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取证的几点思考
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思路
2 0 1 4 ・1 ( 中) ◆ 司 法 天 地
新刑诉 法背景下检 察机 关加强职 务犯罪 初查工作 的思路
李凌斌
摘 要 初 查是检 察机 关查 办职务犯 罪 案件 的重要 环节 , 是指检 察机 关反 贪 污贿赂部 门、 反 渎职侵 权部 门在 职务犯 罪 立案 前, 对 自己发现 或受理 的控 告 、 举报 等案件 线 索材料 进行 分析 、 鉴别 , 并 对该 线索进行 的秘 密调 查活动 。随 着新刑诉 法 的 实 施, 新刑 诉 法确 立 “ 不得 强 迫 自 证 其 罪” , 同时将辩 护人 介入提 前 至侦 查阶段 , 进一 步促使 检察 机 关正 面接 触被调 查对 象之 前 必须获 取充足 证据 , 而这些 都必 须依赖 高效 、 完善 、 规 范 的初 查 工作 。 因此 , 加 强职务犯 罪案件 初 查工作 在新 侦查模 式 中显
情况 发生 。 实行 讯 问过程 全程 同步录音 录像 制度 , 既有利 于保 证 查工 作的首 个规 范性文 件 。反贪 部 门一方面 要做 好 《 规 定》 的落 犯 罪嫌 疑人 的人 身权利 , 也有 利 于降 低办案 风险 , 还 可 以防止 犯 实, 使初 查工作在 程序和 实体上 符合 法律 的要求 ; 另 一方面 , 要在 罪 嫌疑 人在 庭 审过程 中翻供 以及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则 被不 当利 用 初 查工 作 的精 细 化上下 功夫 , 用理 性化 初查取 代 经验型初 查 。 科
得 尤为 重要 。
关键 词
新刑 诉 法 检 察 职务 犯 罪 初 查 作 者简 介: 李凌斌 , 浙 江省 台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反 贪污 贿赂局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取证工作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取证工作[摘要]证据问题是刑事案件侦查和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文章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点,就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以求推动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问题;取证工作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取证特点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法学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①比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等。
正因为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所以其侦查中的取证工作也有别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一)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的地位突出如银行交易明细、房产查询信息,受贿案件中受贿方的口供、行贿方的证人证言,渎职犯罪案件中规范职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会议纪要等等。
(二)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共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尤其是腐败案件,都不是光天化日之下作案,一般是两个人或很少几个人进行极为秘密的犯罪活动,因此,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
二、职务犯罪证明要点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职务犯罪的取证工作也围绕这四个方面展开。
对于犯罪主体的证明,主要是采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等办法,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职务犯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比如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书、工资证明、考评材料、所在单位的法人执照等。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故意或者过失。
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其证明要点也不尽相同。
比如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感悟和心得
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感悟和心得职务犯罪是指那些以职务便利,违背职责,滥用职权,以及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等行为所犯下的一系列犯罪行为。
过去的几十年里,职务犯罪在许多国家都屡见不鲜,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个人和团体都受到了牵连和影响。
在亲身目睹和接触过职务犯罪案件后,我对职务犯罪真相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获得了一些心得和感悟。
首先,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到公共资源的挪用,国家财产的损失,甚至直接导致恶性社会事件的发生。
例如,一个职务犯罪分子可能会贪污国家税款,导致教育、医疗等社会基础设施的发展受到限制;或者一个贪腐的政府官员可能会滥用职权,损害普通人的利益,甚至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和动荡。
职务犯罪危害巨大,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使人们对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产生怀疑,破坏社会秩序。
其次,职务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各种利益链条。
从个体利益到整个团体的利益,甚至国家的利益都可能参与其中。
职务犯罪分子往往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利用职务的便利性,违法法律法规,追求私利。
而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可能牵涉到各种利益链条,与其他人联手合作,相互勾结,达成权益互换的交易。
这些利益链条的存在,往往使得职务犯罪案件更加隐蔽和复杂,需要追责和调查的对象更加广泛。
再次,职务犯罪需要有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惩治机制。
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制定严格有效的监管和惩治机制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
公务员应该时刻铭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使用。
政府机构应该加强内部审计,限制权力滥用,增加事务的公开透明度,避免出现职务犯罪行为。
最后,要依法严惩职务犯罪分子,加大对他们的打击力度,使其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惩治机制,职务犯罪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社会才能更加公平公正。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完善
侦 查 部 门视 具 体 情 形 做 出 自行 初 查 、指 定 初 查 、终 结 侦 查 、继 续
2 后天 不 良 。当 前 ,由于 初 查制 度没 有一 套 系统 性 的 法 律 规 初 查 等 决 定 。三 是 落 实 人 民 监 督 员 监 督 工作 。当前 ,人 民 监 督 员 . 定 ,导 致 了各 地 做 法 不 一 , 查手 段 粗 糙 , 有相 当大 的 盲 目性 对初查工作具体 内容和流程的监督还没有具体法律规定 , 侦 具 要进一
重 要 的作 用 , 是 由 于这 一 制 度 先 天 不 足 后 天 不 良 , 致 在 现 实 委 、监 察 、审计 、公 安 、工 商 、税 务 、安 监 、等 部 门 合 作 ,优 化 但 导 ・ 中遭 遇种 种 困 境 ,原 有 作 用 未 能 得 到 良好 发 挥 。具 体 表现 如 下 : 信 息资源。 4 强 化 初 查 监 督 。侦 查 权 跟 其 他 司 法 权 力 一 样 ,比较 接 受 严 .
