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入伍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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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应征入伍指南

大学生应征入伍指南

一、入伍流程
女兵
初审初检阶段: 11月13日以后,初选预征对象根据当地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 持《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及审核表》参加实地初审初检等, 经审查合格的优秀初选预征对象确定为送检对象。 体检政审阶段: 11月底前,送检对象根据当地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参加体检 政审和综合素质考评。参加政审时,高校应届毕业生需向县 级兵役机关提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 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批准入伍阶段: 经批准服现役的女青年,12月底前办理入伍手续。 补偿代偿阶段: 次年2月后,符合条件的入伍高校应届毕业生,学校将补偿 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或贷款银行。

三、代偿补偿(大学生)

标 准、 年 限 及 方 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 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 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 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 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 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 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 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 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 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 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管理办法

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管理办法

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的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入伍学生与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鼓励我校更多学生携笔从戎,报效祖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同时依法应征入伍的大一新生和我校在籍在读的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组织与服务第三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

学生发展部负责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招生办公室负责为被我校正式录取同时依法应征入伍的大一新生提供咨询服务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教学科研部配合招生办公室管理应征入伍的大一新生入学资格和退役入学的相关工作,负责应征入伍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和退役复学的相关服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完成,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

被我校正式录取同时依法应征入伍的大一新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间,凭入伍材料和录取通知书,及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备学籍,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两年,逾期未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六条保留学籍。

在校生应征入伍,学生须在入伍离校前及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其“全日制在校生”身份,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逾期未申请恢复学籍或未办理延长休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学籍不再保留。

第七条恢复学籍。

应征入伍在校生退役后,应在退役之日起两年内到学校报到,原则上应由本人在开学之际凭《退出现役证书》申请办理恢复学籍手续或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应征入伍至恢复学籍期间,不计算学习年限,学校根据学生恢复学籍前的学业完成情况,编入相应的年级继续完成学业。

第八条取消学籍。

因逃避服兵役、弄虚作假行为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取消学籍。

第四章优惠政策第九条优先转专业。

本科在校生当兵政策

本科在校生当兵政策

本科在校生当兵政策中国大陆不仅有许多文科学生,还有许多军事学生。

在军事学生中,有一部分是本科在校生,他们可以在军营中服役,实现自己的军事梦想,保卫自己的祖国。

当然,想要成为本科在校生当兵,一定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品德修养,这种职业和社会责任的转变也是一个挑战。

根据《本科在校生当兵政策》,本科在校生只有在符合入伍条件、满足入伍要求的情况下,才能以兵役形式或选拔制度参军。

具体条件大致为以下几点:一、入伍年龄:本科在校生一般以18至25周岁为入伍年龄,入伍年龄必须按规定在25周岁之前;如超过25周岁,则以文职入伍方式参军。

二、身体健康:本科在校生入伍必须满足部队的身体、心理健康要求,有较强的身体抵抗力,可以承受部队的训练需要,才能到部队服役。

三、综合能力:本科在校生入伍必须具有较好的综合能力,包括专业能力、职业技能和政治理论能力,这是军事招募的基本要求,也是军营生活的基础要求。

四、社会品德:本科在校生入伍必须具备良好的社会风纪,不伤害他人,积极向上,时刻谨遵军事规矩,必须满足部队的思想道德要求,才能受到军队的重用。

五、政治认同:本科在校生入伍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决定,在宣布入伍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政治背景审查,只有经过审查,确认其对党和政府无异议后,才能正式入伍。

归纳起来,本科在校生想要成为军事学生参军,不仅要符合入伍年龄、身体健康、专业能力、社会品德等入伍条件以及政治认同,还要有一定的职业道德,以此表明自己担任此种职业的决心和责任。

此外,本科在校生成为军事学生的过程中,政府和军方都会提供有关教育、训练、专业技能和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以确保本科在校生获得更高质量的军事训练,从而有效地发挥军事职能,实现自己的军事梦想,保卫自己的祖国。

