事人的书面证明,并向项目
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后方能执行。

九、监管费用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因乙方按照本协议行使监管的职责,应向其支付的管理费用为。

(或计算方式)
2、甲、丙双方同意,甲方因丙方按照本协议代收预售资金并行使监管职责,应向其支付的管理费用为。

(或计算方式)
十、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工程建设中,致使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者造成损害的,乙方应与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甲方提出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造成工程项目延误,由乙方按照甲方所受经济损失金额的%给予甲方赔偿。

3、因丙方未履行本协议所列义务,致使本协议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者造成损害的,丙方与甲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因丙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迟延支付甲方所需工程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5、如因乙方未进行认真审核或丙方未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致使协议各方依据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错误实施了限定资金监管数额,并由此造成本协
议项下的工程项目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者造成损害的,甲乙丙三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乙、丙两方无过错的除外。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或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调或调解的,按下列第项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讼。

2、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自协议项下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合格时为止。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届满前确需要提前终止的,必须在甲方签订新的《重庆市商品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后,本协议方能终止履行。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协议共计页,一式肆份,协议三方各执壹份,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壹份。

十五、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行为应接受和服从房地产行政主管的指导、监督、管理。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的总计划表》
附件2:《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签章):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签章):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附件1:《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附件2:《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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