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
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征求意见稿20191213)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征求意见稿)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管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西大街116号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证证号:,该项目__________ 号(幢)楼作为本协议的监管项目,乙方选定甲方为本监管项目的监管银行。
本监管项目总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经甲方核算,其工程建设资金总额为_________万元,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为___________万元。
本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使用均应遵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本协议。
二、丙方在甲方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管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监管账户的使用范围仅限本监管项目及其它使用该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的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使用;该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担保,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四)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适用于西安市)协议编号:甲方(开发企业):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电话:乙方(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11]25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订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项目坐落位置:,土地证证号:,纳入本次预售监管的预售幢号,图符号:,丘号:,预售面积平方米,预售套数套,工程建设总费用元,其中由乙方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核定的监管资金总额为元,甲方对此无异议。
二、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在乙方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户名:;账号: ,下称监管账户)用于对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归集、存入、支出进行监管,该账户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
对于该监管账户,乙方有权不予开通具有转账功能的电子支付渠道。
三、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进行监管。
甲方授权乙方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账务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或其他信息按照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向该局或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络系统传送,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
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将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及相关工程形象进度报乙方,以便乙方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四、甲方在乙方开立监管账户,应按照人民银行和乙方专用账户的开立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开户相应资料,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计划及预售许可情况,按照项目或楼幢设立监管账户,实行“专户归集、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确保预售房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预售房监管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预售房款存入指定银行监管账户的资金。
二、监管银行及账户管理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具备资金监管资质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房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入预售房款。
2.3 监管银行应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的安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监管比例及使用3.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风险等级确定。
3.2 预售房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预售房项目的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时,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4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资金监管期限及退还4.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自预售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可向监管银行申请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
4.3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4.4 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保项目无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情形。
五、违约责任5.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比例存入预售房监管资金的;(2)擅自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的;(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预售房监管资金的;(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5.2 监管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审核预售房监管资金使用申请的;(2)未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专款专用的;(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交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含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综合查验合格。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专用账户时,监管部门应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共享方式查验有关资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三)规划总平图;(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第八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变更监管账户的,应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第九条监管银行要按照监管协议的内容,指派专人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预售资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项目签约现场应安装专用POS机,方便购房业主。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西安市2024年二手住宅买卖资金监管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西安市2024年二手住宅买卖资金监管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1.2 买受人1.3 监管机构第二条:住宅买卖基本信息2.1 住宅基本情况2.2 买卖价格及支付方式2.3 交易时间及流程第三条:资金监管方式3.1 监管账户设立3.2 资金转入及转出3.3 监管资金的用途及支付第四条:监管期限及解除4.1 监管期限的设定4.2 监管解除的条件及程序4.3 监管解除后的资金处理第五条:监管机构的职责5.1 监管账户的管理5.2 监督资金的合法性5.3 处理监管期间的争议和问题第六条: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6.1 出卖人的义务6.2 买受人的义务6.3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7.1 合同变更的条件7.2 合同终止的条件7.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的范围8.2 保密义务及期限8.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第九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9.1 适用法律9.2 争议解决方式9.3 司法管辖第十条:其他约定10.1 合同的签订地10.2 合同的生效条件10.3 合同的副本及复印件第十一条:合同的签订日期及签字盖章11.1 签订日期11.2 签字盖章第十二条:附件12.1 住宅基本情况说明书12.2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2.3 监管账户设立证明文件第十三条:补充协议13.1 补充协议的签订13.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的关系13.3 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第十四条:合同的完整性及最终解释权14.1 合同的完整性14.2 最终解释权归属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1.2 买受人1.3 监管机构第二条:住宅买卖基本信息2.1 住宅基本情况本合同涉及的二手住宅位于西安市,具体地址为【】号,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2.2 买卖价格及支付方式本合同约定的二手住宅买卖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购房款项支付至丙方监管账户。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11〕252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相关规定,我市于2011年5月1日开展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工作,对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我局将自2011年11月21日起启用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开展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在承接新批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资金监管业务时,均须利用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开展资金监管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始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与已在我局办理入网认证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三、监管账户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计划及预售许可情况,按照项目或楼幢设立,实行“专户归集、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即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应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五、除购房人申请的购房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外,其它应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由购房人直接交入监管账户。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可向监管银行提出退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账户账号。
监管银行在审查确认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还购房人。
七、监管银行应对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的资金额度根据后续工程所需资金总额实施动态管理。
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在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前,必须确保用于后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在项目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后,账户资金余额应满足监管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的需要。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一、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通过预售方式融资所筹集的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项目。