本科在校生当兵,不仅可以在入伍之前为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在服役期间可以培养自己严谨的思想、坚定的信念、适应环境的能力、团队意识以及其它必备的素质,也可以锻炼自己的身心健康,从而为今后的事业提供强大的动力。

大学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要求,有效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我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以及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

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学工处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是学生应征入伍动员的责任单位,负责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协助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入伍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一次性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以及学生入伍和复学的管理。

第六条学工处是入伍学生政审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是入伍学生学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的退还工作、学生复学后相关费用的减免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是入伍学生学籍、学习及成绩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应征入伍学生课程免修、考试加分、实习认定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各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入伍条件第十条应征入伍对象为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

应征入伍学生的年龄、身高、体重、视力及政治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入伍程序第十一条学生在每年征兵入伍工作启动后,向各学院负责征兵工作的辅导员报名,并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打印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大学生入伍条件

大学生入伍条件

大学生入伍条件大学生入伍条件是指在具备一定的学籍和学业基础上,符合国家有关军事招募要求的大学生能够申请参军入伍的条件。

大学生作为优秀的知识分子,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学术能力,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他们选择入伍的举措不仅有利于个人成长,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和人民。

1. 学历要求:大学生入伍条件首先要求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大学学籍,已经取得或将要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位。

在申请入伍之前,须确保已完成大学的学业计划,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2. 年龄要求:大部分大学生入伍条件规定年龄范围在18岁至24岁之间。

对于少数特殊专业的大学生,入伍年龄可适当放宽。

3. 体格要求:大学生入伍条件中的体格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申请人需要具备身体健康、四肢齐全、生理功能正常的基本条件。

对于感染传染病、先天残疾或严重慢性病患者,可能会对其入伍申请造成一定的限制。

4. 政治思想要求: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持有正确的政治思想观念至关重要。

如申请人对国家、社会及时事问题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热爱祖国,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并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5. 学术能力要求:大学生入伍条件中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包括良好的学习成绩、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这样能够更好地为部队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高整体战斗力。

6. 品德素质要求:大学生入伍条件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优秀的品德素质,包括诚实守信、积极进取、团结协作、有责任感等。

这种良好的品质是保障优秀军人形成和军事纪律的基础。

7. 其他要求:大学生入伍条件还包括面试和体能测试。

面试主要考察个人的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和心理素质。

体能测试则要求申请人具备基本的身体素质,包括耐力、力量和协调性等。

根据不同的岗位需求,入伍条件会有所不同。

总体来说,大学生入伍条件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估体系,主要衡量学历、年龄、体格、政治思想、学术能力、品德素质及面试和体能测试等要素。

符合入伍条件的大学生,将成为部队中的中坚力量,为国家的发展和安全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和安置政策

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和安置政策

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和安置政策一、国家给予现役、退役军人的相关优待和安置政策(以下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五十一条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申请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申请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积极性、规范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学费资助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新生),服役期间按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资助;自主就业退役一年以上士兵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新生(不含已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实施教育学费资助政策。

第四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直招士官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学工部(处),参与部门为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和各学院。

第五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涉及的主要任务:对征兵政策的宣传,引导学生参军入伍;入伍学生的报名、政审、体检等工作;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课程学分认定和退伍复学工作;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伍复学(入学)后学习期间的学费资助等工作。

第六条军实行的是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

目前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征集义务兵。

第七条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毕业生;义务兵可征集在校大学生(含当年录取的新生)和应(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有参军意向的学生登录“征兵网”,首先进行网上兵役登记,然后参加网上应征报名,并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条学生将《登记表》、《申请表》交至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校期间获得过助学贷款的,需同时提供《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学院汇总后统上交到学工部(处),学工部(处)会同校区所在地兵役机关对网上应征大学生进行初检初审。

学院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最新】

学院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最新】

学院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我校学生踊跃参军入伍,加强对参军入伍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家主席令41号发布)、《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宣传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财务处、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合力完成学校征兵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校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本办法所称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已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生。

第四条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但需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入伍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在接到经政府征兵办审核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三)入伍新生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秋季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以顺延1年到我校办理入学。