台之 后 。 第 9 条 规 定 传 唤 、 传 持 续 的时 间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十 二 际经验来看 , 索和运用这些侦查 手段 是非 常必要 的。但是 , 其 2 拘 探 运 小 时 。 “ 二 小 时 ” 的 刚 性 规 定 , 检 察 机 关 造 成 了相 当大 的 用 这 些 手 段 必 须 遵 循 严 格 的 程 序 规 则 , 检 法 司 四 部 门 可 以联 合 这 十 给 公 办 案 压 力 , 使 检 察 机 关 抛 弃 过 去 的 疲 劳 战 术 , 在 立 案 前 采 取 制 定 相 应 的 规范 ,对 特殊 侦 查 手段 的 使 用 对 象 、条件 、范 围 、方 迫 而 大 量 的 调 查 工 作 , 集 精 准 的 证 据 以 确 保 顺 利 立 案 , 止 出现 撤 式 、时 限 、获 取 的 证 据 的 效 力 等 进 行 严 格 的 界 定 , 决 防止 侦 查 搜 防 坚 案 等 被 动 局 面 出现 。 权 的 滥 用 。二 是 着 力 提 高 侦 查 人 员 的素 质 ,培 养 侦 查 谋 略 , 于 善 不 可 否 认 , 查 制 度 自确 立 以来 ,在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方 面 挥 了 制 定可 行 的 初 查 策略 。 是重 视 建 立 立 体 的合 作 网络 。 于 与 纪 初 三 善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 于检察机关 的初查活 动只在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 讼规则》 这一 具有 司法解释性 质的规范性 文件 中有 表述 ,如 则》 第 1 8条规定 2 中,对 初查阶段不得 限制被调 查对象 的人 身 自由和财产权利进 行了禁 止性规定 。而对查 询和调 取证据材料的范围和 内容都没有 明确的规定 , 同时 ,该 司法解释 对初查 的规定并无明确的刑事诉讼法律依据。 22 凋查 手段受限 ,调查能 力不适应 。司法 实践中 ,案件线索 初查效 . 果 不 佳 ,主 要 有 两 个 方 面 的原 因 :一 是 从 客 观 条 件 上 看 ,调 查 手 段 单 通 过初 查 活 动 , 既 要 达 到 初 查 的 目的 ,又 必 须 在 合 法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但 由 于 法 定 措 施 的 缺 乏 , 导 致 初 查 手 段 的 力度 和 分 寸 难 以 准确 把 握 。二 是 从 渊 查 主 体 看 ,初 查 能 力 薄 弱 。相 对 立 案 后 的 侦 查 ,初 查 更 具有更强 的秘密性特征 ,更强调 经验积 累 ,对各种不确 定性 因素 的把 握能力 和综 合性知识 的丰富程度 ,对承办人 分析案件线 索 ,判 明初 查 方 向 ,确 定 仞 查 重 点 ,调 整 初 查 思 路 ,果 断 获 取 证 据 以 及 准 确 把 握 提 请立 案时机 等方 面的能力要 求更 高 ,而 目前高 素质 的初查人 才不 足 ,
一
,
还 不 适 应 实 际需 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3 监督机 制不够完善 ,初查 行为有待规范 。初 查活动监督控制机 制 . 不够健全 ,在诸多方 面存在漏洞 ,导致对初 查活动 的监 督成为对 自侦 重要关 系人的通话资料 ,可能侵犯公 民的通信权 ,个别检察 人 员甚 至 工 作 监 督 的 薄 弱 环 节 ,实 践 中 因初 查 活 动 不规 范 而 发 生 问 题 的情 况 有 : 存在违法使用强制措施 ,变相羁押被调查人等严重 问题 。 管理不 当 ,使 有价值 的案件线索 流失 ;分析 不够细致 ,使初查偏离 方 1 初查效果 不够确定 ,立案决策 风险增 大。 由于检察机 关调查对象 向;应变能 力不够 ,错失 初查之 机 ,只求应 付 上级 ,图形式 ,走过 场 . 3 : 涉 嫌 犯 罪 的关 键 信 息 往 住 必 须 通 过 立 案后 的 侦 查 手 段 获 得 , 因 此 存 初 等 等 。 查 到 一 定 程 度 后 ,决 策 者 经 常 会 面 临 两难 选 择 , 如 以 初 查 中 收 集 的 资 3 对 策 建议 料 决 定 立 案 。则 可 能 引 发 撤 案 、不 起 诉 甚 至 无 罪 判 决 ,刑 事 赔 偿 的 巨 31 埘初查 的性 质进行必要 的确立 。职务犯罪案件 的初查 ,是检察机 . 大风险 ,如仍 以间接的非侦查 手段继续初 查 ,则 可能丧失寺 案最佳 时 关通过必要 的调查 ,以确认 是否存在 犯罪事实 ,是否追究 有关人员刑 机 , 并 导 致 被 调 查 人 使 用 各 种 手 段 对 抗 调 查 ,为 调 查 工 作 制 造 障 碍 ; 事 责 任 为 目 的 的 专 门性 活 动 ,从 其 调 查 的性 质 的 ,具 有 司 法 审 查 性 , 如 分 析 初 查 资 料 后 决 定 不 立 案 ,则 可 能 产 生 犯 罪 行 为 得 不 到 追 究 ,事 从调查 的内容看 具有司法 目的性 ,应 以法定形式 确立初查 地位 ,使其 实 上 放 纵 犯 罪 的 问 题 ,进 而 产 生 不 良的 社 会 影 响 。 成 为 刑 事诉 讼 的 一 个 法 定 阶 段 。 _ 1 初查 标准 条件过 多 ,侦查 内容虚 置。 由于立 案以 “ . 4 存存 犯 罪事 32 对初查 的措施进行 必要的加强 。在一 般情况下 ,明确初查 措施 的 实”为条件 ,初查活动必须以此为核心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实践 中, 普遍 范 围。初查 时 ,赋予检察 机关除 拘留 、逮捕 和搜查 、扣押 、冻结 为保障案件质量 ,避免 出现错案 问题 ,检察 机关不得将 主要精 力放在 等直接 妨碍被调查对象人身与财产权利之外的所有调查措施 ,立案后 , 案件的初查上 ,并将 初查结案标 准接近或 等同于侦 查终结标准 。只有 由此 取得的材料可 以直接做 为刑事证据 使用 。在特 殊情况下 ,增设初 已经取得 了证 明犯罪 的主要或 关键的证据 ,至少是诸 多犯罪事 实中 的 查措施 的类型 ,如 涮查 中,检 察机关针 对有确凿证 据证明确有 恶意 串 项已被查 实的条件下 ,才觉得 “ 妥” “ 稳 , 踏实” ,才敢下决 心立案 。 通他 人 ,毁灭证据 等严 重妨碍 司法调查 行为的被调查 人 ,可 以先行拘 而立案后 ,侦查T作往 往只有起 到扩大办案 效果 ,转化 或 固定证 据的 留交 公 安 机 关 执行 。 作用 ,使 诸 多侦查措 施 被 闲置 ,侦查 资源 被浪 费 ,使侦 查 内容处 于 33 对初 查 的 监 督 进 行 必 要 的 深 化 。赋 予 初 查 者 以 更 大 的 权 力 ,有 与 . “ 虚 空 ” 状 态 。 之相 适应的监督制 约机制 ,完 善初查 的内外监督体 系 ,对初查 行为全 15 初 查 结 果 不 透 明 ,影 响社 会 和 诣 稳 定 。控 告 、 申 诉 、检 举 是 宪 法 程 监 督 。 根 据 初 查 的特 点 ,对 初 查 活 动 的 监 督 ,应 坚 持 “ 程 秘 密 , . 过 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 民群众 积极参与反 腐败斗争 ,是保 障检察机 结果 透明” 的原则 ,设立初查 案件执法 档案 ,初查后 立案 的,初 查执 关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作 深 入 进 行 , 取 得 成 效 的 根 本 所 存 。 初 查 必 须 秘 密 法档 案 做 为 侦 查 阶段 执 法 档 案 的 一 部 分 ,初 查 后 不 立 案 的 ,单 独 建 立 进 行 ,应 是 对 其 过 程 而 言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其 结 果 的封 闭 。 因 此 ,初 查 执 法 档 案 ,并 送 本 院 纪监 察 部 门 对 初查 活 动进 行 事后 监 督 。 完 成 后 ,在 严 格 控 制 的适 度 范 围 内 通 告 初 查 结 果 ,取 得 群 众 的理 解 和 34 对初查 的能 力进行必要 的提高 。侦查人 员应不 断提高 自身修养 , . 信 任 ,十 分 必 要 。但 在 实 践 中 ,对 群 众 署 名 举 报 的初 查 后 ,将 结 果 答 增 强 能 力 培 训 ,加 强 经 验 交 流 ,丰 富 知 识 层 次 ,从 而在 初 查 中避 免 出 复��
现阶段职务犯罪初查的困境及出路之浅析
些消极影响。通过对初查工作的具体分析 ,现阶 段 职务犯 罪初 查工作 还存 在 一些 问题 。 失的。虽然最高人 民检察 院的 《 民检察 院刑 事 人 现 阶段职务 犯罪 初 查存 在 立法上 的不足 诉讼规则》 和 《 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
一
、
在我 国现行 的 《 刑事诉讼法》 中 ,并没有 明 确地对初查予以规定。 《 刑事诉讼 法》第 8 6条规
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 ,但由于与初查相关 的一系列 问题 上 缺乏具 体 的规定 ,从 而使 初查 工作 程序处 于
一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 《 民检察院刑事诉 人 讼规则》 和 《 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 问题 的决定》 对初查作 了 比较 系统全 面的规定 , 但总共也仅仅只有九条 ,这对于检察机关查处职务 犯罪,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显然不够。检察机关查
现象 给检察 机关 进行 职务 犯罪初 查 带来 一定 困难 。 ( )初 查 活动 随意性 大 二 司法实 践表 明 ,初 查 在检察 机关 查办 职务 犯罪
没有明确的定论 ,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初 查获取证据的效力时常产生纷争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 、现 阶段职 务犯 罪初 查实践 中存在 的 问题
定 :“ 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 人 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材 料,应当按照管辖范 围, 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干问题的决定》对 《 刑事诉讼 法》未规定 的初查 作 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这实质上是由最高人 民检 察院行使了本应 由全 国人大 常委会行使 的 “ 于 关 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
办 职务犯罪 的 司法实践 表 明 ,初 查确 实存在 着许 多 不规 范之处 与影 响办案 质量 的 问题 ,这 不仅 影 响到 反贪 办案 的成效 ,影 响到群 众 的举 报积极 性 ,而且 容易造 成执法 不公 ,执 法不 严 ,不利 于职务 犯罪 侦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摘要]初查是我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初查活动在实践中也遇到了种种问题和困惑,本文试图分析其不完善之处,并对初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困惑;完善初查是检察机关为了适应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查案机制。
当前,初查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不可或缺的步骤。
但由于初查的法律地位不甚明确,办案人员在初查工作中常遇到种种问题与困惑。
对此,笔者认为,积极探讨初查制度的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初查制度,不仅符合高检院提出的改革侦查机制、规范侦查活动的检察改革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一、职务犯罪初查的特点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1] 。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初查制度进行了规定。
从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来看,初查程序的特点主要有:初查以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取证较为少见。
在调查方式上,以外围调查为主,逐步掌握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为案件顺利侦破打下基础。
除了实名举报的案件外,初查一开始即直接接触相关知情人员的较少。
在切入点上,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常常围绕资金流向开展调查,贿赂案件则多以行贿人和关键知情人为突破口。
在手段上,初查多以收集书证为主,通过查阅单位账目或者与职能部门协同获取相关信息,发现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实。
一般而言,初查阶段不易直接获得言词证据,即使通过技术侦查等手段获得犯罪事实,也需要进行证据转换。
总的来说,初查为检察机关是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提供了依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可或缺的程序。
二、职务犯罪初查的存在问题与困惑初查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困惑,表现在:(一)被调查对象拒绝配合时的困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2] 。
职务犯罪立案前调查程序和措施的完善
职务犯罪立案前调查程序和措施的完善【关键词】职务犯罪;调查程序;措施;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检察体制改革也在逐步深化,为应对《律师法》和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所面临的新的执法办案环境,我们的职务犯罪侦察机制必将进行重大结构性的调整,作为整个职务犯罪查办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职务犯罪立案前的调查程序和措施也需要进行优化和整合。
根据目前职务犯罪立案前调查程序和措施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几点改进意见。
一、职务犯罪立案前调查措施的运用及其存在的问题职务犯罪立案前的调查包括案件线索的发现、对线索的核实与分析以及对案件线索的初查,立案前调查的重点是对案件的初查。
随着执法环境的不断改变,现行的调查模式、手段、方法、措施等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调查方式没有根本改变,技术调查手段运用不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检察技术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我们的主要依靠一支笔、一张纸的调查模式却没有得到根本转变,技术调查手段基本没有有效运用到调查实践当中,调查手段科技含量较低是我们立案前调查的现状。
(二)调查理念没有根本转变,由供到证的调查思想依然指导着调查工作实践由于我国长期奉行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以嫌疑人口供为定案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有千方百计获取嫌疑人口供的习惯,有时甚至进行刑讯逼供。
