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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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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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泉经贸学院首届校规校纪知识竞赛题目

泉经贸学院首届校规校纪知识竞赛题目

第一轮必答题(每题5分,每组共20分)第一组:1、单选题:《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泉经职院(2016)17号自(D)起实施A、2005年9月1日B、 2008年9月1日 C 、2016年3月28 日 D、 2016年3月29日2、多选题: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的有(ABC)A、年龄未满18周岁B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C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有积极帮助D 、打架斗殴未造成他人受伤的3、判断题: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为首者,给予退学处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正确为(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填空题: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本人,教育学生,让学生引以为戒。

第二组:1、单选题: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C)处分;A、警告处分B、严重警告C、记过处分D、留校察看2、多选题: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ABD)A、在闭卷考试中,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B、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私自传接物品C、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D、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者3、判断题: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正确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填空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组:1、单选题:学院成立学生(C),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A、自律会B、学生会C、申诉处理委员会D、申诉应对委员会2、多选题: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ACD)。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是指在我校注册学籍并接受正规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互为前提的,学生应维护学校的声誉,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要求,珍视学校的办学资源。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政治活动,不得传播邪教、淫秽色情等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

第五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尊重教师和其他学生的人格尊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高等学校学生有公民的资格和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但在校园内,要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保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妨碍他人的学习和生活。

第七条高等学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课外讲座、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等,充分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培养团队协作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八条高等学校学生应文明用语,礼貌待人,遵守学校的图书馆、实验室、教室等公共场所的规定,不得随意损坏学校财物,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第九条高等学校学生要保持身心健康,学生应遵守校园的卫生管理规定,保持个人卫生,妥善处理饮食、睡眠等问题,合理安排学习和休息时间。

第十条高等学校学生在参与校内外的实习、实践、见习工作时,要严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反社会伦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学生管理涉及其他方面的规定,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学生管理,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和知识技能,促进学校的和谐发展。

通过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学生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声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个人素质提升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及答案1套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及答案1套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第一部分单选题(100题)1、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主体、客体及()三要素构成。

A.动机B.手段C.内容D.目的【答案】:C2、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关于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较为恰当的表述应该是()。

A.强制国家教育B.强制基础教育C.强制义务教育D.强制国民教育【答案】:D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的时间是()。

A.1971年B.1972年C.1985年D.1993年【答案】:D4、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列哪种不属于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

A.开除学籍B.记过C.留校察看D.禁止答辩【答案】:D5、大学必须设有几个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A.2个以上B.3个以上C.7个以上D.12个以上【答案】:B6、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通常应提交以下材料或信息不包括()A.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B.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C.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D.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答案】:D7、根据我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在法理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与国家教育部的教育规章相比,其法律效力如何()A.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效力高B.教育部的教育规章效力高C.两者的法律效力相等D.两者的法律效力无法比较【答案】:A8、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可以给予()。

A.行政处罚B.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C.撤销教师资格D.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答案】:B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

A.企业法人B.机关法人C.社会团体法人D.事业单位法人【答案】:C10、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指的是()。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征程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期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阶段【答案】:C1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年以上(含),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A.10%B.15%C.20%D.25%【答案】 D2、以下不属于募集机构不得通过媒介渠道推介股权投资基金有()A.海报、户外广告B.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C.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D.公开出版资料【答案】 B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定年限为()。

A.9年B.10年C.11年D.12年【答案】 A4、()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

A.工业农业国防问题B.经济政治文化问题C.农业农村农民问题D.科技文化社会问题【答案】 C5、下列属于教育法规表现形式的是()。

A.决议B.决定C.通知D.实施细则【答案】 D6、下列哪种权利救济方式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权法律救济方式()。

A.集体上访B.行政诉讼C.教师和学生申诉D.行政复议【答案】 A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与公办教育事业的关系是()。

A.民办教育事业优先于公办教育事业B.公办教育事业优先于民办教育事业C.公办教育事业与民办教育事业平等D.缺乏相关的规定【答案】 C8、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是()。

A.改革B.发展C.稳定D.创新【答案】 B9、下述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法律属性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B.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C.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行政机关D.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事业单位法人【答案】 B10、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

A.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B.基层民主自治制度C.村民委员会制度D.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答案】 A11、下列符合《内控指引》规定的有()。

A.Ⅰ、Ⅱ、Ⅲ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A12、狭义的知识产权仅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