三、监管主体1. 监管机构(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3)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2. 监管服务机构(1)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代收购房款项并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独立第三方机构:由监管机构委托,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评估和审计,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监管原则1. 资金专户原则购房款项必须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
2. 资金监管原则购房款项必须由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收代付,并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释放。
3. 信息公开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监管金额等内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监管措施1. 银行开户及业务受理(1)购房款项必须通过开发商委托的银行进行收款,并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2)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开发商具备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的能力。
(3)银行对购房者的身份和购房合同进行验证,确保购房款项的合法来源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
2. 资金监管和释放(1)开发商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提取购房款项。
(2)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西安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西安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04-16 09:14:28.0)一、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二、商品房销售,是指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含三资企业)将商品房屋按市场价格向境内外销售的交易行为。
商品房的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进行签订房屋预订、预约、定购等合约并收取定金和其他相应费用的行为。
三、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方可销售。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西安市房地产市场的主管机关。
由其统一颁发(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二)计划部门批准的商品房计划文件;(三)西安市规划局颁发的《西安市用地规划许可证》、《西安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执照》、建审图及定点图;(四)商品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验资报告或质量监督部门对基础工程的验收报告;(六)指定的办事处(支行)一级的预售款监管银行证明及资金监管方案;(七)施工进度计划及房屋竣工日期;(八)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结构、装修标准、用途、层次、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预售价格、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九)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2024西安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协议书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西安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协议书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卖方信息1.2 买方信息1.3 监管银行信息第二条资金监管金额2.1 买卖房屋的总价款2.2 监管资金的计算方式2.3 监管资金的支付时间第三条监管账户开设3.1 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3.2 监管账户的名称及账号3.3 监管账户的资金存入及划转流程第四条资金监管期限4.1 资金监管的起始日期4.2 资金监管的结束日期4.3 监管期限内的资金使用规定第五条资金监管解除5.1 解除监管的条件5.2 解除监管的程序5.3 解除监管后的资金支付方式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卖方违约6.2 买方违约6.3 银行违约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7.3 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变更程序8.3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范围9.2 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9.3 保密信息的泄露责任第十条合同的附件10.1 附件清单10.2 附件的效力10.3 附件的补充说明第十一条其它约定11.1 房屋交付时间及方式11.2 房屋过户手续办理11.3 房屋质量保证第十二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2.1 合同的修改12.2 合同的补充12.3 修改和补充的效力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3.1 合同适用的法律13.2 争议解决的方式13.3 争议解决的地点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和盖章14.1 合同的签署时间14.2 合同的签署地点14.3 合同的盖章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卖方信息卖方名称:×××卖方身份证号码:××××××××××××××××卖方联系方式:××××××××××××1.2 买方信息买方名称:×××买方身份证号码:××××××××××××××××买方联系方式:××××××××××××1.3 监管银行信息监管银行名称:×××银行监管银行分行名称:×××分行监管银行账户名称:×××监管银行账户号码:××××××××××××第二条资金监管金额2.1 买卖房屋的总价款房屋总价款:¥××,×××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2.2 监管资金的计算方式监管资金计算公式:[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款× 10%)]2.3 监管资金的支付时间买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监管资金支付至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
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下面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一个草稿范本,供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者在商品房项目未竣工前向开发商预付的购房款项。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纳入专门账户进行监管,并由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每个商品房项目均应设立独立的账户。
第五条开发商在进场施工前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专门的监管账户,并及时通知购房者。
第六条购房者在交纳预售款项后,应及时将购房款项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第七条监管账户的资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1. 资金用于项目进展的建设,包括土地征用、设计方案、施工费用等;
2. 资金用于项目的相关费用,如规划审批费、环评费、监理费等;
3. 资金用于购房者的退款,包括购房者因自身原因退房、合同解除等情况下的退款。
第八条监管账户的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项目实际需要进行,严禁挪用监管资金。
第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监管账户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购房者的资金进行追踪,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如发现开发商挪用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是指针对商品房预售款项进行监管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实施细则:
1. 监管机构:明确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机构,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
2. 开设专户:规定开发商必须将商品房预售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并禁止开发商将预售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3. 资金监管要求:明确开发商必须按时足额缴纳预售款项,并规定了缴纳款项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4. 资金监管流程:规定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资金流转流程,包括预售款项的收付、账务处理等。
5. 资金监管机制:建立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包括银行、监管机构和开发商之间的协调和监督机制,确保预售款项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6. 资金监管措施:明确监管机构对开发商的资金监管措施,包括进行资金监测、资金流向审查、风险提示等。
7. 违规处理:规定对于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开发商,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吊销开发资质等。
这些实施细则旨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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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什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相关监管部门对新建商品房预售中买方先行支付的价款予以监管,用以保证开发商将相关款项用于商品房及其配套建设,如期按质量交付房屋给买方的一种制度。
二、商品房预售又是什么?新建商品房预售,又称期房预售、楼花预售,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尚未建好的住宅、办公等商业用房及其他配套建筑物(包括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预先出售给购房者,由购房者支付定金或房价款。
在我国存在的十几年里, 商品房的预售对于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起了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成本,从而增加了商品房的供应量,而且相对现房销售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商品房预售对开发商、购房者都有利,所以商品房预售逐渐成为当前我国房地产增量市场的主要销售形式。
但是,预售毕竟是一种远期交货买卖,预购人在交付预售款时期房只是停留在设计图纸上的概念,由于信息不对称,购房者能否预期得到合同约定的标的将存在很大风险。
而商品房,本身又是极其特殊的商品,其价格价值往往较高,关系到人民群众是否能安居乐业,社会能否和谐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用制度来规范开发商的预售行为,保证购房者能够如期按约得到房屋。
这正是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好吗,有什么法律意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意义,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利于促进原有项目的开工建设,保证项目质量,并如期交房,专款专用可以有效避免开发商因偷挪原有项目建设款项,去投拍新土地或用于其他项目,而影响现有项目的工程质量和交盘时间,从而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利于促进开发商快建、快销,避免开发商囤地、捂盘惜售等行为。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使得开发商“七个锅盖盖九口锅”的时代不复存在了,开发商要想拍得新土地、建设新项目,就得加快老项目的开工建设、销售回款,从而有利于避免开发商囤地、捂盘惜售等行为。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涵盖了预售资金的缴纳、使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一、预售资金的缴纳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需要提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预售资金作为购房保证金。
预售资金的缴纳应当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出具相关收据和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到的预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及时向购房者提供存款证明。
二、预售资金的使用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将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土地出让金的支付。
对于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使用。