因此,立案前的调查也是围绕调查对象的口供而展开。
随着“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侦查人员不能强迫讯问对象开口说话,强迫得来的口供,在法律上要归于无效”等执法理念的深入人心并在新的刑诉法中得以贯彻实施,现行的调查理念及各种调查方式、方法显然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三)保密工作存在漏洞,影响案件查办由于现在通讯条件的极度发达,手机、电话、网络的普及应用,传播信息的手段和途径越来越多,这给我们办案调查工作带来一定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保密工作带来了更为严峻的考验。
调查工作只要一展开,一个电话、一条短信就可能泄露调查的目的,从而给被调查人串供、隐藏、销毁证据提供了机会,从而严重影响我们调查工作的开展。
关于职务犯罪初查问题的探讨
告 、 举 往 往 பைடு நூலகம் 映 多 种 犯 罪 事 实 。 属 于 检 有
公 安 机 关 管辖 的 案 件 ,也 有 检 察 机 关 管 辖 的案 件 , 要 审查 和 核 实 , 后 才 能 确 需 然 定 管 辖 主 体 .使 案 件 线 索 得 到 查 证 和 依
逮 捕 做 好 准备 , 际 上 就 成 为 能 否 立 案 、 实 能 否 突 破 全 案 、 能 否 迫 使 犯 罪 分 子 认 罪 交 代 犯 罪 行 为 的关 键 。
2快 速 初 查 。 举 报 人 在 向检 察 机 关 . 做 出 举 报 前 ,必 然 要 前 思后 想 ,顾 虑 重 重 , 经 过 激 烈 的 思 想 斗 争 , 旦 向 检 察 要 一
限。
务犯罪 侦查工 作能否顺 利 深入 的开展 。
职务 犯 罪 初查 是 由线 索 到 立 案 侦 查 的 中 间环 节 .初 查 的 结 果 直 接 关 系 到 案 件 能 否成 立 和 涉 案 嫌 疑 人 能 否 得 到 应 有 的 惩
处 。 因此 ,对 职 务 犯 罪 初 查 问题 进 行 认
关于职务犯罪初查问题的探讨
王 岐 岭
( 春 市 鸟伊 岭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 春 1 3 0 ) 伊 伊 5 0 0
【 关键词】 职务犯罪 ; 初查 : 方法
职 务 犯 罪 初 查 是 检 察 机 关 的 一 项 重 要 职 能 ,是 法 律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的 专 门职 权 。 刑事 诉 讼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规 定 : 人 民 “
嫌 疑 人 的情 况 下 .秘 密 收 集 可 能 构 成 犯
对查办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中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几点思考
对 于违 反法律程序 的 , 有权要求重新收 集 、 同定证据 。
对 于 公 诉部 门指 派 人 员 的审 查 意 见 . 自侦 部 门 办 案人 员应 当积 极 落 实
当前 . 白侦案件取证工作 中主要有 以 下问题 : 在 对 证据 的收集同定完善不及 时 、 不全面 ; 重有罪证据 . 忽
2 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 凡是公诉部 门指派人员 、
介 入 引 导侦 查 取 证 的 自侦 案 件 .侦 查人 员 如果 不 按 照 公 诉 部 门 指 派 人 员 的取 证 指 导 意 见进 行 取 证 工 作 . 或 者 对 侦查 中发 现 的新 情 况 、新证 据 不 和公 诉 部 门指 派 人 员进 行 沟通 . 成 案 件 无 法 处 理 的 . 侦查 人 员承 担 造 南
的考验 高质量的侦企 ’动 . 7 舌 应当着眼于公诉标准来收
集 同 定证 据 . 成 完 整 的 证 据 体 系 . 而 为 公 诉 人 出 庭 形 从 指 控 职 务犯 罪 提 供 准 确 、 面 的 证 据 。 冈 此 , 提 高 自 全 要
侦案件质量 .就必须 由公 诉部门对 自侦案件的侦查取
律 师介 入提 前 .从 而 对 自侦 案 件 的 质 量 提 出 了 更严 格
部 门指派的人员进行通报 商 .确定进一步的取证方 向和范同 另一方面 . 自侦部 ¨必须将案件 侦查 中获取 的全部证据材 料交公诉 部门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 其
有 权 对 案件 的 事实 认 定 、法 律 适 用 以及 遵 守程 序法 等 情况进 行全面审查 , 于证据缺漏 的, 以要求补充 : 对 可
对 措 施
二、 建立 公诉 引导 自侦 案 件 侦查 取 证 制度 应 注 意的
浅谈对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思考
浅谈对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思考近年来,职务犯罪在我国司法领域中频频出现,对于公共利益、司法公正以及国家权威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如何有效侦破职务犯罪案件,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专业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作用、专业化面临的挑战、提高专业化的途径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水平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专业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作用1、提高侦查效率专业化的优势在于聚焦问题、找准定位。
专业而有序的团队能够对案件开展系统性研究分析,提高侦查效率。
职务犯罪案件复杂多样,如果只有一个专业侦查员,那么侦查效率一定会大打折扣,难以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2、保障证据的严谨性职务犯罪案件通常难以获取到直接证据,需要对一系列间接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这就需要一个有专业素养的侦查团队能够进行深层次的调查和资料筛查,从而保证证据的严谨性,切实起到惩治犯罪的作用。
只有专业的侦查人员才能够深入挖掘案件的证据,从而能够有效地揪出犯罪嫌疑人,打击职务犯罪。
3、提高司法公正性职务犯罪涉及到国家权威和公共利益,如果没有专业侦查团队的参与,就难以维护司法公正性。
专业化的侦查团队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冤假错案发生,为保障司法公正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专业化面临的挑战1、人员专业化不足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着人员专业化不足的问题。
一些在职民警没有接受过专业化培训,难以胜任高难度侦查任务,因此难以提供有效的助力。
专业化人才缺失是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严峻挑战。
2、制度、机制不完善我国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的工作机制仍然不是很完善。
部分职业犯罪案件由于涉及个人利益等原因,难免存在着干扰、压制行为。
目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没有被重视和及时处理,甚至会导致账目出现问题,给工作人员带来极大的困扰。