信息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信息索引:360A02-03-2017-0022-1 生成日期:2017-02-16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信息类别:部门规章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内容概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3.25•【文号】教育部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2005年3月25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01.20•【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施行日期】1990.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构,明确学生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五条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文体活动,提供丰富的课外学习资源,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关心爱护学生的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搭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习与生活的关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第九条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建立健全学生违纪违法处理机制。

第十条学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供良好的学习设施和服务条件,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学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因学生的族裔、宗教、性别、国籍等任何因素歧视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有平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参与管理的机制,为学生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有获取知识、发展才能的权利,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

第十四条学生有接受良好教育和培养的权利,学校应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学生的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学生有个人安全和隐私的权利,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学生有自由选择学习和研究的权利,在符合学校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生可以选择专业和研究方向。

第十七条学生有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的义务,学生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保护学校和社会的公共财产。

2024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

2024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

2024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200题)1、按照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

A.辅修专业证书B.该专业结业证书C.该专业肄业证书D.该专业毕业证书【答案】 A2、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我国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应当由谁审批()A.教育部B.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D.高等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答案】 C3、国家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实施教育行政许可,一般应当由()。

A.政府的名义作出B.政府发改委的名义作出C.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作出D.教育行政部门名义作出【答案】 D4、我国教育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

A.无过错责任B.过错责任C.公平原则D.推定责任【答案】 B5、下列关于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管理主体职责的描述,错误的是()。

A.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对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投资等不合规行为实施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B.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活动承担相应监管职责C.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规范工作D.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方国资委分别负责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答案】 A6、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将C1中符合()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A.Ⅰ、Ⅱ、ⅢB.Ⅰ、Ⅱ、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C7、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严格责任原则D.注重效率原则【答案】 A8、在下列高等教育权利救济制度中,属于司法救济的是()。

A.校内申诉B.行政申诉C.行政复议D.行政诉讼【答案】 D9、下列哪一个程序形式属于行政复议程序的一种?()A.受理B.裁判C.备案D.复核【答案】 A10、我国相关高等教育法律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当由()决定。

2017国家对教育的政策有哪些

2017国家对教育的政策有哪些

2017国家对教育的政策有哪些教师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政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为教师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所以,教师教育政策在教育政策体系中的地位也是显而易见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国家对教育的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国家对教育的政策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将全部享受“两免一补”政策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通知要求,2017年春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全部实行“两免一补”政策,落实到位。

“两免一补”是指“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之前城市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只对低保家庭学生,调整后,统一为对城乡所有义务教育学生。

将原来农村学生享受“两免一补”,城市学生只免学杂费、对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政策,调整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全部实行“两免一补”政策。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2017年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将覆盖所有国贫县教育部于12月27日在京举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省部签字仪式。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出席并讲话。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代表教育部分别与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海南等10个省(区)签署协议,标志着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由重点突破进入了全面覆盖的新阶段。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强调,下一步计划扩大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促进教育公平。

民办教育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2017年9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正式施行。

民办教育学校将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行分类管理。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doc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doc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一经过多年的起草修改,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3月25日以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颁布。

我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分别施行于1990年和1995年。

此前,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至6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时期,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主要侧重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

“文革”时期,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需要全面恢复、建立和加强。

为此,原教育部于1978年12月13日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是我国第一份系统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文件。

通过几年的试行,在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基础上,原教育部于1983年1月20日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办法》是对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践的总结,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范式。

20世纪9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初步法制化和全面建设时期。

主要标志是:第一,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

此《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也是近年来司法审查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在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配套文件。

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9年11月17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1990年9月18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7.13•【文号】教学司[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直属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颁布以后,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研究落实方案,做了大量工作,贯彻实施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为进一步做好对《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将贯彻实施《规定》工作作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和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实际,全面、深入分析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促进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理念、模式、方法的全面改革。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高等学校开展研讨、交流活动,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的分类指导和督促,帮助高等学校切实把握、理解《规定》精神和内容,做好本地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修订与建设工作。

三、各高等学校要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全面系统地建设本校学生管理体系与制度,《规定》中明确由“学校规定”或“按学校规定”的方面,学校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死角,要彻底清理。

高等学校修改或制订的新校规,内容要全面,表述要准确,符合法律规范。

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高等学校新校规的审查备案工作。

要组织专家,对高校新校规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凡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要指导学校修改;对提交审查备案的新校规,不作“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回复;高校在今后对已备案的校规进行修订,修订后要及时报送备案,并告知修改事由和依据。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学历。