对于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支付给相关政府部门,并向购房者提供相关证明。
三、预售资金的监管为了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单独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资金的存量和使用情况。
其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预售资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
购房者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查询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未按时缴纳预售资金、私自挪用预售资金等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处理措施。
购房者也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违规行为,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了让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购房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失。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六、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项,包括首期款、分期付款、贷款款项等。
第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依法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予以战略性监管,严禁挪用和侵占购房人的预售资金。
第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预售资金的监管覆盖面应当包括首付款、分期款及贷款款项,具体监管办法由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制定。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购房人预售资金监督投诉渠道,接受购房人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回复、处理。
第二章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原则第七条预售资金监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购房人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数据报送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的职责第十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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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部门指导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研发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
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国有企业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上述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变更、撤销;预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监控等日常工作。
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航空基地,周至、蓝田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及结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管。
具体负责监管账户的开设、撤销;预售资金的收存及拨付;每日报送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收取、支出、使用预售资金等行为。
监管银行应当具备预售资金结算系统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挂接联网,交存、支出资金信息实时交互共享;专业团队管理、预售资金交存途径通畅等条件。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
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商品房开发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
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由监管银行根据商品房开发项目工程预算清册、中标文件等资料,结合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确定。
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部分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转出使用。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第二章专用账户的设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由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设立,并在监管银行分行指定的支行分别开设唯一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归集购房人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
各监管银行实施监管的所有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统一在该账户归集。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标准名称为: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加“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
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开设网银转账等非柜台支付功能、严禁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前,应按照申请预售许可批次及开发项目楼幢范围,与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管银行签订三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时,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建设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二)工程形象进度表;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四)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如有项目开发贷款,原则上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该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
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只能选择一家监管银行进行监管,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商品房开发项目未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变更监管银行。
变更监管银行的,开发企业应与监管银行、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原监管协议后,另行选定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提交。
变更期间,开发企业应暂停监管项目销售活动。
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变更申请书;
(二)解除原监管协议的证明文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
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凭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打印的预售资金交存单,通过监管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等方式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
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银行在贷款发放后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时,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含待发放的按揭贷款或分期付款首期款以外的购房款)应已交存至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监管银行要根据贷款发放的一般周期,密切监控购房贷款入账情况。
对明显超出一般贷款发放期限的,要及时反馈。
第四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第二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及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点制定,并按照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节点设定。
第二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核拨。
完成主体结构验收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
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完成竣工验收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9%。
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以申请提取剩余的重点监管资金。
7层以上(含7层)的建筑,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和35%。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所确定的资金使用时点向监管银行提交申请,并根据用款事项提供以下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书;
(二)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
(三)用于支付工程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四)用于支付工程监理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
(五)其他必要材料。
首次拨款后,再次申请用款,应当提交上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第二十三条监管银行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后,应现场复核开发项目建设进度,结合工程施工等实际情况严格审核。
符合要求的,自申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监管银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审核同意拨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直接划转给与开发企业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需退还已交纳预售资金的,若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结算退款,再由监管银行审核后从监管账户中退回相应购房款至开发企业账户;若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不在监管账户中另行列支。
第五章监管协议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商品房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银行核实后,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三方监管协议及预售资金监管。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住建部门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销售及监管资金拨付,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监管银行违反规定或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测算工程造价过低,擅自拨付资金,或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监管资格;造成监管项目不能顺利交付的,依照监管协议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购房贷款发放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未按规定将发放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撤销监管资格;未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三年内不得开展。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银行、贷款发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暂停其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住建部门可暂停其它相关业务,并由住建部门通报金融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其它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机构提供虚假工程施工进度证明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不得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航空基地,周至、蓝田县住建部门,应按本办法制定细则予以落实,可根据辖区实际设立监管账户,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