3、技术力量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职务犯罪案件使用了高科技手段,这就需要专业的技术力量才能够有效地对证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取证困难: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包括财务资料、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
然而,由于这些证据往往掌握在嫌疑人手中,他们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销毁、篡改证据,导致取证困难。
2. 法律适用问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对于同一犯罪行为,不同的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同的罪名。
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3. 办案周期长: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方面,因此办案周期较长。
此外,由于涉及的证据较多,调查和审查工作也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这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处理效率低下,增加涉案人员的诉讼成本。
4. 协调配合问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协调配合。
然而,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利益诉求不同,协调配合可能会出现问题。
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查工作,甚至导致案件的处理出现偏差。
5.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职务犯罪往往是在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很难被发现和查处。
即使被发现,也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犯罪行为。
这增加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工作。
对我国职务犯罪案件初查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务犯罪 案件立 案 的必 经程 序 ,如 果 职务 犯罪 案 件 经过
一
的 良好 导 向。这是 司法 理 念 的重 大变 革 ,更 是 和 国际
般性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 ,是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司法准则 与 惯例 相 一致 ,值 得 大力 推 崇 。总之 ,职务
的 ,这 种方式 也是 法 律 所认 可 的。 因此 ,职务 犯 罪案 件的初查 是检 察机 关 立案 阶 段在 正 式决 定立 案 之前 为
二 、对初 查 中几 个 问题 的思考
( )初 查的 必要 性 一
然最终会被立案并构成刑事犯罪,在 “ 成案意识” 的
主 导下 ,是否 会 出现 些 许 人 为 的 “ 造 ” 犯 罪 的 行 制
对于 初查 的必 要性 ,前 文多 少 已有 所 论 及 ,这 里 再作 补充 阐述 。对 于 职务 犯罪 案 件 ,在 立案 阶段是 否 有 必要加 入初 查这 一 司法 程 序 ,理论 及 实务 界 均存 有 争论 。反 对论 者认 为 ,在 一般 刑 事 案件 的侦查 中,如 果将 立案 中的侦查 分 为 “ 侦 查 ” ( 指立 案后 破 案 小 特
一
通行 做法 相 衔接 ,提 倡 被控 主 体言 辞 证据 以外 的 其他 证据 主导 侦查 与 控诉 ,并 避 免 审前 过 久 羁 押 ,最 大 限
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还有一个值得说明
的 问题 。 《 民检 察 院 刑事诉 讼 规 则 》 第 17条 中有 人 2 “ 为需 要初 查 的 ” 这 一 规 定 ,也 就 是 初 查 并 非 为 职 认
方 式是 有效 杜绝 现实 中 “ 不破 不立 ” 先破 后立 ” 的 、“ 畸 变性立 案方 式 的重 要 措 施 ;第 三 ,这种 方 式 与 国 际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从侦查重心、侦查机制、侦查思维、侦查方法、侦查视野这五个方面着手,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的不断创新。
一、明确侦查重心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往往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重点,特别是贿赂犯罪,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则无法继续侦查下去,以零口供定罪的贿赂犯罪少之又少。
因此,往往把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案件取得突破的标志,这是典型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
此种侦查模式容易诱导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
因此,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应该将侦查重心放在秘密初查上,在确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后再正面交锋、突破口供,从而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
要实现此种转变,必须在秘密初查上下真功夫,出硬招数。
在秘密初查中,要采取各种隐蔽方法,不暴露侦查人员的真实身份和意图,切忌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
要强化取证手段,注重收集、固定、运用各种证据,做到以证促供,以证定供。
通过秘密初查,获取一定证据后,才可以进行首次讯问,这样才能更好的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进一步突破案件,扩大战果。
二、健全侦查机制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窝串案多、大要案多等新情况。
面对新形势,检察机关必须构建新的侦查机制,做到集团化作战。
特别是对涉案人员众多的窝串案,应该集中优势兵力,实行大兵团攻坚,同时传讯多名涉案人员,充分利用时间差、空间差,杜绝串供可能,充分利用侦查谋略将其各个击破。
根据集团化作战的思路,应该逐步健全以下三项机制:一是侦查指挥机制。
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
如上级院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
对基层院无法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以提办或交其他院办理。
二是侦查协作机制。
侦查部门要做好协查、协控、协助拘捕等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做好协助抓捕、看守、押送等配合工作。
浅谈职务犯罪的线索初查问题
据。
重 选择时机 . 防止过早暴露调查意图和贻误 战机
三 、 查 方 案 的 制 定 初
1通过审查举报材料 , 、 分析判断如下 内容 : 举报 问题 的性 质 : 举报人 的动机 : 举报人 与被举 报人有无利
正 所谓 “ 磨刀 不误砍 柴工 ” 初查方 案 的制 定可 以指 引职务 .