A.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B.博士研究生学历C.研究生或大学本科学历D.大学本科学历【答案】 C2、按照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可以再次申请教师资格的期限是()。

A.3年以后B.终身不可以C.5年以后D.1年以后【答案】 C3、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主要由谁制定()A.学校B.教育部C.省级教育行政部门D.学校举办者【答案】 C4、()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A.中国证监会B.中国银保监会C.中国证券业协会D.中国基金业协会【答案】 A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职业教育实施原则的是()。

A.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B.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C.与其他教育法律地位平等原则D.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答案】 C6、教师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是()。

A.教育教学权利B.科学研究权利C.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利D.获取报酬权利【答案】 A7、教师所享有的“管理学生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

A.组织B.主导C.主体D.领导【答案】 B8、不属于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

A.主体合法性B.客体合法性C.行政权限合法D.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答案】 B9、通常不适用于处于义务阶段的学生的行政处分措施是()。

A.警告B.开除C.记过D.留校察看【答案】 B10、狭义的知识产权仅指()。

A.著作权、领接权、商标权B.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C.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D.版权、专利权、产地标记权【答案】 B1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最恰当的表述是()。

A.强制国家教育B.强制基础教育C.强制国民教育D.强制免费教育【答案】 C12、一名学生进入高等学校以后,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所有的课程,其他课程都合格,只有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行为,保护学生的权益,建设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术氛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严守学术道德,加强学生自律,开展积极向上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应本着公正、公平和规范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规范相结合,关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符合国家和学校招生要求,按照程序报名、资格审核、考试等程序进行录取。

第六条学生应按时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报到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条学生注册时应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未按时缴费的学生将不享受相应的学校服务。

第三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学生享有平等的学习权利,学校不得因学生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原因对学生进行歧视。

第九条学生有向学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如有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条学生有参与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的权利,学校鼓励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科竞赛等活动,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学生有向学校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学校应及时回应和处理学生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教职员工的管理,按时上课,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三条学生应尊重学术尊严,遵守学术道德,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不得有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四条学生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有损坏、侵占等损害学校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不得有宵禁、赌博、酗酒等行为。

第四章学生奖励与处分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学生取得优异成绩,对学术成果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内有突出贡献、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学校将给予特殊关注和积极支持,提供相应的奖励和资助措施。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后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教育法规2、教育法律关系3、教育法律规范4、教育立法5、教育法律责任6、教育法规的适用7、教育制度(广义)8、狭义的教育制度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0、学位11、教育督导12、高等教育评估制度13、高等学校14、教师15、教育法律救济16、教师的义务17、学业证书18、教育法制19、教育行政诉讼20、教师申诉制度二、判断题1、在现阶段,我国高等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及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相邻权和合同关系上。

()2、教育行政关系是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过程中遇到的数量最大的社会关系。

()3、高等学校法人的民事权利是不充分的,要受教育法律的限制。

()4、一国对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教育证书承认与否,是一国教育主权的体现。

()5、就目前来说,教育法还主要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在教育领域中的一个分支。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政府部门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效力层次最低的。

()7、凡属学校对学生负有组织、管理、保护安全责任的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都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

()8学业证书的发放是一种国家特许的权力。

()9、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因相对人请求而引起,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10、未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学生安全事故的,可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11、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12、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其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13、民办学校属公益性教育机构,其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14、过错责任原则,是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1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6、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等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17、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本科院校、研究生院校和职业学院等。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培养正确的政治观点、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意识。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体制,明确学校领导对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学生管理组织建设,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第五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实践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校应当与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群体建立联系与合作,共同维护学校内外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招生与入学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招生章程,明确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标准以及录取程序,不得违规招生。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取工作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录取的学生符合招生标准。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新生的导入教育,引导新生适应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入学、学业、奖惩等情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学生需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应的资料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系、休学、退学等行为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并在学生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学生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刑事处罚,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学生学籍。

第四章学风建设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风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学习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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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为使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我们根据《哈尔滨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奖学金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测评办法,在全校学生中实行。

综合测评与学生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毕业推荐密切联系在一起。

学生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严格按照细则、条例实施和执行。

本科生累计四次综合测评成绩低于60分者不授予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为毕业时择优推荐的主要依据。

本《综合测评办法(暂行)》未尽之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 2006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综合测评办法》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的要求,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测评。

第二条《综合测评办法》每学期进行一次,从德、智、体三方面分别对学生进行量化考核。

详见“指标体系”和“权重系数”。

第三条在进行测评时,实行“奖、加、扣、惩”的原则,总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当某一项分数被扣净时,可从总分中继续扣除。