2024年参军入伍优待政策(2024年)

2024年参军入伍优待政策(2024年)

2024年参军入伍优待政策一、参军入伍优待政策1、保留学籍(入学资格)。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2、复学转专业。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享受国家教育资助。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4、高校毕业班学生入伍。

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

5、免试专升本。

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6、享受考研优惠。

(1)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8000人,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兵招收。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士兵,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⑦享受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二、服役期间保障政策1、生活待遇。

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2、家庭优待。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政府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08-03-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院校正规化建设,维护院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员学籍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及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学习的干部学员、生长干部学员和士官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依法治教、从严治学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加强思想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全程淘汰,充分调动和发挥学员的积极性,促进学员在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军队院校学员必须学习和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重要指示特别是关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为国防和军队献身的思想,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及院校的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掌握培养目标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全面素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学员持录取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手续,按规定期限到院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

假期从报到截止日次日起算,不得超过7天。

第六条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当按照招生条件进行政治、身体复查。

其中,对生长干部士兵学员和士官学员还应当进行军事、文化复试,通常在三个月内进行;对短期培训(轮训)学员的政治、身体复查工作应当在2周内完成。

第七条新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的;(二)政治复查、身体复查、军事复试、文化复试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三)不服从专业调整,经教育无效的;(四)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的;(五)干部培训(轮训)学员不符合招生对象要求又不宜进行专业调整的;(六)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

生长干部学员、干部学员取消入学资格,由政治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退回原部队或者原户口所在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XX学院关于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籍管理规定

XX学院关于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籍管理规定

XX学院
关于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学校保留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至其退役后两年内。

第二条学生入伍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设置的课程,经其申请并由其所在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后,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学生入伍前,修完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学时的课程,因其入伍而无法参加考试的,任课教师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成绩,确定其课程成绩。

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

第四条入伍时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除毕业实习以外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已修完全部课程但有课程仍未及格的学生,学校可在学生离校前安排补考。

第五条入伍学生退役后,可申请复学。

复学时应回原专业学习,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如确有需要转专业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其所学专业;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六条入伍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七条入伍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
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将安排其复学。

第八条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学校将不予复学。

大学征兵管理制度

大学征兵管理制度

大学征兵管理制度一、征兵政策大学征兵政策是我国征兵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大学征兵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根据国家的发展需求和大学生的兴趣爱好,大学征兵政策为大学生提供多种选择,包括参军入伍、从事科研、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为大学生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在征兵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大学生的个人意愿和国家的需求,合理设置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选拔到合适的人才从事国家最需要的工作。

同时,征兵政策还应注重对大学生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保证他们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二、征兵管理机构大学征兵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这是保证征兵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

征兵管理机构应由教育部门和军方共同组建,负责统一制定征兵政策、招募大学生、培训管理征兵人员等工作。

该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征兵办公室,由专业人士负责具体工作。

征兵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征兵信息系统,包括大学生的个人资料、报名信息、选拔结果等,以便及时了解大学生的情况和需求,为其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支持。

此外,征兵管理机构还应加强对大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价值观,增强对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选拔标准和程序大学征兵管理制度的核心是选拔标准和程序,这是选拔优秀大学生的基础和保障。

征兵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的需求和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选拔到最适合的人才从事国家最需要的工作。

在选拔标准方面,应综合考虑大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等因素,量化评估每个大学生的能力和潜力,以便为其提供恰当的工作岗位和培训计划。

同时,征兵管理机构还应结合国家的实际需要和职业发展方向,确定不同专业和领域的征兵指标,确保选拔到各方面的优秀人才。

在选拔程序方面,应设立多种方式和环节,包括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等,为大学生提供公平公正的选拔机会。

征兵管理机构还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对选拔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教学厅〔2009〕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鼓励支持我院大学生应征入伍,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大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大专生(含高校新生和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应征入伍”是指应征的义务兵和直招士官(不包括应届毕业生直招军官)。

第四条大学生入伍的年龄条件按照国家当年规定执行;身体条件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政治条件按照《征兵政治审查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

