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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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五)权利与义务对等。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在宁省级机关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单独管理。

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8〕75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8〕75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8〕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7日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促进制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促进制度保障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统筹城乡、保障公平,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四)坚持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实行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多层次发展。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市级统一。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统一规范经办服务流程和标准,做好对各区经办服务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265号令南京市医疗保险办法

265号令南京市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政府补助与单位分担、个人缴费相结合。
财政对老年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等对象缴费给予补助。
用人单位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和供养直系亲属参保费用部分分担。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缴费期。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当按规定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
用人单位参保前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除外),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家庭病床费用实行限额补助;
(七)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和门诊大病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实行限额补助;
(二)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分别按在职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和退休(职)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低于最低划帐额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月补足。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缴纳一次性启动资金。一次性启动资金全额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将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以新建劳动关系为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医疗保险待遇。

265号令南京市医疗保险办法

265号令南京市医疗保险办法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发布日期】2007-11-27【生效日期】2008-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南京市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下设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卫生、教育、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制定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条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并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全覆盖的原则。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标准和相关待遇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265号令),特制定《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八月二十日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区(县)医疗保险及相关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本级统筹所属区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要求为参保对象提供经办服务。

第二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依法取得法人证书、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其在编人员(含退休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经申请均可以单位整建制参保。

第五条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及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编人员及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宁取得就业许可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退休(职)人员是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职)手续、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务工及自由职业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

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劳社医保 [2003]4号)发布日期:2010-01-22 来源:浏览次数:246 保护视力色: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特制定《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主题词: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抄送:市政府办公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10月16日印发共印300份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和《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11号)第十四条的授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的人员。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 %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由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

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根据本市医疗消费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提出缴费标准的调整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须持《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代理协议”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未办理《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先到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卡后,再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3.17
•【字号】宁劳社法[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
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9〕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发[2009]14号)。

其中涉及劳动保障的规范性文件64件,决定保留48件、废止16件。

《决定》规定,1998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1998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不在保留目录内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不再另行发布,也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现将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ОО九年三月十七日附件:
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1998.01.01----2008.06.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26•【文号】劳社厅发[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抓紧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的要求,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统一认识,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在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二、明确政策,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14
•【字号】宁政发[2009]14号
•【施行日期】2009.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发[2009]14号2009年1月1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对2008年6月30日之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8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管理职能已经发生调整变化的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对其他34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少数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工作连续性等特殊情况而必须暂予保留的文件),予以保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1998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未在保留、修改目录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
废止,不再另行发布,也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查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可登录南京市政府网站和南京市政府法制网查询。

附件一:
附件二:。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政策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政策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
南京市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旨在保障他们
的社会保障权益。

这些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更多的福利和保障,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保险。

首先,根据政策规定,南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享受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退休或遭遇意外事故时获得相应的保障。

其次,南京市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可以在
就业机会不稳定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经济救济,而生育保险可以为生育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产假和生育津贴。

此外,南京市还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参保便利化政策。

他们可以通过网上办
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避免了排队等候的麻烦。

同时,他们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更加灵活地管理自己的社保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是一种自愿行为,他们可以根据自
身情况决定是否参保。

但是,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为他们的退休生活和意外风险提供有效的保障,因此建议灵活就业人员尽量参加社会保险,确保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南京市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旨在
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这些政策不仅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更多的福利和保障,还为他们提供了参保便利化措施,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保险,确保自身的权益。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宁劳社医[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社医〔2009〕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民生“五有”目标,妥善解决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未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确认手续时可按下列办法补缴费用:(一)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当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3年9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当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自2003年9月至本人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之月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上述人员补缴期间不补划个人帐户,过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二、补缴人员在补足未连续足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如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仍不足的,应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费率补足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帐户,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三、申请办理补缴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卡。

南京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

南京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

南京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南京是中国的省会城市,也是一座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吸引了大量的人才从事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指的是没有固定雇佣关系,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形式从事工作的人员。

对于这部分人员,社会保障的问题一直是一个关注的焦点。

南京市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标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南京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标准如下:1.养老保险:南京市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主要根据其个人所得水平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12%。

根据这个标准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的养老保险缴费额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

2.医疗保险:南京市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养老保险类似,同样根据个人所得水平确定。

一般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缴费比例为1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缴费比例为6%。

据此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的医疗保险缴费额也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

3.失业保险:南京市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相对较低,缴费基数为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缴费比例为1%,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0.5%。

按照这个标准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的失业保险缴费额在480元至6000元之间。

4.工伤保险:南京市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与其他保险相比较低,缴费基数为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缴费比例为0.5%,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0.2%,单位缴费比例为0.3%。