第四条根据测评条件和要求,学生先进行自我总结,然后全班学生评议,在系部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由班长、团支书、班级理论组长根据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及日常考核记录的情况,初步得出测评结果。

最后,由系部党支部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五条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与奖学金评定,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先进班集体相结合。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各学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的重要依据;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累积四次低于60分者(经标准化处理)或在校期间德育测评累计两次评为差或最后一学期评为差者,不授予学位。

指标体系及权重体系第二章德育第七条学生自觉接受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教育,热爱祖国,热爱党,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严谨,能自觉完成各项学习任务;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大学生学生守则》,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正确对待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

1、凡能全面达到上述标准并表现突出者,可评为“优”。

2、基本达到上述标准者评为“良”。

3、未完全达到上述标准或犯有一般错误经批评教育有认识,能改正评为“中”。

4、未达到上述标准,在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犯有较严重错误,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德育测评评为“差”。

5、各系部学生干部要认真作好日常考核记录,在每学期末由测评小组实事求是的给每个同学写出评语,并根据德育量化得分,由测评小组评出优、良、中、差四等。

其比例由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6、凡德育评语为“优”者,在德育量化后加2分;评为“良”者加1分;评为“中”者,在德育量化中扣2分;评为“差”者,在德育良量化中扣5分。

第八条思想品德1、爱党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经常读书看报听广播等,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校、系部、系部和班级的各项活动,加2分。

2、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理论学习积极分子”,“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十佳大学生”,“学雷锋先进个人”,“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团干部”等,每项省级以上加4分;校级、市级加2分;系部级加1分。

各类先进所加分值以最高分值为准,不累计加分。

3、在临床实习中,待患者如亲人,多次受到患者和老师表扬,收到表扬信,一次性奖励1-2分;受到实习医院通报表扬者一次性奖励2-3分。

4、凡学校及系部或年级组织的各种政治理论学习,无故缺席者,一次扣2分;事假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者,一次扣0.5分。

5、在参加党、团组织生活和其他政治活动中,无故缺席者,一次扣2分;事假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者,一次扣0.5分。

6、凡违反校纪规定,受到校纪处分者,扣20分;受到系部处分者,扣15分;受到年级处分者,扣10分。

凡受到学校、系部、年级处分者,取消评优资格。

第九条学习态度1、因考试违纪受到校纪处分者,扣20分;受到系部处分者,扣15分;凡受到学校、系部处分者,评语为“差”。

2、无故旷课1学时者扣2分;事假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者,一次扣0.5分。

3、在课堂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受到老师批评的,一次扣2分。

4、在教室、阅览室等学习场所吸烟、大声喧哗的,一次扣2分。

5、弄虚作假,隐瞒学生违纪情况者,一次扣1-5分。

6、在临床实习中,实习纪律散漫,一次扣2分,三次以上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条法纪观念1、未经年级允许私自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一次扣5分。

2、在寝室内私自使用酒精炉、电炉、电褥子等学校禁用电器,以及私拉电线者,除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没收、罚款外,一次扣10分。

3、在寝室内饮酒、吸烟者,一次扣5分;在寝室里进行娱乐活动,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一次扣2分。

4、损坏公物及各种集体用品者,除根据情节按价赔偿外,一次扣5分。

第十一条集体观念1、在校、系、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无故缺席者,一次扣2分;事假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者,一次扣0.5分。

2、不认真履行值日生职责者,一次扣2分。

3、积极参加校、系义务劳动,无故缺席者扣5分;不良表现者,扣2分。

4、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一学期一次性奖励:校级2-4分;系部或系部1-2分。

5、关心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为系部、年级、班级作出特殊贡献者,一次加1.5-1分(系部或年级)和0.5分(班级),累计最高分5分。

6、对集体活动不主动,不热心、敷衍了事者,一次扣2分,累计最高为10分。

7、学期末,学校、系部、年级寝室评比活动中,获优秀寝室者,寝室长加3分,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获最佳床铺者个人加2分。

获最差寝室者,寝室成员每人扣3分;获最差床铺者个人扣5分。

8、晚间不按时归寝者,视时间早晚扣3-5分;晚间无故不归寝者,一次扣10分。

9、积极向校报或其他报刊、杂志投稿,被采用者一次奖励1分,累计最高分为3分;能完成投稿任务,积极投稿而未被采用者,一次性奖励0.5分。

第十二条社会公德1、在校内、校外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有损于大学生形象的不文明、不道德行为,一次扣10分。