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是负责研究和审定征兵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征兵工作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征兵工作。

其组织机构如下:组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分管武装工作副院长;成员: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院团委、各系负责人、学生资助、征兵工作及学籍管理人员担任。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及具体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武装专干为办公室成员。

第三章部门及系部职责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学生工作处是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

负责执行上级兵役机关的征兵计划,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教育部等上级机关的征兵文件精神;负责明确参军报名流程,组织实施大学生征兵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对入伍大学生的经济(教育)资助政策;负责协助属地派出所,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负责协调当地兵役机关开展应征入伍大学生体检工作。

新兵的管理制度

新兵的管理制度

新兵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兵的管理,提高新兵的素质,保障军队的建设和战斗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新兵是指刚刚入伍服役的士兵,包括征集入伍、应征入伍、义务兵役等。

第三条新兵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部队的新兵管理,具体执行单位为新兵所在的连队、营或者团。

第二章新兵的招募和入伍第四条新兵的招募分为征集入伍和应征入伍两种方式。

征集入伍是指依法对适龄公民进行征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强制入伍服役。

应征入伍是指适龄公民自愿报名参军入伍服役。

第五条入伍适龄公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身体健康,品德良好,身心条件符合军队入伍标准。

第六条新兵应在新兵训练班接受基础军事训练,通过考核后进入连队、营或者团服役。

第三章新兵的管理制度第七条新兵在军队服役期间,必须遵守军队的纪律和条令,服从命令,听从安排,执行任务。

第八条新兵必须服从连队、营或者团的安排,按时参加军事训练,各项考核和演练,完成任务。

第九条新兵必须尊重上级军官和领导,遵守军纪军规,服从命令,不得擅自脱离部队。

第十条新兵必须遵守军队的宿舍管理制度,保持宿舍的整洁和卫生,爱护军营装备和设施。

第四章新兵的培训和教育第十一条新兵进入连队、营或者团后,必须接受连队教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军事素质和技能。

第十二条新兵的培训和教育内容包括军事理论知识、军事技能、战术训练、体能训练等。

第十三条新兵必须积极参加各类军事训练和演练,按照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章新兵的待遇和保障第十四条新兵享有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工资待遇,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等权益。

第十五条新兵在军队服役期间,享有法定的休假、探亲假等权利,单位必须保证新兵的休息和休假。

第十六条新兵在服役期间,如有受伤或者患病,军队必须给予及时的医疗保障和照顾。

第六章新兵的奖惩和管理第十七条新兵在军队服役期间,如有表现突出或者优秀,应予以嘉奖和奖励。

第十八条新兵在军队服役期间,如有不遵守纪律、擅自脱离部队、违法违纪等行为,应予以纪律处分和惩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籍注册和管理:学员在入学时需要完成学籍注册,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学籍信息需要及时更新、维护和管理。

2. 学籍变动管理:学员的学籍信息发生变动,如更改姓名、转专业、休学、复学等,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学校会对学员的学籍变动进行记录和管理。

3. 学籍异动管理:学员的学籍出现异常情况,如严重违纪、退学等,学校会进行相应的学籍异动处理,取消学员的学籍资格。

4.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对学员的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学术成绩、考勤情况等。

学籍档案应妥善保存,并根据需要进行查询和使用。

5. 学籍证件管理:学校为学员发放学籍证件,如学生证、毕业证书等,学籍证件需要妥善保管,不能私自丢失或转让。

6. 学籍信息保密:学校对学员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或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保密规定。

以上是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的一般要求,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军校的实际情况和管理体制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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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相关规定

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相关规定

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相关规定为了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命令,各地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开展了征集新兵的试点工作。

[2001]参联字4号文和[2002]参联字1号文对征兵的范围、对象、学业安排和退役后的复学做了细致的规定,兹列举如下,以备查考:(1)征兵范围。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入伍,主要面向男性学生,也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入学1年以上3年以内。

(2)学业安排。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内。

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3)退役复学。

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本科生可以转到其他专业学习,专科生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研究生。