根据这个标准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的工伤保险缴费额在480元至6000元之间。

总之,南京市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标准主要根据其个人所得水平来确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金额在不同范围内浮动。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下设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卫生、教育、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制定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条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并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全覆盖的原则。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标准和相关待遇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南京参保流程

南京参保流程

南京参保流程
南京市参保流程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
险三种。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三种保险的参保流程。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流程:
1. 单位办理:
单位应在员工入职时,将员工的基本信息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送至社保
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员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2. 个人办理:
对于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等自主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流程:
1. 村(居)委会办理:
村(居)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村(居)民进行登记,然后将登记信息报送
至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2. 个人办理:
对于没有通过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的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等自
主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工伤保险参保流程:
1. 单位办理:
单位应在员工入职时,将员工的基本信息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送至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 个人办理:
对于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等自主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以上就是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流程。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深化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深化健康南京建设,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统一制度、完善政策、健全机制、优化服务,不断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协调性,发挥医疗保障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协同联动发展,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改革发展目标。

到2025年,构建更加成熟定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全面完善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工作机制,基本完成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实现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基本医保覆盖率保持在99%以上,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85%和70%左右。

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失能人员照护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全市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实现病有所医、病有良医、医有所保的改革目标。

基本医保实现全覆盖,参保结构更趋合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8%和73%左右。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缴费标准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缴费标准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缴费标准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缴费标准一、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缴费标准概述南京市作为我国的一线城市,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方面一直走在前列。

而随着灵活就业人员数量的增加,南京市也不断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缴费标准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直接影响着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

深入了解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缴费标准的细则和特点,对于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二、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缴费标准详解1. 社会保险种类南京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这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以上五个方面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

2. 缴费比例根据南京市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承担50%,单位承担50%;工伤保险由单位全额承担。

这一安排充分考虑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能力和社会保障需求。

3. 缴费基数南京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

这一规定既考虑了南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为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障的保障了他们的经济合理性。

4. 个人权益南京市不仅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更重视他们的个人权益。

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不仅可以享受到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而且还可以在自己的个人账户中积累相应的社会保险金。

三、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缴费标准的个人看法南京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明显体现了人性化和全面性。

通过对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缴费标准的细致规定,南京市为这一特殊群体提供了更多的社会保障。

这不仅有利于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归属感和幸福感,也有利于推动南京市社会保险体系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厅〘关于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 动关系有关 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5.07.21
关于转发省 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 等部门 〘关于加 强女职工 特殊保护 专项集体 合同工 作的意
见〙的通知
2005.12.23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对“一区两县”开展对口挂钩帮促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
2002.9.24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7.28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宁机构社会保
险工作的通知〙
2003.10.10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
2006.5.11
〘关于做好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原“投保“人员转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5.6.28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南京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补贴资金市级补助办法〙 2005.8.18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4.13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1.29
关于公布 2007 年度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2008.1.25 2008.6.11
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移交工作的通知
2008.6.19
南京市企业年金工作实施意见
2008.6.19

南京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办理流程

南京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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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加大对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的情况报告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加大对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的情况报告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加大对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的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宁委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加大对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的情况报告(宁委办发(2007)3 号)省委办公厅:2006年12月31日,省委书记李源潮在我市调研医疗卫生工作时明确要求,通过推广惠民医院经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完善社会救助机制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和救助体系,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家庭的病人能及时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和救助。

市委对省委领导的指示要求极为重视。

元旦过后,市委书记罗志军于元月6日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我市相关部门和部分区县有关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情况汇报,分析研究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于元月8日深入我市雨花台区、江宁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惠民医院,实地了解郊县农民医疗保障工作。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罗志军同志就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李书记指示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南京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人群都能及时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和保障救助,做出了具体的工作部署,明确要求“今年要在全市范围建立完善全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90年代末,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我市开始着手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经过近十年的努力,我市逐步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困难群众大重病救助等制度,基本形成了多层次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1年2月正式建立以来,全市参保人数已从最初的34.7万人,扩大到2006年底的167万人,参保对象涵盖了国有、民营、外资、个体等各类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从类别上达到了全覆盖。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补充意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补充意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补充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30
•【字号】宁劳社失管[2009]4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有关基
本医疗保险补贴的补充意见
(宁劳社失管〔2009〕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和再就业资金管理,经研究,对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该补贴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对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2/3的标准计算)的失业人员,在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时,不再发放其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二、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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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3]11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02
【实施日期】2003.09.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鼓
励劳动者采取多种形式自谋职业、创业致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提出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

第二条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 %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并按照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按月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先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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