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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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范本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
三、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学生享有与其身份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受到平等待遇、充分发表言论的自由、参加学生组织的自由、获得良好的学习环境、接受真实、准确、及时的教育教学信息等。
二、学生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犯罪,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侮辱、歧视或伤害等。
三、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发展自身良好的兴趣爱好,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三章学生的表现得分评定一、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品德表现和社会实践等因素,对学生进行得分评定。
二、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学校评定学生表现得分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三、学生的品德表现是学校评定学生表现得分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当恪守道德底线,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备优秀的品德修养。
第四章学生的奖励和处分一、学校将根据学生的表现得分,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荣誉称号、奖学金、学术推荐等。
二、学校将对违反学校规定、行为不端的学生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五章学生的安全与保障一、学校将严格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校园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安全规定,注意个人和他人的安全,不参与任何危险、违法活动。
三、学生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并根据学校的安排配合处理。
第六章管理责任和监督机制一、学校将明确学生管理的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二、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规范和提升学生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旨在培养和引导学生端正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提高学生的文化水平和道德素养。
第三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体制,落实学生管理的责任和任务,明确学生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创造良好的学校环境,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第四条学生管理工作要与教育教学工作相结合,形成教学管理相统一的工作机制,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
第五条学生管理要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培养,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生管理要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七条学生管理要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第八条学生管理要尊重学生的人权和人格尊严,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校目标
第九条学校的学生管理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学生管理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学校与教育部门、家庭与社会的紧密合作来共同努力。
第三章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学生管理方式应以教育为主,辅以惩罚和奖励的手段。
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管理流程,依法规范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管理工作要做到\。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大致内容:
1. 学生身份认定:学生应通过高考或其他合法的选拔方式获得录取资格,并在入学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学生身份认定。
2. 课程和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学校制定的课程安排进行学习,并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以满足毕业要求。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能力选择选修课程。
3. 学生成绩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将通过定期考试和其他评定方式进行评定,并按照学校的评分制度进行计算。
学生成绩将作为毕业要求的重要指标之一。
4. 学生行为规范:学生需要遵守学校规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遵守学校纪律等。
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5. 学生奖励和处分: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给予奖励或处分。
奖励可以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处分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严重违纪行为可能导致开除学籍。
6.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受平等教育的权利、言论表达自由和组织参与活动的权利、获得适当的学习资源和支持的权利等。
7. 学生辅导和关怀: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学生辅导和关怀机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学生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研究生等在校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为主、管理为辅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和我校招生简章的要求。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正式学籍。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的;(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且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三)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四)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经学校决定不予注册的。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按规定补办注册手续。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二)爱护公物,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活动;(四)爱护个人和他人财产,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六)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七)遵守网络道德和信息安全规定,文明上网。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以下课堂纪律:(一)按时到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二)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三)保持课堂秩序,不得随意交谈、喧哗;(四)爱护教室设施,不得随意损坏;(五)服从教师管理,不得干扰教学秩序。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 学生的基本要求(1)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具备良好的品德修养,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友善待人;(3)热爱学习,勤奋努力,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4)维护学校的声誉,不损害学校的形象;(5)遵循学术规范,诚实守信,不参与学术不端行为;(6)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2. 学生的学习管理(1)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课程,并积极参与学习讨论和实践活动;(2)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成果;(3)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舞弊,不得代替他人参加考试;(4)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学业要求和各项制度完成学业目标,不得延期或违规毕业。
3. 学生的行为管理(1)学生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2)学生应保持学校环境的整洁与安静,不得损坏学校设施;(3)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卫生和公共秩序;(4)学生应文明用餐,不浪费食物,不乱丢垃圾;(5)学生应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与资源,不参与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
4. 学生的社会实践管理(1)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2)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3)学生应按时报告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果,并进行经验总结与分享。
5. 学生的奖惩措施(1)对于优秀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于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3)严重违规的学生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留校查看、学籍处分等。
6. 学校管理措施(1)学校将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制,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的落实;(2)学校将定期组织学生培训和教育,提高学生的素质和综合能力;(3)学校将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心和教育学生。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学生应严格遵守,并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健康成长。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01.20•【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施行日期】1990.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构,明确学生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五条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文体活动,提供丰富的课外学习资源,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关心爱护学生的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搭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习与生活的关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第九条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建立健全学生违纪违法处理机制。