荣立三等功申请专转本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报请批准:①学校请示报告,说明学生姓名,性别,考生号,入伍前就读的专业、年级、层次,复学后拟转入的专业、年级、层次等;②立功受奖证书,原件和一份复印件;③部队给地方民政部门的立功受奖通知书,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一份复印件;④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⑤立功受奖喜报,原件和一份复印件;⑥原服役部队的立功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⑦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⑧部队奖励登记(报告)表,加盖原服役部队政治部或组织处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大学在读大学生入伍退役管理试行办法 模版

大学在读大学生入伍退役管理试行办法 模版

大学在读大学生入伍退役管理试行办法模版大学在读大学生入伍退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在读大学生的入伍退役管理,规范与完善有关制度,依据《国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校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报到时选择参军入伍担任义务兵役或服义务兵役期满退役后,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大学生;(二)在校研究生在参加国家公费研究生教育时,且未参军入伍的,符合入伍条件的考生在研究生学习结束后参军入伍担任义务兵役或服义务兵役期满退役后,继续在学校学习或就业的大学生。

第三条在读大学生退役后,按规定填写《重返校园入学申请表》,提供本人退役证书(含伤残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所在学校的招生办公室(处)办理重新入学手续。

第四条在读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及考试时间,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免除学生因参军入伍而错过学业导致无法毕业的可能性。

第五条关于特殊教育需求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转入特殊教育现场服务的,有关接待单位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专项解决其就读、入住和其他生活问题。

第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和教育部共同拥有,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政策。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发布单位。

附:重返校园入学申请表姓名:学号:所在学校:毕业年月:性别:教育程度:出生年月:\t 专业名称:文化程度:\t 特长:入伍时间:\t 何科兵种:军队单位:\t 退役时间:学习情况:\t教育经历:自我评价:愿意对接帮扶单位:申明:本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欺瞒,愿意接受撤销现在状态的处分。

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规定

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规定

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规定一、训练规定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虚心向解放军学习,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

2、增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部队、军训基地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3、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积极参加军事理论学习、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和各项文体竞赛活动。

4、爱护训练器材和营房设施,保守军事秘密,团结同志,艰苦奋斗,厉行节约。

5、军训期间学生家长、亲友不准到部队、基地探访,在营区不准留宿无关人员。

二、军容风纪1、学生上课、操课统一着军训服,课外自由活动可穿便服,但不准穿短裤、背心,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

2、男学生不准留长发、大鬓角、长胡须。

女学生不准戴耳环、项链,不准描眉、涂口红。

3、要举止端正,姿态良好。

行走时不准袖手、背手、手插衣袋,行走中不准吸烟、吃东西或搭肩挽臂。

严禁酗酒和打架斗殴。

4、对不符合军容风纪的学生要当场纠正,违纪学生要立即改正,不得无理取闹。

对严重违反军容风纪及不服从管理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安全规定1、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军训带队干部、教师要高度重视军训期间的安全工作,在组织实施军训科目以及外出活动时,要制定安全工作预案,明确安全责任,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2、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评比,表扬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严格执行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组织实施训练和集体活动。

4、加强对武器、弹药等军事装备的使用管理。

在组织实施实弹射击时,要严格遵守射击场规定,严禁枪口对人;射击前、后必须验枪;射击完毕,及时收缴剩余弹药,检查、清点器材装备,任何人都不得私存弹药。

5、乘车出行时,严禁在车厢内嬉戏打闹,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探出窗外。

6、军训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进入军事禁区。

7、加强医疗保健和疾病防治工作,搞好室内和营区卫生,病员要及时请医生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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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56]88号签发人:何辉关于印发《辽宁理工学院入伍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通知各院、系、部、处、馆:为了适应我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后的发展需要,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建设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部署,学院集中开展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

现有《辽宁理工学院入伍学生管理规定》、《辽宁理工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已通过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前印发的同类规章制度即行废止。