( -动态调查 -)
1询问举报人 、 、 控告人及相关知情人 。 因举报人法律 知识 的局 限性 . 举报材料 的利用 价值受到 其
3 0
和分 析审讯人 员的职务 、 年龄 、 和问话 能力 , 界定 审讯人 员 的水 平和可靠性 . 同时也会 留意讯 问时周 围环境 和人员动态 。 分析 可 能被采取 的措施 .进而决定与检察 机关合作与 否或者合作程 度 的多少 。 对 于具有戒 备心理的犯罪嫌 疑人 .讯 问人员应 当 以诚 恳的 问话态度来取得犯 罪嫌疑人 的信任 .讯问言语 和讯 问行为都要 表现 出公正合法 . 逐渐松弛犯罪嫌疑人 的戒备心理 。另外要特别 注意语 言的使用 .尽 量避免各种 容易产生刺激效果 的言语 和行 为。 2 抗拒心理类型 、 这是 指犯罪嫌 疑人对讯 问人 员强烈 的敌视 和抵触 心理 . 是 受讯 心理 类 型 中犯 罪嫌 疑人情 绪表 现最 为 激烈 的一 种 心理 状 态 在 这种心理的驱使下 . 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如交代 跟案情无关 的情节 .但对关 键问题闭 1 5不谈或答 非所 问 .或大段的 自说 其 话 , 费时间 ; 浪 或者 甚至对讯 问人员进行 指责 挑衅 , 质疑 讯问人 员工作 的合法性等方式来干扰讯问工作 。 讯 问人员对 这种最强烈 的抵 触心理 .应 当做 到 以诚对待 犯 罪嫌疑人 . 不做 出损害犯罪嫌 疑人人格 和 自尊的行为 , 取得对 方 的信任 。对于无法律依据 的挑衅行 为 . 要首先讲清楚法律规范和 政策依据 . 同时要义正 言辞地 指 出其行为 的错 误性 . 要求其端 正 态度 。 三 、2 “ 6岁” 年龄段职 务犯罪嫌疑人受讯心理及对策 近些年来 . 司法机关查 办 的职务犯 罪案件 中. 在 一些犯罪 嫌 疑人 的年龄非常小 .甚至有一些 是刚刚走 出校 门进人工作 岗位 不久 的年轻 国家工作人员 。这部分人年龄小 . 思想观念相 比 自己 的父辈 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 .同时他们也是喜 欢 自我实现 的一 代, 由于社会 阅历 浅 。 自我约束 力差 , 以容 易受 到外界 不 良思 所 想或倾 向的影响 . 进而走上犯罪 的道路 。这部分人实施的职务 犯 罪具有 以下特 点 : 1不 一定掌握 权力 , () 但是 却 可能有机 会利用 职务便利实施 职务犯罪行为 , 如单位 的会计 、 出纳 ;2 大部分 犯 () 罪发 生在 国有 企事业单 位 。 单位监 管松散 ;3 涉 案金额 可能 很 () 大。 因此 . 处于“ 6岁” 2 年龄段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 时的心理类 型主要有 以下两种 : 1忧惧心理类型 、 按照刑法规定 . 犯罪嫌 疑人一旦经过 司法程序被判定 有罪 . 就可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对犯罪嫌疑人来说 . 受到刑罚处罚 除 了是一种制 裁 . 更会改变他们 的人生轨迹 . 这对 于年轻人来说 更 是如此 。 因此 。 在侦查讯问 中。 这部分人普遍会产生忧惧心理 。 这 种心理使他们 害怕受 到刑罚处罚 .不 敢正视现 实 .精神压力很 大 .具体表 现为 :犯 罪嫌疑人强烈 的想要逃避处罚 或者减轻 处 罚: 部分 犯罪嫌 疑人精神 高度 紧张 , 恐惧 情绪 突出 , 对讯 问人 员 的提问 , 或答非所 问 。 或问一句答 一句等。 职务犯罪嫌疑人 身为国家工作人 员 .都掌握着 或接触着一 定 的权 力 , 有一种 优越感 , 之 自身对法 律知识 的 了解 , 加 甚或 是 知道法律制 裁的力度 . 如果确实 存在实施 职务 犯罪的行为 . 么 那 旦被 当作犯罪嫌疑 人 . 随着讯 问的深入 . 忧惧心理 就会产生并 不断增强 他们 在意图逃避刑罚惩罚 的 同时也希望 获得法律 援 助和支持 .因此我们在讯 问工作 中要 注意对这种忧惧 心理 的把
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
职务犯罪立案前初查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
( )职务犯罪侦 查案件 的 “ 一 初查 ”法律依据 尚显 不足 《 刑事诉讼法 》中没有 “ 初查”一词 ,该法第 8 6条规定 “ 人民法 院、人 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 、控 告、举报和 自首 的材料 ,应 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则首先要确定依法办案 的依据 。 上海市检察机关初 查工作虽有 《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 ( 人 以下简称 《 规 则》、 《 察实务手册》等规 定,但规范 不细密 ,特别在一些关键环节的具体工作上缺 乏法律依据与规范 检 程序 。造成各侦查部 门对初查概念 、性质、任务 、手段等认识不一 ,操作程序混乱 ,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检 察机关的形象,制约 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进行 。 ( )检察机关初查方法和模式各不相同 二 由于能够全面兼顾惩 罚犯罪、人权保 障、公正高效法律理念的规范初查机制构 建欠缺 ,各级检察机关 自侦部门在 案件初查方法 、能力、模式等方面差异很大。如决定线索初查 的重要环节 ,上海市检察机关反
税务 、工商、海 关、审计 、技监等 建立有效的协查机制也不够 ,缺乏一些规范 的工作联系制度 。尚不能完
全实现有 效的资源共 享、形成互 相配合的合力 ,导致初查办案 的被动 与低效。 ( )初 查缺 少统一的法律配套文书 六
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形态 已有很大 变化,职 务犯 罪国际化 、高科技化等趋势 开始 增强,犯罪手法交叉、 种类 多样 。因 “ 2小 时”限制 和律 师提前介入等促成 的诉讼 活动 的公开性 ,导致职务犯 罪初 查工作的紧 l 迫性大大增强 。相关证据收集、固定、保全 ,证 人的调查等需 同步进行 ,初 查需要数个侦查机关及有关执 法机关通力合作 、 切配 合。而 目前上海检察机关 内部有 限的初查 资源 整合不够 , 密 外部与纪检监察 、公安、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的特点、方法及策略
会经 验丰富 、 社会关 系复杂 , 在作案前往往经 过周密的考虑和精心的策 划, 反侦查能力较强 , 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他们 的警觉 , 进而施展反侦 查伎俩 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 因此 , 侦查职务犯罪案件 , 决不能把破案 的希 望寄托在嫌 疑人 的口供上 , 要综合运用正确 的方法 , 力争通过初查关键 证 据 , 举 制服 对 手 。一 是 初 查 方 法要 得 当 , 处 范 围分 工 明确 , 于 多 一 查 对 线索的案件。侦查小组内部要将初查线索落实到具体 的侦查人员。侦查 人 员 之 间要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 住 收 集 固 定 证 据 的 最 佳 时 机 , 可 能 的 缩 抓 尽 短初查时间。实践证 明, 只有快查快办 , 才不至于坐失 良机 ; 只有快查快 办, 才能人赃俱获 。 二是要根据初查方案 , 分清轻 重缓急 , 把握重点 。 要优 先初查决定 案件 的主要证据 , 而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i是利用矛盾 、 分 化瓦解。 如有的案件是共 同犯罪 , 有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人涉嫌犯罪 , 这种情 况下有主犯 和从 犯之分 , 由于他们 的身份 、 地位 、 动机和 目的不 同, 在案件 中所起的作用不 同, 需要 承担 的刑事责任也不 同, 因此 , 他们 的心理状态 就不~样 ,就不 可避 免存在 可以为我们所利用 的矛盾和问