第十条学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供良好的学习设施和服务条件,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学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因学生的族裔、宗教、性别、国籍等任何因素歧视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有平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参与管理的机制,为学生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有获取知识、发展才能的权利,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
第十四条学生有接受良好教育和培养的权利,学校应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学生的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学生有个人安全和隐私的权利,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学生有自由选择学习和研究的权利,在符合学校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生可以选择专业和研究方向。
第十七条学生有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的义务,学生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保护学校和社会的公共财产。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锻炼,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体系,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招生政策,按照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标准和程序录取。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高考录取通知书;(四)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若干张;(五)其他学校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未经批准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注册后,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九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异动、学籍保留、学籍注销等。
第十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学习成绩良好;(二)身心健康;(三)符合转入专业的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二)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年。
第十三条学生复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休学期满;(二)身体状况符合学习要求。
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学习成绩长期不及格;(二)因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开除学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二)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严重后果。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校方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学生管理规定。
一、学生行为规范1. 学生应该尊重师长、敬重同学,诚实守信,公共场合保持良好的仪表和举止。
2. 学生应该遵守校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校园环境和设施,爱护公物。
3. 学生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传播谣言、参与打架斗殴、从事赌博、吸毒和犯罪等活动。
4.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散布低俗信息,不做与学校形象不符的行为。
二、学生学业规定1. 学生应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矿工不得请假。
2. 学生要按时完成作业,不得抄袭或作弊,严禁抄袭他人作业或答案。
3. 学生应充分利用课余时间提升自己的学业能力,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和活动。
4. 学生应认真学习各科教材,不得使用不合法的学习资料。
三、学生违纪处分1. 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提醒学生注意纠正。
2. 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3.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依法报警,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学生权益保护1. 学校将为学生提供公平的学习环境和平等的待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2. 学校将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在合理范围内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3. 学校将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业和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学生应该认真遵守这些规定,以规范自己的行为,确保学习顺利进行。
同时,学校也将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全面的发展机会。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品德培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等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坚持以德育为基础,发挥思想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全面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学术道德,诚实守信,积极勤奋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章学生思想教育管理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意识。
第六条学校应设立学生思政课,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教育。
学生思政课的内容应围绕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开展,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启发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体系,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和咨询服务,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心理问题,保障学生心理健康。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教育,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合教职员工的工作。
第十条学生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造、传播和散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盗窃、抢夺、诈骗等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尊重师长,认真对待学习,不得在课堂上玩手机、聊天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术道德,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参与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在校内外进行损害学校声誉和稳定的行为。
第四章学生奖励与惩处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社会实践能力和德育表现,设立奖学金和荣誉称号,激励学生进取。
第十五条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登记、记大过、开除学籍等处分。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管理工作应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管理工作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学生组织管理第五条学生组织是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重要途径,学校应建立并支持各类学生组织的发展。
第六条学生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守法、诚信,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并开展各类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条件。
第八条学校应设立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和辅导员领导,负责组织并开展学生活动,并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和需求。
第三章学风建设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风评价体系,评价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和学习成果。
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和学术规范,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和锻炼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辅导,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帮助,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学生应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讲座、讲坛等活动,拓宽自己的学术视野,提高自己的学科素养。
第四章行为管理第十三条学生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学校师生和职员,注意言行举止,维护学校的良好学习环境。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暴力活动和欺凌行为,不得破坏学校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学生应爱护公共财物,注意个人卫生,不得损坏学校环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戒,严重违纪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心理健康教育第十七条学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三、管理原则1. 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高等学校要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坚持立德树人,提高教育质量。
2. 依法治校:高等学校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3. 教育与培养相结合: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4. 公平、公正、公开: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学生权利与义务1. 学生权利:(1)受教育的权利;(2)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3)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权利;(4)获得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的权利;(5)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6)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学生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努力学习,完成学业;(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自身身体素质;(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5)维护学校荣誉,为学校争光;(6)依法履行其他义务。