辽宁理工学院2015年12月30日辽宁理工学院入伍学生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入伍大学生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籍在校学生入伍,可选择保留学籍或者随读;新生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保留学籍及复学在校大学生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内。

申请保留学籍需要在入伍前办理,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要于退役当年一个月内或新学期开学前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根据其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需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复学审批表,办理复学手续,原则上复学至入伍当年所在年级就读。

复学后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如果继续服役,要在前一次保留学籍期满前再次办理相关手续,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可继续保留学籍或申请随读。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生,学院将不允许其复学。

(二)随读在校大学生入伍如果申请随读需在入伍前办理,学生入伍后,学籍按照原年级管理。

申请随读的学生要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院提出考试申请,经学生所在系、计划财务处、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随原年级进行本学期期末考试,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

如因考试成绩不合格或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和答辩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毕业的,按照辽宁理工学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保留入学资格及入学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已被我院录取但由于应征入伍不能来我院报到的新生,持本人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到入伍所在地的征兵办公室领取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和学校各一份),本人因故不能办理的,可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即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征兵办在通过审核后,应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将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材料发送至我院,我院将对该部分学生的入学资格予以保留。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如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应征入伍所在地征兵办公室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入学,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顺延1年办理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来办理入学手续。

如果学生重新参加高考,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生,根据有关部门通告,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考试选择保留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回校参加考试。

选择随读的学生,须在入伍前办理随读手续,学生经部队批准可回校参加考试。

回校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事先提出考试申请,填写《征兵入伍学生回校参加考试审批表》,经过学生所属系部、学生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试具体安排,由教务处通知各系,但考试科目必须是本学期考试的科目。

入伍的学生可以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学习有关专业课程,每个学期初申请本人该学期学习科目,回校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期末考试或补考,执行在校学生考试的有关规定,学院不为其单独组织考试。

没有办理考试手续直接参加考试或未按学校要求交清学费的成绩无效。

三、成绩学生应征入伍前,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入伍当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积极努力学习,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学位课成绩由各系按80分左右登记,非学位课程按70分左右登记;学生学习及各方面表现一般的,将名单报教务处,其成绩登记由学院统一研究决定。

应征入伍学生在入学后或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学生应征入伍可视为实习,实习成绩由实习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认定。

其它成绩按学生参加考试的成绩给定,报教务处备案。

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并发给其毕业证书。

四、专业学生退役后原则上复学至原专业学习,原专业撤销或停招的,安排至相关专业学习。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按照《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要求履行相关手续,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

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国家对学生入伍前在校期间所交的学费予以补偿,对其复学后在校所需的学费予以资助,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相应的学制年限计算。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被部队退回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臵办收回。

五、评优退役复学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级、校级荣誉评优、评奖。

六、入党党组织在研究退役复学学生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则直接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七、其他关于退役大学生在升学、就业、安臵等方面优惠政策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大学生入伍相关政策执行。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理工学院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切实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为此,根据国家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遵守院纪法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第四条学院各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学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院办理报到手续。

新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事先打电话向院学籍管理部门请假,同时发传真提交请假申请,请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如遇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在学校指定医院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后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并发给校徽、学生证。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确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严重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注册。

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原则上在学院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如学生确有困难,另行商议。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我院制定了转学和转专业相关文件,具体实施细节参照《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总学时的1/3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本科学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超过两年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入党、评奖、评优等资格;(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四)户口如在学院集体户,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五)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由当事人与保险公司根据协议商定,不参加保险的学生费用自理;第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由所在系进行初审,经教学和学籍管理部门复审,再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复学,同时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

如果复学后学生所在专业停止招生或隔年招生,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另行商议。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复学资格;(四)休、复学原则上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十六条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参照《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入伍管理规定》。

第四章退学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的,应按退学处理:(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二)经复学复查不合格而又不能继续休学者;(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四)因特殊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五)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六)符合学分制关于退学的规定者;(七)其它如应征入伍、出国等情况,本人申请退学;(八)学生本人无任何理由私自离院,并超出规定时间,经多次与家长及学生本人沟通无效的,学院给予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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