民营科技
2 0年第 1 01 0期
法制 天 地
浅 谈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初 查 工 作 的 特点 、 方法及 策 略
姜 金 良
( 龙 江省 鹤 立 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龙 江 汤原 1 4 0 ) 黑 黑 5 7 0
摘 要: 浅谈 职 务 犯 罪 案件 初 查 工 作 的 六 个特 点 , 职 务犯 罪案 件 初 查 的 方 法 和策 略 。 及 关 键词 : 务 犯 罪 ; 查 ; 点 ; 法 ; 职 初 特 方 策略
论职务犯罪的初查
论职务犯罪的初查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贪污贿赂等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针对这类案件的特点逐渐形成的一个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诉讼概念。
一般地说,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通过初步调查的方法,对本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和调查,以获取证据,确定是否需要对案件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它是不同于纯粹的书面审查和立案后侦查的一种特定办案环节和办案方法。
[1]一、初查的必要性初查,既是一种特定的诉讼活动,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它直接关系到立案质量的高低和社会效果的好坏,所以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和加强初查工作。
而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错误倾向,即:在思想认识上对初查工作重视不够,认为案件线索查实查不实与立案无关紧要,把初查仅仅理解为公开的核查,缺乏保密意识和组织指挥意识,初查方法过于简单,接到举报线索后,随意派员找举报人或举报单位进行公开核对,有时甚至直接找举报人进行核对,结果打草惊蛇,造成案件初查成功率低下等。
所以实践中,加强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只有搞好初查工作,才能提高查案工作的针对性。
初查,一方面是对举报线索进行消化和筛选;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初查获取犯罪证据,发现扩大线索,为进一步侦查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我们在审查举报材料时,要对线索进行分类排队,严格进行筛选,认真分析举报事实是否可靠,是否有立案价值,是否属辖内案件。
然后,对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树立秘密、迅速,及时准确地提取证据的意识,查微析—1—疑、扩大战果,以提高查案工作的针对性。
(二)只有搞好初查工作,才能提高对案件的组织指挥意识。
实行初查制度,对举报线索,实行统一管理,登记选排,由专管内勤会同科局长、主管检察长共同审查研究确定是否具有调查价值,如果有查案价值,大要案由检察长指挥,一般案件由主管检察长指挥,统一由科(局)长带领精兵强将进行突击侦查,以切实改变过去那种查案工作的随意性,提高对案件的组织指挥意识。
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的几点思考
检 、 务督 查 和人 民监 督 员 的监 督 , 乎 都是 一 种 事 后 检 几
监督 。 事后 监 督 虽 然 能发 现 和 纠 正 许多 违 法 问题 , 必 但
竟 已造 成 实 际危 害 后 果 , 来 的公 正 亦非 公 正 。 迟 如果 能
、
检 察机 关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案 件在 监 督上 存 在 的
监督 流 于 形式 。 ( ) 督 主 体 不 明确 二 监
检 察 机 关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案 的 外 部 监 督 形 式 也 很 多 , 大 多 数 监 督 都 比较原 则 , 少 可 操 作 性 。人 民 监 但 缺
督 员 监 督 比较 详 实 、 体 , 它 由 人 民 检 察 院 选 任 , 具 但 归
责 编 : 阳 任 辑岳向
检察长视界
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的 儿 点思考
文 徐 锡 南 ◎
●
近
年 来 , 察机 关 非 常 重 视 加 强 自身监 督 工 作 , 检 大 胆 创新 和改 革 , 了许 多 有益 的 尝试 , 通 过 各 做 并
聘请 的律 师 监督 。 总 体 上看 是 人 人 都 可 以监 督 , 从 从 但
对 于 检察 机 关 自侦 工 作 。说起 来 各 种 监督 主 体 很
多 , 内部 监 督 看 有 侦 查 监 督 部 门 、 诉 部 门 、 所 部 从 公 监
门 、 检 部 门 、 院领 导 及 上 级 检 察 院 的监 督 : 外 部 纪 本 从 监 督 看 有 党 内 监 督 、 大 监 督 、 协 民主 监 督 、 闻 舆 人 政 新 论 监 督 以 及 人 民 监 督 员 监 督 和犯 罪 嫌 疑 人 及 其 亲 属 、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下面,笔者就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查办了一大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
但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的普遍问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撤案率高、不诉率高、判决率低。
这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二、成因分析(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立案数”便成了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有的还直接、间接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这样,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
这就给以后案件的起诉、判决工作埋下了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就出现了“两高一低”的问题。
(二)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为立案侦做准备的,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
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侦查技术等的运用对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已经大功告成,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
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案件造成了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就是这样造成的。