五、学生管理内容1. 入学与注册: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确保入学学生的质量。
2. 学籍管理:规范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
3. 学业管理:加强课程学习、考试管理,确保学生学业水平。
4. 宿舍管理:规范学生住宿秩序,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5. 消费管理:加强学生消费指导,规范消费行为。
6. 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7. 毕业管理:规范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毕业证书发放等环节。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三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
第三条学生管理工作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素质教育和全面发展的要求,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能力、身心健康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四条学校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学校应制定并公布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和活动。
第六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荣誉,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的监督机制,及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章学生入学与注册第八条学生入学按照学校招生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入学名额以及录取标准由学校确定。
第九条学生入学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并按时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注册手续,向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有权享受校园食宿等基本条件,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章学生学习与考试第十二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学习计划和要求,有序安排学习时间和任务。
第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各类教学活动,如课堂讲解、实验实习等。
第十四条学生要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和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按照学校的考试规定进行,不得作弊、抄袭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得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业考试中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章学生行为与纪律第十七条学生要遵守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尊重师长、热爱集体,相互友爱、团结互助。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参与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学生要尊重学校的环境和设施,不得损坏学校财物或者其他学生的财物。
第二十条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学校的卫生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本科院校、研究生院校和职业学院等。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培养正确的政治观点、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意识。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体制,明确学校领导对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学生管理组织建设,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第五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实践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校应当与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群体建立联系与合作,共同维护学校内外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招生与入学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招生章程,明确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标准以及录取程序,不得违规招生。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取工作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录取的学生符合招生标准。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新生的导入教育,引导新生适应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入学、学业、奖惩等情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学生需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应的资料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系、休学、退学等行为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并在学生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学生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刑事处罚,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学生学籍。
第四章学风建设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风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学习习惯。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以下是关于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一些概述:
1. 学生纪律: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违守道德、扰乱学校秩序的行为。
2. 学生出勤: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按时参加课程及各项教学活动,不得缺席或旷课,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过请假审批。
3. 学习成绩:学生应努力学习,按照学校的评价标准,取得合格的学习成绩。
学校将对学生进行考核和评价,并通过成绩单和学业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
4. 学生权益: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益,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并积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持保密。
5. 学生管理:学校将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包括生活管理、经济管理和安全管理等。
学校有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以确保学校秩序和学生的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定会因各个学校和地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概述,具体规定还需要参考学校官方发布的文件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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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模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规范,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
第三条学校是培养合格人才的基地,学校应当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公平而有爱的教育环境,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批判思维能力,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学生管理机制,明确学生管理的职责、权力和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关系的建设,促进师生之间的良好互动和沟通,营造和谐、民主、尊重的教育环境。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七条学生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的招生条件。
第八条学生入学应当按照国家招生政策以及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学生入学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相关证明材料的提交。
第十条学校有权对入学学生进行学业水平测试和身体健康检查,以评估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身心健康状况。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特长和志愿,进行专业选择指导和职业规划辅导,帮助学生合理确定学业方向。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入学后的适应教育计划,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学校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章学生学业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业课程计划,明确学生的学分要求和毕业要求。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课程计划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习,认真完成各项学业任务。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考试制度参加统一的考试,接受学业水平的评估和监督。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作弊、抄袭或者有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业辅导机制,为学生提供学习上的帮助和指导,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能力。
第四章学生行为管理第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准则,尊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干扰正常的学习教学活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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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
1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
【发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
【发布日期】1990-01-20
【生效日期】1990-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要与考勤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无矿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