2、出现恋爱不文明行为或因恋爱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一次扣10分。

3、经常口吐脏话,不能严格按照大学生行为规范去做,一次扣5分。

4、自私自利,妨碍他人的正常学习或给他人带来一定不良影响者,一次扣5分。

第十三条社会工作1、能主动开展有特色的工作和活动,效果较好,每学期一次性奖励有关组织者2分。

2、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理论小组,可奖励班长、团支书、理论组长3-4分(省级4分、校级3分);班委或支委奖励1-2分(省级2分、校级1.5分);所在班级或团支部的学生分别奖励1-0.5分(省级1分、校级0.5分)。

3、因工作失误给校、系、年级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1-2分(校、系、年级学生干部扣2分、班级干部扣1分)。

4、无故不按时组织和完成系部老师布置的工作,每次扣1-2分(校、系、年级学生干部扣2分、班级干部扣1分);任务完成不好者,每次扣0.5-1分(校、系、年级学生干部扣1分、班级干部扣0.5分)。

5、无故不参加校、系、年级召集的会议者,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分。

第三章智育第十四条智育总得分=(学期考试课总成绩+智育奖惩分)/本学期考试课科目数。

第十五条智育奖惩分1、总成绩在系部前三名者,分别加2、1、0.5分。

2、获校(市)级、系部创造发明及科研成果奖者,一次性奖励:一等奖加5分和4分(校级5分,系部4分);二等奖加4分和3分(校级4分,系部3分);三等奖加3分和2分(校级3分,系部2分);其他奖项,如鼓励奖、纪念奖加1分和0.5分(校级1分,系部0.5分)。

3、学术论文在国家一级刊物上发表,加15分,在国家二级刊物上发表,加10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加5分。

4、通过大学英语六、四级考试者,本学期一次性加4分和2分。

5、计算机过国家三级加3分,过国家二级加2分。

第四章文体第十六条体育1、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体育考核主要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进行。

主要从身体机能、身体素质、视力状况及体育课、室外体育锻炼等方面综合测定学生的体育成绩,以百分制计算。

(详见《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2、课外体育锻炼(1)在参加校、系、年级、班级组织的体育比赛时,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2分;事假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者,一次扣0.5分;病假免扣(以医院诊断书为准)。

(2)无故旷操者,一次扣2分;事假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者,一次扣0.5分;病假一周以上者,一次扣1分。

(3)对本学期早操满勤者(无迟到、早退),一次性奖励10分。

(4)参加校、系运动会和各级体育比赛中获奖者,可根据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成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个人项目:第一名(校级10分,系部8分,年级6分);第二名(校级8分,系部6分,年级4分);第三名(校级6分,系部4分,年级2分);其他名次(校级4分,系部2分);集体项目:一等奖(校级5分,系部4分,年级3分);二等奖(校级4分,系部3分,年级2分);其他名次(校级3分,系部2分,年级1分)。

参加校级比赛未获名次者一次奖励2分;参加系部比赛比赛未获名次者一次奖励1分,个人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集体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二者不能兼有,以高者计。

(5)代表学校在市级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奖者,一次性奖励10分;未获奖者,一次性奖励5分。

(6)学生体育达标不合格,一次性扣10分。

第十七条文艺1、在校、系、年级综合文艺比赛中获奖者,可根据可根据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成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个人项目:一等奖(校级8分,系部6分,年级4分);二等奖(校级6分,系部4分,年级2分);三等奖(校级4分,系部2分,年级1分);未获名次者一次奖励(校级2分,系部1分,年级0.5分)。

集体项目:一等奖(校级10分,系部8分,年级6分);二等奖(校级8分,系部6分,年级4分);三等奖(校级6分,系部4分,年级2分);未获名次者奖励(校级4分,系部2分,年级1分)。

个人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集体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二者不能兼有,以高者计。

2、参加校、系、年级非竞赛性文艺活动,可根据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成绩分别给予奖励。

个人项目:校级6分,系部4分,年级2分;集体项目:校级8分,系部6分,年级4分。

个人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集体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二者不能兼有,以高者计。

3、代表学校在市级以上综合性文艺活动竞赛中,获奖者一次性奖励10分;未获奖者和参加非竞赛性文艺活动者一次性奖励5分。

4、由校、系、年级、班级组织的综合性文艺活动中,凡要求参加而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5分,事假一次扣3分;迟到、早退者扣2分;病假免扣(以医院诊断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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