(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
而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正是抓住了某些办案人员的这一弱点,采取“先守后攻”的办法进行反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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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取证的几点思考
作者:=谭汉忠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11期
一、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初查程序缺乏有效规范
1、初查工作随意性和主观性大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自身隐蔽性的特点所决定,在案件的初查工作中,如何开展工作,工作开展到何种程度,受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和经验积累影响较大。
在一般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依据自己对案件的整体把握来选择不同的初查方法。
查办过程中以哪方面事实为切入点开展初查工作,受办案人员主观认识、工作方法和敬业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也各有不同。
能不能找准涉嫌犯罪的事实开展初查,对案件查处的成败有直接的影响,另外,受举报材料质量的影响,比如一些个人举报特别是匿名举报的线索,反映的问题常过于笼统简单,这类案件如果局限于表面反映的事实,多数情况下会无功而返,难以发现真正的或者隐藏的犯罪事实。
初查的随意性和主观能动性严重影响初查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2、初查工作取证难度大
当前职务犯罪有越来越复杂的发展趋势,案件查办过程中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由于法律的限制,在初查中不得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到案措施,也不得采取搜查和监听等措施,更不得采取强制性的讯问措施,对职务犯罪的取证工作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是知情证人不愿、不敢作证现象普遍,如果对方拒绝前来作证,因为没有立案而不能采取传唤等强制措施,往往使初查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
二是获取相关证据的程序复杂,手段单一。
如果办案部门间缺乏统一的协调配合,会给嫌疑人之间串供提供了空间和时间,影响案件查办的进度和质量。
三是一旦被调查对象串供毁证,必将使初查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犯罪活动很可能就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三是涉案领域专业性强,取证既要注意法言法语和专有名词和术语的应用,又要求办案人员掌握电脑科技和财务方面的专业技术,才可能在保护办案人员不违法的前提下准确获取有关涉嫌犯罪的事实。
四是在承办人内心,受秘密初查原则的影响,使得有些人的办案思路受到局限,在取证工作中由于担心暴露初查意图而显得顾虑重重,有时甚至会因贻误战机而导致案件无法顺利突破。
3、对初查监督不力
立法上的不完善加上重视不够,初查制度基本上处于一个被监督遗忘的角落,现有的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又缺乏刚性,监督的程序手段方法上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初查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现象普遍存在,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滥用初查权,对于棘手的案件线索各司法机关相互推卸责任,打击了举报人控告人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举报线索的浪费,客观上阻断了初查的案
源。
在司法实践中,对初查活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对举报线索管理不到位造成泄密,初查处理结果不规范等问题,都会严重影响案件初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完善初查取证工作的建议
1、规范线索登记管理,严格保密
保密是初查工作的生命线。
保密是指严格控制知情面,无论是举报的材料,还是在案件查办的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都必须严格保密。
做好线索登记管理,对案件进行分类,实行线索专控,缩小线索知情人的范围。
特别是对于大案要案的线索,必要时直接向检察长汇报,及时开展初查,提高初查的时效性。
2、细化初查工作要求
初查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初查结果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制定初查计划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可以保证初查工作有章可循,有计可用,有谋可施,避免初查工作的盲动性和随意性,提高初查成功率,有效节约侦查成本。
同时,正确使用干警力量,充分发挥侦查干警的互补优势,做到知人善任,人尽其才,新老结合,搭配适当。
另外,初查时在调查取证上要坚持全面和细致的原则。
初查时要全面分析举报材料和已获的线索,但又不能完全受其限制,要尽可能全面收集言词、实物证据、有罪、无罪证据和直接、间接证据材料,避免证据材料单一。
“细致”要求在调查取证不能粗线条,要注重问题的不同方面和关联,在证据固定上要注意证据的质量,避免错过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
面对目前的职务犯罪呈现的复杂性、隐蔽性和高科技性,检察机关要加强侦查技术装备的建设,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
尤其是要充分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收集固定证据,大力提高侦查人员掌握和运用高科技手段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能力。
3、强化初查时限控制
刑事诉讼法对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每个环节都规定了明确的期限,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时间过长而又无结果的初查,亦会导致人力、物力大量投入,便会造成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势必给检察机关形象带来不好的影响,势必对当事人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在检察机关内部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分类,建立相应的初查办案时限机制。
这样不但可以避免初查人员初查的随意松散,还可以提高初查效率,减少对无辜相对人的权益侵害或者提高被害人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